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例(3篇)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莱芜市三赢
2005年我国老龄人口已经达到1.45亿,占总人口的11%,而且每年以3.3%的递增速度在增加老龄人口。山东省老龄人口已经达到1293万,占总人口的13.98%,省内重要城市和沿海县市老龄人口比例达到15~18%,专家预测到2050年我省老龄人口比例要达到35%。按现在人口控制增长速度,我省老龄人口将达到4000万。由此可见,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导致的最大问题是养老问题,而养老问题中最难解决的是毫无保障的农民的养老问题。
十六大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精神,之后十六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山东省莱芜市依据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探索性的在全市开展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政府、保险公司和村民密切结合起来,初步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一、山东省莱芜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1、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山东省莱芜市政府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目前已经初见成效。莱芜市辖莱城区、钢城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等四区及22个乡镇(办事处)、1058个行政村;2006年总人口124.48万,其中农村居民869056人、5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261477人。截至2007年8月29日,全市农村居民参保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共计214464人,参保率82.02%,共发放65周岁以上参保农村居民存折77829个,发放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4669740元。
为完善现有的保险体系,2008年9月18日莱芜市市委市政府又颁布了《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
2、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实施思路。莱芜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思路是:在全面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低点起步:将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个人交费起点低,采用趸交方式最高720元,最低360元,80岁以上的不用交费;65岁以上的参保居民,从2007年7月份开始,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元。《莱芜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补充规定》中进一步补充规定,2008年以后统一收取720元/人,每年10月份参保一次。
(2)全面覆盖:全市所有农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50周岁,人人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逐步提高:随着全市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政府的补贴额度,逐步提高参保农村居民的养老金发放标准。例如,2008年2月份后养老金由30元增长到40元。
(4)城乡衔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逐步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衔接。目前,已参保的农村居民,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能够自由转出。
3、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做法。
(1)政府补贴。市、区财政根据65周岁以上农村居民实际参保人数(包括80岁以上居民),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个人交费。原则上50周岁为养老金交费起点,凡年龄在50—79周岁的农村居民趸交一定费用就可参保。
(3)市场运作。莱芜市政府看好中国人寿品牌价值的巨大影响力、在全市所占的重要位置、遍布各乡镇的服务机构和在全市百姓心目中的良好信誉,故委托保险公司负责全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取、管理、保值、增值和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实行市场运作。
(4)专门监管。莱芜市政府成立了专管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导小组,设立了综合办公室和审计监督办公室,负责政策的制定、解释、协调及养老基金管理、养老金发放的监督工作,确保基金发放及时。
二、惠及政府、保险公司及农民,实现“三赢”局面
山东省莱芜市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将政府、保险公司(商业机构)和农村居民三者有效紧密的结合到一起,共同来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农村居民支付较少的保费(趸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商业运作,结合政府财政补贴共同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实现了“三赢”局面。
1、政府的财政补贴投入压力减少,赢得了较为理想的民生保障。农村养老问题是一个涉及社会发展和谐的重要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解决。采用此项养老保险办法,有效配置了资源,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对于政府来说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贯彻落实了十六、十七大精神,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到了以人为本。其次,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和实质创新,是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再次,做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农村与城镇的差距,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事关一体化进程大局。最后,抓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解决农民群众的养老难问题,有利于解决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广大农民群众对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应了时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2、山东省人寿保险公司莱芜分公司作为合作的商业机构,赢得了名利双收的局面。从名誉方面讲,对保险公司彰显中国人寿实力和服务水平,为今后业务发展提供了绝好机遇。保险公司管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借助各级政府的行为和当地媒体的宣传,在广大城乡居民中快速提升中国人寿的良好形象,形成巨大的社会效益,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快速拓展农村市场,促进公司的全面发展,实现“稳居莱芜最大,争做全省最强”的目标。
从收益方面讲,保险公司的保证账户基金按余额2.5%的收益,并根据总公司红利派发方案分红,而且可以按每次注入基金帐户金额的1.5%提取管理费。
3、农村居民以较少的投入,赢得了年迈后的养老保障。农村居民历来就没有什么养老保障,年老后就靠子女养老。但是随着农村发展,子女生育数量减少,子女养老负担加重,农村养老成了一件棘手的事情。这项保险从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较少的投入,换来了较为长久的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引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和服务,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安全制度。农村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的基本保险,可以解决我国农民人口老龄化趋势带来的后顾之忧,降低农村老龄人口晚年生活风险,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相结合,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中国农村社会保险自1992年正式出台以来,经历了大起大落,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还远远落后。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应针对现实发展做出相应改进,以适应经济的发展。
江苏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2006年GDP占全国第四)、人口大省(占全国第五),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值得关注。关于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的研究,特别是以区域差别来分析农村养老保险的文章很少,本文通过对江苏13个地级市农村经济发展及人口状况的分析,尝试对江苏今后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提出可行性的意见。
