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推理的价值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6-02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

关键词:资本论;价值;劳动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0-0010-01

中国政治经济学界一贯认为,《资本论》是一个逻辑严密、洋洋大洒的学术体系。《资本论》从商品价值出发开始分析,从商品价值到生产价格,从劳动价值到剩余价值,从剩余价值的创造到剩余价值的分配,三大卷一气呵成,一度成为中国经济学界学术标准,其思想养育了几代中国经济学人,即使在西方经济学攻城略地的今天,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仍然在中国占有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它仍然是几乎所有财经专业基础课程,成为一代又一代青年学子进入经济学殿堂的敲门砖。按理讲,经过如此众多学者审核和认可的理论体系,如此重要的一门基础课程,其逻辑应当极为严密而没有明显缺陷。但仔细考察《资本论》的逻辑之后发现,《资本论》在逻辑起点上却存在着致命缺陷。

《资本论》的基础与出发点是商品价值理论,有两个基本命题:

(1)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2)劳动创造商品价值。

这两个命题是《资本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后面的一切理论皆从它进一步推演而出。如果我们将上面的命题(1)代入到命题(2)里面,就可以得到下面的命题:

(3)劳动创造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命题(3)简化之后就是:

(4)劳动创造劳动。

这个命题显然是一个同义反复,在逻辑上是百分百正确的,逻辑学上通常称这类表达式为重言式。这个逻辑重言式虽然在逻辑上完全成立,但是却并不产生新知识。一个不产生新知识的命题作为逻辑起点,显然无法建立起一个庞大的理论大厦。这成为《资本论》真正的致命弱点,甚至有可能成为摧毁所谓的《资本论》逻辑严密性的致命一击。

实际上,我们可以替换命题(1)与(2)中的劳动为一个逻辑变量X,即:

(5)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X。

(6)X创造商品价值。

将(5)代入(6)之后得到:

(7)X创造X。

按照《资本论》中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当我们把商品中包含的任意因素X定义为商品价值之后,就可以进一步断定X创造了商品价值。下面举两例,如果X表示碳12,那么我们可以说:

(8)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碳12。

(9)碳12创造商品价值。

由于碳元素存在多种同位素,因此我们为有确定结果指定碳12为商品价值的载体。按照《资本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对于商品价值的定义和价值创造的基本命题,我们说碳12创造商品价值也是可以成立的。理解上述推理的关键是商品价值的定义,当我们把商品价值定义为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碳12之后,当然就是碳12创造商品价值了。但这可能不符合事实,因为这样一来就使得有价值的商品必须是有机物(含碳元素),无机物就不可能成为有价值的商品了。为此,我们可以做如下改进: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篇2

【关键词】:维也纳学派科学化科学主义文化价值论

一、问题的提出

诞生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维也纳学派在科学哲学领域以逻辑经验主义著称于世。维也纳学派所以被冠以逻辑经验主义之名,是因为他们对科学的理解是以经验——逻辑为框架基础的,如M.怀特所说,是“经验的传统与逻辑的传统的结合”,或者形象地比之为“两个家族的联姻”。[1]这一特有的概念非常清楚地表明,以往人们对维也纳学派的研究主要是从科学观,或更宽泛一点是从认识论的角度进行的。这当然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但同时也是不够的。因为这一概定不能说明维也纳学派何以对经验和逻辑的结合倾注了如此巨大的热情。

进言之,这种概定缺乏某种背景性的深度,使人看不清维也纳学派在构筑逻辑经验大厦时的动因。

这就需要从另外的角度对维也纳学派作出新的描述。这个角度应该是文化价值观。

从文化价值观的视野看,一个文化流派的文化活动大体上在三个层面上展开:价值认定、价值描述和价值论证、以及价值推广。价值认定,是对某一文化对象的价值认定,指文化活动中对某种文化形式或要素的推崇和选择,它反映了该文化流派对某种文化形式或要素的特殊重视,体现了该学派的文化倾向性,因而是该学派进行文化创造的轴心。文化流派的本质即在于此。所谓价值描述与论证,是指围绕价值认定的对象所进行的描述和合理性说明,它形成了关于某一文化形式或要素的认识理论,构成了该文化流派进行价值认定的认识基础,同时也为该流派进行价值推广提供了方法论原则。所谓价值推广,则是按照价值认定所选择的文化方向和价值论证所提供的方法论,在文化领域中对某一文化形式或要素的推广活动。推广的范围越大,该文化流派影响越大;推广的最大范围,是该流派在文化创造活动中所达到的极限标志。价值推广,是体现文化流派功用能量的方面。

根据上述的文化价值观,我们对维也纳学派的分析应当以它的价值取向为基础作出总体的概定,并以其价值观为轴心展开它的全部文化内涵。以往的研究中人们也注意了维也纳学派的价值取向,例如M.怀特曾指出逻辑经验主义有两个方面,即“对待以前的哲学的历史之否定的、战斗的、批判的甚至轻视的态度,这种态度表现在它对于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的传统学科的敌视,以及对于逻辑和科学之肯定的、崇拜的态度。”([1],p.207)人们也根据这种态度对维也纳学派作过维也纳学派是科学主义性质的概定。但是从整体上说,人们仍然把研究的重点放在逻辑经验主义的描述上。对维也纳学派的科学主义研究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关于维也纳学派对科学价值的认定,关于这种认定与价值形式之间的说明以及价值推广都还缺乏系统的研究。

