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的防范范例(3篇)
森林火灾的防范范文篇1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福建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园林景区及街道绿化树木外的森林火险预防、扑救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指由省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天气条件预测和林区可燃物状况,以及野外用火实际做出的专项预警结论,并向社会公众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为预防和快速扑救森林火灾,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采取应对性预防措施。实施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当遵循因险施策、科学应对、分级响应、分层落实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并用中英文标识。在高森林火险预警期,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应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悬挂放置在进出入林的道路口,以及林区人员活动频繁密集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公众及时识别警示标识。
一、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林火较易蔓延,具有中度危险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且可能在本省局部地方造成森林火灾持续发生,并形成较大范围的蔓延,具有高度危险性。
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未来24和48小时内,天气条件将导致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林火极易迅猛蔓延,扑救难度极大,且可能在全省形成森林火灾暴发性发生,大面积蔓延,具有极度危险性。
第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行动,划分为黄色预警(三级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四级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五级森林火险)三个等级状态。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依据不同的预警信息和响应状态规定,迅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扑救准备工作。
一、黄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黄色预警信息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
(二)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督促基层严格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审批管理,确保安全用火。组织基层护林员加强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查禁,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有一名副指挥在位,组织森林防火办公室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和应急扑火队,加强戒备,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橙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媒体和网络向社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适时森林防火令,在林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活动,并组织基层护林员和了望台(哨)的了望员到岗,加强对重点地段和重点部位的野外火源巡查、监测。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部署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工作组深入重点区域督查,确保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分析辖区森林火灾发生的趋势,提出应对性工作措施。对局部地方持续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较大范围蔓延时,应亲临第一线指挥,组织当地军民迅速投入扑救,尽快扑灭火灾。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加强24小时值班和火情调度,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并会同气象部门预测通报火险天气情况。
(六)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所属各级扑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县级专业(半专业)骨干扑火队伍应进入待命状态,可组织模拟实战演练,进一步落实扑火通讯、车辆、机具设备的准备到位。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工作。
三、红色预警响应行动
(一)将红色预警信息迅速传达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基层乡(镇)、场(所、站)、村,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向社会。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禁火令,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活动,组织动员基层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和护林员,全面查禁林区野外用火行为。
(三)省预警监测中心、各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远程视频林火监测站和各了望吧(哨)全员进入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林火监测,及时掌握火情。
(四)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会议或下发文电,周密部署当前防火灭火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组织各方力量全面加强森林火灾的防范,确保不发生大的问题。
(五)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应到位主持抓好火灾的防范扑救,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分析辖区火险火灾形势;按照各级政府作出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深入包片责任区督查,抓好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警)部队,做好防扑火工作准备。
(六)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应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除执行橙色预警响应行动第五条有关工作外,应实行每日零火情报和高火险天气制度。
(七)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八)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区基层护林防火协会和有关防火责任单位,深入一线,进村入户采取鸣锣告示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和火源管理。
(九)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尤其是爆发性大面积蔓延的森林火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亲自坐镇,组织力量,科学指挥,全力扑救,减少损失。
