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8-06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预/竞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注:学者们对此有许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注:应当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在此予以探讨。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力(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现在其可以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反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

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经济法价值,即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致的目标,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其反映着经济法的价值。按麦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2]其二,经济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较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更为抽象和一般。

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别,所谓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以某种合理方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强调干预经济的手段或方法之合理性,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之不然,其着眼于对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概括或总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经济法具体规则的一种“实践纲领”。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及其反思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4]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5]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6]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7]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难谓允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8]但是,在我看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9]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笔者以为,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10]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在我看来,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11]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12]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界说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构成要素,并在总结和反思我国既往经济法基本原则诸学说之基础上,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预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导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有效并根本上得以解决的,于是乎,国家便伸出其“有形之手”,借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干预,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绩效,如战后德国经济的复兴,30年代罗斯福新政等。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干预效应,国家便进一步强化其对经济之干预,“有形之手”无微不至地关怀着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角落,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但适得其反,各国社会经济并未因此而欣欣向荣,相反的是西方国家于60年代出现了经济的“滞胀”,而前苏联、中国的经济却依然处于“短缺经济”(科尔内语)状态,这些都引发了各国政府对国家干预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当干预”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导性思想和方略。

适当干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预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形成共识,但大都认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认为适当干预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另一方面,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之介入要回归到既往计划经济“大而全”的时代,也并不是强调国家干预至上性,相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预,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现代经济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凸显了现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预和谨慎干预。

1.正当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预权力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譬如,税收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但税收作为国家干预权的重要内容,却不得任意行使,按照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税收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不得开征新税种。因而,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时,必须做到干预有据;其二,正当干预要求国家的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然十分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驰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13]但现代化经济法十分关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之程序化运作。因为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便于决策之执行。亦正因如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必须严格程序的构造及其实践运作。

2.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具体讲,这主要是指:

(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力量。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及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因而它十分强调经济主体之自主性。而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力量,是基于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等因素而介入市场的,但这种介入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并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的干预,其“有形之手”的运作必然会有一定程度上损伤“无形之手”的运作绩效。因而,国家干预尽管必要,但也应当小心从事,谨慎动作,切不可擅自扩大干预之界域并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

(2)国家干预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合乎权力运作之内在要求。面对日趋复杂、亦易不居的现代经济社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业已成为现实的客观需要和不争事实,“那种认为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被接受的”。[14]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权力拥有者的为所欲为,“自由裁量权,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力的标准,便是对专制的认可”。[15]因而在本质上,“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辨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断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16]为此,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目的,与授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

(3)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干预不可压制经济主体之自主性与创造性。市场之所以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力量,根本因由则在于其借助利益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而,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市场失灵固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切不可秉持一种干预万能的思想,将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的必然推论和结果,从而将国家干预回归到计划经济的父爱时代,进而高度压制和抹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适当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过程。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预,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衡平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功效,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预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合理竞争原则

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17]因而,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亦是合理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

1.有序竞争竞争并非自由放任之同义语,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即要实现竞争之秩序化。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没有秩序,人类便将进入一种混沌无序状态,每个人都无法对明天的生活作出一种确定性安排,人身财产安全也无从维系,即步入霍布斯所言的“丛林时代”。因而,“秩序作为一种与法律永恒伴随的基本价值”,[18]应当成为人类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的竞争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范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伪劣行为,低价倾销行为等,并抑制或阻却各种非市场因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活动的介入和渗透。譬如,市场竞争的实质应当是各种商品内在要素的比试,如价格的竞争、质量的竞争、服务的竞争等,但是,行政垄断却将权力因素切入至市场竞争中,并使竞争结果不是取决于商品内在要素的优劣,而是商品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言自明,这种垄断行为显然背逆了竞争之内在法则和要求,并严重侵损了竞争的有序化运作。

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具体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学理论的不断深化,竞争规则所希冀达致的目标模式也历经曲折,学者们众说纷绘,但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自由竞争模式、完全竞争模式、垄断竞争模式以及有效竞争模式。而有效竞争模式是当前影响最大的竞争规则模式。

有效竞争是克拉克(CLARK)为克服“马歇尔困境”(注:“马歇尔困境”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9-328页。)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竞争模式,其基本内容是:“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19]有效竞争理论后又经过其他经济学家,如哈佛大学教授梅来,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趋成熟,目前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

欲达致有效竞争的市场模式,经济法就必须借助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予以构筑和保障。如经济法必须反对对进入和流动所存在的人为限制,竞争者必须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此外,对于厂商之间的相互勾结行为,如卡特尔协议,经济法也应当坚决予以取缔。

四、结语

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首先,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其次,二原则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最后,适当干预与合理竞争原则业已为我国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54.

[2][英]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周叶谦译.制度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90.

[3]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36.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4.

