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逻辑推理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6-12

经济学逻辑推理范文篇1

[关键词]财务理论逻辑起点财务本金财务目标

理论是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是对研究的客观对象的本质及其与周围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表现出的规律性进行理性思维和高度抽象的结果。财务理论结构是人们基于对财务实践活动的认识,通过思维活动对财务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其排列和组合方式所作的界定,其功能在于界定财务理论体系的覆盖内容与容量,揭示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结构与层次关系,梳理财务理论研究的基本脉络,指导和推动财务实践的发展。

构建财务理论结构首先要解决如何确定逻辑起点问题。逻辑起点是构建一门学科理论体系和理论结构的出发点,即该学科理论体系中最基本、最抽象、最简单的一个理论范畴,它不仅是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对该学科其他理论要素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起着决定性作用。逻辑起点对理论结构有着直接的影响,不同的逻辑起点会形成不同的理论结构,构建财务理论结构首先必须正确选择逻辑起点。

一、构成财务理论逻辑起点的基本标准

1.逻辑起点必须具有内生性。首先它作为一个独立的财务范畴必须是理论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不能置身于理论体系之外,其次它是财务理论最基本的出发点,是财务理论体系中其他理论建立的基础,所以它应当具备高度的内在逻辑性。只有这样,它才可能成为整个财务理论研究的主线,从而使整个理论体系具有高度的逻辑性和一定的拓展性和推演性。

2.逻辑起点必须具有可知性。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需要其本身的可知性,如果研究起点本身就模糊,推理出的其他范畴就必然模糊,构建起来的理论体系也必然经不起实践的检验。

3.逻辑起点必须能够联系财务系统和财务环境。财务系统是一个由多要素有机构成的开放的信息系统,与财务环境之间存在着信息与能量的交换。但财务系统与财务环境之间进行信息与能量的交换必须要有一个中介,只有通过财务理论的逻辑起点的连接,才能从复杂的会计环境抽象出某些内容供财务系统处理;也只有通过这个桥梁建立起来的财务系统才是严密而有用的财务系统,由此构建起来的财务理论体系才是严密而科学的理论体系。

4.逻辑起点必须能够联系财务理论与财务实践。现代财务理论研究不仅注重规范性研究,更注重实证性研究,从而使现代财务理论更具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又因为财务理论是从财务实践中来,又反过来指导财务实践,并在财务实践中得到检验,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这决定了财务理论的逻辑起点不仅要在财务领域起到出发点和统驭的作用,还必须将财务理论和财务实践密切联系起来。

二、当前学术界对财务理论逻辑起点观点的评述

1.本质起点论。“这种观点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财务理论初建时期。当时对财务的存废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财务理论工作者在形成财务独立论的过程中,从财务的本质研究出发,奠定了财务理论的基石(郭复初,1997)。”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财务本质是财务理论要素中最一般、最抽象、最简单的一个。”、“本质是事务的内在联系,财务本质是财务活动区别于其他活动、财务管理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根本标志(张兆国、宋丽梦、吴卫星,1999)。”、“以财务本质作为研究财务理论的逻辑起点,正是理论结合实际,理性认识源于感性认识的体现(杨淑娥、王爱芳,2000)。”虽然财务本质体现了财务的内在规律性,是推理论证其他范畴的基础之一。但由于财务本质是一个纯粹的理论范畴,它不能联系财务系统与财务环境、财务理论与财务实践,并且它如同真理一样,无法让人们完全懂得,只能无限地接近,即不具可知性。因此不应将其作为逻辑起点。

2.环境起点论。“环境决定一切,存在决定一切。财务目标都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人们对财务现象的一种认识,有什么样的财务环境,就必然有什么样的财务理论(陈兴述,2000)。”、“财务管理环境是对财务管理有影响的一切因素的总和。”、“有什么样的理财环境,就会产生相应的理财模式,也就会产生相应的财务理论体系(王化成,2000)。”但笔者认为将其作为逻辑起点是不合适的,因为财务环境只是研究财务理论的背景,是财务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外部条件,而不是财务理论本身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素。而且,财务环境虽具有可知性,但它不能将其自身与财务系统联系起来,更不能联系财务理论与财务实践,也不能推导出其他财务范畴。

