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例(3篇)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篇1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基础,促进工作稳步提升
我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先后3次召开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会议,对今年的计划生育工作从抓基础、强队伍、重奖惩、出长效四个方面做了重点部署,力求稳步提升我区整体工作水平。一是以“基础工作水平提升年”活动为契机,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为目标,以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为抓手,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建立起促进基层基础工作上水平的长效综合管理服务评审机制,促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台帐规范化建设,搭建工作经验交流平台,量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着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加强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并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年内至少参加两次业务培训或接受不少于12天继续教育;对村级管理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同时突出重点,着力培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村级管理员,打造一批工作综合水平较高的村,努力推进以点带面,你追我赶的良性工作格局;落实好村级管理员待遇,进一步规范村级管理员待遇落实办法,努力创造一个拴心留人的好环境。三是加大奖惩力度,奖励名额突出分配到一线工作人员,重点是村管理员;进一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继续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目标考核范围,把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计生工作长效机制,把摸清底子、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贯穿于全年工作当中,把集中性活动与计生经常性工作相结合,严格执行基础台账资料评审程序,增强镇级领导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突出以村为主开展计生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尽快使计生工作走上“以村为主”的良性循环的轨道上来。截至目前,我区已完成66个行政村基础台帐资料评审工作。
(二)分解市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重点是出生率
一是量化任务目标,逐月分解到位。社会事务局每两个月对各镇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召开专题讲评会,对没有按时完成的镇计生办进行原因分析,责令其限期整改。二是制定工作通报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每月召开一次统计例会,对抽查各镇录入新生婴儿信息的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报至各镇主要领导及区分管领导,督促整改。三是组织单项工作培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根据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邀请市计生委领导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将培训内容同上级考核相衔接,逐步改正自身存在问题,提高迎检水平。
(三)大力宣传新条例精神,切实提高二孩办证率
认真做好学习、广泛宣传发动。①出动宣传车,把《条例》的内容制作成录音带,发放到各镇计生服务中心,要求各镇出动宣传车,巡回各村广泛进行宣传。②发放宣传折页,印制了2万份《条例》宣传折页,由各镇计生工作人员进村入组向农民群众广泛进行发放。更新各行政村的政务公开栏,将新《条例》的内容列入其中。③出展流动展板,五镇共制作了20块宣传《条例》内容的宣传版面,在镇区主要街道连续进行出展,使过往行人在观看版面时受到教育。同时设立咨询台,接受咨询600多人,发放宣传手册2800余份,7000余只。④举办培训班,区、镇两级共举办育龄群众学习班20期、计生工作人员培训班5期。⑤举办知识竞赛,从各镇抽取15名业务骨干参加竞赛活动,选取前3名参加市竞赛,获洛阳市县市区第四名。
(四)扎实开展春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筹备召开级别高、规模大的“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动员会,制定活动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通过制作宣传条幅、宣传标语、宣传册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二是制定奖惩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对工作积极、完成情况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滞后、影响全区成绩及排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重点管理。共完成四项手术2041例,其中引流产487例,降低当年人口出生率1.9个千分点。开展妇女病普查20147例,乳腺病普查453例,健康体检1785例。
(五)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成效显著
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对发放独生子女费的对象由原来的14岁延长到18岁,且国家奖扶的奖励标准有较大幅度提高,为了严格贯彻落实新《条例》内容,保障计生家庭利益,我区加大了对新《条例》的宣传,组织对新增对象的排查、核实、公示、确认。全区确认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440名,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16名,农村计划生育低保补贴对象131名,洛阳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264名,洛阳市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对象15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9105名,为1554户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农保”参保费16.47万元,审核确认符合中招加分条件117人,落实各类奖励优惠政策资金307.8万元。
(六)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一是在全区推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逐步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举办综合治理专项培训班,以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营造浓厚宣传舆论氛围,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二是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全区医疗机构b超进行统一编号、建档,强化孕情监测管理服务,准确掌握妇女孕情和服务需求,做到有孕情必有结果。三是联合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及“两非”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两非”条例,开展专项治理和集中整治活动,逐项逐条落实实施方案内容,切实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七)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一是加大排查力度,摸清人口底数。充分利用过节返乡的有利时机,在全区进行一次流动人口普查活动,摸清流动人口数量和相关信息,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资料,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加大管理力度,完善服务体制。对所有流入、流出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确保流出人口有登记,流入人口有管理;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康检工作和婚育证明的管理,完善服务体制。三是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固定每月10日为集中宣传服务日,在繁华地区设置横幅、宣传版面、咨询台、服务台,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项目。四是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八)协会、宣传活动开展有声有色
一是召开座谈会。我区计生协利用5.29活动日召开座谈会,回顾计生协32年来的辉煌历程和取得的工作成绩,分析了当前计生协会工作的现状和问题,讨论如何在计划生育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畅想了今后计生协的发展方向。二是积极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以后每年的5月19日(谐音“我要捐”)为“慈善一日捐”活动日。我区计生工作人员每人捐款50元,副科级以上领导每人捐款100元。三是“7.11”世界人口日共制作宣传条幅16条、版面23块,发放宣传材料5000余份,避孕药具2600余盒,义诊200余人次。
二、当前我区人口计生工作存在的问题
1、观念转变不及时,服务意识不强。基层干部队伍观念陈旧,服务项目跟不上,不能主动靠上服务和群众打成一片,以便争取群众支持工作。
2、基层工作较薄弱。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把集中性活动与经常性活动混淆,轻视基层基础工作,对村级计生工作督促管理不到位。
