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例(3篇)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一、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㈠粮食购销。
⒈实现粮食销售万公斤,同比;
⒉夏粮收购目标亿斤收购亿斤,占任务数,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其中红万斤,白麦万斤;
⒊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
㈡粮办工业。
实现工业总产值万元,占全年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实现利税总额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完成技改投入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
完成招商引资万元,占计划%,比去年同期增长%。
二、主要工作
㈠落实四级储备增强调控能力
做好粮食储备工作是购销市场化后应对粮食供应风险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为此,我局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做好各级粮食储备工作,按时按量落实四级储备。为确保储备任务的落实,我们积极调研市场行情,就粮食储备计划、库点、品种等情况,专题向政府作了书面汇报,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做好各级储备粮的计划落实、管理和轮换工作,帮助企业制定计划,研究价格,找粮源,完善手续,上半年完成中央储备粮轮入计划万公斤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落实市级储备粮计划万公斤;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万公斤。目前,储备粮落实工作进展顺利,上半年国家、省、市、县四级储备均按计划完成,为稳定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发挥了作用。
㈡加强市场监管严格粮食执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明确了粮食行政部门对粮食市场的监管职能。今年我们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依法切实履行粮政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坚持依法管粮,积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结合《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活动,将月作为宣传月,采取新闻媒体、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组织人员深入乡镇,设点宣传,散发宣传资料多份,随宣传车到城乡天人次,举办了粮食经营者培训班,参加人员多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手一份法律法规材料,确保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能够按《条例》及相关法规收购。在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的同时,结合夏粮收购严格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自月日对全县粮食流通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以来,共出动人次,检查出无证经营粮食者户,查处粮食万斤,移交工商部门处理起,有效地净化了粮食市场。
㈢努力掌握粮源抓好夏粮收购!!!
今年全县夏粮物质基础较好,粮食购销企业自月日开秤收购以来,已入库夏粮亿斤,占计划数的,占商品量的,同比增长%。收购前组织人员到省内外周边地区调研,了解夏粮行情和价格走势。召开了购销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夏粮收购形势分析会,对今年夏粮收购的形势、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对全县夏粮面积、长势、测产进行调查,为夏粮收购提供决策依据。按照农发行贷款规定,各收购企业及早办理了有效资产抵押等手续,备足收购资金落实夏粮收购贷款万元。做好夏粮收购前的数据调查、计划落实、信息的收集、仪器的校正、腾并仓容等多项准备工作。针对今年小麦价格较上年有所下跌,全县家购销企业在收购前就主动与广东、福建、海南和省内苏南、苏中等用粮企业、储备库取得联系,做到以销促购、以销多购,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销售多万斤,占收购量的%,入库的粮食均已找到“婆家”。各收购企业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倡导“农民是粮管所之本,粮管所是农民之家,竞争是经营之策,双赢是市场之路”的理念,积极开展争创“农民满意收购企业”活动,实行责任到人,收购进村,预约收购,服务到家,先后组织多个收购小分队多名职工进村入户收购。各收购企业在粮场明码标价,接受粮农监督,做到“六个公开”,公开收购价格、公开检斤验质、公开作价办法、公开炮码数量、公开除皮数量、公开现金结算,并在粮场设立休息处,提供防暑药品、茶水等,让农民卖一个明白粮、放心粮、安全粮。
㈣突出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
今年县里下达粮食部门万元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其中工业引资万元,当年到位资金万元,要求入园项目个,其中竣工个,开工个,签约个。面对艰巨的目标任务,我局立足招商目标,信息早收集、任务早分解、政策早出台、项目早签约、争取任务早完成。
思想再统一,目标再分解。月日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结束后,下午局迅速召开班子成员、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全体人员会议,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县委书记在县招商引资万人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和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研究今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思路,做到全力聚焦招商引资。班子成员分工业经济、招商引资一条线,粮食购销、经营一条线,党建工作、其它工作一条线,实行分线负责制,全系统拿出的骨干力量抓招商,主要负责人主抓招商引资,分管负责人全力以赴,成立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抽调名同志常年专职招商。在初六前赴浙江台州、广东深圳、福建厦门等地区拜访客商,诚邀他们来考察;充分利用传统佳节外地亲友回金团聚的机会,召开新春茶话会,介绍我县良好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政策,为家乡的建设和发展献言献策,时刻关心经济的发展。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全区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储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管理好地方储备粮,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一30%.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笫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经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发行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任务。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地方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旧粮顶替新粮、虚报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核定。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建立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笫二十六条粮食存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地方储备粮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篇3
