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例(3篇)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篇1
一、企业年金资产的独立运营
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可以交由不同的机构承担,也可以由一个机构管理或自我管理,便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是政府负责的经办模式,即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我国各地方政府社保部门的企业年金中心。经办机构负责将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年金完全存入个人账户,并且负责投资运营和待遇发放。这种模式虽便于统一管理,但由于政府部门自身运营效率不高和投资渠道的限制,难以获得较高回报,另外监管不力,政府还有可能挪用年金资产,给基金带来极大风险。2006年查处的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高达34.5亿元,其中挪用资金绝大部分便是企业年金。
二是自办模式。某些行业、企业通过自办,设立个人账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如几年前我国电力、铁路等行业自行经办的企业年金。这种模式往往导致企业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高度关联,带来严重的关联风险和集中风险。美国“安然事件”便是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导致年金基金破产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它是保险公司通过提供标准保险单,全权负责企业年金管理,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可以看出其服务过程没有银行托管环节,不利于外部合规性监管,容易给年金资产带来极大风险。
四是公司模式。智利等拉美国家一般成立专门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的管理,不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其优点是须给基金持有人一个最低回报,透明度高,基金资产与管理公司资产明确分开。缺点是对基金管理者的限制抑制了竞争,导致基金管理高成本、低效益。
五是信托模式。即根据信托原理,委托人将企业年金计划的所有资产转移给信托机构(受托人),指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置企业年金资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不受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企业或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从而极大的提高了安全系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瑞士等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前三种模式缺乏分权制衡机制,资产管理上存在巨大风险。第四种模式效率低下,投资收益性差,所以要想使企业年金基金达到收益与安全双赢的目标,必须采用信托模式,首先使企业年金资产与缴费企业、职工相分离,使其不再拥有使用支配权,然后与受托人资产相分离,不得用于为受托人的债务作抵押,使企业年金资产独立运作,成为一个具有明确、单一目的的法律实体,完全为参保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不以任何其他目的。
正是基于此,面对我国日益增量的企业年金,建立合乎规范的信托模式已是必然趋势。2004年的年金两办法,2005年公布的首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信托模式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政策规定首先要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具有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和企业与职工之间依据《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依据《合同法》建立委托关系。2006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之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些政策的出台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使得年金资产受到了分权制衡机制的约束,保障了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就首批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公司投资运营情况看,总体效益较好,如2006年南方基金公司短短三个月便为马钢产业工人的年金账户上赚取了超过13%的收益率,它的成功为企业年金基金进一步投资运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年金的审慎管理
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稍有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为国家强制建立,它是退休职工的养命钱,因此其投资更强调安全性,甚至力求做到万无一失,在确保资产安全性的前题下才能考虑盈利性;而企业年金基金则不同,它是企业和员工依据自愿原则建立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它不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的参与强调自愿性,它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员工参加,因此在投资收益性和安全性之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但是即便如此也要进行科学的全面风险控制。企业年金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作为职工的养命钱,在风险管理方面马虎不得。根据规范运作的投资管理人到企业的拜访也表明,客户对于年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较高,对收益要求不是很迫切,能达到5%-6%即可。所以除了上面谈到的通过信托模式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独立运营外,接受信托任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快风险控制机制的创新,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运营。首先是受托人必须审慎地制定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和目标,如仔细地、准确地审核有关事实和数据,并且确保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角色的运作实施有效监控;账户管理人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保证账户系统的安全运行;托管人要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严格执行审慎把关的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投资管理人需要单独为企业年金制定风险管理方案,保证年金资产与自由资产、其他客户资产严格分开,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
根据各国的投资经验,企业年金基金一般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是为了分散风险,获取较高回报的合理选择。如果投资较集中,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年金的损失较大,安全性也就不能得到保证。投资组合的内容包括投资工具组合、投资时间组合和投资比例组合三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常通过立法对之进行严格规定,继而通过政府部门或金融组织实施监督,保障最低回报率。例如欧盟国家立法要求年金投资执行如下方向和顺序:国家银行和债券,国内股票,不动产,国内债券,海外股票和债券,并对各项投资比例和投资一家公司的资产加以限制,尤其是对海外投资的限制。通过这种有效的资产配置可以大大提高整个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同时降低风险。
