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监督的方法范例(3篇)
财会监督的方法范文篇1
(一)各种财政监督模式的比较
1.财政监督的四种模式。西方各国都设有专门进行财政监督的财政监督制度。但各国的具体模式并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1]第一,立法监督模式,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其特点是由议会、财政部、审计署共同对国家财政进行监督,议会享有最高财政监督权,审计组织隶属于国会。在英国,议会掌握着国家财政预算控制监督权,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审核,由议会中的公共资金委员会和决算委员,根据国家审计署提供的报告资料来进行审核。财政部内没有设置专门机构来负责此事,主要通过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的核定及收支控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各部门的年度概算必须经过财政部核准和内阁讨论才能提交议会批准。国家审计署是执行预算监督的专门机构,隶属于议会,由议会立法授权独立开展审计,向议会负责。第二,行政监督模式,如瑞典、东欧国家。在财政监督中,这种模式表现为财政机关对其内部的行为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资金运转进行监督,其特点是在各级政府设置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行使财政监督职权。如瑞士联邦财政监督法规定,联邦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是财政部的一个行政机构,但它是国家最高财政监督机构,作为行政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联邦的财政机构及财政收支进行经常性监督。第三,司法监督模式,如法国,意大利,其特点是议会只对国家财政实行宏观监督,具有司法性质的审计机关在财政监督上具有较大职权,财政部门设有执行财政监督的专门机构,但行政级别上没有特殊地位。在这种模式下,主要是由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审核国家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和执行结果。[2]第四,独立型审计模式,如日本、德国,其特点是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机构(包括国会)的独立审计机构,独立地对政府预算收支进行审计。在这种模式下,财政监督主体在机构设置上既不属于立法部门,也不属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只对法律负责,财政监督由议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共同完成。
2.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人大监督、上级政府监督、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监督为主的财政监督体系。第一,人大财政监督。《预算法》(第66、67、68、69条)及其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和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予以答复。第二,上级政府监督。《预算法》(第7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依法制止、纠正违反法纪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下级政府应当定期、严格如实地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并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做出的有关决定。第三,财政部门监督。《预算法》(第7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而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监督检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检查意见。第四,审计监督。《预算法》(第72条)及其实施条例(第77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3.财政监督模式的比较。我国属于行政型监督模式,与其他三种监督模式有很多不同。我国采用行政型监督模式是由于代议制民主制度不够发达和以政府为中心的权利运行体系所决定的。相比之下,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强调议会以及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审计机关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行政型监督模式与其他三种监督模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财政理念不同,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强调议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其实是强调民主监督,强调公共财政理念。而行政型监督模式强调财政监督在部门内部进行,其实是把财政看作政府的财政,把财政的决策、监督权归于政府,即国家财政理念。第二,权力配置方式不同。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由于议会与政府、审计机关与政府都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财政监督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的。而行政型监督模式表面上也是靠权力制约来监督的,但由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最终都归于政府的领导之下,使得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具有权力的同一性,并不能实现实质上的权力制约。第三,监督效果不同。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三种监督模式,由于议会和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法律性,政府财政活动在监督制约之下运行,监督效果比较好。而行政型监督模式,从根本上,政府的财政权力并没有外部力量的有效制约,监督效果比较差。
(二)财政监督的国际经验
1.西方国家议会监督的权威性很高。议会的委员会在财政监督中实际行使权力。在英、美、法、德等国家,委员会在议会财政监督中是事实上的监督主体。为完成议会所承担的各种任务,议会还分为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协商委员会、小组委员会等。每个议员进入国会后,就被指派到某一个委员会去工作。每个委员会委员都是这方面的专家,为保证委员能够有效开展工作,一般每个委员还要配备助手和工作人员。在财政监督中,议会委员会被赋予很大权力:第一,质询权。议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第二,调查权。委员会可以针对某一问题展开特别调查。第三,否决权。委员会认为财政预算安排中资金安排不合理时,可以予以否决。第四,弹劾权。当委员会认为政府高级官员在财政管理中有犯罪或严重失职时,可以向议会提出弹劾案。西方国家议会对财政的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议会通过的预算都以法律案的形式被通过,并且对财政支出的款项、时间、程序、方式规定很细,没有预算任何人无权动员财政资金。
2.具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和规范成型的程序。在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财政管理还是财政监督,都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法律约束力很强、权威性很高。西方发达国家从宪法的高度对财政活动中的重大事宜做出比较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为规范和约束财政活动,即财政监督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在宪法做出规定的基础上,西方发达国家还普遍设有专门法,如预算法、年度拨款法、特别拨款法、财政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行政命令等,对财政监督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法国的《财政法》对预算程序、预算科目以及预算立法和预算执行机构的职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美国国会1921年颁布的《预算及会计法》也对财政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在日本,国会、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管理监督的职责、权限及程序,均以法律为依据,国会对预算的审议、批准以《宪法》为依据;审计部门(也称会计检查部门)以《宪法》、《会计法》和《会计检察院法》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宪法》、《财政法》、《会计法》和《大藏省设置法》的规定从事财政管理监督工作。