3、干部队伍建设仍需加强。个别镇只重台帐资料整理,忽略人员技能培训;没有有效落实干部培训计划,村级管理员整体业务水平不高,缺乏科学的选聘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
4、人口计生工作的合力不强。比如流动人口的综合治理机制还不健全,性别比治理方面,需要工商、卫生等部门从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信息反馈等方面加强协调,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1、对照年初的人口计划和责任目标,倒排时间,分解任务,查漏补缺,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2、深入开展“基础工作水平提升年”活动,确保106个行政村都接受评审,完善规范镇、村两级基础台账资料。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突出村级人口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扎实推进秋季“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高,促使全区此项工作深入开展。
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加大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将典型案例的查处纳入各镇年终考核目标。探索性别比治理工作的新制度、新办法,不断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新机制。
5、继续宣传新《条例》内容,使计生政策进村入户,深入人心。营造有利计划生育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9.25”、“12.4”等宣传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
海南省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常住人口到本省城乡;本省常住人口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本省常住人口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到其他市、县、自治县;本市、县、自治县常住人口离开本乡(镇)到市区、县城居住的,均为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口。
第三条居住或拟居住一个月以上有生育能力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公安、工商、劳动、民政、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验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
(五)记录生育情况并向流动人口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六)《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督促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
(三)为育龄妇女出具婚姻与计划生育证明;
(四)《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适用本细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本省常住户口的按本细则领取海南省流动人口婚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无本省常住户口的必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申领婚育证由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经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婚育证及其申请表的格式由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婚育证的使用、变更和取消:
(一)婚育证为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或婚姻状况证明;
(二)凭婚育证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持证人在婚育证的有效期内,每年春节前后一个月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年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情况审查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该证作废;
(四)持证人原为未婚人员现已结婚的,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新证;
(五)婚育证如果遗失,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不得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要因人制宜,落实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以上(少数民族农村人口已生育三个子女以上)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落实补救措施。
有特殊情况不宜上宫内节育器或夫妻双方不宜采取绝育措施的,经现居住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的节育措施。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生育,由夫妻双方申请,经用工单位(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报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依照当地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计划生育。
第十四条适用于本细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申请暂住证之前,须到现居住地市、县、自治县、市辖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交验婚育证或计划生育证明,经审查符合《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出具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以下简称查验证明书)。无查验证明书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查验证明书的格式由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雇主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房屋出租业主应承担住宿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现住宿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应及时向驻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住宿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由夫妻申请,凭用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常住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优待。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支付,由夫妻双方用工单位、雇主各发给一半;一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雇主全部发给;双方是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的,由夫妻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常住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优待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或雇主的,由用工单位或雇主负担;无用工单位或雇主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办法和奖励标准由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由有关部门辞退或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从怀孕之月起,每月处以人民币500元罚款,并限期落实补救措施。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罚款如数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流动人口为本省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计划外生育后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雇主招用和房屋出租业主容留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有计划外生育的,对用工单位、雇主、房屋出租业主按计划外生育一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弄虚作假出具、骗取或伪造、涂改、出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有关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属国家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规定处罚的执罚部门,依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海南省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的影响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流动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多为繁荣经济、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流动人口的增加也给社会治安、城市建设、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显得特别突出。