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例(3篇)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篇1
伍佳佳,2012年2月考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荆楚网,分配到总编室工作,2015年调入新成立的频道编辑部,任部门副主任至今,兼任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第三支部组织委员。截至目前,“拆二代办养老院”等新闻作品在全国获得较大影响。先后获得湖北新闻奖一等奖(集体),湖北网络宣传好作品奖,湖北日报传媒年度好新闻二等奖、月度好新闻奖,荆楚网好稿奖二等奖等多项;2014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最佳新锐奖、2015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明星人物奖、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先进个人”称号。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多平台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累积过程。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关联危机发生,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严重的一类。打击电信诈骗,一直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况下,有必要跳出传统的逻辑分析框架,重新厘清电信诈骗与信息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变单一主体破解难题的狭隘空间,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治理模式,从而形成“安全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会生态。
[关键词]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信息安全全民参与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电信网诈骗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如何根除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成为当前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开放演进、具有耦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在这个庞杂的系统内,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及时予以疏导、缝合。在传统的观念里,社会治理政府主导是主流。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不断涌现,单靠线性管理模式很难快速给出有效应对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电信诈骗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电信诈骗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个人信息,骗取钱财。其借助的是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在实名制还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其手段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它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普通诈骗的受害方与施害方是可视或者可识别的。电信诈骗既关涉电信企业,又与银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报案,又牵涉到公安机关。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学生,又牵涉了教育部门。因此,电信诈骗是一种关乎全民的社会化结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2.多主体合作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最佳选择。
多主体合作共治是当代公共治理理论中较为核心的机制建构与制度设计。具体就电信诈骗而言,其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行动或者决策失效。电信诈骗与当前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侦查办法、防骗宣传、舆论监督等共同作用。而关联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快速补位,使得失序的社会关系逐渐回归本位。
多主体合作需要价值观的引导与重塑,需要构建利益趋同的参与机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电信诈骗作为全社会识别度较高的问题,亟需整合社会资源,多主体互动,以实现社会秩序良好。
二、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体系构建
合作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体由政府“本位”向多元转化。电信诈骗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特定问题,除国家和政府外,还应吸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群体等力量共同参与。这种新型的社会联动关系,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将其统一。构建这样的内容体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参与: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根据这份民意调查,不难看出,民众对于信息安全的关注度空前,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而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参与网络安全建设。
除了民众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早在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多部门参与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惊人威慑力。
此外,媒体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将电信诈骗作为一项长期的报道工程来建设。遇到重大电信诈骗案件,要做好议程设置,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再者,与电信诈骗相关的企业,因业务原因,天然掌握用户信息,更应积极参与到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列中来。
2.成果共享:治理电信诈骗的终极目标。
任何治理体系的构建,落脚点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在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为制造壁垒。否则,会损害到因共同的目标形成的利益联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层级是服务增效。具体就治理电信诈骗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电信企业,银行等,在协助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准,提升技术安全级别。以民生为向度的服务供给,是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径。