3.财政监督机构规格高、监督权配置合理和人员配备科学。第一,财政监督机构的规格高,以此来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美国设立的财政总监由总统直接任命,负责监督宏观财税政策及财税官员的重大问题,并对总统和国会负责,而在各个政府部门中还设立有受财政总监管理的审计师。法国设立的财政监察总署、国家监察署,都直属于财政部长,直接对财政部长负责。第二,机构设置与财政监督制度相匹配。西方各国根据其基本的财政监督制度,设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并相应规定其监督职责。如实行立法监督模式的国家,通常由议会或国会行使最高财政监督权;实行司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由审计法院执行最高财政监督权;实行行政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财政监督职权赋予财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履行。第三,重视人员配备。财政监督不仅要求有高超的业务水平,更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一是选人严格。法国财政部对财政监察专员的选拔条件非常严格,必须是在财政部工作10年以上的高级文官,并且由财政部长任命,每4-5年需轮岗一次。二是处罚严格。加拿大对财税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和串通舞弊行为处罚非常严厉,严重失职的,要依法送上法庭。三是人数较多。欧美各国在加强对财政监督人员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不惜配备大量的财政监督人员。如西班牙预算监督总署在全国约有3000人;法国财政部设立的公共会计约57000人,分布全国;巴西财政部下设的联邦监控总局约有1800名工作人员;瑞典政府设置的国家审计办公室有公务员约300人。[3]四是相互制衡。财政部向审计署派驻财政监督人员,审计署与财政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格局。
4.财政监督覆盖面广。西方发达国家财政监督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的全过程。第一,各国普遍重视对预算编制的监督管理。预算编制是政府预算程序的起始点,也是财政监督管理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预算编制和审批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准备工作相当充分。第二,西方发达国家在预算执行和调整方面的管理极为严格。预算一经立法机构审议通过,就形成年度预算法案,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未经议会同意,任何人都无权更改预算。如需追加支出,则必须按立法程序办事。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项目之间、经常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之间都不能随意调整。在预算运作中,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对预算资金进行管理。所有的预算收支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使各项资金的得到有效监。
二、我国财政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来看,尚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监督制度。
(一)我国财政监督法制建设滞后
1.缺少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或法规。虽然我国的《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财政监督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定。
2.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比如,关于预算调整,《预算法》规定的前提之一是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这“特殊情况”的涵义是什么?哪些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调整预算来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动用“特殊用途”的预备费来解决?都不清楚。预算调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调整后预算不平衡;另一种是调整后预算仍然平衡。按预算法规定,只有调整后不平衡才需要报人大常委会审批。这就有可能造成年初编制收入预算时留有较大余地,执行中尽量多收,多收的政府可以自由安排,不受约束,这样人大审批预算就失去意义。
3.现有的财政监督立法层次较低。除了《宪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以外,财政监督立法的形式更多是财政部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低,与其他部委的部门规章和有的地方性法规不统一,部门与部门之间关系不顺,法与法之间不衔接,缺乏普遍约束力,使财政监督执法缺乏力度,甚至导致监督失效。
4.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人大有财政监督权,却没有明确规定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保障财政监督权落实的法律措施。
(二)监督主体职责不清
从我国现行财政监督体系来看,存在监督主体职责交叉,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在实际中存在多头监督、重复监督的现象,降低了监督效率,淡化了监督的严肃性。例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它们都属于政府,实质是政府授权其监督政府的工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这种模式导致了财政管理者与财政监督者身份的重合,使监督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与被监督者站在同样的立场,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清。
(三)财政监督覆盖不全
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的覆盖范围仍然不够全面。主要表现为:
1.重收、轻支。重视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忽视对财政支出的监督。
2.重专项检查、轻全面监督。重视专项监督检查,例如1985-1997年,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1995年,组织开展全国性清查“小金库”的工作;1996-1997年,组织开展的全国性预算外资金清查工作;1999年以来的财政监督检查主要围绕经济运行和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展开。而在实际中很少进行全面的财政监督检查。
3.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重视对财政收入征收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监督,却忽视对财政部门自身的监督。近年来,财政系统内部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出现,与财政部门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有很大关系。
4.重挽回损失、轻参与调控、服务管理、优化决策监督。例如一旦在实际中出现了偷税骗税问题,监督主体非常注重税收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却忽视了在财政资金运作过程的日常监督。
三、完善我国财政监督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人大财政监督制度
我国人大的财政监督是权力机关在预算案的形成、审批和执行全过程中进行的监督。目前我国人大财政监督乏力。各级人大在整个监督过程中,不存在专门服务于预算的委员会,造成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监督中由于缺少专业人员介入,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不可能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监督,弱化了监督的效果。1998年全国人大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由此预算工作委员会成为全国人大预算监督的专门机构。但是这项改革并未完全地贯彻到地方,绝大部分省、市一级地方人大近年来设置了预算监督办公室或预算监督委员会,但是到县一级这种预算委员会还尚未建立,很多地方的预算监督权仍然由财经委行使。此外,已建立的预算工委级别太低,只是人大财经委下属的一个工作机构,无法真正和有效的进行预算审查和监督。建议:第一,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中应设立预算委员会,与财经委平级。第二,在组建预算委员会或者拨款委员会时,应该在人大内部将拨款权集中到该拨款委员会。其他的政策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协助预算委员会审查政府的具体政策的合理性,尤其是该政策是否需要,但是,他们不能有拨款权。第三,应该赋予人大在确定自身编制与经费上的一定的自,人大要设什么机构,雇用多少人,需要多少经费都应该是人大的权力,应该由人大代表来决定。[5]