本文无意作全面性的研究,只希望从价值推广的角度对维也纳学派的科学主义性质进行某种说明。本文认为,维也纳学派对科学价值的推广过程就是推进科学化的过程。维也纳学派并没有专门提出和论述科学化这一范畴。但是,科学化确实是维也纳学派在实际研究活动中进行价值推广的中心范畴。本文意图即是将这一点凸现出来,对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尝试进行初步的描述和分析。

二、科学化的概定及其由来

何谓科学化?科学化这一范畴的本质在于,它首先是一个价值范畴。具体地说,所谓科学化就是使科学价值无条件的上升;使科学这一价值形式在文化领域不断的扩张,因而也就是使科学价值最大限度的普适化。从对科学价值的扩展来看,科学化无疑是科学主义某种程度的实现。

科学化作为维也纳学派科学主义实现的途径,具体地表现在科学这一文化形式与其它文化形式的关系中。科学化是科学这一文化形式同化、整合其它文化形式的一种现象,是科学这一文化形式向其它文化形式渗透并通过这一渗透使其它文化形式的性貌发生改变的过程。就其实质而言,是维也纳学派试图以科学这一文化形式为范型,对其它文化形式进行重组和再构,从而使它们的特征发生某种准科学的变化。借用军事学的范畴说,科学化实际是维也纳学派率领科学这一文化形式向其它文化形式的“侵略和占领”。

这种科学的“侵略和占领”从认识论的层面看有它实现的具体途径,即它主要是通过科学方法论向其它文化领域进军和渗透的。科学化意味着某种认识方法的推广运用,是科学认识方法整理功能的具体体现。这一推广运用的过程,既是对其它文化形式进行同化和整合的过程,也是科学价值上升的过程。所以,科学化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价值范畴,但鉴于其实现的途径和结果,它同时又是认识论和文化学的范畴。认识科学化范畴的这一特点,对于我们深刻理解维也纳学派的科学主义性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科学化的始作俑者,应该说并不是维也纳学派。至少在维也纳学派之前,孔德就已经以实证主义的理论形态和科学的社会学确定了科学化的方向。孔德一方面沿着世界观的方向把哲学科学化。他以实证范畴为标准,把知识、科学限定在经验现象领域,获得了各个现象领域的知识综合。实证哲学就是“实证综合”。换言之,“实证哲学”与“实证科学”是同等的东西。哲学的科学化在孔德这里,是一种哲学与科学的同一化。另一方面,孔德又使科学化沿着横向的方向进行,企图把自然科学以外的文化领域科学化。孔德的社会学即此表现。他仿照物理学的方法,把社会学分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以科学的实证方法运用于社会研究,得到了所谓的科学社会学。孔德在以下两方面的意义上为维也纳学派开辟了道路:一方面他确立了科学化的方向;另一方面他又遗留了两方面的问题,为维也纳学派的进一步发展留下了空间。首先,哲学的科学化不够。在哲学内容方面对形而上学清洗不够,像上帝一类无法实证的词语仍然存在;就哲学的存在和地位而言,虽然哲学与科学同是实证知识,化向了科学一类,但哲学仍与科学处于并列地位,不像后来维也纳学派所做的那样,把哲学实际化掉了。其次,科学化的基础不牢,根据不足。科学化的基础有两个方面:一是科学最高价值地位的论证与辩护;二是科学本身的规定,包括科学本质的规定、科学命题与科学方法的确定以及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等等。这两方面孔德都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也都留下了不足。就前者看,孔德对科学地位主要作了历史的和类比的论证,所谓人类智力像人的成长一样,经历了神学、形而上学和实证科学三阶段的学说就是这样的论证。就后者看,孔德抓住了自然科学的基本特征——实证,但实证本身在孔德这里却含义模糊,具有“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相对”等多种含义,这就使科学本身不那么确定,因而难以按照严格的标准将其它对象或领域同化。

维也纳学派在解决孔德遗留的两个基本问题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甚至可以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科学化的进程方面,维也纳学派几乎将哲学化掉,化为科学的一个方面,一种活动。在文化的其它领域,它也全力渗透、同化,结果也蔚然可观。在科学化的基础问题上,维也纳学派特别是波普给科学的价值以本体论的地位,使它成为与世界一、二并列的世界三;同时,它也确定了科学的规范方法与划界标准,回答了什么是科学的问题,为科学化的发展确定了前提,提供了直接运作的基础。