第七条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凡本省范围内需要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其余等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第八条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由高级别向低级别转换,应以天气发生有效降雨、高温旱情减低或发生爆发性森林火灾模式天气消除为条件。由省、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权限作出决定后,方能转换响应状态和解除防范。在此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换解除响应状态。设区市在决定转换或解除响应状态后,书面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备。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所做出的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响应状态的规定,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落实本地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要求的基本依据。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应结合实际,切实按照危险程度越高,措施力度越大和确保重点区域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本实施细则,辖区内的部级自然保护区和部级森林公园,以及林区厂矿企事业单位,应按森林火灾属地管辖的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条设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险预警监测的技术合作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测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增加投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设施和预警信息测报网络建设,努力推进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上新台阶。
第十一条驻南平和武警部队是我市扑救森林火灾和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中央军委、国务院和总参谋部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有关规定,建立军警民共建扑救森林火灾机制,积极主动的商请部队协助配合实施火险预警响应规定,支援地方扑救森林火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将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监督的重点内容,建立健全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运行监督管理机制,凡是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工作存在疏漏,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森林火灾的防范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立足当地,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镇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五条县级建立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预防森林火灾;
(三)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岗位责任制;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指挥扑救应由县统一组织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七)协调解决乡镇之间、部门之间和浙闽边界有关森林防火事宜,协助司法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开展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健全森林火灾资料管理。
第六条乡镇和国有林场、茶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火灾宣传教育,组织干部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落实森林防火措施,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人员;
(五)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维护、管理防火设施设备;
(六)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指挥扑救辖区内森林火灾,协助毗邻乡镇联防、扑救边界发生的火灾;
(七)协调解决辖区内有关森林防火问题,协助县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开展森林火灾调查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第七条各风景区和行政村、乡村林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
(二)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
(三)组织护林员巡山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灾,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力争就地扑灭;
(六)协助司法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开展森林火灾统计。
第八条县建立森林消防大队,下设县直属森林消防中队和7个片区森林消防中队(即灵溪片区、金乡片区、桥墩片区、矾山片区、赤溪片区、马站片区、望里片区),每支森林消防中队要确保20人以上的规模;各乡镇、村建立半专业或义务森林消防队伍。县森林消防大队负责各级森林消防队伍业务指导。各森林消防队每年要组织森林消防队员进行一定课时的森林消防知识和技术培训。森林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
(二)努力学习森林防火、扑火知识,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和扑火技术;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坚守岗位,严阵以待,时刻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四)接到扑救森林火灾命令,立即奔赴指定地点奋力扑救;
(五)维护、管理森林灭火设施及设备,使之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章森林防火措施
第九条本县的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重阳节、冬至、劳动节、国庆节、元旦前后是森林防火的重点时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防火期。非森林防火期,如遇久晴无雨,也应视为森林防火重点时期。
第十条本县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是桥墩水库、吴家园水库、铁场水库周围的生态公益林区;有军事设施的鹤顶山、合掌岩林区和昌禅、岱岭、赤溪森林飞播区以及县林场大石、白云林区;闽浙一、二、三分会的边界联防区;玉苍山森林公园、渔寮、海口、燕窝洞等风景林区;百亩以上的用材林、特色经济林区以及灵金公路沿线的各坟墓集中地的火险地域等。
第十一条本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县、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确定各乡镇行政村、国有林场、风景区、坟墓集中地的所辖范围为森林防火责任区,分别由乡镇长、村长、场长以及景区管理机构包干负责。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行政村、乡镇集体林场,行政村与护林员,县林业局与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国有林场与护林员都应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在森林防火重点时期,各乡镇、村、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组织力量对责任区范围内的重点地段进行巡逻,防止森林火警火灾发生。
第十二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到突击性宣传教育与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平时要经常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春节、元宵节、清明节、重阳节、冬至前后以及连续3天以上高火险天气要进行突击性宣传教育。每年10月份要重点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工作,确保森林防火通讯畅通:
