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范例(3篇)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范文篇1
关键词:施工、安全监理、措施。
Abstract:ontheworkofconstructionsitesafetysupervision,foreverysafetysupervisionpersonnelhasitsuniquemanagementstyle,butitsultimategoalistheconstructionsitesafetysupervisionwork,ensurethatthewholeprocessofconstructionsafetyaccidentscannotoccur.Inthispapertheauthorsinsafetysupervisioninthesuccessofthecasewereintroduced,toinspectmanagepersonnelasareference,perhapscanplayforwardrole.
Keywords:construction,safetysupervision,and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公司在西部某国际机场新航站楼(T3A)的建设中,承担了航站楼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监理任务,于2012年5月圆满完成,与新的航站楼同时顺利投入运行。该工程总投资为2.43亿元人民币,已经具备2600万人次/年的行李处理能力。为满足机场功能的要求,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准确、迅速高效、故障率低、维护简便等特点。由于工程规模大,设备数量多(1387台套),设备分布广,为了充分利用空间,除安检设备、办票岛设备和行李转盘外,其他所有行李处理设备均吊挂在天花板或砼梁的下方,由此带来的难点是高处作业多,施工难度大,监理的现场巡视及质量查验的条件差,这对施工安全的监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就对工程中的特点、难点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在进入监理工作的实施阶段,我们在监理规划和各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中,都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尤其是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必须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监理措施,制定严格的安全监理制度,在安全监理交底的会议上,明确细致地向总承包商交待清楚。
该项目的总承包商是一个跨国大公司,但其分包全部是国内的相关专业安装公司。在该工程中,无论在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方面,还是安全监理等方面,我们的监理工作都是相当成功的。本文单就安全监理工作是如何开展且卓有成效,同时给其他的监理控制工作铺平了道路,我们进行如下的总结分析。
鉴于我国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只要谈到现场施工安全监理的问题,业内人士都为之挠头,普遍认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实施难度大、责任重。有的项目即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安全事故仍旧是无法杜绝。但通过本工程的实际操作,笔者认为,把安全监理理工作是否真抓实干还是雷声大雨点小来比较,其成效存在根本的区别。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对安全工作真抓实干,一定会将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之概率大幅度降低,甚至杜绝;如果仅仅是雷声大雨点小的监理方式,现场安全隐患比比皆是,险象环生,又不能及时消除,那么不发生安全事故是侥幸的,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自然较高。
作为工程监理,在现场施工安全监理方面要把工作做到位,笔者通过分析总结后认为,监理至少应该做好的工作概括为以下几个字:依、审、查、巡、停、罚、报这七个字。
第一是依,依就是依法、依据。监理是依照我国在建筑施工方面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的规范和标准来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如《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还有,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授权),业主与总承包商签订的《安全协议》。监理合同一旦签订,就自然(法定)明确了监理关于安全管理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对现场安全施工的管理,监理人员就完全可以业主行使安全协议中的权力。只有充分了解这些,才能明确自己作为一名监理人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应该做些什么,为什么可以做。才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才能正确的运用这些法律武器来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和捍卫自己权力。
在该机场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对承包商的第一次处罚(其钢结构专业分包的工人在现场抽烟,罚款100元。参见附表:奖罚情况统计平衡表),总承包商不服,还正式发函书面提醒我们监理,说我们监理没有处罚权,如果监理实施了处罚,将会造成监理自身违法。监理人员拿出《施工监理合同》及总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安全协议》告知总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协议中规定承包商违规可被处每次3000元以下的罚款;监理合同一旦签定,根据相关法规,就法定了监理对项目进行安全监理的授权,监理代业主实施处罚完全合法。在监理据理力争的情况下,加上业主的全力支持,总承包商只得把罚款直接交到安全监理员的手中(代收)。
第二是审,审查总承包商的相关安全文件。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总包项目负责人的资质(A证)、安全负责人的资质(B证),审查各分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安全员是否持有上岗证(C证)?分包与总包是否签订了安全协议?监理必须明白,法律、法规都是强制性的,标准和规范中才有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之分。具体地说,审查内容不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审查用于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及安全设施的计划和配置、应急预案、安全技术交底、从事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等情况。这是做好安全监理工作最基本的一步,也是把好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关。
笔者在审查总承包商报来的某电气安装分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发现,该证的有效期已经过期三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属于无效证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因此,监理拒绝批准该分包进场施工。
