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原理范例(3篇)

666作文网 0 2026-02-21

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信息传播;恶意传播;网络编辑;伦理道德;监管责任

传播活动的传者、受者和中介三个要素中,在很大程度可以将中介理解成为一种环境,理解为传播品平台,理解为编辑的管理与监督。在信息与网络时代,在网络传播中编辑应具有怎样的职业道德,担负起怎样的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无疑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一、网络恶意传播的编辑责任

由于网络信息的宽容性、包容性、匿名性等特征,使得传播过程中编辑的责任,包括道义、伦理、监督以及舆论倾向的责任被显然忽略。类似“文责自负”、“不表示本网站赞同发文者观点”的免责声明,便能轻易地推卸去信息传播过程中的编辑责任。

例如,近年来网络传播中出现与虚假传播迥异的恶意传播,已经泛滥成为一种网络诋毁文化,而编辑责任的缺位,也是这类恶意传播泛滥的缘由。因此,撇开恶意传播中传者的战略效应、信息者的诋毁目的,本文只通过对此类传播中心理因素的分析,来讨论其中的编辑责任。而这正是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理论讨论中所忽略的。

网络传播的重要特征是互联网信息的匿名性。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由于多数用户在传播中都采取匿名制,一方面,人们在网络环境中有机会表露自己不为人知的或压抑的一面,甚至于多重面貌,在其中,没有社会道德与价值观的约束,一切都可以依照自己的好恶来进行;另一方面,由于用户以匿名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流,使得传统媒体既有的行之有效的监督体系无法在虚拟环境中发生效用。例如,网络恶意信息的。

相对而言,网络上的虚假新闻只是媒体一种愚弄大众的造假狂欢,有时甚至是媒体和受众间的默契产物。与网络的虚假传播情形不尽相同,很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网络传播中大量出现的恶意倾向传播,则起到一种有意为之战略传播效应。恶意传播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凭空捏造,颠倒黑白,起到恶意传播的战略效应;恶意传播的再一种形式是刻意放大或传播一些不适应传播的事实,达到传播外的某些效应。即将确有其事或部分有其事的信息被有意地发掘并广为传播,使得信息的价值在另外一个区域内被放大和扭曲。这是本文特别关注的一种恶意传播。作一个简单的描述,除了捏造的虚假传播外,在网络传播中,恶意传播通常表现的是“真实的传播”。即往往传播的不是虚假或是谬误的消息,而是确有其事,或者部分真实,或像煞有介事的信息。这类恶意信息传播的手法,如传播学研究者蔡雯指出那样:在报道客体“有时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报道依据,但新闻不反映局部和某些细节,甚至以主观伪造的‘事实’为依据”;报道主旨“以夸大或掩盖客观事实的某些因素,取得轰动效应”;报道原则“不以新闻传播规律所要求的新闻必须真实、准确、公正为准则,不以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为媒介之私利不惜损害公众利益”;报道形式“选择能够夸大、渲染事实中某些因素的报道角度、手法和表现形式,形式的运用与内容的报道价值不相统一”。恶意报道的效果是:“受众为某些局部内容所吸引,无法把握事物的全貌和本质,被媒介所误导。”这些判断也是恶意传播的关键,目的性很强的恶意传播正是如此作祟的。

二、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为何网络环境中的恶意传播比现实环境中的恶意传播势头更迅猛,且泛滥更迅速?笔者以为就是网络环境中编辑责任的缺位。网络管理甚至比平面媒体的编辑更喜欢使用“免责声明”。由于网络普遍接受的宽容度和容错度,或说是习以为常的对恶意传播的“免疫力”,使得网络编辑会明显地降低自己的道德判断、伦理判断。这还不包含编辑在某种程度上的参与造假、传假的恶意。这些,显然是有违编辑的职业伦理的。而以往的关于网络编辑的讨论中,一般会更加关注信息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相反,对于编辑者——在网络上是传播平台的提供者——的心理倾向和道德倾向明显地视若无睹。因此,既然网络伦理是信息与网络时代人们应当遵守的基本道德,而讨论网络伦理的问题时,也不应该绕过编辑的责任这个话题。

