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例(3篇)

daniel 0 2025-07-01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

摘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框架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议题,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急需解决金融业监管的协调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自2007年以来国际和国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并阐释了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内涵及框架;其次分析了国内金融业协调监管的现状和不足,进一步说明了金融业协调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最后分别从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宏观审慎监管与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间合作三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协调监管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协调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04905

在后危机时代,注重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和爆发,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键环节。“十二五”规划也已明确提出,我国要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这充分表明了我国金融监管方向和理念的重大变革。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目标就是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它既不等同于宏观的货币、财政政策,也不同于对微观层面金融机构的监管,因此,它不仅需要一系列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同样也需要与汇率政策、利率政策、行业政策以及一些逆周期政策在内的调控和监管政策的配合。宏观审慎监管具体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利害关系,因此如何解决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金融业监管的协调问题,对于保证各政策层面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一致性、监管工具的有效性,以及监管政策的最终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从微观审慎到宏观审慎

金融监管之中的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概念的区分由来已久,国际清算银行总裁Andrew早在2000年就曾明确提出将“金融稳定划分为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两个维度”[1]。微观审慎监管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边际,它的目标是降低个体金融机构破产的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它的目标是降低整个经济体系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成为国际金融监管趋势变化的转折点。危机发生前,多数国家主流的监管理念来源于巴塞尔协议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思路,然而随着次贷危机的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人们普遍意识到仅仅关注单一机构稳健性运营存在重大的缺陷,各国的金融监管由微观审慎转向了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1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和内涵

“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的提出,最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6月,库克委员会(CookeCommittee)在一份工作文件中首次提及了“宏观审慎”(Macro-Prudential)这一概念,当时主要针对的是国际银行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强调与宏观经济方向有关的调控与监管。80年代中期,国际清算银行(BIS)也同样将这一概念运用在国际银行业,在公开文件中又正式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一词,主张维护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稳定,降低整体的系统性风险[2]。但由于当时全球金融、经济一体化程度较低,系统性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国际上普遍认为针对银行业的微观审慎监管足以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所以,宏观审慎监管仍不被人们所关注。直到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暴发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在1998年的一份报告中明确提出,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是实现银行持续、有效监管的两种途径。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重新反思传统金融监管方法的内在缺陷,并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开始广泛出现在金融文献中,并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2009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一份有关货币政策的报告中首次提及“要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纳入宏观调控政策框架”。随后,央行多次强调我国应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降低并防范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2012年3月,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建设正式列入了“十二五”规划纲要。

虽然实践中各国都在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但其具体定义并没有一致意见。国际清算银行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的有益补充,其监管对象应为整个金融系统”[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报告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指必须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对金融体系稳健的影响,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运营。2011年11月,针对目前对宏观审慎政策的内涵认识模糊、界定不清等问题,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清算银行联合了《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和框架》报告并提交给20国集团戛纳峰会。该报告对宏观审慎政策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即“宏观审慎政策是指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以运用审慎工具为手段,而且以必要的治理架构为支撑的相关政策。”[4]

2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框架

(1)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

在有关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研究中,普遍认为一国的中央银行应该作为核心主体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一方面是因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应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而中央银行是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宏观体系的现状和动态的了解更为迅速且掌握更多的信息,监管政策的制定更具针对性,政策的实施更具有效性。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欧美等发达国家成立了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委员会主要由美联储、财政部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成员组成,主要任务是识别系统性风险、强化市场纪律,应对和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隐患;欧洲央行和欧盟各国央行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它不仅是欧盟宏观审慎监管的最高级别决策机构,也是相关监管法律和规则制定主体。

(2)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并不具备专属性,各国应结合各自国情和金融体系的特点进行设计和选择。2009年底,针对各国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运用情况,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对33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各国央行已开始积极使用多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这些政策工具均具有普遍的逆周期性,即当信贷扩、经济位于上升通道时,监管工具的实施更为严苛;当信贷萎缩、经济低迷时,适度放松监管标准。

