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范例(3篇)

daniel 0 2024-12-17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记者:刘主任,您好!从2009年7月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将云南建设成为全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到201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并出台《意见》,近2年的时间里,省金融办为云南“桥头堡”建设做了哪些前期工作?

刘主任:这两年,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整个“十一五”期间,我们全省金融部门和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与金融结合,坚持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并重,坚持加快发展与风险防范两手抓,推动金融规模跃上新台阶,金融服务达到新水平,金融开放开创新局面,金融合作实现新跨越,金融体系发展呈现新格局,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为桥头堡建设打下了坚实的金融基础。

2010年末,全省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34万亿元人民币和1.06万亿元人民币,均比2005年增长约1.6倍,成为西部省区中第三个进入“存贷款万亿元俱乐部”的省份;全省直接融资规模从2005年的8亿元人民币快速增长到2010年的350亿元人民币,五年累计直接融资规模893亿元人民币;全省保费收入从2005年的81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10年的235.68亿元人民币,全省保险资金运用超过50多亿元人民币,保险产品日益丰富、保障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风险保障。

不仅如此,全省农村金融服务缺失乡镇实现了全覆盖,涉农贷款余额达到3630亿元人民币、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3569.4亿元人民币、消费信贷贷款余额为1353.3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均高于全省信贷增幅。并且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已有1043家企业获批参与跨境结算,2010年跨境人民币结算总额达83.12亿元人民币。昆明市加快建设服务云南、面向西南、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域金融中心启动实施。富滇银行老挝代表处成功开业,成为全国145家城市商业银行中首个在境外设点的城市商业银行,成功引入恒生银行、汇丰银行,全省金融“走出去”和“引进来”步伐明显加快。省政府与中国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签订金融合作协议,意向金额达4742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累计完成2128亿元人民币,为促进全省重点建设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全省形成了结构相对合理、功能相对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金融系统就业人员达到13万多人。全省新型金融机构从无到有、蓬勃发展,新增村镇银行8家;云冶财务公司成功组建;组建小额贷款公司229家,已覆盖16个州市90个县域,累放贷款突破100亿元人民币。金融政策支撑取得新突破。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性意见,有力推动了经济与金融的互动发展。

记者:“十一五”期间,云南省金融方面的可喜成绩,让我们看到,云南省已经为“桥头堡”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十二五”期间,云南省金融办在支持云南“桥头堡”建设上的主要目标任务有哪些?

刘主任:“十二五”期间,我们将加快金融发展,支持桥头堡建设,主要目标任务是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沿边开发开放战略、桥头堡建设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国际大通道、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等重大历史机遇,以开放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围绕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这一目标,实施金融倍增工程和股权、债券、基金和要素市场为主的金融产业创新两大工程;创新支持桥头堡建设的信贷投放引导机制,方式多样、提供风险保障的融资机制,人民币跨境结算工作协调机制三大机制;推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机构引人才的金融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协调、金融政策创新四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实现新突破。抓好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建设责任化、项目责任具体化,积极协调人行、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管理等金融部门和发改、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争取政策优惠、突破、创新、倾斜和先行先试,为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政策保障。

实现一个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目标:加快把昆明建成面向东南亚、南亚区域性的金融中心。以桥头堡建设为契机,以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为龙头,加快打造区域性人民币跨境结算、人民币离岸交易市场、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管控、金融人才培养聚集、金融信息、金融服务外包和金融发展研究十大功能,引导省级金融机构加快集中发展,建设设施先进、功能齐全、机构齐聚、服务一流、有现代气派的昆明金融产业中心园区,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投融资便利,促进金融及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提升云南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扩大就业,增加税收;提高金融业素质,改造、提升企业素质;提升城市价值和知名度,打造区域性人民币跨境融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区域性跨境人民币结算投资中心、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中心、人民币与小币种区域性外汇交易中心和区域性现代金融服务中心,形成金融产业发展的新格局。