二、江苏省地级市区域差异
2006年江苏60岁以上人口1,183万,占总人口数的15.6%,属于老龄化社会。城镇居民60岁以上人口612万,占城镇居民总数的14.3%,农村60岁以上人口571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7.4%。农村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加严重,给江苏的农村养老保险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江苏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十三个地级市,分别是苏南的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苏中的南通、扬州、泰州,苏北的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不同城市的农业人口比例也有较大的差异(见表1)。江苏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农业就业者,主要从事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的工作;第二类是在乡镇企业的打工者,收入的一部分来自于乡镇企业的工资,一部分来自从事农业劳动所获得的收入。这类劳动者可以称为兼工兼农就业者;第三类进城务工或务商的就业者,他们基本脱离了农业生产,完全成为打工族。他们有较长期的劳动关系和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收入所得几乎完全来源于打工的工资。虽然目前要求养老保险全省统一的意愿非常强烈,由于江苏各个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存在差异,造成农民投保能力、集体经济与国家补贴能力存在较大差异性,采取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符合目前江苏的实际情况。最终,随着政府经济政策的扶持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的深入,各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将逐渐缩小,农村养老保险的标准将逐步统一,最终达到全省农村养老保险机制的一致性。(表1)
1、农业人口比例。总体来说,江苏的农业人口分布由南向北比例依次增加。苏中、苏北的农业人口比例远远超过苏南的平均水平,分别提高了50%和70%。苏南的城市化进程普遍快于苏中和苏北,其中南京的农业人口比例仅有28.91%,而在苏北的连云港、淮安、宿迁,该比例都高于70%,这些城市的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覆盖面大,工作难度高。
2、经济发展水平。表1数据显示,苏南的生产总值达到了13,485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62.5%,苏中和苏北的经济总量较小且相互差距也很小,苏南的经济发达程度在全省处于第一梯度。在苏南地区范围内,苏州以4,820亿元遥遥领先,常州和镇江的经济水平相对靠后;在苏中地区,南通的经济发展相对较好,扬州和泰州不分伯仲。在苏北地区,连云港、淮安、宿迁经济发展较慢,年生产总值小于700亿元。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也就更多,相对可以更好地解决当地的农民务工问题,而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地区,提供的工作岗位较少,造成了当地农民就业机会较少:一部分农民前往经济更发达的地区寻求打工机会,但不一定能保障其养老保险;另一部分人继续留在当地从事第一产业,也加大了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度和产生了如何解决出外打工回家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3、农民生产生活水平。恩格尔系数反映的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在这里,农村恩格尔系数反映的是一个农村家庭,购买食物的支出占家庭总消费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农民的富裕程度。从表1可以看出,苏南的农民人均收入达到了8,000元以上,而苏北的收入只有苏南的57%,苏中的收入水平处于两者之间,但和苏南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苏中的恩格尔系数却和苏南几乎一样,低于苏北39.5%的水平,这反映了苏北农民的富裕程度不及苏中和苏南。苏州的农村人均收入最高,这和苏州地区的生产总值排名第一相符,苏北除盐城以外的四个城市,农民的人均收入都低于5,000元,处于江苏省较低水平,反映出这些城市的居民主要从事比较单一的第一产业,以及进城打工的收入比其他城市要少。无锡的农村恩格尔系数全省最低,反映出无锡的农民生活满意最强,而扬州、连云港、盐城、宿迁的恩格尔系数都超过了40%,显示出这四个地区农民的日常生活成本较大,对生活的满意度较差。
三、江苏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加大宣传,扩大覆盖面。国家民政部于1992年发放《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办法,之后的十几年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的推广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状态。2006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关于乡镇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200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安排》明确指出,各地应采取试点的方式,探索和建立新型农保制度。但是,对于苏北大部分农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农民参加农保的意愿不是很强烈。我们要通过领导带头,媒体配合,多方位、多渠道地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加强政府对农民的组织引导力度,使农民清楚地认识到参加农保的好处和益处。同时,我们还应扩大农保的对象,目前的新型制度都没有涉及60岁以上老人的保险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予以考虑,依据自愿加入原则把这部分人权纳入保险范围,同时吸收60岁以上老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也体现了公民平等的原则。
2、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苏北城市中连云港、淮安、宿迁三地的农业人口比例较高,同时三地的地区生产总值和农村居民收入均排在全省后三位。根据2007年全省农保的工作安排,要求农村养老保险采取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共同扶持的方式覆盖全部的农村人口。对于上述三地的养老保险不容乐观,不宜盲目采取全覆盖的养老保险覆盖方式。三地的农村恩格尔系数都在40%以上,宿迁的农村恩格尔系数全省最高,达到47.4%,表明当地农民富裕程度较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础较差,对于该地区的农保,省政府需要加大补贴政策,同时通过智力、技术、资金支持等方式,加速发展当地经济,提高当地农民的收入。
苏南城市中省会南京的农业人口比例最少,无锡、苏州紧随其后。南京、苏州、无锡的地区生产总值处于全省前三,对于这些政府财政收入较强的城市,可以增加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的比例,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苏南五市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都位于全省前列,并且农村恩格尔系数都在40%以下,农民相对富裕,在基本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加大补充养老保险的措施,引入商业保险,引导农民获得更多的保障。但是这里要注意,商业保险的引入需要政府确定好保险商的信誉以及产品的适用性,先小范围的试点进行,然后再逐步推广。
3、健全农民工养老保险。许多农民现在已经不再从事传统意义上的第一产业,而是进入城市从事工业和服务业等。特别在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的地区,许多农民外出进城打工,这些农民工在外流动性较强,通常打工一段时间后考虑回乡养老。这就给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带来了巨大挑战,我们建议江苏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全国统一农民工养老保险识别号。该号码可以按照现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方式和身份证相结合。当农民工从外地回老家时,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的农保识别号方便地转入和转出养老保险,保证了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的可持续性。
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篇3
论文摘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离不开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在通过参加各种经济组织融入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更需要社会保障。组织化的农村经济与松散的家庭式的农村经济相比更有利于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如果没有建立各种农村经济组织,仅仅依靠政府和农民家庭,支撑不起来稳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种农民经济组织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中坚作用。