“目前可以将各国监管机构运用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分为三大类:一是主要以降低金融体系内在关联性和负外部性为目的的监管工具,这主要是指解决金融机构共同风险暴露问题的一系列监管措施;二是以降低杠杆和期限错配放大效应为目的的政策工具,具体如外币贷款限额和期限错配比例限制等;三是抑制信贷过度扩张和资产价格泡沫的政策工具,如对特定行业的监管资本要求、贷款成数和债务收入比例进行逆周期调整”[5]。

(3)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

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安排主要考虑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国际上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国等为代表的多头监管体制;另一类主要以英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统一监管体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多头监管体制,在多头监管体制下,各个监管主体往往只关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局部金融风险,容易忽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积累。在新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助于更好地将整个金融市场纳入监管体系。

第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决策和实施应采用相机抉择的方式。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因此在宏观审慎监管在具体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不仅需要按照已有的政策和规则进行操作,还需要根据危机的进展和未来的趋势对政策干预的力度和时机进行灵活地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造成的成本。

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监管协调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最早可以追朔到“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建立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并确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6]。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针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而制定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做出原则性的要求,明确协调监管的框架和制度;另一方面体现在协调监管的组织形式上,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通过相关协议的签订,对协调监管的具体事宜,如权责的分配、信息采集、交流机制等做出明确的安排和规定。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刚刚起步,并未制定针对宏观审慎监管专门的协调机制,同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组织架构不合理,监管部门间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但同时,政府和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已意识到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协调力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从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理论的发展和各国对此的实践经验不难看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政府、央行、金融机构等众多的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还要考虑各个层面政策工具的制定和实施。因此这必然需要各个部门、各项政策的共同协作和协调配合。而金融协调监管是就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各个层面监管的目标。在监管主体方面,通过协调机制促进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与合作,避免监管决策和行动出现矛盾;在政策制定方面,完备的协调机制能够提高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准确性,拓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宏观政策制定者的视野,降低系统性风险;在监管工具实施方面,建立国内、国际层面监管的协调机制,能够抑制整个金融体系风险的积累,减少由于宏观审慎的政策差异可能导致的监管套利机会,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效率。总之,在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的初级阶段,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尤为紧迫。

三、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金融业协调监管机制

1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已充分说明,仅仅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边际和运营风险难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一个体金融机构的经济行为即使是理性的,但整体金融机构决策的结果却并不是最优的,甚至会隐藏和积累风险,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而陷入博弈的困境,即个体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理性。不难看出,一方面,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对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的无力根本上在于缺少宏观的视野,不能以降低整体金融体系风险的角度进行决策,这就必然需要宏观的政策工具与之相匹配;另一方面,宏观审慎监管的基础是从系统的、宏观的视野进行审慎分析,识别并评估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而这不可避免对微观层面的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在对个体金融机构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宏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需要在微观和宏观监管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1)实现监管指标的有效结合

建立宏观审慎的监管指标体系,调整已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个体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监管指标更容易收到正面的反馈,无法及时反映隐藏和积累的的风险;在经济处于下降周期时,又容易放大风险的负面效果,造成监管政策的过分保守。因此引入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在经济上行时期提高监管指标的要求,衰退时期则采取更为宽松的监管指标,以抵消经济的波动;同时调整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指标的设定应顺应宏观审慎的要求,注重考察考察各监管机构的联动性指标,降低风险跨机构传播的可能性。

(2)建立微观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忽略系统风险积累的根源在于各监管主体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过高的信息采集成本。因此,建立顺畅的、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政府应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并做出明确的制度安排。首先,加大对信息共享平台运作的技术支持,提升平台的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准;其次,明确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的具体方法和路径;最后,尽快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相关的数据库。对宏观经济层面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反馈和采集的信息进行动态的识别、采集和整理,并进行统一的标准化,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3)建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构,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

