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范例(3篇)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揭示商品内在矛盾的科学理论,虽然诞生于19世纪资本主义初期,但是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经济关系,它仍能指导我们认识和解决现实社会和经济建设中的新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继续深入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更重要的是了解其当代价值,以便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富裕服务。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它是在批判地吸收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基础之上创立的系统的、严谨的和科学的劳动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更是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经济腾飞的助跑器。虽然人类已经进人了21世纪,但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仍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和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并为之提供新思路,因此,不断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当代价值是十分必要的。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
1.商品的二因素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口在人类历史上马克思首次将商品的二因素统一在一起,纠正了以往古典政治经济学在价值上的种种混乱现象,使人们对商品有了更加深人的认识和研究。马克思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出发引申出了交换价值,最终揭示了商品的价值。使用价值就是指商品的有用性或实用性,即商品能够满足人类某种特殊需要的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是由物品本身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属性所决定的,不会随着时间地点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东西,不同物品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它们能够满足人类不同的需要,因此无法进行量化,不能进行量的比较及评价其优劣。使用价值所体现出来的是人类与物的关系,它自身并不反映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它在一切人类社会中都是存在的,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不同的商品彼此之间能按一定的量进行某种交换,退一步说它们之间必定存在某些共同的东西,并且在质上这些共同的东西是相同的,这就是价值。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这样使用价值和价值就共同构成了商品的二因素,成了商品的对立统一体。
2.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
商品之所以具有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即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决定拣如生产飞机,需要有工程师的劳动;生产汽车,必须有工人的劳动;生产粮食,要求有农民的劳动。这种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具体形式的劳动,我们称之为具体劳动。具体劳动不是创造商品使用价值的惟一源泉,商品使用价值是由自然物与具体劳动相结合的产物。具体劳动它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人类虽然在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方法上不同,但归根结底都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皆为这两者的结合物。这种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就是抽象劳动。抽象劳动形成了商品的价值,是价值创造的惟一源泉。抽象劳动体现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彼此分开的两次劳动,也不是彼此毫不相关的两种劳动,而是同一劳动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同时它们是共同存在,共同统一于生产商品的劳动。
3.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也就必须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计算。许多复杂多样的劳动可以通过折合为多倍的简单劳动来计量。劳动量是用劳动的天然尺度即劳动持续的时间来计量的,所以,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我们这里所讲的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生产个别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时,商品的价值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商品的价值量就大。与此同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劳动生产率提高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减少了。最终当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就越多,但其所形成的价值总量却不变,这样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就越少。所以,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4.价值转化为价格
价值是凝结上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的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实现于生产过程中。人们进行价值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用于交换,以取得价格,获得利润,而这个过程的实现不是物自身的转化或转移,它需要州门在依靠市场、通过流通商品来实现,从而形成了由内在形态向外在形态的转变。因此,必然会出现价值与价格不一致,甚至是以假象的形式出现(即现象掩盖了本质),给人一种理所当然的错觉。纵观现实经济领域的种种本质及其现象,我们可以得知价格的本质其实就是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甚至是一种不平等的利益关系,人们以此来获得一种额外利益。
5.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人类从事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经济规律。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价值规律通过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的形式起作用。价值规律是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的相互作用来表现的。价值规律对经济活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自发地调节着整个社会的各种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第二,刺激着商品生产者千方百计改进技术,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使得弱者越来越弱,强者愈变愈强。第四,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产生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政府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努力趋利避害,采取有效措施把市场机制的消极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实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价值
