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例(3篇)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篇1
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并
最近,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并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新《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新《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相比修订稿也有较大幅度的改动,主要增加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并补充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规定符合相应条件时,应当将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新增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等章节。
《会计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最近,财政部邀集相关专家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的再次修订进行研讨,此举标志着此次《会计法》的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就本次《会计法》修订,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基本思路。一是要适应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助力。二是要从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要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是要在我国会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注重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立法经验。
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
(2014年)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4年)》。2014版的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包括鉴证业务271项、相关咨询服务业务项目149项、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创业业务17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清单。2014版指导目录的新变化,新增了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创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清单两大部分。鉴证业务新增91项,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增加了40项,新增的这些业务项目,既包括审计业务,也包括非审计业务;既包括依法已经开展的业务,也包括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开发的新业务。
港澳人士将可以在
上海自贸区事务所任合伙人
最近,财政部批复同意上海市财政局上报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试行办法》主要就取得中国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将由上海市择机。与之前的试点政策相比,上海自贸区《试行办法》呈现出两方面新变化:一是将受惠人员范围由香港扩大到港澳会计专业人士,二是允许港澳人士入伙已设立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不再限于新设事务所。
IASB投资实体合并豁免
征求意见稿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投资实体――实施合并例外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的修订建议公开征求意见。IASB针对上述两项准则所提出的修改建议旨在澄清投资实体在落实“按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而非将其合并”这一要求的过程中所面对的问题。修改建议如下:确认豁免列报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继续适用于本身也是母公司的投资实体的子公司;明确投资实体母公司何时应合并提供投资相关服务的子公司,而非按照公允价值对其加以计量;简化本身并非投资实体、但其联营公司属于投资实体的实体对权益法的应用。
FASB启动会计准则简化项目
作为降低会计准则复杂性计划的一部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又为其工作议程添加了两个短期项目,旨在简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该计划包括为FASB工作议程添加覆盖范围较窄的项目,利益相关方将其视为机遇,期待项目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能实现会计准则的简化。该计划所涉及的项目旨在降低财务报告成本和复杂性的同时提高或确保投资者所得信息的有用性。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税政新规出台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通知》明确,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进一步明确,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人支付的全部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
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从税务登记、征收管理、享受协定待遇及跟踪管理等环节,规范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设立账簿且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自行申报和未委托人申报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包括境内委托方、货代公司等,按次支付运费时扣缴税款。《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78个税号钢材产品取消保税政策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通知》明确,首批对国内完全能够生产、质量能够满足下游加工企业需要的进口热扎板、冷扎板、窄带钢、棒线材、型材、钢铁丝、电工钢等78个税号的钢材产品,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自2014年7月31日起,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7月3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2014年7月31日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附件所列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暂予以除外。
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
直接股权投资资产管理