改变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成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的协调监管。在已有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赋予该机构更明确的权力和职责,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安排;建立协调监管机构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安排,划分与其他监管部门监管权责界限,提高协调监管机构的执行效率。

2实现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都是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都以实现经济平稳运行为目标。但是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来源于不同的政策框架和范畴。宏观审慎监管是属于金融监管范畴的概念,是为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而提出的,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主要政策,本质上是管理和调控宏观经济的手段。但两者的调控对象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交互影响。那么在二者实施过程中如何实现最佳的协调配合,发挥最大的效应,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货币政策主要的政策目标是抑制通胀、实现经济增长和完全就业,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是以控制货币供给、调控利率等措施而实现其政策目标。因此,货币政策的实施与制定,既需要考虑货币供给的平衡,也应重视金融体系的稳定。但很多研究表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与金融稳定的相关程度很低,货币政策当局往往更重视前两者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忽视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成功的宏观审慎监管可以降低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保障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通畅。同时,货币政策也可以通过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可以通过有效的协调配合,互相促进和补充,发挥更大的政策效果。

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程度是影响二者协调配合的关键因素之一。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信贷变动情况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程度也将变化,从而二者之间协调配合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货币政策较稳健、信贷总量变动程度较小的情况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关联度下降,二者的政策目标、实施工具等相互的影响程度降低,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灵活性将更高,对潜在风险的敏感程度更高。此时,央行及监管协调机构在货币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应更多地使用宏观审慎的监管方式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在经济失衡,货币政策过度紧缩或宽松的情况下,宏观审慎的监管政策将很难奏效。因此二者的协调合作应在审慎的货币政策的基础上的,同时货币政策的变动也应以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作为风向标,以避免相互冲突,抵消彼此的政策效果。

(2)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财政政策通过政府支出、税收等手段调节社会需求,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运行。与货币政策相比,财政政策更偏好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的目标,它更容易忽略宏观系统的稳定性和金融风险的积累。因此财政政策的实施更需要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相配套。一方面,借助宏观审慎监管,可以及时识别和评估财政政策工具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也保证了财政政策调整的空间和运行环境的稳定性。

实现宏观审慎监管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更好协调配合,首先,应保证政策实施主体间顺畅、良好的合作交流机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当局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时应充分了解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动态和监管反馈的最新信息,保证未来的财政政策适应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也应科学地评估未来财政政策对宏观经济平稳性的影响程度,适时调整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抵消财政政策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建立政策实施主体间的合作交流机制,明确彼此的权责,制定统一的解决方案。其次,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保持一定的稳健性。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的经济和社会危机时,为了重建信心,防止经济体系崩溃,往往过度使用财政政策,这将限制未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调整的余地,甚至造成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瓦解。

3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运用应实现最有效的国际合作

鉴于宏观审慎监管国际合作的不足,一些国际性的组织和金融机构开始积极地呼吁、指导各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论坛(FSF)早在2008年便就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达成协议,建立彼此的信息共享和沟通的机制,同时双方的合作框架还对宏观审慎监管方法、金额监管指标、资本金监管规则、跨境监管以及各国央行的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安排和规定。我国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方面也取得显著的成果,在开拓并巩固了与多个国家、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的同时,逐渐在国际领域的协调监管合作中由规则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而目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我国尚未进行相关的国际合作。未来我国应积极倡导、参与建立的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并努力成为规则的主动制定者,最大限度减少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制度成本;同时,积极参与国际上的金融协调机构,共同治理和防范全球经济体系的风险;与贸易、金融往来密切的国家和地区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平台,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从而更有效地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保持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Andrew,CMarryingtheMicro-andMacro-PrudentialDimensionsofFinancialStability[Z]Basel,Switzerland,2000

[2]BISTheTerm“Macroprudential:OriginsandEvolution”[J]BISQuarterlyReview,2010,(3)