第三是查,就是例行安全检查及随机抽查。这是监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步。因为只有查出安全隐患才能消除隐患,查出施工违章,才能纠正违章。而这里的查又分为第一次检查和复查或再次复查的持续过程。要做好检查工作首先要做的就是要识别什么是安全隐患。现场的安全隐患开始是一个未知数,有的是静止存在的,有的是时而存在时而消失。只有在我们及时发现后才能及时消除,才能确保施工安全。有的安全隐患显而易见,如孔洞未防护、高处随意放置的物品及垃圾、易燃材料处无可靠的消防措施等都能直观明了的发现,及时给予消除。可有的安全隐患难以发现或识别,例如,某个行李处理子的系统调试阶段设在自动状态的设备,有的光电开关一旦被触发,设备马上启动。但一般人是不知道该系统是否处于自动状态,人在光电开关前一晃,设备就启动,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我们要求承包商在设备调试阶段,广发告示,加大警示标志的设置,多拉警戒线,CCTV(中央视频监控系统)先期投入试运行并实行24小时监控,这样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还有一种就是“无知”的隐患,这种隐患很难控制,因为这种隐患是施工人员薄弱的安全意识而产生的,现如今建筑施工人员大多是没有经过严格培训的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所以对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及建议不当回事,对眼前的安全隐患经常是视而不见,这种意识就是一种可怕的安全隐患。因为他们常常是怀着一种侥幸的心理在工作,所以称之为“无知”的安全隐患。监理在检查中发现,在+6米夹层的一个狭小的吊挂钢结构平台上(不到10平米),当时有两个班组在上面作业:一个是钢结构支架焊接加固;一个是设备的补漆,油漆桶、稀料桶就搁置在火花四溅的焊接点旁边。监理发现后立即口头下令都停止施工,并通知总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前来处理。监理告知工人,一旦油漆桶或稀料桶爆燃,在不到一秒的时间内钢结构平台上将是一片火海,这个平台上的所有人都将无法逃脱厄运。在这种状况下,就要求我们安全管理者必须加大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现场教育,只要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他们会自觉地对自己加以保护,自觉地消除安全隐患;但我们加大对现场安全检查的力度是不必可少的。笔者认为只有这样管理才能有效地控制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指出,作为施工监理单位在对施工现场每月要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为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可以设置一周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做到仔细、到位、记录清楚,每次检查要有声势,要让所有施工人员知道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另外就是在检查的过程中不能只是走马观花一样,还应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如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注意操作证的有效期及真假,抽查特种设备安全鉴定证书及合格证,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等等,这都是加强安全监理力度的有效且可行的措施。我们在进行每周一次的现场安全检查时对现场百余名施工人员进行点名登记,要求每个施工人员在登记表上亲笔签名,然后待安全检查完了后,我们根据施工人员的亲笔签名承包商提交给监理备案的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进行一一比对,最后发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的13名工人无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居然还发现有5人的安全教育记录亲笔签名与本次检查登记的签名完全不相符,为了查清事实,我们甚至将两种笔迹让工人确认。就此我们根据安全协议中相关条款对承包商进行了处罚:无教育记录的,每人次处以100元的罚款。由于监理证据确凿,且切中其要害,业主也是百分百支持的,罚款得以及时兑现。监理一再告知承包商,罚款的目的是监理采取经济的措施敦促承包商及现场工人都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监理根据检查的情况采取向承包商发出口头的整改令、书面的整改通知单、处罚单、嘉奖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等一系列措施对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管理,其结果是令人满意的。监理在该机场项目施工过程中签发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类别和数目情况如下:工程总投资2.09亿元人民币,工期630天,在此期间监理部共签发现场安全检查纪要93份,安全整改通知单45份、处罚单11份、嘉奖令12份、安全监理工作联系单61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9份,工程暂停令2份,监理安全专题会议纪要10份,监理口头指令无数。也就是通过这样的安全监理,才实现了本工程零安全事故记录的工作目标。
监理签发相关安全文件要求承包商整改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复查。复查更应该做到仔细、到位。监理人员必须对原来的问题是否整改妥当要逐一核查,同时对与此相类似的问题也不能放过,以确保安全隐患被彻底消除了。复查也是安全监理工作特别重要的一步。如果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复查不彻底,敷衍了事,将会导致承包商对安全管理工作放松心态的滋生,以至于由安全隐患难以被彻底消除而可能酿成事故发生。复查也许会不只是一次,而是多次,所以作为一名安全监理人员必须要求具备坚持不懈的安全责任心,才能更好的完成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是巡,巡就是进行现场安全巡视。由于整个施工过程处于一种动态的工作环境,较多的安全隐患不是在安全检查中就都能发现的,而是随时随地出现的,具有不可预见性,如: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不系安全绳和不戴安全帽,油漆工在有火源的附近进行作业、个别工人躲在易燃物品的部位抽烟或随意丢弃烟头、工人躺在可能随时会启动的皮带机上睡觉等等这些隐患,只有在现场的安全巡视过程中才会尽可能地发现并及时制止或纠正。所以现场的监理安全巡视也是做好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步。我们监理部规定,所有监理人员进入现场,不仅要关心工程质量和进度,每个人还都负有安全巡视的义务,也有纠正违章的权力。安全监理巡视绝不是安全监理员一个人的事情。
总监在一次巡视中发现电气专业分包中的一名工人在安装天花板下的电气管线中,其作业处正是一个设备井,井口无任何防护,工人因够(触)不到作业点,就拿(用)几块砖头垫着一块跳板,工人也不系安全绳,直接站在摇摇晃晃的跳板上操作,这种情况十分危险。总监当即要求其停止施工,记下工人的姓名,随后立即给承包商签发了一份处罚单。
第五是停,即暂停施工。监理对现场存在必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的施工作业下达停工指令。停工指令又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这是安全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也是法律、规范赋予监理的权力。对于不会直接发生安全事故的问题或者能够短时间内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监理可以口头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的作业,待问题或隐患消除后自行恢复施工。例如前面说到的一类问题,监理发现设备安装的分包在现场施工的有13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监理签发了处罚单,要求限时整改并缴纳罚款。但时限过后,整改倒是做到了,可不见承包商来交罚款,总监派设备安装的监理专业负责人到达现场,口头告知分包项目经理暂停施工。但分包经理不予理睬,监理立即警告分包经理说,如果还不执行监理的口头停工指令,总监就会马上签发书面的停工令甚至报警。在此情况下,分包经理才通知工人暂时停工,并通过总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将罚款如数交到监理部。总监随后又口头告知承包商,可以继续施工。因此,我们认为,监理的口头指令在一定的条件下是简单方便、快捷有效的手段。对于有可能会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总监可以考虑签发书面停工令,但在文件签发前,应当取得业主的支持,这样做对要求施工方进行停工整改才有足够的力度。