1.指导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行
由价值规律原理可知,商品生产者要想在激烈的现代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实现发展,就必须千方百计地实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自身所生产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此获得更多的收益。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它要求生产者以市场的供需作为晴雨表,自觉地不断改进技术,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数量和提高产品质量,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又快又好地增长。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依靠的是科技的进步。我国经济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从客观上要求我们自觉地走上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的道路。
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则必须依靠市场来实现,确切地说是在流通过程中得于实现。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营造一个良好、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一个良好、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原则,防止欺诈和投机取巧等不法行为。二是有健全的各类商品和要素的市场,并形成了完备的市场体系,让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参与分配,全方位多角度地充分调动各种要素拥有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市场建设应遵循的目标和原则。
2,解决了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收人分配不公、借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漏洞来投机取巧以谋非法暴利、歧视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劳动等等。我们不能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只是简单地归结于管理制度跟不上或者是某些人的冷酷无情,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是整个社会的思想问题,特别是意识形态导向领域的问题。从1978年我国实行的走出去、迎进来的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人们已对姓资姓社的问题喋喋不休,越来越多的各界人士更加热衷于追捧西方经济学,以西方的某些思想观念来指导我国的经济建设,这难免在意识形态导向领域上出现偏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危险,进而产生资产阶级自由化及祟拜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反观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一系列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乃至一些敏感的政治问题,我们可以轻易地发现,其问题的症结往往在于淡化了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指导作用。为此,在思想上我们要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指导地位,要用始终坚持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思路来解决这些问题;在分配方式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努力缩小贫富差距;在现实的实践中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严打在经济领域的不法行为,加大对孤寡幼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扶持和保护力度,通过有效立法、公平执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等。
3.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人了非常关键的时期,更要始终遵循价值实现规律,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依据自身条件进行扩缩。原来许多企业都投资在重复的低水平上(出现了一窝蜂式的盲目现象),很少坚持与时俱进的思想,没有深人调查研究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忽视了社会消费层次的变动和发展。低水平的生产过剩,必然会导致了社会总需求的萎缩和国民经济效益的下降。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改进:第一,加强对市场的调研和考察,以此作为“前沿哨所”建立相应的消费者反馈机制,实现“沟通零距离”。第二,坚持“产销研有机结合”的方针,科学规划与制定各项生产计划,运用各种有力措施,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第三,改变小而全、大而全的过时做法,提高生产的科学化、专业化、信息化程度。通过生产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培育企业的核心技术,大幅度提高个别劳动生产率,生产出更多的商品,以降低商品的个别价值,这样企业就会获得超额价值。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唯有高级人才才能较好地引领“时尚潮流”,实现科技的跨越式发展,实现企业效益的“滚雪球,式发展。为此,国有企业必须以国家引进人才相关实施政策措施为依据,以企业自身的发展模式基点,以当今市场的风云变化为准绳,尽其力引进国内外的高级先进人才来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注人新鲜血液。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一部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重大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1、科学技术高度化;2、经营扩大化;3、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4、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5、消费者信用低质化;6、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7、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本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十四年的风风雨雨,我们经历了从短缺经济到买方市场再到消费社会、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转折;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十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精神主旨
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的基本权益之一,对这一权益的有效保护,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根本特点。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日益重视保护我们每个公民消费过程中的各种权益。为了可以依法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那时起,我国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1.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与经营者的强势地位比较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2.低质量的消费结构,必然决定了市场交易中消费者的弱势性。
首先,低质消费者的需求必然是一种数量型需求,消费者本身缺乏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对消费者来讲“不求好、只求有,不求精、只求多”,中国粗放式生产经营的需求原因正源于此。
