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收集5篇)
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篇1
关键词:老龄化;居家养老;社区服务;机构养老
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在世界人口结构发展变化中,将出现一次老龄化的“中国速
度”、银潮。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要实现“老有所养”,这正是顺应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出来的。适应人口老龄化趋势,立足中国基本国情,借鉴国外养老体系的有益经验,我们应该构建一个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一,适应老龄化社会需要,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首先,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含义。居家养老服务,就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机构为载体,通过上门、日托或邻里互助的形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居家养老让老人不离开家庭环境,仍然能够享受到一定专业水平的养老照料,实际上是在社区建立一个支持家庭养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居家养老相对过去传统的家庭养老而言,虽一字之差,但却赋予了全新的含义和解释,它把社会化的为老服务引入家庭,是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创新。社区作为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结成的生活共同体,对于满足老年人物质文化需求、情感心理需求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服务使养老突破了家庭的界限,消除了家庭养老的不稳定性,可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并且使社区、子女在照顾老人上实现良性互补,妥善解决了老人不愿拖累子女的心理及年轻人不放心父母的后顾之忧。因此,社区成为居家养老的重要依托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包括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强调以机构养老为补充,是因为机构养老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程度较高,虽然其直接服务对象数量不多、比例不大,但功能作用较为特殊。各类养老机构拥有适宜老年人生活的设施条件,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能够为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同时,养老机构在设施、人员和技术上具有优势,可以通过培训、示范等方式,辐射到家庭和社区,提高整个养老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居家、社区、机构的养老服务是互为补充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居家的基础地位,才能使绝大多数老年人老有所养;只有发挥社区的依托作用,才能使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得以巩固;只有强化机构的补充作用,才能使有特殊困难、需特殊照顾的老年人得到有效照顾,通过示范辐射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目标。
其次,构建新型养老服务体系的理由。一是中国式养老由补缺转向普惠。长期以来,中国老年福利保障主要限于城乡“三无”老人,随着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推进,老年福利保障的对象范围逐步拓展,明确确立了对包括“三无”老人在内的全社会老人开展养老服务的目标取向。由此也决定了养老服务单纯靠机构养老肯定不行,还要走另一条更行得通、更为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的渠道――居家养老。二是未富先老的国情基础。和发达国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国老龄化超前于经济发展,经济与老龄化不同步。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健全。城镇享受社会保障的占70%多,农村只有5%左右。而在西方福利国家养老保险达到100%,日本、美国等国家也是90%左右有保障。中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条件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国家没有足够的财力来应对众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因此,建立以居家为基础,依托社区的养老服务体系是中国的必然选择。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随着家庭小型化,今后很多家庭一对夫妇可能需要照顾4个老人至8个老人,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受到严峻挑战。而调查显示,中国有85%以上的老年人有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意愿。居家养老让老年人不脱离习以为常的家庭生活方式,不脱离熟悉的社区环境,这更符合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而且,中国和西方国家相比更注重家庭,更注重孝道,家庭给老人带来了安全感、亲情感和归属感,儿女绕膝、天伦之乐是对老人最大的安慰。适应新的变化,倡导居家养老,强化社区照料的功能,从过去单纯依靠家人照料发展为家庭与社会服务相结合,能有效提高老年人的生命和生活质量,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进而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四是机构养老供应不足的现实。全国1.49亿老人,需要社会提供养老帮助的主要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部分70岁-79岁的老人,这一数量大约在3000多万。而目前我们各种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床位只有110万-130万张,相对3000多万需要养老服务的老人而言差距太大。和发达国家比,西方发达国家平均每百名老年人拥有的养老床位是5张-7张,而我国是1.1张,很难在短期内赶上。所以我们在发展床位扩大机构养老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发展居家养老,这不仅符合老年人及其家庭的需要,还节约了社会的养老成本。五是发达国家经验的有益借鉴。欧洲比中国提前100多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是世界上“最老”的地区,在解决养老问题上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作为福利国家的起源地和典型代表,欧洲老人养老就是靠国家。在养老保障上,各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财、物,逐渐暴露出建设成本昂贵,国家负担日益沉重,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问题。为了缩减日益庞大的养老经费,各国都在寻求更经济、更有效的路子。国家由直接供养老床位,转向发钱让老人自己买服务,不仅压缩了养老金开支,而且促进了私人养老企业的发展。现在,居家养老是国际发展的一个潮流,各国政府都在号召和提倡老年人最大限度地采取居家养老的方式,政府工作的重心也逐步转向为居家养老提供帮助,以社区照料取代大规模的机构养老,即使在高福利的瑞典也不例外。