[3]BISCyclesandtheFinancialSystem[R]71stAnnualReport,2001123-141

[4]IMF-BIS-FSBMacroprudentialPolicyToolsandFrameworks[R]ProgressReporttoGzo,2011

[5]钟震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研究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7):49-55

[6]贺聪,洪吴,王紫徽,等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反思与构建设想[J]浙江金融,2012,(4):13-16

[7]Borio,CTowardsaMacroprudentialFrameworkforFinancialSupervisionandRegulation?[R]BISWorkingPaper,No128,2003

[8]Perotti,E,Suarez,JLiquidityRiskChargesasaMacroprudentialTool[J]MimeoUniversityofamster-dam,2009,(10)

[9]Hanson,S,Kashyap,A,Stein,JAMacroprudentialApproachtoFinancialRegulation[J]The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s,2010,(1)

[10]Borio,C,Drehmann,MTowardsanOpeationalFrameworkforFinancialStability:“Fuzzy”MeasurementandItsConsequences[R]BISWorkingPapers,No28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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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调控;微观规制;房地产;差异

一、引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EconomicPolicy)来进行的。经济政策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各种措施和规定。从其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国际经济政策;而土地政策是为达到特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作为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战略举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学者也认为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国土资源部是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发展阶段的正确选择。如卢为民(2008)在《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中从土地的生产要素理论、土地的资产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和特殊体制背景下的特殊选择等方面阐述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理论依据,并设计了提高我国土地调控有效性的路径[1]。尹锋(2007)在其论文《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应该是: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在此前提下,根据国民经济冷热的具体情况,适当微调年度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和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调控投资增长的规模,实现物价稳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2]。

但从另一个角度,土地作为一种基础而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供给量的有限决定了土地是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的价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种“引致需求”,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来实现对微观主体决策的引导,进而影响到对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观经济调控决定了市场对土地生产要素的需求,而我们不可能通过土地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毕竟宏观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众多要素利用的市场行为博弈的结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个。这两者的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二、宏观调控与土地政策的差异分析

1、内涵属性差异

宏观调控主要是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政策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协调社会成员利益和增加社会福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现代社会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理论上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萧条,意味着民众必须付出这段时期的总体社会福利下降的代价[3]。因此,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际经济政策等)去调控经济总量及其运行,以减少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出现时滞而产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观调控的内涵是调整宏观经济总量,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才体现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这也是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政策规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为一种基础生产要素,土地政策指为达到一定的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税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当属于微观市场的范畴,而对于微观市场进行调节或干预属于微观政府规制(Regulation)范畴。从规制的本意来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矫正和改善“微观市场失灵”的活动,是政府对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限制或制约。因此作为一种基本的微观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对土地及其房地产业的结构及其社会经济影响的直接的政府规定。

2、政策目标差异

宏观调控的结果会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但宏观调控的对象却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作为微观市场调节的土地政策的目标却是直接针对具体产业,如政府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并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增强其对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调节;通过用地结构调整以抑制商品房价过快增长和控制相关产业用地需求。土地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有着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资之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其他投资,如工业用地后的厂房、机器设备投资,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投资,还有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建设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时社会发展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区发展差异、城乡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农民被征土地补偿等问题。国家通过土地政策维护公民权益,加大对廉租、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以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这些土地政策都可为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也论及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稳定。因此两者的目标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3、实施措施差异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性、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不足、负的外部效应等所导致的市场宏观失灵。故而在通常的论述中,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等,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且必须把握好政策的时机和力度,这体现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综合性和间接引导性的特点[4]。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经济学依据是由于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对稀缺土地资源的过分竞争(招、拍、挂形成“地王”频出)而导致的地价高涨、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市场垄断、流动性充足而带来投资性需求剧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场微观失灵。故而微观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供地计划、房地产价格规制、房地产税收调整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直接强制性的特点。