粮食局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市委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五五”普法的要求和部署,积极开展普法教育,使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为我市粮食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根据《关于对市市属单位和驻普单位“五五”普法查检验收考核标准的通知》(普治办﹝﹞8号)精神,将我局“五五”普法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五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我局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充实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市粮食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金玉品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鲁强、王丕强、李景雄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五五普法的具体工作。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我局根据《中共思茅市委思茅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思发﹝﹞26号),制定了《市粮食局“五五”普法工作计划》,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五五”普法期间,我局一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来党的十六届、十七届各个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落实“五五”普法的各项具体任务,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宪法和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二是紧密结合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及时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法制思想,推进依法治市的建设进程。
三是紧密结合粮食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普法教育,除认真学习好“五五”普法规划规定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外,重点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学习,使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是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根据机关工作的实际,做到学习时间有保障,争取每季度每个月安排一定的时间,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中单位职工学习市委普法办每年安排学习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学习与本部门单位职工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是做到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经费投入;积极购买普法教材,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
三、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五五”普法期间,我局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粮食普法活动:
一是利用每年10月16号“世界粮食日”这天,采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街头集市散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和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围绕粮食这一主题,开展粮食科技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和购、销、调、存知识,教育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号召广大群众珍惜粮食、爱惜粮食,节约粮食。
二是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的周年纪念活动,开展围绕粮食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粮食法律知识竞赛。5月,我局积极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全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周年法律知识试题竞赛活动》,为鼓励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守法,我局从紧张的经费筹集资金21700元,对积极组织职工参赛、答题正确率相对较高的县(区)和直属单位颁发了优秀组织奖和鼓励奖,对在竞赛中获得满分的个人颁发了优秀个人奖,提高了全市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粮的积极性。
三是开展廉洁自律、反腐倡廉、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警示教育活动。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多次利用影音资料,在全局收听、收看廉洁自律、反腐倡廉警示片,还召集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全体职工,请原省纪委常委、省委巡视组组长凌华炘到我局作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专题报告,并组织局机关全体职工先后二次到景东、监狱警示教育基地,亲身感受违法乱纪带来的严重后果,使我局干部职工得到触及灵魂的深刻教育,提高了我局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组织局干部职工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是利用各种办班培训机会,积极开展粮食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法教育。“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先后在全市粮食系统举办了两期粮食行政执法资格证培训班,由市法制办对80多参训人员进行粮食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我市粮食系统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较系统地掌握了粮食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我局举办的两期《粮食收购许可证》保管员、检验员资格培训班中,对全市参训的每期240多人,进行了粮食有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培训,为我市的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七是坚持领导班子学法制度,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八是认真组织职工完成“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学习内容。参学率达单位职工总数的95%以上。
九是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组织的科级干部法律统一考试,我局14名科级干部,参考率达100%,合格率应达100%。
十是关心本单位下一代健康成长,每年利用儿童节,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的职工子女,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三好生)给予奖励。
四、积极做好法治化管理工作,确保五五普法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有所促进
“五五”普法期间,我局认真做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一是有计划地组织单位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和省、市举办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二是建立执法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我局印发了《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追究办法》和《市粮食局行政赔偿办法》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岗位,并每年对行政执法科室和个人岗位进行量化考核,使我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市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我局被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
三是本单位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围绕市依法治市五年规划,认真做好规划要求的工作,在单位、系统内部开展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单位内的贯彻实施,单位无严重违法行为。
五、“五五”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是普法内容还不够丰富还不够系统,主要集中在与粮食等有关的法律范围内,还不能完全满足干部职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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