环卫安全应急预案范例(3篇)
环卫安全应急预案范文
安
全
防
疫
应
急
预
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2014年6月
1.总则
1.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项目部的应急能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程度的减少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伤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编制指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本项目突发的重大传染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与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项目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珍爱生命、始终安全第一。推行人性化管理,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切实保障员工在所有和工作相关场所的健康安全,尽企业所能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工作的环境,尽力避免职业病和工作伤害;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和环保教育,树建企业文化,弘扬人文
精神,增强员工归属感、荣誉感,注重团队合作,提升企业凝聚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由引发事件的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
(3)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在充分考虑务工人员利益、取得务工人员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事件的各种因素。
(4)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事件,加强对务工人员的说服教育,引导务工人员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5)快速反应,相互配合。务工人员触电发生后,项目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6)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务工人员触电事故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事件处置的整个过程。教育务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2.项目概况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分类
3.1发生甲类传染病疫情(鼠疫、霍乱)。
3.2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是根据卫生部《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以县为单位,5天内集中暴发病毒性肝炎50例,伤寒、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钩端螺旋体病2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乙型脑炎和疟疾分别发生20例。
3.3发生艾滋病、新型病毒性肝炎、O157出血性大肠杆菌、出血性肠炎等新的传染病疫情。
3.4食物中毒事故。
3.5发生灾后传染病及其它因灾疾病。
3.6公共场所危害事故。
3.7化妆品危害事件。
3.8饮用水污染事件。
3.9放射源丢失或者放射污染事件。
3.10发生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3.11急性职业中毒。
3.12猪流感传染病事件
4.应急小组及职责
4.1应急小组成员:
组长:马庆文
副组长:郑衍群
组员:郑邦松郑仲民叶贤德吴太德
联络调度组:张顺科张顺汉
救护抢险组:杨文超曹亚平姚晓杰王建毅
保安保卫组:姚佑森张汝盛
善后处理组:郑金成张顺章
4.2应急小组职责(1)负责本项目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与响应工作;
(2)负责及时与当地相关机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以解决问题,及安排事故调查小组赴事故发生地处理问题。
(3)救援队伍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承担抢险、救人、抢救财产、设备和疏散群众任务。
5.预防措施
5.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由项目部应急小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
5.2各部门应该经常对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5.3安全保卫部门在值班和巡逻检查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检查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5.4项目部应急安全小组需每月组织安全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以及生活区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进行整改。
6.响应及应急措施
发生在本项目部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项目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的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项目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项目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项目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项目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1组织协调各分包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6.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处理需要,调集本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项目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6.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当地有关部门及公司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可以对本工程的施工范围及宿舍区域实施封锁。对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6.4疫情控制措施:工程可以采取停工、限制,封闭或封存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施工人员采取预防工作,落实各项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接触
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配合当地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6.7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项目部要配合当地、公司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8开展群防群治:本项目部协助当地卫生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9督促检查:负责对项目部及分包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督察和指导。
6.10救援器材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抢救工具:工地现场常备机具和工具;
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
交通工具:工地现场常备一辆运送车;
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7.医疗保障应急控制及救护措施
7.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7.2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3项目部要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7.4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或确诊。
7.5项目部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机构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施工现场、生活区域交叉感染和污染。
7.6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7.7对现场工人不明原因疾病和新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中毒事件发生后,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8.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8.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8.2组织做好本项目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8.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检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8.4开展项目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范于未然。
8.5开展防止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8.6根据当地及公司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9、二十四小时安全值班制度:
办公室门卫:姚佑森王献昌
现场出入口门卫:景国华杜皂成李白保陈小红
10.善后工作
10.1项目部负责做好详细的资料统计,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将伤亡、受困、损失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及地方主管部门,同时组织相关分包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遇难人员亲属、受伤人员及家属以及受影响人员的接待、安抚、医疗、补偿和安置工作。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善后处理组要加强监督检查。
10.2项目部应尽快恢复生产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减少事件造成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安定,在短期内将事件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状态。
10.3项目部应根据《事故处理管理规定》NMD1-03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调查结果和事故原因分析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同时报告地方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0.4应急工作结束后,项目部要认真核对参加应急的人数,清点各种应急机械与设备、监测仪器、个体防护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药品、生活保障物资等。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整理好应急记录、图纸等资料、
联志村安置楼安全防疫应急预案核算应急发生的费用,并及时组织参加应急的部门/项目部与人员进行总结分析,写出应急总结报告,在一个月内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11.生效日期
环卫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篇2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一章术语解释
一、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二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指挥机构: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指挥:
成员:
抢险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消防组:
组长:
成员:
疏导组:
组长:
成员:
事故善后处理组:
组长:
成员:
施救组:
组长:
成员:
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警戒组:
组长:
成员:
合成车间
组长:
成员:
尿素车间
组长:
成员:
机修车间
组长:
成员:
电仪车间
组长:
成员: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三章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职责
一、指挥领导小组:
(一)指挥部:
1、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二、指挥部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厂的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安环部部长: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保卫部部长:负责救援、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总调度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消、监测工作;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有关信息。
技术部部长: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的现场指挥。
卫生所所长: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
供应部部长: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三、救援专业队伍的组成及分工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都负有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各救援专业队伍,是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主要是担负公司自然灾害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其任务分工如下:
1、通信联络队:由保卫部、安环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办公室组成,每部出1人,共5人。
负责人:办公室部长,担负各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信任务。
2、治安队:由保卫部负责组成,共10人。
负责人:保卫部部长,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群众疏散。
3、消防队:驻厂消防队10人。
负责人:保卫部部长,担负救援、洗消和抢救伤员任务。
4、抢险抢修队:由各动静维修班、机修车间和电修车间组成,共40人,包括:铆管工、电(气)焊、电工、起重、钳工等。
负责人:机修车间主任,担负抢险抢修指挥协调。
5、医疗救护队:由驻厂卫生所,共2人。
负责人:办公室、工会、卫生所所长,担负抢救受伤、中毒人员。
6、物资供应队:供应部、车队、办公室组成,共10人。
负责人:供应部部长,担负伤员生活必需品和抢救物资的供应任务。
7、运输队:由车队组成,共5人。
负责人:车队队长,担负物资的运输任务。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四章应急准备
一、宣传自然灾害知识,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员工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每年至少组织1次自然灾害知识的培训。
三、每年组织1次自然灾害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五章灾情信息管理
一、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需求。
二、灾情信息报告时间:各级部门对于本部门在突发的自然灾害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六章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员工和财产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员工生命和财产损失。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七章恢复重建
灾后,领导小组组织核查灾情,开展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八章对外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其他单位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公司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九章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第十章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安环部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安环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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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CDC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1961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947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道、府、县)一市(町、村)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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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熊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D].中国知网,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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