最近,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包括:公开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以协议转让或股权回购方式退出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国有金融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机构自行决策,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遵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可以按照监管规定组建内部投资管理团队实施,也可以通过委托外部投资机构管理运作。《通知》自2014年6月6日起30日后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及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核算不可或缺的日常工作之一,它直接关系着出口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因此,外贸企业会计人员应该具备对该业务的判断和处置能力。但刚刚进入外贸企业或仍在校学习的职业院校的财会专业学生都缺少这种处置能力,诚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学习的思路和分步骤掌握的要点不清晰和不具体,是感觉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难的主要原因。为此,笔者认为,调整传统专业书籍处置该业务的思路和步骤,分步骤明确其知识要点和会计处理,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只有熟悉处置要领和技巧,才能胜任出口货物退(免)税会计岗位工作。因篇幅所限,本文以2011版全国外经贸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与考试统编教材《外贸会计实务教程》中较难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为例进行解释和阐述。
一、《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内容的表述和不足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去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1.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其中: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免税购进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货物到岸价加海关实证关税和消费税。
2.如果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其中:当期免抵税额=0。
3.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期初留抵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明期末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全部抵扣,所以不可以办理退税,还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内销等抵扣后差额的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有退税前留抵税额,可以全部或部分抵顶内销等应纳税额,不足抵顶的部分可以办理退税,期末无需交纳增值税;如果当期应纳税额=0,表示无退税前留抵税额,即应退税款已正好全部抵扣,所以,也不可以办理退税,期末也无需交纳增值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会计分录方法
实行“免、抵、退”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公司,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自营出口销售成本;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税额: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笔者所说的不足不是《外贸会计实务教程》对该部分内容的表述、公式、会计分录有错误,而是计算公式应从哪个开始,计算有结果后编制哪个会计分录,不够顺畅和具体(专业书籍基本上都是如此表述)。具体说来,首先要计算前述公式,计算完了之后才能比较数字间存在的大于或小于关系(应纳增值税的时候不需要进行期末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比较);公式和会计分录是有内在联系和对应关系的,但是,只有分项阐述而没有具体和明确的对应关系,因此,也就无法掌握和演练。要想让学生或会计人员看的懂,学得会,就要用师傅带徒弟的思维去陈述和展开,将知识内涵和会计处理结合起来分步骤具体操作,明确对应关系,进而,掌握和熟练该业务的步骤和要领,胜任该内容对应的会计工作。
事实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因素很多,既有法规性的规范,又有会计分录的编制要求等,实事求是的说是有点难,但只要思路正确,方法得当,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正确的思路是从应纳增值税计算开始,不断求得公式中的未知数,求得未知数后要说明涵义,明确对应的会计分录和下一步的工作,就能顺理成章的完成该业务对应的会计处理。
二、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正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1.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1)。
2.分析:在这个公式等号的右边,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时可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中查到,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上期末留抵税额是已知数,它是上期末“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所以,也是本期期初的留抵税额,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已知数,实际工作可看账获取,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而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则是未知数,必须计算求得,否则就无法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此,引出第2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公式(2)
2.分析:在这个公式中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是合同既定价格,实际工作中以合同数为准,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或计算求得,即是已知数;外汇人民币牌价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所以,也是已知数;出口货物征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都是已知数,实际工作从海关网上查询,考试或练习时直接给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只有在免税购进原材料时才涉及该因素,否则,不必考虑该因素,若在没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就根据公式2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出口企业有免税购进原材料时,则要先计算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此,引出第3个公式。
(三)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公式(3)
2.分析:在求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后,运行公式(2)并根据计算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公式(2)和公式(3)都计算出结果后,公式(1)就可以运行,计算出准确的数字。当这个数字为正数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贷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应该交纳增值税。若足额缴纳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若企业偶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时,应将其转入“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届时,根据转出的数额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负数时的会计处理要领
