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法律意识范例(3篇)

daniel 0 2026-01-07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公民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1]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公民法律意识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2],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公民是社会成员的法律身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素质。高校大学生作为我们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法律素养如何既是大学生作为公民个体能够很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维护个人权益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本保障,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一、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意识

1.法律权威意识。当大学生在被问到做人最基本的底线时,回答不触犯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的只占极少数,这是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权威意识尚未建立的表现。法律权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法律权威表现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表现在维护执法公平、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意识,大学生首先要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

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法律权威。首先,建立法律信仰。只有从内心深处对法律建立信仰,公民才能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大学生应当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法律对一个社会的重要作用,把握法律精神,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意识。其次,传播法律知识从而影响周围群体。作为社会的进步力量和国家未来主人的大学生不但要自己懂法、守法,还应当积极传播法律知识,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确立更多人的法律信仰,从而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再次,以行动捍卫法律权威。大学生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勇于制止、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2.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观念,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4]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非常明确规定了每个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大学生应当明确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即任何一个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明确无论是行使权力,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线内进行。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的权利。”[5]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了解不够,对于法律制度及诉讼体系了解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一些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倾向严重,只关注自我利益的实现,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这样会形成片面的畸形的权利观,不利于大学生从习惯于享受权利到勇于承担义务的转变。其实,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核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大学生应树立慎重行使权利和认真履行义务的意识,培养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3.自由平等意识。应培养大学生正确的自由观,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是以法律为边界的。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只有被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才是权利,否则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中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论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法律,都要依法受到追究。按照法律精神,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要给予平等对待,从而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大学生应当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二、大学生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途径

1.重视第一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一课堂即传统的课堂教学,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大学之前中国的教育主要以升学为主,法律教育缺失;进入大学阶段,学校教育主要以就业为导向,法律教育被边缘化。2005年,教育部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到2006年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法律相关的课时量明显减少,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所认识,但由于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多为考察课,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考试前临时突击简单应付。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专业出身五花八门,在法律知识深度、广度有待提高。

“两课”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使学生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定,理解和实践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律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应突出法律教育的内容,提升任课教师的专业素养,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优化课堂教学,使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有所提高。转贴于

2.丰富第二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二课堂是指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团活动、讲座等校内活动。纯粹的课堂教学,形式单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不利于学生形成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因为学时有限,课堂普法教育较为理论化,脱离生活实际,要真正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引起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丰富的形式,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课外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拓展第三课堂培育大学生法律意识。第三课堂是指学校教育以外的部分。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如参观监狱,旁听审判,参加治安联防值勤,举办模拟法庭,引导学生利用寒暑假就农村社会治安问题、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社会调查。使大学生用自己的法律意识指导实践,同时接受实践的检验,进一步修正、充实自己的法律意识。(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培养与提高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是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的需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切实负担起民族复兴的重任。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大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法律思维方法,而且也要具备法律权威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由平等意识。通过三个课堂的教育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其将来更好的参与社会生活,服务整个社会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55.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宪法(第2版)第二章第23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篇2

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关键不只在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及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真正的法治乃是以法治理念为灵魂和统帅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统一体。“只有当这些文化要素成为根深叶茂的社会意识,法治的理想才能变成现实”。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必须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中注入法治的理念,使公民法律意识为法治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支撑。经济基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决定性因素,除此之外,还需要民主的制度、政治体制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一系列条件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基础是公民中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以适当的法律思想文化背景为基础。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基础的核心,对法治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法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它同时也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

关键词:公民法律意识法治法律情感法律认识法律理念

一、法律意识与法治的本义及外延

(一)法律意识的结构及其内涵因素

1、法律意识的结构

分析和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结构,是深刻理解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是由法治情感、法律认识以及法律理念三个部分构成的。”[1]

(1)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2]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

(2)法律认知

法律认识是公民对法律现象,主要是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由此看出,法律认知的核心是对法律权利义务规定的了解与把握,这是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前提。从而使主体充分了解和认识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即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同时比较准确地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尽最大可能地保证行为的合法性。

(3)法律理念

法律理念是公民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追求为依归的法律理想和信仰。它作为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它摆脱了对现存法律制度自发的直观心理体验和认知的局限,是公民关于法的心理状况的上层理性境界。

2、法律意识的内涵由三个因素构成

第一,知识因素:即人们在学习和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信息,即法律认识、法律思想和观点等。知识因素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是法律意识的中心内容,对于心理因素和行为因素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

第二,心理因素: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包括法律感情、法律态度、法律评价等。心理因素是人们活动的心理基础,与知识因素具有相辅相成关系,并能创造守法的高度心理倾向和气氛,从而影响行为因素。

第三,行为因素,是人们行为的法律动机,包括人们行为的动机、意向、准备、意愿等,它集中反映知识因素和心理因素,并直接与人的意志、立场、及要达到的一定活动目的的心理相联系,是活动的内在动力。