无论是口头停工令还是书面停工令,都是监理工程师运用合法的手段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六是罚,即罚款。在建筑行业内有许多人认为,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具有罚款的权力,而监理并不具备罚款的权力。但笔者认为国家也没有禁止监理单位对承包商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处罚的规定,即“法无禁止皆可行”。承包商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在我国较多承包商重视利益而忽视安全的现状下,监理代表业主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才能让其重视安全管理、让其真正意识到监理安全管理的力度及强硬。我们了解到,行业内有的监理单位也尝试了对承包商进行过处罚,但几乎都是停留在仅仅开张罚单又没有下文的基础上,如同口头支票,很难实际操作和兑现,尽管罚款数目相对较大,可对施工单位触动不大,且收效甚微。在什么条件下、如何签发处罚单、处罚金额多大并成功地兑现,可以说是安全监理工作的一门学问。我们是这样做的:开工前,监理必须特别正式地组织业主、施工单位召开安全监理的交底会议,监理本身先要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做好充分的书面准备工作,最好事先和业主代表做好沟通,也就是说先定好安全管理的规矩和制度。依据相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编制可具操作性的安全监理细则,要让业主、施工单位清楚的明白安全监理的措施和方法,包括奖罚手段,都是为了更好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必须明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奖罚制度,既要对安全管理问题较多的承包商(包括分包)进行处罚,也要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比较好(哪怕某方面)的承包商(包括分包)进行奖励,最终做到奖罚平衡(只对总承包商,而不保证分包),奖罚情况及时公开。
规矩确立后,就是监理随后的严格执行和精心运作了。监理签发的第一份处罚单才100元,是因为工人在现场抽烟,监理立即拍了照片,烟头火星还闪着红光。罚款单签发后,马上有分包经理来求情,要求监理撤销处罚令,他们保证下不为例。但监理坚持处罚,不接受下不为例的承诺。同时告知项目经理,如果你们以后(例如限一个月)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了,监理一定会及时给予奖励。这次监理成功地收到了承包商交来的第一笔罚款,我们安全监理负责人开具了收据,签字后还加盖了监理部的印章。此后,通过安全例行检查,监理发现该分包的现场安全管理很有起色,自然获得了监理的嘉奖(当然也不一定必须现金嘉奖)。监理进行的奖罚,及时兑现是一条铁定的原则,监理信守承诺是提高监理威信的重要条件。有一次,业主的指挥长在现场视察,发现承包商的钢结构分包安全员一直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当场就口头进行了表扬,监理得知后,也证实该安全员工作到位,马上签发了嘉奖令。这对其它分包的安全员也起到了鼓舞作用。在监理组织的一次安全知识现场抽查中,承包商的电气分包单位一名工人对监理的三个提问回答都基本准确,监理马上签发了嘉奖令,对这名工人进行表彰。监理的奖罚措施实施后,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得到了改善,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很快得到了强化,现场的安全隐患越查越少。下表就是我监理部对承包商(包括分包)安全管理方面进行的奖罚情况统计。
西部某机场T3A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工程
奖罚情况统计平衡表单位:元
最后一个就是报,就是上报业主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这是安全监理工作中遇到最为棘手的问题。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据了解,在有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在收到监理指令(停工或整改)之后拒不停工或整改。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必须进行上报工作,从而将安全管理延伸至业主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这也无疑是一种作为监理人员强化安全管理及自我保护方法。而妥善做好这一点的监理单位为数不多,所以监理同业人士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监理水平,尽量避免发生必须上报的尴尬情况,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条件下,上报问题,也是规避安全监理责任的补充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监理如果要签发停工令,首先应向业主报告,这不是说将问题和责任转移至业主方,而是要获得业主的强力支持。如果承包商仍然强硬地不服从监理的指令,就还得继续向业主报告,并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了。但到了这一地步,也就至少说明了此前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方法、措施成效、监理威信远不尽人意。笔者认为,上报这种情况作为一个安全监理保留措施,是安全监理工作的最后的底线,是必不可少的,其意义和作用是不容置疑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承包商拒不执行监理的停工指令,只要监理口头告知:你以后完成的分项工程监理暂不验收、进度款暂停审批,还要继续违规施工,监理将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等,应该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不到非常严重的情况,就没必要向当地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了。
通过我们对“依、审、查、巡、停、罚、报”这七个字的深刻理解及严格认真的实际操作,我们所监理的西部某国际机场T3A行李处理系统、安检设备工程,尽管存在工程复杂、工作量大、作业面分散、高处施工多等各种危险因素,但直到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本工程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没有任何人员伤亡,也没有任何因安全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最后在总承包商、各分包商撤离现场时,他们对我们的安全监理工作做到如此地步都是非常信服的,业主也是相当满意的,这一切都证明我们的安全监理工作是成功的。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质量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和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我省鼓励粮食企业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检验方法,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粮食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检测结果进行通报。
充分发挥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中的质量监督作用。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一)至少1名具有经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颁发的粮食检验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二)配置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详见附件)。
(三)具有满足独立开展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
(四)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
