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减排建议范例(12篇)
碳减排建议范文1篇1
关键词:中国;城镇化;节能减排;政府;企业;公众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494(2012)05-0106-05
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未来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如何提高城镇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走出一条又好又快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是我们面临的新的重要课题。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必须强调节能减排,走低碳之路。
一、城镇化必须注重节能减排
(一)中国城镇化的特殊性
中国城镇化的背景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从自然条件看,早期崛起的发达国家,其城镇化起步于二百多年前的工业革命时期,工业化进程与城镇化同步。当时,世界的自然资源相当充裕,煤、铁、铜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很少,石油、天然气等众多资源甚至都没有开发利用。生态状况也相当好,基本上没有出现过什么大的环境污染,更未出现严重的温室效应。从发展条件看,西方国家不仅可以开发利用本国资源,而且可以通过控制国际贸易,侵占、掠夺殖民地,开发利用国外资源,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其工业化早期和中期,大量化石能源的消耗,虽然也造成过温室气体大量排放,但往往可以把环境成本外部化。从国际环境看,当时国际上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关于生态、资源、环境的国际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人类生存的唯一家园——地球不受侵害。西方国家当时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可以利用的条件得天独厚。这些有利发展条件今天已经完全不复存在了。
当今,世界已经步入了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知识化时代,这对我国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我们当前面临的国际环境,一是自然资源相对匮乏。长期掠夺式开采,国际上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日益减少。开发利用难度加大,开采成本上升,且需求居高不下,导致国际能源价格高位波动,能源国际供给安全日益成为威胁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二是大气污染,生态破坏严重。与西方工业化、城市化相伴随的是巨量温室气体排放和积累,导致了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发生,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灾难。气候变化直接或潜在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三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相继召开,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国际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它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必须限制和规范人类活动。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各国共识,节能、减排、低碳,成为必然选择。从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出台,再到绘制《巴厘路线图》、召开哥本哈根会议、坎昆会议、德班会议。这样一个大国际背景下,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推动城镇化进程,已不可能像早期西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那样,无限制地排放温室气体,而必须本着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精神,把节约能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政府曾庄严承诺: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中国“言必信,行必果”。
(二)中国城镇化须直面能源压力、环境压力和国际社会压力“三座大山”
1.能源瓶颈压力。
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低。从能源储量看,我国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拥有量比较低,煤炭和水力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1]。由于多年过度开采,能源资源可持续开采量已很有限,开采难度和成本都在不断增加。
能源需求增长快。“十一五”期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从“十五”末的23.6亿吨标准煤,上升到2010年的32亿吨,比国家控制目标整整超出了5亿吨标准煤。2011年,能源消费总量进一步上升到34.8亿吨标准煤,成为自2004年以来我国能源消费量增长最多的一年[2]。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问题如果不能引起人们高度重视,“十二五”期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和后危机时期国际贸易好转,能源消费和碳排放量都会有快速增长之势。
能源对外依存度高。由于人均能源储量先天不足和需求量持续增长,相当一部分能源不得不依靠进口解决。1995年我国已成为石油净进口国,2010年石油对外依存度高达55%。这一年,我国原油进口量占全球石油贸易总量的12.5%,仅次于欧洲和美国,中国的成品油进口则占贸易总量7.9%。据预测,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原油进口量还将以每年5%的速度递增。2010年,我国成为了原煤净进口国。当前利用国际能源资源的环境十分复杂,一些主要产油国战乱不断,不确定因素增多。中国尚未加入国际能源署,对国际能源价格的影响十分有限。特别是近些年,国际原油价格如“过山车”,对国际能源高度依存将加大我国的能源风险。
中国推进城镇化将直面能源压力,能源的供求紧张状况已成为制约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长期以来,中国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大大高于日本和欧盟;目前,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只相当于美国的1/3,但能源消耗量却与美国相当[3]。缓解这一突出矛盾,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转变,推进城镇化必须强调节能减排。