实施两大金融产业创新工程:一是实施金融倍增工程。到2015年末,全省人民币存款规模和银行融资规模分别达到3万亿元人民币和2.5万亿元人民币,新增贷款和表外业务创新融资比2010年翻一番;年直接融资规模提升到500亿元人民币,累计直接融资突破2000亿元人民币,年保费收入水平增长到500亿元人民币,力争引入保险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落地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5年力争社会融资规模(新增融资总量)累计达到1.8万亿元人民币,实现金融规模、结构、质量新的跨越,多层次、多渠道、保障有力的现代金融支撑体系基本建立,金融在促进全省“两强一堡”建设中的支撑与保障作用、试验示范与辐射带动作用、桥梁与纽带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二是实施股权、债权、基金和要素市场为主的金融产业创新工程。坚持金融创新和风险防范两手抓,推进六大产业创新。以超常规发展股权基金为突破口,力争到2015年,在云南省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达到200支左右;以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债券融资作为直接融资主渠道的功能;以要素市场培育为根本,不断发展壮大全省金融机构、金融中介组织和聚集金融人才,着力加快金融产权交易市场等要素市场发展步伐,推动资产证券化以及银行理财产品等业务发展;以融资方式创新为手段,积极发挥保单融资功能,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和运用的工作力度;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为关键,切实落实国家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融资平台债务,有效整合注入优质资产、资源及资金,推进转型发展,着力构建一批有经济实力和运转高效的融资平台和统筹运营、有效偿债、风险防控、良性循环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机制;以壮大省内地方金融机构为途径,进一步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形式多样的地方金融机构,着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体系。

创新三个引导推进机制:一是创新支持桥头堡建设的信贷投放引导机制,继续完善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主体,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银行组织和服务体系,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的协调联动,调整优化信贷结构,鼓励表外融资业务创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投放。二是创新方式多样、提供风险保障的融资推进机制,大力推进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再融资,至2015年,完成100户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推动60户左右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力争实现30户左右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构建适应桥头堡建设的保险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保险机构在昆明设立区域性总部、后援服务中心、培训基地等。三是创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完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信息系统,协调、督促海关、税务、商业银行建立相关具体操作规程,进一步搭建结算平台,畅通结算渠道,按照清算、直接清算、延伸清算、协会清算几步走的清算模式来推进清算体系的建设,推进以人民币为计价、结算货币的东南亚、南亚区域性人民币清算圈的形成。

完善四项保障措施:完善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引导保障措施、金融招商引资保障措施、重点项目协调保障措施以及金融政策创新保障措施。强化诚信环境、融资环境、运行环境、风险防范等金融发展环境建设,实现国家金融与地方金融、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国内金融与国外金融的有机结合,推进金融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云南金融业的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经济与金融的互动双赢、互促发展。

推进五大支持重点取得新成效:以创新金融合作模式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国家政策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以推动金融开放为重点,实现国家金融与地方金融、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国内金融与国外金融的有机结合,大力提高金融支撑服务能力;以金融产品创新为重点,扩大融资渠道和规模,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创新发展金融要素市场为重点,加快资源资产化、证券化步伐;以金融服务民生为重点,加强“三农”金融服务,拓宽社会事业发展融资渠道,促进边疆繁荣稳定。

记者:“十二五”期间的主要目标任务已经确定,为完成以上目标任务,省金融办将采取哪些措施?

刘主任: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领导在瑞丽动员大会上的部署和要求,省金融办及时传达学习,做出动员安排,建立了金融办桥头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对桥头堡建设涉及金融行业的重点工作细化分解为11项任务;及时对《关于金融支持服务桥头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在7月30日前会签上报省政府。在推进具体工作落实上,一是在吸引外资银行方面召开了泛亚银行金融圆桌会议,积极吸引东南亚、南亚银行到云南省设立代表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二是专程到深圳联系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总行和平安保险集团的领导,就加强银政合作、保险资金运用深入座谈,争取为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全方位优质的金融服务。三是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动富滇银行实施中国-老挝本币跨境结算在昆明正式启动,率先推进小币种交易结算先行先试。四是协调农业银行牵头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落实200亿元人民币专项贷款;协调工商银行省分行、富滇银行牵头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落实300亿元人民币专项贷款;协调落实保险资金运用,2011年可望投资200亿元人民币;协调国开行信贷支持“3+5”边境经济区建设300亿元人民币;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推进汇丰外资银行在年内落户开业,争取诚泰保险公司筹备验收早挂牌营业。五是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把金融支持桥头堡建设的政策措施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积极联合人民银行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和外汇管理局抓紧编制云南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拟定和实施好省政府下发的林权抵押贷款、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等意见;协调推进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外资股权基金和股权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上报省政府准备发文。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范文篇2