(二)法治的含义和内容

“法治,是指依照人民意志以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业都应依法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3]

1、法治是一种治理方式

从事物的外在表象上看,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这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实现,取决于是否存在一种特定的社会生活方式。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就其最为直接的条件而言,首先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就此而论,如果一个社会的私人决策者和公共决策者都不能认同和习惯按照法律所允许或要求的方式去观察、分析和判断问题,就谈不上作为社会生活方式的法治,更谈不上作为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

2、法治的价值目标

法治的价值目标有六个方面: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立法民主、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其中保障权力和制约权力是我国目前较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1)保障权利。首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的权利。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人权已在法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如何自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其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只有人的基本权力得到保障,公平的游戏规则和经济规律才能得到遵守,人们才有可能进行自由、自愿的商业活动。因而以保障权力为基础的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2)制约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被用于统治社会的国家权力,也有可能变成祸害社会的力量,如果对专横的权利没有有效的制约,人民的基本权利就没有保障。法治排除了托付给任何人、任何集团以无限权力使用的可能,也就是不对掌权者的高尚理想和善良人性寄予丝毫的幻想。制约权力就是要让社会赋予统治者的公共权力受到社会的制约,从而让这种公权力服务于社会,而不是危害社会。

二、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的作用

法治的建立必然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治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的建立。因此,塑造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中国法治的必由之路。

(一)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的推行

1、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

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在立法过程中,有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影响是不同或互补的。一是立法者。在现代社会,这是指立法机构中有投票权的人,如人民代表、议会议员。作为政治家,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对法律制定中的利益权衡与价值取舍做出决断。二是立法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一般具有较多法律知识并对实际生活有较多的了解,他们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形成具有重大作用。三是专家学者。他们的特点是对法的某一领域具有广博知识与专门研究,对法在制定过程中的内容、形式和精神影响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四是广大民众,他们最了解自身的需求与意愿。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对立法作用大小、特点与方式都是有区别的。如何将这几类人的法律意识和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并科学地整合在一起,以提高法的科学性与人民性,是当代立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与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

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正确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依赖于法律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好坏就对案件的正确处理起决定性作用。“在有的国家和某些特定的历史时期,法理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或者国家明确规定‘无法律,从政策;无法律与政策,从法律意识。’”

3、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就是让公民参与社会政治、国家事务管理,并依法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即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权利是公民实现其意志、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要求、行使和维护,就会促进公民积极参政、议政,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所以公民法律意识将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二)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发展中的定位

1、有助于树立法的权威

法治的最大特征之一就在于法的权威性,即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这种权威并不是当然具有的,是由公民对法治的遵从和信仰构成的。法律意识使公民认同法律权威,服从法律的治理,从而也就决定了公民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高法律权威的法律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与服从法律的治理。与此同时公民法律意识还能够防止政府权力对公民权益的侵害,保障法治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

2、体现了公民的主体地位

公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便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法治发展,政府也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行使职权,建设法治国家依然是广大人民的事业,公民的主体地位仍是不能动摇的。这种条件下,人的潜能得到充分的拓展,人的核心地位更能凸现,法治也就体现了对人自身命运与价值的关注。也就是说既包涵了公民的权利,又包涵了公民的义务。公民依据其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法治发展中来,正是其主体地位的充分体现。

(三)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理想的实现

1、以权利理论为基础显示法治信念

公民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政治国家的联系,通过法定权利建立与市民社会成员间的广泛联系。权利为公民提供了实现其意识、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有效途径和可靠手段,对权利的懈怠就是对法律意识的忽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公民并没有都形成普通的法律意识,各种法制建设也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在自我为中心唯利是图的驱使下,法律义务被弃之不顾;另一方面,公民有的尚未能积极主张权利。同时如果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积极守法精神的法律意识,权利便无从实现任何价值。

2、将自由作为法治目标

自由是人类的本性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体对自身价值、尊严、人格和理想的执着追求。法总是体现一定自由,而自由又无疑是法治永恒的主题。对于目标的自由而言,一定会演化为与人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利,其意义在于最大程度地确认人的主体性地位,极大地释放社会主体的自由创造精神和能量,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整体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四)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法治现代化的实施

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传统,它体现在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制制度的认识水平、行为自觉性以及对法律制度的支持态度等法律精神文化。现代法律制度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也使人们履行义务成为自觉行为,过去“轻法”、“畏法”心理也逐渐变为自觉守法、用法的观念。

法律意识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获得更加有效的支持与认同。也即是说,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社会主义的法制既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长远的整体利益,又维护他们的现实的合法权益。这一特点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然是建立在人民群众高度的自觉性基础之上,必须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加的群众性运动,该运动是工人阶级和广大群众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其次还需要把法律这一武器交给人民,使群众维护法律、遵守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从根本上说,必须建立在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护法的基础上,因此,把法制建设这项伟大的社会政治工程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是社会主义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首要作用。这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精神标准,也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社会综合评价尺度。

