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例(3篇)
家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字]零择校义务教育公办教育公平均衡发展
一、背景简介
2012年3月20日A市B区教育局公布了2012年中小学招生细则,明确表示公办中小学不能择校。在就近入学的原则下,B区公办小学,实行招生双学区制、公办初中联片招生等办法。同时辖区六所基地学校,招收特长生。有特长潜质的学生,可以报名特长生招生。
4月6日下午,A市教育局召集媒体《A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明确公办中小学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不招收择校生。政策一出台,引来了社会的普遍热议。有人直呼“给力”,也有不少人表示无奈和失望。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零择校”政策的推出意在治理教育乱收费现象,促进教育公平和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二、有效性分析
(一)教育政策的有效性
所谓教育政策的有效性是指“教育政策活动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具有最大化正价值的政策结果,实现教育政策功能和效益的最大化”①。教育政策的有效性内在地包含了政策活动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的内容,即有效的教育政策不仅具有高效率,表现为高效地解决教育问题,实现教育目的;而且确保政策结果的高质量,高水平,即表现为政策活动意图解决的问题被恰当地解决,教育目的得到充分实现,政策活动没有造成新的教育问题或其他问题,即有效的教育政策没有带来副作用。因此,本文关于“零择校”政策的“有效性分析”可以理解为“‘零择校’政策如何(是否)能保质保量地解决‘教育乱收费、择校损公平、资源不均衡’等教育问题,实现‘杜绝乱收费、政策促公平、均衡保发展’等教育目的”。
(二)“零择校”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1.杜绝乱收费
教育乱收费现象在我国教育资源缺乏的国情下由来已久。尽管国家明文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但择校的热潮一直在现实中涌动。一方面学校把择校费作为一种筛选工具,以此来遏制大批择校生,并趁机收取高额的择校费,改善自身的办学条件;另一方面,家长重视教育,不惜一切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择校满足了他们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但由于择校过程的金钱错综关系激发了社会的不满情绪,这一问题急需解决。
A市教育局为此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显然从理论上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是,择校现象轰轰烈烈,久禁不止,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由于择校产生乱收费现象而禁止择校,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是值得商榷的,它不能实现教育政策功能和效益的最大化。
2.政策促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教育本体的角度看,教育公平是指教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即通常所说的“因材施教”。田正平,李江源②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和规则。
第一,受教育权力的保证,即保证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受教育的自由权,具体表现为受教育者有选择教育形式的自由权;有选择学校的自由权;有权接受他认为是好的、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自由;还包括受教育的要求权,即要求相同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得到相同的教育效果,消除个体间差异的权利和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的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零择校”政策恰恰否定了学生家长的自由选择权,是对受教育者应有的“他认为是好的、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自由”的剥夺。因此可以说,“零择校”政策在这一层面上损害了教育公平。
第二,机会平等,即事前的原则。其含义是从总体上来说,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教育机会。义务教育阶段的机会平等要求政府必须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接受一定程度和质量的义务教育,保证每个人平等地接受基本的“保底教育”。在此基础上,教育公平并不否认教育差别的存在,否则是对教育公平的极端化,既不合理也不具有现实性。浙江省把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作为一项目标列入《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当中。作为省会城市,A市市区的义务教育无疑实现了事前原则中“保证每个人平等地接受基本的‘保底教育’”的要求。由此可见,从机会平等这一内容来看,A市中小学已经实现了基本的教育公平。家长普遍认为择校损害了教育公平实际上是对更高层次教育公平的追求。从优质教育依然稀缺的角度看,国家、地方尚不具备提供更高层次教育公平的追求。A市市区的中小学也是各有特色,不尽相同。而差别教育既符合自由的理念,又符合现实的原则。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关于特权阶层挤占优质教育资源,损害教育公平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允许择校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激励学校改革创新,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第三,按能力进行分配,即事后的原则。它是对现有资源按照能力进行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尚无力保障义务教育后各阶段教育机会均等,只有通过合理合法的分配让一部分学勤业精者优先进入更高层次的学校,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可见,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教育机会按能力分配的问题。但是,正如家长们担心的,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是稀缺的,如何分配这种有限的教育机会才“公平”呢?从已有经验看来,严格按能力进行分配是对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最公平的分配。因此可以说,推行“零择校”,事实上否认了“事后的原则”,将优质教育资源的分配交给了儿童不可选择的“代际转让机会”——户口及家庭住处,显失公平。
第四,补偿原则,即以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不利地位群体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交易的分配。它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不利群体普遍地得到由教育所带来的收益。教育中的“不利群体”包括贫困家庭学生、流动人口子女等。“零择校”政策要求所有学生按照“住户一致”原则实行就近入学。这一政策势必损害了“不利群体”的利益,与补偿原则相悖。
通过以上对教育公平四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零择校”政策无法显著地促进教育公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择校体现的教育公平状态。
3.均衡保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一定区域内学校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它是相对于目前现实存在的教育需求与优质资源供给严重不均衡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主要表现东西部教育不均衡和城乡教育不均衡。我省已将“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作为一项战略目标写入《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当中。据A市教育局初教处处长C介绍,A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均衡发展的视角已经从量转到质,从低标准迈向高水平。实现高水平的均衡发展,它应该是积极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以限制优质学校发展来试图达到均衡的方式不是均衡发展的真正内涵。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就是要求政府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位学生,特别是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各方面教育支持。A市内各中小学在教学的总体质量上存在差别,政府应当在保障优质学校继续向前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扶持相对薄弱学校,尤其在教育经费、师资方面给予帮助。“零择校”政策采用行政强制手段,禁止学生在公办中小学内部进行择校,一律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进入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政策能够有效限制生源流失(公办学校之间),为均衡发展提供了生源均衡的保障。但如许多家长所担忧的,“零择校”政策有可能导致公办学校之间的“零竞争”,尤其是薄弱学校会因此缺乏改革的动力和提升教学质量的积极性,“零择校”政策对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作用并不显著。
