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例(3篇)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论文摘要: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现行市场监管机制存在着规则滞后、权力分散、抗干扰能力弱、执法保障不足等缺陷,应强化市场监管理论建设,设立统一、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和以专业化为方向的市场监管机制。
温家宝总理多次明确指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充分说明市场监管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极端重要性。市场监管机制是保障市场监管目标实现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是否制约科学、合理、完善,事关政府监管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这就要探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我国现行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缺陷
弄清我国现行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缺陷,是提出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的依据,也是提高针对性、减少盲目性、增强科学性,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方法。我国现阶段市场监管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归结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监管理论缺失。市场监管理论是研究市场监管内容、对象、特点、方式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指导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和实践的依据。但就现阶段我国市场监管的理论现状而言,专门研究机构和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市场监管理论形成独立学科体系的瓶颈,市场监管理论明显地表现为市场经济理论和法学理论的重叠和相加,缺乏针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市场监管缺乏基本理论支撑,是市场监管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根源。
(二)监管规则滞后。从本质上讲,法律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确认。监管规则滞后,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迟迟不能出台,致使政府无法实施监管活动。如我国至今尚未制定《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还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规范:二是一些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市场竞争要求,赋予政府管理部门政策制定者、企业所有者、行业监管者多重身份,客观上难以保证这些行业的充分竞争。如烟草、盐业、供电、信息产业等部门均属此类。三是法律法规确认市场监管机构承担的职责与其赋予的权力不相适应,致使监管职能难以到位。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未授权其对涉嫌违法主体的人身、财产、场所等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致使难以及时搜集当事人的违法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放纵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监管权力分散。我国工商、质监、卫生、农业、林业、经贸、公安等几乎所有政府涉及经济管理的部门都有市场监管的职能。这种体制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职能的交叉性,即对同一市场行为设定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人为地造成工作中有利就争、有弊就推、互相扯皮的现象:二是职权的层级性,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设定相关部门不同的执法权力。如生产不合格种子违法行为轻微的,农业部门可以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严重的,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吊销其《营业执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种权力的设定不仅难以支持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成就感,抑制了监管积极性的充分发挥;而且由于各部门的专业属性和关注点不一致,工作中往往认识各异,难以协调,很难形成合力,实现预期的监管目标。
(四)抗干预能力弱。尽管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实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但由于法律法规赋予这些部门的权力不足以保证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市场监管活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这种职能上的依附性,决定了市场监管活动的开展必然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因此,对明显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但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屈从于地方党委政府的意愿,很难进行有效的抵制。
(五)执法保障不足。市场监管活动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社会活动,具有监管内容的专业性、监管方式的对抗性和经费支出的不可预见性等特点。但就目前而言,一些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建立起相关业务的技术监测体系,其商品监管职责的履行完全依赖当事人的举报和执法人员的经验、知识进行判断,执法办案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缺乏稳定的财政机制予以保障;监管活动中手无寸铁的执法人员常常遭违法分子的围攻、谩骂、侮辱和殴打。市场监管活动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经费保障和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极大地制约了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的发挥。
我国现行市场监管制的缺陷,使监管成本高、效益低,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系统地进行改革,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监管机制。"
二、以建立统一、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
设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但就目前而言,以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更带有全局性、针对性和现实性。
首先,市场监管机构是市场监管机制运行的主体,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享有的职权及其运行的条件、程序、方式等是市场监管规则的内容。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体制问题。抓住了市场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就是抓住了市场监管机制的牛鼻子,因而具有全局性;其次,建立统一、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从根本上否定了现行部门林立、政出多门、权力分散、各行其是、软弱无力的市场监管机制,因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第三,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适应了当前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已由过去的事前监管为主转变为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责任的行为。这一监管方式的改革,意味着今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领域更加广阔,任务更加繁重,难度更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缺乏必要的权威性,其职权得不到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尊重和支持,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无疑将是无能和低效的,因而,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具有现实性。那么,如何以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呢?
