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法律的关系范例(3篇)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范文
其实,关于制定《校园法》的呼声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出现了,2000年8月22日《中国教育报。文化周刊》头版头条曾刊载长篇文章《呼唤
本文拟从明确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主要教育社会关系入手,在分析我国现有教育法律法规及其作用领域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法律“空白”,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教育立法的设想和建议。
一、当前我国主要存在哪些教育社会关系
从法理上讲,一部法律的产生与存在主要取决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法规也不例外。那么我国主要存在哪些教育社会关系呢?在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活动中的最基本的主体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国家的身份则是管理、监督和调控者。这样就至少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教育社会关系:国家与教育者之间的关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但由于教育类别和教育者的差别,又进一步出现了一些更加具体的教育关系,如义务教育关系、高等教育关系、职业教育关系,公办教育关系、民办教育关系等,由此形成了错综复杂、相互交叉和交错的各类教育关系。不管如何复杂,在教育关系中,国家、学校、教师和学生这四个基本主体是不可缺少的。对重大的教育关系,都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从而确保其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教育秩序的稳定,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其作用领域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义务教育法》(1986年)、《教育法》(1995年)、《职业教育法》(1996年)、《高等教育法》(199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教师法》(1993年)。另外,还有国务院的一些配套行政法规,如《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教育部的配套规章主要有《教师资格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它们共同构成我国当前教育法律体系,其中上述六部法律构成了当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教育法》是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作为教育法体系中的“宪法”,规定国家教育方面的基本政策和大政方针,原则性比较强,对全部教育法律法规起统帅作用。
《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设计,显然是适应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这三大教育类型制定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学校、家庭和学生个人在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但主要是国家和政府责任,因为义务教育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义务和责任。《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则分别规定国家对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基本要求,规定相应的教育方针和发展方向同时也比较原则地规定学校和学生在教育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然,从逻辑上看,这三大教育类型的划分并非建立在同一标准之上,类别和层次上有些混乱。
《民办教育促进法》则是从举办者的角度,为了促进民间办学而制定的,调整民间办学的基本关系,规定国家对社会和民间办学的基本政策,以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师法》则是针对教育者之一的教师制定的,主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中教师的资格要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的教育行政规章,均属于配套实施性法规文件,具有从属性。
三、我国教育法体系中还有哪些法律空白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三大最基本的教育社会关系中,关于国家与教育者关系和国家与受教育者关系的法律是非常健全的,从《教师法》的内容来看,也主要是涉及国家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相关制度,是宏观管理方面的一部法律。而调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关系的法律法规则非常薄弱和欠缺。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主要涉及微观教育管理及教育活动运作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上述教育法律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这些方面的规定,但总的来讲,都是从宏观上规定的,条文过于简单、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更有许多领域无法涉及到,造成明显的教育领域的法律“真空”。如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性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内容等等,这些都是微观层面的重大而基本的法律关系,它直接涉及到学校权力、学生利益和教师利益的保护问题。由于学校管理权的性质不明,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即使有异议,也没有法定的救济渠道,学校管理权成为没有正常监督的法外之权。另外,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也使学校在许多事情上感到不知所措,从某种意义上讲,近来频繁出现的校园恶性案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明确,造成知情不举,从客观上怂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尽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教育部于2002年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家庭和学生在学生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它的法律效力比较低,仅属于部委规章层次,大大地限制了它的实际作用的发挥。
因此,我国目前应该针对教育法体系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制定一部法律,主要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调整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学校权力纳入法律的监督范围,让学生和教师对学校处分及其他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明确而畅通的法律救济渠道。
四、应尽快制定《学校法》而不是《校园法》
填补这个法律空白所需要的法律,其实并不是现在人们普遍呼吁的《校园法》,而应该是《学校法》。因为学校是教育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它上与国家相联系,左右与社会发生关系,对内与教师和学生发生关系。学校才是完成国家教育教学任务的重要主体,它是实现教育方针的重要的组织者和实施者。而作为学校教育载体的“校园”仅是物化的东西,它无法承载如此众多的教育教学任务,校园仅可以作为教育关系中的客体而存在,与它相联系的社会关系是单纯的和有限的。如果制定《校园法》,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远远不及《学校法》更为广泛和深远。
其实校园出现淫幼案,仅仅是学校问题的一个方面。其主要原因是学校对小学生自我保护教育的缺失,对学生考试考核的方式和标准存在重大缺陷。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学校教育仍然在不同程度上扼杀学生的个性和创造力,客观上培养了他们亦步亦趋、唯唯诺诺的保守人格。学生对教师言听计从,而学校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多因为学生的年龄小而不信以为真,只信教师,不信学生。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根源在于,在法律上,学校应对学生承担的安全职责和义务规定不明确,学校在管理学生中的角色定位模糊。
近来不断反映出来的学校问题还有更为深刻的内容,就是学校权力的性质问题。之所以出现学生因怀孕被开除而学校被法院驳回的现象(给人以“法外治权”的印象),是因为学校权力目前还是一个比较模糊不清的概念,哪些是自治权、哪些是法律授权,如何监督,都不明确。这也造成学生在学校遭受侵害,而学校仅仅作为旁观者而存在,大大减弱了学校的责任意识。学校错误地认为,在校园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纯是执法部门的事情,至于执法部门能否及时发现予以打击和制裁,也与学校无关,于是在有的学校发案后并没有积极主动地报案,而采取不管不问、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无所谓态度,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制裁,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
教育与法律的关系范文篇2
关键词: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学生管理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而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三要素组成,即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象是在校大学生,管理的内容则涉及在校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现行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随着高校管理法制化、收费制度和后勤社会化等一系列改革,以及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大学生状告母校的司法实践,高校与学生具体法律关系有待于厘清。本文将重点阐述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将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定位为民事契约与行政管理关系,这对于妥善处理当下司法实践中学校与学生权利纠纷、提高高校学生管理水平、改善高校育人环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理论学说
