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措施范例(3篇)
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措施范文篇1
[关键词]确定依据自然保护区保护范围外来物种引进措施法律制度
1992年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指所有来源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型,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构成的生态综合体;这包括物种内,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自此,各种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思想和活动应运而生,其中,确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的范围及其依据已经是当今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并且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基础和首要任务。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依据
1.生物多样性的决定因素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生物多样性,取决于生态系统中生物链的稳定性。而生物链的稳定性又是由环境决定的,因此,生物多样性的状况最终由其生存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决定。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的,使物种在自然系统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结构性和功能性得以保证,从而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丰富多彩。
2.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
(1)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理论关系
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集中在濒危物种上,而事实证明,我们未来的工作必然转向生态系统功能上。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濒危物种上,更重要的体现在生态系统和与人类的关系上。人们关心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对人类生存的威胁,首先会注意到最易灭绝的物种上,越是濒危越重要,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便会认识到物种与森林保护、湿地保护和生物圈等有着更为重要的关系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平衡才是最终目标。
(2)自然保护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有效性分析
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珍贵和濒危动、植物以及各种典型的生态系统,保护珍贵的地质剖面,为进行自然保护教育、科研和宣传活动提供场所,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开展旅游和生产活动而划定的特殊区域的总称。世界各国划出一定的范围来保护珍贵的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已有很长的历史渊源,一般都把1872年经美国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公园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自然保护区。20世纪以来自然保护区事业发展很快,目前全世界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不断增加,并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象征之一。截止2007年,中国也已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900多处,大家普遍认为,自然保护区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对濒危,珍稀物种的繁殖、驯化贡献尤为重大.而我认为,看到自然保护区效果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值得探讨:这种保护技术虽然在短期内起到了保护物种生存的目的,但它将动物与其自然栖息地隔离开来,不同程度的干扰了生态进程,物种与环境,物种与物种之间的演化过程就此消失,是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严峻挑战.以大熊猫保护为例,建立专门的保护区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自然生态环境,在人工帮助下繁衍生息,但本质仍是被保护而非自然生存状态,它作为生态系统元素的一部分,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其野性和生存能力不是加强了,而是大大减弱了,长远看来,反而不利于其未来的发展.此外,自然保护区的经营和管理也已出现问题,主管部门较多,各自为政,影响了整体规划;许多保护区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经费,而不得不面对现实,通过各种途径增加收入,把开发利用保护区的旅游资源与其他生物资源作为保护区增加收入的主要途径;部分地区由于资源紧张,还出现了居民和保护区争夺资源使用权的现象,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目的的发挥,因此,自然保护区的有效性问题至得认真商榷。
3.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性
(1)生物多样性的区域性理论