解决中国农民养老问题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及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战略任务。改革开放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家庭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同时,家庭也发挥着养老保障功能和作用,但由于工业化、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的变革,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大大削弱。通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关注和努力的重点。民政部1987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多年来,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仍然面临重重困难。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学术界主要有以下研究:在采取和实施战略步骤方面,童兆颖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应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做好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第二步是构建以国家责任为主体的政策性保险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第三步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工业化进程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影响方面,孙文基等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王舟、方锐帆提出了在区域发展非均衡的条件下采取区域类聚的逐步推进模式。在统筹城乡制度方面,刘玲玲、赵传芳等认为在中国基本养老制度建设中,面对城市与农村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形成多种退休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状况,应建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赋予城乡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适度差异的情况下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并保持衔接,最终实现一体化。在构建的责任问题上,陆解芬认为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责任不到位,财政支持不够,政府应起主导作用。
以上研究一般都是宏观的战略步骤上的定性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的责任、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以及笼统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基础方面,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微观责任主体—农村经济组织的基础作用则缺乏研究考察。本文将从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关系的新角度研究农民经济组织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作用,为建立稳固长久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找到依据。本文的创新之处还在于首先总结我国20多年来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失败教训是忽视农民组织化,在农村经济组织不发达、农民分散化经营的情况下,即便政府花大力气推动也很难建立持久的大面积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再结合国内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成功的地区的经验,来研究农村经济组织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仅仅依靠政府和农民个人支撑难以稳固长久,只有政府、个人和农村经济组织三个微观责任主体共同发挥作用,特别是农村经济组织发挥基础作用才能支撑起稳固长久的覆盖面宽广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几个相关概念
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自愿参加某一个农民经济组织,这种农民经济组织一般是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某一产业或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人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组织。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指农民加人这些组织的人数多少及合作的紧密程度。农民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一是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二是退社自由;三是专业性强;四是民办、民营、民受益;五是可以突破社区界限,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专业合作。
农民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按照农民合作的紧密程度,可归纳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人社,退社自由,平等持股,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合作经营。这类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由此形成劳动者约定的共营企业和社会利益共同体。农民入股需交纳一定股金,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主要按购销产品数量向社员返还利润。专业合作社也是企业,有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二)股份合作社
股份合作社是在合作制基础上实行股份制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本质特点是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与一般专业合作社不同的是,资本在股份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收益分配中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这类组织一般也是实体性和紧密型的,全国各地都有,尤其在东部较多,近年发展较快。农民在兴办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储藏、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多采取这种形式。
(三)专业协会
专业协会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式,包括农业服务协会和专业协会等。农业服务协会为农户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专业协会主要是从事专项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的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以产品和技术为纽带,组建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它着重为会员提供技术和运销服务,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为社团组织,其前途是向具有实体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凡是从事专业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民都可以加人协会,协会对会员进行无偿和低偿服务,人会农民根据协会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
二、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深刻教训:忽视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作用
1991年6月,民政部组织了较大规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制订并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该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到2000年末,我国约有6172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占整个农村从业人员的11%。2001年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陷人停顿不前的困境(参见表1),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的状况是:(1)业务处于停滞状态,难以扩大;(2)参保比例微乎其微;(3)领保待遇低。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可以说政府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突出的是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村经济组织覆盖面小。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从2007年才开始重视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目前,95%以上的家庭仍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分散的自然经济最适合家庭保障,不需要社会养老保险。
