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批评的艺术标准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文学批评的艺术标准范文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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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摘要:播音主持的理论现状与实践发展显现出播音主持批评研究的紧迫性与必要性。本文从学术发展、实践需求、媒介变化的层面分析了播音主持批评的可能性,从学科自身及相关学科的层面探讨了批评的可行性,从本体、功能、主体、客体、方法、标准等六个具体方面论证了如何构建批评的系统性,以期对播音主持批评研究体系提出基本的框架布局。关键词:播音主持批评;可能性;可行性;系统性中文分类号:G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5)07-0052-02

一、引言

播音主持是“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运用有声语言和副语言,通过广播、电视等传媒所进行的传播信息的创造性的活动”[1]。但“播音主持批评”并非只局限于对实践活动的批评,而是从主体、作品、现象、理论、思潮等层面对播音主持所涉及的整体系统进行阐释、分析、判断和评价。播音主持作为媒介与艺术体系内一门新兴的艺术活动,随着传媒事业的大发展呈现出蓬勃的文化景象,但播音主持的理论研究与其实践活动相比却略显苍白,而播音主持批评研究更是鲜有人问津。展开播音主持批评的理论研究对于学科体系的构建与完整、创作实践的匡正与规范、艺术接受的拓宽与升级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播音主持批评研究的可能性

(一)学术研究发展的需要

播音主持的学术研究大致经历了空白期、零散期、探索期、发展期、成熟期等五个阶段。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开始展开播音工作,这一阶段的理论发展几乎全部来自于实践经验,学术研究处于空白期。20世纪50年代,随着《苏联播音经验汇编》、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以及地方台播音员经验汇编等三本相关参考书籍的问世,播音主持的理论研究进入了零散的发展阶段。1963年9月,北京广播学院中文播音专业正式招生,播音主持的学术研究迈进了理论的探索期。20年代80年代,随着《播音基础》《播音发声学》等学术理论著作的相继出版意味着研究体系迈入了发展阶段。90年代,《中国播音学》的问世标志着一个新学科的真正诞生。进入新世纪以后,播音主持的学术研究与理论构建逐步跨进了成熟阶段。

但是,相比于纷呈的播音主持活动,理论研究的发展推进仍旧略显缓慢。播音主持批评就是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的却被忽视的课题。长久以来,虽然有不少经典的评价性文本,但缺少系统的批评学术研究,更遑论“批评学”的学科建设。批评长期落后于创作实践,尚未走向自觉已成为显而易见的理论困境。批评理论能够指导实践、预见趋势、指明方向;但是在播音主持学术研究中,播音主持批评研究并未得到足够重视,播音主持学术研究自身的发展呼唤着肩负着重任的播音主持批评研究。

(二)播音主持实践的需要

播音主持是一门实践性的专业。但是这种实践不是盲目的、无序的,而应有正确的理论作为基础和指导。“实践需要理论,理论归于实践,当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对其进行理论高度的梳理与整合便成为实践活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性条件。[2]”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代表的热火朝天的业务研究,到1993年开始评选的金话筒奖,播音主持的实践活动也在不断发展进步。

当下,播音主持的实践活动在时代环境、媒介环境的影响下风生水起、炙手可热,却又好似陷入山穷水尽、四面楚歌的尴尬之境。严肃节目娱乐化、娱乐节目低俗化,播音主持模式化、肤浅化、冷漠化、私欲化。面对广播电视的发展现状,面对播音主持的实际境况,受众困惑,播音员主持人同样困惑。从专业教育的角度来说,应当让播音主持批评成为高等院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因为对播音主持进行学理层面的批评,不仅可以使学生学会运用播音主持批评理论的观念和方法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更能为他们将来走上播音主持岗位指明方向。播音主持的实践呼唤着播音主持批评的出现。

(三)传播媒介变化的需要

一方面,社会经济与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播媒介的具体形式。传统媒体对于信息的需要前期的设计规划。就广播电视而言,时间顺序、编排意图、受众效果、广告效益等因素都会影响传统媒体的媒介行为。但是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应用对于信息的是随时、快捷、简洁、个性化的,同时几乎是无成本的;另一方面,新媒体消解了传统媒体中信息发出者和接收者之间的边界,使得传播状态由一点对多点变为多点对多点,每个人都掌握了传播的主动权。“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在“关注”与“被关注”的关系下,人人都成为了信息的传播者,客观上造就了一大批业余“评论家”,这些评论用或朴素或夸张的方式表达个人化的情感。尽管这些评论是只言片语、不成体系的,但社会的需要也是催生播音主持批评的重要动力。