从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资产配置状况图表也可看出,可供资产配置的投资工具较多,涉及金融和实业,但能带来高收益的股票投资比重普遍较高,美国1983年这一比例为44.68%,2003年增至62%,日本也增至44%。以OECD国家养老金基金资产平均收益率和风险测算为例,1967-1995年间平均真实收益率最高的是国外和国内股票,最低的是政府债券,只有1.7%。可见投资策略虽以稳健为主导,适当采取较为积极的投资策略,是比较恰当的选择。例如在资产配置上主要以债券或收益型的股票投资为主,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时,可以适当增加成长型的股票投资。但是以我国两办法出台前企业年金的投资状况看,存在着投资渠道过于狭窄,运营状况不佳,增值压力大的问题。有关部门曾在2004年年初进行过一次调查,有近50%为银行存款,商业团体保险11.8%,债券13.7%,财政专户1.8%,发放贷款1.9%,证券投资基金0.8%,股票0.3%。收益率方面,东部地区投资收益率较高,约为4%,中部地区不到1%,30家中央大型企业投资收益率约为2.6%。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效率低,难以满足增值需求,投资策略亟待改善。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今年我国的金融环境和房地产市场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银行缩紧放贷规模,证券市场的萎靡不振,全国很多城市,尤其是上海等城市房屋价格大幅度波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也因此影响到了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房地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房地产价格上涨主要是由于土地及建筑成本的增加,以及房地产品质提升所致,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0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通常,信托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因为,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自身诚信风险。原则上从事经营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信托业“一法两规”进行经营活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行业由于进入的门槛高,一定程度上存在价格垄断,房价虚高的现象。尽管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不承认自己有暴利,但是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利润是高于20%的,别墅项目的利润会更高,导致一些房地产企业和信托公司勾结在一起,一些信托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会得到至少融资金额一定比例灰色收入。这导致最后的结果是房地产企业和信托公司合作在一起为了筹集信托资金去淡化项目风险。因为终端信托权益的持有者并不知道该信托项目的真实风险程度,大部分投资者只看收益率和担保方式等去做判断。
5.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最主要的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既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笔者经过3年时间的抽样调查,发现北京市场的房地产抽样信托产品没有一个是买了保险的,其信托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6.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二:风险控制手段
1.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委员身份的多样性。信托投资公司应该专门成立业务发展决策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便随时能够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政策变化措施,定期和不定期提出风险控制报告,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敦促信托公司相关部门实施该措施。考虑到由于信托公司所代表的利益的中庸性,建议该风险决策委员会引入决策相对独立的类似独立董事的外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金融人才作为该委员会的委员,同时建议从投资中找出类似监事的人员加入该委员会,在重大政策和项目重大事件出现时,有个完善的风险制约机制。毕竟,信托权益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投资者出了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去管理,却没有一个好的监督和约束机智去真正控制风险。
2.信用风险的控制
前年,北京的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先后发行了几期非房地产信托产品,但是后来,第一期的投资者发现,其后几期的产品和第一期产品存在重复担保的情况,这严重损害了第一期投资者的权益,因为他们在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所认为的项目担保企业作为一个风险管理的一道屏障,竟然在其后数次担保而降低了担保能力。因为,有必要对担保的规模和次数进行限制。
3.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
就前面所说的信用风险控制中,为了减少担保企业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托投资公司,不仅要定期向客户提供该信托的项目进展状况,还要及时披露所提供担保公司的资产和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最新的偿付能力,和其中风险最大的项目的或有损失估计情况,因为担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影响了项目出现问题后,本金或收益的回收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从最近两年的信息披露情况来看,很多的大的担保公司都已经破产,因此担保的风险不可低估。
4.加强不可抗力风险控制。
几乎所有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合同上都写明:对于诸如战争、动乱、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情形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有必要做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首先,在项目选择上,考虑到该项目所在位置历史上曾经出现不可抗力的次数和经验。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坚决杜绝或者采取必要的保险、多重保障的措施去降低风险。另外,监督房地产企业去积极的参加适合的保险,或者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一些关系到城市形象的项目,尽量争取到政府的灭失风险的担保,尽最大的努力去化解或者减少风险。
5.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降低风险
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它们都不同程度上减少了传统房地产信托所固有的风险。
(1)大力发展信托业中的夹层融资(mezzaninefinancing)。.
