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例(3篇)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内容提要:暴力犯罪在我国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化发展趋势,犯罪主体中初犯、偶犯居多,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增多,并且出现了学生犯罪这一新群体。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出发,利用刑事和解矫治暴力犯罪人,进行有效的矫治。
暴力犯罪是最为古老的犯罪类型之一,其社会危害是“显形”的。尽管我国一直没有放松对暴力犯罪的打击,但案件的高发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止,再犯率也一直居高不下。这不能不引起我们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进行反思。近年来,暴力犯罪又出现了新的特点,即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暴力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实施者多为初犯、偶犯。据调查,出于各种原因,这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都表现出非常强烈的和解意愿。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党和国家提出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事和解作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契合了中国社会多重的价值诉求。从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特点出发,研究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合理适用,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含义与特点
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上的概念,因此,也鲜有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地规定这一类犯罪。从内涵来看,所谓暴力犯罪系被用来泛指以暴力为手段所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1]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显然,这一规定的司法适用本身就涉及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问题。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手段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的方法、手段,但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只能是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或者实践中通常也是以暴力作为主要犯罪手段的。前者如第292条聚众斗殴罪,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
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内涵的界定强调罪刑法定之原则,因此犯罪客体成为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尺。而在犯罪学上,刑法的规定与行为本身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人们关注的即不是犯罪客体,也不是犯罪对象,而是行为及其实施者。因此,从研究暴力犯罪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所以,不可以说所有规定暴力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既具有法律依据,并且行为人事实上也是以暴力作为手段实施犯罪的,才可以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因此,所谓暴力犯罪应当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以此为出发点,可以看出,尽管我国一直没有放松对暴力犯罪的打击,但这类案件的高发态势未能得到有效遏止,伤害、抢劫、强奸、杀人等典型的暴力犯罪占刑事案件的比重仍然很大,甚至出现了一些震惊全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而且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的再犯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众所周知,许多重大案件都是曾经受过“改造”的人重新犯下的罪行。另一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因生活琐事、喝酒、打牌、民事纠纷、邻里纠纷而引起的发生在同学、同事、亲戚、朋友之间的,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实施的侵害身体、毁坏财物、侵财等暴力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幅度。
例如,辽宁省沈阳市处在城乡结合部的某区,现有土地面积634平方公里,城区面积26143平方公里,人口2916万,流动人口45万,而且大多都是农村人口。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决定了该区人口结构具有城市化与非城市化边缘的特点,即人口多,类型复杂,人与人之间交往频繁,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的机会也随之增加,这就导致了无预谋、偶发的人身伤害案件、侵财案件发案较多。据该区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统计数据反映,被提起公诉的人数2003年为667人,2004年为612人,2005年为787人,其中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事处罚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003年为360人,占总人数54%;2004年为338人,占总人数55%;2005年为467人,占总人数的59%。这些数据显示,轻微刑事犯罪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在这些案件中,暴力犯罪所占比例最大,在2007年沈阳市八类主要刑事案件中,伤害案件达3090件,占44%,而爆炸、投毒、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增长相对比较稳定,并且发案率也比较低,这说明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和侦破能力的提高,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可以看出,暴力犯罪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两极化发展趋势。
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的另一个特点是从犯罪主体来看,初犯、偶犯居多,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侵财案件增多,而且出现了学生犯罪这一新群体。上述几种类型的暴力犯罪案件的主体多数属于激情犯罪,或者是基于侵财的目的,具有偶发性,事后追悔莫及。如未成年人徐某、吕某,于2006年7月24日21时30分左右,分别持刀、铁棒在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成平一巷21号楼下,遇被害人赵某某、杨某后,犯罪嫌疑人徐某、吕某持铁棒分别将被害人杨某、赵某某逼住,抢走二被害人随身携带的两部小灵通手机、人民币二十元,总价值人民币八百七十元。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是辽宁鞍山人,因徐某与父母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作为好友的吕某陪同来沈阳,其二人本想以打工为生,但因年龄小没有技能,屡屡被用人单位拒绝。二人最后在身无分文情况下,才萌生抢劫想法,后来二人均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二、对我国暴力犯罪人矫治对策的反思
分析我国现阶段暴力犯罪案件在性质与主体方面呈现出的两大特点,可以看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经济生活的反差引发的心理冲突和行为失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必然导致利益的重新调整,人们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普遍感觉到彼此之间拉开了收入的差别和消费的档次,这加剧了人们对物质利益追求的迫切感。经济条件与社会地位的优越所引发的心理震荡成为矛盾与冲突的“中介”因素,经济生活的变化是暴力犯罪增多的原发性动因。另一方面,道德规范力量减弱,社会柔性控制水平降低。道德是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既“柔”又“泛”的社会控制力量。恩格斯说:“一切以往的道德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我们正处于经济生活变革后的社会道德的重构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但是尚待完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宏伟目标还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才能实现,与此相适应,社会道德准则还需要进一步得到巩固与广泛认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之间的因民间纠纷而引起的暴力犯罪案件必然会呈现上升趋势。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手段单一化,偏重于惩罚性措施,主要依靠刑罚与监禁措施作为防治暴力犯罪的手段。可是,结果怎样呢?中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严打实践是最好的例证。严打之后的犯罪飙升有力地说明,打击犯罪仅靠单纯的严刑重判是难以奏效的。尽管早在八十年代我国就已经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但是在具体的措施与相应的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很大不足。众所周知,封闭性的集体关押,过度拥挤的环境,不仅造成不良身心影响,其最大缺陷是会腐蚀被羁押者的自制能力,使其弱点更加恶化,而且因在羁押期间可能会学得更多犯罪技巧,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威胁。可是,在我国,除了刑罚与监禁,其他刑事政策手段运用不充分。刑法所设置的替代措施也不够丰富,国外比较流行的社区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即使现有的缓刑、假释、罚金、管制等非监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效果流于形式的问题。