3.假设起点论。“任何一门独立学科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以假设为逻辑起点的,然而在财务学中却忽略了这一点”、“假设对任何学科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为本学科的理论和实务提供了出发点和奠定了基础(陆建桥,1995)。”由于财务假设是人们根据客观环境作出的主观设定,故财务假设具有联系财务理论和财务实践、联系财务系统和财务环境的功能,并且具有可知性。但它并不能推导出其它财务范畴,即不是财务理论的基础要素。因此将其作为逻辑假设也是不合理的。

4.产权起点论。“产权作为一切经济制度的基石,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起约束作用,财务管理作为意向经济管理活动,必然收到产权结构的制约,不同的产权结构形成不同的财务管理模式,可以说,产权结构决定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因此,研究财务管理应从产权结构着手(王仲兵,1994)。”但产权结构本身并不是一个财务范畴,无法从中推出其他财务范畴,更不用说对其他标准的满足了。

5.目标起点论。“任何管理都是有目的的行为,财务管理也不例外,只有确定合理的目标,才能实现高效的管理,我认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务理论结构应是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出发点(王化成,1994)。”、“财务目标具有内生性,不是财务系统之外的范畴,而是财务理论中最简单,最基本的范畴。”、“理财目标能够很好地联系财务系统和理财环境”、“理财目标能够将财务理论和财务实践较好地结合(李胜楠,2002)。”

6.本金起点论。“所谓本金,是指为进行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而垫支的货币性资金,具有流动性与增值性等特点(郭复初,1993)。”、“本金是财务理论的基本细胞”、“本金起点论符合逻辑起点的基本标准,弥补了前述不同起点理论的种种不足(郭复初,1997)。”

三、构建新的逻辑起点——本金与目标双起点论

通过对以上各种不同起点理论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以财务本金为财务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以财务目标为财务应用理论的逻辑起点,并将其联系统一在同一财务环境下来构建新的财务理论的逻辑起点。

1.财务本金是财务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本金是为进行商品生产与流通活动而垫支的货币性资金,具有流动性与增值性等特点。本金的投入、产出与增值的过程是不断追求经济效率的过程,是本金的运动轨迹,也是财务资金区别于其他社会资金的规律性区别,由本金的概念可引出财务本质是本金的投入收益理论,从而贯穿与连接财务的内容、规律、职能、地位与作用等一系列概念与理论,即本金具有内生性,是推理论证其他财务基础理论范畴的基础。因此,将本金作为财务基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恰当的。

2.财务目标是财务应用理论的逻辑起点。首先,财务目标符合构成财务理论逻辑起点的四个基本标准,即:①财务目标是财务环境对财务系统的要求的反映,也是财务系统满足财务环境的要求的标准,因此财务目标能够联系财务系统和财务环境。②财务目标在理论上部分的决定了财务系统实现财务目标所需的保证系统,包括财务假设、财务原则和财务方法,在实务上引导着财务系统的运行,因此财务目标是联系财务理论与财务实践的纽带。③不同的客观环境决定了不同的财务目标,但这种目标是客观需要在人的主观上的反应,它能为人们所知,因此财务目标具有可知性。④财务目标也是推理论证其他财务范畴的基础之一。其次,财务目标理论是通过理论与实践、系统与环境的结合而形成的,它最能反映财务应用理论的行为目的。第三,财务应用理论包括行为理论和规范理论,而财务目标是行为理论的活动起点和终点;而规范理论的作用是约束和激励财务行为,使其达到行为目标;以目标理论为起点能使行为理论和规范理论之间构成相互联系、逻辑严密的财务应用理论结构。由此可以看出财务目标作为整个财务系统运行的导向,能够成为财务运用理论的最高层次和逻辑起点。

3.财务本金和财务目标最终都统一在人类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中,统一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财务环境中。财务环境是研究财务理论的背景,是财务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并且和财务目标共同决定财务对象。因此,将财务本金和财务目标统一在同一财务环境下来构建新的财务理论的逻辑起点才能构建起系统完整的财务理论。

4.财务理论结构的构建

双逻辑起点论不仅可以弥补其他起点理论的不足,而且可以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本金起点论和目标起点论的优势,使得以此构建的财务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内涵和层次更加清晰。现初步提出我国财务理论结构的框架构建:

财务环境

财务本金理论

财务基础理论

财务本质理论

财务职能理论

财务对象理论

财务环境理论

财务主体理论

财务假设理论

财务学科理论

财务发展史

行为理论

筹资理论与方法

投资理论与方法

收益分配理论与方法

财务目标理论

财务应用理论

规范理论

约束规范

组织规范

激励规则

主要参考文献:

1、程德兴、王振玉.试论财务管理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经济转论,2001:3:11~13

2、陈兴述.论财务管理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与基本框架.理论探索,2000:7:8~10

3、郭复初等.财务通论.第1版.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212

4、李胜楠.试论现代财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财会月刊,2002:1

5、陆建桥.试论财务假设.四川会计,1995:2

6、宋慧莉.财务理论逻辑起点及理论体系初探.财会研究,2003:2:32~34

7、王仲兵.诌议证券市场财务公开制度.黑龙江财专学报,1994:4

8、王化成.论财务管理的理论结构.财会月刊,2000:4

经济学逻辑推理范文

“经济学数学化”的第一层含义是指将数学的思维方式能动地运用于经济学,促使经济学不断实现质的飞跃。从人类认识史的角度来看,数学是人类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只有理性思维才能产生重大突破。爱因斯坦运用数学思维推演出许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完全体验不到的、不能理解的结论。他创立的相对论大大打开了人们的眼界,使人们对宇宙的认识前进了一大步。随着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日益虚拟化,经济现象也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愈益不能直接地感觉,愈益需要高度抽象的数学来描述。只有在广泛的数学工具的基础上,经济学才能摆脱经验主义,摆脱仅仅依靠有时不甚可靠的经济学家的直觉来得出结论。我们认为,数学思维方式的演变在推动经济理论的变革中同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不仅为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强有力的分析工具,更为深刻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改变了经济学家看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角度和理念,使他们对经济问题的本质产生了全新的看法。

比如使用概率统计中的分布、期望和方差来刻划风险与不确定性,大大加深了人们对未知事件的认识,现代保险理论和金融理论由此导源。马克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以及布莱克和斯科尔斯提出的期权定价模型是在较强数学框架下得出的,现已成为金融工程学的基础,后人称其为“华尔街的两次数学革命”。我们注意到,数学的发展不仅表现为量的积累,而且还表现为质的飞跃。从常量数学到变量数学,从必然数学到随机数学,从明晰数学到模糊数学,既是数学史上的重大转折,也是人类对世界认识的不断深化,它不断改变着人类的思维方式和思维习惯,使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具有时代的特征。以数学思想方法的历史演变为线索,把数学向经济学的渗透放到数学史的背景中考察数学对经济理论的突破与创新所起的动因作用,就会发现数学发展的每个阶段对于经济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或是提供了新的经济思想,或是使原有的概念体系得到改造,或是将其研究范围加以拓宽,或是用抽象的、严格的数学语言将原有的理论表述得更为精致,从而改变了传统经济学的原貌。“经济学数学化”的第二层含义是,经济学理论的存在方式也应当向数学靠拢。在数学中,未经证明的命题是不能作为定理而存在的。在尚未经过统计检验之前,理论观点均是以“假说”形式出现的。可是,在传统经济学中,理论被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这样,就把真理绝对化了。

恩格斯说过,只要自然科学在思维着,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假说”作为一种理论抽象,它是一系列命题的组合,其内容需要历史、现实和有关学科的证明。可以说,现代西方经济学研究从来都是围绕“假说”进行的:它的理论研究,主要是用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一种假说;它的经验研究,主要是用统计数据和经济计量模型检验一种假说。另外从经济学的论证方式来看,也应当仿照数学理论,首先要建立理论模型。而构建一个理论模型需要有三个相应的子环节:前提假定、逻辑推导、导出假说。理论模型是对影响某一经济现象的若干变量之间相互关系进行系统表述的逻辑体系。影响经济现象的经济变量可能很多,理论模型就是对其中关键变量的相互关系的系统表达。理论模型的好坏主要看它能否抓住影响事物的关键变量,并且简单明确;从数学的角度来看,既简洁明了又能概括关键变量的相互关系的模型就是好的。“经济学数学化”的第三层含义是,在经济学的论述和交流中,从使用文字语言转变为使用数学语言。数学语言是最严格的逻辑形式,尤其是数学表达的逻辑简单明了、无歧义,容易被证实或证伪。在科学史上,许多争论都源于没有明确给定讨论的前提条件或者潜在的假设模糊,用文字语言表述却难以发觉,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若要解决这些争论,最好的方法就是使用数学语言。这就可以避免那些无意义的争论,这无疑将提高学术交流的效率,有利于经济学的积累与发展。综上所述,“经济学数学化”是指用数学的思维方式、论证方式和语言形式,对传统经济学进行一番改造。这是一个渐进的、非显化的历史过程。