夹层融资是一种资本的混合形式,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介于优
先债权和股权之间。也就是说,在偿付的优先权次序上,它是次于或者说“低于”优先债权,但优先于普通股或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夹层融资对开发商来讲有几个优势:第一,资金回报要求比较适中,比纯粹的股权投资者低,对发放的投资要求又比贷款相对略低,不要求四证齐等。第二,对开发商更有吸引力的是资金使用率效率比较高,土地证还在项目公司里边,便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综合起来,它的财务成本不见得比原来的贷款类信托高。对控制权的要求相对比股权融资者要低一些,但是由于夹层融资比管理层的要求会高一些,所以机构投资人在国内外都是夹层融资的提供者,而不是个人。信托公司作为现有的金融机构中间唯一可以进行实业投资的一个金融机构,应该是夹层融资最适合的一个投资者.信托公司通过发展夹层融资不仅可以为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现金周转,更可以通过在项目选拔中对自身人才素质的提高而从内在整体上提高了信托公司自身的管理素质和风险投资水平.由于它的特点还是实行备案制,发行灵活,可以减少房地产开发周期,另外计划虽然受200份限制,规模影响不是很大,在同一品牌下可以连续发行,也可以先募集资金、后选择项目,这样都有利于开发商更快地拿到资金。对于债权和股权的双重性质中,夹层融资由于多方参与主体(如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相关政府监督机构)的引入而使风险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2)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REITs,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如下风险的出现。
A.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
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REITs因为需要定期分配信托利益,对流动性风险较为重视,其风险控制措施也较多,例如保证一定比例的高流通性信托财产、制订投资策略时注意现金流的匹配性、引入流动性支持机构(例如银行)等。
B.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截止2004年,银行业的17万亿信贷资产中,约有50%的资产是以房地产的形式或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形式存在的。这说明,房地产价格的走势将直接影响金融资产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金融风险的防范。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一方面,扩大存量交易规模,形成较为均衡的交易价格,为金融机构正确判断金融资产中房地产类的价格提供真实的市场基础;另一方面,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提供有效的变现渠道和承接市场,提高这部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而REITs由于在项目选择上的优化筛选等原则,加上规模上的优势可以最大程度的释放风险。
C.有利于利用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更好的监督房地产信托项目的运行。
保险资金托管资格范文
夏秋以来,围绕险资投资与管理,中国保监会频发新政。继7月连续出台4项新政后,10月中旬又密集了6项新政(详见辅读资料),6月中旬在大连闭门会议上提出的“新政13条”已经落实了10项。保监会近期大刀阔斧的举动被评价为“打法犀利”。
上述新规意味着保险资产投资将释放到各个方面,可以预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目前可以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保险公司未来亦可涉足。
拓宽渠道改变平庸现状
截至今年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6.90万亿元,其中保险资金银行存款达到2.20万亿元,较8月底增加了0.13万亿元,投资总额为4.18万亿元,较8月底增加了0.13万亿元。
近7万亿元的总资产,如何管理,成为保险业的新课题,尤其投资渠道不断放宽之后。
保险资金2011年的总体收益只有3.6%,仅比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3.25%略高。监管部门寄望险企改变被动投资的局面,主动出击,引导险资从分散运用转向集约管理。
目前,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仍然集中于债券投资,约占其投资资产的50%。2005年2月险资获批进入股票市场,但对投资类别和入市渠道都有严格限制。险资投资于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境外投资等项目,虽然在2009年新版《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放开,但由于管理细则没有出台,不少投资项目实际并未启动。
今年6月中旬,保险投资改革创新闭门讨论会在大连召开,150余家机构代表、200多位专家与会,在这次规格与规模都被业界称为“史无前例”的会议上,他们集中讨论保监会提出的厚达130多页的13条保险投资政策征求意见稿(“新政13条”)。“新政13条”几乎涵盖了保险投资所能涉及的所有渠道,比如,从第二批公布的新规看,《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备受关注,保险资金投资渠道首次对包括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和券商理财在内的产品开闸。有业内人士就此认为“保险投资改革的大时代已经到来”。