关键词:保障房;融资;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4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53-03

一、当前天津市以金融创新助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天津市通过创新融资模式、拓展筹资渠道,大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房建设领域,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取得巨大成绩。截至2010年末,天津市各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80多个,贷款余额130多亿元,为“十一五”期间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而2011年以来,天津市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在政府、银行、企业的多方合作及共同努力下,通过创新机制、大胆突破、加大扶持、因地制宜保持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6月末,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达210.2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近4倍,比年初新增149.36亿元;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金融机构累计达14家,当年支持各类保障房建设项目累计约达30个。

(一)创新融资模式、拓宽筹资渠道,引导各方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近年来,天津市针对当前保障房建设过程中除财政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提取、减免税费以及银行贷款等方式外缺乏其他融资渠道的问题,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多渠道满足开发建设资金需求。一是通过搭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投融资平台,疏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2009年,天津市通过率先成立由天房集团、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信托公司等单位共同组建的全国首支保障性住房投资基金,为3个限价房项目募集社会资金16亿元,提供住房约6000套;二是积极推动公积金和社保基金支持天津公共租赁房建设项目。2010年以来,天津市一方面积极开展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在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的协助下,通过项目准备、产品研发、资金投放及管理,以公积金委托贷款方式发放19.75亿元建设3个公租房项目;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洽谈合作,顺利与其签署了30亿元的信托贷款项目,专项用于支持天津14个公共租赁房项目,总建筑面积530万平米。

(二)搭建融资平台、借力银团贷款,缓解危陋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融资难题

2009年,天津市面对危陋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区级政府融资及风险控制能力有限,难以获取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的问题,通过市政府和相关区共同出资的方式组建了全国首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此来满足银行放贷要求,为天津城中村改造建设获取信贷资金支持。截至2011年6月末,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以拆迁地块土地使用权为抵押、出让金为还款来源的方法,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项投资、封闭管理、安全还款”的模式与以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为牵头行的15家银行签订了200亿元的贷款合同,先后启动5个危陋房屋拆迁项目和2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投入银行资金60多亿元。

(三)加大支持力度、完善配套政策,为银行、企业参与保障房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目前,天津市在保障房建设中,为提高企业、银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除减免税费外,在土地规划、销售许可、资金监管等方面通过简化流程、放宽审批条件给予很大的便利,从而提高了资金流转速度、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为房地产开发商及银行在当前形势下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一是目前天津市房管局不将保障房预售资金纳入资金监管账户,从而提高了开发企业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保障房销售许可证获取条件较宽、时间较早,从而极大地提高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渤海银行测算,一般商品房贷款项目还款周期为3-4年,而限价商品最多2年便可收回全部贷款。

(四)创新授信方法、调整建设模式,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顺利发放

当前,在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中,各金融机构切实结合自身实际、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一是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紧密围绕自身市场定位,以服务保障房建设和消费为重点,创新推出“惠民贷”保障性住房营销服务模式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小城镇安居建设贷款业务。2011年,新增保障性住房个人贷款达2亿多,投放额占天津市全部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45%左右,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44.73亿元,占其全部信贷资产的48.95%;二是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充分创新实践开发性金融理论,在支持城中村改造项目上,针对区位较偏、安置点分散、动迁量大等情况,通过量体裁衣,设计包括改造项目统一实施、动态担保、土地逐步出让、项目资本金自身平衡等符合其自身特点的方案使100亿贷款授信项目最终获得总行审批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为实现412亿元项目承诺贷款的顺利审批。针对项目投资总额偏高、政府资源有限、收益率偏低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将配套公建纳入公租房建设范畴,以建成后统一招商租金收入来提高项目单位的还贷能力;另一方面,根据城市未来发展和居民收入消费水平逐步提高的情况,提高住宅建设标准、配备地方车库,从而在改善居住者生活品质的同时,便于后期出售,增强还贷保证。