在这种分散的家庭经济基础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困难。由于养老保险的长期性,即便是政府花大力气推行,勉强有一些成效,一旦政府负担吃力,或有所放松,就会马上倒退回去,很难持久。
三、苏州市的经验:发展农民经济组织发挥其基础作用
江苏苏州市,地处苏南,经济发达。苏州市为了村级经济的持续发展,从2001年开始探索发展村级经济的新路子,大力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建设。“三大合作”组织近年来发展很快,到2007年底,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累计已达到2089家。其中,社区股份合作社1032家,涉及集体经营性净资产87.1亿元;土地股份合作社258家,人股土地面积13.9万亩;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77家,股金总额达2.55亿元;富民合作社286家,社员股金总额13.08亿元。全市加入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的农户100.3万户,其中拥有股份的农户74.4万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2%。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农户的广覆盖为苏州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目前苏州市在江苏率先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参见表2)。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决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集体经济状况,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直接或间接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规模和保障水平。
四、国外的成功经验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发达的国家,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都非常高。(一)日本的农民组织化与其社会养老保险
194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农业合作组织法(农协法)。在这个法规的引导下,日本农村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各种“共济”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
日本的“共济”,实际上是一种互助互济事业,它以农民的相互扶助为指导思想,由一定社区的农民组合成基层共济组织,来共同承担基金筹集的责任。在内部成员年迈、疾病、死亡或遇到灾害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共济”事业与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个人负担不是直接根据将来给付的需要,缴费与给付之间不是直接对等关系,共济单位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
1948年,“北海道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开始兴办农协共济事业,后来各地也相继举办此项事业。1951年,日本“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宣告成立,标志着日本农村民办官助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形成。
共济组织在管理上实行的是统一筹划、分级负责的制度。社区基层农协共济组织是最基本的单位,它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承保、保管契约,然后以全额分保的形式向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投保。都道府县共济联合会在接受基层单位的分保以后,将其中一定比例数额向全国共济农业合作组织联合会进行再分保。日本的共济事业普及率相当高,养老保障把全部农民都包括进去了。
(二)法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通过“农业社会互助金”的形式来实现的
法国农村已经脱离了自然经济状态,各种农业经济组织发达,雇佣被雇用普遍,农民组织化程度高。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保险对象和发放标准,也分为领薪农业人员和非领薪农业人员两部分。领薪人员包括农业有限公司的经理、雇工和农校的学生、领薪的总经理以及这些成员的家属。非领薪人员包括农业雇主、农业经营者、农业企业主等。
法国农业社会互助金的管理机构为全国性的“农业社会互助金管理处”。参加保险的人占法国总人口的10%,囊括了所有农村人口。
国外成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很多方面的经验,诸如宽泛的覆盖面、保险的强制性、制度上的立法性等,但是,最稳固的基础是依赖于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高、工业化程度高,这样才能建立起长久稳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五、农村经济组织在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分析
(一)工业化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前提
在工业化以前,基本养老保障问题主要依靠家庭或家族来解决,不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传统的家庭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自给自足的农村自然经济解体,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城市人口剧增,农村的农业生产高度组织化,农民加入各种经济组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为保障农民(或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障所设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二)农村经济组织化集约化程度越高,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越强烈
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经营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它既能有效地解决分散农户与国内外市场的连接问题,又有利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甚至形成产业集群。这必然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但同时也带来了种种风险,例如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基本生活保障风险等。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或灾难比以前白然经济状态下更多更大,这些风险依靠经济组织更易防范化解或得到补偿。
农民经济组织不论是在应对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方面,还是在满足基本养老保障方面,都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三)农村经济组织覆盖面广使社会养老保险更便于经营管理
分散的农民所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共济性差。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一般是一个县的一小部分,这与保险精算的大数法则的数量要求存在差距。此外,当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太小时,不变成本(包括机构设置、管理系统、信息系统装备等)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分摊,边际成本在较小的数值上移动,小规模不经济性在此时就非常明显。
组织化较强的农民更容易组织参与,参与的人数众多,各类人员普遍参加,不容易出现逆选择,实际发生的各种风险指标、人口指标与保险精算要求更趋近一致,容易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六、结论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有个人、政府、农村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组织、各种经济组织),其中农民组织不可或缺,发挥最基础的作用。
在以家庭为主的分散经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实际只有个人和政府,这就难以支撑起长久的覆盖面宽泛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原因是:第一,政府的财力有限,如果主要依靠政府,养老保险的长期性易造成严重政府财务危机。第二,如果由个人为主或个人全部缴纳费用,参加社会保障与自己把钱存人银行或到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没有什么区别;况且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并不富裕,处于基本温饱状态,有的甚至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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