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儿童教育能力评估范例(3篇)

daniel 0 2025-06-13

残疾儿童教育能力评估范文

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

2017年我国新修订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依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实施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实施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以《条例》为核心,在教育理念、残疾观、残疾类型、特殊教育需要等方面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探索我国特殊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

1对平等的认识:从全纳到高质量

自古以来,对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探讨的话题。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而言,平等是其法律规定的逻辑起点。如何理解平等以及如何贯彻实施平等?在国际法及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殊途同归。联合国于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3],从“机会均等”的角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提出普通学校的教育应该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支持服务,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支持服务。为此,要求各国应制定政策、调整课程、提供高质量的教材、运用社区教育等手段来践行残疾人的“教育平等”。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4],对平等的认识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它认为,平等意味着“全纳”,即“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此外,这两份文件还强调了“有效”,即承认“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此“在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学计划的实施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并“创设环境和条件来接纳他们,为其提供有效的教育”[5]。

我国2007年成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批缔约国和履约国,与其他各缔约国共同承诺和履行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理念[6]。例如,在《条例》“总则”中专门增加了第二条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并规定“根据残疾人的身心发展特性和需要……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7]。在入学平等上,第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8]。在过程平等中,通过对师资培训、减少班额、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措施,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此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结果公平。美国于1975年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并不断修订,于1990年形成《残疾人教育法》,即IDEA法[9]。它强调对所有儿童实行零拒绝的教育原则,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随着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以及于2015年修订的《促进所有学生成功法的出台,对残疾人教育平等的关注转向了“高质量”的教育效果,促使所有学生都有机会获得高学业水平等。

英国于1944年颁布《教育法》(theEducationAct),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残疾儿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1976年对之进行了修订,支持把残疾儿童放到普通学校的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10]。1978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报告》,即《沃洛克报告》,首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主张对所有儿童实行一体化教育,即从场所的一体化到社会的一体化,再到功能的一体化,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模式提出了挑战[11]。1997年颁布的《特殊教育绿皮书》以及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需要与残疾法》强调对残疾人的反歧视性教育,对提高所有儿童的学习能力以及学业成就标准做出了规定。日本于1947年颁布、1988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12],1953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13],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所有人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机会[14]。1970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障害者基本法》[15]规定,为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开展普通学生和残疾学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活动,进而使其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教育权。

2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差异性认识

无论是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模式的选择,还是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教育模式的倡导,都指向了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不断认识的发展过程。基于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认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它反映出人们在不同社会环境和不同文化语境中对残疾人身份特征的不断认识和重构,正如科林•劳所说的“残疾只是人的诸多特征中的某一个特征而已”[16]。除此外,残疾并不仅仅指纯粹生理上的残疾,更强调不能融入社会的功能。因此,人们对它的认识逐渐丰富,这也逐渐体现到各国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中。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7],据此明确规定了八类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所限,近年各地在发展特殊教育过程中,主要对盲、聋和智力残疾等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教育进行重点保障,同时兼顾其他残疾类型儿童教育。

美国《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残疾人的界定是“有智力残疾、听力损伤(包括聋)、言语或语言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严重的情绪干扰、肢体障碍、自闭症、脑损伤、其他健康损伤,或特殊的学习障碍等儿童,由于其自身的障碍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18],在类型上细分为十三类残疾儿童。基于此,它所需要的特殊教育是指“免费且经过特别设计以适应残障儿童独特需求的教学”。英国从1944年《教育法》规定的十类残疾儿童到《沃洛克报告》中使用“特殊教育需要”概念,并于1981年的《教育法》中确立了此概念,将“特殊教育需要”界定为“在儿童有学习困难、需要特殊教育辅导时,为其提供特殊的教育设施”[19]。日本在《学校教育法》中对特殊教育的对象进行了规定:盲校、聋校或养护学校,对盲者(包括重度弱视者)、聋者(包括重度听障者)、肢体障碍者或病弱者(包括身体病弱者)、智能不足者等实施比照幼稚园、国小、国中、高中之教育,并授予补救其障碍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为目的。

3以特殊需要为核心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指出,特殊需要的教育是一种“使所有的残疾人都能够实现自由参与的社会”,为此,“在以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提供适合个人情况的有效支助措施”[21]。该条约对各缔约国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美国、英国和日本在“特殊需要”的实践层面上各有不同特点。美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以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核心,在鉴定与评估、最少受限制环境、课程与教学等诸多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IDEA规定,在鉴定与评估中,评估时要使用该儿童的母语来实施;所使用的测验和其他评量工具须为可用来评量教育需求的特殊领域,而不只是使用测试智商的评量工具;不可用唯一的测验标准作为决定儿童教育计划的根源和依据。在课程与教学中,要为其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使用有效的教学策略[22]。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规定其内容必须包括五项:(1)目前儿童的教育成就水平;(2)年度目标,包括短期目标;(3)提供给儿童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以及该儿童得以参加普通教育计划的程序;(4)开始提供教育及服务措施的起止日期和所需时间;(5)建立适当的目标标准、评鉴程序和时间表,至少每年一次评鉴以决定短期目标是否达成[23]。在有效的教学策略中,通过为其运用干预反应模式、学习通用设计等手段来达成课堂教学目标。干预反应模式对有需要的儿童提供学业支持系统和行为支持系统。

