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审计报告(收集5篇)
拆迁审计报告篇1
已列入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城中村改造的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旧城改造的由原项目开发单位)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领取土地收储申请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收储范围确定
由市城乡规划局先行对项目范围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红线图出具项目收储范围的宗地图,做为土地收储范围的依据。
(三)拆迁安置方案认定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申请人所在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申请人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交房标准、交房时间等回迁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资料报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认定。
(四)拆迁安置费用认定
城中村改造成本由申请人根据拆迁方案进行测算后,报辖区政府审定。由辖区政府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五)签订收储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评审成本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土地收购(回)合同。
土地收回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并根据财政评审报告与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供地及移交
公开出让起始价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竞得人自行筹措回迁楼建设资金的按照市建设局审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回迁楼建设标准方案实施建设。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辖区政府移交给竞得人。涉及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给竞得人。
拆迁审计报告篇2
审查房产存在的真实性,是否账实相符。确认房产存在的真实性,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审计监督的物质基础。第一步首先取得该单位所有房产的清单和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固定资产账登记的房屋明细账。检查房产清单中的所有房屋有关的合同、产权证明、财产税单、抵押借款的还款凭据、保险单等书面文件,单位所有房产是否都有房屋产权证明,产权所有者是否系被审计单位。第二步检查房产是否账实相符。把房屋清单与固定资产账相核对,检查是否所有的房产都已经登记入账。通过与被审单位人员交谈了解、实地到被审单位查看,或者留意在日常的审计中出现的蛛丝马迹,能否发现被审计单位未提供的房产。分析未提供的原因,是因为疏忽了,还是有意不提供。如果是有意,会不会是想隐瞒房产运作、处置所产生的收益,还是其他原因呢?审查房产购建的合法性,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工程招投标程序。确认房产购建合法性,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审计监督的法律基础。第一步请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时间范围内所有新建、购置房产的立项审批手续,审查是否按照管理级次向房产所在地发改委申报立项,房产实际面积是否超出立项文件中规定的建设面积。第二步通过审核该单位的预算情况和基建账户收支情况,确认购建房产的资金来源,是使用预算资金、结余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还是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批准,房产建设投资规模是否超出立项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概算。第三步审查新建、扩建、迁建、装修房产在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是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是否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如果没有进行招投标,应重点关注施工单位是否具备资质,确定施工单位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施工单位是否系被审计单位的关系人,被审计单位人员有无收受回扣等,注意发现违纪犯罪线索。审查房产的入账金额及收益的核算是否恰当。确认房产入账金额及收益核算的准确性,是保证审计准确定性定量的必要因素。第一步检查房产增减变动的原始记录是否完整,其入账金额是否准确。针对来源不同的新增房产:购入的房产其入账价值应包括买价和有关税费;自建房产在办理产权手续之前的一系列支出均应计入房产的入账价值,其中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以会计上规定为准;上级部门投入的房产应以双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第二步检查房产收益情况。结合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房产所有及使用情况,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出租、处置、拆迁补偿合同以及收入所开票据、收入财务账三者记载金额是否一致,确认房产出租、处置、拆迁补偿收益是否纳入规定账户核算,有无通过房产收益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收益是否上缴财政等。审查房产处置程序的合规性。是否经过财政及主管部门批准,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处置程序。确认房产处置程序合规性,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一是检查减少房产的授权批准文件,房产处置是否经过财政及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检查因不同原因减少房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验证数额计算的准确性;三是检查是否存在未作会计记录的房产减少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审计的关键点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大和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撤并等,出现了大量房屋拆迁、改造、处置。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的年度内有房屋的拆迁、改造、处置等,特别应重点关注的是对房产拆迁、改造、处置过程的审计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拆迁、处置过程中违规操作,是当前房产管理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一是房屋拆迁、处置中未经评估,低价处置给关系人。如某县局正新修办公楼,因拖欠施工单位部分工程款,未经评估将原旧办公楼门面转让给施工单位,直接抵减工程款。二是单位改制、房屋拆迁、处置中评估作价太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2004年位于我市中心的某研究院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某房产面积10,122平方米,改制时土地评估值仅211.17万元,构筑物评估值仅24.9万元,合计236.07万元。但不久该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拆迁,在拆迁评估中该房屋评估值已达1,217.21万元,造成个人股份侵占国有股份近千万元。