此外,新媒体的出现完全依赖于科技的进步,科技的进步则得益于社会的发展。因此,理论研究的价值取向便显得尤为重要,中西文化的碰撞,域内外文化的差异,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对立,需要坚持正确的创作观、需要坚持坚实的立足点,也呼唤着播音主持批评的出现。新形势下,播音理论的研究只有站在新的历史高度才能打开新局面、迎接新气象。

三、播音主持批评研究的可行性

(一)本学科层面

批评是一种理论活动,其在基础理论之上对批评对象进行提升。播音主持自身的学科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完善,业已初具规模、走向成熟,给播音主持批评提供了较为深厚的理论基础。此外,当下的一些评论文章,或由于缺少批评理论支持,或由于缺少批评职业素养,呈现出随意化、模式化、个人化、功利化等“伪批评”状态。尽管播音主持批评的展开活动虽未蔚然成风,却也有片光零羽,播音主持批评研究大有可为。

具体到播音主持批评的学科话语构建,应该是在坚持基本的学科标准、审美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批评模式下,对本学科范畴内的相关的业界动态、学术现状、现象思潮、学科融合、理论前沿等问题进行系统性、科学性、归纳性的分析、阐释、判断、鉴别,用严谨地思想观点和学术立场、正确的价值定位和情感取向进行清晰明确的理论阐述,形成科学化、复合化、专业化的批评路径。

(二)其他学科层面

媒介批评、电视批评等专业批评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晚,论著也不甚丰饶,但其与播音主持密切相关。一般来看,播音主持多为其批评对象的一部分。由于批评主体对此缺少专业认识,批评显得不甚专业和深入,有待播音主持专业批评的补充和完善。文学批评、文化批评、艺术批评等伴随人类历史几千年的发展,理论较为成熟、体系较为完善,多有可供借鉴之处。值得注意的是,现下与播音主持相关的评论文章大多从艺术批评的角度出发。诚然,艺术性是播音主持的重要属性,但绝非本质属性,切不可枝附叶从、失去自我。由此亦可见,播音主持批评理论研究的出现已迫在眉睫。

另外,音乐、美术、设计、雕塑、建筑、影视等具体艺术门类的批评有的方兴未艾,有的根深叶茂,它们有着各自的价值尺度和衡量标准,这些亦可作为播音主持批评的参照。

四、播音主持批评研究的系统性

播音主持批评理论研究的系统构建应是全面的、整体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应是零碎的、局部的、封闭的、静止的。因此,明确播音主持批评的系统性成为展开播音主持批评研究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播音主持批评的系统性可以从本体、功能、主体、对象、方法、标准等六个具体方面进行考量。

第一,播音主持批评的本体论。阐释什么是播音主持批评、批评的内涵是什么、如何进行批评的分类。以此为基础,深入到批评的具体范畴,理清播音主持批评的内在含义、本质属性和外在特征。

第二,播音主持批评的功能论。批评的功能并非局限于对理论研究以及学科前沿的补充与创新,更在于对相关文化现象、实践创作、艺术接受等环节的指导,体现为理论构建、填补空白、督导创作、匡正标准、审视现象、推动传播等具有指向性的功能。

第三,播音主持批评的主体论。哲学意义上的主体,一般指的是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批评人员成为批评主体的集中表现。互联网时代,批评人员的范围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业人士,而是以一种批评泛化的趋势使得大众群体逐步成为批评的创造者。但是正在从事播音主持批评事业的主体理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文化、学术定位,具备丰富的阅历、广博的专业知识、睿智的艺术判断能力、高尚的理论人格魅力。

第四,播音主持批评的客体论。客体即对象,包含播音主持作品、播音员主持人、播音主持理论、文化现象、相关学术思潮等。明确播音主持批评对象的指向性、厘清对象的类型与特征是展开具体的、细致的、深入的批评活动的重要结点。