不同的物种适应不同的地理和气候条件,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不意味着地球上每一个角落的生物都一样多,结构都完全相同。不同地区都有适合其条件而生长的物种,该物种在此地数量多起积极作用,在另一地方则可能相反。例如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由于人们对物种特性的不了解,致使某个物种的引进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破坏。由此可见,物种的区域性本身就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2)外来物种引进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有效性分析
为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一段时间内我们便将引进外来物种作为快速增加物种数量的重要手段,这种方法短期内看似有效,却带来了一个长远和影响深刻的大问题,即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系统是经过长期进化形成的,系统中的物种经过上百年、上千年的竞争和适应,才形成了现在相互依赖又互相制约的密切关系。一个外来物种引入后,有可能因不能适应新环境而被排斥在系统之外,必须要有人的帮助才能勉强生存;也有可能因新的环境中没有相抗衡或制约它的生物而成为真正的入侵者,打破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以“紫色恶魔”的凤眼莲即俗称的“水葫芦”为例,1884年,原产于南美洲委内瑞拉的凤眼莲被送到了美国新奥尔良的博览会上,来自世界各国的人见其花朵艳丽无比,便将其作为观赏植物带回了各自的国家,殊不知繁殖能力极强的凤眼莲便从此成为各国大伤脑筋的头号有害植物。在非洲,凤眼莲遍布尼罗河;在泰国,凤眼莲布满湄南河;而美国南部沿墨西哥湾内陆河流水道,也被密密层层的凤眼莲堵得水泄不通,不仅导致船只无法通行,还导致鱼虾绝迹,河水臭气熏天;而我国的云南滇池,也曾因为水葫芦疯狂蔓延而被专家指称患上了“生态癌症”。由此可见,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不仅不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严重的情况下还可能发展为一场生态灾难。
二、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
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要采取措施保护濒危及珍稀物种,减小物种灭绝速度.另一种则认为,保护生物多样性,那就是保护所有生物,任何物种都不应从生态系统中消失.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确定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象必须有科学的依据,以下两个问题值得大家商榷:
1.是否每一个物种都应受到保护
从各类研究数字可以看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过去60万年间10万种左右的物种才消失,而现在每一个小时就会消失一种生物,物种灭绝的速度是相当惊人,自1600年以来,人类已经导致75%的物种灭绝。由此,许多人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要保护地球上所有存在的物种,使物种的数量保持在最大数目.我认为这一点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从进化论而言,每一个物种在长期进化过程中能保存下来,都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自然界也遵循自然选择的规律,随时淘汰那些不符合环境,地理状况及气候物种,达到自然状态的最优化.生态系统中所有物种都是彼此联系的,但它们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某一个物种灭绝、或者濒危,并不足以使生态系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关键还要看灭绝或濒危的是什么样的物种,因此,保护生物多样性并不是简单的保护所有物种,而是要尽可能的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和环境的影响,使不该灭绝的物种降低灭绝的危险。
2.物种的保护应注重量和质的结合
目前,我国已经采取许多措施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所建的自然保护区涵盖了我国70%的陆地生物系统、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使绝大多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保护.我们在保护物种上做出的成绩值得肯定,另一方面,还应该充分认识到物种质量的重要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不单单是盲目的维持和增加物种的绝对数量,还要考虑物种的未来发展,其年龄结构必须合理,性别结构必须稳定,优势基因必须发扬,从整体上提高物种的质量,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和生态系统本身的需求。
三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我国目前的一个重要任务,确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对象及其依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首当其冲,我认为,实践中应该对各个物种的情况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就地保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包含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陆地或水体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就地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等.目前,全世界的生态专家已经得到一个共识,如果你要去保护野生动物,那么最好的理念就是在野生动物的家乡、原始栖息地去保护它。比如说保护大熊猫,不是将其放在动物园里,而是将它放到保护区内更为合理。当然,待情况转好后,大熊猫的最后归宿不是被人们养起来,而是被放归大自然自由生存.就地保护是现今我国最重要,涉及面最广的一项保护措施。