1.民事契约说
这种观点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作为独立的事业型法人,享有办学自,依法享有自主招生、专业设置、招聘教师、奖惩学生、收支费用、管理国有及自有财产的权利;学生享有自主决定报
考学校及专业类别、缴费上学、接受高校服务和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与学生的行为受合同的调整。学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即表明作出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服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缴费上学的承诺。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表明学校按要约邀请―招生简章上的说明履行自己的要约,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使学生圆满完成学业。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违反合同,学生不履行遵守校纪校规的义务,则学校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给学生以处分,学生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学校不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则学生行使权利,如请求权、申诉权甚至使用诉讼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2.行政法律关系说
这种观念认为,高校和大学生双方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高校作为教育者,是法律授权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29条的规定,教育者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
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与把高校定位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种关系的界定认为,高校的行政法律地位体现在:
(1)高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具有同教育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
(2)高校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的职权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认为,把高校里的教育管理关系确定为行政法律关系有利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将双方的关系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在学校行使教育管理权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受依法行政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制约,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在一定条件下学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受教育权,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原则、证据原则等都可以为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的学生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3.双重法律关系说
很多学者通过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过程中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即部分为民事法律关系,部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高校作为事业法人,提供各种教学和生活设施,学生可自主选择使用,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如果因此侵犯学生的民事权利,学生完全有权直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司法救济。行政法律关系是因为高校基于法律授权而行使一定职权,在处理行政事务中与学生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不能全部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否则将会妨碍高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所以只能是部分行政法律关系排斥司法审查,部分通过司法救济获得救济。
4.特别权力关系说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性质,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一理论始于19世纪末的德国,其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公共团体是行政主体,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相对人享有概括的命令强制权力,而另一方面负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在法律救济上,排除司法救济途径。这一理论为学校获得对学生概括的支配权力提供了依据,但是在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严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
一是学生承担各种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的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二是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这样的结果,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避免外部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必然给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带来更大的不公。
况且,学校与学生之间也确实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在德国,行政法学界继而又提出了几种学说,其中较有影响的一种学说,是把特别权力关系区分为基础性关系和管理性关系,也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区分为基础性关系和管理性关系。对涉及到基础性关系的决定,如入学许可、学校毕业分配、参加考试许可、博士学位授予、退学或开除、留级、拒发毕业证书等,均认为是可诉。对于一般的管理关系,如学术研究、成绩评定、服装仪饰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均认为属于行政规定,则不列入司法审查范围。
二、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厘清界定
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义为双重法律关系,因为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教学、后勤和管理方面。就教学和管理而言,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管理关系分为两种:内部管理性质的校务行为和公共管理性质的行政行为,这两种行为中高校分别行使自主管理者和行政主体的职能。
学生入学后,成为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高等学校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履行教育义务和管理职责。在报名注册、学籍管理、纪律处分、证书发放、财产管理等方面,高等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判断,以学校名义对学生决定和命令,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这些命令和决定的实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学生作为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和服从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这样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构成了一种以权力服务为基本原则、以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特征,因此,它属于不平等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的学生,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依法具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高等学校的学生年龄一般都在18周岁以上,是法律上的成年人,入校时经过了严格的体检,一般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与高校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
这样我们可以推断,在教育管理工作中,高校与学生也存在民事关系。近年来学生因不满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对学校提讼的情形屡见不鲜。实际上,学校收受学费,就应该保证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教育服务有瑕疵就应该承担违约资任。所以说,教学行政管理中又蕴含了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法角度看,当高等学校把教育作为一种特殊“产品”投向社会,学生通过报考和招生录取进入高校后,就自愿与高校达成教育共识。双方会因教育权、经费使用权、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在共同意思表达的基础上,构成某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如果把录取通知书视为买卖特殊“产品”的要约,那么学生的交费和高校的收费行为,就可以视为双方对买卖特殊“产品”要约的承诺。在接下来的教育教学活动中,高校必须为学生提供教育、饮食、住宿、图书资料查阅、仪器设施设备利用等一系列的服务;学生也必须遵守行为规范,好好学习。这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事实。高校与学生基于这种民事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流转为内容的特殊契约关系,就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厘清的重要意义