譬如银监会与公安部研究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受害群众,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实践推进
电信诈骗是社会“顽疾”,治理起来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社会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去推进。除了理论上行之有效的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从技术、管理、立法和舆论监督等多个具体层面着手。
1.技术引领:大数据、实名认证等实时反馈。
电信诈骗寄生于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那么,回归到技术本身,能否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来阻断已经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很多监管难题都是依托技术进步才找到了解决之道。治理电信诈骗,离不开以信息化治理为基础的技术支撑。
譬如,据广州日报报道,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研发了“诈骗电话预警系统”,当用户接听或拨打疑似涉骗号码时,用户的手机屏幕就会同步显示该号码已被标记为诈骗电话,提醒用户谨慎接听。这种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从侧面打击电信诈骗,见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电信、银行等,要加快推进实名认证。进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证件核验技术手段。同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深化实名认证,让多重验证聚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实名制只是准入,之后还需要企业引入并匿名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模型技术,此外,还需要不断升级业务系统,防止黑客攻击。
2.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无缝衔接。
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有必要针对电信诈骗,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尽早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类别,保护措施等。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来保护个人信息,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同时,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纳入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等。立法、执法、司法无缝衔接,才能确保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舆论监督:媒体作为与公众参与合力推动。
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还需要引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理应时刻以民生为本。电信诈骗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媒体作为社会的“眼睛”,要敢于对于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电信企业、银行等不作为,予以曝光,督促其积极作为,共同给力,解决民生顽疾。
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就电信诈骗中的热点,做好议程设置。此外,可以设计专门的防骗APP,开辟专门的通道,收集线索。还可以开辟举报平台,政风行风热线,鼓励公众参与。在传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类传播,定向传播,譬如,可以与高校合作,社区合作,制定针对特定人群的防骗报道、防骗常识等。还可以及时引导舆论,避免因个别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电信诈骗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社会问题通过社会化治理模式,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只是在这个寻求解决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参与,达成共识。
注释:
[1]谢宗晓、林润辉、王兴起:《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学》2013年3期
[2]林元庆:《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识和网络舆论监督――兼论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新闻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宁:《关于网络通讯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年13期
[5]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2期
[6]谢连觯骸兜缧耪┢的防控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14期
【网友热议】
高霞:徐玉玉事件侧面凸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漏洞。该事件之所以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在于其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贫困家庭,其生命的陨落,引起广泛的同情。希望悲剧不再重演,所有与之相关的部门能够从这一事件中看到切实的社会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给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综合措施,不断加以完善。
李欢:电信诈骗、骚扰、推销是信息时代的切肤之痛,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强,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为疏忽,上当受骗。徐玉玉事件,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信息安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社交平台痛陈遭遇,要求彻查电信诈骗,肃清通讯环境,这对于信息安全相关措施、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触动。
杨虹磊:电话诈骗案发生后,一些专家总是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诚然,个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从源头上就堵住电信诈骗,问题就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因此,单纯的呼吁人们提高警惕来应付日益多变的各类诈骗,这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也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信任度。所以,面对屡禁不绝,越来越猖獗的电话诈骗案,需要制定法律,来进行更细致的指导和规约。