笔者认为只有从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着手,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关键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制度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9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面对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面对传统体制造成的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法律地位的差异,只有抓住机遇,重新构造相关法律,才能以缩小与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差距,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流动人口管理的难题。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构想依法治国是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基本方针,是从行政管理转向法治管理的有效途径,流动人口长效管理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法制化管理。流动人口的增加是历史的必然,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流动人口会继续增加,因而加强其管理的法制建设也势在必行。对此,笔者提出以下构想:(一)健全必要的全国性流动人口管理法规。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法规繁杂,且不同效力等级的法规在处罚种类、幅度有矛盾之处,不便执行。为了使流动人口的管理人员有法可依,增强他们的执法信心和决心;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一部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提高立法层次,规范管理行为。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加强管理同时突出对流动人口权利的维护,制定《流动人口流管理法》时要结合户籍改革立法,对流动人口入住城市、子女教育、权益保障、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享有政治权利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使流动人口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严禁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制定出台对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带有限制性、歧视性政策,使流动人口能真正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要对各地针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法规进行清理,及时废除过时的法规,取消带有歧视性的政策。人口的管理必须要从形式上实现统一。从1985年公安部的暂行条例规定以后,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律出台,导致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纷纷出台。但地方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对形成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是非常不利的。不过,在流动人口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地的情况有相当大的差别,因此,目前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还有困难,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开始研究如何制定全国外来人口管理法律规定,以便在合适的时机推出。(二)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及其相关权益的立法。立法者应从管理的角度转变为以服务为主的角度,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扩充、完善、保障流动人口享有的权利,采用激励机智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到当地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申报暂住证,由被动变主动,解决流动人口管理中的最根本问题。如可以规定按时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享有与常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福利等方面同等的权利;凡在暂住地暂住一定期限无违法犯罪现象等可转为当地户口的规定等等,激发流动人口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同等的就医权利、同等的就业权利、同等的事业保障、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只要流动人口到流入地登记,就能享受到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公共福利待遇,通过这样制度安排,来促使流动人口主动登记申报,积极参与管理。2、推行公民福利卡制度。在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国家提供的同等公共福利待遇。国家通过银行系统为每个公民设置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同时具备个人身份证号码的作用,具有多种功能和较大容量,不受地域限制,在全国通用,与各地区政府的社会管理部门相关数据库联网,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以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为基础,应对万变的人口信息变化,不管人口流动到哪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随之移动到哪里,以利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国家应以二代身份证办理为契机,加强对实有人口的图像采集、指纹录入,开发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建设系统强大的分析、统计、查询等功能,流动人口到流入地办理暂住证时,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导入暂住IC卡中,这对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3、借助《社会保障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的制定和完善来予以保障。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来制定一部《外来流动人口权益保护法》来规定流动人口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权益,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与常住人口同等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另定。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办法的时候一定要避免作出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应享有平等的社会经济权利、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对于流动人口,其养老、失业、医疗等各种福利权利被忽视或被剥夺,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待遇的现象相当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差异的惯性作用依然很强;不少地方地方保护主义在立法和政府行政行为中还比较严重;出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政绩和优先保障本地居民利益的需要,往往对流动人口就业作出限制性规定,对流动就业者的社会经济福利权益无从顾及。无论是体现现代法律精神还是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政府都应保护本国公民基本权利。(三)国家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立法。2009年国务院取消“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的公安行政审批项目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难度增大。住宿地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一个切入点,应作为一个重要阵地严格管控。立法中应本着“谁接纳,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查处违法”和“谁主管说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审批从简、管理从严、处罚从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对违法出租屋和用工单位的处罚力度。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考核评定为策略,以治安问责为手段,努力夯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对流动人口管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要求,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人们依照法律规则来办事,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在社会生活中,法以文明的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不断提高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法制含量,是促进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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