四、总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零择校”并不能实现人们赋予的殷切希望。它在解决教育乱收费方面存在形式过于极端的问题;在教育公平方面存在破坏了原有的相对的教育公平格局;对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不具有长效的积极推动作用。相反,允许择校或许能有助于实现人们的期望,当然必须有相配套的确保择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教育乱收费问题的解决思路是加强教育部门的管理引导,公开收费明细,允许社会监督,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反馈,同时要加强对乱收费学校负责人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相应的处罚;在确保教育公平方面,允许择校首先肯定了受教育者的自由选择权,每一位受教育者都有权利去选择接受他认为是好的、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在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接受国家提供的最基本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以“就近入学”为第一录取原则,学生能力(或不利群体优先)为第二录取原则,体现事后(或补偿)原则,分配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对于择校,我们不能因为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而一禁了之;允许学生择校,是将自由竞争机制引入学校,有利于学校间形成良性竞争氛围,激励相对薄弱学校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师资培训,提升教学质量,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当然,从教育均衡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校际间的教学质量差别将不断缩小,届时“择校”这一现象将自然退出人们的视野,那时的“零择校”将真正是大众的选择,理性选择的结果。
[注释]
①刘复兴.教育政策的边界与价值向度[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74
②田正平,李江源.教育公平新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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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正平,李江源.教育公平新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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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篇2
关键词:民办高校税收管理
0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税收管理建议
2.1明确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
2.2明确“合理回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合理回报”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合理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2.3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在明确了会计制度和“合理回报”后,税务部门就可以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明确具体税收政策,及时出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作用,发挥税收有效的杠杆作用。当把合理回报界定为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此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时,建议按是否合理回报具体制定税收政策。
家校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专业建设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2)05C-0073-02
人才培养工作是高职院校工作的核心,人才培养的质量反映了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是专业建设,必须通过改进专业建设方案、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等举措,扎实有效地进行全方位的专业改革,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本文分析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专业建设的对策。
一、专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真正实现。
第一,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产业的需求脱节。许多高职院校在决定专业设置时,往往不重视对需求情况的调研,甚至不了解国家的产业政策,因而缺乏科学有效的专业论证和预测。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表现为不知道申办什么新专业;盲目申办“热门”专业;对传统专业、小专业缺乏改造和提升,很难进行“舍弃”;对新兴、边缘、交叉的跨学科的专业申办不够,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后劲不足。
第二,课程建设存在问题。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是人才培养工作的基石,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目前高职院校的课程建设存在着课程目标针对性不强,课程内容、课程模式仍残留学科教育的痕迹,教师不能灵活应用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方法,在教改实施过程中往往是模仿,存在形式大于内容等问题,教学结果难以取得实效。
第三,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但是校企合作仍处在浅层次、被动、应急合作状态,虽然高职院校有积极性,但大多数企业、科研、培训等部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愿抽出更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与学校合作。受短期利益的影响,很多企业对人才培养的参与程度与积极性不高。而且政府的政策和法规不健全,使宏观的调节、规范、推动力度不大。所以在校企合作实施的过程中,工学结合实施的层面和效果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人才培养模式影响课程体系的构建,因而加强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是人才培养工作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第四,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存在问题。专业教学团队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教师是专业建设的实施者,目前教师还存在实践能力弱、生产实践少,很难真正开展行动导向教学、教学研究能力弱的问题,因此,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是培养专业教学团队的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以及聘请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提高“双师”素质教师的比例,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
第五,实训基地建设存在问题。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重要保证。没有实训室,就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养成职业素质。目前,高职院校实训建设资金还存在资金短缺、实训设施不足、实训课程无法落到实处的问题。
二、专业建设相应策略
针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改进:
第一,加强专业调研,专业的设置应该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建设特别是地方经济建设。专业是高职院校与社会的结合点,因此,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必须对国家的经济体制和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作出积极响应,深入了解哪些是国家鼓励扶持的产业,哪些是被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淘汰类产业等,产业政策导向是新专业设置和调整的依据。
第二,加强课程建设与改革。在课程开发过程中充分贯彻高职教育教学理念,课程建设从宏观层面上应遵循满足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符合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规律;从微观层面上应重视教学内容的选取,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进,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重视教学模式的改革,切实做到以工作过程需要开发课程体系,按模块化、综合化构建课程体系,以项目教学、任务驱动开展课堂教学,按照层层分解的职业岗位能力要素选取教学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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