分析证明,高等学校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客观上构成了性质不同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对主体的权利义务设定不同。高等学校与学生虽然同为教育主体,但在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因各自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因此,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构建和谐校园,有着重要意义。
1.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清晰界定,可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时,高校依法履行教育者身份,履行教育者职责,学生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高校相关文件,履行学生义务,遵守学校规定;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时,高校作为契约一方,应保证在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约定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学生在自身合法权利受侵时,可依法提起相应诉求。
2.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理想信念教育的开展
高校管理中应体现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学校管理的价值取向,必须高扬教育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服务于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在高校管理工作中坚持法治精神,厘清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可以促使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认知和贯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维护人的权利的意识,是高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辅导员明确自身所处的身份地位,了解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同时提升对工作性质、师生关系的正确认知。
3.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学生管理工作实现有序化
学生工作者只有在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才能使管理权力的运行实现程序化、规范化。从实体意义上来说,法律关系的清晰对于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发挥了引导性作用,制定相关规定时,能有效遵守人性化、法制化的原则,才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和约束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接受监督”。学校章程是学校自主发展、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也是教育法制体系的延伸和组成部分,对学校内部机构活动具有确定的规范性。“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学校管理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不断推进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规范的管理操作程序。
4.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厘清有助于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创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正当程序是高校依法治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程序合法是高校依法治校过程中遵循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坚持正当程序原则,是管理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保证。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避免管理过程中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从而保证管理过程的合法性和高效性。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纪学生做出处罚时,必须具有符合法治精神的严格程序,诸如程序、调查程序、做出处罚建议程序、辩解和申诉程序、听证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程序等。处分学生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时,应当实行公开的咨询、听证、答辩程序,必须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
总体来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高等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活动中,与学生构成了不同性质的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界定高校与学生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加强高校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实现学生管理工作有序化、加快高校的法制化进程,实现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文明的法治校园,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建明.论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对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意义[J].高等教育研究,2010(5):30-34
[2]苏万寿.学校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性质与法律救济[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1999,(3)
[3]于亨利.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探析[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34-36
[4]卢祖元,陆岸.高校与学生的双重法律关系[J].苏州大学学报,2001,(4)
[5]孙曼曼.论高校多重身份的具体范围及行为时的法律问题[J].西安科技大学学报,2011(6):153―155
[6]昌兵.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研究[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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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法律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教育法学;范式;研究对象;学科性质
“范式”又译范型、规范,这一概念为美国科学哲学家T·库恩首创。所谓的“范式”是指为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提供模式的特定科学成就,或者说是多数或全部研究者所认同的一套成文或默许的制度,包括学科的术语、理论、方法、假设、论证方式、操作规则等。因此,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构成了学科范式的基本内容。
1.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目前,关于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对教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一门法律学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问题,但仅此却远远不够。教育法律问题不是孤立的,它与教育思想、教育制度、教育行为等密切相关。教育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教育法律发展的规律,教育法律规律本身不能构成教育法学研究的对象。“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的外延过大,教育领域中的有些法律问题就不是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不是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而是刑法、宪法或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本文认为: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教育法学,有必要先界定几个概念。
1.1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的概念
教育法律思想是关于教育法的关系、规范和设施的本质和作用等方面的理论、观点的总和。是经过人们理论加工而形成的,具有思维深刻性、抽象概括性、逻辑系统性和现实普遍性的教育法律认识。教育法律思想分为理论型、政策型和实践型三类。(1)理论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一种以抽象的理论形式存在的教育法律思想。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的出现是现代教育和法律发展的结果。理论型教育法律思想是现代教育法律不断变革、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动因。(2)政策型的教育法律思想,是指体现于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思想,这是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和发展教育事业的过程中,以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表达的思想。政策型教育法律思想既有实践意义又有理论价值。面对当前教育法律事业的发展和现实教育法律实践活动的开展,也强调思想概括性、逻辑严密性、客观规律性等等。(3)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指由教育法律理论工作者或实际工作者面向教育法律实践进行理论思考,以解决现实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思想。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以它对教育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解决教育法律活动的技术、技能和方法问题,而实现了教育法律思想指导和服务于教育法律实践的功能。实践型教育法律思想是教育法律思想的重要类型,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育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对教育法律实践的思考,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思想,才能对教育法律实践起到理论指导作用。