第二,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运作及完善。
从2000年开始,各地陆续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探索,比如宁波市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大连市的家庭养老院模式、北京市的无围墙养老院模式、上海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券模式等等,各具特色,受到了老年人的欢迎,创造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并非尽善尽美,诸多问题有待在发展中逐步解决。
首先,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单一,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中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城市中48.5%的老年人有各种各样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排在前列的是家政服务、护理服务、聊天解闷和法律援助。城市社区居家养老虽较之以前有了新的发展,但还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总的满足率只有15.9%。二是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投入不足。主要是各级政府还没有建立起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共财政政策,政府相应承担公共服务的角色还未能准确到位。享受政府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数量较少,覆盖面窄,补贴标准偏低。三是为老服务中介组织发展滞后。目前中国这类民间服务团体由于种种因素制约,难有较快发展。四是居家养老服务中人力资源不足。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素质不高,待遇较差,不利于专业化发展。一方面体现为老服务员数量不足。老年人需求量大,但服务资源相对短缺,专业的为老服务员很难找。为老服务工作辛苦,但薪酬普遍不高,很多有经验的服务员跳槽到医院做护工,薪水翻倍。另一方面,为老服务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也亟待提升。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绝大部分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不具备养老服务护理员的专业资质和执业资格。
其次,在发展中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制定实施办法,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2008年2月,全国老龄办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这个文件可以说是第一个全国性指导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深入开展的政策性文件,对城乡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从规划立项、用地用房、财政资助、税收减免、金融扶持、水电优惠、用工优待等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原则。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使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创造更加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二是构建服务网络,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的软硬件建设。硬件建设就是要加快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设施的建设,为居家养老服务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城市街居两级社区要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服务设施。农村社区80%以上的乡镇要建成一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一半以上的村委会和自然村要建成一所老年人文化活动和服务的站点。从软件建设看,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为老服务热线、紧急呼救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真正在社区构建起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法律援助、金融理财以及家政、购物、餐饮、维修等项服务,公平、高效、开放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政府要尽可能多地将居家养老服务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去办,交给市场和企业去办。政府要积极培育、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服务团体、非营利机构、服务性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鼓励各类公办的为老服务机构进行改制和改组,担负起各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同时,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支持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形式的改革和创新,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创造,走出一条适合本地发展状况,符合人口老龄化特点和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新路子。四是加强人才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有责任心、懂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对居家养老服务的专职人员,应普遍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中吸纳老年康复、护理、保健、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居家养老的服务队伍中来,提高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结合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中职业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职责,加强对社工专业人才的吸纳与培养。还要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和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老年学学会.21世纪老年学与老龄问题[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中国老年学学会.走向积极的老龄化社会[M].华龄出版社,2003.