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网络文化建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网络伦理理论及实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西方学者在把西方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到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分析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网络伦理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问题。例如,关于计算机伦理,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网络伦理十诫”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与过于关注恶意信息的始作俑者的道德或责任不同,西方学者还对计算机“职业”、“职业人员”、“职业道德”的特殊性问题作了探讨。

如韦克特和爱德尼认为,由于计算机技术广泛的社会性应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专家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人员或专业人员,他们对社会公众有着特殊的职责。这种职责就是网络编辑的职责。他们倡言:“一个真正的计算机职业人员,不仅应当是自我领域的专家,而且也应当使自己的工作适应人类文明的一般准则,具有这方面的道德自律能力与渴望。”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基本的道德规则”,其中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这些,都指出了网络传播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编辑的基本职责,以及网络编辑的伦理道德底线。

即使在“网络免责”前提下,美国新闻界也是很严格地对待网络信息传播的:如《林肯每日星报》(lincolnjournalstar)的守则是:“网上的信息必须经过充分扎实的核实,而且必须坚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全部标准。”美国学者斯平内洛在《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提出了计算机网络道德是非判断应当遵守的三条一般规范性原则,其中的无害原则被称为“最低道德标准”,即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害。

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在伦理学研究者王正平教授提出的网络伦理的一些基本问题中,也提到了“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等问题。由此可见,“公正性”、“无害”、“社会责任”、“道德责任”等关键词是网络编辑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对于具体网络编辑而言,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应该是最直接而且最无可回避的。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对立的方面。网络信息的责任可以举要如下:网络传播过程中,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作为编辑,尊重网络作者的自由与责任原则的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这才是真正的传播“公正性”的体现。

同时,作为编辑更要注重网络中的无害原则。即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除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外,恶意传播就是一种有害于他人与社会的传播,是违反了网络伦理的。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三、网络传播的个性心理分析

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巨大力量和自由,由于网络管理立法的滞后,目前网络行为主体的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而不是法律。这样,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这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中的个体心理与现实环境中的个体心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因此,从编辑心理学的视角来说,分析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是有其独特意义的。

网络与现实环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为主体的匿名性,这给网络使用者提供了不用顾忌后果而任意宣泄的途径。在社交匿名的环境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个体的心理呈现出明显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性特点。

去个性化(deindividuation),又叫个性消失,是网络个性心理的一种表现。指在某些情况下个体丧失其个体性而融合于群体当中,很少考虑自己行为的适当性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往往以非典型的、反规范的方式行动。单就去个性化状态而言,它是有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的。但事实上,大量的研究发现,去个性化现象更多的是与反规范的消极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津巴多(p.zimbaodo)认为,一旦去个性化开始并聚集力量,就难以逆转或是停止。

去个性化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自我观察和评价意识;降低了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因而通常的内疚、羞愧、恐惧和承诺等行为控制力量都被削弱,从而使压抑行为外露的阈值降低,使人表现出社会不允许的行为,促使了不道德行为的增加。去个性化产生的环境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匿名性。即个体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匿名的,没有人认识自己,所以无所顾忌地违反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甚至法律,做出一些自己在非匿名环境中不会做出的行为。二是期望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即责任模糊。当一个人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时,他就会发现,对于群体行动需分担的责任是分散的或模糊的。法不责众,个体无需为群体行为而承担责任,由于感到压力减少,能够避免道德责任的消极评价,内疚感降低,以致行为肆无忌惮。更有甚者,会觉得他们的行动是允许的或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仅仅因为群体作为一个统一体参加了这一行动。可见,群体的保护会使其成员可能做出其单独时所不敢做的事情,甚至会违犯他们在社会情景中常常遵守的社会准则,做出失去自我控制的行为。

去抑制性(disinhibition),则是网络个性心理的另外一种表现。心理学研究中的“抑制”指的是个体行为受到自我意识的约束,对社会情景维持一定的焦虑水平以及在乎他人的评价等。这种抑制作用的解除,表现为自我约束水平降低,自我揭露水平升高,容易说出平时不容易说的话和产生攻击性行为,更容易表露自己的人格特征甚至相应的弱点等。研究表明,个体在网络中的行为极易显示出去抑制的特点。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系统给人们行为带来的作用,在于使网络使用者的心理压力得以缓解。