三、维也纳学派在科学化方面的推进

1.哲学的科学化

1929年由纽拉特执笔、卡尔纳普和汉恩作为编者署名的《科学的世界观——维也纳学派》宣言发表。它意味着维也纳学派的问世。“宣言中所强调的三个论点是:把形而上学当作无意义的东西加以排除;不存在作为基础的或作为普遍科学而与经验科学相并列或凌驾于经验科学之上的哲学;逻辑和数学的真命题具有重言式的性质。”[2]宣言的执笔者纽拉特径直把“统一科学”作为自己的“政纲”,并试图给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寻求一个共同的基础。([2],p.142)这些都意味着维也纳学派从诞生起就把自己的目标确立为创造一个科学的世界观,或者说科学化了的世界现。世界观的科学化意味着科学价值的最高体现。

维也纳学派对哲学的科学化首先表现在以科学的标准对哲学内容进行清洗,把不符合科学标准的内容清洗出去,从而在哲学的内容上实现科学化。他们把自然科学中的经验证实方法引伸为证实原则。凡是符合这一原则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反之,就是无意义的命题。一切有认识意义的命题,或者是不依赖于经验的分析命题,或者是求助于经验证实的综合命题。凡不在这一范围的命题都无意义,因而都应当拒斥。卡尔纳普认为,传统哲学所讲的“本原”、“本质”、“理念”、“绝对”、“自在之物”等都是一些不能进行逻辑分析和经验证实的概念,由这些概念组成的哲学命题必然是无意义的,属于无意义的形而上学,应当摒弃。“拒斥形而上学”,程度不同地成为维也纳学派的共同心声。

哲学的科学化其次表现在哲学的性质上。维也纳学派认为,任何陈述只要有所断言,就必定具有经验性质,就属于经验科学。这样,给哲学留下的就不是陈述、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哲学的所辖范围大大缩小。由此决定,哲学的功能也发生变化:哲学不研究命题的真理性,而只研究命题的真正意义。命题的真理性关涉经验,由科学回答;哲学只澄清命题的意义,通过逻辑分析看命题是否有意义。哲学的任务是对语言的逻辑分析活动。艾耶尔还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认为科学的对象是特殊的事物,科学一般使用的是对象语言;哲学是以科学的命题为对象,使用的是元语言。“哲学命题从性质上说不是事实的命题,而是语言的命题”。[3]这种元语言必然使哲学涉及到意义和证实问题,涉及到对命题意义的分析。这样,哲学就是分析命题意义的活动,“哲学研究本质上是分析”,([3],p.65)哲学的对象只能是语言。至此,哲学的世界观性质基本丧失,成为一种语言分析学。科学将曾经是哲学的功能特性据为已有。

维也纳学派对哲学的科学化还表现在哲学的地位方面。哲学曾经是高踞于科学之上的“科学之科学”。在科学化的进程中,随着科学价值的上升,到孔德这里,科学与哲学已处于平起平坐的地位。到维也纳学派这里,哲学已成为为科学服务的授义活动,如石里克所说:“哲学就是那种确定或发现命题意义的活动”,[4]哲学已沦为科学的仆人。哲学甚至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只是科学的一种附属活动。它几乎被科学“化”掉了。用维也纳学派在自己宣言中的话说:“不存在作为基础的或作为普遍科学而与经验科学相并列或凌驾于经验科学之上的哲学”。([2],p.14)

2.数学的科学化

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进军也深入到数学领域。这一进军不仅在数学领域高扬了科学主义的旗帜,而且还产生了数理逻辑、符号语言等颇具现代文化意味的学科。

数学科学化的典型表现是罗素和怀特海合著的《数学原理》。罗素被维也纳学派认为是自己所创造的“科学世界观的主要代表人物”(其它两位是爱因斯坦和维特根斯坦)。罗素在提升科学价值、奠定逻辑实证主义基础的同时,特别着力于数学的科学化。数学科学化目标的出现,是以非欧几何的出现为背景的。由于非欧几何的诞生,欧氏几何不再是唯一可靠的真理,数学失去了它的基础可靠性和唯一绝对性,于是人们重新开始对数学基础进行理性再建和逻辑重构,即进行科学化的处理。在这一努力中人们发现,数学的逻辑相容性可以归结为实数理论的逻辑相容性,后者又可以归结为集合论的逻辑相容性。只要集合论是绝对可靠的支撑点,则整个数学大厦就有了绝对可靠的基础。但是,19世纪末集合论中相继出现的布拉里、福蒂最大序数悖论、康托最大基数悖论表明,数学的基础部分仍是险象环生,数学的科学化面临严重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1900至1910年,罗素写作《数学原理》,试图找出一条新的出路。

罗素分两步将数学科学化。首先,他按照康德的两分法,把命题分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并断定分析命题是同义反复的逻辑命题,因而是绝对可靠的。它们的集合可以成为数学的稳固基础。对科学的分析性理解再次成为数学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他又和康德的做法相反,力图“说明整个纯粹数学是从纯乎是逻辑的前提推出来的,并且只使用以逻辑术语说明的概念”。[5]这样,数学大厦的理性再建似乎完成,数学经过逻辑的梳妆打扮再次科学化,成为真理的化身。

