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范例(3篇)

daniel 0 2025-10-17

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范文

关键词:内河交通安全法;立法;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6)10-0019-03

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万多条,总里程43万多公里,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湖泊2800多个。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万公里,其中等级以上航道6.63万公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以长江、珠江、京杭运河、淮河、黑龙江和松辽水系为主体的内河水运格局,目前拥有内河船舶12.25万艘、12490多万载重吨,内河航运企业超过4000家。2015年,我国内河航运完成货运量34.59亿吨,货物周转量13312.41亿吨千米,内河水运货物周转量占三种主要运输方式的14%,内河航运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长江干线已成为世界上运量最大、运输最繁忙的通航河流,对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86年颁布、经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还有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等依据该条例颁布的一系列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立法层次不高、立法分散、系统性有待提高,部分管理制度、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充实等问题。随着内河航运的快速发展,船舶流量急剧增加,交通密度加大。同时,由于受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的影响,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概率增大,内河航运正面临着事故多发、易发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去年长江“东方之星”轮翻沉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关专家在分析这一事件的教训时曾疾呼:“《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应尽快修改为法律。”

2016年1月初,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强调:“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这一重要讲话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内河交通安全法制建设提供了明确指引。

1内河交通安全法立法必要性

1.1制定《内河交通安全法》是保障国家战略顺利实施的需要

内河航运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的占地少、能耗低、运量大、有利于环境保护等明显优势,使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极大潜力。201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航运发展的意见》;党的十以来,新一届党中央提出的“三大战略”之一――长江经济带战略,其核心就是以长江黄金水道为主轴,以沿江综合运输大通道为支撑,打造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内河航运迎来新的大发展机遇,其优势和发展潜力将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而内河航运的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为基础,这已成为社会共识。而安全必须以法治作为保障。制定高层次的“法”来治理内河交通安全,保障内河航运的健康安全发展,进而保障国家战略的顺利推进,可谓正当其时。

1.2制定《内河交通安全法》是保障内河航运健康安全发展的需要

安全是内河航运永恒的主题,也是发展的基石。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治理,我国内河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持续下降。但是安全形势稳而不定,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中游突遇下击暴流影响倾覆事件,造成442人遇难;今年6月4日,四川广元白龙湖游船翻沉,造成15人死亡等事故,再次给内河交通安全重重地敲响了警钟。内河航运安全基础薄弱、隐忧不少: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机制还没有完全树立和落实;企业受市场波动影响,效益下滑,在安全上不愿投入、无力投入,直接影响内河航运安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涉及面广,大安全、综合治理的理念、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内河航运人命应急救助、危化品运输应急救助体系不健全、应急救助能力亟待加强。这些都需要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来明确职责,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管理的体制机制及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持续加强管理,规范管理,保障内河航运健康、安全发展。

1.3制定《内河交通安全法》是贯彻依法行政的需要

近年来,《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基本法陆续颁布实施,其所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原则、制度等都有一系列新的要求,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无疑应切实得到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属于法律保留的立法事项。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分别设定了“强制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第69条)、“或者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的渡口”(第72条)、“强制清除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的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的永久性固定设施”(第74条)、“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第75条)、“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第82条)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这些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都会经常运用,对及时制止内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秩序、保障内河交通安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是必要的。但现在面临的窘迫局面是,按照《行政强制法》第13条的规定,这些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因不符合该规定,而不能实施,这将给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带来直接影响,亟待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设定,也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确定的行政许可设定原则,根据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理顺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进行系统梳理、整体设计。现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行政处罚的设定也较为粗疏,特别是罚款处罚数额的起点普遍较高,造成在相当一部分地区无法实施的尴尬局面;另外,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较大,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1.4制定《内河交通安全法》是完善内河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需要

内河交通安全属于公共安全,是国家大安全的一环,应归属“法律优先”的立法范畴。综观其他交通门类的安全立法以及安全生产立法情况来看,大都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安全行为和安全管理,如海上交通、道路交通分别在1983年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2003年制定、并经2007年2011年两次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安全、民航安全分别在《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中进行了规范。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有力地促进了该交通门类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为该部门法规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打下良好基础。另外,目前我国已通过多部涉水的法律,如《水法》、《防洪法》、《港口法》、《航道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都为所调整的对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而水上交通安全因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历来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领域,与上述法律调整的对象亦有诸多交集,同样需要在“法”的层面来确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加强与其他涉水法律规范的衔接和协调,来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依法管理。