严峻的治安形势促使我们不得不对固有的刑事司法模式进行重新审视。我国长期以来奉行封闭式、制裁式、对抗式的简单的刑事司法模式,重打轻防,片面追求刑罚的制裁性使得刑事司法的预防犯罪功能难以发挥;对抗、封闭式的刑事司法模式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犯罪人与社会之间对立情绪不能有效地得到化解,缺乏沟通与宽容成为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障碍。在当今国际刑事司法的主流中,普遍奉行这样的观念:社会控制固然需要有公权力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国家垄断处理犯罪的所有权力,社会秩序也并不必然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加以维护,法治也不必然是以国家意志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观和多元化的犯罪处理模式会使现代法治更富有效力,打破国家对刑事追诉的独占局面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2]。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理念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展,具有人性化、社会化的行刑处罚制度得以推行,而刑事和解等恢复性司法理念更由于其轻缓、开放、体现人文关怀的特点而受到广泛的推崇。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双方无权和解,现行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形成巨大的反差。据调查,司法实践中,一些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同学、朋友之间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人,都有着非常强烈的和解意愿。从被害人的角度来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往往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致使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实现,执行也十分困难,不仅使自己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而且心理上的阴影更是久久难以消失。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没有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推动力,工作、学习与生活都将受到毁灭性打击,双方都有“两败俱伤”的感觉,所以和解实际上是双方共同的心愿。
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犯罪大量增多,刑罚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应对犯罪的一种理性选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轻轻重重”的含义,即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严格的刑事政策;对于不需要矫治或者有矫治可能的罪犯,采取宽松的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上的严与宽是相辅相济、紧密结合和具有内在不可分割的完整统一体。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国各地区的刑事司法机关纷纷开展改革活动,其中刑事和解就是一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所谓刑事和解就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侵害者与被害者直接接触,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使被害者获得赔偿,侵害者获得宽恕,社会关系得到恢复[3]。刑事和解源于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联合国2002年4月第11次会议《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对“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是这样表述的:(1)恢复性司法强调恢复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主张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它为被害人提供了获得补偿、增强安全感和寻求将事情了结的机会;(2)使加害人能够深刻认识其行为的原因和影响并切实承担责任,促进加害人从认知到情感的社会化,促进其与社会的内在融合;(3)同时使社区理解犯罪的根本原因,促进社区福利并预防犯罪;(4)它通过使被害人、罪犯和社区复原而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建立理解并促进社会和谐??。可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恰恰与我国实现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目标相一致。
在暴力犯罪案件中,传统对抗式的刑事处理方式,对查明犯罪事实的益处不可否认,但对当事人双方关系的解决效果不佳,有时可能更加恶化,而适用刑事和解则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真诚悔改。刑事和解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使加害人能够深刻地体会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从而促使其真诚地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地改造自己。同时,刑事和解也使加害人免受被科以刑罚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的不良后果的影响。因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使加害人摆脱了犯罪标签的不利影响,从而使加害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有利于保持加害人学习、工作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从有效地恢复自尊,消除抵触心理,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等积极方面来看,刑事和解的作用可能更大。在该制度的适用过程中,犯罪人可以通过与被害人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接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通过自身的努力以及有效的引导克服性格上的缺陷,从而尽快地回归社会。
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对暴力犯罪人的矫正是一项十分困难的工作,再犯率很高,如果我们仅仅依靠传统的劳动改造、思想教育的方式确实是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的。而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讲述暴力犯罪给他们带来的伤害,能够使犯罪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从而使他认识到承担赔偿义务不是对自己的有意惩罚,而是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物质与精神损失,从而能够提升犯罪人弥补犯罪损失的主动性,消除抵触心理,积极悔改。有的犯罪人虽然表面看来冷酷无情,但当他们看到自己的母亲失声痛哭时,就会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通过和解程序,犯罪人承担责任的意识明显增强,一般都能较好地履行义务。美国的一份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为18%,而通过正规刑事司法的系统处理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为27%。英国的一项对成年犯的调查也显示,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处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比正规司法系统处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要低10%。在澳大利亚等地的一些调查中,恢复性司法对降低再犯率的作用更为明显[4]。