教育法律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法律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现实中很多的教育法律问题都源于教育制度问题,因此对教育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可以为改善现行教育法律制度提供依据。一般包括对教育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各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本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等。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才能为根本解决教育制度的弊端问题提供思路。
教育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教育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行为是法律调整的核心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教育法正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教育关系的调整。如果对行为这一教育法调整的直接对象没有科学的研究,就无从谈及教育的法律调整。从教育法学角度研究教育法律行为,旨在从宏观上综合研究教育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教育法律行为的一般模式;教育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影响人们行为的各种因素等,为有效地对教育法律活动中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节,提供必要的理论。因此教育法学必须把教育法律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问题是指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教育问题。并非所有的教育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作为一门学科,必须以研究问题为己任,教育法学也不例外。教育法学必须研究教育法律理论问题和教育法律实践问题,这样才能发现教育法律规律,形成教育法律理论,指导教育法律实践。
1.2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法律问题
教育法学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但不是教育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教育法律问题和教育问题、法律问题不能划等号。教育法律问题必须是成为法律问题的教育问题。教育法律问题与教育问题有重合的地方,但更多的是区别。例如,师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属于教育法律问题,而教师的教学手段的改进就属于教育问题;教育法律救济不是教育问题而属于法律问题了。教育法律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教育法律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法律问题中,教育法律问题只占很少部分,法律问题更多的是宪法问题、行政法问题、民法问题、刑法问题、诉讼法问题、经济法问题等。
1.3教育法和教育法学的概念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教育法律的反映和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共同意志和教育利益的体现,其目的是保证和维护教育活动的有效性、有序性和正义性。
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为基础,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一定义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教育法学的主要学科基础是教育学和法学。教育法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问题,以法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法律问题。因而必须以教育学和法学为基础,才能既顾及到教育规律,又不违背法学规律。第二,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这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此处不赘述。第三,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法学分支学科。对于教育法学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边缘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交叉学科,有的认为教育法学是应用学科。通说认为教育法学属于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基于此,我们必须以法律视野来审视教育问题。2.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对于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20世纪90时代以来,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育法学是教育学和法学的共同分支学科,属于边缘学科。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目前,学术界占主流的观点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隶属于行政法学,另一种观点认为教育法学与行政法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是法学的独立分支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占主流地位的是第二种观点,即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分支学科,不隶属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以其专门的研究对象区别于教育学而归属于法律科学;以其特定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宗旨而定位于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以其自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分离于行政法而成为独立学科。教育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这个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分析。
2.1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从研究对象来看,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律思想、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这些研究对象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调整的方法来看,主要通过立法机关的教育立法活动,司法机关的教育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教育执法活动。从研究的思维来看,无论是教育学者研究教育法学,还是法学者研究教育法学,都是从法学的方法论出发,对教育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因此可以说,教育法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正如行政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行政学、经济法属于法学而不属于经济学一样,教育法学也不属于教育学而属于法学。
2.2教育法学不能完全隶属于行政法学,而是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将教育法学看作是行政法学的分支学科。这主要是由于当时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比较狭窄,未能突破行政法学的范围。现在的教育法学已经不能被行政法学所完全包容。行政法学主要研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教育法学除了研究教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外,还要研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是行政法学所不能调整的。教育法律行为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有民事行为。例如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属于教育民事关系。而且目前的教育法学已自成体系,包括立法体系和学术体系。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学位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在学术体系上,教育法学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体而言,包括教育法学学科建设问题、教育法的本体论、教育法的历史发展、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教育法的运行问题、教育法的作用和价值问题、部门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等八个方面。以部门教育法律制度为例,包括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义务教育法律制度、基础教育法律制度、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成人教育法律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黄崴.教育法学[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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