三、宏观调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议

透过以上分析,作为微观规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为调节微观市场的工具之一,不能参与代替宏观调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现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让制度为地方政府青睐“土地财政”创造了条件,而这种对“土地财政”过渡依赖,导致地方政府不断突破每年的用地计划,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难以落实;②对高GDP增长率的盲目崇拜和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清,导致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简单有效的方法―鼓励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来刺激短期经济增长,这样的过热投资定会引起国民经济的波动;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击治理和整顿,缺乏长期性和持续性,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往往是某个部门就能随时出台,这样不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基础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实产生作用,为宏观市场运行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微观制度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明确土地政策目标定位

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其明确的目标,作为微观范畴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协助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不是对冲或削弱宏观调控。在土地政策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中,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主导,而土地政策对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只能是协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中就指出,“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很明显,产业建设生产离不开土地,那么国家有调控政策,并且一些产业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录,为什么这么多过剩行业仍能顺利建设投产?直到今年,国家还在调控钢铁、电解铝、焦炭等的产能。可以说明,这么多产能的扩张,土地是先行,而这个闸门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严格“把守”,这会对宏观调控是一个促进,反之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产政策的力度

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政府应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强硬手段来压制市场。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的必要干预,可以实现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要看到政策的长期效果,尽可能让房地产市场本身发挥调节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关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等的论述,而2011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设、住房用地供应、税收调整等措施,说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如违法用地和囤积土地这两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政府明白长期存在但却没能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国土资源部近期的严厉约谈才表明整改的力度,显得力度很大,而这却只会给市场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打压的不利影响。这里的焦点就在于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想在某个时点通过政策来强制一次性扭转,必定会造成宏观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参考文献

[1]卢为民.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6.

[2]尹锋.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9:10.

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范文篇3

计划经济有两种宏观控制理论。一种是以微观经济为控制对象的宏观控制理论>一种是以国民收入分配的平衡和产业部门比例为控制对象的宏观控制理论。实行这两种宏观控制理论有两种不同的结果:按照第一种宏观控制理论管理,宏观经济控制而微观经济不活,越是强调宏观经济控制,则微观经济越是不活;按照第二种宏观控制理论管理,宏观经济控制而微观经济放活,越是强调宏观经济控制,则微观经济越有条件放活。两种宏观控制理论的区别除控制的对象不同外,内容也不一样。

第一种宏观经济控制理论,控制的主要是企业再生产过程的供、产、销。这种宏观经济拧制实质上是宏观控制微观,控制越严,则微观经济越死。宏观经济控制同微观经济放活是对立的。

第二种宏观经济控制理论,一方面控制社会需求,防止社会需求膨胀,确保国民收入的生产额与分配额的平衡,使社会的总需求同总供给在价值量上保持平衡^另一面,控制产业部门比例,使产品结构同社会需求结构在实物形态上协调。这样就能从宏观经济控制上解决两个矛盾i一是解决商品物资供不应求的矛盾;二是解决商品物资货不对路的矛盾。这两个矛盾是计划管理体制的两个老大难问题。

现行计划管理体制实际上只承认宏观经济层次,不承认微观经济层次,因此,所谓宏观经济控制,事实上是控制微观经济。所以它属于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宏观控制理论。这个理论的根据是: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商品生产,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已经是产品车f的计划经济。这种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体制择式,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结构为前提的。列宁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内部结构的基本特征,就是整个社会是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大工厂,整个国家是一个“辛迪加”。在这种生产关系内部结构理论指导下,必然以产品生产和产品分配取代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斯大林在早年也曾设想未来的社会是产品生产的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剥削的消灭,商品生产和买卖也会消灭。所以,制定了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在这个模式下,整个社会是一个大企业,而所柯生产企业都成了这个社会大企业的生产车间,因此,这种传统的计划经济理论,从承认社会虫义社会生产内部存在联合劳动,按劳分配一个层次,不存在两个层次,由此导致只承认社会这个宏观经济层次,不承认企业微观经济层次。以这个理论为指导制定的计划管理体制,要实fr宏观经济拧制而微观经济放活的原则是不可能的。因为所谓宏观经济控制.实际上是由国家计划控制企业再生产过程——供、产、销的各个环节。具体来说,产一一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控制;供一一企业所需的燃料和主要原材料,实行直接的产品分配,即由国家统一分配>销一一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实行直抜的产品分配,由国家统一调拨,企业无权自己销售。结果,宏观经济控制的对象不是宏观范围的经济活动,而是微观范围的企业再生产循环过程及其物质补偿。为了使企业无条件地接受这种控制,不只规定企业再生产的物质扑偿由国家负责,而且还规定企业再生产的价值补偿也全部由国家包起来。这种理论实际上把计划经济与企业自负盈亏对立起来。