2.迁地保护: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把因生存条件不复存在,物种数量极少或难以找到配偶等原因,而生存和繁衍受到严重威胁的物种迁出原地,移入到动物园、植物园、水族馆和濒危动物繁育中心,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管理。迁地保护为行将灭绝的生物提供了生存的最后机会,然而,将物种放进动物园,植物园是不是就达到最终目的了,答案是否定的,迁地保护目的是使即将灭绝的物种找到一个暂时生存的空间,待其元气得到恢复,具备自然生存能力的时候,重新回到生态系统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迁地保护是就地保护的一个重要补充。
3.建立基因库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人们已经开始了一项新的计划,建立基因库,来实现保存物种的愿望。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把各种珍稀动物的胚胎、基因冰冻起阿种措施听起来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实践中必须予以严格控制。因为它一定能够程度上挑战了大自然的生存规律,一旦滥用会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4.为了保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补充自然保护区制度,明确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体制。第二,建立严格的控制外来物种入侵制度。从维护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外来物种引入的评估和审批,实现统一监督管理.如加强生物引种,交通运输,国际货物贸易等分方面的监督,建立生物引进风险评价等。第三,建立基金制度。要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就要有强大的经济基础.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基金制度,保证国家专门拨款,争取个人,社会和国际组织的捐款和援助,为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参考文献
[1]孙儒泳:《生物多样性的启迪》[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2]胡嘉滨: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重构[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6(2)
[3]陈晗霖:我国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安徽农业科学,2006(3)
[4]孙中艳: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发展,2006(4)
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措施范文
㈠世界各国动物福利立法和法律实施实践
1.欧洲国家。欧洲20世纪50年代已有一些典型的动物立法事件,如:1950年丹麦的《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1952年原联邦德国的《狩猎法》等。英国的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最为典型,不仅立法历史悠久,体系比较完备,制度也相当发达,其《马丁法案》、《残酷对待动物法》、《进口动物销毁法》等在世界都具有深远的影响。2.亚非国家。亚洲主要实施的法律有:1972年印度实施的《野生生命(保护)法》,我国1988年颁布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洲在自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在专门针对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整体上欠缺。3.美洲国家。美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在世界范围内较为先进发达,其1918年颁布的《候鸟条约法》、1938年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都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之先驱。4.大洋洲国家。大洋洲的动物立法主要由澳大利亚颁布并实施一些关键性法律文件。如1981年颁布的《南极生物资源保护法》、199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法》。
㈡国际动物福利法的创制现状
1.普遍性国际公约。在国际法上,各国已经达成共识制定众多普遍性国际性公约以有力地保护动物相关权利及福利。如1982联合国大会第371号决议通过的《世界自然》等。此外,WTO规则也写入了动物福利的条款,如涉及实验动物福利的保护规则等。2.区域性条约和多边条约。例如拉丁美洲的《拉丁美洲关于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生物自然保育条约》、非洲的《保育自然和自然资源的非洲公约》。而在众多的区域性条约中,动物保护立法最具特色,立法尤其引人注目的为欧盟动物福利立法。3.双边条约。一些国家相互之间制定保护动物的双边条约,其主要是由于地缘关系或者动物迁徙之需要,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美加候鸟保护条约》,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中日候鸟及生态环境保护协定》等。
二、我国动物保护福利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缺陷
我国对动物福利概念引进比较晚,动物福利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从立法现状上看,虽然强化了动物保护意识,积极制定了一些旨在保护动物权利福利的法律法规,但存在缺陷。
㈠涉及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狭窄
我国目前关于动物类别保护方面实施的较为重要的主要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保护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但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范围主要为某些珍贵、濒危的物种。据生物学家统计,在世界上已知的动物将近150万种,我国现有野生动物2100多种,约占全世界野生动物种类的10%,而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列入的保护种类却相当有限。前者列入种类共计257种,包括一级保护种类97种,二级保护种类238种;后者列入兽纲88种,鸟纲707种,两栖纲291种,爬行纲395种,昆虫纲和其他共计230种[4]。可见,在以法律形式保护的动物种类中,依然还有很多动物物种福利保护处于空白地带。而对于非野生动物,如工作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畜禽动物等则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制。