(一)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森林防火信息畅通;
(二)森林防火期内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森林防火值班必须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每组值班人数必须在2人以上,并确定一名值班负责人;
(三)森林防火值班必须有固定值班电话,并备有防火值班车辆;
(四)值班人员必须准时到岗到位,不得擅自离岗;
(五)一旦发生火情,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森林防火值班情况,及时传达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
(六)值班人员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必须按照《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预案》的程序处理;
(七)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办好值班交接手续;
(八)值班人员因失职贻误扑火战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森林防火值班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特殊性,值班人员所在单位要酌情予以补贴;
(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经常对各乡镇的森林防火值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乡镇行政村、国有林场、茶场和景区管理机构,必须组织护林员在重要的森林防火地段开展巡逻检查,严格控制野外火源。三级森林火险以上(含三级)高火险天气,乡镇行政村、国有林场、茶场、景区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或发出森林防火警示信号,严禁林区的一切野外用火。
县气象台应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时报社、县广播电视台在防火期内应当每天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烤火取暖、露天野炊、玩火取乐、烧山驱兽和上坟烧纸、焚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禁止痴呆人员携带火具进山。在林区进行具有火灾隐患的实弹演习活动,必须报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进行。对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线,供电部门要采取防火措施,加强防范。
第十六条在森林防火期内,一般严禁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必须用火的,必须严格履行《县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火,非本县人员在本县长期或临时承包耕田、林地作业需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须由发包单位担保。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加强防范,严防失火。
第十八条制订规划,明确目标,逐步建设和改善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
(一)景区、坟墓集中地和林区的住宅、厂房、仓库、工棚、军事设施等周围,必须开辟宽10米左右的防火隔离带。农田与林地的连接处,景区的人行道、沿山公路应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新造林地,必须同时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同步实施,未营造防火林带的一律不得予以验收。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组织必须固定防火值班电话,有条件的可给森林消防队队长配备通讯工具。
(三)各森林消防队都必须配备火拍、水枪、锯、刀、绳等必要的灭火工具;
(四)每个森林消防队员都要配置安全帽、防火服、胶鞋、手套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五)在森林防火期内,各级防火组织必须确保扑火人员、物资的运输用车。
第十九条县专业森林消防中队、片区专业森林消防中队的防火经费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由县财政提供。各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防火经费,应列入各乡镇财政预算,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要积极争取全社会支持,建立“森林防火基金”,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都应及时报告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命令村森林消防突击队、乡镇义务森林消防队进行全力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命令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二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
(一)起火2小时后尚未扑灭的危险性森林火灾;
(二)需要毗邻乡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三)成片用材林基地和飞播区的森林火灾;
(四)县林场,玉苍森林公园,渔寮、海口、燕窝洞等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有军事设施的鹤顶山、合掌岩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浙闽一、二、三联防分会和县、乡镇行政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七)桥墩、吴家园、铁场水库周围林区的森林火灾;
(八)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的报告内容:
(一)火灾地点(乡镇、村、小地名);
(二)起火时间;
(三)林地植被情况;
(四)火灾情况;
(五)现场扑救力量、指挥人员及联络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切实注意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老、弱、病、残、孕妇、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各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支援灭火救灾。人武部应根据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及时调动所属部队、民兵积极参加当地森林火灾的扑救;县宣传、广电部门应做好森林防火知识和扑救森林火灾典型事例的宣传;监察部门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人员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渎职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森林防火人员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生防范森林火灾意识;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事用火管理;交通部门应当保证扑救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讯畅通;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工作;气象部门应当做好与森林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物资部门应当确保物资供应;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灾民的安置和伤亡的抚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森林防火救灾所需经费;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加强火灾发生区域治安管理;交警部门应当加强火灾发生区域交通管理;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员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清理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牺牲的,国家干部、国有集体企事业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六条参加扑火人员补贴和各项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干部,国有、集体企事业干部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的扑火补贴、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不明或确实无力支付的,由乡镇政府酌情予以补助。