当公式(1)运行的结果为负数,即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发生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这时就说明“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余额在借方,表明该企业该月份不但不交纳增值税,还要退税。究竟退多少,要通过将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和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后哪一个数字小哪一个就是应退税款的数额。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公式(1)计算的负数,是已知数,但当期免抵退税额则是未知数,因此,要引出第4个公式:
1.计算公式: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4)
2.分析:当期免抵退税额等号的右边,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外均为已知数,只有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是未知数。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无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该未知数不必考虑,根据已知条件求得准确数字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如果该企业该月份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时,则要引出第5个公式。
(二)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计算公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退税率——公式(5)
由于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号右边都是已知数,计算出结果后代入公式(4),并根据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分析:由于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是已知数,这样,在计算求得当期免抵退税额后就将二者得数值进行比较,哪个数值小,哪个就是本期的退税额。
(1)若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就是应退税额,据此,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免抵退税额>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差就是当期免抵税额,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如果用公式计算就引出第6个公式。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公式(6)。
并根据此公式计算的结果,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当期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依据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数值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差就是“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按理国家应予退还,但现行制度规定,本期不退留待下期抵顶应纳税额。
在期末退税前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的情形下,当期免抵税额为零,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抵”税额为“0”,所以,也就无需编制“抵”税的会计分录。
上述就是分析和掌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思路和要领,也就是步骤和方法。照此练习就能熟练操作和理解,如果再结合例题,效果会更好些。
参考文献:
试述税法的基本原则范文
为满足企业需求,我们必须从教育入手,大力培养了解现代关税制度,能够跟得上时展的国际物流人才。但目前可供高职院校选用的关税教材非常少,一些规范的高职高专教材理论多案例少;一些实用型教材又缺少系统的理论支撑,因此,我们需要编写反映时代要求,具有高职高专特色的关税理论与实务教材。
一、高职高专关税理论与实务教材存在的问题
1.教材体系与内容编排不合理,涉及的内容广泛却不成体系,阐述也不够深入
高职教材往往是在本科教材的基础上进行简单删减,这种删减出发点是为了降低教材的难度,实际上却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一些高职高专关税实务教材沿用了本科教材的框架,删除了框架下的一些难度较高的理解性的内容,而这些内容恰好正是对知识点的深入解析,这使得学生学起来更加费解。一些关税教材从目录看教材体系完整,但内容编排上逻辑不清,或者内容单薄不能将问题阐述清楚,多数高职教材的学习难度高于本科教材的根源正在于此。
2.教材偏重理论知识阐述
有些教材理论知识的陈述占了教材的大部分篇幅,作者试图通过一本教材将课程涉及的方方面面知识都涵盖其中,力求做到面面俱到,甚至加入了很多的数学模型,使高职的学生抓不住重点找不出逻辑,教材却因缺少实际案例的引入,使得高职学生无法掌握课程的知识重点。有些关税教材偏重理论缺少案例,有些教材案例详实却没有系统的理论支撑,学生很难通过案例的学习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教材虽然在每章节前加入案例导入,课后增加练习实训,但这些案例或叙述累赘,或陈旧过时、脱离实际,还有部分案例和课程内容结合不紧密,偏离知识点,缺乏针对性,课后加入的实训也缺乏实际操作意义。
3.教材内容陈旧,不能根据新颁布的关税法律政策及时更新教材内容
大部分关税理论与实务教材内容都是依据2008年之前的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像海关进出口税则等规章制度时效性强,每一年在内容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动,同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在近年来也不断增加,但很多教材基于各种原因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更新版本,使得教材内容远滞后于当前社会实践。
4.忽视高职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的能力
高职高专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能力相对较弱,学生对课本知识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对概念性、理论性内容学习兴趣不大。一些关税教材只考虑教材体系的完整性与内容编排的逻辑性,却忽视了高职高专学生掌握这些理论的能力。例如,一些教材虽然对关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非常详细严密,但因为教材内容语句过长,以致一些学生看完整个句子却很难找到句子的主谓宾。有些教材在编写时虽然考虑了教材的可教性,却没有考虑教材是否有利于学生课后自主学习和课堂主动参与。
5.忽视职业能力培养
由于编写教材的教师对于企业中的岗位需求与业务流程不熟悉,或者只熟悉部分业务,不能对整个流程进行全面把握,因此在编写教材时只能依靠已有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编写出来的教材往往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的岗位需求。教材呈现出重理论、轻实务的特点,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应用技能。