三、目前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表现

(一)在中国还存在大量的文盲、半文盲,由于缺乏科学文化教育,文化素质低下,因而法律意识也非常淡薄,甚至是“法盲”。

“据1990年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国15岁以上人口中,共有文盲半文盲1.8亿人,占人口总数的15.88%,占15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为22.27%,其中15至45岁的青壮年文盲6100多万。文盲90%以上分布在农村,70%是妇女。”这些人往往会触犯法律,造成案件的产生;或是受到侵害,却不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在我国也有知识阶层的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不够全面、完善,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适用法律不当或操作错误。

(三)有些执法者却未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导致执法效果和形象欠佳。

“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提供的资料,1994年国家机关科级工作人员平均学历为11.8年,企业办事员级11.2年,即平均在高中毕业水平,在我国公务员队伍里,高中以下学历的人有177万,占公务员队伍(528万人)的32%。以这样的文化素质来执行、实施当代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的政策与法律,显然是勉为其难的。”[4]

(四)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许多文化也随之进入我国,许多非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思想也影响了一部分公民。

(五)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十几年了,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大国,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四、小结

基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表明,大力培养和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也是不可松懈的计划。“偏激一点地说,弱国无外交,穷国无法治。法治是有一定成本的,不投入就难有回报。一个国家对执法和司法的投入毕竟要受综合国力的制约,目前我国执法和司法投入的不足,只有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可望缓解或最终解决。因此,立法相对容易,而法律的完全实现尚需一段过程,中国的依法治国自然是一条渐进式的道路。”[5]

面对我国经济文化还不发达,教育文化水平仍落后的现状,首先必不可少的就是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持久地、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公民知法、懂法、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这是加强法制的强大力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与司法意识不强的状况,就得努力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执法、司法的意识,同时,也必须大力清除封建主义残余思想的影响。

公民法律意识,是正确地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是普法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培养和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必须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同时,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决不能绕过守法主体,法治的实现程度尽管不完全决于公民的法律文化,但不能不与公民的法律意识保持密切的联系。公民法律意识,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创架法律秩序。这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制或社会力量的督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含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依归,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为,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充分尊重他人合法且合理的权利和自由;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样法律秩序才得以完整创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出现与建设,并且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法治社会也必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注释

[1]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

《求是学刊》1999年第3期第63-66页

[2]唐永春车承军《公民法律意识与法制-公民法律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塑造》《求是

学刊》1999年第3期第63-66页

[3]张璐《实现法治必须注重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

学版)1999年第3期第62-64页

[4]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5]郝铁川《论中国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第3-14页

参考文献

[1]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43页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98-299页

[3]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第312页

[4]张君成《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探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12月第4期第63-68页

[5]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491页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

[7]李步云刘士平《论法与法律意识》《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民法与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21-03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和社会责任的一种自觉认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和谐社会的构建及法治国家的实现。因此,分析当前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探讨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的现状

1.主体意识方面。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公民对自身主体性地位的认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每个精神健全的人都是受自身自由意识支配的主体,而不是一个臣民,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1]。当代大学生主体意识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来说相对比较淡薄。在中国当前教育体制下,学生接受的依然是“灌输式”教育,缺乏独立的思维和行为能力。相当一部分学生主体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普遍存在。

2.国家意识方面。国家意识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在长期共同的生活中形成起来的对自己所属国家的历史、现状以及发展前景所持有的认知、情感、观念的总和。

一般来说,绝大部分大学生都有较强的爱国之心,以及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但是这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一部分大学生对于国家的基本制度缺乏了解,还有对于国家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缺乏了解,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有些大学生往往优先考虑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和集体利益。

3.法治意识方面。法治意识则是指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虽然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认知,注重维护自己的权益,法治意识在社会中处在较高层次,但是与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要求还相距甚远。例如,大多数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对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时,不清楚也不愿意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4.公德意识方面。公德意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生活中公共道德规范的认识和体认意识。从整体来看,大多数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能在行为层面上有所表现。但也有部分学生道德情感淡薄,道德行为的水平较低,缺乏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与社会、与他人和谐共处的能力。例如,在当前的大学校园中,言行举止粗俗、缺乏文明礼貌、随意损坏公共财产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二)当代大学生公民意识淡薄成因分析

1.历史传统的影响。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形成了中国民众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臣民意识的最重要表现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权威,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无动于衷,缺乏平等、自由和民主等现代意识。一定程度上说,这些思想观念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依然起着或明或隐的作用,这也大大阻碍了大学生公民意识的生成和发展。例如,在听课过程中,大多数学生是一味听从老师的讲解,只有少数学生能够对老师的观点提出质疑和批判,明显地具有依附性的特征。