其次,低质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经济状况决定的消费结构、使消费者的需求被限定在最狭窄的商品可选择的范围内,被压缩到最低数额限量,消费者自然难有选择。而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增强谈判实力,抗衡经营者权利的重要内容手段之一。放弃或丧失了选择权的消费者注定处在被动、不利地位,弱势性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三,低质消费中,价格便宜往往成了消费者购买与否的主要依据。
3.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背景
因瑕疵商品(包括服务)以致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安全受到侵害,或因不公正契约导致所从事之交易不能获得公平合理待遇等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自古既已存在,但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尚未形成社会问题。然而1950年以后,经济发展迅速先进国家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已不是偶发的,个别的消费者被侵害问题,而是多数消费者经常被侵害之社会问题,此等问题,一般称之为消费者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发生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并相互影响,究其主要原因,简述如下:
(一)科学技术高度化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企业生产了许多高科技新商品,虽为消费者带来许多便利,但因商品的复杂性与危险性亦随之与日俱增,消费者的危险也随之而来。
(二)经营扩大化
(三)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五)消费者信用低质化
(六)消费者团体意识淡薄化
由于经营者互相结合成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具有完善的组织及丰足财力,形成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强力影响政府之决策及立法。所以,尽管消费者愿意争取并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但因为消费者多属零散群众,欠缺共同利益及权利意识,在加上未具有丰足财力,因此不足以与作为压力集团及利益团体的经营者对抗。
(七)法律制度不健全
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史来看,消费者问题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尖锐化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所共有的一种突出现象。中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着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中国的市场经济,可以说,直到目前,仍然属于初创阶段。在这一阶段,损害消费者利益问题必然十分严重。
中国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限制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消费品短缺,而不是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经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社会动乱和经济停滞之后,从1979年开始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极大发展。各种家用电器、化学化纤制品、美容化妆品、各类饮料、食品和药品的大量生产销售,在满足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时,却发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日益突出,饮料瓶炸裂、电视机显像管喷火爆炸、燃气热水器煤气泄漏、食品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厂商大肆粗制滥造,生产伪劣商品,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地方发现制造、贩卖假药,劣药和有毒食品,从工业酒精兑水作为饮用酒销售等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逐渐的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
三、消费者保护运动及其立法发展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不断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优点在于:“消费者保护”观念通过一部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强调阐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地位,具体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职责,其中某些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加以适用,并与其他单行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相互衔接,可以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目前,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400余件,其中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有了切实的保障.
四、价值取向体现基本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本法在价值取向上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体现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其主要包括: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
(一)安全价值取向,消费者追求的最基本的价值目标,包括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等多个领域,安全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通过交易能否满足当事人的利益,主要强调交易的结果,主要是由赔偿来保障的,通过事后的救济手段使消费者权利受到保障,其基本内容包括:
1.强调消费者不受危险的侵害。
2.不受不卫生因素侵害。
3.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一种绝对权力,不以国家是否规定而消失,经营者应对安全权给予充分的保障。安全价值的实现手段包括:
1.通过明确安全要求来实现。
2.通过消除安全隐患来实现。
3.通过有效的消费教育来实现。
安全价值取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通过明确安全权,来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不安全权受到侵犯时,制定出相应的赔偿措施。主要是通过赔偿机制的事后救济手段来保障。
(二)公平交易价值。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应当获得平等的待遇,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品与其交付的货币价值相当,其基本内容包括:
1.消费者与经营者建立消费关系,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不得强迫交易。
2.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建立在充分了解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自愿作出。
3.在交易过程当中,消费者的自由意志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4.消费交易结束对消费者公平,消费者支付的货币与其所获得的消费品价值相当。
公平交易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通过净化规范交易环境实现。
2.通过直接规定交易条件实现。
3.通过制裁不诚实的交易行为与交易习惯实现。
(三)福利价值,社会公共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主权也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其基本内容包括:
1.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量的角度来自要求有能够满足消费需求的消费品存在。
2.对消费需求的满足,从选的角度要求和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能够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福利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有:
1.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实现。
2.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通过其价值追求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就是消费者的法律,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切实保障,其所反映出的基本精神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匀,消费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对消费者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中,除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规定外,在救济手段上也体现出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通过无过失救济的赔偿机制,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1.国家通过制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首要条件。
2.行政机关通过实施有效的行政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直接作用。
3.司法机关通过解决消费争议和打击经济犯罪来保护消费者。
4.仲裁机构通过发挥自身解决消费争议的独特优势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经济有效途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上,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的,本法是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和权益,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基本法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从分析消费者问题的成因,从而引发了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促进了消费立法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制定出台的。由于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实际出发,而出台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是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消费者问题,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而制定的,所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为本法的基本精神。
参考文献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央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央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范文篇3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劳动价值论
人类在20世纪最具创新性和最有难度的探索之一,就是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关系问题的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所遇到的全部理论和实践问题都与这一探索紧密相联。社会主义运动的全部困惑和失误,都根植于这一具有巨大难度的历史性课题未解的奥秘之中,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和复兴,则系于这一基本历史命题的解决。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历史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从典型形态的逻辑发展提出未来新社会经济形态本质上是在直接社会化生产基础上、以自主劳动为核心的经济形态。对于未来新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马克思、恩格斯曾设想,在那种直接社会大生产中,商品经济已不存在,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已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商品”和“货币”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消失。这样,就将把社会从对货币过分依赖和商品拜物教的魔力中解放出来。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设想的理解,也认为在新建立的社会里,将没有商品,取消货币。
20世纪初的一段时间,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治经济学将“消亡”的理论,曾一度成为主流思想。希法亭、罗莎·卢森堡、布哈林等著名理论家都持这种观点。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哈林仍坚持这种看法,他在1920年出版的《过渡时期经济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理论政治经济学是关于以商品生产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的科学,也就是关于无组织的社会经济的科学……其实,只要我们来研究有组织的社会经济,那么,政治经济学中的一切基本‘问题’……就都消失了。”布哈林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
苏维埃初期的经济建设实践、特别是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出现的问题,使具有高度唯物主义精神和辩证思维能力的列宁,坚定了从现实出发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道路的新思路。随着列宁对建设社会主义要从依据书本转向依据实践的基本思路的明确,很快就对“战时共产主义”体制进行了彻底的反思。他认为“我们用‘冲击’的办法,即用简捷、迅速、直接的办法实现社会主义生产和分配的原则的尝试已经失败了”。随着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列宁的思想发生很大变化。他说:“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列宁要求放弃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设想,重新回到迂回曲折的道路上来,强调必须善于考虑那些便于由宗法制度、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列宁这时已经认识到:“商业正是我们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我们居于领导地位的共产党‘必须全力抓住的环节’。如果我们现在紧紧‘抓住’这个环节,那么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一定能够掌握整个链条。否则我们就掌握不了整个链条,建不成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随着新经济政策的实施,布哈林的思想也发生重大变化。他在1925年发表的《到社会主义之路和工农联盟》中提出:“现在我们看清了我们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过去我们认为,我们可以一举消灭市场关系。而实际情况表明,我们恰恰要通过市场关系走向社会主义。”