6.与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鉴定标准缺乏有效衔接
大部分高职专业都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是高职教育的特色所在,它要求学生毕业时不仅要获得学历文凭,而且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关税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原来有报关员资格证书,该证书在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报关员资格考试后获得。报关员资格考试于2014年被取消后,改为由中国报关协会组织的报关水平测试。目前的高职关税理论与实务教材并不能适当地兼顾《报关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二、关税理论与实务课程的高职特色教材建设
1.对最新的关税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分析,使教材内容与时俱进
教育部关于“十二五”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职业教育教材建设要更新教材内容和结构。关税政策往往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由于不了解关税最新政策而错失享受优惠税率的机会其实是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机会成本,所以企业必须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以便确定交易行为。如果教材跟不上政策,那么传递给学生的信息便是过时的,为了培养学生及时掌握新资讯的能力,必须不断更新教材内容。
近几年,国务院、海关总署陆续公布实施了一些新的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4年,海关总署令第213号)、《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5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年,海关总署令第218号),并先后同新西兰、新加坡、秘鲁、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4月签署)、中国和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10签署)、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11月签署)、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6月签署)、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6月签署)等。关税教材应对这些最新关税法律规章制度进行解读,紧扣关税业务实操性和时效性较强的特点,及时准确地传授关税的最新内容,帮助学生应对日新月异的关税业务。
2.加大教材中案例和实务的比例,重视学生的参与
教材应遵循学生学习应用课程的需要,在内容编排上加入真实案例,模拟和关税相关的实际工作仿真环境。案例教学通过鲜活的真实案例,将抽象的内容变得生动有趣,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在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中,学生通过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务内容设计要遵循可教性、实用性、时效性、国际化等要求,要强调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对实务的操作,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关税教材的案例与实务内容设计重点在于使学生掌握关税征纳流程,提高学生根据法规正确计算关税的能力以及增强学生解决国际间关税纷争的能力,使学生能学以致用。例如在关税征纳程序的内容中可以通过设计任务,给出任务要求和步骤,方便教师引导鼓励学生有序地完成任务,学生通过扮演企业、报关单位、海关等不同的角色完成任眨从而熟悉关税的征收缴纳流程,征收缴纳要涉及的单证和征缴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等。
3.满足学生参加全国报关员水平测试的需要
结合学生参加全国报关员水平测试的需要,教材在内容的编排上兼顾报关水平测试的要求,将考试大纲要求的知识点贯穿在教材内容中,将考试大纲与专业教学大纲相衔接,使关税理论与实务教材同时可以作为学生参加报关员水平测试考试的参考教材。学生在获得高职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报关水平测试证书,增强高职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
4.教材内容与职业标准紧密对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高职高专教育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职业性与教育性的整合,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突出“工学结合”。教材结合我国实际的进出口情况,给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教学案例,使学生掌握我国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基本知识和相应的业务知识,能根据从事报关工作中所需掌握的货物关税税率,各种货物完税价格的定义计算关税税额,计算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等,能够解决与海关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有关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实践操作能力,达到培养适应国际物流管理工作从业用人才的专业培养目标。
5.教材中加入关税相关的法律原文,培养学生理解法律原意的能力,使学生能够做到知法守法
关税理论与实务课程的内容体系结构主要表现为两大模块:一是关税理论模块,包括关税的概念、特点、职能、分类。二是中国关税制度模块,包括关税税率适用制度,海关估价制度,海关代征进口国内税,关税减免,税款的征纳,关税的强制执行、担保与保全,关税纳税争议及其复议。教材的编写在内容组织上遵循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按照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原则,从基本知识着手,并在教学中强调学生必须阅读相关法律条文。教材中附有《海关法》《关税条例》《原产地条例》《审价办法》《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等海关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原文。使学生养成学习法律原文的习惯,并逐步培养学生正确解读法律规章制度的能力。
三、结语
在世贸组织一直致力于降低关税税率促进自由贸易的同时,各国希望通过关税政策来保护本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贸易保护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各国的贸易政策体系中的一部分,而关税政策正是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两种倾向交锋过程中的核心点。现代关税制度立足于实现关税征纳,既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又保证民族产业安全和稳定的双赢目标。关税理论与实务教材建设必须适应新经济形势下的关税制度,使教材内容与时俱进,符合高职高专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
[1]赵善庆.高职高专管理学基础教材建设问题[J].教育与职业.2012(12):146-147.
[2]教育部关于“十二五”职业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Z].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职成[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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