但是,这一科学化的进军最后并未奏起凯歌。因为对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截然两分的观点,或者说对科学的分析性与综合性的两分式理解很难站得住。即使这一观点能够成立,把数学归结为逻辑的作法也有不能令人信服之处。因此,虽然在罗素的努力下数学领域为维也纳学派所称颂的科学性大大增强了,科学在升值中显示了新魅力,在莱布尼茨、布尔、弗雷格之后;一个完全的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的公理系统也脱颖而出,但就数学科学化的原有目标来看,罗素仍然宿愿来偿。

3.语言的科学化

语言的科学化进程与哲学的科学化密切相关。维也纳学派在拒斥形而上学的同时进一步分析了形而上学产生的原因。他们认为形而上学是误用语言的结果。造成这类现象的基本原因在于,日常语言是含糊不清的,容易引起含混和歧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语言进行科学化处理。

对语言的科学化处理沿着两个方向进行:一是分析的方向;二是经验的方向。分析的方向是人工语言的方向。这一方向与数学领域的科学化处理是同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弗雷格与罗素的符号逻辑属这一方向的工作。罗素和怀特海的《数学原理》被认为是人工语言的典范之作。

从经验的方向对语言进行科学化处理的可以维也纳学派中著名的代表人物卡尔纳普为例。卡尔纳普设想了两套方案。第一套方案是按照个人经验选择最基本的语言词汇,注重描述直接给予的经验或现象。卡尔纳普认为这些经验无需证明,因而可以作为科学中其它一切陈述的基础陈述。[6]但是,卡尔纳普后来发现,这种科学化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科学中有些词汇并不指称直接经验,像倾向性概念、理论性概念即是这种情形。同时,个人的直接经验缺乏公共性,无法与他人交流。于是,卡尔纳普提出了第二套方案。这套方案是按公共经验选择最基本的词汇。它把物理量值的词汇作为最基本的词汇,通过它定义一切其它词汇;或者把其它科学中的语言、概念都译成物理语言,由此解决语言的公共性问题。这一方案实际是把物理学语言作为统一的科学语言。语言的科学化即语言的物理学化。这套方案虽然在语言的公共性上大大前进了一步,如卡尔纳普所说:“具有主体间的可交流性”,且“原则上都能被所有使用这种语言的人观察到”,[7]但由于它存在着牵强附会的语言转换与翻译问题,因而在科学化的方向上不久便却步不前。

语言领域的科学化虽然不能进行到底,但它在发展过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如指号学、语义学、语用学等,这些从语言文化的角度看,仍然是很有意义的。

四、关于科学化基础的论证

1.科学价值地位的本体论论证

科学价值的确定属科学化的基础工作。在这方面给科学化以本体论论证的是波普。波普与维也纳学派的关系具有两面性,因而对他有两方面的判断。本文认为,就波普的科学主义取向而言,就他的方法论仍然不出逻辑一经验的基本框架而言,波普仍属维也纳学派的一员。

波普在思想史上第一次给科学以本体的地位,把自主的科学理论与物质、精神置于平列的位置。波普提出,整个世界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世界1、2、3。世界1是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客体及其各种现象。世界2是人的精神状态。世界3是人类精神产物的世界,是具有思想内容的世界,它客观化于世界之中。世界3既具有实在性,也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在世界3中,尤其科学具有自主性。科学知识属于世界3,属于客观理论、客观问题、客观论的世界。波普强调“客观知识的世界,是这些人类创造的世界中的一个最重要的世界,同时是一个基本上自主的世界”。[8]“世界3的自主性、世界3对世界2甚至世界1的反馈作用,是知识发展最重要的事实”。([8],p.128)三个世界论实际是对这种重要事实的概括,其实质是把科学知识的外化形式提到本体的地位。这是第一次确立科学知识的本体地位,是对科学地位的本体性的确认。

2.科学自身规定性的确认

科学化以科学自身的明确存在为前提。科学以纯粹的形态存在着,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是清晰的,才有可能以自己去同化其它。己身不正,焉能正人?科学的自我确认是科学化的前提。这一确认是以划界问题的形式出现的。

维也纳学派基本上是以规范主义的态度来解决科学的划界问题。至于具体的标准是什么,答案并不统一。

逻辑实证主义以可证实性作为划界标准之一。这一标准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它的可证实条件,或者说,命题的意义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凡是原则上可证实的,就是有意义的,也是科学的;凡原则上不可证实的,就是无意义的,即其真假无法断定,因而不属于科学的范围。意义标准在此意义上即科学标准。由于这一标准使得归纳认识的不可靠性也附于数学和逻辑之上,因此,逻辑实证主义对科学命题进行了分类,在区分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整的科学划界标准:句子S在认识上有意义,当且仅当(1)S是分析的或矛盾的,或(2)S在原则上是可以由经验证据检验的。