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篇2
关键词:养老社会化;发展经验;改进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1日
一、问题提出
目前,国家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明显,养老成为社会化问题,它影响着人民生活的改善,由于城市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养老问题显得更难,老年人在家得到的关照很少。尽管社会上出现各种养老机构,但是发展还处于不成熟阶段,不能完全彻底解决养老问题带来的压力,加上管理不规范,条件设施不健全,老人们也不情愿入住,而且子女大多不喜欢把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因此,多种问题叠加,使得养老服务体系面临巨大压力,因此构建覆盖城乡的多样化养老,让老人安享晚年生活,同时接受专业化服务,成为我国养老化问题的重要举措。
二、养老社会化经验探索
为实现养老社会化目标,让更多的老年人融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完善民办、公办养老机构,形成社会、政府和全民关怀为一体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政府主导作用。养老社会化作为一项公众服务,政府必须加强自身责任,建设完美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投入,重点针对低收入高龄、失能的困难群众解决养老问题。机构建设这一块,政府积极构建社区养老区块和福利养老院,并且要培训人员,服务养老行业。
(二)引导社会更多主体参与。政府的主要作用是资源配置,但政府不是万能的,企业降低成本,可能会偏离政府的要求,因此要积极引导社会全员参与进来,引导社会力量创建高效一流的社会养老服务。
(三)创新运作模式。随着老年人人口数量的增加,医疗求助速度也会加快。为了解决医疗问题,政府将原来的托养服务转变为全方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新模式。
(四)构建社区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养老信息平台的建设对于养老服务尤为重要,政府引入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无线遥控等技术软件,将老人的电话终端和呼叫服务中心连接,及时了解老人的需求。
三、养老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尽管社会化养老有了较快的发展,养老机构也不断增加,但是现实中还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政府财政支持不够。养老社会化具有公益性和商业性,该服务体系应该由政府主导,同时吸收社会资本加入,如此以来,投资可以多元化。一般地,养老社会化的资金应该由政府和社会功能共同承担,但是事实上基本都是由政府来提供的,而政府又不可能完全提供养老资金,由于政府片面强调养老社会化的公益性,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的运行效率,导致政府承受很大压力,在管理上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二)养老服务设施短缺。服务设施是养老的基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和休闲娱乐,需要完整配套的设备,目前服务中心的器材无法满足老人锻炼的要求,服务设施严重匮乏。同时,日常生活和家政服务也比较弱,基本无法提供上门服务,图书总量和类型也严重的不足,养老服务设施的短缺,严重影响了养老社会化前进步伐。
(三)养老服务缺乏公众参与。目前,养老服务都是政府出资,民办单位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运营,志愿者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服务人手不足的问题,但志愿者一般以学生为主,缺乏培训。
(四)养老覆盖范围小。很多居民不清楚养老服务政策、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观念是一方面,政府的宣传力度是另一方面。很多人对养老社会化不了解;其次,养老服务机构少,导致只有一部分人才能享受养老服务,覆盖范围相当有限。
四、推进养老社会化的举措
(一)明确政府在养老中的责任。在财政预算中明确养老建设经费,根据老年人人口增长及基本服务要求,建立对应的经费体制,统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加强同各部门的协调,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整合与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资源。构建养老体系制度,需要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完善社区服务。在社区建设方面应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特征,加强服务的完善性。
(三)提升社区养老智能化。依靠科技的力量,推进养老智能化的发展,紧密结合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构建智能监控体系,创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养老服务。
(四)鼓励社区公众积极参与。可以鼓励社区里面的低龄群众或者志愿者学生参与进来,强调邻里相助的重要性,公众的参与使得整个社区形成了一种尊老爱老的风气,为养老创造更好的环境。
(五)拓宽养老资金来源渠道。养老社会化必须突破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增加财政拨款,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人和企业投资养老社区。另外,要培养敬老爱老的习惯,鼓励社会公众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志华.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研究[D].南昌大学,2013.
[2]赵婷婷.我国城镇养老服务机构的问题研究[D].南开大学,2013.
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篇3
【关键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问题;对策;淄博市淄川区
按照国家60岁及以上人口占10%以上即达到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淄博市早在2000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淄川区是淄博市的人口大区,也是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截至2014年底,淄博市淄川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2.5万,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31%。解决老龄化问题,社会养老是关键所在。因此,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一、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近年来,淄川区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各界参与,逐渐形成了“以区福利中心为龙头、以养老机构为支撑、以社区日间照料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养老医疗保险为保障、以高龄优待为补充、社会各界多方参与”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淄川区养老事业呈现出了全面化、特色化、快速化发展的特点,为全区老年人安享晚年、老有所养提供了基础性的设施和制度保障。
1、加强养老机构多元化建设
(1)加大政府投入。今年淄川区在开展“项目建设年”中,积极筹建了淄川区社会福利中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建筑面积近6000平方米,提供床位200张,均超过了省里要求的50-100万人口的县(市)建设标准,是唯一由政府全额投资,集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孤老供养、流浪乞讨救助为一体的综合利中心。该项目自2014年9月份运营以来,正逐渐发挥养老机构的龙头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现在淄川区有依托乡镇敬老院的开发区老年公寓、威通集团企业投资兴办的天伦老年公寓、个人投资兴办的康寿、恩泽、孟子山等老年公寓,特别是今年5月份投入使用的留仙湖养生中心,是由西关一社区投资4000余万元兴建,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可提供养老服务床位400张,是目前全市规模大、标准高、设施先进的养老机构之一。目前,全区各类养老机构拥有床位数3255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约28张。