(五)粮食检验应有原始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六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向办理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申请者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进行现场鉴定。
受委托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出具鉴定证明。
第七条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依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购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质量标准、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二)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收购的粮食进行检验,依据检验结果定级,并向售粮者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单)。
(三)收购粮食的杂质、水分严重超标的,收购者应及时整理,降低杂质和水分含量;出库的杂质应在1.5%以下(含1.5%),籼稻谷水分应在14.0%以下(含14.0%)、粳稻谷水分应在15.0%以下(含15.0%),小麦水分应在13.0%以下(含13.0%)。
(四)收购入库的各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五)粮食霉变粒超过3.0%,小麦赤霉粒超过4.0%的,应单独存放,并需报告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销售和处理。
带有疫病虫及检疫对象的粮食、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粮食应单独存放,需报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销售、处理或销毁。
(六)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应分别储存和销售。
(七)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仓储设施应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一)仓库容量应与经营者的粮食收购储存量相适应。
(二)仓库地坪、墙壁、屋面应完好、不漏不潮,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标准、规范要求,仓储设备应能够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要求。
(三)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库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粉末等污染源。
第九条粮食包装和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异味;装运过农药及有毒有害物资的运输工具,需彻底消毒、清洁,达到无污染后方可装运粮食;粮食运输工具应有防范雨湿的设施。
散装方式运输粮食,必须使用散粮运输专用工具。
第十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质监部门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加工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它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转基因粮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第十一条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应有与其生产量相适应且符合储存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库和成品库,原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食用粮加工不得以劣充优;不得用食用油及其它添加剂为稻米抛光。
第十二条实行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逐批进行质量检验。承担各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在入库完成后分仓综合检验,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的还应标明粮食的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好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粮食保管过程中,要坚持质量检查制度。每次检查要做好详细记录,切实掌握粮情变化规律。
第十四条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一)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样式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见四川省粮食局川粮办〔*5〕39号文);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和出库,属当年收获的新粮、没有使用过化学药剂、色泽气味正常的粮食,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检验;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使用药剂相对应的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不正常或有霉变发生的粮食,应增加黄曲霉毒素B1等有关卫生指标检验。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我省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三)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也可委托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卫生指标项目的检验,须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和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检验项目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粮食储存品质指标、药剂残留量指标、黄曲霉毒素B1(稻谷、玉米)。
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到储存地点现场抽样、检验及出具检验报告工作。
(五)超过以下储存年限的粮食,视为超过正常储存年限(按照收获年度计算):正常储存年限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级)均为2年;三州地区(凉山州安宁河流域地区按内地执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麦4年、玉米3年、大豆3年,其它粮食品种的正常储存年限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变质等质量事故。凡发生运输质量事故必须就近经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
凡经指定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鉴定达到陈化标准的粮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陈化粮销售处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经营饲料米的名义倒卖、转让陈化粮。