㈡现行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实践性差
1.条款过于原则化。现行动物福利保护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实施上给司法、执法活动、公民守法带来许多消极负面影响。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间,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殖、繁衍的行为。”但并未罗列阐明何种行为是妨碍野生动物繁殖和繁衍的行为,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2.有关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尚未体系化。从1950年以来,国家和地方陆续出台一些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除《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几部单行法以外,没有一部专门性的、总括性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配套措施,法律法规还不成体系。㈢法律制度不全面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所制定的动物保护立法体系制度不仅包括合格证制度、登记制度、年检制度、免疫制度等,还将动物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从而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制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我国只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动物免疫法》中的免疫制度等较少的具体法律制度保护规定。㈣法律制裁不足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违反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针对迫害特定动物的行为还将实施重罪处罚,其责任承担体系较为完善,受保护动物的范围较广。而我国对于残害动物的行为只有在《刑法》个别条款与行政法规中寻找法律依据加以处罚,如在《刑法》中规定了关于保护动物的罪名: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而对这些行为的制裁,也仅仅涉及对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人工驯养的其他动物的残害则无规定。㈤动物立法影响力不足2010年,多位法律专家参与制定的《反虐待动物法》的专家意见稿上报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但国家有关部门并无任何回复,人大也并未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中,其立法建议以失败告终[5]。
三、我国动物保护福利权利立法所面临的阻碍
㈠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
从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各项因素发展度还处于低级阶段,国内总体经济综合实力不强,在国内若过分强调动物权利福利保护,要求中国的畜、牧、渔业生产完全按照现代化大生产条件生产动物产品制品,则法律的制定不符合生产力水平标准,其实施也将与社会实际相脱节,国内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者将难以接受。㈡受国际贸易影响大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牧产品出口比重占世界份额较大。当前,在WTO机制约束下,国际农产品在世界贸易中市场准入门槛越来越严格,各类农产品新型贸易壁垒纷繁出现。许多发达国家在动物福利方面对我国施加贸易障碍,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动物福利保护条款规则扩展到世界贸易规则。在肉类动物的饲养、屠宰、运输过程都规定了严格的执行标准、检验指标。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法律若不遵照国际上动物福利标准,则势必影响到进出口贸易[6]。㈢民众认知不足中国人在理念上认为人主宰自然的观念根深蒂固,在意识领域难以接受动物权利主体观念,认为动物就只是物,理当为人类服务,满足于人类之需求。就是因为长期的这样一种文化观念,动物保护的观念无法深入人们的思想领域,导致在国外看来很不人道、残忍的活剥驴肉、生吃猴脑的行为,在我们看来不以为然。因此,在这样一种文化背景下,要创建一部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在社会上实施则显得尤为艰难。六、完善动物福利及权利保护的机制与措施㈠扩大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我国应改变一贯法律法规仅限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些珍贵、濒危动物等,在创建动物福利法时,要把动物福利法拓展到保护工作动物、宠物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等动物种类上,并分门别类地对这些动物进行专项性立法。同时,应跟上国际潮流顺应时展之需要定期核对我国动物保护物种,更新物种保护范围,进一步拓宽对新核对的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
㈡明晰法律规定,提高法律可操作性
明晰法律的规定,提高其操作实施上的可能性,是对动物福利加强保护力度的一种体现。例如《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就具体罗列阐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等,在名录中说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对于执法者而言,当出现对动物的违法现象发生时,也能在法律条文中找到具体惩罚的依据与措施,有法可循,这也是依法治国在动物福利立法中的体现。