维也纳学派中的批判理性主义提出了另外的划界标准:可证伪性。这以波普的观点为代表。他认为,“衡量一种理论的科学地位的标准是它的可证伪性或可反驳性或可检验性”。[9]之所以是这样,首先是因为只有确立证伪原则,承认科学包含某种错误,从而能被证伪,才能说明科学发展的基本事实,才能解释知识的增长、科学的前进与革命。其次也因为只有确定了证伪原则才能正确地说明科学活动的主体——人与科学的关系,揭示科学的人性方面。第三,证伪有其自然本体的根源。现代科学表明,自然界的发展有某种方向性,也有对这一方向的不断摇摆偏移。换言之,自然界也在不断地“犯错误”,科学的证伪特性是自然界“错误”的发展,后者是前者的自然基础。

虽然维也纳学派的学者们对科学特征的描绘是多么不同甚至似乎截然相反,但他们在一点上是共同的,即认为科学确实存在一个一般的特征。正是这一特征把科学与非科学区别开来,也正是以这种区别为基础,科学才确立了自身的优越性,才有可能去同化和整合其它文化形式。

3.科学规范方法论的确定

科学规范方法论的确定是科学化的直接基础。维也纳学派是用科学方法论去同化,整合其它文化形式的。没有科学规范方法论,就失去了同化其它文化形式的依据,科学化就无从谈起。

维也纳学派认为,存在着规范的科学方法论,尽管他们对这种方法的认识有某种差别。逻辑实证主义把规范的科学方法理解为归纳逻辑。这一逻辑的基本点是“由可以作为证据的观察陈述与假说的逻辑关系得出一个假说的确认程度或概率”。[10]为观察支持的概率越大,真理性就越强。在观察陈述与假说的这种逻辑概率范围内,假说被证明是科学的,如赖欣巴赫所说“归纳推论并非用来发现理论,而是通过观察事实来证明理论是正确的”。[11]同时,“一切知识都是概率性知识,只能以假定的意义被确认”。([11],p.190)

批判理性主义则把规范的科学方法理解为假说演绎法或“试错法”。波普认为,科学家的任务在于构造假说或理论系统,然后从中推演出某些预见,并用观察和实验来检验它们。评判一种理论是否具有潜在完美性的标准,应当是它的可检验性和非概然性。这里的可检验性与非概然性意味着一个理论倘是科学的就必须是逼近实在的、包含着更丰富的内容,因而可证伪度也就愈大,真实性概率也就愈低。所以可证伪度是科学理论的方法论标准。科学,就是猜测和反驳的结果。

撇开上述两者的具体差别,我们可以看到维也纳学派在方法论上的共同点:第一,逻辑主义。逻辑实证主义强调观察陈述对理论加以确认的归纳逻辑关系;批判理性主义强调基本陈述对理论加以证伪的演绎逻辑关系。两者都是对科学方法的“逻辑重建”。第二,经验主义。两者的理论在不同程度上都以经验或观察陈述的可靠性为基础。只有可靠的观察陈述,理论才真正能够被证实。同样,证伪同证实一样也要靠经验事实。一件可证伪一个理论的事实必然也同时证实相反的理论。如H.L布朗所说:“只有可用以证伪的假说得到确认,才可能有真正的证伪,因而不管证实与证伪之间是什么样的逻辑不对称性,每一证伪事例都需要得到确认,在任何情况下证伪都不可能比确证更有力、更关键”。[12]所以,总起来看,维也纳学派的规范方法论是逻辑经验主义的。

维也纳学派还认为他们的规范方法论是不变的、统一的、普适的。如逻辑经验主义者谢弗勒所说:“在理论的历史变化的下面……有逻辑和方法的不变性,这种不变性把每个科学时代同在它前面的时代以及将要到来的时代统一起来。这种不变性不仅包括形式演绎的准则,也包括使假说面对经验的检验和经受比较的评价的那些标准。”[13]

正因为科学方法具有这种规范性和统一性,所以维也纳学派才有理由将这些方法推广到文化领域的一切学科,为科学化奠定实际运作的现实基础。

五、对科学化的评价和思考

在对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进行描述分析后,我们最后对科学化本身作一番简单的评价和思考。

科学化的重要性首先在于,科学化是科学主义文化思潮向科学性文化现实转换的机制。科学主义的典型形态从价值观方面说是关于科学的一种文化崇拜;从认识论角度说是一种绝对的科学观;从科学与其它文化形式的关系看,是企图以科学范型整合同化其它一切文化形式。科学主义要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把自己的价值理想转变为现实的文化价值形态,实现的途径是科学化。对维也纳学派科学化的描述和分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它表明,科学化是深入进行科学主义研究的重要范畴。深化对科学主义的认识,必须通过对科学主义流派科学化尝试的分析而获取。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在科学主义乃至当代文化思潮发展中的地位,可

以从中窥探。

科学化范畴对于维也纳学派的研究还有其特殊意义。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实践表明,科学化是涵盖维也纳学派的基本范畴,是它的首要特征。维也纳学派首先是科学主义的典型流派,尔后才是其它某种东西。它在文化价值观上是科学主义,在科学认识论上是逻辑经验主义。即便是逻辑经验主义特点本身也直接受制于科学主义。维也纳学派所以对逻辑和经验如此青睐,是因为逻辑和经验是科学的基本要素。推崇科学,不能不对科学的基本要素另眼相看。这是维也纳学派的内在倾向与发展动因。本文通过科学化研究揭示这一点,也是试图深化对维也纳学派的认识,进一步明确维也纳学派的历史地位。