例如:针对80%-90%的学生,提供通用学习设计模式;针对5%-10%的学生,有选择性地进行干预;针对1%-5%的学生,则有针对性的和个别化干预[24]。在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中,IDEA要求所有的残疾学生要最大限度地获得合适的教育环境。只有当普通学校没有能力为残疾学生提供充足的特殊教育支持和服务时,才能把残疾学生安置到特殊的班级或学校中[25]。当学生被安置到隔离的地方时,学校必须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接触同龄的普通孩子的机会。为确保学生都能够被安置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学区必须建立一个完全的、连续性的、具有多种选择性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这个连续的安置场所服务体系包含了普通班级、资源教室、特殊教育班级、特殊教育学校、在家教育、在医院和机构教育等[26]。英国《沃洛克报告》中提出“特殊教育需要”一词后,形成了特殊教育领域的新范式。在第三部分“一个新的残疾类型安置体系”中,它认为用残疾类型划分的维度容易把儿童打上各种标签,从事实上的“残疾”引发社会功能上的更多“残疾”。它提出“特殊需要”的概念,用“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概念来表述各种残疾类型,用轻度、中度和重度来描述障碍的程度。

在其范式下,人们要看到儿童的优势能力,以及对其劣势提供各种资源和支持,包括提供特殊的设备或提供特殊的教学方法,提供特殊的或经过调整的课程[27]。日本对特殊需要也有自己的理解。它对重度和极重度残疾儿童的就学问题进行了考虑:其一,建立了盲校、聋校和养护学校,其中,养护学校是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需要他人协助的儿童;其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制定了从小学到高中的课程纲要,帮助其获得更为合适的教育;其三,对重度、极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有“免除就学义务”和“毕业评鉴”的特别规定。在1978年制定、1988年和1999年修订的《教育上需要特别处理儿童的教育措施》(《教育上特別な取扱いを要する児童・生徒の教育措置について》)[28]中规定,对于需要专心接受治疗或维持生命、健康的疗养,且接受教育有困难或不可能者,如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书,可以采取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措施,但应谨慎适用;因身心障碍无法接受义务教育且经过申请已经暂缓或免除就学义务的儿童,教育部每年举办一次评鉴,为想继续进入高中接受教育者给予同等学习的鉴定。

我国在《条例》的修订版中,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相关条款,强调为残疾人提供满足其特殊需要的教育。例如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提供课程与教材等都要“符合残疾学生身心特征和需要”,通过设立残疾人教育委员会、创建无障碍环境、提供合理便利等措施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要[29]。但条文本身对“特殊需要”的规定相对简单。从以上可以看出,特殊需要日益成为国际特殊教育未来发展的新趋势,各国都在积极进行转变。不同的是,各国对特殊需要的理解各有不同。美国通过残疾类型的丰富和细化来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干预方案和资源支持,以满足其特殊需要。英国通过将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安置于普通教育学校,更关注儿童的优势能力,通过为其建立学习共同体和合作伙伴来提高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的学业成就。日本对重度和极重度儿童的教育有着细致的考虑,不仅为其设立养护学校,还为其在家学习申请特别通道。我国的立法也在积极倡导“特殊需要”的理念。

4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处于加强残疾人教育法治建设的关键期。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和分析相关经验,将对《条例》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以及未来《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其一,需要确定立法的基本思想、逻辑框架和核心概念。在基本思想上,我国已经与国际接轨,明确了开展全纳教育的方向。在逻辑框架上,是借鉴苏联的将特殊教育融入普通教育的模式,还是实施现行的单独立法的模式,需要进行讨论。在嵌入式的模式下,有利于残疾儿童的融合,但对其教育干预和保护力度则略显不足;在单独立法的模式下,仍然将之处于“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双维逻辑之中,但能够凸显政府对其重视程度,在经费投入、权利意识、干预手段等方面则更为丰富。在核心概念上,需要对于残疾人的概念和类型、特殊教育、特殊需要、个别化教育计划、资源教室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从而构筑《残疾人教育法》的制定根基。其二,厘清《条例》的法律位阶,研究起草《残疾人教育法》。

残疾儿童教育能力评估范文

学前特殊教育是为满足0—6、7岁特殊儿童的发展需要而提供的特殊帮助和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学前教育得到快速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仍不完善。因此全面分析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对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一、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政策

政策导向是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根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发展学前教育”,确立了学前教育的战略地位,为特殊教育发展学前教育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首次从法律上规定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专门设置学前教育内容,明确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再一次重申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这些法律法规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把学前特殊教育摆到了重要的位置,体现了国家对于学前特殊教育的关注。

二、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学前特殊教育机构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但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机构还很有限,并且以服务聋儿为主。