我国经济学界在20世纪50年代兴起第一次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高潮,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具有商品经济属性、价值关系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具有什么样的作用。在这次讨论中,围绕价值规律与计划经济关系这一焦点问题,产生了一些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理论观点,试图突破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关系方面的观点。其主要的思路是,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物质利益原则和物质利益关系,来论证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存在商品关系的原因,并依此肯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生产资料也是商品,要把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矛盾统一体,价值规律通过经济核算调节社会生产。但这种理论观点并没有成为当时思想认识的主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理论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有了重大进展。改革进行不久就确认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社会不可逾越的阶段,后来又确立了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从发展生产力和实现现代化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商品经济的必然性。在邓小平直接指导下召开的中共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指出:“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大力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他后来又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不存在根本矛盾”。由此可见,按照邓小平的思想,市场经济不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必将继续存在并得到充分发展。依据这样的基本事实和基本判断,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必然建立在这样一个现实的条件与基础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必须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就是必然的逻辑结论了。
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历了辉煌又遭受严重挫折的社会主义实践运动向当代马克思主义者提出的历史性任务。这一历史性任务的核心,就是要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探索和创建扎根于现实的社会主义新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在1864年10月写的《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公开宣称他的政治经济学是“劳动的政治经济学”,是“工人阶级政治经济学”,并以之与“财产的政治经济学”(在德文版中是“资本的政治经济学”)相对立。他认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是劳动者“带着兴奋愉快心情自愿进行的联合劳动”的生产关系,在这种生产关系中,“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这是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新形态,在本质上仍以自主劳动为核心,但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却与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设想不同,要以商品价值关系为基础。这就是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仍然要以“价值”作为基本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实现劳动自主、克服劳动异化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就决定“价值”仍然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和逻辑的基础,劳动价值论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丰富。很明显,这是已有的理论都不能完全回答和解决的历史性课题。当然,这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亦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理论创建过程。这个意义和难度都极其巨大的理论课题,虽然在改革实践中已明确提出和充分展开,但并没彻底解决。应该客观地承认,与快速而复杂的改革状况相比,基本理论的研究和创新是相对滞后和薄弱的。这里,只是从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石的角度,探讨实现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具体化和转型中的几个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提出问题。
二、交换关系的“价值化”:价值系统的重构与价值规律的基础作用
计划型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在本质上是排斥商品经济的,因而呈现出“非商品化”、“非价值化”、“非货币化”、“非金融化”的实物化倾向,但实际上并没完全消除“商品”和“货币”,并没实行以劳动时间为计量单位的“劳动券”。用劳动时间来直接表现和计量的“透明而简单”的经济关系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并没出现,而是出现了一种非常独特的状况,即虽然商品、货币、价格等仍然存在,但在相当程度上,这些“商品”、“价格”、“货币”、“金融”已经不真实了。很明显,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即对交换关系及其决定的经济运行系统的改革,就是对交换关系仍然具有商品交换属性的承认和肯定。从发展趋势来看,就是从趋向“实物化”的指令性计划机制向“价值化”、“货币化”、“金融化”经济关系的转变。具体地讲,就是使价值系统中的各种范畴真实化,使货币成为真正的货币、价格成为真正的价格,从而形成市场经济的价值系统,即以价值为基础、以价格为中心、以货币为媒介、以金融为枢纽不断发展和相对独立化的虚拟经济系统。这是一个包括价格、货币、资本、金融和不断出现的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多层次庞大系统,这个虚拟经济系统与实物经济系统相对应、相联系,但又相对独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系统的形成,是以经济关系的“价值化”为根基,即在承认价值规律客观性质的基础上让其充分发挥作用。现实社会主义既然是市场经济,其基础性规律就仍然是价值规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先驱孙冶方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就讲过,千规律,万规律,价值规律第一条。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交换关系系统来看,核心是探讨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实现程度和作用形式。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规律,是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学界讨论时间最长、发表论著最多的问题之一。然而,对价值规律的认识,却经历了难以想象的曲折过程。文革前,在斯大林思想的影响下,我国理论界一般都否认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尤其是对全民所有制内部调拨的生产资料起调节作用,认为它只起影响作用,或者说主体上不起作用,只在局部起作用,起主导作用的是计划机制,认为可以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来制定计划价格。文革时期,价值规律曾被看作“私有经济的遗物”、社会主义经济的“异己力量”。然而实践证明,否定和违背价值规律会受到惩罚。亲历新中国经济建设和体制改革长过程并居高层领导岗位的著名经济学家薛暮桥深有感触地总结道:“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制订的计划价格都背离价值,所谓‘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实际上是抛弃价值规律,因而难免要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应该在所谓的‘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名义下,为各类商品制订计划价格,而应该让价值规律在市场上自发调节价格。”