李克伟: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景纯:徐玉玉事件虽然是发生在山东省,但是湖北的媒体也应该紧跟热点,结合本地实际,采访本地受骗者案例,再找专家给予指导,或者通过深度报道做调查和对策,或者通过微信、微博、专版等形式介绍防骗知识。纸媒可以宣传一些网络安全典型,做防骗知识小贴士等;网媒可以通过访谈、漫画、动画、H5等形式提醒大众提高安全意识。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开发防骗APP。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
作为检察机关公诉人,于2015年参与办理李某某等十七人电信诈骗案。2016年6月,本院又受理陈某某等150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该团伙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内设回访部、话务部、财务、人事行政、仓库等多个部门,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推广相关减肥瘦身、美容丰胸产品,由接线员或者话务员负责一次性销售及收集客户资料,并将获取的客户资料输入电脑系统进行流转。回访部人员根据公司相应的抬单剧本,互相扮演不同角色,互相配合进行诈骗。案件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一万余人,涉案价值高达1.5亿余元。该案范围广,金额大,取证难,本人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取证,固定证据,并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上述电信诈骗案件,对于该类诈骗案件侦破、批捕、审查起诉、裁判中的难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研究,以期对以后办理该类电信诈骗案件有所指引。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在作案方式上传统诈骗不同,是利用通讯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模板化,作案人员团伙化,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
(一)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且翻新速度快
诈骗方式系诈骗团伙根据各地诈骗版本精心设计,诈骗行为人人手一份,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学习,且根据经济、时事等情况,不断更新,电信诈骗方式从以前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已更新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甚至银行卡涉案(洗钱、贩毒、涉黑)等,到冒充主任、教授等以推销减肥产品为幌子,后虚构被害人身体有毒素,不排毒可能得癌症死亡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游离于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新型电信诈骗模式。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职业化水平较高
前期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广泛撒网,到被害人主动联系,登记个人信息,行为人冒充各类身份联系被害人并相互配合,后通过仓库发货,使用套卡取款转移赃款等进行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系按照公司化运作,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且相互之间称呼化名。
(三)诈骗对象的广泛性
电信诈骗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通过短信群发、电话随机拨打等方式来散布诈骗信息,但部分犯罪团伙设计虚假商品宣传网站,有的甚至通过媒体播放虚假广告,在广泛的群体中等待不特定的人上当受骗。这种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的范围更加广泛,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四)诈骗行为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利用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远程诈骗活动,同时,行为人从虚假信息到诱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整个诈骗过程均发生在虚拟信息空间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接触,是一种远程的、非接触性诈骗,且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这使得案发后对行为人的指认造成困难。行为人得手后一般使用银行卡套卡及时将诈骗资金取出、转移,并在被害人报案后,就不再使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套卡、手机卡等,使得警方查控、追踪此类犯罪难度很大。
二、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
(一)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鉴于电信诈骗的特殊性,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时间和依法做好电子数据提取工作,包括诈骗的文字、语音聊天记录、资金流向和被害人的信息等。
(二)及时做好现场勘查和扣押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诈骗团伙一般均集中办公,没有相对独立诈骗场所,就是聚集在一大间隔成的数个工作区域内实施诈骗行为,相互之间对对方行为均知晓,没有隐私和秘密,对证实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诈骗故意具有较强证明力。扣押的作案电脑、诈骗剧本、低价劣质保健品等物证,通过后续侦查提取诈骗记录,鉴定产品是否假冒、低价劣质等,以印证整个犯罪团伙主观上存在诈骗故意。
(三)全方位固定工商登记、银行卡、物流、产品等证据
为逃避打击,犯罪团伙一般冒用他人身份注册公司,公司实际注册地和经营地也不一致;使用购买的套卡收款,并及时转移资金;使用虚假发货地址和发件人;产品几乎全部系假冒低价劣质产品。
(四)注重言词证据和诈骗记录细节审查
电信诈骗系非接触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未见过面,电信诈骗次数和人数也众多,务必对作案细节仔细审查,犯罪细节描述的一致性对证据认定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实际身份和冒用身份情况不一致,被害人被骗时自报身份和实际身份也可能不一致,应就银行转账记录、电话记录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
通过固定上述证据,以证实诈骗团伙主体的身份,在诈骗团伙中作用地位(主犯、从犯)、诈骗的主观故意、诈骗的客观行为。
三、电信诈骗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究
(一)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刑事诉讼法上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而电信诈骗属于通过电信、网络等媒介的财产犯罪,所以在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被害人被骗地。但因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一个地区的被害人可能仅有一名或几名,且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本地公安机关受理诈骗团伙案件几乎为零,如何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打击涉及全国范围电信诈骗犯罪。本人认为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打击效率,应坚持主要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被害人所在地管辖为补充。