在这个虚拟的环境中,主要是一种以文本交流为主的交流,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场景相比大为简化,这样,个体对事物的判断缺乏源于事物本身的感官线索的直接参与,因而可能是歪曲的、感情用事的,就会表现出更少的受社会规范的制约,个体不必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份、地位而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被迫接受世俗、规范或准则的约束。正是这种去抑制性影响了传播者的心理反应。人的一些欲望在主流文化中是被压制的,加上巨大的生存压力,个体在网络虚拟世界里就会天然地有着逃避现实、追求娱乐、寻求放松的心理诉求。这种诉求的存在,在去抑制性特点的操控下,个体无视对他人可能造成的伤害,热衷于爆隐私,满足窥视欲与好奇心,从中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

由上述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可以大致看出网络恶意传播的心理机制。在实际生活中,恶意传播的传者和接受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也是一种“双赢”的关系,这或许是恶意传播效应巨大的深层次根源。这一观点,符合大众传播理论研究中的“使用与满足理论”(useandgratifications)引。

四、网络编辑的监管责任

通过对网络传播中的个性心理考察后,回到网络传播这一虚拟空间的情景来讨论编辑的监管责任。在采用聚合内容技术传播的信息第二代网站时代,由于传播方式多元化,因而易于传播,不易监管。

这也是一些第二代网站游离于网络文化监管之外的技术原因。应该承认这样的事实:网络传播彻底改变了受众的地位,将传统的传播模式转变为一种开放性、互动性的模式,对于传播双方而言,使用与满足产生了极大的对称;网络传播还改变了传播者对传播工具的利用,既有点对面的传播,又有点对点、多点对多点的传播;网络传播成了传播者个性化表演的舞台。但是,也正是传播过程的这些特性,决定了网络传媒自身的责任性与公信力的降低,产生了恶意传播的现象,传者和接收者身份的模糊,和再传播的情形混杂,编辑的职责还在吗?

通常的说法是,至此,原来的监管(编辑)业已经完全退出,网络上每个者都是话语权的完全拥有者,“他律”已经为“自律”所替代。其实,网络的传播不可或缺的是门户网站提供的平台,这与传统的平面媒体的提供的平台完全是一样的。个体的传播完全是靠公共的话语圈产生传播的效应的。一句话:编辑犹在,监管的责任犹在。因此,网络传播需要呼唤编辑职责的到位;当代传播依然需要传统的职业监管。

与平面媒体一样,网络媒体的监管作为公共信息的守门员,有责任负责网络新闻信息的可信性、客观性。对于传播内容的约束,既有法律的、道德的要求,也有真实性方面的、专业上的、技术上的要求,这些方面,不但需要完善法律体系、道德氛围进行规范,同时还应该提供更多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帮助网络传播者提高其传播内容自身的约束度。

网络恶意传播问题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当然不能仅仅作为一个个人的心理问题来解决,也不可能仅仅(或主要)通过对个性的心理学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批评的声音便提倡“抵制’’、“遏制”、“封杀”之类。但是,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应当因地制宜,允许传播者享有与其约束度相当的传播自由,“一刀切”的方法是行不通的,这便需要有新的编辑智慧来面对。如何阻止恶意传播现象也涉及了多元的因素。因此,在堵绝、遏制、封杀不可能奏效的情况下,应该提倡的是编辑责任的到位,编辑的道德伦理职守的到位。以下,笔者就传播过程中的个体接受心理或道德规范提出几点目前最需要关注的方面:

1.提倡把握道德底线。应该在网络传播中把握最起码的道德底线。网络传播的这个底线就是:对社会整体的普遍公众或某个具体的个体是否有伤害。上位的传播追求的是有益,低端的传播标准是无害。宁可无益无害,也不能无益且有害。这便是最低限度传播的道德底线。既然以传播的名义,恶意的传播行为就应该收敛或是节制,即使是恶意传播可能成为娱乐大众的狂欢。

2.提倡对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网络恶意传播暴露出的问题,是道德规范的缺位。网络传播者的人格水平、道德意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在网络活动中的行为,失控的公众传播在侵犯私人领域时,一旦侵犯者自认为抓住了被侵犯者的某种“把柄”,由于人多势众的“暴民心理”和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完善或适用先例的缺乏,被侵犯者往往处于极端弱势地位。因此对于网络传播者的道德教育、培养其健康人格成为重要的部分。