当经济体制改革从否认、排斥商品经济进展到局部承认商品经济,又从整体上模拟商品经济发展到要搞真正的市场经济的时候,就意味着必须承认价值规律的客观性质和作用。而承认价值规律的客观性质和现实作用,就必须承认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价格市场化,因为价值规律对社会生产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和市场价格的波动来实现的。因此,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实现从行政定价机制到市场定价机制的转变,是重构真正的价值系统最直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价格改革,实现从计划型价格向市场型价格的转变,就是从背离了价值规律的价格向符合价值规律的价格的转变。只有实行市场定价体制,使价格真实化,才能使价格及其变动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消耗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归根到底反映价值及其变化,做到价格关系顺当,价格结构合理,价格信号准确。我国价格改革的目标,是用市场价格体制取代传统的政府定价体制,实现价格模式的转换。因此,价格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价值”为核心和基础的运行机制,进而逻辑地形成整个价值系统——从商品市场到货币市场、再到资本市场,以致整个虚拟经济系统的关键和基础。1984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在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同时,鲜明地提出,价格体系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价格改革是绕不过去的,价格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首先要过而又最难过的关口。
回顾近30年的改革历程,我国以价格改革为中心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虽然也发生过认识的分歧和争论(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价格改革与所有制度为关键、孰先孰后的争论),虽然还遇到过波折(20世纪80年代末的价格闯关及其挫折),但由于改革的基本方向一开始就比较明确和坚定,这就使中国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取向,也就是要真正实现交换关系的“价值化”,即真正让价值规律起作用。同时,在改革的方式上,又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调放结合、先调后放、逐步放开”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在改革的范围和深度上,着眼于整个市场体系的形成,从狭义价格改革扩展为广义价格改革,以实现价格改革过程同完整的市场体系的统一,同市场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统一,逐步形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体系和虚拟经济系统。
经济运行机制的根本改变,必然引起宏观经济运行模式的变化。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模式,从基本上排斥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模式,转变到“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后经由“双轨运行”模式、“有调节的(或有计划的)市场运行”模式(“国家有计划地调节和控制市场,市场调节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的活动”)的过渡,最后确立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即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新方式。可以看出,相对改革的另一条主线,也就是所有制改革、特别是公有制的市场现实形式改革来讲,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改革,虽然不能认为已完全成功而告终,但总的来说,交换关系的“价值化”和市场机制的“复归”还是比较顺利、比较成功。然而,从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特征要求来看,在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经济运行模式方面,还存在一些相当深刻和难解的问题:如,当从理论上肯定了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客观性,在实践中让其充分发挥作用的时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还有没有自己的特点?还能不能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利用价值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价值运动、价格运动、货币运动、资本运动和虚拟经济形态除了具有市场经济中的一般规律外,还有没有自己的新特征、新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宏观调控模式除了具有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以外,还有没有自己的独特功能和作用?西方经济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国家进行政府干预的依据,其基本理论是存在市场失灵,就是承认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有消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的依据也仅是市场失灵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抑制和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消极作用?
虽然已肯定了价值规律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规律,价值规律已成为决定经济系统中各个经济活动主体的运行机制及宏观经济系统中的社会劳动实现均衡的基础性机制。但由于商品生产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不同,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和后果也会不同;由于不同所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性质的差异,价值规律的作用程度和作用形式会有所差别。因此,上面这些问题并不是“伪问题”,应该说是有依据、有意义的,是需要首先从基本理论层次进行探索并解决的。
三、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对按生产要素分配问题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建和发展,收入分配理论发生很大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提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问题。然而,如何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个问题又与如何认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关联。
劳动要素和非劳动要素在我国现实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非劳动要素具有价格是毫无疑问的,但非劳动要素参与价值分配的根据是什么,其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中质的区别和量的界线在哪里?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应当承认,这个问题相当复杂和颇具难度。在思想方法上,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将价值创造当作决定收入分配的依据和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标准。由于理论上的简单化,不少人都认为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理论是根据其劳动价值论提出来的,在思想中存在的一个逻辑推论就是,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依据。这种逻辑推论的内在理论前提就是,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就是由劳动价值论决定的,由此可得出的一种更一般的理论前提就是,价值分配是由价值创造决定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直接等同的。