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是科学价值的泛化活动。撇开其问题的一面暂且不说,它是以科学为目标的价值活动,因而包含着一定的合理因素。维也纳学派以科学为价值取向是富于现代性的。在人类文化的历史发展中,人类相继经历了神话、哲学、宗教、文学兴盛发展的时期。到了近现代,人类文化的创造主要聚焦于科学。科学,不论是发展的速度,还是它在人类文化创造中所占的比重抑或是现实影响,在整个文化领域都是首屈一指。丹皮尔对19世纪就作了科学世纪的断言。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就其价值取向而言,是符合人类文化发展这一大趋势的。科学化作为一种价值活动,对科学性文化的出现起到了某种推动作用。没有这样一种价值驱动,科学向哲学、数学、语言等领域的进军是难以想象的。科学化进程还产生了一批科学性的文化成果。哲学的科学化导致了分析哲学等科学性哲学形态的出现,它们改变了传统哲学的结构和风貌。数学的科学化推动了新的公理系统的出现,孕育了数理逻辑等现代数学分支。语言的科学化产生了新的语言学,它所致力构造的人工语言为计算机语言奠定了基础,如此等等。作为科学化的一个结果,对科学自身的认识也深化了。维也纳学派在以科学为范型同化整合其它文化形式的过程中无疑要对范型本身进行合理性研究和论证,这无形之中加深了对科学本身的认识。对科学规定性与方法论的刻画,即属于这一范围。

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在文化特征上带有新的一轮文化绝对主义运动的特点。它的目标设置与方法论就其根本点来说是不合理的,因而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最后成功。历史上曾不只一次出现的以哲学、宗教或某种学说为形式的文化绝对主义运动,最终结果都程度不同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在空间上尽一切可能让科学扩展到人类文化的其它领域,在时间上试图把科学的最高价值地位永恒化,这一目标是难以实现的。事实上,哲学、数学和语言学的发展都已证明它们不可能完全被科学化。维也纳学派在整体倾向上所摒弃的形而上学(哲学)正以某种新的形式回归。数学逻辑大厦圆满构造的企图已为哥德尔定理判为不可能。人工语言也不再是唯一的宠儿,人们已经试图通过人类文化的丰富内涵来重新审视语言之网。维也纳学派科学化的活动所以不能最终奏效,根本原因在于,这一文化设计的最终归宿是反文化的。这虽然不一定是他们的初衷,但却是自身文化逻辑发展的结果。文化的价值推广如果达到或企图达到文化垄断或独占的地步,价值推广中如果把某种文化形式的最高价值地位绝对化,则将走向人类文化创造本性的反面。所以,尽管我们可以对文化绝对主义给予历史性的理解,尽管可以对它的作用作具体的历史分析,但对它们的文化本性和归宿应有冷静的判断。

对维也纳学派科学化进程的研究可以启发我们从文化学的角度对人类文化的创造作更为深入的思考。整体地看,维也纳学派的科学化进程,既是科学这一文化价值的上升和实现过程,也是它向反面转化、不断遇到问题,走向自己现实边界的过程。它既有自己的成功和辉煌,也有自己无法实现根本目标的无奈。像历史上某些文化形式的价值推广一样,科学化既是文化形式扩张的某种实现,也是一种人类文化征服之梦的某种幻灭。所以,将来的人类或许可以像对待哲学、宗教、科学一样再次推崇其一新的文化形式,但是人们通过维也纳学派科学化尝试的历史结果可以懂得:任何一种文化形式不仅拥有自己的魅力,而且拥有自己的极限。人类在限制和过程中表现自己,文化也在同样的境遇中发展自身。人类文化如同人类一样,是一个多元的世界。每一种文化形式都会以其特殊性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至于每一种形式在什么时候占据何种地位,则视历史条件而定。人们早已强烈地意识到,漫游中的黑格尔绝对精神在近现代一直垂青于科学。科学一度好像是绝对精神的化身,而维也纳学派的宣言似乎是这一绝对精神的回音。然而,曾几何时,随着维也纳学派科学化尝试的受遏和科学主义锐势的下落,绝对精神好像又要在人类文化的这一方天飘然离去。人们似乎感觉到:一种新的文化形式从不太遥远的地方在向人类招手。

参考文献:

[1]M•怀特编著:《分析的时代》,杜任之主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07页。

[2]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年,第146-147页。

[3]A.J.Ayer,Language,TruthAndLogic,Middlesex,PelicanBooksLtd,1987,p.69.

[4]洪谦主编:《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9页。

[5]伯特兰•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65页。

[6]RuldofCarnap,TheLogicStructureoftheWorld,TheEncyclopaediaofPhilosophy,America,V.Ⅱ,1973,p.26.

[7]PaulArthurSchilpp,(ed),ThePhilosophyofRuldofCarnap,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63,p.51.