持这种理论的人,生怕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体制后,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执行国家计划。那么,我们要问: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为什么就不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呢?说到底这不是企业自负盈亏体制有什么不好,而是价格和税收这两个经济杠杆没有使用得好的问题。另外,也有人怕国营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体制会改变企业性质。这是多余的顾虑。因为决定企业性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国营企业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体制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国有制。也有人说苏联强调实行经济核算制不是也很好吗?不见得。我国实行了三十几年的经济核算制,实践证明这种经济核算制是适应产品生产计划经济需耍的产物。它的实质就是“企业核算、国负盈亏。”实行这种经济核算制,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我们是饱尝了吃“大锅饭”的苦头的。要说实行“大锅饭”企业体制有什么好处?好处就是企业执行国家计划不讲条件。但是,国家却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一一企业经济效益低,甚至使用宝贵的原材料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合社会需要而放在仓库里。

宏观经济控制微观经济,不仅要控制企业的再生产过程,而且还要控制企业的隶属关系。当强调放权的时候,同时就得下放产品的分配和调拨权给地方政府,这就要调整企业隶属关系,把国务院有关部的直属企业下放一部分给地方政府;当强调集中物力保证重点建设的时候,于是又有人提出要把地方的一部分企业上收为国务院的部属企业,因为只有这样,产品才可以由国家物资总局分配和调拨。现在,要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又有人提出要上收利大税多的大企业。这里有一个分配理论问题。我们讲分配,首先应该弄清楚是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分配,还是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分配。如果按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分配理论办事,分配就是直接的分配,即直接的产品分配,不能即是直接的产品分配,又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即价值分配。如果按照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分配理论办事,就是国民收入的分配,即价值的分配,分配到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就可以拿钱去购买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当然,购买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有的可以按计划购买,有的吋以白由购买。我认为,今天应当按照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分配理论办事,即国民收入的分配才是分配,商品只能交换,在社会主义阶段大量搞实物分配如弊多利少。国家集中资金,应当通过合理的路子,如通过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等,不能一说要钱或要物就上收企业。因为上收企业必然加剧条块分割,为专业化协作增加新的障碍。从宏观经济控制来说,上收企业并不是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控制,而是加强了对微观经济内部联系的分割。

宏观经济控制微观经济,必然导致这样的结果:一是微观经济控制得很死,并把企业拴在行政机构的“指挥棒”上,使之成为“块块”和“条条”的附属物,层次多、部门多,衙门多,婆婆多。许多绳子把企业手脚捆起来,结果是“上故,下死”,使份企业一无活力、二尤压力。二是宏观经济常常失控,尽管一洱强调“宏观控制”,结來往往沾本迮设投资失控,国民收入分齠失衡,社会益_求矢于,4換法,造成生产资料相生活资料反复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国外有人根据这种现象,说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一种“短缺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不仅突破了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生产关系内部结构理论,也突破了产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宏观控制理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内部结构,实际上存在着联合劳动、按劳分配的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社会经济职能由国家行使,一个层次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流通者一一企业。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经营实体,它的经营职能由企业行使。把企业的经营职能同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分开,这是实行政企分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步骤。这种生产关系内部结构使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具有两个基本层次: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这两个基本层次的划分构成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宏观控制理论的基础。