2.生存环境压力。
推进城镇化面临的另一大突出问题是生态环境脆弱,碳排放空间有限。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化石能源消费急剧增加,导致温室气体大量排放,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发生。2007年淮河流域特大洪水;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2009年大范围春旱;2010年江南华南连续14轮强降雨,新疆北部发生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严重的雪灾;2011年全国平均降雨量为60年来最少,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4.3亿人次受灾,死亡1126人,其中因气象灾害死亡1049人。极端气象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粮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环境是重要的发展资源,生态效益是长远的经济利益,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就是保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国推进城镇化强调节能减排,走低碳之路,不仅考虑的是能源安全和碳排放空间,更是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需要,环境和生态保护之需要。
3.国际社会压力。
国际应对气候变化会议关于碳减排的谈判中,中国已处于风口浪尖。世界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国美国、加拿大先后退出《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的“母亲国”日本声称“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日本都绝对不会在《京都议定书》的第二阶段承诺任何减排目标,再也不会在议定书框架下安排其减排目标”。在他们为逃避责任的行为作出解释时,不约而同地将中国碳排放作为理由。中国为何在这一问题上被“特别关照”?究其原因,一是中国经济总量大,国内生产总值于2010年首次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二是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大,2007年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排放国;2009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超过美国近三成。有专家测算,到2022年,即使我国GDP增速控制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7%,单位GDP碳排放指标实现哥本哈根会议中承诺的减少40%至45%的目标,我国的碳排放总量依然将增加90%,中国的碳排放量届时将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35%[4]。三是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超过全球平均水平。
在此背景下,一些西方国家千方百计设法将中国从发展中国家中分离出来,要求我们承担更多本应由他们承担的义务,试图使我们纳入“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监控范围。他们还将碳排放与国际贸易挂钩,实行贸易壁垒,准备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2011年底,欧盟单方面宣布,2012年1月1日起征收航空“碳关税”。我国将面临严峻的碳规则挑战、碳交易挑战、碳金融挑战,国际气候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不得不承受来自各个方面的巨大压力。
(三)中国城镇化加剧了节能减排形势的严峻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2%发展到2010年的47.5%,城镇化率平均每年上升1个百分点。2011年,城镇化率骤然提高到51.3%,一年时间几乎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到2015年的预期目标(51.5%),“五步走并为一步跑”,必将进一步加大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难度。
1.城镇化、人居条件改变意味着大量“碳存量”积累。
按目前状况,每年有1000多万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工作居住,这就要求城镇为如此庞大的新增人口提供相应的住宅、医疗、交通等,要求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建筑、交通等方面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等方面建设快速增加,必将会消耗大量水泥、钢铁、煤炭。如此巨量的建筑材料,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且肯于向中国提供,我们只能立足于国内生产。近些年,我国钢铁、水泥产量已占全球的50%左右。而这些建材都是高耗能产品,即使技术进步有可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它们的生产、消费和使用,也必将排放大量二氧化碳。根据2001至2010年经验数据,我国每建筑1平方米的房屋,需要消耗土地0.8平方米,投入能源0.2吨标准煤,排放二氧化碳0.6吨[5]。城镇化、人居条件的改善,意味着能源消费大量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也将随之保持高增长态势。
2.生活方式、消费结构调整意味着大量“碳通量”形成。
从生活方式看,农村居民做饭、取暖,使用的往往是沼气、柴草、秸秆等生物质能源;进入城市后,他们已不具备拥有并使用这些能源的条件,也不愿意再使用这些能源,取而代之的是煤炭、天然气,特别是便捷的电力。从消费水平看,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人口的消费。逐渐富裕起来、有了更多现金收入的新市民们,购买力大幅提高,消费结构也随之升级,他们倾向于购买更多家用电器,这意味着会有更多能源消费。从出行方式看,农民田间劳作,几乎不需要使用商品能源的交通工具;进入城镇后,伴随着城镇扩张和快节奏的城市生活,出行一般需要借助现代交通工具。现代交通工具,尤其是汽车,会消耗大量宝贵的石油资源,带来大量碳排放。据有关资料,汽车平均每燃烧1升汽油,要释放出2.2千克二氧化碳。截至2011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亿辆大关。我国交通运输石油消耗量占全国石油消耗量的48%,而我国55%的石油已经依靠进口,相当于全部进口的石油几乎都用于了交通运输[6]。城市人口骤增,生活方式、消费结构调整,必然导致能源消费量大幅提升和大量“碳通量”形成。
3.市郊森林、农业用地转为城镇用地,意味着由“碳汇”向“碳源”转变。