[5]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22-28.

[6]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4.

[7]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222-223.

[8]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9.

[9]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5).21-27.

[10]同[8]165.

[11][12][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姬敬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厦出版社,1987.383、104.

[1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1-46.

[14][英]威廉·韦德,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53.

[15]同[11],352.

[16]伯纳德·施瓦茨.徐炳译.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568.

[17][美]哈罗德·德姆塞茨.陈郁译.竞争的经济、法律和政治制度[M].上海三联书店,1992.1.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范文

关键词:教学研究案例教学经济思想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147-02

一、微观经济学教学模式现状

微观经济学是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西方经济学(西方经济学界称之为现代经济学或主流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西方经济学以理论抽象、模型复杂、术语深奥、逻辑性强、假设条件多、流派多、相互冲突甚至矛盾的观点多等特点成为理解和讲授的重大障碍。目前国内研究型高校的经济学讲授偏重模型和逻辑性的公式推理,而以教学型为主的国内高校的经济学讲授偏重模型和经济学基本原理。经济学教学向来有初级、中级、高级之分,笔者认为模型和逻辑性的分析应该放在中级和高级经济学来学习,而对于大专及本科一、二年级学生来说学习重点应该放在经济学原理和经济思想方面。

目前国内对于微观经济学教学研究成果颇多:周怀峰(2009)的《普通本科案例教学研究的几点思考》当中强调案例对于枯燥的理论进行过渡,加强对理论的理解。博昭(2008)的《关于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思考》当中额外强调采用小论文的方式加强学生主动式学习。陈晓芳(2007)的《经济学教学的几种操作模式》详细介绍经济学案例教学的具体步骤。以上学者大都围绕案例教学谈微观经济学教学改革。没有意识到经济思想对于经济学初学者来说的重要性,现在大多学生在学习西方经济学时容易照搬经济思想,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正是与此,应该注重经济学基本原理及经济思想发展规律这二个部分的教学。

二、微观经济学教学新尝试

笔者从事微观经济学的教学三年多以来发现目前本科大多学生对于抽象的经济学原理不易理解,如再添加晦涩模型数据便更难以接受,于是有必要调整初级经济学的学习重点,由原先重视模型化到向经济学原理及思想方面转变,透过经济史讲解经济原理及其思想。这即是本文提出的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新教学模式。

1.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基本教学模式。目前来看,本科学生已经适应“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教学模式。具体是通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注重原理的讲述,结合原理揭示经济现象的本质特征以及经济学发展思想变迁,引出东西方经济思想的差异性,再结合基础模型总结经济学内在规律。

现在就按照“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顺序具体讲解这种教学思维。初级微观经济学教学工作应该是系统性、完整的一个整体。学习微观经济学应该从原理入手,把握西方经济发展脉络和思想变更以及三者之间相互联系。

先原理意思就是注重经济学基本原理的诠释。首先原理要精炼,围绕作为“理性人”从事经济活动作出的经济行为探讨交替关系、机会成本、边际量以及对激励作出反应;然后探讨“理性人”之间如何进行交易,比如贸易可以改善生活、市场是组织经济活动的好方法、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最后探讨宏观经济如何运行,包括生活水平取决于生产率、物价与货币发行存在关系、通货膨胀与失业存在短期交替关系。

以上几大原理指导着经济学方方面面的具体研究方向。学生学习经济学应该从最基本的原理入手,掌握其内在实质和基本定义,比如像理性人、机会成本、边际量这些最基本的经济学定义。

再思想就是通过学习经济思想掌握基本原理。经济学发展速度最快的近三百年中,经济学发生了几次革命,经济学的革命对于我们学生学习微观经济学和正确把握适应中国的经济学路线有很大帮助,著名经济学家刘国光曾经担心国内高校重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转而放弃了或者是忽略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教学。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引导学生站在一个高度看待主流经济学流派之间的矛盾与观点的区别,介绍各流派观点形成原因。

这个部分的教学其实是有一定的难度,很多高校开设了相关课程,但大部分高校却没有重视这部分教学,只是作为选修课来设置;另外担心学生能否吸收这部分内容。笔者个人认为这个部分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如果采用图表归纳相关基本知识,相信学生可以接受。

后模型是指通过原理的讲解和经济思想的理顺再利用最简单而又有效的模型来解读经济学原理。模型这个部分的讲解尤为重要,它是进入中级经济学和高级经济学学习必须使用到的一种分析工具,对于初学者来说必须掌握基本分析工具,如生产可能性边界、预算线等。像消费者理论和厂商理论,还有市场理论等等都可以利用模型来解决问题。

在初级经济学的学习中,以上三个部分教学过程应该注重原理和思想的教学时间,这对于初学者而言,是必要的。模型的学习也非常重要,它是将原理和经济学思想归于数学模型,用数学的思想解决问题。这种过渡为更高一级经济学学习打下基础。