从目前来看,经济学的数学化还远远没有真正实现。因为真正实现“数学化”需要具备两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数学自身的发展,特别是非构造性数学的发展足以适应经济学的复杂性要求;二是从经济学的成熟程度来看,不仅需要达到可以建立理论的水平,并且具有与作为形式化条件的数学语言高度通用性相适应的逻辑简明性。因此,一些数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充其量只能算作经济学“数学化”的一个方面,而和从本质上来理解的“数学化”不是同一个概念。我们认为,数学化很可能是人的一种创造性活动,也许这是一条人类走不到尽头的路。但是,每一步新的探索必将使人类对经济学增加新的认识和理解。

数学化促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中国经济的发展必须现代化,中国的经济学也要现代化,而“倡导科学”则是现代化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科学与理性是经济学赖以建立的内在尺度。经济学的科学化体现在弘扬科学精神和运用科学方法两个方面,而数学化则是促使经济学科学化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通过数学化达到科学化才有可能实现经济学的现代化。

1、数学化体现科学的理性精神

数学化与科学的理性精神是一致的。西方经济学所表现出的科学理性精神在于,它是建立在一个几乎为所有的西方经济学者都承认的基本假设之上的,这个假设即“经济人”假设。所谓“经济人”,就是指那些行为合乎理性的人。由于经济人在行为上是理性的,当他面临若干不同的机会时,总是倾向于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那一种,即追求最大化利益。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人假设推广到政府部门,认为政府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追求的最大化范畴已经无所不包,现代西方经济学研究领域由此大大拓宽,新制度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等不同学派只是在论述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经济人假设实质上成了一种经济分析方法,即最大化分析。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最大化分析得到了直接的应用和淋漓尽致的发挥,新古典经济学建立了各种行为函数,进行了精确的量化分析并联合求解,得出市场一般均衡体系“阿罗—德布鲁模型”。最大化分析是一个约束条件下的极值问题,总是与一定目标相联系的。为了论证最大化分析与科学理性的一致性,下面举例说明。比如,对于厂商来说,在他所能支配的资源限度内,他总是希望成本比较低,利润比较大。从亚当?斯密以来,其后的经济学家则运用边际的思想更精确地将利润最大化原则表述为边际收益(MR)与边际成本(MC)相等。这个表述几乎解释了厂商的一切行为。

例如,为什么厂商那么不具有人类的同情心而解雇工人;为什么工人的工资是由他们的边际产出决定而不能够再提高;为什么在一切生产要素都具备的情况下,厂商不追求最大的产量而任其资源的闲置;为什么厂商能有一个自我约束的本能机制而不任意扩大投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的公式是套用微积分求极大值的方法得出的。假设变量R和C分别代表厂商的总收益和总成本:它们都是产量(q)的函数。又设厂商的利润为π,则π=R(q)-C(q),只有当利润π达到最大值时,厂商才处于均衡状态。这就是说,能使π达到最大值的q便是厂商处于均衡状态时的q。一旦找到了q的数值,就可以把它代入需求方程来求得p(价格)的数值,即厂商处于均衡状态时的价格。现在的问题是:在什么数值的q之下,π的数值最大?按照微积分原理,使π为最大值的必要条件是:dπdq=dR(q)d(q)-dC(q)dq=0,亦即dR(q)dq=dC(q)dq最大化问题的古典方法的主要特性是:假设目标函数在一个极大或极小点处有一个等于零的连续的导数,这在经济学的边际分析中称为一阶条件;数学规划和对策论已经把最大化的讨论扩大到约束条件为不等式,扩大到目标求极大化极小值和极小化极大值的情况。实际上,数学中所有关于求极值和最大化的理论,都适用于分析各种各样的最优经济效果问题;而很多求极值的数学理论和概念,也只能在最优经济效果问题中找到原型。

2、数学化有助于经济学实现科学化所必备的三项条件

经济学逻辑推理范文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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