第十七条在粮食交易过程中,采购方必须向供货方索取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并对入库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供货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供货方的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向质监部门申请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包括军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救灾粮等),必须经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采购和供应。
第二十条建立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抽查、监测制度。
(一)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省级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解决;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管上级进行处理。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和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的监督抽查制度。
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省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抽查、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州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并将年度抽查监测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信息制度。
建立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以各级粮食检验机构为依托的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和质量信息体系,对当年收获的主要粮食品种进行采样和检测;建立省、地(市)、县各级粮食质量信息数据库,定期粮食质量信息。
第二十二条粮食检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粮食质量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四川省粮食质量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持有效证件的检验人员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当地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委托省级(含)以上有资质并取得有关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
第四章粮食质量监管机构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的法律、行政法规、质量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
省级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承担粮食方面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粮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规划和指导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
(三)负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四)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六)制订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八)负责全省粮油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九)负责全省粮油检验员证书的年审工作。
(十)组织推广有关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十一)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州)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贯彻执行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三)指定鉴定粮食收购检验能力的机构。
(四)完善辖区内的粮食质量监督体系建设。
(五)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督抽查工作。
(六)负责实施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七)积极采用新方法、新技术、新成果。
(八)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现粮食检验机构的合理布局,改善检验机构的设施条件,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油质检机构的设置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全省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确保检测数据公正、科学和合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粮食质量检验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行业省级(含)以上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州级(含)以下粮食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资格证书样本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水分超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适用于本细则。
原粮,是指除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粮食。
粮食质量安全,是指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施工现场质量处罚条例细则范文
论文关键词:业主代表项目建设现场管理
论文摘要:介绍了在工程建设中,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施工监理工作及承包商现场施工进行了详细说明。
1施工监理工作管理
(1)为加强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监理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投资,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细则。
(2)现场代表的职责。
①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监督、检查监理单位人员执行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条款的执行情况。
③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现象有义务进行纠正,并有权根据违规的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或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④现场管理人员应遵循“严格管理、秉公办事、热情服务、一丝不苟”的原则,保证监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WWw.133229.CoM
(3)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和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
根据监理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