3.提倡网络的社会责任。上述道德教育还涉及规范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来约束恶意传播的人与事。网络经营的商业竞争中,采取各类极端手段去争取受众是正当的,但是,只能在法律规范的限制之内。网络论坛、新媒体如博客等与传统媒体间似乎墨守着“网络免责”惯例。在网络媒体发展到了今天这样的规模和态势,应该接受网络传播就是媒体传播的事实,网络传播同样应该使用传统新闻的法律法规规范。

4.提倡网络传播的分级管理。对于不同情景下网络传播的内容和行为,要确立唯一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切实际的。在不同的传播情景当中,可以根据传播的影响、范围的不同,提出不同的管理要求。比如,对于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的传播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实名制;对于那些传播范围不大、影响也较小的传播者,可以实行相应的间接的实名制;至于个人沟通,则是可以放开的。

5.提倡网络分众传播。由于大众传播中的受众是一个具有分散性、匿名性、流动性和无组织性的未分化的群体,大众传媒很难满足他们作为组成群体的个体的需求。应该提倡从大众传播向分众传播的转化。分众传播的特点则是信息传递从多点到多点,体现的是承认差异、尊重个体。从大众传播到分众传播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公认的媒体发展的必然趋势。

网络传播原理范文篇2

现实生活中,网络新闻传播交互性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检索、Email、BBS、网络调查等。网络为人们提供了丰富多彩的新闻信息以及一个各取所需、畅所欲言的平台,当有事件发生时,很多人已经习惯了首选上网了解新闻信息。

一、网络新闻传播交互性的概念辨析

网络新闻传播的交互性指的是,新闻的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能够直接互动,也能互换地位,体现出了在一定的条件下,新闻的传播者与接收者对信息的制约地位在理论上是有对等的可能性的。

我们应该辩证的理解这一定义。“直接互动”是指新闻的传播者和接收者之间能够直接地感受到彼此的信息,并能及时地做出相应的反应,双方之间并不需要很复杂的中介;“互换地位”指的是,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新闻的传播者可以成为接收者,而接收者也可以成为传播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传播者和接收者对自身信息的制约地位是对等的。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对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

二、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的重要性

(一)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可以造就更民主的新闻传播环境

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新闻可以更多更容易的交互式传播,这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找到了自己对各新闻事件发表观点和言论的渠道,可以说出了自己内心真正的想法。因为网络新闻传播的交互性,我们才能够与其他人平等的交换信息,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信息,让新闻的传播环境变得更加民主化了。

(二)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解放了信息的接收者

在以往传统的信息传播时期,信息的接收者是十分被动的。尽管理论上他们也有一些反馈信息的策略和渠道,但是花费的成本却让人却步,而且当终于有人给新闻信息的传播者反馈消息时,他们还必须要忍受着消息传播的时差,更令人恼怒的是,新闻的传播者可能会对这些反馈信息置之不理。但是,现在有了能够交互传播新闻信息的网络,接收者们终于有了自己的发言权,可以选择并制约自己想要的信息,这使得他们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得到了空前的解放。

(三)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可以正确的反映出社会舆论

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可以让信息的传播者和接收者的各种观点直接交锋,及时准确地表达出人民群众的心声,反映出社会舆论,避开了单向传播对舆论的变形传播。在新闻单向传播时,接收者的地位是十分被动的,他们的意见根本无法得到真实的报道,从而导致了舆论的总体失衡。

三、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的模式与特征

网络媒体以互联网为基础传播新闻,传输技术比较先进,使得新闻的传播在内容、形式、结构以及效果等方面更便于阅读,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性。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扩大了人们的阅读空间,能为他们提供非常丰富的新闻信息。而且人们的意见或态度可以及时的反馈给新闻传播者,形成一种交互的关系从而使新闻的传播更加立体。通过分析网络新闻传播的交互性,我们可以了解到其特征:(1)开放:传播范围无限扩大,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2)便利:可以随时随地地接受信息并进行在线交流;(3)真伪并存:网络信息有真有假,需要谨慎对待;(4)对等而不平等:虽然说传播者和接收者理论上对等,但为了自身利益,新闻传播者常常把交互通道的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5)潜力无限: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新闻传播的交互性手段会层出不穷,从而让接收者越来越接近新闻事实。

