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收集3篇)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煤矿;安全培训;现状;改善措施
煤矿生产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能源,但是煤矿生产也是一项高危行业,所以要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范技能水平,加强煤矿企业安全设施建设,从而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环境。在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安全培训效率低,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近些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所以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煤矿安全培训是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通过安全培训工作,能够消除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促进煤矿生产的安全运行,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煤矿安全培训现状分析
1.1安全培训意识不强。国家对于煤矿企业的经营生产会出台一些强制性的制度,尤其是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工作。但是部分煤矿过于看重经济效益,而对于国家制定的安全培训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切实执行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而随着煤矿开采深度的加大,水、火、瓦斯、塌陷等都会成为维威胁职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在面对这些威胁因素,由于职工缺乏安全防护技能,并煤矿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所以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
1.2培训方式和内容落后。随着煤矿生产水平的提升,机电一体化、智能化生产技术逐渐应用于煤矿生产中,由此对煤矿职工以及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安全防护方面的防范措施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但是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于受到资金以及自身水平的限制,师资力量比较薄弱,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更新慢,培训的方式单一,已经无法适应现阶段煤矿安全生产所需,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反馈以及效果评估机制,导致安全培训工作形同虚设,失去了安全培训的真正意义。
1.3培训管理缺乏有效监管。关于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机制,培训政策的制定、培训政策的落实、监督以及反馈是四个重要的环节,如此才能够构成完成的培训管理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尤其是监督反馈环节不健全,从而无法获取煤矿安全培训的真实效果,无法发挥出安全培训的真正价值。
1.4安全培训部署不科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需要管理者与一线员工的共同努力,所以在安全培训工作中应该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而有针对性的制定安全培训的内容,从而全面提升煤矿员工的安全技能。但是部分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过于偏重对一线员工的安全培训,而忽略了对管理者的安全培训,由此导致管理者与一线员工的日常生产脱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运行造成一定的阻碍。
2完善煤矿安全培训的对策
2.1提高认识,加强培训制度建设。改变培训被动局面,必须树立依法强制培训的理念,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培训机构的职责,重视安全培训,科学指导、认真组织培训工作,促进培训和保证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从计划、管理、实施、监控等环节形成一个纵向到边、横向到底,上下联动、相互监督的闭环结构,通过各环节之间高效运行,保证培训质量。通过完善培训管理标准,制定相关配套标准,如培训机构设置定编、专职教师配备、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机构质量评估办法、培训信息通报方式等。运用法规、标准和行政手段,依法强制进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
2.2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增强培训针对性,现行安全培训教材是在传统安全知识教育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根据煤矿新技术应用和受教育对象的不同,其内容和层次应有所不同。加强煤矿工人的职业化塑造,要以能力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按能力倒推培训课程;科目的设置应加入必要的实训环节,让学员在实训中面对实际,解决问题,提高现场操作技能。实现理论向技术、向现场应用转化的能力教育,授课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及时性;结合矿井实际,扩大实操考核比例,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借鉴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方法,与现场实际操作结合起来考核。达到懂道理、听指挥、会操作的基本要求;教学方式,既有集中授课,又有网络和多媒体授课方式。
2.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一支好的专职教师队伍才能带出一批好学员。要把专职教师视为一种教学资源来开发,提高教师待遇,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吸引学员。针对教师专业素质、授课艺术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坚持专兼职教师听课、评课制度,发现不足及时指出,促进教师在职提高。定期对教师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等进行综合测评,测评结果作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的重要依据,并与经济利益和聘用挂钩。通过定期测评,培育严谨细实的教风,树立培训机构的良好形象。
2.4落实督导,加强培训过程控制。实施培训质量过程控制,从培训前需求调研入手,策划培训方案,加强培训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搞好培训后效果的评估反馈。对培训管理思路、课程安排、授课方法、实训基地、题库建设、考核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控制,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提高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满足生产现场的需要。加强培训部门和送培单位的沟通,建立培训中心与送培联系渠道,及时反馈学员出勤及培训表现。健全内部培训档案,培训档案既是对学员综合表现的鉴定,也是对培训的评价和总结。使用计算机和书面两种形式整理存档,便于检索,培训计划、课程表、考勤表、登记表、成绩单、班主任小结、实验报告俱全,存史备查。
3结论