(二)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建议:第一,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方面的专门法律,把国家赋予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财政监督工作的范围、方式、程序、义务、责任等,以系统、权威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发展,真正做到依法监督。第二,对于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经济活动发展的现实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对其中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客观要求、操作性差的内容加以修改和补充,以便为财政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法律依据。第三,为了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在积极推进财政监督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特别注意细化法律责任,增强各项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解决目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易、如何进行定性和处理难的状况。
(三)界定监督主体的职责
针对我国财政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清的问题,建议:第一,科学界定监督主体的职责,合理配置财政监督权,并注重财政监督权力的制衡。第二,监督主体应该有足够的权能,即每个监督者在各自的监督领域实施监督,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督。第三,完成监督主体的职责,必须配备高素质的财政监督人员。财政监督是一项素质要求相当高的工作,业务范围涉及财政管理的诸多方面,配备数量足、素质高的人员进行财政监督,才能保证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率。
财会监督的方法范文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1-0121-2.5
财政监督是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国家行政行为,作为财政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财政运行的各个环节,是保证国家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对财政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调节职能的有效发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财政监督风险的危害既有宏观方面的,又有微观方面的,不容忽视。财政监督风险的控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与财政监督的运行紧密相连。财政监督风险控制要从与财政监督有关的各个方面入手,层层防范,步步控制。现就我国财政监督运行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讨论。
一、财政监督风险形成的微观因素
(一)财政监督主体因素
1.行政机关方面因素
(1)财政监督目标因素财政监督工作是一种特殊的人类实践活动,有着非常明确的目的或目标。在确定了监督检查的具体目标之后,所有的监督检查过程都是围绕这一特定目标而进行的,而监督检查过程的结束(以出具检查结论和报告等为标志)则表明具体目标的实现。监督检查目标既是监督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又是监督检查工作的落脚点。因此,财政监督检查的目标应该注意深化舞弊检查,促进政府行政监控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行政透明度的提高;加强政府支出,特别是项目拨款效果的监督,促进政府管理经济职能的改善。只有在财政监督检查目标明确的前提下,财政监督的开展才具有意义,否则会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2)监督计划因素“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财政监督计划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龙头,它直接关系到财政监督质量的高低,财政监督风险的大小,目前,财政监督计划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而可能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第一是独立性差。财政监督风险与财政监督质量密切相关,而财政监督质量是需要人力、物力和时间保障的。一般而言,在财政监督的人力、物力既定的情况下,财政监督的计划安排只有在满足财政监督质量的基础上,才能降低财政监督风险。然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通常任务重、时间紧,加之财政监督在社会上的影响逐步扩大,社会公众期望渐高,财政监督风险陡增。这种任务的增加,大大挤占了正常财政监督计划项目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进度计划、检查评比和年终考核等的制约下,财政监督机关往往会以牺牲财政监督质量为代价,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第二是重实施,轻计划。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发展仅短短经历了14个年头,由于一些现实因素的制约,如财政监督人员数量与财政监督资源的矛盾、财政监督时限与财政监督任务的矛盾等,形成了注重财政监督实施,忽视财政监督计划的现象。如在财政监督计划阶段,搞好查前调查和制定检查方案是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控制的两个关键环节,包括查前调查、项目选定、人员整合和检查方案都需要进行科学的配置,这是完成财政监督任务和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现阶段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大部分的时间都集中在实施阶段,甚至为了赶进度按时、尽早完成任务草草进场,不可避免的容易形成财政监督风险。
第三是重阶段,轻全程。财政监督计划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龙头,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财政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管理仍然是传统、粗放型的财政监督管理模式,财政监督目标、重点都不够明确,项目安排缺乏严格的执行标准,全程控制不够的重视,如重检查报告,轻处理决定;重检查问题,轻检查规范等现象就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质量,从而易产生财政监督风险。
(3)财政监督机关管理水平因素财政监督管理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与财政监督风险的大小有关。一般情况下,财政监督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越健全、有效,财政监督质量水平面就越高,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少监督决策风险和检查行为风险,阻止财政监督风险从潜在性向实际性转换,降低风险发生的几率。反之,则增加了财政监督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内部控制是财政监督机关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所谓内控制度是指为能有效防范因财政监督机关和检查人员的工作不慎而引发的财政监督风险,而由财政监督机关内部制定的针对检查工作的各种控制规范的总称。虽然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但专门针对专员办机构的内控制度还远远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这些都进一步增加了财政监督风险。
2.财政监督人员方面因素