(一)强化市场监管理论建设,充分发挥理论的实践先导作用。理论是实践的主导,以建立统一的、有权威的市场监管机构为核心,全面加强市场监管机制建设,离不开对市场监管的内容、方式、特点、规律及其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离不开对现存市场监管体制的重新调整和架构,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其结果必然是盲目和危险的。因此,必须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加强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一是要对现有综合大学的学科体系进行合理调整,增设市场监管专业,开设市场监管的相关课程,形成以院校为载体、以专家学者为支撑的理论研究和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二是要充分发挥现有院校、学会、科研机构和市场监管队伍中理论工作者的积极性,大兴学习和研究之风,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二十多年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经验,大胆借鉴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监管理论成果,强化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提供坚实的理论保障。
(二)加强法制建设,科学设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机制的制度框架。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现存制度的改革、完善和创新,必然涉及到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废止,修改和新法律新法规的制订,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对法律法规中不合时宜的、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保护行业特权利益的规定予以废止,废除政府主管部门利用监管者身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特权。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市场监管的规律、特点和要求,用立法的形式,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时对市场违法的人、财、物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为市场监管机构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第三,要改变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授权交叉、分层级执法的现状,从根本上消除多头执法的制度基础。为建立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场机制扫清制度上的障碍,提供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一)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有着属于自己的特征、运行机制和功能,经济的发展实质上是法制建设的发展,经济的建设如果单单依靠法制建设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培养良好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有关人员需要通过法制建设和培养市场经济体系,以法律的稳定性、强制性等特质,保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法制的建设应该要与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法制的建设,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也是一句空话。本文简单谈谈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1.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建设是以法律为界限的法制经济,它实质上要求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经济体系。在计划经济基础下,经济的发展和运行关键是依靠行政手段加以协助和调整,指导性经济计划就拥有法律效力,属于企业跟着政府走,听政府的指令。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分权决策,大多数的个人、公司等多种机构和组织,不但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同时又是独立的实施主体,多种多样的经济活动以市场调节为手段,使社会资源能在市场配置下达到合理、有效。经济发展、市场调节等必须要遵守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本质上就是法律。市场调节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而法律就是这只手最为重要的部分,以利益为主体的多元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为主的市场经济体制,必然需要解决运行的法制化。
2.经济的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经济的发展必须沿着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前进,法律要明确保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地位,遵循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本质,禁止及反对一切损害经济发展的行为。经济发展体制的建设,必然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不管是转型的企业经济机制将集团推向市场,加速培育市场体制,强化社会保障制度与分配制度的改革,还是变化政府职能,全部都是用法律规章制度来重新规范经济发展关系,建设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有效调整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那么以上问题的改革也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效果,经济的发展也就很难顺利进行。
3.建立有效、规范的经济发展秩序,与完善的规章制度密不可分。现阶段,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还只是在初级阶段,不成熟的地方很多,主要为:经济体系制定不完整,各领域与各市场之间结构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与市场分裂严重;以行政部门对经济的组织与管理导致经济壁垒的问题严重,这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经济的协调发展;市场的主体是企业,但是很多企业没有面对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国际市场还没有完全与我国市场接轨;交易环境差,没有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关于市场交易的规章制度,这也就直接造成市场行为秩序混乱的出现;市场的发育程度不高,现代化的交易形式与交易机构少。
4.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是有效克服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手段。市场经济并非万能的,也有它存在的不足,在建立健全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中,需要国家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能力,减少或解决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不足。[2]也只有健全规范、严厉强制和高度权威的法律,才能对市场经济的信息事后性和自发调节形成分化性,从而有效地调整与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使之在市场经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
(二)法律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立法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立法工作的开展首先需要的是观念与思维方式的改变,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确立,使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在不断扩展,调整方法也多元化。因而,在我国当前形势下,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将带给立法工作更多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新经济体制的运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与立法工作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一些行业的立法存在较为严重的滞后问题,造成有关规章制度和应该要调整的经济关系脱离,使之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其次是对现阶段实行的法律法规整理工作不太重视,导致某些早就不能适应正在变化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没能科学修改或停止,对保障与促进新的经济体制的确立带来不利。再次,立法工作不配套,规章制度之间不够协调,基础法规、单行法规和实施细则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匹配之处,还有某些法律制度过于简略和笼统,有些法律条文甚至会有多种意思,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法律的权威性。最后,地方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太过强调其法规的从属性,地方法律不能在宪法之外,在与宪法精神不矛盾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经济与社会的重要问题,作出科学自主的规定。现阶段,地方立法一直缺乏必要的创新,没能发挥好实验性与先行性的特点。