三是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人为压低资产评估价值。如重庆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在为某局房产转让评估中,评估作业操作不规范,所选取的11处可比交易实例经到重庆市九龙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查询,均无房屋登记信息或无交易信息,且评估单价明显低于同地段成交实例。四是拆迁还建中实际得房面积比协议少,或由于种种关系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如我市某市级机关与由该单位后勤中心成立的某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约定该机关及下属单位分得业务用房面积5100平方米。据查联合建房共拆迁该机关下属4家单位原有业务用房面积13833平方米,比拆迁前的业务用房面积少8733平方米。五是还建房屋改变原使用用途或不能使用。如我市某剧场拆迁9218M2还剧场6330M2由于舞台空高进深不够、承重货载不够等不能作为剧场使用,造成事实上的资产流失。六是拆迁还建中偷逃国家规费。如某机关在下属单位改造中用已经被抵押给银行的两套住房,抵应缴配套费,造成国家规费的流失。重点审查对房产拆迁、改造、处置过程,一是应检查拆迁改造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被审单位房屋拆迁改造的依据是否充分。二是应检查所有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是否超出规定的时限,评估价值可以与同时期同地段的房屋进行比较,有无明显低价评估。三是房产处置中应进交所挂牌拍卖的,是否按规定挂牌拍卖交易。四是应检查拆迁改造处置中所有的协议有无显失公平,其中有没有隐藏什么个人行为,注意发现犯罪的线索。五是应检查拆迁还建中是否足额缴纳国家规费。六是已经还建的房屋是否入账,是否发挥应有的效益,有无资产闲置。
结束语
拆迁审计报告篇3
1.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是个别地方未制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国家层面出台的法规仅对房屋的拆迁做了程序性、原则性的规定,因国内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居民生活水平都有很大的差别,所以,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地方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往往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但个别地方未出台相应的补偿标准或补偿标准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二是现行法律法规仅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做了原则性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规定基本为空白,导致开展集体土地征拆时无法可依。三是拆迁工作经费相关法规不完善。当前并没有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经费制定统一的标准,拆迁实施单位及审计部门往往都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但该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征地拆迁工作实际。这就造成了拆迁工作经费使用较为混乱,审计部门审计亦无据可依。
2.审计思路及方法相对落后
目前,征地拆迁审计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审计人员在开展征地拆迁审计时往往还停留在传统的审计思路及使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即收集资料,审查拆迁补偿协议、测绘报告、评估报告、拆迁工作方案等,辅以实施前后相关对比图片等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检查范围往往限于有无按标准实施拆迁工作、有无按程序开展拆迁工作、拆迁资金使用管理是否合规等常规性方面。这种审计方法往往只能发现一些程序上、资金使用管理上的问题。这种审计思路并未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比如利用国土部门地籍数据、遥感影像等多种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图等相关影像资料,在审计方法上也仅仅限于传统的分析性符合、重算等手段,未能充分利用GIS系统等创新技术手段,限制了审计成果的提升。
3.审计风险较高
拆迁工作中,拆迁实施主体往往委托属地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具体工作。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足,往往根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聘请动迁服务单位、测绘单位、评估单位来负责具体工作。虽然相关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但作为市场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逐利的动机,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拆迁工作上的失误,个别单位甚至铤而走险配合业主等利益主体主动造假,由于动迁、测绘及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审计人员往往无法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所以,聘请的这些单位为政府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带来了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此外,拆迁补偿的现场一般都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完成而消除,审计介入时往往房屋已拆除、场地已平整,无现场可供审计人员查看或核对。上述因素都导致了较高的审计风险。
4.审计介入时间晚影响审计效果
目前,在我国征地拆迁的审计工作一般都是在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后,才会让审计人员对于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一方面,由于征地拆迁工作的特殊性,很多的审计证据会随着征地拆迁项目的结束而消失;另一方面,进行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中介机构并不固定,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征地拆迁工作的所选用的中介机构往往都不一样。因此,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相对较大,最终影响审计效果。另外,即使通过审计获得了审计证据,对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有效处罚。但是,由于审计介入的时间晚,对于征地拆迁中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已经较难弥补,影响了审计的最终效果,同时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征地拆迁审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因此,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对征地拆迁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但是同一地区的补偿标准必须是固定的,且应赋予补偿标准一定的刚性,减少随意调整的做法。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应该根据拆迁机构在征地拆迁的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更好的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的问题只有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确实的保证,才能不断规范审计的执法行为,避免因为自由裁量权的随意使用而带来的一系列的审计问题。