第五,播音主持批评的方法论。方法是一种指导创作、引导接受的现实方式,必须强调其自身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创新性。不同社会环境、审美标准、消费趋向,以及不同的学术视域、表现对象、作品形式,都会产生不同的批评方法。同时应当警惕方法的局限性,要以开放语境接受各种具体的批评方法。考虑到播音主持学科的特殊性,民族化的批评方法理应是研究的重点,必须强调批评方法在形式、标准、内涵等具体路径上的民族特征。

第六,播音主持批评的标准论。批评标准的确定是批评活动的关键问题之一。不同的批评标准会催发不同的批评结果。播音主持批评的标准界定必须依托于政治、文化、艺术、媒介等社会环境,没有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就难以对不同的批评对象进行把握。

文学批评的艺术标准范文

美术学是人文科学的组成部分,是一门研究美术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美术历史的演变过程、美术理论及美术批评均是它的主要内容。美术学要研究美术家、美术创作、美术鉴赏、美术活动等美术现象,同时也要研究美术思潮、造型美学、美术史学等。此外,美术学还要研究本身的历史即美术学史,就像哲学要研究哲学史一样。美术学既可以运用自己特有的方法进行研究,也可以借鉴哲学、美学、心理学、社会学、文艺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因此对美术学的研究还可以同其他学科的研究结合起来,形成美术学研究的边缘地带或者形成新的交叉学科,例如美术社会学、美术心理学、美术市场学、美术信息学、美术管理学等等。这里,“美术”二字的涵义有时会扩大到书法及摄影等造型艺术领域。通过这一界定,美术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包括美术史、美术批评与美术理论,构成了对“美术”这一现象的研究,这在我国已经形成美术学的基本框架。

然而遍览欧美各地大学的学科设置,却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美术学”的概念。至今还没有与“美术学”对应的英文词汇。欧美的美术史研究,且以德国为例分析,强调美术史本身的社会文化意义的派别影响最大。特别是潘诺夫斯基图像学的研究方法成为美术史研究的主流,美术史巨子贡布里希更将图像学的观点进一步推延到人文学科的其他领域等等。在此意义上,美术史实际上是借美术的外壳,承载社会文化的历史内容与含义。设在综合性大学里面的美术史学科,大都拥有独立的系别。如美国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英国的剑桥大学,牛津大学这些知名大学均有美术史研究的专业。另外也有将考古与美术史并置的,如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就有名为“考古与中国艺术史”。美术理论,美术批评学科,常设在综合性大学的哲学系美学专业。当然,也有一批艺术院校有美术理论专业。

总之,国外还没有一个可以能够包含史、论、评含义的美术学概念。同时,也似乎不存在一个学科管理意义上的美术学。在中国古代美术文献中,常常把画评、画史、画论结合在一起进行探讨。例如南齐谢赫的着名批评着作《古画品录》便是这种体例。谢赫在这部着作开头,就对画品即绘画评论做出概括,“夫画品者,盖众画之优劣也”,接着对绘画的功能和作用发表见解:“图绘者,莫不明劝戒,着升沉,千载寂寥,披图可览。”这段话便是他的美术观念和绘画理论的表述。谢赫提出的绘画六法,即品评绘画的六条标准:气韵生动、骨法用笔、应物象形、随类赋彩、经营位置、传移模写。这六条标准成为此后绘画批评中的根本原则,也成为我国古代美学理论的重要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批评理论和美术作品研究也可以进入史的范畴,中国古代画论常将史和批评融汇其中。

美术批评与美术史、美术理论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学科,它们却构成美术学的基本内容。美术批评学可以作为美术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加以研究,当然在批评学领域,美术批评学也可以作为批评学的一个分支,与文学批评学、音乐批评学等并列。美术批评运用一定的批评方法与原则,对美术作品的形式、语言、题材、内容、思想和风格进行品析、评判,揭示其价值,分析其优劣,或者对美术现象,美术思潮、美术流派、美术活动进行分析评价,揭示其内在规律和发展趋势,这种活动就是美术批评或者叫美术评论。美术评论和当前的创作实践活动联系比较紧密,批评家要参与美术活动,及时了解创作动向,推动创作活动的发展,美术批评家有时还可参与策划美术展览,组织创作研讨等活动,因此美术批评也是一项操作性、现实性比较强的活动。而美术批评学则是从理论上总结批评规律,提出批评观念、批评标准和方法,或者总结历史上的批评成果,建立起理论形态的批评学科。