2.探索新教学模式的原因分析。鉴于目前刚进门的大学生无法很好掌握经济学知识,入门无道的现实,作为教员来说,当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入手,提纲挈领,总领经济学基本原理下的基本概念,以及背后默认的基本假设;然后在简单回顾西方经济学上千年的发展的同时着重讲述三百年来经济学快速发展过程。主要讲述各个阶段的经济思想,揭露经济学思想背后的利益链条。作为学生应该掌握近代以来各主要经济学流派经济思想;作为教员应该负责任的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制度选择,并非盲目崇拜西方经济理论。选择这种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学习目标可以更加明确。自引入国外教材后很多学经济学的学生无法解释最基本的问题,学习不能致用。这主要是西方功利主义经济学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不相容性导致的,我国经济学家刘国光教授在2005年7月15日发表题为《对经济学教学和研究中一些问题的看法》,告戒青年学子必须学会取西方经济学之精华,去西方经济学之糟粕。故而要求学生能够正确认识主流西方经济学的功利性,学习经济思想史可以加深对经济学的认识,更能够开拓经济学视野,在比较过程中学习和研究,进一步促进适应自身的经济学的发展。

第二,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达到预期目标。制定的预期目标有三个:首先必须熟练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能够举例说明原理和概念。然后针对思想能够简单说明历史当中重要的几次经济学革命内容以及观点。最后能够根据模型说出经济学意义,并能够简单作图。从实施效果来看发现很多数学基础不好的学生对于经济思想对抗很感兴趣,喜欢经济学流派之间的不同观点。

第三,案例教学的使用更能够突出这种教学模式的优越性。案例教学在经济学教学过程中起到很好的效果。国内学者在这个方面有很多很好的见解。作为先原理再思想后模型的教学模式来说,案例教学可以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三个部分当中原理和模型都需要案例教学的辅助,学生才能够正确理解经济学概念和原理,以及对模型的正确的理解。

消费者理论具备典型特征:通过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与生产可能性边界和预算线比较讲解序数效用论和基数效用论的区别。首先是边际效用的定义;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定义;预算线和无差异曲线的定义;这些定义都可以用模型来讲解,而且可以举例进一步讲解这些曲线推导出替代率递减规律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还有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这些规律都不易理解,但采取举例说明,就可以很好解决。

三、总结

通过经济思想史角度下的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研究我们发现,初级经济学的教学内容可以分为原理、思想、模型三个典型部分。在原有基础上注重第二个部分即思想部分的教学,达到学生有“思想”地去鉴别西方经济学的能力,同时应用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更好吸收原理和模型,以巩固整个知识整体。

参考文献:

1.雁.微观经济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J].教学研究,2008(1)

2.周怀峰.普通本科案例教学研究的几点思考[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9(1)

3.博昭.关于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科技资讯,2008(22)

4.陈晓芳.经济学案例教学的几种操作模式[J].高教高职研究,2007(22)

5.赵红梅.关于微观经济学体系的教学体会[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2(1)

6.张淑云.经济学――从理论到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7.王洋,苏兴强.学习技术还是学习思想――西方经济学中的难点评析[J].税务与经济,2006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释义

“原则”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rinciPium,译为“起源、基础、准则,”按汉语的词义是指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所下定义:所谓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

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体现发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周作翔教授认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周旺生教授认为,法律原则,就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一切经济法规中,体现经济法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最高准则,始终起指导、规范、引导作用的总括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诸多经济法原则中更具根本性的经济法原则,它最为充分地展现着经济法主要价值并最为集中地承载着经济法的核心理念,它是经济法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基准,是经济法体系内具有最强普适性的原则,是经济立法的基础,是执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经济管理、处理经济关系的依据,对经济立法、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连接经济法宗旨与经济法具体规范的桥梁和纽带,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都以它为基础展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有很大作用,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重要的一环。

二、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和确立标准

(一)我国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我国经济法学已有20余年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但是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却是各成一家,没有定论。而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大作用,比如,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行政法确立了“实体性和程序性方面的”原则,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却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确实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理论研究。

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1)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2)违法行为法定原则;(3)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潘静成和刘文华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为:“注重社会总体利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第四,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五,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调制法定原则;(2)调制适度原则;(3)调制绩效原则。”

第六,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1)社会本位原则;(2)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和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如下标准:

1.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经济法基本原则能够统领整个经济法,是经济法基本精神、基本价值的高度抽象,是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的汇合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总是带有滞后性,因此可以弥补经济法律法规的不足,解决经济法法规法发展滞后的问题。