在世界各国,暴力犯罪都是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犯罪类型。在社会公众看来,暴力犯罪是最令人感到恐惧的犯罪。暴力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在肉体创伤痊愈以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暴力犯罪人本身也会因为人身危险性与暴戾、偏激的性格而被周围社会所排斥,暴力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要超过所有的犯罪类型。如果对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则不仅有利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修复,通过沟通、交流,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得到化解,有效医治被害人遭受到的心理上的创伤,而且有助于恢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和谐。刑事和解为犯罪人开启了一扇接触社会的窗口,犯罪人可以通过与社会的接触,了解到自己性格上的缺陷以及道德观的偏差,通过有效的引导能够促使其克服性格上和心理上的障碍,实现与社会的接轨。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特别是其中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社区提供公益服务等,有利于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修复被暴力所损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事和解在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在刑事和解适用案件的范围上,有人认为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第20条就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情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5]。有人则主张应该对案件范围做出限制,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实际上,这涉及对刑事和解的内涵如何理解的问题。从刑事和解的本义来看,其结果应当是加害人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和解后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也是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的。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国家,“恢复性司法”也有多种模式。也就是说,如果从广义来看,刑事和解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
不过,在我国目前暴力犯罪呈现两极化发展趋势的形势下,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适当限制暴力犯罪案件在审前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即仅限于轻微刑事案件比较合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四)适用法律无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犯罪案件具体适用刑事和解时,应当限于以下六种案件:(一)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二)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三)盲聋哑人、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五)因亲友、邻里等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六)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
当然,从理论上来讲,包括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不应当区分重罪和轻罪来决定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对于重罪案件同样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必须在审前阶段严格控制暴力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否则,不仅令社会难以接受,而且可能会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也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对于这类重罪案件,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由法院根据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结果,酌情根据量刑情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近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屡遭异议,有人认为和解不过就是“赔钱减刑”,实际上遭遇这种质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目前缺少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在刑事和解的改革实践中,基本上只采用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的方式,如果能够适当引入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则不仅可以避免让人产生“赔钱减刑”的错误认识,同时更有利于促进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形成健康的价值观、人生观。司法实践中,轻微的暴力犯罪案件特别是故意伤害案,几乎都是在和解的基础上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确实发挥了从宽处理的作用,但是对于犯罪人的矫治效果及其有限。我国目前也正在借鉴外国的经验,对缓刑犯实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总之,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则不仅刑事和解有了配套机制,而且也有利于改善缓刑制度的执行效果,从而使占据缓刑犯中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犯罪人得到有效地矫治。
注释:
[1]林亚刚1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j]1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2)
[2]【美】埃里克森1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1苏力,译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13,304
[3]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1现代法学》,2001(1)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篇2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以来在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热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焦点是该法所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2010年2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已被明文确定为基本刑事政策,从而终结了学术界对该政策是否应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的争论。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贯穿于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及刑罚执行的整个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以及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所谓该宽则宽应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方面是“宽”后依然为罪但处罚从宽的情景,例如犯罪行为虽然严重,然而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再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均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方面是“宽”后不为罪的情景,例如其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把其作为犯罪处理。第三方面是从处罚的角度依法可“不收监”则不监,尽量适用其他刑罚种类,例如单处罚金或缓刑、管制等。应特别指出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宽则宽,并不是助长犯罪,也不是毫无原则的放松,而是在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的该宽则宽。所谓当严则严应从两方面理解。第一方面是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性,这一方面的适用范围只能是其犯罪行为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情景。第二方面是判处一般刑的从重刑,这一方面的适用范围是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虽然不是极大,但也造成了相当的社会危害以及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再者为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各种情景。所谓宽严相济就是宽严有据、宽严有度、宽严互补,在此基础上做到宽与严的有机统一,主要是指在对各类犯罪依法处罚时,要善于综合运用宽和严两种手段,对不同的犯罪和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做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
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分析评述
2011年2月25日,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75岁以上老人免死、增加了醉酒驾驶新罪名、增加了恶意欠薪新罪名。而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走私类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二类为诈骗类犯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三类为盗窃类犯罪:盗窃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第四类为传授类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取消这13种犯罪的死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一,从最深层次上来说,这将有利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生命权是人权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对生命的重视、珍爱和谨慎就是对人权的重视。这一点甚至突破了纯粹的法学领域,在政治领域对于消除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存在的偏见和歧视很有意义和作用。其二,从一般层次上来说,对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其三,从专业层次上来说,对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是很有益处的。