美术史是由美术史家和历史学家或考古学家对历史发展过程中的美术作品、美术文献、美术遗迹进行发掘、研究、探讨,客观地揭示美术发展的历史过程和基本规律的科学。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美术史着作是唐代美术史家张彦远的《历代名画记》,它开创了撰述中国美术史先河。西方美术史学科的建立可以追溯到16世纪意大利画家瓦萨里写作的《大艺术家传》。这部书记录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杰出画家和雕家的生平、活动和创作,为后人研究文艺复兴美术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该书首次出版于1550年。西方艺术史学科的真正建立应以18世纪德国艺术史家温克尔曼出版《古代艺术史》作为标志。这样,中国的《历代名画记》早于瓦萨里约700年,早于温克尔曼约900年。所以,中国美术史的学科建立实际上始于盛唐。美术理论是对美术问题的理论探讨,通过对绘画、雕塑、建筑、工艺美术及设计艺术作品也可以包括书法及摄影的功能与作用、基本特征、形式、结构、语言、风格及其中的审美规律和思想活动,揭示美术的普遍特点与规律。美术理论在狭义上主要是指美术基本原理,在广义上则可以包括美术美学、美术哲学、美术心理学、美术社会学等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美术批评理论也是美术理论的组成部分,但鉴于美术批评理论和美术评论活动相对的独立性,因此美术批评和美术理论常常分成两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进行探讨。

在对美术史的研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客观地揭示作品的创作年代、材料、作品的题材内容等,但当美术史家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探索时,也必然要与用一定的批评方法和艺术观念及价值标准对作品做出评判,而在这一过程中,批评或明或暗地在起作用。固此美术史不可能完全离开美术批评。美术批评还是联系美学、美术理论与美术史、美术作品的桥梁。由此看来,美术批评与美术史、美术理论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三者成为美术学的基本内容。

文学批评的艺术标准范文

本文作者:魏军工作单位:北京公安部

我国有优秀的法制文学的评论和批评历史。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作品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如宋代的话本,明清时代的公案小说等,不少作品已成为妇孺皆知的名篇佳作。一方面作品本身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除暴安良的先进思想,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欢迎;另一方面有赖于名家批评与褒扬。虽说我国在文学批评方面自成体系较晚,但评点文学作品却是我国古代文学批评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作品的流传演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乎法律和犯罪的古典文学作品,不少是靠名家点评得以广泛传播。当代法制文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优秀作品不断涌现,并受到了广大读者和批评家的关注,使这些作品在群众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从维熙的《大墙下的红玉兰》和《第十个弹孔》,王亚平的《刑警队长》,柯岩的《寻找回来的世界》都得到了相应的评价,并引起广大读者的特别关注。法制文学作品的评论和批评,一种是客观地评价作品的得失,正确引导读者欣赏和接受作品的意图,从而使作品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更大的影响。