2.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体现了经济法质的特定。不同社会关系的特质决定了调整该社会关系的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特有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法所特有的,像“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可以认为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具备的原则,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着更多是我们处理社会问题的立场、原则,也不应认为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经济法是社会法,它是在社会化条件下,国家基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而对经济进行干预、协调、参与等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根本准则,以维护、实现、发展好是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体现出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抽象性、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基本原则,体现出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以上三点是判断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有力标准。

三、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17、18世纪以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思潮向重视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的转变,社会本位法哲学思潮盛行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该时期——即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产生垄断,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导致市场失败,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的调节和控制,从而形成了集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于一体的混合经济体制,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迫切需要既尊重市场调节,又体现国家干预。

“我们考虑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它在确定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基本出发点,或者说本位思想,正是这种本位思想构成了一个法律部门区别另一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经济法正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社会整体利益所追求的是一个个社会的实体,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社会之中全部合法利益的有机统一。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体相加,而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并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对比特别倾向于对弱者的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条件,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能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强调人的理性,认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经济法的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平衡下调发展,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中国经济法天然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己任,其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为其使命。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根本原则,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其他基本法律原则是为社会整体利益原则服务的,同时社会社会整体利益原则也是消除其他各种原则之间冲突的最终落脚点和归宿。保障社会主要经济利益是经济法的最本质体现、最基础内容。

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的确立,是由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决定的,明确了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共利益,为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实施起到根本的指导作用。

(二)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指在处理两者关系时,强调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相互不能取代。笔者认为,“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不同于“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并重”表明同样重视,同等看待,缺一不可,其强调不分主次,彼此之间不能取代:“兼顾”指的是同时照顾(两方面以上),描述的是有所选择地对另一种、另一些事物或情况加以关注,其更多地体现的是主观意识。显而易见,“并重”比“兼顾”更能突出重要性。

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指导方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平要以效率为前提和基础,一方面,效率决定公平,效率的水平决定公平的程度,没有效率,充其量只是低水平的公平;另一方面,效率又来源于公平,没有公平就难以有效率,难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一定要把公平与效率统一并重地看。在当今社会,我们只有把“蛋糕”尽可能地做大,并且把“蛋糕”公平合理的分配,才能构建和谐社会,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安心、放心和舒心。

市场经济的主要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率,提高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经济效率,而且在实现经济效率的同时不会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是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有助于政府和市场积极的发挥作用。公平更多的要政府主导,效率要市场主导,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是政府和市场关系的一个折射,政府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只有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协调并用时,才能使经济协调发展。对于市场能调节、能调节好的,应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在市场失灵的情形和领域下,则要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市场旨在提高效率,政府重在促进公平,确立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能使市场和政府的定位更加科学,发挥的作用更加合理。

  • 下一篇:课堂教学的概念范例(3篇)
    上一篇:遗传学的分类范例(3篇)
    相关文章
    1. 遗传学的分类范例(3篇)

      遗传学的分类范文篇1关键词医学遗传学医学教育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TheRoleandApplicationofMedicalGeneticsinMedicalEducationYANGJunbao,SONGGuiqin,MUBo,LIANGSuh..

      daniel 0 2024-08-06 17:12:12

    2. 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范例(3篇)

      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范文篇1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实践本质观;实践人本观;结合一、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本质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实践人本观(一)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本质观1旧哲学本..

      daniel 0 2024-08-06 16:40:12

    3. 市场营销学的基本原理范例(3篇)

      市场营销学的基本原理范文篇1一、市场营销课程在授课中存在的问题1.传统的教学模式没有改进。传统教学模式是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下面学,学生学习是被动的,很难参与进来,很难..

      daniel 0 2024-08-06 16:08:12

    4. 启发式教学思想范例(3篇)

      启发式教学思想范文【关键词】艺术类专业社团思想政治教育高校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

      daniel 0 2024-08-06 15:36:12

    5. 启发式教学原则范例(3篇)

      启发式教学原则范文关键词:启发式教学;初中英语教学我国的义务教育正在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其主要目标是改变过去课堂教学中过多的知识性传授,更加注重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创..

      daniel 0 2024-08-06 15:04:12

    6. 启发式教学范例(3篇)

      启发式教学范文启发式教学小学数学课堂效率启发性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

      daniel 0 2024-08-06 14:32:12

    7. 多媒体教学的应用范例(3篇)

      多媒体教学的应用范文Abstract:Theapplicationofmulti-mediateachingisanimportantsymbolofeducationmodernization.Thisarticleanalyzesthecharacteristicsandsignificance..

      daniel 0 2024-08-06 14:00:13

    8. 新型婚礼策划方案范例(3篇)

      新型婚礼策划方案范文篇1然而,随着婚庆公司越开越多,这个行业的发展空间却在不断缩减。目前无论是花店还是广告、设计公司都在跟婚庆公司抢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面对竞争激烈..

      daniel 0 2024-08-06 13: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