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需要加强安全培训管理,这是国家对煤矿企业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了切实发挥安全培训效果,应该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机制,根据煤矿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适宜的培训内容,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建立安全培训监督和反馈机制,然后根据反馈的内容及时调整培训计划,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能够发挥最大的价值,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创造有利的条件。
作者:李娟单位: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培训中心
参考文献:
[1]蒋旭刚,杨俊燕,李杜风.我国煤矿安全培训体系构建及发展趋势探讨[J].矿业安全与环保,2015(2):3.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2
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第二年,抓好新一年的煤矿教育培训工作,是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根据市、区煤炭局2011年工作意见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现就区局进一步加强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联系实际,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提升培训质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落实培训责任,加强煤矿日常检查中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力度。
2、主要任务。加大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一系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学习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煤炭管理办法》;要强化煤矿主体责任落实,促进企业依法依规开展职工安全培训,确保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依法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强化应急培训,提高现场作业人员防灾避灾与应急处置的能力;不断改善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师资库和各类题库,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推动教育质量提高;要完善制度建设,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安全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对两处四级培训机构的监管,大力推进教考分离,集中整治培训走过场和持过期证件上岗行为,坚决杜绝未经培训上岗和无证上岗现象。
3、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区局对煤矿企业及两处四级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作用,加强对两处四级培训机构建设及培训开展情况的督查。煤矿企业要成立培训工作领导机构,必须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培训工作,并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4、加强对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区局每月进行一次培训专项检查,对未经培训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上岗、培训组织不认真、考试作弊、试卷雷同及持过期证件上岗的行为严肃查处。
5、规范培训材料上报及全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煤矿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做好“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参加培训的相关资料上报工作,按时培训,确保100%完成培训计划;区局对两处四级培训机构的办班计划(特别是新工人和转岗职工的办班计划)、课程安排进行审核,监督教学管理,进行现场听课、监考,督导培训机构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进行教学。全员培训由区局审核发证报市局备案。
6、强化应急救援培训。要将煤矿应急预案培训、停产撤人演练作为教育培训监管的重要内容,突出抓好“调度员10项应急处置权”和“三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的学习培训,确保职工熟知防灾避灾与应急处置知识,在遇险时安全迅速撤离。
7、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及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实现档案电子化、信息化和纸质档案一人一档,试卷集中存档备查。适时开展各种培训,认真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确保员工熟知岗位操作规程,准确进行岗位描述,要对安全薄弱人员进行重点帮教。
二、规范办学,提高教学质量
8、促进标准化建设。督促两处四级培训机构按照审查标准,对培训教室、微机室、安全教育展室、档案室、图书阅览室、实验室、实训基地(场所)、师资配备进行完善更新升级。积极推广运用“三维模拟动画培训系统”和优秀教材,聘任专业结构合理、数量质量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优秀教师。
9、完善培训管理规划。培训机构要完善制度,规范流程,严把培训、考核质量关,形成培训、考核、发证、反馈的闭环管理,杜绝缺课、替学和作弊代考现象,切实保证培训实效。实行教考分离,培训机构考点要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区局、市局联网。
10、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树立“大培训”观念,突出各类人员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结合地方煤矿实际,多讲案例,开展特色教学活动,实现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手段现代化、管理信息化。
三、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构
11、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各煤矿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双基”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训机构把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贯穿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经验到位、机构建设到位、计划落实到位。
12、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煤矿企业培训管理机构要负起责任,按时有质量地完成市、区交办的各项培训任务,逐步形成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培训职能科室全面负责,培训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
13、注重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发放安全手册、建设文化长廊、开展岗位练兵、举办知识竞赛和技术比武等有效形式,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积极推进“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安全作业岗位自我描述管理法”等先进经验,结合各自实际不断拓宽思路,创新方法,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工作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
培训机构安全生产方案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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