如肖立军在评价魏军的小说《心声》时说:“《心声》是反映有关法治的作品,它不是考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而是刻画了一个守法和一个犯法的人物形象,在形象中渗透着法律精神,让人们看到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法,以此影响人们增强法制观念。当然这不等于说作者不要或没有比较明确的意念。文学创作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在创作前形成某种意念,然后•49•再从这个意念出发进行创作。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这意念转化为形象,从形象中体现出来,转化的不好,作品就不成功,不存在没有意念的作家。”[1]这种评价作品的态度是公允的、客观的,不仅为欣赏者指出了欣赏作品的思路,同时对作家的创作和认识自己的作品得失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种评价,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不是恶意地一棍子打死,哪怕有些过激的言辞,从某种意义来说,对作家认真检讨作品的得失,都有警示作用。法制文学批评不能也不可能一味要求批评家完全彻底地歌颂和褒扬某些作品。但倘若评论和批评有意歪曲事实,也就失去了文学批评对促进发展法制文学创作和繁荣的真正意义。法制文学批评家不但要满腔热情、公允地对作品及时评价,大力宣扬优秀的法制文学作品,引导广大读者的欣赏正常有序地进行;同时也要用犀利的笔锋,批判那些违法的、打着法制文学旗号,宣扬低级趣味,把法制文学当成赚钱工具,不利于广大读者身心健康的作品,以提高广大读者、观众的欣赏水平和抵御不良侵害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面实行经济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普及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以文学艺术形象,启迪人们自觉遵纪守法意识,这是法制文学作家神圣的使命。法制文学批评,能帮助作家总结创作经验,提高作家的创作水平。法制文学作品的传播,使之产生更广大的社会影响,离不开广大读者、观众的阅读和欣赏。由于法制文学所反映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反映社会上最丑恶的东西———暴力和犯罪的特殊性,选择什么样的作品阅读和欣赏,是广大读者、观众必须认真考量的。法制文学作品有着十分深刻的法律内涵,而这种内涵许多是潜隐在作品的人物形象深处,倘若对作品不认真揣摸是很难体悟到的。法制文学作品的思想倾向,一般是以法律准绳为向导的,它不受人们的情感所支配。因此,读者的思想倾向有时会与作品的思想倾向发生矛盾,这是由于读者受情感、道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忽略法律的严肃性造成的。然而法律并不惩罚道德方面的问题,只有在道德超越了规定性的范围造成犯罪,法律才能惩罚,这就是读者思想倾向与作品思想倾向有时发生矛盾的原因。这种个案在生活中不是绝无仅有的:一个行为不羁、作恶多端的人,竟残害孝顺自己父母的妻子,他的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不仅街坊四邻为之不齿,连自己的父母也为之震惊,多次劝说无果,决定用毒药毒死这个孽种,但被儿媳劝阻,妻子忍辱负重等待丈夫回心转意,但是丈夫丝毫没有改正之意,竟然变本加厉,对妻子仍然施以暴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妻子在丈夫熟睡后在公婆帮助下,把丈夫勒死了。妻子自首,说是自己杀害了丈夫,公婆说此事与儿媳无关,是他们杀了这个逆子,街坊四邻均说此人罪有应得,为民除害大快人心,全村人为公婆、儿媳说情,免于处罚。但法律无情,其公婆、儿媳都为此付出了坐牢的代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其中包括罪大恶极的罪犯。如此说来,当法制文学作品涉及到类似事件时,法制文学批评家有责任把欣赏者的感情活动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使他们从法制文学作品中受到正确的法制教育,提高读者阅读法制文学作品的欣赏水平,完善自身的法律修养,使之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维法、有法律意识的公民。