(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区别问题
电信诈骗案件也有产品,表象上也有交易行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有质的区别,如何甄别两者区别,揭开诈骗的丑恶面纱非常重要。
在诈骗罪中,行为人意图通过被害人履行获取被害人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义务,或者仅是象征性履行义务,交付部分低价劣质产品仅是用来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
在民事欺诈行为中,行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通过民事履约行为实现的,只不过这种履约行为是有一定瑕疵的,但总体上,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的。
具体到个案,应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该犯罪团伙的运作模式、行为人假冒的身份、销售产品是否为假冒低价劣质产品、资金流向等诸多方面来认定。
(三)诈骗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问题
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通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实施犯罪,电信诈骗罪中往往也有假冒低价劣质产品的销售,两罪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我们结合交易意图、交易价格和被害人受骗原因及犯罪客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问题
辩护人和被告人辩称,诈骗团伙公司规模巨大、管理规范,自己仅是普通员工,并有底薪,认为诈骗行为系公司实施,和自己无关。本人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在正常经营业务外存在犯罪行为,而非以为实施犯罪或主要为实施犯罪而成立。具体在诈骗团伙成立的公司,往往一开始就是假冒他人身份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目的也主要为实施诈骗,在诈骗行为以外无其他实质性经营业务,公司仅是诈骗团伙华丽的伪装。故认定是否系单位犯罪,应从诈骗团伙公司成立目的、运行情况等多方面分析。
(五)共同犯罪问题
电信诈骗往往由多人共同实施,其中以犯罪团伙作案为主,电信诈骗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等首要分子应对所实施的全部诈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比较疑难复杂的问题是电信诈骗案件中具体诈骗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电信诈骗的实行犯最常见的两种行为模式是平行式和渐进式,[2]渐进式与平行式区别在于平行式多个行为人针对的是不同的诈骗对象,而渐进式一般是多个行为人针对同一诈骗对象。
1、平行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平行式诈骗指多个犯罪人受同一人指使或多个行为人共同预谋实施诈骗行为,但多个行为人不是针对同一对象实施诈骗行为,而是各自针对不同的被害人,互相之间没有交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他人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争议较大。需要从是否存在共谋以及共谋内容的明确程度、行为人事前或者事中的表现、是否具有共同分赃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如事前无共谋,事中无帮助行为,事后未分享诈骗收益,不认定为共犯。对于无共谋,也无帮助行为,仅为业绩考核而分享部分诈骗收益,因无具体诈骗行为,也不认定为共犯。
2、渐进式诈骗中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渐进式诈骗指针对同一对象,先由部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之后为了非法占有更多的钱财,其他行为人加入继续实施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从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先行为人造成的状态、分赃情况、先行为人是否完全退出等多方面研究。如先行为人因实施前行为为后行为人的诈骗作了铺垫,并分享全部业绩,对整个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先行为人在后行为人加入后完全退出,并不分享后行为人实施诈骗产生的收益,对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后行为人和先行为人事前无共谋,也仅分享自己实施诈骗行为的收益,仅对自己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则承办全部刑事责任。
(六)帮助取款行为人行为定性问题
在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问题上,争议主要集中在是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关于电信诈骗犯罪的多数裁判文书对此没有进行说理性的论证,而直接将帮助取款人的行为认定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和实施共同诈骗的行为。[3]辩护人或被告人提出的意见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告人仅知道帮助取款的钱来源不合法,但不知道所取的钱是何种性质,其主观上不清楚所取款项是诈骗得来,其事先亦未与电信诈骗行为人进行共谋,只为赚取少量佣金,帮助取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共犯主观要件,客观上也未参与实施任何电信诈骗的行为。二是被告人帮助取款时诈骗犯罪已经结束,成立既遂,被告人仅是在他人诈骗行为完成后,实施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被告人事后帮助取款行为不构成诈骗共犯。
电信诈骗中,对于帮助犯证据审查与实行犯不同,其审查证据重点在于主观方面,即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审查可以采用推定的方法,重点审查的基础事实主要包括:(1)通过帮助犯供述、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证据,审查双方之间有无共谋或者在实行犯共谋时帮助犯是否在场;(2)是否曾参与过其他类似的诈骗犯罪;(3)办理银行账户(是否套卡、银行卡数量等)、汇取钱款(是否在凌晨、有无伪装等)的具体情况;(4)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系亲属、朋友或者是单纯的雇佣等等。通过基础事实,特别是细节方面的审查来推定帮助者与实行犯是否具有共同故意,从而确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共犯。如果确实无法证实有共同故意的,但其行为构成其他犯罪,可以按照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七)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是否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问题
在审查起诉和庭审中,部分人辨护人辩称部分保健品是真的,部分被害人陈述使用后有效,这些产品成本和物流成本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本人认为,各行为人主观上均有诈骗的犯罪故意,所涉相关产品均系为实施诈骗而采购的低价劣质或假冒产品,是为实施下一步诈骗犯罪所作的铺垫,且各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让被害人限于错误认识购买产品而受骗,故假冒低价劣质产品和物流成本仅是行为人诈骗的工具,金额不应扣除。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J].人民法院报,2016-10-8.