二、目前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综上可见,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在政府、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融资渠道、监管政策、产品模式等领域的大胆创新、勇于突破取得了显著成绩,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发展之路。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当前保障性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开展面临诸多困难,亟待解决:

(一)保障性住房范畴的差异性对地方分支金融机构利用总行信贷政策支持保障房建设产生了一定影响

目前,住建部将保障性住房划分为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四大类。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对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范围进行了一些调整,从而导致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数据统计、扶持政策上制定全面、统一的操作规范存在一定困难,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有关工作的开展。

(二)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公益性属性和特点,使其难以与银行现有金融产品和监管要求相对接

目前,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由于其带有较明显的社会公益或准公益性质,在承贷主体、利润水平、借款期限等方面与普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存在较大差异,难以满足现行贷款审批发放和银行监管的要求,进而制约了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如就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而言,由于其一般还款来源为项目的租金收入,收益较低且现金回流周期较长,因此按照现行的房地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的监管要求,势必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难以获得审批。此外,还可能存在开发承贷主体和未来经营承贷主体不一致的问题。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抵押物的变现抵偿存在一定的风险

当前,各金融机构的保障性住房贷款尚未涉及对抵押物的处置,但是就以划拨土地为开发贷款抵押物而言,由于根据有关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只能以现状地价款减去政府应收地价款部分的余额进行抵押,由此导致项目贷款初期抵押物价值不足以覆盖信贷风险,从而影响了贷款的审批发放;就购买经济适用房居民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而言,由于目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居民规定取得房地产后不得在5年内进行转让,不够年限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原价购回。因此,个人贷款出现风险后的抵押物即时变现抵偿存在一定的操作障碍。

(四)缺乏专门的、差别化的保障性住房信贷管理政策

当前,保障性住房在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已成为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维护市场稳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必须面对的重要工作。但在我国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信贷制度中,除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制定有专门的贷款管理办法外,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尤其是公共租赁房尚无相应的专门信贷管理办法进行明确规范,同时在各项监管指标和管理上也未能基于保障性住房在土地、销售、管理等方面的特性给予倾斜和考量。从而不仅不利于商业银行介入保障性住房、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更不利于建立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长期政策导向机制。

三、关于推动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应着力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专项奖励等措施提高金融机构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上的投资收益和积极性,满足商业银行作为现代股份制企业的利益与诉求,从而建立商业性与政策性有机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长效机制。

(二)实施差别化的保障性住房信贷管理政策,促进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是应尽快出台涉及限价商品房、城中村改造,尤其是公共租赁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专门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细则,为金融机构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铺平道路;二是应在商业银行监管指标以及有关举措上给予其区别于普通商品房更为宽松的条件,如采取将贷款最长期限从15年放宽至30年、允许在资金封闭管理的情况下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土地整理和拆迁等举措;三是在宏观调控和房地产信贷政策导向中,从信贷规模、首付款比率、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商业银行将更多地资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三)完善住房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作用

一方面应组建专门的非营利性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或政策性机构,通过对投资回收期较长、资本回报率偏低的保障性住房采用政策化运作模式来化解当前各金融机构时常由于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性与保障房建设项目公益性不一致所导致的问题和矛盾;另一方面应大力发展住房储蓄业务及机构,在降低中、低收入家庭申请贷款的门槛,增强其实际购房能力的同时,通过将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购房储蓄存款与贷款回报低、偿还期长的保障性建设贷款将匹配,提高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能力。

银行资金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在金融海啸的冲击下,人心不稳,为了稳定民众的情绪,提高市场信心,欧洲、美国、大洋洲、亚洲多国及地区纷纷提高对银行存款的担保额度,甚至全额担保。

为存款提供担保,是一种预防措施,以避免失去信心的储户涌到银行挤提存款引发银行倒闭,进而避免挤提对整个银行体系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

2008年9月底,香港网上和手机上的一则流言,导致东亚银行陷入被存户挤提的风险。在各方努力之下,事件很快平息。不过,存款保障计划(简称存保计划)再度引起关注。10月14日,港府推出新措施――立即动用外汇基金,向全部香港可接受存款机构的港元及外币存款提供100%担保,实时生效至2010年底。