同志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文艺批评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政治标准,一个是艺术标准。”精辟、概括地总结了文艺批评的标准,使广大文艺工作者提高了认识文艺批评的重要性,同时阐明了在阶级社会里文艺批评的性质、任务,这两个标准从客观上揭示了文艺批评的客观规律,即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政治标准和艺术观,这也是由社会意识形态决定的。法制文学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主要内容,是涉及某个时期的社会法制生活,因此不仅范围大,内容广泛,且其思想倾向十分明显,揭示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每部作品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总的来说,评价法制文学作品更要从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去评价。即遵循政治的和艺术的批评标准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制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矛盾的尖锐性和严肃性决定的。法制文学的思想性主要体现作品在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犯罪现象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有着与反映其他内容的文学不曾具备的特殊规律。因此法制文学批评家也必须从这两方面分析和评价法制文学作品,离开这个特定的、不可动摇的规定性评价法制文学作品,就会陷入极大的盲目性。我们所说的思想性,即政治标准,不仅适合其他文学作品,更适合评价法制文学作品,法制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治思想也是法制文学批评的思想标准。法制文学的法治思想是人们对立法、法的理论、法的地位、法的实施和法的作用等诸多方面的认识,以及对法律要求、态度的总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具有无可否认的强制性。法制文学作品反映的社会生活,正是阶级和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和象征。承认不承认阶级的存在,首先要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军队、监狱、法律。否则,不是欺人之谈,便是别有用心。如果抹杀阶级存在,也就无从评价文学作品了。不同阶级、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度对反映法律与犯罪文学作品的要求,就有很大区别。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标志着国家逐渐走向法治社会。粉碎“”后,我国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成了名副其实的法制国家。在冲破一些文学后,法制文学应运而生,为我国普法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法制文学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法制文学的批评。法制文学的批评标准应符合我国法制建设,建设精神文明,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制生活和法律本质,中国法制文学创作与批评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凡是符合这一原则的法制文学作品,正确、客观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生活主流作品就是正确的,法制文学批评家就应该积极给予评价、鼓励和表扬;而对偏离、损害、否定甚至企图歪曲这些原则的作品应给予批评,不能任其泛滥,确保法制文学健康的发展。法制文学批评的政治标准,作品的思想性无疑是主要内容。但思想标准常常与人的道德标准交织在一起。道德在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前,是不构成犯罪的,从法制文学反映的关乎法律和犯罪的社会生活内容上看,道德似乎与法制文学反映的内容尚有一些差别。但是道德的败坏与犯罪只有一步之遥。过去我们在研究文学批评标准时,很少把道德纳入思想标准去衡量作品的得失。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因此,即使道德问题不能作为法制文学批评的政治标准,但作品的思想性的水准要求是不容忽视的。因为,道德是规范和衡量人的修养、素质和品质行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准则。通过这个准则,规范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的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荣与耻,以及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中人们的“八荣八耻”的标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度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它和法律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虽说道德和法律都属于国家社会规范,但又与法律有很大区别。有时,道德并不承担法律义务,即使有些道德行为受到社会谴责,也未必受到法律制裁。然而道德与法律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和法律一样,同属国家和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性使之在社会中实施;道德则与社会舆论一起影响和规范人们的守法行为,对法律的实施起着促进和舆论监督作用。因此可以说,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是实现遵守法律的一种补充力量。法制文学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普及法律知识、建设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因此,法制文学作品在宣传我国法治的同时,必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抵制一切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道德行为。法制文学批评家在评价和批评法制文学作品时,应该自觉地把道德因素纳入政治标准加以考虑和要求。邓小平在第四届全国文代会上的致辞中指出:“不论是对于满足人精神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对于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文艺工作者都负有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重要任务。”[2]181法制文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艺术形象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人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建立和完善。通过法制文学创作和批评,不仅使人们认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时对不良道德行为进行贬斥。总之,法制文学的批评标准要遵循我国法治的规定性,提高人民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生活主流作品为评价法制文学思想性的批评标准。1942年5月同志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按照艺术标准来说,一切艺术性较高的,是好的,或比较好的;文艺性较低的,则是坏的,或比较坏的。”