关于网络诈骗的注意事项范文
电信诈骗作为舶来品,进入大陆后屡禁不绝
电信诈骗,最早于上世纪90年代在台湾出现,最初主要通过传递虚假的“刮刮卡”、等中奖信息的形式作案,当时的诈骗手段较为简单,作案范围也相对狭窄,主要在台湾本地进行。
进入2000年以后,为了改善两岸通信条件,台湾移动电话业开始在福建建立信号台,进而方便了两岸人们的通信。同时,这也为台湾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开辟了新的诈骗路线,他们纷纷将诈骗基地转移至福建,从福建向台湾岛内的人实施诈骗。
自2003年开始,台湾反诈骗呼声越来越强烈,加之台湾当局开始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使得台湾的诈骗市场空间越来越小。因此,电信诈骗也顺势调转方向瞄准大陆。泉州安溪就曾发展成此类犯罪的大本营,亚洲最繁忙的基站即坐落于此地的魁斗镇。2005年左右,电信诈骗逐渐向中国其他经济发达省份渗透,之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蔓延。
电信诈骗愈呈现集团化、职业化特征
所谓电信诈骗,学界也没有给出定义,一般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转账的行为。总之,就是通过通信方式,向你传递一个欺骗性谎言,假借为你获利、止损,或以亲朋身份寻求帮助,博取信任,骗取钱财。
这些年来,电信诈骗手法不断翻新,利用社保、邮局、公检法、银行、医院、计生、老师等名义,以及假借“中国好声音”、“天天向上”、“快乐大本营”等热门电视节目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有针对性诈骗的行为屡见不鲜。
电信诈骗团伙成员之间按照公司化运作,分工明确,互不交叉。一般有五个层次的人员:一是境外核心人员。据统计多为台湾籍,此类人员负责编制诈骗模板;准备作案所需的器材设备、银行卡;从内地物色、招募“接线员”,并将“接线员”带到诈骗场所培训和管理。
二是技术支撑人员。一般由核心人员从网络招募,或经圈内人员介绍加入。他们负责通过互联网,远程为诈骗团伙安装并维护VOIP(网络电话)软件和“透传软件”,并保证诈骗团伙的电话能顺利接入内地的电话网络。
三是专业拆账人员。在核心人员指挥下,将全部赃款拆分――若在境内取款,一般拆解为单笔2万元以下(方便在ATM机上取出),以确保能在一天内转移全部赃款。
四是取款人员,也称为“车手”。车手一般事先潜入各地待命,拆账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银行卡到ATM机取钱,最后赃款会流入地下钱庄。
五是关联作案人员。大量的不以团伙成员真实身份注册、与犯罪团伙毫无身份关联的银行卡,是诈骗成功的保障,也是每个电信诈骗团伙必备的犯罪工具。电信诈骗团伙这一“刚性需求”,近年来逐渐催生了专门提供银行卡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渠道获得大量银行卡,通过地下渠道贩卖给诈骗团伙。
打击电信诈骗,但收效甚微
2010年,公安部组织3000余名警力,协同台湾警方联手摧毁特大电信诈骗犯罪网络群,捣毁诈骗窝点及地下洗钱场所124处,仅长沙就出动警力2000人,抓获台湾籍嫌疑人近200名,捣毁窝点22个。
类似这样的集中打击,在2011年也有不少,但是效果如何呢?根据公安部的一份文件披露,2012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共17万余起,造成损失80多亿元。比2011年10万余起、40多亿元分别上升70%、100%。电信诈骗近年来已经呈现猖獗之势。就在2014年1月6日,广州市公安局曾通报了两起特大电信诈骗案,两位受害人分别被骗走2700余万元和485万元。
事与愿违的背后,和我国电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分不开。截至2012年,全国电话用户达到13.9亿户,电信业务收入完成10762.9亿元。以此为载体的电信诈骗,也繁荣昌盛。
电信诈骗难根治三大国有通信企业难脱干系
谈及电信诈骗受害者,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他们“笨”,不然也不会上当。根据武汉警方对2013年下半年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件分析,武汉发生的20万元以上电信诈骗案受害人中,55岁以上的老年人比例最大,占78%。老年人防范诈骗意识淡薄,所以更容易受骗。
