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办法(收集5篇)
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篇1
一、加强领导,完善安全网络。
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针对年初人员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均落实了一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3月上旬局与下属市政处、园林处、环卫处、执法大队各中队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共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1份;区燃气办与煤气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份、与燃气管道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份,市政处与各科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5份,园林处与绿化养护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8份、与房屋出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份。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经多方努力落实了燃气办编制,充实了燃气经办人员,从而形成了分管领导直接抓,各单位领导具体分工抓,内部指定专人负责的组织网络,真正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责任人身上。
二、治防结合,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紧紧抓住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针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在城管执法上对城区主要路段实行定点、定岗、定人和错时制执法管理,对新大路“三车”实行招标管理,通过开展以取缔马路市场为重点的无证摊点、占道经营专项整治;以保道路畅通、防事故为重点的人行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放专项整治;以规范市容市貌为重点的废旧物资专项整治;以无证经营煤气,清理过期钢瓶为重点的燃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来实施城市有序管理。截止5月底,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342起,一般程序330起,简易程序案件1012起,口头教育警告25926起,共上缴财政罚款总额445*5元。拆除违章建筑2636.93平方米,抄告违章停车1020起,扣押无证无牌三轮车71起,清理各类乱吊挂310起,开展占道经营和流动摊贩的集中整治近70次,极大改善了辖区安全环境。
三、以行业管理为龙头,加强监管力度。
为落实安全工作任务,以行业管理为立足点,注重规范城区基础设施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好城市管理中的综合治理工作。重点抓好渣土消纳场地建设,强化渣土管理,规范渣土清运市场;加强公园设施安全管理,对重点部位实行承包制,以保证市民游园安全。加强市政设施的日常巡查,对涉及路灯、电气设备的日常运行、城区下水道窨井盖、道路开挖及维修施工等工作,强化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修。上半年修复人行道5690m2,新铺设火烧板970m2;修复雨污管道150m,更换各类窨井565套(只);新补水泥盖板260块,处理路面积水2000余m,砌井154座,增设、维修护栏672.5m;修复更新电缆1960m,完成人行道改造为限点停车点2处,机动车划线169m。
四、完善管理手段,切实抓好临时用工人员管理。
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责任捆帮,由用
人单位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健全临时用工管理体系,明确他们的来历,避免盲目使用,建立临时用工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通过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这一群体的技能和安全素质,实现可控在控的安全管理模式。
五、坚持预防为主,切实抓好液化气经营市场安全管理。
完善液化气安监工作组织和责任体系,落实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区内煤气送气人员实行持证上岗,重点查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化站、储配管网、供应点的运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整改,做到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经教育不放过,切实加强燃气市场的安全管理。上半年,区燃气办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燃气经营户进行突击检查,共查处无证供应点6个,查处倒灌行为2起,暂扣钢瓶37只,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0份。与此同时,区燃气办、区城管执法大队还在今年6月对全区燃气市场开展大检查,共检查5家液化气经营公司,37个液化气供应点和8个瓶组气化站。
六、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抓好燃气安全教育。
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篇2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燃气行业属高危行业,燃气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燃气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及时消除了一些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燃气安全认识不足,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燃气安全设备不配套,维修养护不及时,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部分燃气管网老化等,已成为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治理和规范,使全市燃气市场审批手续完备、各类证件齐全;设计施工规范、质量安全达标;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宣传到位、服务规范优良;隐患彻底消除、行业安全生产。
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
(一)规范管道燃气市场。一是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质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制定全市燃气发展专业规划和燃气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全面清理违章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现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监控,对全市范围内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逐项清理统计,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拆违”工作。三是对不规范的瓶组液化气站限期进行关停,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停止建设使用液化气站组站;已经建成的,能并网的要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不能立即并网的要制定计划,限期并网,同时要加强监控。
(二)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气站,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逐站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二是取缔不合格液化气站,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业户予以取缔,经取缔又擅自经营的,要依法有关设施,并予以处罚。三是严禁无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具备设立条件的,须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供应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规范燃气工程市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规划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一要严格按照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程序,由建设、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二是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新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作业、动用明火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三要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所有燃气工程都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四要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对未经审查审批的管道燃气、液化气站点等燃气工程,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要无条件拆除已安装的管网,退还向用户收取的建设资金,并承担工程拆除的全部费用。
(四)规范燃气器具市场。按照《*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燃气器具在销售前,须由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对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予以查处;要大力推广和使用户内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切断装置,所有新建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都要安装户内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原有用户未安装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市建设局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监督、安全宣传、市场管理、燃气工程审批验收备案和燃气许可的初审工作。市建设局要与各燃气企业签订燃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灶具安装、维修、销售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所有燃气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须提交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质监局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做好气瓶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和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交通局要严厉整治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燃气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实行治安拘留。
(七)市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封。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市容管理规定,对沿街和在市区内叫卖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督查指导,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健全完善安全检查制度