2、完善居家养老服务
在鼓励发展机构养老的同时,大力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并逐步呈现出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自2012年开始,组织城市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建设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集中活动、休闲、就餐场所,免费为社区、农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目前全区共有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9处,在农村初步规划了幸福院28处。2009年淄川区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重点为城区“三无”老人、城市低保、重点优抚对象中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6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探视、精神慰藉等内容的免费服务,目前已服务2700余人次。淄川区志愿者协会不定期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全区登记注册志愿者队伍21支、2万余人,免费为老年人提供理发、看病、法律咨询、清理卫生、维修房屋等服务。
3、加强社会保障和政府优待
(1)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民覆盖。2013年10月,随着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保险正式合并,淄川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统一参保、统一待遇;2014年1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实行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2014年,淄川区共为12.4万名老年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9.49亿元,支付医疗保险待遇4.16亿元。
(2)建立高龄人员政府补贴制度。淄川区自2013年7月份起,将90-99岁高龄老人的长寿补贴调整到每人每月80元,新增百岁老人每人每月120元长寿补贴和免费乘车优待。全区农村集体发放养老补助的村居达到80%。开展了“银龄安康工程”,为全区15.3万名老年人办理了近31万余份意外伤害保险,为700余名老年人赔付120余万元。
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淄川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与社会养老需求不相适应的诸多难点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经对部分老年人养老需求调查,70%的老人选择家庭养老,10%的老人选择社区日间托老,10%的老人希望机构养老服务,10%的老人希望村(居)统一建设集中养老。因此,老年人在养老需求方式上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倾向,但目前淄川区的养老服务形式仍主要以机构养老为主,在养老服务方式供给多元化上明显欠缺。从机构养老服务供给数量来看,尽管淄川区目前已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28张的水平,但31家养老机构中有18家为公办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以收养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为主,扣除这部分床位,淄川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床位,距离淄川区提出的“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2张”的目标还差距甚大。
2、养老机构发展不平衡
目前,淄川区除区社会福利中心、西关一留仙湖老年养生中心外,其他的养老机构规模都相对较小,山区养老机构数量更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面较低,农村幸福院建设尚处在摸索阶段。养老机构基础设施不完善,投入大、回收周期长、利润低、风险大,全区6家民办养老机构在基础设施上参差不齐。因社会养老观念、媒体宣传及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制约,多数群众和老年人并不了解养老机构情况,导致大部分养老机构入住率并不够高。
3、养老扶持政策不够完善
养老服务业投入大、收益低、投资回收期长、经营风险高。尽管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吸引社会资本的关注,但太多投资意向者仍然呈现试探、观望状况,实际投入的不多,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机构热情还不能充分激发。加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量大、面宽的社会化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扶持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服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护理人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护理技能。同时,护理人员待遇不高,工作难做,养老机构护理员不断流失或频繁换人,造成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居家养老服务面较窄,政府购买服务的只限于城镇“三无”、低保、孤寡等特定人员,服务内容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家庭需求。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仅限于提供清理卫生、做饭等基本服务内容,精神慰藉、特殊护理等服务还不能满足家庭养老的需求。
三、加快推进淄博市淄川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淄川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养老服务行业是微利行业。因此,政府应切实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和资金投入,不论兴办主体是政府、集体还是个人,都应纳入支持系统,并探索建立长效资助机制,保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积极性,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对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对农村“五保”老人、城镇“三无”老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和空巢老人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发放服务券的方式资助困难老人养老。制定对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对养老机构星级化奖补和财政奖补资金的分配,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助和运行补助等,确保资金保障到位,提高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2、把养老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城乡社区建设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将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针对社会养老供需矛盾突出、总量不足的问题,通过置换、改扩建或新建等方式,尽快规划建设一批养老服务设施。一是在居家养老层面,大力扶持居家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开发和完善服务内容和项目,为居家养老提供便利服务。