险资管理公司优势
目前国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达到17家。新政出台让这17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企业委托的资金,并且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公募资产管理业务。在进一步拓宽险资管理公司资金来源的同时,并允许其拥有独立运作的权利。
相比于证券公司在二级市场的研究与操作能力、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在产品配置能力和销售渠道的宽广,险资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领域一支重要的新生力量,更需要摸索并培养出适合自身运作的独特投资优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裁缴文超表示,从短期看,险资管理公司尚不能摆脱保险公司的背景,形成市场化独立运作的投资主体,但新政无疑在引导这样一个方向—未来的资管市场将形成一个完全没有壁垒的市场,投资主体全部在这个市场里运作。虽然险资管理公司依托于母公司的实力有自己的优势,却并不能替代其他投资主体存在。河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保险系主任尹成远强调,因为产品的倾向性不同,未来的市场不会是某个机构独立存在的市场,而更看重机构的资产配置和管理能力。
事实上,新政出台后,在肯定保监会锐意进取的同时,亦有专家担忧其激进的做法会带来风险。
某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相关人士介绍,相对于目前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是相对较强,这依赖于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控制在一个公司中可能以一个部门呈现,然而整体管控运作却联系到公司的各个部门,对于风险的分类、评估、监督、报告都具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另外,保险公司具有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理念,不是短期的投机,而是长期的价值投资。
如何提升资金管理能力
大力度拓宽险资投资范围后,资产配置与管理的重要性愈显突出。除了17家险资管理公司外,目前尚有100多家中小型规模的保险公司自身保险资产管理能力不足,未来它们会以托管的方式管理资金。
缴文超介绍,托管的方式与之前的投资方式有很大区别。以基金申购为例,新政出台前,保险公司只能采用申购方式,现在允许委托了,保险公司就有可能将基金先赎回,然后再委托基金公司管理。虽然是同样的资金,但采用委托方式和申购方式是不同的,申购方式意味着这部分资金的管理和支配完全由基金公司负责;委托方式却使得保险公司对资金有了管理权。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会对资产配置做出相应的规划,比如安排投放比例;如果在亏损的状态下,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基金公司清盘;如果投资收益良好,保险公司可以追加资金;等等。自行管理权责扩大后,保险公司甚至可以自行管理部分资金,这样就节约了相应的管理费用。由于险资的投放数额较大,管理费用不菲。近期,中国人寿赎回200亿被动型指数基金,按照0.50%-1.00%的管理费率计算,可以节约近1.5亿元管理费用。
保险公司或险资管理公司拥有了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责后,对专业人员素质、配置的要求会提升。比如,在内部资产的配置管理中,每个新项目,都要明确规定相应的人员配置。比如,另类投资高度依赖一支优秀的团队,出于对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相关操作能力的权衡,保监会之前一直鼓励保险公司借助外部力量进行间接投资。诺承投资管理合伙人王东亮表示,在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掌控能力和团队成熟后,保险公司直接投资的范围才能够不断扩大。
长期固定收益投资趋向不会变
概括起来,第二批落地的新政总体涉及基础设施债权、金融产品和境外投资三方面内容,缴文超认为,险资投资的产品和项目仍将呈现“固定”、“长期”的特点。
在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投资中,目前在保险行业总资产中的占比不到3%,短期内占比不会有较大幅度提升。从实践角度看,目前只有大型保险资管公司可以作为专业的受托人参与,未成立资管公司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只能以认购的方式间接参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期限多以5-10年为主,投资收益率相对稳定在6%-8%之间,比较适合保险资产配置。
在金融产品的投资中,一般意义上的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不在投资范围,此次放开的产品仅限于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包括集合资产类产品,类型倾向于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银行理财产品范围依然限定在固定收益类,而集合信托计划基础资产仅限于包括债权投资类信托、融资租赁类信托和贷款信托在内的融资类信托,以及类似于间接私募股权投资的上市股权类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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