我们认为,要获得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或者准确地讲,是两个有联系的不同层次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这两个问题是全部经济问题中的两个极端,也就是说,价值创造是最深层次的问题,是被许多现象包裹和掩盖着的问题;而价值分配(严格地说,应该是产品的分配)则是最现实的问题,是全部经济活动最终的结果。价值分配则是最复杂的,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价值创造到产品分配,是一个从对一定社会形式下经济活动的一般本质规定上升到生产关系的逻辑展开过程,即从抽象推演到具体的过程。区分商品价值的创造与分配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观点。这显示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与他所批评的“庸俗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差异。简单地讲,马克思认为,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是多层次的系统总和,其研究方法是立体化和层次性的,而“庸俗经济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主要倾向和特征,就是平面化、同质化和静态化。西方经济学中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就是以混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为前提的,萨伊的“三位一体”论就是贯穿至今的思路: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这三个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那么这三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应共同分享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价值(社会财富)。而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要认识这种分配关系,就必须对这种生产关系进行具体的剖析。从这样的研究方法来看待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就可得出两个看似“矛盾”但都可以成立的论断: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不等于它能够创造价值;劳动价值论也不否认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这两个看似“矛盾”的论断之所以都能成立,关键就在于它处在问题的不同层次,收入分配的具体状况取决于对具体的生产关系的历史性剖析。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作为进入商品经济社会后就一直存在、并且迄今为止并不以社会形态的变更而消失的历史事实,肯定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特别是在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人们曾经试图彻底清除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这一现象,出现投资饥渴和资产浪费的顽症,遭到经济规律的惩罚,这就从反面证明了它的客观必然性。
前面讲过,价值分配是由各种具体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是比较复杂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并不是由非劳动要素在商品价值生产中所作的“贡献”决定的,而是由人们对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决定的。概括来讲,它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它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对所雇佣的劳动的支配关系决定的,反映这种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内涵。如,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家之所以可以获得劳动力价值以外的全部剩余价值,并不是因为资本家拥有的生产资料创造了价值,而是由于资本家拥有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从而可以支配购买来的劳动,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另一种情况是,它是由商品经济的经济关系决定的,是由商品交换活动中的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的分化形态,比如生产资料支配权等)的平等交易关系决定的,如,资本借贷活动中的“利息”这种非劳动要素收入,股票、土地交易活动中的“股价”、“地价”等。这种非劳动要素收入是商品经济中最基本的利益原则、效益原则所要求的,也就是说,基于经济发展的利益和效率要求,必须使投入生产过程的非劳动要素获得一定的回报,各种生产要素都不能无偿使用。前一种情况是具有社会经济形态性质的,是特定生产方式的具体状况,后一种情况则具有比较一般的特征,即在整个经济活动具有物质利益制约性和基本效益要求时,亦即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它都会存在。
作为反映私有制生产关系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曾经比较着力地揭示了它的本质和形态特征,提出了它的历史性(包括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历史作用),揭示了它们是由于对非劳动要素的私人占有而无偿占有剩余劳动(价值)的共同本质,从而揭示了它们终将由于其内在对抗性矛盾的激化而被消除。如,对封建社会的地租、资本主义社会的利润、地租等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形态的剖析。因此,人们对这个方面的认识比较充分,而对非劳动要素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基于物质利益的制约性和效益趋向的基本要求,在一般商品交换中也应该得到补偿,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即基于对资源和资产投入生产、节约使用和保值增值的激励,而对让资产取得适当的收益注意和研究得不够。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实现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就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这样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复杂的经济构成中,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又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私有制中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另一种是公有制中的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两者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需要研究的问题。现在它们都归属在“所有者权益”的名目下,但其实质和归属是不相同的,其数量也会有所差别。另外,私有资产收入的控制和使用投向的引导问题,公有资产收入归属和受益者落实问题,公有资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分割和数量比例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给予准确的说明。然而,无论怎么讲,我们仍然应清晰地把握住劳动价值论与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基本关系,既不能因为必须承认非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现实及其合理性,而否认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也不能因为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而否认价值分配的多元性或多种形式,导致分配形式和内涵的单一化,这样对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有价格,都参与价值分配,这无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都是一样的。但这种形式上的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基本生产关系上的区别,“资本主导型”价值分配与“劳动主导型”价值分配在质和量上都有一定区别,需要仔细研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存在和发展的情况下,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都起作用,交织在一起,情况非常复杂,这更需要我们在理论上有清醒的认识,在实践中逐渐形成规范的分配体制。