[8]波普:《客观知识》,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26页。

[9]波普:《猜想与反驳》,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53页。

[10]江天骥:《当代西方科学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54页。

[11]赖欣巴赫:《科学哲学的兴起》,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78页。

逻辑推理的价值范文

我国的很多法者对法律推理的探讨和也在不断增多,可以说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是当代法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对于法律推理的概念仍然是众说纷纭,但关于法律推理的形式学者们基本达成共识。著名学者休谟认为:“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休谟的这两种推理后来被命名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1美国综合法学的代表人物、《法理学-法及其》的作者E?博登海默在“法律与方法”一章,他将法律推理分为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类。两位学者的表述虽然有所不同,但内在含义基本相同。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并严格按照确定的法律条款的判断结构形式所进行的推理。在以成文法为主要甚至唯一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国家,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推理形式。2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3实质的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的、立法的目的和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的推理。4这两种法律推理的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拟从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来加以详细阐述,已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的这两种推理。一、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联系

1、追求的最终目的相同

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根据法规范对案件推出结论的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运用普通逻辑研究的那些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又要深入探究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或最初的立法意图,考虑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来解决疑难案件。所以,法律推理的过程实际上是综合运用两种推理方式的过程,二者都是为法律适用服务的。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调节和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争议或纠纷,调整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法律秩序。

2、二者的适用步骤相同

适用法律有三个必经的环节:一是弄清案件事实,二是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推理出对案件的判决结论。其中第一个环节不是纯粹推理的问题,而要靠实际调查取证来解决;第二、第三个环节则是在确定前提、进行推论,属逻辑分析和推理的范畴。5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使用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一般都要经历上述三个环节才能得出最终的结论。只不过实质法律推理所运用的法律依据是概括、抽象的法律原则、公理或原理等。

3、二者的使用主体大体相同

有人认为,法律推理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式性和规范性,并能够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的推理形式。6而另一些学者认为:法律推理是横贯于所有法律(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活动之中“横断的”活动。7法律推理并非法官的专利,因为“法律在法院外的作用就象在法院内的作用同样繁多和重要:”法律是供普通的男男女女之用的,它被认为是他们对怎样生活而进行的某种结构“。8公民、律师和法学家们都可以使用两种法律推理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只不过他们经推理而得出的结论不象法官那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而已。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无论是否是法律职业人员)都在不同程度的应用法律推理,而且大量的法律推理是在非诉讼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人们通过法律推理可以对法律规范形成明确的认识,并不断强化自身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守法与维权意识,可以说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大程度上是在这一过程中实现的。当然,谁都无法否认的是司法推理(主要是法官的推理)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毕竟它是最具效力的法律推理,对于不同主体的法律推理有指导、检验和最终判定的作用。

4、二者在适用过程中都要进行价值判断

我国学者雍琦、金承光曾经指出,价值判断是区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的标准,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的是实质法律推理,否则便是形式法律推理。9这里,形式法律推理与法律分析推理,实质法律推理与法律辩证推理涵义相同。这一观点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10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法律推理是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法律规范本身就包含着即定的价值取向,并且人的思维活动也无法排除主观因素的,其中价值判断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为价值本身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而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价值。因此在应用法律进行推理的过程中要完全排除价值因素是不可能的。

二、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区别

作为法律推理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也是形式逻辑中的三种基本形式。可以说形式法律推理是法律与形式逻辑的有机结合。法律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思想意志,而形式逻辑是思想意志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则;法律是一种稳定的思想意志关系,而形式逻辑是思维活动保持稳定性、确定性的根本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形式逻辑的稳定性有着相当一致性,两者的有机结合,就表现为稳定的法律程序,而法律程序的实质则是人类的重要活动都纳入了合法的轨道。11它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合法。所谓合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范的设立要合法,即在程序、位阶等方面合法,形成井然有序、协调稳定的法律体系;二是执法和司法活动要合法,即严格依法进行,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执法者和法官是“执法”而不是“造法”。12例如就演绎推理而言,它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来进行的推理,它完全遵照法律进行,基本上保持了法律的“原滋原味”,是合法价值观念的完美体现。演绎推理或称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事实和法律,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具体到法律适用过程中来讲,法律规范(一般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二者构成)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就是判决或裁定。13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也是一样,虽然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或然性的但其仍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即是合法的。

实质推理是辩证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体现,其所追求的价值观念是合理。所谓合理,是指符合进步与社会、发展民主、保障人权和公序良俗的理念。实质法律推理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适用法律实质推理的过程不可能象一架绞肉机,上面投入法律条文和事实的原料,下面输出判决的馅儿,还保持者原滋原味。14它是以立法目的和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依据而进行的推理,往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明显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大多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在一起轰动京城的医生秘密摘取尸体眼珠案中,该医生的行为已经具备了“非法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形式要件;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器官移植是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的,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医生出于解决患者痛苦以及推动该项事业发展的动机,做出了秘密摘取尸体眼珠的行为,它虽然不合法,但绝不是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因此,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在这里法律原则以及其他各种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辩证推理时的依据。