土地利用变化是目前大气中碳含量增加的第二大来源,其作用仅次于化石燃料的燃烧,约占人类活动总排放量的20%。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是我国目前城镇化中的突出问题。例如,2011年全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58.8万公顷,比上年增长37.2%,其中工矿仓储用地19.3万公顷,增长26.2%;房地产用地16.7万公顷,增长9.2%;基础设施等其他用地22.8万公顷,增长86.1%[2]。这一年的用地情况很具代表性,不仅建设用地增速快,基础设施用地增速更是一马当先。研究表明,土地利用的碳排放中,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居首位,是其它用地类型碳排放强度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7]。这种土地用途的转变,特别是大量耕地的非农化使用,不仅导致了碳排放量急剧增加,甚至会导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危及粮食安全。
二、中国城镇化进程中低碳转型的路径选择
(一)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完善顶层设计
对外提升国家影响力、维护和发展国家权益,对内发展社会生产,满足人民需要,引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一国政府的基本职责。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已引发国家间激烈博弈,低碳发展所保护的大气环境具有公共品性质,微观主体节能减排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这决定了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努力由传统高碳发展模式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必须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的主导作用,不断完善顶层设计。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先后出台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等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开展了“五省八市”低碳试点。总体而言,这些文件为我国低碳发展搭建起了政策、法律依据。但其中一些条款虚化、宣讲化程度依然较高,低碳认证、低碳采购、低碳税收、低碳信贷、低碳价格等相关配套措施亟待进一步细化、实化。即要通过对节能减排产品实行低碳认证,扩大政府低碳采购,并对节能减排项目、产品、技术、设备予以适度的财政补贴,对节能减排效果较好的企业增加信贷,予以利率优惠,优先保证低碳型企业的融资空间,鼓励企业生产低碳产品,助推社会低碳消费;而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降低贷款额度、实施惩罚利率,并提高他们的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通过相关信息引导投资行为,将高能耗、高排放企业逐步淡出证券市场、产品市场;通过税基和税率的变化,以及能源消费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等方式,鼓励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引导公众实行低碳消费。
(二)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低碳城镇化道路
城镇化是工业化的产物,包括速度与质量两方面。过去30多年,中国城镇化速度和规模空前,解决了“快”的问题,但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城镇化推进速度比“十一五”规划有所降低,目的是要协调城镇化的速度与质量,强调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匹配,要解决“好”的问题。走中国特色低碳城镇化道路,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制定科学的城镇化发展规划。要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改变以往偏重发展大城市的倾向,把战略重点放到中小城市上来,在资金配置、行政许可、土地占用、吸引外资、进出口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更多考虑中小城市和城镇发展需要,将国家公共资源配置向中小城市和城镇倾斜;要提高城镇人口承载能力,走紧凑型城镇化道路;合理设计城镇建成区的人口密度和分布,抑制城镇人口密度递减趋势和人口分布不合理现象,以提高城镇空间的高效利用,减少交通、办公、生活等领域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要调整城市能源使用结构,减少高排放、高污染的能源使用,尽量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要积极实行“公交优先”战略,发展轨道交通,减少汽车尾气排放;要优化城市结构,不断完善居民小区的各项功能,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要按照节能减排要求,推进大中小城市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三)提升地方政府低碳执行力
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低碳发展战略的执行者,但受财政分权制度的影响,为了保障地方财政供给,地方政府具有规避因实行节能减排而提高成本、降低发展速度的意愿。“十一五”收官之年一些地方“拉闸限电”、“停暖减排”的行为反映了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低碳发展战略上的偏差。因此,中央政府一方面应以明确的、具体的、量化的节能减排指标加强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低碳发展政绩考核,增强中央政府低碳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约束力;同时应尽快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低碳转型领域的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碳排放指标流通交易机制,增强地方政府低碳发展的执行力。
(四)企业应正视低碳转型,实现低碳生产
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主要目标。由于大气环境具有公共品性质,节能减排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同时环境产权不清晰,排放信息具有不对称性,这使得企业对低碳转型与企业自身的意义认识不清,成为了低碳转型的“瓶颈”。