二是在社区养老层面,城区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设施,对社区人数3000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套建设一处养老机构;农村重点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集中建设老年房,实现农村互助养老,妥善解决大量空巢老人养老问题。三是在机构养老层面,政府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设施建设,以收养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同时为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示范和培训。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为不同类型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3、落实完善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各相关部门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社会融资、供水供电供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制定出台标准明确、切实可行的落实办法。制定建设用地扶持政策,对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在购地价格上给予优惠标准,并将养老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纳入绿色审批通道,优先保障;制定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税费减免实施细则,明确减免标准;制定金融及保险扶持政策,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间接投入办法,使更多信贷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行业。
4、加强社会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对养老护理员实行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尽快联合制定出台养老护理员免费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意见,建议大中专院校和社会福利院为培训基地,由财政对培训费用进行补助,民政组织养老护理员参加,对所有养老护理员分期分批进行免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人社部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各级新增护理员招聘上岗前一律进行培训,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用。
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篇4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社区;服务体系
家庭养老是我国千百年来传统的养老方式。社会机构养老无论多么健全,家庭是作为老年人感情和心理需要的最基本单位,是养老最理想的场所,也是其他任何机构所不能替代的。但是由于老龄化带来的传统家庭结构的变化及其功能的减弱,家庭对老年人的照料减少,影响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甚至出现了空巢老年人,空巢老年人的患病问题、无人照料问题、精神慰藉问题使家庭养老面临困境。而与老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社区在养老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地域、物资和人力优势,因此可以建立起居家养老社区提供服务体系来满足老人们不同的需求以及缓解家庭的压力。
1贵阳人口老龄化现状
老龄人口通常指60周岁及以上或65周岁及以上人口。这两种老年人口的划分标准均为最常见的指标。目前,联合国和许多研究部门都采用这两种划分老年人的标准。现在世界各国也各自实行特定的标准。发达国家一般采用65周岁及以上人口为老年人口,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60周岁及以上人口为划分老年人口的标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人口老龄化(populationaging)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过程。人口老龄化的具体标准是国际上通常把60周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作为国家或地区是否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
人口老龄化是我国现代社会的人口现象,是随着死亡水平和生育水平下降而必然出现的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趋势。截至2009年10月26日,从贵阳市老龄工作办公室获悉,目前,贵阳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47.9万余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3.3%;65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为33.3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9%;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为21.55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6%;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为5.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4%;9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为4000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0.18%;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83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十万分之二点三,其中以花溪区党武乡下坝村的黄魏氏(女)109周岁为最高年龄。预计今后贵阳的老年人口总数每年将以3%左右的速度递增。统计结果显示,贵阳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
原因在于一方面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加快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步伐,人们的生活和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寿命普遍延长,健康长寿的老人越来越多。可以说,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既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另一方面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控制过高的人口增长率。贵阳也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贵阳人口的生育水平一直处于更替水平以下,呈现持续下降趋势。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结婚成家阶段,出现祖孙二代“4-2-1”的结构,独生子女将面对十分艰巨的养老任务,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
2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挑战
2.1传统家庭结构的变迁