从上面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两种法律推理方式在价值观念上存在着冲突-合理与合法的冲突。无数事实表明,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15这主要是由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的矛盾,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的矛盾所决定的。那么,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呢?当“合理”与“合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就面临着是冲破不合时宜的法律禁区,还是恪守“恶法亦法”信条而置“合理”而不顾的选择。按照法理的基本观念“应然法”应高于“实然法”,法律必须遵守逻辑和的要求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合理”高于“合法”。毕竟“法律是为了人制定的,并不是人为了法律而生的。”16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实质法律推理。其中演绎推理在制定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占据重要地位,大多数的案件法官都是通过演绎推理来解决的。而归纳推理在判例法国家的法律推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处理案件时,需要将本案事实与先例事实加以比较,最终决定能否适用。这种推理,因为规则取自个案,所以适用面比较窄。类比推理是填补法律漏洞通常采取的之一。这种推理的前提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条文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所以,对一个规则进行类推,是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的而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刑事司法领域,是不使用类推的。

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的处理。美国法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谈及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必要性时,列举了三种情况:⑴、法律没有提供解决的基本原则;⑵、法律规范本身相互抵触或矛盾;⑶、某一法律规范用于一个具体案件明显有失公正。17有的学者认为上述列举还不够全面,实质法律推理的适用大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出现“法律空隙”;⑵、法律规范的涵义含混不清;⑶、法律规范相互抵触;⑷、面临“合法”与“合理”相悖的困境;⑷、法律条款包含了多种可能的处理规定。18

3、二者所采用的推理方法不同

形式法律推理主要采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实质法律推理采用的是辨证推理的方法。博登海默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辩证推理乃是要寻求‘一种答案,以解答有关在两种相互矛盾的陈述中应当接受何者的问题’。……由于不存在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所以通常我们所能作的只是通过提出似乎是有道理的、有说服力、合理的论据去探索真理。”辩证推理的方法包括:“对话、辩论、批判性探究以及维护一种观点而反对另一种观点的方法来发现最佳的解决方案。”由于辨证推理需要受主体的主观意识的和支配,所以似乎没有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有说服力,在成文法国家这种推理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尤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法官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使用辨证的方法进行司法推理要慎重。否则很可能加剧司法腐败,导致司法权的滥用,降低法律的威信。

4、价值判断在两种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价值判断在形式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主要是既可以对大小前提的同一性进行确认,避免犯“四概念”的逻辑错误,又可以对小前提中的事实进行价值判断已区分出主要的案件事实,将“人的需要”或“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作为司法价值判断活动的标准,从而从案件事实中推出司法者的价值判断,打开由大小前提推出合理结论的逻辑通道。19充分发挥发现、比较、归类、定性和量裁、及价值导向功能。也就是说,在形式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和形式逻辑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共同保障形式法律推理的顺利进行。

实质法律推理不像形式法律推理那样是从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定出发,凭借演绎推理模式就可以逻辑地导出裁决、判处结论,而是根据一系列“法律内”或“法律外”的因素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实质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涉及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评价和价值判断。20可以说实质法律推理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唯一的依据就是价值判断。因为实质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情况下,如果离开了价值判断案件就无法解决。可见价值判断在实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是形式法律推理所无法比拟的。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两种法律推理形式可谓各有所长,可以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下。对于我国来说,由于形式推理中的理性和逻辑是不依赖于人的,而实质推理则是依赖于主体的,运用实质推理能否达到符合理性的实质正义取决于法官的专业水准、个人偏好等因素。21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应把法律推理的适用定位为以形式推理为主,以实质法律推理为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两种推理的优势,为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服务,使我国早日进入完备的法治社会。

1、转引自梁庆寅柯华庆《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在法治化过程中的定位-兼评张保生》,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4期,97页

2、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北京大学学报2001年3月65页

3、印大双,《论法律推理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辨证推理》,《探索》2001年第五期77页

4、梁庆寅柯华庆《论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在法治化过程中的定位-兼评张保生》,中山大学学报2001年4期,97页

5、印大双,《论法律推理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辨证推理》,《探索》2001年第五期77页

6、印大双,《论法律推理中的必然性推理、或然性推理和辨证推理》,《探索》2001年第五期75页

7、张保生《论法律推理的本质特征》,吉林大学社会学报,1999年第3期,83页

8、[美]麦考密克:《公民的法律推理及其对法的重要性》,载1987年第十三次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全体会议论文(本),第十页

9、雍琦审判逻辑导论[M]成都: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143

10、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2001年3月第17卷第1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65页

11、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法学,1997年3期43页

12、郝铁川《论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现代法学,1997年3期42页

13、张骐,《形式规则与价值判断的双重变奏-法律推理方法的初步》比较法研究

2000年第2期135

14、季卫东,《追求效率的法理》(代译序),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译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5、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352-354页

16、波塔斯利语,引自丘阳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189页

1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49页、第452页

18、黄伟力《论法律实质推理》,《与法律》,2000年第五期,第16-18页

19、张继成《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2001年3月第17卷第1期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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