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体现了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刑法人性化的一面。这也真正从本质上体现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因为真正的本质上的平等不是形式上的每个人都一样,而是要反映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和照顾。增加醉酒驾驶新罪名,有利于我国目前交通秩序的维护和提高,也有利于保障行人和车辆在公共交通环境下的人身财产安全,体现了刑法对人的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的重视。增加恶意欠薪新罪名,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人事薪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这也与我国提出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政策相互呼应。
从刑法修正案(八)总体结构上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从总体结构上看,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两减两增”。所谓“两减”就是指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及75岁以上老人免死。从立法的角度减少死刑的数量,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刑事立法的大趋势。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顺应了这个刑事立法的大趋势,也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步。所谓“两增”就是指增加了醉酒驾驶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醉酒驾驶和恶意欠薪并不是近些年的新生现象,但却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的当严则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从严,醉酒驾驶和恶意欠薪符合这一点,因此增加了这两个新罪名。“两增”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中的当严则严内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一个全面完整的体系,包括该宽则宽和当严则严两个必不可少的内容,缺乏其中任何一方面内容,则就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实质精神。刑法修正案(八)总体结构的“两减两增”,力求宽严一并落实到位,既体现了我国刑法人性化的一面,又体现了我国刑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面,由此可以看出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理解和完整运用。所以从刑法修正案(八)总体结构上看,其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刑法修正案(八)具体法条上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取消了近些年来较少适用或者根本未曾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占原来死刑罪名总数的19%左右。以第三十九条为例,盗窃罪是一种常发性犯罪,我国的1979年刑法中本来对盗窃罪未规定死刑,在1983年“严打”的背景下,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增加了死刑,而在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我国根据当时国家法治与社会发展状况,取消了一般盗窃罪的死刑,但保留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两种特殊的盗窃罪依然适用死刑。但是,这两种特殊情况在整个盗窃罪中所占比例非常之低,这两种特殊盗窃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微乎其微。据此,从根本上取消这两种特殊盗窃罪的死刑,不会助长这两种特殊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也不会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该宽则宽,不是毫无原则的放松,更不是助长犯罪或放纵犯罪,而是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的该宽则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恰恰是符合这一层含义的。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体现了我国该宽则宽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75岁以上老人免死。而在2010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可以说对75岁以上老年人免处死刑,在我国是有法律铺垫和司法实践前提的。在我国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免除其死刑不会助长或放纵该犯罪行为,也不会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这符合该宽则宽的内涵。而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对75岁以上老人免死的例外规定“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意味着对75岁以上老人免死是有前提的,就是不能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因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实施者,无论其年龄是否超过75岁均适用死刑,这符合当严则严的内涵。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体现了我国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将醉酒驾车、恶意欠薪等此前由行政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近些年来我国醉酒驾车和恶意欠薪等现象日益猖獗,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现象也越来越深恶痛绝,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了对我国交通环境和职场环境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加大了对交通环境和职场环境中某些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了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犯罪的入罪门槛。这表现为我国刑法新罪数量的增加,罪与非罪的界限前移。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当严则严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经济犯罪犯罪特点经侦工作措施和对策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领域,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在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犯罪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极大。经济犯罪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对它提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势
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西部地区的经济、交通等较以前有了较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经济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与此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犯罪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同建国初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和部分国家干部贪污受贿时相比,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波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他经济犯罪现象更是日趋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对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势必严重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从建国以来,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在大致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罪占主体,1986年前后只1988年贪污贿赂罪明显上升两个阶段后,自1989年至今,经济犯罪种类繁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数额更加惊人,智能化犯罪突出。可以说,现今经济犯罪活动之猖獗,案件数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牵扯面之广,危害之严重,都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型。