企业再生产循环的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是物质补偿和价值补偿。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是,这两个条件要由宏观经济提供,它取决于宏观经济国民收入分配的平衡和产业部门比例的协调。国民收入分配平衡了,才能使社会总需求同总供给在价值量上取得平衡>产业部门比例协调了,由它制约的产品结构同社会需求结构才能协调。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对基本建设投资分配结构实行宏观控制,是竿制产业部门比例的基本手段,也是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基本手段。

研究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要从理论上明确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坚持商品生产的计划经济的宏观控制理论,承认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存在两个层次一一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必须坚持宏观经济控制而微观经济放活的原则。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的经营实体,应当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体制,享有经营自主权,包括享有企业范围再生产循环过程的计划管理权。国家计划管理的重点应当放在宏观经济控制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虽然个别企业的生产也是有计划的,但是在宏观经济范围,即企业与企业相互关系这个范围,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实行自觉的社会调节一一计划调节。不能通过宏观控制自觉安排办哪些企业,不办哪些企业,因此不能事前协调企业间相互关系,它不能克服生产无政府状态,不能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社会主义计划管理的重点必须放在宏观经济这个层次,控制国民收入分配的平衡,并通过控制基本建设投资分配,事前自觉安排办哪些企业,不办哪些企业,控制产业部门的合理比例I同时通过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幅度控制消费品市场的容量,控制社会购买力间商品供应之间的平衡。做到这两条,宏观经济就可以稳住,取得稳定的平衡,宏观经济控制市场容量及其构成,又能从市场上制约产业部门比例及其产品结构。这样经过宏观经济自觉控制的市场需求,反映了经过计划调节的社会需求。有人对市场调节不作具体分析,不区别生产无政府状态下的市场调节和计划经济条件的市场调节,甚至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市场调节等同起来,这是不符合实际的看法。我认为,实行商品生产的计划管理体制,只要宏观控制合理,所谓市场需求,就是计划调节的社会需要。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生产,实质上就是在国家计划间接控制下进行的一种生产。是完全符合满足社会需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的。由于这种社会需要受国家计划控制,不会出现需求膨胀。因此这种经过计划经济自觉稳定平衡的市场是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的。

我们主张计划管理的重点放在宏观经济这个层次,不是说不要管企业了。对企业当然要实行计划管理,M题楚管什么,怎么管。我们认为,基建计划和遙建单位是计划昝理的16点。对生产企业也要管,主要管收入分配,国家得多少,企业得多少,个人得多少。国家得多少与企业得多少,这点用税收杠杆调节。税后,企业所得收入由企业支配。至于个人得多少,属于工资部分,既耍同企业经营效益高低挂钩,义要实行宏观控制。全国消费袪金的增幅度,要由国家根据全局情况、兼顾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股则实行计划控制。在这个前提下,企业内部工资增长部分怎样在工人中分配,企业有分配自主权,国家计划无需管它。对大多数企业的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身的利益确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但是,对那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包括一部分长期短缺的商品,要实行指令性计划。当然,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要减少,指令性计划的方法要改革,改为供方和需方分别下达供货计划,并由双方签订包括各种具体要求的供货合同,国%只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总之,要做到宏观控制而微观放活,必须把产品生产的计划管理体制模式改为商品生产的计划管理体制模式。实行商品生产的计划管理体制模式,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学会正确运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使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主导的支配作用。为此要建立严密的科学的计划经济的宏观控制体系,要求既能控制国民收入分配的平衡,又能控制产业部门的比例;既能避免商品供不应求的现象,又能防止产业部门比例的失调。

另一方面要正确对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学会正确运用价值规律的作用。这就要承认国营企业是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是实行有条件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企业就会有旺盛的活力和很大的压力。这就从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上解决了微观经济活起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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