原存保计划只保十万

在新措施推出前,假如符合资格的银行倒闭,在银行倒闭后的六星期内,存款人可获得最高10万港元的补偿,10万港元以下的存款则可获全数补偿。

那么,什么样的存款会得到保障?专家解释,所有存放于合资格银行的存款,不论是港元存款,还是外币存款,不论是可开支票的往来账户,还是储蓄账户,或者是期限不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均受到保障。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期限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并不受保护,结构性存款(如外币挂钩存款、股票挂钩存款)、用作抵押的存款、不记名票据(如不记名存款证)及海外存款也不在受保行列。另外,银行提供的存款以外的金融产品也不受存保计划保障,如债券、股票、权证、基金和保险单等。某些特定的存款人持有的存款也不在受保护之列,这类存款人包括与存保计划成员有关联的人士,如关联公司及高级管理层。

什么是符合资格的银行?根据香港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注册的银行因为已获得其注册地相近的计划保障,所以得到豁免,不参加存保计划。另外,只持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的公司也不是计划成员。具体哪些银行受计划保障。可以在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网站(省略.hk)上查看名单。

如果符合资格的银行不幸倒闭,在计算补偿金额时,要从存户的合资格存款中减去欠银行的债务(包括信用卡透支、各种贷款与未偿还的费用等),也就是说,保障的是存款净额。

香港存款保障计划的设立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香港子公司香港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也未能幸免,引发多家香港银行出现挤提。当时的港英政府随后就应否推行存款保障计划进行公众咨询。但是,出于对成本、公平及道德风险等问题的担忧,该建议被否决。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市场出现不少谣言,最终导致一家香港本地银行遭遇短暂的挤提。风暴过后,香港金融管理局聘请顾问公司,研究推行存款保障计划的可行性。公众咨询也显示,市民普遍支持推行存款保障计划。《存款保障计划条例》于2004年5月5日获得通过,规定管理存款保障计划的成立及运作。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简称存保会)也于2004年7月成立,专门负责设立及管理存款保障计划。经过两年的筹备,2006年9月25日,香港存款保障计划正式投入运作。当时估计香港至少84%的存户可受到保障,

那么存保计划是如何运作的?一方面,存保会向参与计划的各银行收取供款,建立存保基金。存保基金的规模为有关存款总额的0.3%,各银行要按风险评级缴交保费。存保基金还可以进行投资,不过投资管理非常严格,只可以投资于外汇基金存款、外汇基金票据、美国国库券及用作对冲的汇率合约和利率合约,投资所得计入存保基金。存保基金除了为存款做保障,其中的一部分还用来支付设立及维持存保会所产生的支出,以及存保基金的管理与行政费用。截至2008年3月底,存保基金滚存金额已达6.61亿港元,预算目标基金额为14亿港元。

另一方面,存保会从政府的外汇基金取得备用信贷,确保在发生银行倒闭事件时有充足的资金发放补偿。该项备用信贷可提取的最高金额目前一年为400亿港元,足够应付两家中型银行同时倒闭。

一旦存款银行倒闭,存户不用自行提出申请,存保会便会自行查核银行记录,识别合资格人士及计算应得的补偿。在需要时,即使未确认补偿总额,也会先发放中期补偿。

如果存保基金因银行倒闭而被用尽,存保会可要求各银行提供额外供款来补充基金,存保计划不会因此破产。发放的补偿款可从银行的清盘过程中收回。

新措施提供无限保

香港建立存款保障计划的目标有三个:通过减低谣言引发挤提的风险,降低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当银行倒闭时提供一个有秩序的方法补偿存款人;减轻银行倒闭对银行体系产生的影响。

香港财政司长曾俊华表示,推出新措施并非因香港的银行系统出现问题,而是因应情况,要防患未然。他认为,银行是百业之母,信心是银行体系的基石,相信推出新措施,可巩固市民的信心,及确保银行及金融系统正常运作。

在新措施下,从10月15日起,存款全额担保由此前已受存保计划保障的合资格银行,扩充到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涵盖5.68万亿港元存款,存款账户超过500万个。到2010年底之前,不论是港元还是外币存款都将受到保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前文中不受存保计划保障的存款及产品同样不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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