第一是财政监督人员学历结构不合理。财政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客观上对财政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及职业判断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以财政部驻天津专员办干部文化结构来看,财政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还远远达不到国家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虽然财政监督人员的文化层次有所提高,但是绝大多数财政监督人员还只具有大专及以下的文化水平,而高学历的人才并不多。可以说,以目前的人员水平,尚不能满足高质量财政监督工作的要求。
第二是财政监督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职业道德素质不高。财政监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对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但是,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财政监督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在原则面前退缩动摇,循私舞弊,;在工作上推诿搪塞,蒙混过关。
3.处理自由裁量权因素
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监督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财政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法定范围内的一种权力。适当的检查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合理的,但当财政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该处罚的不处罚、不该处罚的却处罚,本该从轻处罚的而从重罚,本该从重罚的而从轻罚,对处罚显失公平,这些行为都会导致财政监督风险的产生。
(二)检查客体因素
1.监督检查内容的复杂性财政监督机关检查内容多种多样,既可能涉及会计信息质量中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也可能涉及资金运行安全、财经法纪遵守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内容。随着财政监督深度、广度的加大,对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检查人员得出正确的检查结论的难度增加,财政监督风险也随着加大。
2.被查单位内部控制的限制对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来说,内部控制制度是财政监督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基础。检查人员往往根据其内控制度来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所需要实施的方法。但如果被查单位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缺乏执行力,则会大大提高控制风险,从而增加财政监督风险。
3.思想道德风险由于财政监督是一种强制性检查,有的单位阳奉阴违,人为设置各种障碍,千方百计地干扰破坏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甚至于提供虚假资料及证明,误导检查人员,增加检查难度,影响检查工作质量。从历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来看,被查单位缺乏诚信,存在诸多的违法乱纪问题,则易给财政监督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财政监督风险形成的宏观因素
(一)财政监督体制因素
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体制是1995年正式建立的。然而,从建立伊始它就备受质疑,甚至有不少人把财政监督等同于国家审计,认为两者功能重叠,重复设置。事实上,财政监督与国家审计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监督检查的性质不同、方法不同。审计的天然特征之一就是事后监督。与审计监督相比,财政监督检查的事中监督特征非常突出。如果说财政部主要从事的是财政资金分配的计划、收付、批复、审核等工作,那么财政监督机构则是保证所有这些活动符合有关制度规定,是一种再保险。其次,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目的不同。财政监督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改进管理、完善财政运行机制。通过财政监督不断发现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严格纠正违规行为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据此不断完善现行财政管理制度。而审计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行全面监督,完善政府运行机制,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所以说,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本质的区别是:财政监督相对财政运行具有管理职能,审计监督相对于政府运行具有管理职能。
(二)财政监督环境因素
1.政治环境
财政监督的政治环境是指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政治制度下,影响财政监督活动的各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财政监督工作的基础,它决定着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决定着财政监督的发展。国家对财政监督工作非常重视,财政监督也充分利用工作成果不断向政府提供大量的决策依据,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发展,起到了参谋和助手作用,在反腐倡廉中成效显著,得到了人民的信赖和政府的肯定。
2.经济环境
财政监督的经济环境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及其经济发展程度。财政监督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经济环境对财政监督的发展具有最直接的影响作用,同时,财政监督的发展受经济发展的制约。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尚未解决,这无形中给财政监督工作带来了难度,如财政监督工作中的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现象,滋生了监督腐败,导致监督结果失真。
3.法律环境
财政监督的法律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程度、执法力度和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制环境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环境的派生物,是一个国家政治路线、政治主张的保障条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法制环境是财政监督存在的根本依据,是财政监督工作得以开展的根本保证。虽然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的颁布实行,将财政监督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但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尚未通过财政监督立法解决财政监督主体法定化的问题。财政监督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手段、责任等未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这一现状不可避免地大大增加了财政监督风险。
(三)财政监督技术方法与财政监督文化建设因素
1.财政监督技术方法因素
从历史上看,财政监督技术方法经历了从详细检查向抽样检查、从手工检查向计算机检查、从账表基础检查向制度基础检查等演进的几种不同阶段或层面。从总体上看,监督检查工作还处于账目基础检查阶段,检查人员还停留于使用一些传统的检查技术方法。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多变、被查单位舞弊的手段也更加多样和隐蔽,这些都迫切需要检查技术方法不断提高才能保证财政监督质量。
2.财政监督文化建设因素
财会监督的方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财政监督;新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财政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经济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更应该不断深化和推进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促进科学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1科学发展观对财政监督的指导意义