㈢完善动物犯罪的惩治机制
首先,增设关于迫害野生动物资源的罪名。要从源头上改变人们一贯以来滥食野生动物的恶习,用法律手段加大对猎食者的惩治,引导公民保护动物。另外,法律对故意伤害动物无定性,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中亟须增设关于虐待、伤害动物的罪名,弥补现有法律漏洞。其次,惩治力度不足。法律惩治猎捕、杀害、出售国家珍贵、濒危动物的机制远低于走私这类动物制品上,这显示了对待动物生存福利保护的严重滞后,在源头上对动物的保护力度不足。只有以法律强大的威慑力作为动物福利的坚强后盾,才能达到减少社会虐待动物的不法行为。
㈣修订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现行的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法规不多,并且这些法律文件中真正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条款更少。《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检疫法》、《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文件中,立法宗旨与指导思想上大多是注重动物的经济性价值,有必要修订现有或者创建新的综合的法律法规,从保护动物福利的宗旨出发,修订或者构建旨在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㈤完善动物立法机制体系
我国动物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未形成有效的法律实施体系,甚至在有些法律中还存在相当的法律冲突,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刑法》中对于惩治迫害动物的犯罪中就有不相协调之规定,致使在适用法律中不知如何选择。因此,在我国构建一套完整的旨在保护动物的立法体系也是一个关键性举措,对切实保障动物福利意义重大。
㈥完善动物福利保护管理监督体系
我国目前是分级、分部门的监督管理体制,部门之间负责监督管理的方法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来保障其具体实施,在现实操作上,当真正遇到问题发生时也会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动物福利保护的各个过程中法律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因此,在完善和创建动物保护法时,国家应积极通过政策与法律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并积极制定相关动物福利保护的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加强对动物福利的监督机制。
㈦吸收和借鉴国外动物福利立法成功经验
如美国的《实验室动物福利法》等文件中关于实验动物的范围、指导思想、立法理念、保障措施等,对我国《实验动物法》都具有指导作用。特别是借鉴美国将动物依据不同的饲养目的进行分类从而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不同种类的动物进行规范的制度,从而完善我国动物福利保护法律。
㈧注重立法与国情相适应
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措施范文
【关键词】:秦岭冷杉、植被恢复、原地保护
【前言】: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小秦岭地区秦岭冷杉的原地保护技术,通过对小秦岭自然环境、秦岭冷杉分布现状、濒危死亡原因、原地保护技术等分析,提高秦岭冷杉在自然环境中的生长率,扩大种群数量。
1物种现状调查
1.1形态特征
秦岭冷杉(拉丁名AbieschensiensisVanTiegh)为松科冷杉属植物,是我国特有树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常绿乔木,通常树高可达40米;冠形优美,树姿挺拨,树叶茂密,一年生枝淡黄色或淡褐黄色,2-3年生枝淡黄灰色至暗灰色;芽圆锥状卵圆形,稍具树脂。
1.2生长习性
秦岭冷杉喜气候温凉湿润、土层较厚、富含腐殖质的棕壤土及棕壤土的立地环境,耐寒耐旱性较差。通常生于山沟溪旁及阴坡,在郁闭度大的林分中,天然更新不良;而在林冠稀疏,排水良好的阴坡或半阴坡林缘、林窗处,天然更新良好。幼株尚耐荫,大苗不耐荫。5月底至6月初,雌、雄球花开放,球果9--10月成熟。
1.3自然条件
河南小秦岭地区位于豫、陕两省交界的灵宝市西部,地处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该区为河南省最高海拔区,地形特点是西高东低,南高北低,山高坡陡,地形复杂,峭壁林立,河谷狭窄。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具有暖温带森林生态系统的典型性、多样性、完整性和自然性等特点。秦岭冷杉集中分布在该区老鸦岔垴一带,所在地气温较低,风大,土壤为棕色森林土,海拔高度在2200米至2400之间。
1.4生长状况
秦岭冷杉在小秦岭地区仅分布在老鸦岔垴很小的区域内,分布面积约50ha,平均树高7.3m,平均胸径13.6cm,现有植株195株,生长状况较好,结实状况较差,未发现有天然更新植株。在缓坡处树体较为高大,可达10~12m,局部地段可达16m。在山顶、山脊的秦岭冷杉因当地气温低寒,林木受大风和冷空气的袭击。冬季积雪压断枝条,生长不良,树冠大而低矮,有偏冠现象。因生于阴坡及山谷溪旁的密林中,多数植株常不结实,仅在光照较好处的成岭植株能正常结实,也有隔年结实现象,种子易遭鼠类啮食,天然更新较差,分布面积日益缩小,植株数量逐渐减少。在100m2的样地内平均分布有各类高海拔植物40~50种。乔木层除秦岭冷杉外,伴生的植物有坚桦、红桦、暖木、五角枫、少脉椴、山樱花、灵宝杜鹃等。灌木层盖度0.3~0.5,常见的华西忍冬、秦岭小檗、三裂绣线菊、刺悬钩子、刺五加、接骨木、高山地柏等。草本植物较丰富,盖度0.4~0.6,主要的种类有鬼灯檠、糙苏、野青茅、败酱、蟹甲草、山尖子、山萝花、马先蒿等。秦岭冷杉常成小片状分布,由于环境条件严酷,大树发育不良,林下幼苗更新困难。
2物种濒危死亡原因分析
秦岭冷杉的致濒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内因主要为其生存能力下降,外因主要为生境破坏和资源过度利用,导致种群数量下降。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共同导致野生植物极度濒危。
2.1生态环境破坏