老年人的需求既有物质方面的,又有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作为纽带的家庭,不仅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场所,更是他们情感的主要寄托。中国社会历来是一个讲究孝道的社会,所谓“百行孝为先”,中华民族有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我们这样一个注重亲情、孝道的国度里,家庭养老显然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可替代的功能。然而进入21世纪,我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急剧转变。以前的四世同堂、五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解体,伴随而来的是小家庭与核心家庭的出现。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使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当这些子女结婚成家后纷纷离开父母在外居住,家庭小型化的出现,导致家庭养老功能开始弱化。其中城市地区尤为明显。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竞争压力的加大,年轻人不得不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工作和学习上,势必会影响他们对老年
人的照顾。这些因素对我国家庭养老方式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
2.2“空巢”情况有加剧的趋势
空巢家庭的定义是,子女不在身边和无子女的老年人家庭。第一代独生子女逐渐离家求学、就业和结婚,“空巢”家庭也呈现快速增加的趋势。空巢家庭中要么是老年夫妻一起居住,要么是独居老人。由于老年人无法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致使许多老年人精神抑郁。而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那一批青年日前已经进入结婚生育年龄,但是他们有较前卫的观念,特别是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改变,他们开始向往没有孩子拖累的无拘无束的生活,于是丁克家庭开始在我国出现。所谓丁克家庭是指没有子女的家庭,这种家庭的出现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同时也给我国养老提出了新的难题。
2.3经济压力凸显
退休意味着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水平降低,由此带来生活质量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下降。加之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子女的“啃老”现象,导致一大部分退休老人陷入了经济困境。在农村,随着农民的大量外出务工,越来越多的老人留守在家中,其经济及精神上的压力更为突出。
3老龄化背景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
构建社区养老服务平台是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夯实社会养老基础的重要渠道。目前全国有不少社区在这方面已开始实践并创造了一定经验。然而往往只是针对具体问题的一些独立对策,尚未形成解决人口老龄化这一社会问题的系统对策。人口老龄化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对该问题的解决非一方能力所能及,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融入社区和家庭的力量建立起老龄人口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方能系统解决该问题,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拓宽社区养老的资金来源
社区管理资金来源有限,有限的资金是制约居家社区养老的重要因素。目前,街道一级的社区所需资金来源有街道自筹、政府拨款、社会援助。这种渠道以自筹为主、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援助仅仅是辅助。政府财政主要负担特别贫困老人以及特困家庭老人社区养老的资金支出。福利也是募集资金的一个途径。我国实行的社区老年服务星光计划,所募集到的资金主要是用于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社会福利事业。丰富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资金,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使个人、家庭、社区、政府企业等都成为资金来源。在今后的社区养老服务中,政府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中加大对社区服务的财政支持力度。为兴建老年服务设施以及提供老人所需要的服务作坚强的财政后盾。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以福利资金救助为手段、政府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积极筹措基金,积极吸纳社会捐赠,慈善捐赠也是社区养老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我国民间社会孕育着强大的社会资本。充分发掘他们的力量,鼓励他们参与为老服务,可以达到补充资金的目的。要大力加强宣传,通过向社会呼吁、积极争取社会仁人志士的财政支持。3.2完善社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目前贵阳市社区基础设施主要由社会福利公益金支助建设,但是其项目、规模远远满足不了现代老年人的需要,每天早上很多老年人是排队等候使用器械锻炼身体。从老年人对社区的需要程度看,大多数老年人对社区有需求,期望从社区服务中满足自己的需要。但是,由于社区建设的滞后,社区服务项目很不齐全,难以满足社区老年人的需要。因此,一方面应该将社区内的企业、学校、机关的基础设施利用起来,如每天某一时间段专对老年人开放。另一方面社区应该加大建设各种娱乐设施和服务机构,积极利用社区内的场地设施闲置。
3.3加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人力资源建设
尽管现有的工作人员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或是社会工作专业毕业,但是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老年人有着不同于其他人群的特点,同时,由于每个老年人在年龄、文化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其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各有不同。甚至很多老年人可能本身没有意识到自己对社区服务的需求,因此,社区工作人员要针对如何与老人的沟通,如何准确把握老人们的生活状况和个人需求,如何设置多样性的服务而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以便于更好地为老年人提高服务及丰富自身的知识及技能。
3.4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专业机构
(1)日托中心。日托中心由各级民政部门指导社区兴办,内设活动室、休息室、餐厅及老年课堂等设施,老人白天集中活动,中午供应饭食,晚上各自回家。一方面老人得到了很好的照料,另一方面又满足了老人们的居家需求。设日托中心的意图是为老人提供一个白天安身、娱乐可以得到保护和情感支持的地方。中心的工作取决于老人的需要,帮助老人在自己的生活圈里较好地生活。这一服务使家庭能从连轴转照顾老人中缓解一下,同时防止老年人因为退休无法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致使精神抑郁,通过日托中心的活动让老人无论在身体上还是情绪
上都尽可能保持良好状态。
(2)居家服务。这是对居住在自己家庭中,有部分生活能力,但又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的一种服务。具体包括上门送饭、做饭、打扫居家衣物、洗澡、理发、购物、陪同上医院等项目。从事居家服务的工作人员有志愿服务者和政府雇员,这些服务或免费或收费低廉,一般收费由地方政府决定。
(3)家庭照顾。这是对生活不能自理、卧病在床的老年人,采取在家庭接受亲属全方位照顾的形式。政府发给老年人与住院同样的津贴,这样使家庭照顾老年人有了一定的经济保证。
(4)医护、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由医学专业、护理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心理学专业等志愿者组成的服务中心,定期为社区内老年人开展服务。
(5)暂托所。是因家庭临时外出或度假,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时间可以是几小时、几天,一般为2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参考文献:
[1]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篇5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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