而谈及电信诈骗的办案难度,公安部门也是一肚子苦水。“由于电信诈骗属于‘非接触式’犯罪,环环相扣,很难留下诈骗的确凿痕迹,又跨境,为警方办案带来困难。”上海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杨维根介绍,“另一面,由于电信诈骗不受地域和空间限制,使得发现、跟踪和抓捕有很大难度,破案成本非常高。”所以有人说,公安打击不力是电信诈骗猖獗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这些都不是电信诈骗难根治的主因。老年人防范意识淡薄、公安机关办案难度大,都是让电信诈骗变得更容易的原因,但不是造成电信诈骗的原因。电信诈骗难根治,主要原因要从电信诈骗的渠道上去找。
先看一起案例。项先生是浙江台州人,一直在杭州笕桥做服饰生意。2012年11月20日,项先生接到电话,一名自称是福州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的人对他说:“你的社保卡在福州违规使用,已经被警方冻结。等会儿会有相关民警与你联系。”项先生回想了一下,自己从来没有在外地看过病,这肯定是骗子。但过了几分钟,他办公室的电话再次响起:“我是福州市公安局的民警张某,你不但社保卡有问题,银行卡也有问题。一个贩毒集团打了250万到你的账号上,你已经涉嫌洗黑钱,如果你要洗脱罪名,必须接受审核。”这时“张警官”再次说道:“你如果不相信我们是公安的话,可以用手机打114查询。”
这个时候,项先生一边接听对方的电话,一边根据来电显示的号码,拿起手机拨打了福州的114。果然,114工作人员回复说,这是福州市公安局的电话。这下项先生相信了对方,赶紧向“张警官”求助。“张警官”很镇定:“你不要急,我帮你把电话转到福州市检察院高检察长那里,要不你问问他,看有什么解决的办法。”随后,电话转到了“高检察长”那里,“检察长”说,“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你把账户里所有的钱先全部转到我们的安全账户,由我们进行鉴别,看你的每一笔钱是否合法。”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当天下午,项先生通过网银,将399万元分6次汇到了几个账户里。
在项先生完成网上转账后,对方立即通过韩国、日本、台湾三处的网络,将399万元从网上转账到447个银行账号中,且都在台北取款。1个小时内,所有钱被取完。或许你会觉得这样的骗术太拙劣,但是问题来了,在当天项先生接的电话中,来电显示的对方号码为13059187557705(87557705为福州市公安局总机号码),项先生通过0591114(0591是福建福州区号)查询,结果该号码确为福州市公安局总机,这是怎么做到的?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透传”线路,可以实现任意改号。因此,在受害人电话上显示的号码是已经修改好的号码,只是在区号前面多了一个0。所谓“透传”线路,最早是为配合特殊部门工作,对号码进行保密。目前,这项技术由国内主要通信运营商掌控,主要是为了方便部分单位进行信息群发使用。而电信运营商为牟取利益,将“透传”线路以高于普通线路两倍以上的价格,租用给多个二级服务商,二级服务商又将该线路租用给更多的三级服务商。在大部分电信诈骗案当中,犯罪嫌疑人就是租用三级服务商手中的“透传”线路进行诈骗的。
这种用改号方式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例还有很多,有些和我们密切相关。现在春运火车票是一票难求,一些买不到票的人只能在网上搜索“黄牛”信息。当你联系上一个票贩子,问是否有回老家的车票时,他告诉你有(这个时候已经掌握你的电话号码),很多时候因为有事离不开,我们又只能拜托亲朋好友帮我们跑’一趟,拜托的人到了约定地点肯定还要再打电话给“黄牛”(他又掌握了你朋友的号码)。现在,假“黄牛”真诈骗者就用改号的方式,冒充你的朋友给你发一条短信,让你迅速打钱到某个账户,你一看是朋友的号码,又是你拜托他去买的票,自然毫不犹豫地打钱过去。
公安部五局2012年曾公布过一个数据,“近年发生的电信诈骗案中,使用改号电话作案的占90%以上,电信诈骗团伙99%在国外,租用国内通信部门的信道后,通过国内某一城市端口落地,再跳过多个基站接入受害人所在城市。”
不仅如此,在诈骗短信方面,电信诈骗团伙也都是依托电信运营商所搭建的平台,其中存在多层、层层转包的问题。群发垃圾短信、诈骗短信,已经成为各运营商创收的重要来源。“去年某手机系统安全软件累计为2.2亿用户拦截垃圾短信712亿条,其中欺诈类、违法类短信占54%。”