非公有制企业的收入分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比较清楚,其资产收入和所有者利益的保护,作为经济主体来讲,已经是资产所有者的自觉行为,现在的问题是要减少政府的不合理干预和收费,而对于其中的劳动者收益的保护,则需要政府的有力干预。如,劳动保护制度的实施、最低工资的制定和失业保险的实施等。
现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难点是如何形成市场型公有制企业分配体制。公有制经济中的市场型分配体制也应该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并应以按劳分配为主,但按要素分配也必不可少,因为职工持股,包括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持较多的股,都是公有产权结构的组成部分,但如何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分配机制确实还要进行探索和创新。现在看来,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问题,其构成当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辅以按要素分配,怎样实行有充分合理激励的工资、年薪制、股权和期权收益等,目前都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机制;其二,是科技劳动者的收入分配问题,在这一部分劳动者中如何形成按劳分配为主、按要素分配为辅的收入分配机制,目前也正在探索,但进展不快,也需要加快进度;其三,是直接生产者的收入分配问题,这一领域过去的经验较多,但如何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调动广大直接生产者积极性,在生产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其生活水平,形成正常、有效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也有大量工作需要做。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轴心”:基本经济范畴与基本经济规律
价值是对商品经济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机制在理论思维中的本质抽象。在社会化生产方式中,价值不是单纯存在的,而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结合在一起的。价值规律虽然仍是经济运行的基础性规律,但这种经济形态的主导性经济规律却是反映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和运动的基本经济规律。因此,从一般商品经济层面研究和认识价值的本质内涵后,要对某一社会经济形态进行研究,就存在着把价值规律与某一特定生产方式结合起来研究,进而揭示这一经济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的任务。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商品经济的结合。马克思是在科学奠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进而揭示了剩余价值这个资本的本质和资本主义运行的基本经济规律。但市场经济并不直接等于资本主义,价值规律并不直接等同于剩余价值规律,也不直接转化为剩余价值规律。社会主义改革运动,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来,高潮与低潮更迭,成就与困难并存,到20世纪80年代末又急剧分化,东欧一些国家在运行方向上发生历史性激变,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国家要进行目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探索过程中,一直感到理论准备相对不足。因此,为推进改革所需要的对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自然也需要从一些最深层的基本命题做起。
任何一门科学的任务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最终目的,“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如果停留在经济现象描述的水平上,那就说明这门学科还很不成熟。要真正进入科学大门就必须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由此形成概念或范畴,并进一步揭示其本质和规律。
作为体现社会主义生产的本质、决定它发展的基本趋势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长期流行的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表述及后继的研究者对这一表述的补充和阐发,都与真正科学的认识有着相当的距离。因为虽然主观上都是在力图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来研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但实际上却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马克思研究基本经济规律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因为斯大林所理解的基本经济规律的内涵及研究这一问题的方法,与体现在《资本论》中的马克思关于基本经济规律的理论和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实际上是对马克思思想的简单化和片面性的理解。
马克思揭示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典范所体现的方法论要求是,首先运用社会本质结构分析法,从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剖析出基本生产关系,然后根据这一基本生产关系,进人直接生产过程的考察,揭示该社会生产过程的社会实质。在此基础上确定这一经济形态的基本范畴。最后在各经济过程、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变化中考察基本范畴的运动状态和发展趋势,以此全面揭示这一经济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基本生产关系、基本经济范畴和基本经济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基础性的并紧密联系的问题。剖析基本生产关系是研究基本范畴和基本经济规律的出发点和基本前提,进入生产过程、依据基本生产关系、揭示生产的本质、确定基本范畴是揭示基本经济规律的关键。
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或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至今还没有解决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结构和运行的“轴心”问题(类似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是一个未被重视、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类似《资本论》中的“资本”范畴)这个贯穿整个理论体系的主线问题,至今还未解决。因此,客观地看,现在对现实形态的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型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的认识,还远远达不到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的深度,也就是说,还远没有达到对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比较彻底的理论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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