(二)森林防火期内,县、乡二级森林防火指挥组织工作人员,因森林防火扑火工作需要,长期频繁使用移动通讯,通讯话费所在单位应酌情予以补助。
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二十七条每起森林火灾必须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责任人,过火面积和受害面积,林木损失、人员伤亡和扑救等情况,并依法作出处理。
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特大、重大森林火灾由省、市(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交界地发生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政府或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有关乡镇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采伐火烧木,必须待火灾案件调查处理后,由所在村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森林防火办公室批准,凭县林业局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
第二十九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和县森林防火办公室都应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并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表要求把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到县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各乡镇应在每月25日前上报森林火灾月报表,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森林火灾年报表。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持20年以上无森林火灾发生的行政村、乡镇办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人员;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的人员;
(四)长期重视森林防火工作的村(场)干部。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持15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乡镇和国有林场;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较重大发明创造的人员;
(五)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且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贯彻上级森林防火工作不力敷衍塞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重视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对违章用火放任自流,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或不服从命令的;
(四)对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不力,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五)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有意瞒报或虚报火情的;
(六)发生重大的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违反林区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擅自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发现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告知,加以消除的;对痴呆人员和儿童监护不严,形成火灾隐患,但未造成损失的;以上情况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或警告;
(二)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或警告;
(三)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可处5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市林业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到期既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反森林火灾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的防范范文
[关键词]森林防火问题措施国庆
[中图分类号]S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4)04-0099-02
一、基本情况
国庆乡位于江城县境中部,乡政府距县城7公里,东接曲水乡,南与勐烈镇毗邻,西与宝藏乡接壤,北接嘉禾乡,东西最大横距30公里,南北最大纵距28公里,年平均气温18.2℃,年平均降雨量2150mm,最高海拔锣锅山主峰2011m,最低海拔木易河入口860m,海拔高差1151m。全乡辖6个村民委员会,78个自然村,105个村民小组。国土面积355.19平方公里,折合土地面积为53.28万亩,森林面积37万亩,覆盖率达69%。
二、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国庆乡森林火情时有发生,多发的原因主要以下几方面:
1.群众森林防火法律意识淡薄,个别领导干部对森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国庆乡地处半山区,群众大多世代为农,经济较不发达,乡内林地多,森林覆盖率高。加上这里村民文化水平低,群众对农事活动用火申报审批的思想意识淡薄,瑶族刀耕火种现象比重严重,更不知道野外用火要经过林业部门审批否则违法,生产用火操作不规范。村民思想麻痹又过于自信,往往为了图省事,将应劈或锄的杂草等堆积焚烧,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点火,若遇炎热干燥、风力较大的天气,火借风势很容易从迅速蔓延,致使森林火情频发。
2.自然气候条件极其不利
由于气温逐年偏高,降水量偏少,防火期间(3-4月)以干旱、大风、少雨等高危火险天气为主,高火险时段对森林防火极为不利。国庆乡森林以阔叶林和针叶林为主,可燃性相对较高,由于乡村能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和封山育林措施的落实,山上草高林密、林下枯枝落叶加厚,森林载体热能贮存上升,火险系数越来越高也是导致森林火情频发的原因。
3.单一树种增多,林下植被减少容易引起火灾
2002-2013以来,由于国家造林工程项目增加,林农毁林种林现象比较多,使得生态系统和林下植被受损,并且农户种植主要树种以思茅松和杉木为主,更加剧了林下可燃性,使得森林火灾存在一定隐患。
4.火源管理控制难
国庆乡的林地与农用地分布交错,农民残留有刀耕火种、烧蜂打猎等陋习,每年春季树木返青之前,农事用火多,再加上春节和清明节前后上山扫墓等用火,给森林防火带来了很大隐患和工作压力,增加了火灾隐患,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
5.森林火灾预见难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地域广、蔓延快、处置难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的发生很难有预见性,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6.特殊地理环境和境内生产用火的不规范
国庆乡地处山区、半山区,林村交错,林中有村、村中有林的特殊地理环境,并且乡内伐区伐点较多且分散、人员复杂,农村人民群众的农村农事活动几乎不断,生产用火时间不规范、不统一,与森林防火期冲突较为明显,野外火源管理难度较大,生产性用火根本很难遏制,存在的火灾隐患突出等种种因素和困难,林区农业用地多在山林边缘,林地周围杂草丛生,枯枝败叶多,一但持续高温天气,植被就会变得干燥易燃。
7.森林火灾个案查处难