从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层次性来讲,内河航运安全管理也需要一部“法”作为龙头来统领、完善内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直接调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的立法,除《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外,还有国务院颁布的《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员条例》以及数量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述三部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既包括内河水域也包括海域,就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来说,造成了综合立法与单项立法处于同一层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没有一部高层次的“龙头法”来统领、法规层次普遍较低、立法分散的局面。因此,从构建完备的、层次合理分明的内河交通安全法规体系来看,需要一部“法”来统领。

2内河交通安全法立法的可行性

2.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制定《内河交通安全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部门行政法大多经历了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和积淀,再上升为“法”的过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航道法》、《港口法》等。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颁布《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建立了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制度,使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该条例经2002年修订,一直适用至今,对于保障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促进内河航运乃至经济社会健康安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提高立法层级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执法实践经验。

2.2各地丰富的立法实践提供了大量地方样本

自《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以该条例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立足解决本地突出问题,增强法规可操作性,进行了大量立法实践。江苏、安徽、四川、重庆等省(直辖市)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湖北、甘肃两省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综合性地方性法规,云南、陕西、山西、河北、青海、等省(自治区)制定了省级政府规章,苏州、无锡、徐州等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浙江、珠海、汕头等地制定了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有些地方还对这些法规规章适时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法规的修改完善等进行系统评估。这些地方立法、执法实践为国家统一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了大量可资参考吸收的地方样本。

3立法路径建议

3.1与海上交通安全统一立法,制定《水上交通安全法》

笔者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参加交通部《交通法规体系研究》课题研究时,曾提出鉴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二者调整对象的相同、相似性,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的一致性,可以考虑将二者整合为一部统一的《水上交通安全法》,作为水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龙头法。这一思路写入了最终的研究报告并获得通过。2002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该研究成果及交通部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意见》所确定的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对海事法规体系框架作了进一步细化,以海规〔2002〕62号文了《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明确水路交通安全法规系统以现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为主要依据和基础,修改而成《水上交通安全法》作为龙头法,来统领水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但遗憾的是,在实际的立法工作中并没有坚持、贯彻这一思路。据了解,《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经过十几年的酝酿准备,数易其稿,已基本成形。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6月1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列为二类立法项目。如果工作推进顺利,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启动审议。看来内河交通安全立法想要搭上海上交通安全立法这趟“便车”已无多大指望。

海、河交通安全能否统一立法?从二者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手段来看是具有可行性的,二者之间的差异或者说特殊性,在立法技术上、法律规范的具体设计上是完全可以协调解决的。其实,海、河交通安全统一立法在地方层面已有成功实践,如前述浙江、汕头、珠海三地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本地水上交通安全立法就是采用的这一路径。这一立法路径可以节省立法资源,减少法律冲突,统筹规划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框架,使水上交通安全法规体系更加协调、有序。

3.2单独制定《内河交通安全法》

如果海、河统一立法模式难以走通,内河交通安全立法可能只好走单独立法的路了。这一立法路径的困难主要在于立项,即立法必要性能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高度重视。这需要持续开展、不断加强对这方面的宣传和呼吁,特别是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战线的人士,首先要统一认识,抓住机遇,锲而不舍地呼吁,争取唤起更多的上层部门和有识之士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立法的理解和重视。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相应议案,充分阐述内河交通安全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立法的基本思路等等途径进行呼吁,都是可以考虑的。另外,抓住关键时间节点进行宣传和呼吁,也是比较容易起到“事半功倍”效果的。

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发展环境和解决“行路停车难”问题为要求,以建设“文明交通、和谐交通、绿色交通”为主题,以改善城市中心区域交通堵点、乱点、事故黑点和学校周边交通秩序为突破口,加快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交通管理理念,提高交通管理的科技水平,增强市民交通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努力实现交通管理与城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相适应,为我市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和谐*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

*市越城区。

三、工作目标

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版)》的具体要求为行动目标,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组织,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模式,实施“公交优先”,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网络的通行能力,缓解市区“行路停车难”问题,努力做到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力争在*年底前,*市中心城区达到B类城市二等管理水平标准。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5月上旬前)

各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将方案上报省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完成畅通工程动员部署工作。

(二)实施阶段(5月中旬至8月中旬)

5月中、下旬,各职能部门对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版)》,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人,并开展相应的资料收集工作。