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点尤为明显。经济犯罪不论是犯罪主体的总体素质,还是犯罪手段、过程设计均具有显著的智能性。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素质相对较高。经济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实践中,经济犯罪分子不乏学士、硕士、博士、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不少的还戴着“能人”、“专家”、“改革家”等桂冠。2案前精心预谋。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如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购置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扮“阔佬”大肆请客送礼,极力将自己包装成有经济实力的人,然后寻找机会拉拢、腐蚀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再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3作案时手段狡诈。这是经济犯罪与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区域跳跃作案……这样不仅给经济部门发现犯罪设下障碍,而且给公安侦察部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4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故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法律界定叫粗。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而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认定处理更为困难。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据不完全统计,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1结伙作案。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因此,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金融部门内外勾结,跨区域内外勾结,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2流窜作案。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办厂”,进行经济犯罪;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3连续作案。当前,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三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
犯罪活动的起伏,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极其激烈。一些市场主体(买方和卖方)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或重罪轻判,以罚代刑。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也难以较快遏制住,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也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作案的难度增加,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安经保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公安经保工作方式及管理体制已明显的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现在经保工作的对象、范围、职责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济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同时已将74种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经济领域犯罪的管辖范围,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显而易见,面对变化了的经济犯罪形势及扩展了的经济案件侦查任务,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专业职能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思维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后状况,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专门机构和队伍,新的经济犯罪侦查运行机制。
〈一〉深化改革,加强经侦队伍建设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在公安改革中尽快建立起一只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队伍。这支队伍既要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又要懂得经济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公安部已建立起经济案件侦查局,西部也应尽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侦查队伍。
首先,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要注重选拔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奉公、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经侦工作业务性强,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需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领导和指挥全体经侦民警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放不下架子,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它起步早,研究深,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运用多种手段,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侦破的经济案件,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依法办案;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如不影响案件侦查,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不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
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范例(3篇)
交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近年来,安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省道路运输局的指导下,就如何加强科学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运政执法队伍素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范例(3篇)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范文(一)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
如何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范例(3篇)
如何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范文关键词:新生儿科;优质护理;示范活动1科室每个护理人员要明白优质服务的含义为了开展好这次活动,我们认真组织学习了"优质护理服务示范活动"相关知识。..
-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范例(3篇)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范文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十分有必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食品领域,食品安全..
-
计算机广告设计与制作范例(3篇)
计算机广告设计与制作范文公益广告传播的文化内涵是一个民族和社会在精神气质方面的集体性特征。现代平面公益广告设计的目的早已不再是单纯处理具体的文字信息,而是关注受..
-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范例(3篇)
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范文篇1关键词:中小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完善研究;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概述1.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内涵企业财务管理是一种经济管理行为,其内..
-
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范例(3篇)
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范文关键词:行政领导者;突发危机事件;应对能力;提升对策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6-0053-02研究行政领导者应对危机事件能力的结构..
-
森林防火道路建设范例(3篇)
森林防火道路建设范文篇1关键词:森林;防火;建设途径中图分类号:S762.3文献标识码:A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改革生态环境..
-
幼儿园大班下学期班级工作总结(
幼儿园大班下学期班级工作总结篇1在紧张与忙碌之中,又一个学期过去了,回顾整个学期,我们班老师都能认真遵守本园的规章制度,热爱幼儿,
-
拆迁工作总结(收集11篇)
拆迁工作总结篇1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心支持下,xx乡党委政府坚持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经济建设中心,突出工作重点,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