按照省和*庄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每年4、6、9、11月份的燃气安全检查。重点加强燃气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对使用年限时间长的管道和设施制订计划,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对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帐,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及时整改处理。建设、安监、工商、质监、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冬季是燃气事故多发季节,每年冬季要在全市开展一次液化气市场专项治理活动,建设、安监、工商、质监、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联合行动,重点对液化气经营站点及流动倒气商贩进行规范治理,对经规范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站点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对无证继续经营的,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追究液化气站的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篇3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局党委下达的管理目标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燃气发展新方向、新任务、新目标,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统领行业安全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创新管理模式,整合协作方式,努力实现和全面完成各项管理目标。
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1、杜绝燃气重大火灾、爆炸、死亡责任事故;
2、围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和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
3、加大燃气行政执法力度和安全督查;
4、贯彻新规范,全面实施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换证及经营企业安全评估整改、备案工作;
5、做好各类燃气行政许可事项。
三、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安全考核制度
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燃气经营单位要紧紧围绕燃气安全运行为重点工作,认真做好年度本区域、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及时更新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为更好地抓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汲取经验,创新管理模式,今年起对各燃气经营单位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考核手册》制度,进一步加强和督促企业安全管理,深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考核各企业安全管理,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
2、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年内我区将有一大批燃气供应许可证即将到期,为了及时落实换证工作,保证正常合法经营,燃气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本单位直属和挂靠的站、点内的规章制度、安全台帐、消防安全组织排查,督促整改到位。积极认真地做好直属站、点瓶装供应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和协助挂靠供应站、点做好瓶装供应许可证换证工作。本次换证期间,各镇建管所要对所属燃气企业站、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逾期未换证的站、点,一律按无证照经营查处。
及时落实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资料审核、现场勘查和上报核准工作。
3、强化镇级管理职能,做好区域燃气管理
燃气供应和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是燃气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因此,要求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尤其是分管燃气安全管理的同志,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燃气管理职能。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精神,抓好本区域范围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一要科学规划和严格审批、严格监控。在天然气以及天然气管网设施控制范围内要防止各种违章工程项目作业及设置隐患。二要严格监管天然气工程的项目实施。三要全面掌握本区域的燃气经营和活动状况。指定专人负责,坚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制度,正确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坚持“谁供气、谁负责”及安全责任制度,把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四要协调本镇的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本区域的各种燃气经营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一方平安。
4、继续规范市场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各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正确处理好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的发生。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有《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供应站、点要尽快办理,杜绝无照经营行为,同时严格实行挂牌经营制度,加强直属及挂靠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责任书与协议;严格执行钢瓶塑封制度,不向无证、无照经营燃气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隐患,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保障各类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5、协助签订特许经营,保证供气安全运行
经过前期的调研,为了规范我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组织与新奥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从而规范手续,更有利于行业发展。同时,强调“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新奥燃气公司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管网巡查,做好重点设施的保护;二是在工程建设中,完备手续,同时,要坚持严格的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认真贯彻《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开展优质服务,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知识宣传和入户用气安全检查;四是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五是根据区政府意见,积极配合做好“禁燃”工作,努力加快进度,保障顺利完成;五是做好天然气用户发展,加快管网建设进程,保质保量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篇4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区住建局成立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该小组下设办公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人员由城建科、燃气站抽调。
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深化燃气储罐站、瓶装供应站瓶装气化站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完善瓶装供应站、气化站设置,推进燃气行业服务规范管理,消除燃气企业安全和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燃气安全生产无事故。
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加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排查储罐站、供应站、气化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综合治理瓶装供应站点,排查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查处液化气市场中的违法违禁行为。
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1日—6月12日)
制定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燃气企业全面摸排登记企业单位燃气用户,深入开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2、全面开展专项整治阶段(2013年6月13日—8月15日)
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排查全区小型餐饮场所用气安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重点打击违法存放钢瓶,经营或销售瓶装液化气,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行为,以及液化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3、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8月16日—8月30日)
领导小组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
整治要求
1、强化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安全隐患。
按照燃气行业管理的职责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方式,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按照《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开展液化气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加大液化气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市场行为。
各企业应强化钢瓶管理,规范钢瓶充装检查纪录,完善钢瓶技术档案,逐步对钢瓶实施条形码管理。禁止向无证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充装或者流动使用非本企业钢瓶以及不合格钢瓶或者超期未检钢瓶。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为主、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企业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的充装、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规范供应站管理,逐步完善瓶装气零售市场安全网络。
根据区燃气专项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合理布设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配站——供应站——用户”等供气直销网络。
各企业要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向用户供气前,须对燃气用途、用气场所、钢瓶存放地点、安全条件、燃气器具等方面进行现场核验,符合使用条件的,方可与用户签订、履行供、用气协议;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用气安全常识;设置公平秤、监督台;重量、价格应按质监、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实行液化气行业明码标价规范管理;向社会公布维修、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咨询、维修等服务;员工应持证上岗,做好换瓶业务记录,要加强配送气环节管理,送气作业实行“三联单”制,不断提高安全服务质量。
4、加强安全培训和燃气安全宣传。
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县(含县级市,下同)、**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四条向汽车供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加气站(点),其管理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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