视力残疾幼儿学前教育仍处于空白状态,招收智力残疾儿童的幼儿园也屈指可数,更不用说针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了。而且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和适合残疾儿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不愿接收残疾儿童入学。在许多农村和边远地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形势更加严峻。这些地方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没有办法入学。即使在寥寥可数的几所学校,由于缺少专门的老师,也难以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学前特殊儿童入园率不高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我国0-6岁学前残疾儿童为141万人。面对如此巨大的数量,目前可以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机构数量还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中国残联与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共同组织的中国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果显示“我国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为43.92%”,[1]而“我国正常儿童幼儿园入园率70.55%。”

[2]可见,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学率偏低,与正常学前儿童入学率相差较大。另一方面,不同类型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存在不平衡现象。以聋儿语训开展得最多,智障儿童的早期教育次之,盲童的早期教育最少。因此如何让更多的残疾儿童接受早期教育是学前特殊教育面临的挑战。

(三)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师资缺乏

合格的师资是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基础。从我国目前的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来看,首先在数量上无法满足学前特殊教育的需要。调查显示,我国上海地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在20个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工作的公立幼儿园中,特殊儿童总数有417名,而学前特殊教育专任教师只有72名,学前特殊教育的师生比约为1∶5.8,较日本学前特殊学校师生比(1∶1.7)差距很大。虽然目前从普通幼儿专业转过来大部分特殊教育教师,但总体数量仍然不足。而且这些教师缺乏系统的专业知识及扎实的执教能力,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对策

(一)完善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是学前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对人员编制、课程内容、教育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突出法律条款的指导性,避免部门执行时相互推诿。

更重要的是建立严格的评估机制,将学前特殊教育纳入到普通学前教育验收中,作为评估各地区普通学前教育的重要指标之一。这样既可以有效促进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融合,又可以兼顾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加大学前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经费是制约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首要问题。建立完善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是改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不健全和入园率不高的首要措施。

各地应根据学前特殊教育的实际需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公共财政为支撑、社会广泛参与、多渠道投入和家长合理付费分担教育成本的投入机制,积极建设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并购进必要活动设施。

尤其要权衡各类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使其均衡发展,不能失之偏颇。在此基础上,鼓励各类学前特殊儿童入园,提高入园率,使之受到满足其特殊教育需要的学前儿童早期教育。

(三)加强学前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建设

目前我国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数量明显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无法满足学前特殊教育扩充的需要。因此必须扩大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同时抓好特教师资的专业化建设。

一方面,在聘任教师时,要制订专业准入制度,最好是来自特殊教育专业及其相关学科,提高学前特教师资的专业化水平。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普通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培训。让更多的教师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样才能使她们更愿意接纳特殊儿童,也才能让更多的特殊儿童有机会进入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受教育。

残疾儿童教育能力评估范文篇3

残疾妇女儿童工作的发展,是全区妇女儿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妇联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区妇联联合区残联深入开展调研,掌握全区残疾人现状。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实施妇女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强化政府行为,发挥组织、协调、领导、督促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残疾妇女儿童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积极消除贫困,体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的原则。

区妇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妇女儿童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等部门开展残疾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免费为贫困残疾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妇女法、劳动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教育引导大家不得歧视残疾人,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近两年妇联拓宽残疾妇女就业领域,使残疾妇女享有充分的就业权利。联合劳动、科技、农业等部门组织残疾人参加种养殖、电脑、柳编等实用技能培训,有效提升了残疾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

做好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工作。我区以实现“有康复训练需求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为目标,按照省文件要求,做好0-6岁残疾儿童以及7-14岁肢体(脑瘫)、孤独症残疾儿童的筛查、评估、系统录入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转介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免费康复训练。近两年,我区共完成518名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年度免费服务任务。我们还在全省率先开展7-14岁脑瘫、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项目,在我区残疾人康复医院和启蕊儿童康复中心进行试点,全年共完成56名脑瘫儿童和17名孤独症儿童的试点训练任务。

我区残疾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9%。大部分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就读于区特殊教育学校,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我们按照立足基层,面向社会,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形式上坚持多层面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长期宣传与阶段性宣传相结合、创造声势与专题宣传相结合;在宣传主体上坚持面向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意识;面向广大妇女儿童宣传,提高其参与意识。主要在助残日、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重大节日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残疾人了解新规划,促进新规划实施。

全区残疾人妇女儿童工作正进入稳步发展的轨道,两个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积极、主动、扎实。尽管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残联妇女工作及保障残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残疾妇女生活还比较贫困、残疾儿童受教育程度还很低,侵害残疾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特殊教育还需进一步加强等。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以解决残疾妇女儿童的基本需求为重点,紧紧围绕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开创“十三五”工作新局面,加大残疾妇女儿童工作力度,使残疾妇女儿童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

一是做好本会女职工政策宣传,学习《婚姻法》、《妇女儿童保护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鼓励女职工积极参加妇联组织的各项专题教育活动,激励她们爱岗敬业,创一流业绩,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

二是进一步加大就业扶持力度。组织有身体条件的残疾妇女进行就业培训。通过实施“千企万岗”助残就业招聘计划,提高残疾妇女就业率,帮助她们解决就

业难题。三是加大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力度,维护好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做好贫困残疾妇女帮扶工作。

四是通过实施民生工程,确保残疾妇女享受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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