2.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随着审计环境和内容的不断变化,审计手段必须要适应新的审计环境。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不但能够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还能提高审计结果的准确性、降低审计成本。针对于审计手段落后的问题,审计部门应不断开发探索适应征地拆迁审计系统及审计方法,通过有效的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让征地拆迁跟踪审计的程序更加的规范,尽量减少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如在进行征地拆迁审计的过程中,从作业现场获取审计中需要的材料,以数字化的形式录入计算机,建立征地拆迁项目的数据库,方便审计项目组对于审计工作中相关数据的查询搜索,全方位的甄选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软件系统对征地拆迁工作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分析出征地拆迁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补偿款的发放情况,同时还能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可以探索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通过取得国土部门地籍数据、遥感影像等多种地理信息,充分利用拆迁补偿项目测绘地形图、或者GoogleEarth地图等地理信息开展审计,以提高审计效率、拓宽了审计思路,取得更好的成效。
3.严格实行复核及业务会制度
首先,应该落实三级复核制度。审计部门应对审计证据、审计记录、审计底稿以及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按照审计组、审计组所在科室、审理部门3个层次开展复核工作,不同的复核层次负责有分工有重点地开展复核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审计组应对全部审计事项进行详细复核,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适用法规进行重点复核,审理部门应对审计查证事项是否清晰、定性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复核。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审计项目,也必须要求中介机构进行内部复核,然后再提交审计部门实施相应的复核。其次,落实项目业务会议制度,对重大的征地拆迁审计项目,应召开由审计组及其所在部门、审理部门等部门参加的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对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法规使用等方面进行讨论,确保审计质量。
4.开展征地拆迁补偿跟踪审计
拆迁审计报告篇4
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外滩金融集聚带、打造世博服务区的要求,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推行“五阳光”(即:执行阳光政策、坚持阳光操作、实施阳光监督、倡导阳光心态和确保阳光结果)的动拆迁运作方式,积极营造居民支持动迁、参与动迁、监督动迁的良好氛围,确保动拆迁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进一步有序推进我区旧区改造动拆迁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执行阳光政策
在现行政策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拆迁人应制订符合地块实际的动迁安置政策口径和具体方案,并报请区旧区改造暨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在动拆迁政策制订过程中,应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一旦明确动迁政策口径和具体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坚决做到前后一致。
(二)坚持阳光操作
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和动迁工作人员行为,确保阳光动迁落到实处。规范动迁工作流程,科学合理设计流程中的每一环节,避免工作纰漏,实现科学管理。通过宣传教育和制度保证,规范动迁工作人员行为,强化规范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三)实施阳光监督
区各职能部门及两级指挥部应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并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切实将监督贯穿于“两清”调查、签约、安置等动迁工作全过程。区监察局应加强对职能部门执行阳光动迁政策的监督检查。
(四)倡导阳光心态
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在动迁居民、动迁工作人员中统一思想,消除对阳光动迁工作的各种疑虑,坚持动迁工作“又好、又快、又稳”协调推进,不靠“开口子、送政策,一放了之”,提高居民和动迁工作人员对阳光动迁的认可度。
(五)确保阳光结果
确保在坚持阳光政策的前提下,动迁基地收尾平稳有序,动迁安置结果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为我区后续旧区改造带来示范效应。
三、具体工作内容
(一)动迁准备阶段
1.动迁政策制订过程中,拆迁人应就动迁实施方案充分听取被动迁居民和社会公信人士的意见,注意吸收合理要求和建议,优化完善后确定为正式方案。
2.认真做好动拆迁基地“两清”复核及认定工作。一是拆迁实施单位应按拆迁公告时点,核定被拆迁权证数及权证记载房屋面积和应安置人口,通过深入细致工作,对拆迁户现有户籍人口和房屋面积、户籍转移情况、相关人员他处住房情况(是否有动迁安置、福利分房)进行全面复核,由区旧改指挥部召集街道分指挥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安派出所组成认定小组认定后,并经过旧改指挥部认定程序后予以锁定,作为拆迁安置补偿的依据。二是锁定未见证面积。由区旧改指挥部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对未见证面积进行测绘丈量,测绘丈量结果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字确认,两级指挥部按动迁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口径,经一定复核认定程序后予以认定。
3.认真组织好拆迁居民房屋的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在评估公司选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选择评估机构的规范程序,充分尊重大多数拆迁居民的意愿,让拆迁居民有充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力。
(二)动迁实施阶段
1.工作要求
一是坚持“五项制度”,即坚持公示制度、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承诺制度、监督制度。二是确保“三个一致”:坚持公示内容与实际操作一致,坚持拆迁政策口径执行前后一致,坚持实际补偿与补偿协议一致。三是实现“三个充分”,让被拆迁人有充分的时间理解、消化拆迁政策,有充分的协商过程,有充分的搬迁准备。四是做到两个到位,即坚持拆迁政策宣传到位,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落实到位。
2.拆迁基地必须公示的工作内容
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接待被拆迁对象的办公场地公开以下内容:
(1)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委托拆迁的还应张贴受托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2)五项公示内容(拆迁补偿方案、房屋评估机构选举结果及房屋评估结果评估鉴定机构、拆迁公司名称、基地负责人和上岗工作人员名单以及《拆迁工作人员守则》;