6月至8月中旬,对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版)》,进行一次初评;紧紧围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创新交通管理理念、落实公交优先策略、执行科技强警方针、深入开展交通宣传”等内容,集中力量,组织攻坚,解决初评中存在的问题,达到预定工作目标。

(三)评价阶段(8月下旬至10月底)

8月底,进行自评和申报工作,对自评存在不足的地方及时查漏补缺。9月至10月,迎接省公安厅、建设厅的评价。

(四)总结表彰阶段(11月)

根据市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情况和省公安厅、建设厅的评价结果,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五、工作内容

(一)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

1.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浙江省*年实施畅通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城市交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细化、明确道路交通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逐步实现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

2.制定和修编各项交通规划。在对城市交通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道路网络和交通流特性进行调查研究、对交通需求和发展趋势进行正确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或调整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管理规划、交通安全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城市交通建设、管理的目标和方向。

(二)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1.完善和规范道路标志标线。对市区交通标志标线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与清理,按照国家标准,认真做好标志标线的维修、更新和完善工作。重点解决部分路口、路段标志标线设置过少、设置不合理,标志标线设置不醒目或者被树木遮挡,禁令标志提前预示不足,指路标志方向不明、不连续等问题,确保标志标线设置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2.加大交通管理科技投入。在中心城区增设一批电子警察,提高路口、路段违法行为的自动检测和管控力度。加快“警务通”项目建设,提高路面执勤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能力。

3.对中小学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进一步落实维护中小学校园治安秩序的措施。

4.对越城区范围内的事故多发点段和复杂路段进行排查分析,在事故黑点附近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减少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事故黑点整治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提升道路功能,增强通行能力。

1.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战略目标,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贴,建设公交专用道。优化公交线路,增设港湾式停车站点,提高公共交通的舒适性和到达率,减少换乘率,逐步提高市民公交出行的比重。

2.加强精确化管理。根据市区交通现状,在主干道增设和调整信号灯,增加路口灯控率。优化信号配时,合理规划交叉口路口线路,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左转待转区或直行待转区。

3.加强对支路的改造和管理。有计划地打通断头路,改建瓶颈路,提高支路利用率。加强东街夜市管理,适时进行东街夜市搬迁,恢复东街的分流作用。

(四)创新交通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和谐、有序。

1.把规范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走、行、停行为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加强“文明交通”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交通参与者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2.深入开展解放路、中兴路“交通管理示范街”建设,使其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典型,发挥其示范和辐射效应。在此基础上,将胜利路口建设为“交通文明示范路口”,作为城市交通“三规范”(即规范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培养良好的行走、行车习惯)的示范点。

3.创新交通安全宣传形式。深入开展“五进”(即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使交通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其文明交通的意识。积极推广交通安全宣传模拟基地。

4.加强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对无牌、无证,故意污损、遮挡号牌,不按交通标志、标线行进,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5.编制市区停车场建设规划,强化静态交通秩序管理,清除违法停车、非交通占用道路现象。

6.加强学校门口的交通秩序管理,规范停车秩序,解决上下学期间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对有条件的学校采取错时上下学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为民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聘请国内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市区城市交通管理规划进行评审,确保规划的科学性。

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建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更好地为辖区生态移民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总体目标:在生态移民地区,做到交通安全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力争年底,完善全县生态移民地区交通安全设施,建立职责分明、措施有力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谐有序。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生态移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杜少忠任组长,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农机监理站等单位负责人及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生态移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李治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万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生态移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导等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预防事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事故特点,研究部署下一步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热线之间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机构同时接警、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机制。

(二)全面治理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加强对生态移民地区,特别是山区急弯、陡坡等险要路段的治理,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线,切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六进”工作。加快交通安全村、学校、企业、清真寺、单位、农村、社区建设,推动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有计划地开展交通法规普及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力度。采取超常规措施,严厉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加强客运场站建设。完善场站网络,规范场站管理,按照汽车客运站建设要求,逐步完善、规范四级以下客运站。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与客运场站的管理关系和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和作用,客运场站管理全面走向规范,消除源头上的安全隐患。

四、工作责任

(一)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作用,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把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观规律,找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薄弱环节,定期汇报。从管理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具体目标。坚持不懈地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立足防范,突出重点,加大对生态移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效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交通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要搞好客运站安全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车辆出站。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放到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履行职责,处罚和通报未履行职责、管理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负责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指导、督促检查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多发地区交通安全评析例会制度,分析交通事故规律、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预防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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