2.经济因素的制约。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公民意识正在觉醒。但不可否认,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还不完善,平等、自由、公正和民主等现代意识还没有渗透到每个公民的思想深处,这难免会造成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鼓励个人对合法利益的追求,这导致一部分人以个人为本位,推崇拜金主义,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大学生正处于思想意识形成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带来的道德失范现象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冲击也很大。

3.学校公民教育的缺失。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公民教育体系,当代大学生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公民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考试一直是学校教育的指挥棒,因此,公民意识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就存在明显的先天不足。进入大学后,虽然学校开展了“两课”教育,但还没有系统性和专门性的公民意识教育,学生学习的目的依然是应付考试,因此难以对当代公民应具备的平等意识、民主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等形成真正的认识。

二、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

任何制度与秩序的确立和发展需要相应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和支撑。当前我们正努力构建“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社会。相应的,我们所需的意识形态应当由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人本主义精神、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社会主义文化等因素构成。公民意识作为一个关键的结构性要素,其与以上诸因素的相辅相成,必将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总体性进程中日益发挥重要的内在动力机制作用[2]。大学生作为公民的组成部分,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公民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整个国民的素质、和谐社会的构建及法治国家的实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的主要课程,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为“基础”课)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在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如何结合“基础”课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呢?

第一,加强大学生公民身份意识教育。在谈公民意识教育之前,首先要让学生了解“公民”的概念、本质内涵,唤醒他们的公民意识,懂得怎样做才是一名合格的公民。在“基础”课的绪论里,就可以穿插这部分内容。公民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产物。“公民”一词最早用于古希腊时期。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公民”是指奴隶主、自由职业者和少数外来居民构成的享有特权的市民,他们能通过公民大会参与政治决策,并享有政治自由。这时所谓的公民是一个特权阶层,是一种身份的像征,是与奴隶的身份相对的。十七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公民权的范围也普遍扩大,“公民”一词才式写进宪法,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资格才真正确立下来,“公民”的概念才由此具有了“平等”、“自由”、“民主”等本质内涵。在中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公民是一个具有法律和政治意义的,与臣民相对应的概念。臣民是封建制度下的产物,其显著特征是不掌握公共权利,而公民本质是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过这样的介绍,大学生才会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每个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的人,而不是受他人意识支配的客体,或者实现他人意识的工具或手段,才会积极地确立成才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二,加强大学生的国家意识教育。国家意识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1995年《中国普通高校德育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德育的目标是:“使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可见国家意识教育不仅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同时也是德育工作的首要目标[3]。祖国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离开了祖国,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没有保障,增强国家意识和民族观念,维护国家和国家利益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现实体现。大学生进行国家意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教育,促使其树立国家利益不可侵犯和至高无上的观念,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这部分内容在“基础”课的“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这章内容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在授课的过程中,引导大学生将远大的理想与祖国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结合起来,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以主人翁责任感去维护祖国的利益和尊严,“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新时期坚定的爱国者。

第三,加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相统一意识教育。宪法意识就是公民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懂得利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根据中国宪法序言和第5条的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意识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基础。权利义务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时,负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如果公民都丧失了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则社会便会倒退到野蛮时代。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利益,或依法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义务则是公民依法应当从事特定行为的责任[4]。在“基础”课的“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和“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这两章的教学过程中,要使学生深刻地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教育学生树立宪法权威。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5]。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作为社会人和国家公民的大学生,应该享有各项法定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是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所决定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和责任。否则,权利成为无本之源。

第四,加强大学生公德意识教育。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6]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强调,要“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要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基础”课的“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这三章内容的讲授过程中,可把这三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从抽象到具体的路径,阐明道德的起源、本质和功能,帮助大学生搞清为什么“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及引导大学生认清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本质,强化公德意识,遵守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不断提升他们的道德情操和道德水平。

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笔者在此着重联系了“基础”课来谈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而要想强化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实效性,还必须把公民意识教育渗透到具体学科教学和学校的相关工作之中,它是一个不断积累与增强的过程,一个逐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正确认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的关系,自觉地按照公民的要求支配自己的行为,成长为优秀公民。

参考文献:

[1]姬金凤.试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12):174-175.

[2]汪玉涛.和谐社会中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性[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2009,(1):54-55.

[3]杨涛.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7,(12):33-34.

[4]秦树理.公民道德导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146.

[5]臧宏.论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J].思想教育研究,2008,(11):53-55.

[6]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Z].中共中央2001年11月颁布.

DiscussingStrengthentheUniversityStudentCivilConsciousnessEducationin

theCourseofBasisofMoralityAccomplishmentandLaw

YANYan,CHENPing

(SchoolofLawandPolitics,JiangsuPolytechnicUniversity,Changzhou213164,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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