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加快改变新的体制建立与运行过程时无法可依的现状,弥补新体制与旧体制在转化中法律调节不足的问题,必须加快建立起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主要应该加强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是经济计划的主体。想要让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及自负盈亏,就必须从法律上真正确保企业的主体地位。首先使企业真正成为利益的主体,企业运行所使用的部分公有财产需要从整个公有财产中划分开来,明确好企业和国家两者的产权关系,产权关系必须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在组织形式上要使企业成为单独的主体,传统的企业都会有某个行政隶属关系的结构,单位在组织形式上不独立,靠下级行政部门。同时,企业领导人的任用、经费活动都必须由上级行政部门把握。这些措施都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解决。最后,使企业真正变成决策的主休,将企业生产管理的决策权给企业,转变传统法律上给予政府部门参与企业生产管理的权力。因此,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化,出发点是规范一切实行盈利行为的法人及自然人,使企业有资格实施盈利行为,确定好企业的经济地位和市场地位,确保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竞争者地位平等,这是保障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发展的最为基础性的法律。
2.保证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法律。现阶段,市场经济活动鱼龙混杂。目前的市场经济非常需要平等与公平的竞争条件与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应该是以明确企业营利行为的范围和企业营利是否违法为目的,杜绝非法谋利,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时,国家应该运用经济手段、文化手段、行政手段,进行引导与宏观调控,以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及健康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培育与发展市场的主体,政府行为直接涉及到市场经济的成长过程,因此,所有的政府行为都应该做到规范。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应该有一个与世界市场经济接轨的体制。在每种涉及国际性的经济、资金、技术活动中,除了要遵守国际法规外,还应该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保证我国的利益不被侵犯。
二、强化法制建设,提高经济增长效率的策略
(一)加强法制建设,加快企业结构调整资源要想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就必须进行结构优化,以改善要素效率为目的,进一步提升经济增长的质量。从社会供给的层面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各个行业、领域的需求结构也将发生变化,并和社会供给结构相互适应。此时,就迫切需要调整市场经济结构,提升单位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经济不断发展。实际上,经济增长是有规律的,因为经济增长的不同时期其主导产业是不相同的,这导致形成不一样的产业构造,而产业构造是否科学,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效益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因而,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应该以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核心
(二)强化法制观念,加强资源管理从现有分析数据看,我国将来的经济增长将面临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因此,现阶段要处理好资源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经济的增长,主要在于提升对资源的管理,需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科学合理评价经济发展与资源及环境的关系,实现好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保护资源放在最为主要的位置,并严格实施现有的有关资源的规划,实行好资源的管理。强化对资源的配置调节,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其次要完善、优化资源开发机制与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使投入和产出成正比。[3]
(三)强化法制建设,推动制度创新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前提是加强改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同时建立与经济发展新时期相适应的政策安排和政策环境。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决策机制,降低政府行为与决策短期的程度,充分促进国家规划与行为的有效化、长期化。其次,促进科技与教育制度的创新,为改变供给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提供知识与技术支持。最后,创新、改革分配体制,优化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保障合法的劳动所得,使之缩小收入比例,打破现阶段行业垄断导致的高收入局面,规范、强化收入分配秩序。
三、结语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篇3
关键词:市场经济;政府;经济秩序;法制建设
引言
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时空条件是处在20世纪90年代并向21世纪交替期中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环境,即它乃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其目标指向是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而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确立一整套完备的市场规则,形成和维护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我们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市场经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市场主体是经营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二)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法律来构筑维系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种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因此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
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五)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订立新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形,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六)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在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窃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七)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今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八)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为此,加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已被列入我党经济立法的重中之重。加强经济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微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查适应的法律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的经济关系层也不穷,日益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2]以上要素都要由法制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步伐,尽快逐步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三、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思路
(一)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基本制度。
1、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是相互独立的人;(2)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据,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体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是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4、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当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状况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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