由此可见,衡量一部作品的好坏,离不开艺术标准这把尺子。那么,我们如何归纳和确定法制文学具有的艺术标准呢?同志所说的艺术标准,是对一切文学艺术而言,法制文学作为社会主义文学的一支,无疑首先要遵循这一要求。但是,由于法制文学反映的社会生活是一个特殊的文学领域,在创作和批评法制文学作品时,也有某些与其他文学不同之处。这个不同之处,不是说法制文学可以离开上述艺术标准,独树一帜;而是在遵循这个总艺术标准前提下,结合法制文学的特点,在一些特殊要求上加以体现。如法制文学所描写的事件和环境的神秘性、作品严密的结构、生动的故事情节、正反面人物尖锐的矛盾冲突等,这些都构成了法制文学作品扑朔迷离、跌宕起伏、错综复杂•51•魏军:中国法制文学的评论和批评的特点。因此,在评价和批评法制文学作品时,也必须考虑到作品本身的特点。那么法制文学批评应该如何把握这个艺术标准呢?法制文学作品反映的社会生活内容一般有一定的完整性,这就要求涉及案件侦破的作品应和侦破过程的有关法律相吻合,不能在法律规定以外别出心裁,另搞一套,甚至与相关法律相悖。如逼供信、体罚犯罪嫌疑人、作伪证、作品将作案和侦破手段做详细具体的描写,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法律不相容的。侦破题材作品都有故事生动、情节曲折的特点,扑朔迷离的故事,悬念丛生,读者常常被扣人心弦的情节所吸引。这就要求在结构故事的同时,作家应力图把握、塑造正反面典型人物形象。否则作品就会流于单纯编造故事的较低的艺术层面,难以起到作品正、反面的教育作用。法制文学作品如不涉及侦查破案,或量刑可能较低的罪犯,对于反面人物的命运确定,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性,不该判死刑的,不要把它写死,以避免误导读者、观众;该判死刑的,即使作品没有量刑的描写,也要暗示读者犯罪嫌疑人必将伏法的趋向。这样在读者心中才可能保留正义战胜邪恶的必然,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法制文学作品这些特征也是法制文学批评家作为艺术标准在评价作品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法制文学作品的独特性来源于作家对于社会生活独到的发现,这种独到的发现有赖于作家深厚的社会生活底蕴的积累,这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精神劳动结果。为达到这个艺术追求和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法制文学作家就要有敏锐的眼光,观察发现常人没有发现或不可能发现的东西。经过认真的提炼和改造,成为开掘作品更深内涵的手段,从而深化作品主题,给人以无穷的艺术震撼。只有新的发现才可能有新的表现手法,用新的艺术创作手法,才能创造出新的艺术形象和典型人物。如,根据日本社会推理派小说家森村诚一的小说改编的影片《人证》,是反映战后的日本在资本主义经济畸形法治的过程中,人物的心理障碍和对战争的反思,叙述了人物的悲惨命运。作品描写了在战争年代,一个被侮辱的母亲,经过人生痛苦的经历和心灵的绞杀后,亲手杀死自己儿子的故事。影片以独特的风格和笔触,大胆地抛弃了一般推理小说对案件只进行逻辑推理的描写模式,而是围绕着人物遭遇不同命运和内心世界受到冲击后的变化,揭示出人生种种矛盾和战后日本存在的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品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日本那个时期的社会生活,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和艺术感染力。作品中塑造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女主人公艺术典型,给人们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作品故事情节发展,使人出乎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创新就是要出其不意,这也是法制文学创作的基本特点之一。小说《心声》虽没有挖掘如《人证》这样深刻的主题,只是从一件刑事案件描写,通过肖天喜和“哥们儿”,在黑夜误奸与自己相依为命的亲姐姐一事,反映了“”横行时社会上一些人道德败坏、人性泯灭,以及肖天喜女医生未遂,被女医生救助后,人性得以复苏的必然。我们要求法制文学创新,并不是追求荒诞、离奇,使创作误入歧途。我们要求的是既要符合生活真实,又要符合艺术真实和艺术创作规律,形成作家自己具有创新手法的艺术个性和风格。显然我们主张作家创造出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这是一个较高的艺术标准。为达到这个艺术追求,法制文学作家要勇于克服困难,创造自己艺术上的高峰。以上对法制文学艺术标准几个方面的分析,并不是艺术标准的全部内容,只是提纲挈领粗略介绍,倘若细分还可以列举很多方面,如语言提炼、环境描写、情节设置、节奏把握、矛盾纠葛等,这些都是对法制文学作品艺术标准要求不可缺少的方面。但是,如果把这些要求单独作为法制文学批评标准不仅太繁琐,也不符合科学的文学批判规律,还可能束缚作家的手脚,不利于法制文学作家大胆的探索和创作。法制文学创作中政治标准和艺术标准是怎样的关系呢?应该说这是由法制文学作品所描写的对象和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内容决定的。法制文学作品强调政治思想内容和艺术的统一,而法制文学作品也正是由这两个方面组成的。因此,法制文学批评家在评价作品时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评论作品的优劣得失。胡乔木同志说:“对于一部作品,应该从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两个方面去评价。从总体上来说,文艺作品的思想内容涉及的方面很多,包括政治观点、社会观点、哲学观点、道德观点、艺术观点,等等,而这些观点在作品中都不是抽象的,而是同艺术的形象、题材、构思,艺术所反映的生活真实相结合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衡量、评价一部作品的思想内容时,除了分析它所包含的政治观点、政治倾向外,还必须分析它所包含的其他方面的思想内容,它对生活的认识价值,这样才能全面地评价作品的思想意义。否则,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而且势必硬把作品变成某种政治观点的图解物。即使是政治倾向十分强烈•52•的文艺作品,它的思想内容也不可能只限于政治倾向,除非它不具备一般文艺作品的特征。因此,不能把文艺作品的思想内容仅仅归结为政治观点、政治倾向性(毫无疑问,革命的政治观点、政治倾向性对革命作家是绝对重要和绝对必要的)。”[4]946由此可见,文艺批评应从思想和艺术两个方面去评价。因为,思想和艺术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创作还是批评,单独强调某一方面都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思想内容和艺术形式的统一是法制文学必不可少的艺术特征,文学批评家在批评文学作品时,必须考虑到作品的题材、体裁和它所反映的社会生活内容的基本特征,才能客观、准确地对作品做恰如其分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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