生境破坏是物种濒危乃至灭绝的主要原因。生境的破坏和适宜生境的散失不但会制约野生植物的生存及其种群的发展,还构成基因天然交流的障碍、种内杂交的退化趋势和遗传多样性的快速流失。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缺乏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致使天然林面积急剧减少,野生植物生境丧失或生境片段化,部分野生植物无法或难以及时适应新的生境,最终造成发育不良、种群数量减少、生存难以为继的状况。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二氧化碳及有害气体的排放,造成大气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厄尔尼诺现象等使其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恶化;再加上矿山开发,人为活动的加剧,造成秦岭冷杉的原生态环境破坏,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土壤板结,光、水、气、热、风、营养等的自然条件都向着不利秦岭冷杉的一面发展,使其生长势逐渐衰弱死亡。
2.2生存能力脆弱
物种自身的生存能力是决定生物物种种群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自然选择过程中,生存能力强的个体能产生较多的后代,种群得以繁衍,生存能力弱的个体则逐渐被淘汰,种群规模逐渐缩小或濒于灭绝。相当一部分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为古老残遗种或处于分类系统的孤立位置。这些物种在历史的演化过程中,由于存在着某些脆弱的环节,如繁育系统的缺陷、基因漂变或其生物生态学的特化而依赖于某一特殊的环境条件,而近代急剧变化着的环境和特殊生境的丧失,使它们尚未产生新的变异去适应新的环境而陷入濒危状态,甚至出现灭绝危险。还有些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种子发芽率极低,而无性繁殖能力也很弱,因此数量稀少。
2.3保护措施针对性不强
部分极小种群野生植物虽已纳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就地保护,但由于未针对特定物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物种生存不良。如分布在保护区的阳性树种银杉,也因种间竞争力差,在郁闭的林下更新困难,面临着濒危的局面。因此,虽然有些物种野外植株的生存环境已经得到了保护,但因未采取针对性的人工干预保护措施,其生存状态仍处在自生自灭的状态,发展前景依然不容乐观。
2.4树龄大、生长势弱
部分秦岭冷杉由于树龄大、生活力低、枝叶花果的生长发育速度逐渐下降;加上植物的离心生长,根系过于冗长,新生的毛细根毛距树干越来越远,根系吸收水分和营养的输送距离增长,致使根系吸收和运输能力下降,造成冷杉的营养缺乏、抗病虫及不良环境的能力下降。
2.5恶劣天气影响
秦岭冷杉分布海拨高,且多生长在山脊,土层薄、易遭雷击灼伤、暴雨冲刷倒伏,致使树势衰弱死亡。
2.6病虫危害
由于生态环境破坏,人为活动加剧、生物链断裂或失调,使其抗病虫能力下降,蠹虫和毒蛾危害严重等。
3原地保护技术
3.1主要调查分析因子
对于秦岭冷杉原地保护,需要进行一定的指标检测和采用必要的技术指标来指导开展保护工作。以下为小秦岭冷杉原地保护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基本调查因子。
(1)植被调查。包括植物名称、数量、胸径、冠幅、树龄、树高、下木种类、草本植物种类、盖度等因子调查;
(2)土壤调查。包括坡位、坡向、坡度、海拔、母岩、土壤类型、腐殖质厚度、地表水份等调查;
(3)病虫害调查。包括病虫害植株数量调查、枝干病虫害危害程度调查;
(4)气候调查。包括年平均温度、湿度,最高温、最低温、最高湿度、最低湿度、风向、风速、降雨量、日照时数等因子调查。
(5)秦岭冷杉形态指标测定。包括树龄、树高、胸径、抽枝量、冠幅、枯死枝测定调查。
3.2保护技术线路
针对秦岭冷杉的濒危现状、保护状况、致濒原因等,在原地保护过程中需要注意技术实施的线路和步骤,按照规定的线路来完成冷杉的原地保护。
第一步:开展现地调查、现地定位确界,制定具体的原地保护措施。充分掌握小秦岭的自然条件状况以及秦岭冷杉在本地区濒危原因。
第二步:抢救性收集保存种质资源,保护物种及其基因,收集优良种子;
第三步:落实拯救保护措施,修建巡护步道、防护围栏,小型气象站,增施有机肥,开展病虫害防治,实施就地保护;
第四步:解决人工繁殖技术,开展试验性人工原地繁育新植株工作,恢复和扩大野生种群,扭转或延缓濒危态势;
第五步:继续加强同科研院校合作,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开展小区域生态环境调查研究和保护工作。
3.3生态植被恢复
只有全面开展小秦岭矿山植被恢复治理,改善秦岭冷杉生长的大环境,才能有效实现其原地保护。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程主要采取清运矿渣、修建挡渣墙、覆土植树种草等技术相结合的办法,沿道路两边的矿渣可以全部清运到山下,经粉碎处理后用于修路、建筑用材,不能清运的矿渣需要修建挡渣墙原定固定,挡渣墙厚度高度长度应满足安全需要,对渣坡斜坡坡度超过30度的应进行降坡处理,然后平整渣坡表面,再进行覆土种草植树,覆土应采取客土办法从山下取土场取土,覆土厚度为20cm,覆土后在雨季来临之前可以撒播高羊茅、黑麦草、狗牙根、紫穗槐等混合草种,平均每亩播种量4kg。播种后加强管护,防止水土流失和人为破坏。有条件的可以在矿渣平面栽植适生苗木,栽植密度株行距各2m,挖穴规格长宽高各60cm,坑底铺防渗布后再回填土壤,栽植苗木宜选择耐寒、根系发达、生长较快的刺槐、侧柏、连翘、珍珠梅等苗木,选择苗木宜小不宜大,最好为营养钵苗。栽植后根据降雨情况加强后期管护,提高成活率。
结语
通过对秦岭冷杉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有效解决极小物种秦岭冷杉的保护问题,同时还能够恢复和扩大野生种群,扭转或延缓濒危态势。小秦岭地区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生态植被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在矿山植被恢复治理中没有成熟经验,在治理技术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不断努力和不断开发研究,只要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正确的矿山植被恢复技术,那么小秦岭的植被破坏问题就能得到缓解和逆转,把小秦岭矿山植被破坏的程度降到最低,才能有效地改善秦岭冷杉大的生长环境,在有效解决当地生态植被破坏问题的同时,实现秦岭冷杉的原地保护。
【参考文献】:
【1】林晓杰.矿山植被恢复工程造林技术模式[J].现代农村科技,2011(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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