①核实其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②核实监理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③核实监理单位车辆、办公设备及各种测量、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监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4)现场监理工作管理。
①施工准备阶段管理。
a督促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前进入工地,制订监理实施方案。监理设备、仪器各就各位。b按比例(20%)抽查监理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20%)监理提供的原始地面线并与施工单位的数据核实。抽查其他影响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数据并核实其真实性。d按比例抽查(2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管理。
a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监理人员填写的表格、记录中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及规范性。b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监督监理人员是否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并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罚办法或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c不定期抽查道路施工中路基填方的压实度及填筑厚度、桥台背后、涵洞两侧、锥坡及挡土墙等构造物的填方压实度及填筑厚度;各底基层、基层、面层的压实度、厚度、成型后的强度、平整度;不定期抽查桥梁施工中钢筋制作、混凝土强度;涵洞的隐蔽部位的施工中各项检测数据。并据此核实监理人员提供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d定期随机抽查(12次/月)监理提供的各项测量、试验数据,确定其准确性及其所使用仪器的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以评价监理人员是否履行其工作职责。对路基填方的标准击实等重要数据要增加抽查频率。
③安全生产管理。
督促、检查各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保证监理过程的工作安全。
④计划进度管理。
督促监理单位根据本项目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的要求及时上报季、月、旬分解计划。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上报的计划进行调整或向公司计划部门提出建议。监督监理部门对承包商施工进度的完成情况的管理。
⑤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监督监理人员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文件。定期抽查监理人员认定的工程计量、支付文件的真实、准确性(1~2次/月)。逐项核实监理认可的计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变更、追加项目文件的准确、真实性。
⑥合同管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7节“合同管理”中的内容,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⑦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
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8节“交工及缺陷期责任监理”的条款,审定需业主认可的项目;监督监理人员的执行情况。
⑧工地例会制度。
监督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9节“工地例会制度”的条款要求,及时召集各种会议。督促监理单位对承包商提出的有关监理的问题、建议及时给予答复。
⑨记录与报告。
不定期抽查(1次/月)监理日记(报),督促监理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监理记录。督促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条款做好各项记录、报告及档案管理工作。⑩对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及违规处罚办法。督促监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使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发现监理人员不能尽职尽责,甚至与承包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除对监理单位给予严格的处罚外,还可要求监理单位撤换其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2工程施工管理
(1)工程施工管理应在依靠监理单位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侧重于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
(2)承包商机构、资质、人员及设备配置管理。根据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内容核实其机构及分包商机构的设置、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核实其现场技术人员配置的数量、资格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如发现合同中有关内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承包商提出整改意见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3)现场施工管理。
①施工前准备阶段:a依据公司工程部的施工计划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b按比例(10%)抽查施工人员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有关标准、法规及相关检测仪器(测量、试验等)的使用方法及熟练程度。c按比例抽查(10%)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核实其精确度。
②工程质量、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a检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核实其可操作性。b定期抽查(20%人/月·单位)施工人员填写的原始记录中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规范性。c抓住施工中的质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监督。d督促承包商合理地配备人、机、料,保证其按计划完成任务。如发现承包商的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调整施工任务直至解除与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更换施工队伍。
③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承包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核实其可操作性,保证施工现场的作业安全和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
④工程计量、支付及合同管理:a定期抽查承包商的工程计量、支付文件,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1次/月)。b核实承包商追加、索赔项目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c核实承包商的分包情况,严禁未经审查许可私自分包、转包。d核实承包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向上级提出处罚建议,直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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