(3)拆迁政策口径及居民“两清”资料(被拆迁户人员和房屋等基本情况);
(4)拆迁安置房源的地址、面积、价格以及房型及使用情况,如是期房的也应公布相应资料信息;
(5)被拆迁人签约进展情况以及特殊困难认定条件、补助标准和认定结果;
(6)房屋拆迁前,应严格按照规定将房屋分户估价单在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前送达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3.签约工作要求
(1)房屋拆迁协议应使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标准内容的电脑打印格式文本。做到内容填写正确、规范。如另有附加协议的,应在拆迁协议的有关条款中加以注明。
(2)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盖章或签字后,拆迁人应在30天内盖章签字后,将拆迁协议书送达被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与居民签约后自签约一周(7天)内由专人报指挥部审核。指挥部自签约日起二周(14天)内必须审核完毕;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最终的补偿安置结果(包括货币补偿款总额、安置房屋套数、地址、面积、价值以及其他补偿补助的结果)以及形成安置结果的各相关要素(包括被拆除房屋权证情况、建筑面积、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价格,居住困难户的认定以及根据拆迁协议方案对补偿安置结果有影响的要素)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由拆迁实施单位在7天内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和办理安置房进户手续。
(3)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由经办银行为被拆迁人开列“个人存折”。拆迁人不得以现金等其他方式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安置款。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实施单位需将协议报送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三)动迁收尾阶段
1.行政裁决应严格按照动迁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操作,确保工作没有瑕疵。
2.进入行政程序后要加大协调化解力度,化解口径应与动迁补偿政策保持前后一致,杜绝开口子。
3.对于特殊困难对象的认定标准和办法,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确,审核过程应邀请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综合指挥部以及社会公信人士共同参与、确认,并公示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管理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指挥部要加强对一线拆迁队伍的教育管理与监督考核,根据“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动迁”的总体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排全区拆迁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拆迁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拆迁公司的主管(集团)公司层面应切实承担对所属拆迁公司的直接领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制订各项有效措施,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提升企业形象。
(二)完善考核制度,奖惩分明
建立和强化拆迁目标考核制度。考评工作由区旧改暨动拆迁办牵头成立考评小组,对拆迁实施单位按照“质、量、稳、本、廉”5个方面内容,结合拆迁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方式将采取中途阶段性考评和拆平交地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考评结果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以及行业管理拆迁资质准入的重要依据。
对拆迁实施按照“领导班子好、队伍建设好、工作机制好、拆迁效益好、化解矛盾好、群众评价好”的标准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营造“比、学、赶、帮、超”的动迁工作氛围,通过评比表彰以及奖惩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旧区改造步伐。
(三)落实监督制度,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1.启动动迁安置结果公示及评议工作制度。对动拆迁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拆迁居民监督。同时,定期组织安置结果评议,组织居民代表和社会公信人士对签约结果进行抽查评议,并邀请被拆迁居民参加。积极落实公信人士监督职能。通过建立“居民实名有奖举报”、“安置结果评议”和“特邀监督”三项公开监督机制,构建居民参与动拆迁、监督动拆迁的平台,确保拆迁居民全过程参与监督。
2.设立监督举报制度。区监察局在动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并告示投诉电话,对群众举报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查实的由区监察局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拆迁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由区旧区改造暨动拆迁管理办公室对动拆迁单位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动拆迁过程中重大问题进行协调。
3.设立审计监督制度。拆迁人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审计揭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整改。
拆迁审计报告篇5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从(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市房地局明文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报区、县房地局批准。
第十四条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拆迁补偿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以房屋补偿的,协议还应当规定房屋地点、房屋面积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应当向区、县房地局备案,并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交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九条区、县房地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裁决拆迁纠纷,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查,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了补偿房屋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区、县房地局公告或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县房地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地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
被拆迁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