四、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的发展原则

网络无处不在,它是我们的生活方式。各种网络新闻传播的渠道被普遍使用,新闻信息的传播全面进入交互时代。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的确方便了人民大众,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然而理由也随之而来。为了解决这些理由,我们应该遵循以下一些网络新闻交互性传播的应用原则:(1)“现场”原则:利用信息技术展现或再现新闻现场;(2)个性原则:对新闻分类传播,满足人们的个性需要;(3)疏通原则: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让用户畅所欲言;(4)便利原则:为用户提供更多方便;(5)参与原则:多方参与互动,及时整理各类信息;(6)主动原则:抢占信息的主动权;(7)尽职尽责:树立网络媒体的公信力。

还有说明一点,受众是新闻信息接受者,也是整个传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对受众及其在传播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着整个传播活动及传播效果。我国媒体长期以来一直忽视受众,从上世纪80年代起,人们逐渐认识到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受众的中心地位仍未真正确立。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环境为受众中心主义的真正确立及实现提供了某种可能性。与传统媒体信息反馈的累积性、间接性和滞后性不同,网络媒体从多方面加强和改进了传者和受者之间的双向交流,受众能动性有了更具体的表现,除了可以在极大范围内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外,还可以参与信息的传播。选择新闻、参与在线调查、新闻、构建“网络舆论场”等都是网络新闻传播中受众能动性的集中表现。

网络传播原理范文

关键词:网络谣言成因对策

谣言作为一种舆论现象早巳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传播活跃度、社会心态、社会透明度等方面的特征。而当谣言和网络结合起来,网络谣言则具有了更多新的特征,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使谣言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对网络谣言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网络谣言新特点,有效的规避网络谣言的危害,促进社会舆论的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界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学者胡钰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传统的谣言往往采取人际传播的方式,对公众关注或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未经证实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形下,谣言包含着很多虚假,夸大,以讹传讹的因素。而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往往和谣言事件的重要度、事件的不透明(模糊)度以及受众兴趣成正比,和公众理性程度成反比,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传播机制的影响和制约。

在网络环境中,谣言传播有了新的变化。网络谣言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未经证实的阐述和诠释。网络将谣言的传播途径由人际传播、口头传播变为网络信息传播。传播载体的变化,使网络谣言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快捷性,网络快速的传播速度带来了信息的高速流动,同时网络谣言也伴随着网络信息快捷传播。这就导致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快的流动速度,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性,网络覆盖的范围较大,相比传统谣言的小规模传播,网络谣言能够迅速在大范围进行扩散;难控性,传统谣言由于人际传播的速度、范围相对有限,往往容易得到控制,而互联网具有虚拟。自由,匿名等特点,网络谣言也因而难以得到完全控制;互动性,传统谣言也存在社会互动,而网络谣言经常以论坛讨论的方式进行传播,参与的人数更多,互动的程度更强,网络谣言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复杂;“精确性”,谣言因为其“貌似真实”而被广泛的传播,而网络的多媒体特性,更能够图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展现事实,网络谣言往往具有相比传统谣言更为精确、形象的材料来证实其可信度,以利于其传播。比如“农妇被蟒蛇吞吃”的网络谣青配合几张照片,大大增强了其可信度和影响力。

网络谣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多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谣言得以扩散传播。一般而言,网络谣言的传受主体为普通网民,本文以网民为参照主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对网络谣言的主要成因进行总结分析,以图廓清网络谣言的形成原理。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针对网络谣言事件,权威信息存在缺失、滞后或者模糊。

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权威信息又没有及时出现,就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发展空间。网络谣言成为人们获取事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不断扩散变化。而这时,舆论往往存在一定的失控情况。如果对于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受众最需要了解事情真相的关键时期,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或者采取简单封堵的方法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自由使得网络谣言很难被有效封堵。那么在权威信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则易于占据舆论阵地,谣言包括网络谣言肆意泛滥,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2、网络把关人的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有着严格的选择和监控,谣言信息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往往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扩散。而网络作为开放的网状传播系统,传播主体多元,传播路径丰富,往往缺少像传统媒体一样的“把关人”。信息可以相对自由随意的进行流动。这也导致网络谣言等不实信息和虚假信息能够广泛传播。而无中生有的谣言是很难在传统媒体中进行和传播的。