公安部曾向工信部了解,境外改号电话的识别、拦截,诈骗短信、垃圾短信的封堵、过滤,技术上是可行的。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不可行的,这背后的利益方显然是三大国有通信企业。
个人信息泄露是电信诈骗的帮凶
2012年12月11日,秦皇岛市抚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对当地一个临时搭建房屋例行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伙同邢某等15人,在这家出租房内通过架设虚假电话号码,以北京电视购物中心回馈物品为名,骗取受害人邮寄费、包装费、广告拓展费。据犯罪嫌疑人赵某交代,他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每个从两分到两毛不等。根据公民准确的个人信息,给机主打电话以取得信任,继而实施诈骗行为。
据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昌明统计,诈骗案件,有七成以上与公民信息泄露有关。湖南公安机关日前查获了一家非法调查公司,名字相当唬人,叫做“中国资源部”。该公司收集的公民信息更是惊人,初步估计总量超过1.5亿条。其中一个名为“浙江富豪20万”的数据包内,详细列出了富豪们的家产、手机号、住址等,隐私一览无余。
据悉,2010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了十余件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二十多家商务调查公司因涉嫌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被查,五十多名从业人员被警方刑事拘留。据了解,通讯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在众多泄露手机号码信息的通讯公司“内鬼”中,除了公司中层外,还有中级座席维护、商务客户代表和客服中心职员等不同级别的员工。
事实上,个人信息的暴露与出卖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从2003年我国开始组织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到2008年9月草案呈交国务院,在千呼万唤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至今仍未出台。在采访中,还有手机用户表示,手机实名制实施之前应该先解决证件“李鬼”。因为如果不法分子用假身份证办一个手机号,作案后全部都与己无关,手机实名制在执法上就起不到作用。
电信诈骗利用了人的心理弱点
电信诈骗的剧本深谙人的心理弱点,充分利用人们好奇、怕犯罪的心理,步步设置陷阱,把人们绕进去。对付电信诈骗这类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接到陌生电话时不予理睬,马上挂掉,不给犯罪分子任何机会,对犯罪分子提到的所谓“你可能涉嫌犯罪”,最好的心态就是“宁可信其无,不可信其有”。
人们都是有好奇心的,当接到骗子打来的电话时,受害人很想知道发生了什么。一旦这种心理萌发,就很容易被犯罪分子一步步牵进去。
除了好奇心,诈骗犯罪也利用人们害怕犯罪的心理。老百姓一被别人说你犯罪了,会立即触动常有的防卫心理,因为谁也不愿被别人说犯了罪,就会去辩解,结果一辩解,对骗子透露的个人信息就越多,个人信息透露得越多就越容易被骗子利用。所以,当老百姓调动自己的防卫心理机制去表白去解释时,反而给了骗子更多的机会。
要记住,天上绝对不可能掉馅饼,中奖、低价产品,遇到这些诈骗信息或接到诈骗电话时,从萌芽状态开始剪除掉。
防范电信诈骗“三不一要”
不轻信: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手机短信,不管不法分子使用什么甜言蜜语、花言巧语,都不要轻易相信,要及时挂掉电话,不回复手机短信,不给不法分子进一步布设圈套的机会。
不透露:巩固自己的心理防线,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违法短信的诱惑。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可拨打110求助咨询,或向亲戚、朋友、同事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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