第二十四条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本办法所称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
本办法所称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房屋。
第二十七条拆迁补偿方式,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房屋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房地局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
拆除私有自住住宅房屋和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拆迁人除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补偿。本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换算为成套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后,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的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根据拆迁地点等因素确定,并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执行。
拆除成套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价格,并扣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对经区、县房地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认定的住房困难户,拆迁人应当按照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6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偿款。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屋内,并且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经区、县房地局核准,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因国家建设征用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对人均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补偿,剩余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标准的20%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标明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后计算。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拆迁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补偿款存款单据交付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拆除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和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要求以房屋补偿的,应当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购买住房。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后,租赁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并且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三十六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因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公益事业等重点工程建设而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并在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款中扣除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后,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给予补偿。
拆除不执行国家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补偿款给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七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算的拆迁补偿款和补偿房屋的商品房价格结算差价。
第三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建安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十一条拆除有所有权纠纷的房屋,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后实施。拆迁前区、县房地局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二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县房地局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十三条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所有人;无法通知的,拆迁人应当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
房屋所有人应当在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经区、县房地局审查批准,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迁人可以先行拆迁,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除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房地局保存。
第四十四条对被拆除房屋的评估,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应当通知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到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其委托人不到场或者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也可以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付给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停止拆迁,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对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人处以3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局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超过规定拆迁期限不足1年的,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拆迁期限1年以上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办法,以及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综合补助费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的具体标准,由市房地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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