财政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必然要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中,更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具体活动中,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理性分析,深刻领悟,运用于实际之中。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重要职能,履行着崇高的使命,从事财政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既要感到责任重大,又要感到使命神圣。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树立“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更高层次看财政监督”的工作思维,进一步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工作在完善法规、强化职能、创新方式等方面日趋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正在全面构建,财政监督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级领导所重视,监督环境已经越来越好,财政监督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财政监督正处于最佳的发展时期。但客观来讲,特别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财政监督职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到位,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还不是十分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所以,要使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财政监督效能,必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以及思维谋划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检查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创新理念,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创新思路,准确把握财政监督重点,进一步创新管理,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质量,特别注重把握学习的实践性,找准切入点,在解决问题的推动工作上下功夫。
2强化财政经济监督的新举措
2.1转换财政监督重心,创新财政监督方式
我国现行财政经济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法律依据欠缺,组织体系不完善,监督方式单一,技术手段落后等,创新财政经济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科学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是财政监督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当前的财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重心有所偏失,应尽快转变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工作方法,建立事前审核预警,事中监督控制,事后评价反馈的多重监督模式。事前监督可以对财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法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将其消灭在萌芽阶段,保障经济事项步入预定轨道;事中监督可以跟踪财政收支的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财政工作正常进行;事后评价反馈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敢于揭露与查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针对财政管理和改革中的薄弱环节与热点、难点问题,有必要辅之以专项监督检查,并注意将经常性监督与集中性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各自的优势,逐步形成监测、分析和矫正的监督运行方式,形成严密的财政监督控制网,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2改进财政监督技术手段,实现财政监督信息化
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广泛、反馈及时的财政监督信息网络是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财政监督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时效性强等特点,为提高监督效果,必须加快推动财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与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的、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业务平台。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收集并存储各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共服务情况、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资料,通过对监督对象的信息采集、分拣、传递、处理、反馈、运用、储存等,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预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找到监督重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方式,选择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法,有的放矢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现实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监督、无人监督等弊端,又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实在在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效果。
2.3加强收入监督、支出监督与会计监督
促进征管部门规范收入征管,实现“应收尽收”,是收入监督的基本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规范征管、督促收入解缴执行过程的同时,还必须综合分析收入形成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结构调整等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税收形成的真实状况和财税收入的合理度,为实现收入结构的调控提供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财政支出不仅是经济学意义的分配理论,也体现了分配中的政治伦理。支出监督应该体现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以及公平性。这些特性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支出的本质要求。因此,在支出监督中,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财政监督,在关注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同时,促进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实现。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也是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关注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假,及其是否侵蚀了财政利益,是否扰乱了会计管理秩序。在维护会计律法严肃性、维护财政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会计核算涉及的主体权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正当权益。当前企业存在的高管工资极高、普通职工工资过低、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保证的现象,应该被监督部门所关注,以维护职工权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这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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