3、传统媒体的信任度降低。

一般而言,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谣言,最好的对策是正面的疏导。尤其是政府通过传统大众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传统媒体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然而,一些传统媒体中往往以“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极大地影响了传统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公信力。当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出现后,传统媒体对谣言进行澄清。一部分受众反而并不信任这种澄清,甚至从反面进行理解,进一步扩大谣言的扩散。

同时,作为网络谣言的参与主体,尽管主动捏造假消息进行谣言传播的网民数量有限,但还是有一定数量的网民参与到网络谣言的传播中去,为网络谣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种行为也是有着一定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网民的辨析能力因为网络谣言中的威胁性内容而受到削弱。

一般而言,网民对于网络信息尤其是谣言信息的辨别能力越强,网络谣言传播的空间就越小。但是一些谣言往往依存于一些突发的重大公共事件,如地震,瘟疫等灾难性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和网民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导致相当一部分网民心理承受能力被削弱,恐慌,焦虑的情绪在网民中进行蔓延,如果加之权威性的信息缺失或者模糊,必然导致网民对网络谣言等“小道消息”的依赖程度增加,对网络谣言的可信度的辨别能力下降。更多的网民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谣言。这些包含威胁性内容的网络谣言从而获得相当数量网民的信任,进而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2、社会负面情绪的宣泄。

网络谣言作为未经证实的信息传播,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一定的社会群体情绪,成为社会环境中各种复杂因素的表征。当前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社会问题,矛盾依然存在,一些社会群体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负面情绪。当网络谣言触发了这些人的负面情绪,引发不满情绪共鸣的时候,这些网民往往处于非理性的宣泄状态。事实真实与否已并不重要,而是通过参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表达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根据信念偏见效应理论,如果一个信息与受众对该问题的认知和态度较为对应的时候,受众倾向于接受这个信息并进一步强化原有态度。比如哈尔滨“宝撞人案”,杭州“富家子飙车”等事件中在网上盛传的“领导亲属”,“权钱交易”等谣言,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中的“仇富”,“仇贪”心态。部分网民通过对这些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宣泄着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

3、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传播。

人作为社会动物,其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动机。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一些网民相对“被动”的接收谣言信息,往往采取半信半疑的态度,没有积极的促进网络谣言的扩散。可是还存在一些网民,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恶意制造网络谣言,或者积极参与到谣言传播中去,借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完全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制造者和参与者,尽管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往往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利己诉求较为多样,但往往都以通过网络谣言传播实现自身的较大获益为特征。比如因为个人恩怨,而对相关人员编造网络谣言,恶意诽谤,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代表性的是2009年的保定“艾滋女”事件,谣言铷造者为了实现报复目的对当事人进行恶意谣言诽谤。同时,还有一些网民为了自我表现欲进行谣言传播。这些网民为了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充当“意见领袖”,制造、传播爆炸性的网络谣言。比如20lO年初的山西地震网络谣言,最早在网络地震谣言的网民就是为了赚取点击率。类似的利己动机造成的网络谣言传播还有很多。

当谣言和网络媒体结合起来形成网络谣言,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强。如果处理不当,容易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的舆论氛网。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

网络谣言传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威的真实信息模糊。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如果在引发谣言的公共事件发生初期,政府等权威机构就能够将事实真相及时,公开,准确的出来,往往能够很好的遏制谣言的蔓延。比如汶川地震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就及时的把地震信息予以公布,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有关谣言的传播。

然而,目前一些政府部门对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尤其是当一些公共危机发生时,信息有所缺失,滞后或者模糊,这都导致谣言的进一步扩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杭州富家子飙车”事件中的“欺实马”等,都体现出一些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失误,这也为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提供了土壤。应该说,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增强社会透明度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所在。

2、加强网络监控管理,完善网络谣言预警与处理机制。

网络空间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网络不应该成为各种虚假信息的天堂。针对网络谣言,各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重视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预警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应,及时处理。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传播法规建设,加强网站管理,发挥网站在网络谣言管理中的作用。完善网络违法违规处理机制,对于恶意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造谣者,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源头上有效的遏制恶意网络谣言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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