一是有的人在防火期间上山烧蜂、打猎、野饮等引发的森林火灾,这些行为易引起火灾,行为人一发现起火不立即采取措施而逃之夭夭,这给调查火情带来一定困难,二是因各种原因进行报复性引发的森林火灾,行为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纵火,无法取证,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三是处罚对象的特殊性影响案件的打击力度。有的处罚对象十分贫穷,是国家扶贫、帮困对象,无法兑现罚款处罚。四是痴、呆、傻等弱智群体引发的森林火灾,对肇事者不好打击。
8.对护林防火宣传、管理、巡查、督促不到位,措施不够有力
有些群众根本没有防火意识,干农活用火觉得很自然,考虑后果的较少,由于是单人行动,远离村庄,发生火灾时呼应不便,又无扑火的常识,使火势无法控制造成森林被烧毁。
9.由于村组奖惩不力、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使农村群众参与森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有时导致工作被动。大部分村寨都建立了森防村规民约,由于奖惩不力,约束力不强,导致执行难度大,使村规民约变为“村规无约”,或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摆设,形同虚设。
10.农村扑火灭火力量不够,大部分青壮年外出打工,在家多是老人和小孩,火灾一旦发生,无法及时扑灭火灾。此外,各村森林防火装备器材落后、紧缺,灭火方式较为原始。
11.森林防火经费紧张,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各种防火措施上投入不足,缺乏财源设置防火带,无法有效控制森林火灾,遇上大的火灾更没办法扑救。
三、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实行目标管理负责机构,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森林防火工作历来是林业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任务长期而艰巨,意义十分重大,责任重于泰山。乡党委、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早安排、早落实、早布置。要制定了森林防火工作的工作计划、应急预案,成立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在乡机关组建一支以民兵为骨干的30人半专业机关扑火队,在各村委会同时也要组建一支10至30人的群众义务扑火队,以确保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
2.实行目标管理机制
乡长与各村委会主任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乡林业服务中心主任与各村护林员、各村民小组长签订责任状,把责任、奖惩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乡领导在挂钩负责村委会工作的同时,也把森林防火工作一起纳入挂钩负责的范畴,林业服务中心也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在防火期间重点负责所挂钩的村委会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把工作的好坏作为年度履职考核的依据之一。
3.加大防火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火意识、安全防范、科学扑救意识
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森林指挥部的布置、指导下,要由乡党委、政府领导,林业及各防火责任单位、乡属相关机关单位组成宣传小组,分组分别到各村委会、村民小组,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发放户主通知书、粘帖、刷写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把县、乡的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森林防火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在发生火灾时扑救应注意的安全知识、事项认真地宣传到广大群众中去,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懂得爱林、护林,提高了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死亡事故。到单家独户在林区放牧和生产生活的农户家里进行宣传,使宣传工作不留死角,杜绝宣传工作走形势、走过场。
4.加强火源管理、规范生产性用火,严格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在重点林区、伐区要增加巡山人员,加大巡山护林的力度,加强林区伐点负责人和伐木工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监管,对辖区内的憨、聋、痴、哑及精神病人逐个造册登记,落实监护责任人和监护责任措施。二是严格坚持生产用火申报审批办证用火,凡在生产用火期内需要进行生产用火的,都必须到村委会或林业站办理相关手续(准烧证)方能进行烧除,若发现无证烧除任何生产性用火,一律坚决依法查处。
5.加强值班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信息畅通,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为了能及时发现上报火情,及时进行火灾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在森林防火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对值班人员制定出严格的值班纪律。
6.加强领导、完善制度、齐抓共管、安全防范
要立足各项制度的落实,有效规范了森林消防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要制订《国庆乡森林火险综合整治细则》、《国庆乡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国庆乡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国庆乡森林火灾事故处理预案》、《森林防火指挥人员职责》、《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及工作职责》等制度,并上墙公布,使森林防火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针对一些辖区交界地带的火灾存在处置不当的现象,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的森林防火区域联防工作。在火灾发生时,立即启动火灾扑救预案,林业部门和各相关责任单位和当地群众齐心协力、协同作战,发扬不怕吃苦、敢于战斗的精神奋力扑救,把火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服从指挥,顾全大局,安全、科学地进行扑救,杜绝一切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7.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增强威慑力
由县森林公安、乡司法所及乡林业站组成森林火灾专案组,联合执法严查每起火灾案件,切实落实“谁烧山、谁坐牢”。进一步加大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火灾责任,对火灾肇事者从重从严从快查处。
8.建立健全森防奖惩激励机制,加大执行力度。
乡、村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村规民约,健全奖惩激励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设立举报奖励措施,以激发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9.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科技建设,提高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建立稳定的森林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强森林火灾预测预警、扑火装备、交通通讯工具、监测了望、林火阻隔等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结论:综上所述,只要在认真总结过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各项长效机制的建设,加大森林防火的资金投入,就一定能够开创国庆乡森林防火工作的新局面,“无山不绿、有水皆清、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经营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参考文献
[1]狄丽颖.孙仁义中国森林火灾研究综述[期刊论文]-灾害学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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