从当前看,节能减排对企业而言意味着社会责任与形象。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提出九点“全球协议”,号召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消费者、社区等)所关注的社会问题。“全球协议”中包括“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和“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等重要内容。当前阶段,我国还处于比较宽松的企业自愿减排时期,主动节能减排的企业意味着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与之同时,国家低碳发展战略对企业而言还意味着广阔商机与丰厚的利润空间。根据国务院2012年6月16日印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节能环保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将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5年,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将由目前的10%左右提高到30%以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将年均增速保持在30%,节能服务总产值可望突破3000亿元,环境服务总产值将达5000亿元,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节能环保产业蓬勃发展态势为中国企业在震荡的全球经济中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从中长期看,节能减排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市场准入或一票否决。2005年1月1日,具有强制性的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已正式启动。目前,碳配额总量正在逐步减少,覆盖的行业正在不断扩大。同时,一些更为严苛的能耗、排放指标被提出。比如,欧盟规定,2015年后,汽车排放的碳标准是每公里不能超过95克,如果超过这个标准产品就不能进入市场,要被淘汰。这便是通过技术指标对高碳产品的一票否决,进而将高碳企业边缘化。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高碳企业就可能会像现在的高污染企业一样,不能上市,甚至被强制关停。
企业作为微观生产主体,应立足当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加强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淘汰落后流程、工艺,实现技术进步与效率提高;着眼长远,根据“3R”原则大力开发替代技术、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再循环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及利用技术、碳捕获、碳封存技术等相关技术,以更大限度提高资源及能源利用率。另一方面,企业是社会消费品的最主要提供者,在城镇化进程中应为消费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发挥“桥梁”作用,即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物美价廉的节能环保产品,助推全社会向低碳转型。
(五)提升公众参与度,践行低碳生活
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又是再生产需求的起点。低碳消费是对低碳生产的肯定与支持。城镇化进程也是更新价值观念、选择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过程。应特别关注因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不同而对国家低碳发展战略的影响。因此,需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媒体、非政府组织、学校等途径,破除“低碳很重要,但是离我的生活很远”、“低碳会给生活带来不便”、“低碳生活等于低质量生活”等误区,倡导居民杜绝奢侈浪费、炫耀性消费、一次性消费等高碳生活陋习,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生活。践行低碳生活要从我做起,从衣、食、住、行做起。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引导和鼓励市民采购绿色商品,乘坐公共交通,采用节能环保的家庭照明方式,科学合理使用家用电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低碳社区建设,奖励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个人,培养市民低碳意识,践行低碳理念,以每个家庭、街道、社区的节能减排实践助推低碳社会建设,共建共享低碳城市。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能源状况与对策[EB/OL].(2007-12-26)[2012-06-05]http:///zwgk/2007-12/26/content_84415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N].人民日报,2012-02-23(10).
[3]文件起草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C].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42.
[4]张树伟.几组数字折射出的能源发展要义[N].中国能源报,2011-04-04(6).
[5]谈媛.全国政协委员“数说”新能源重要性[N].中国气象报,2012-03-14(3).
碳减排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立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135-02
欧盟是目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领跑者,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在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影响下,依然达到1480亿美元的规模,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反思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功之处,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
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根据该公约和议定书的要求,欧盟陆续颁布了多部指令、规定和决议,不断修改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一)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
该指令奠定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基础,在欧盟体系内建立了一个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的框架,主要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申请(包括申请的内容)、颁发许可证的条件(能够监测和报告排放)、许可证的内容、配额的转让、放弃和取消、主管机构的设置、注册、中央管理机构、成员国的报告、和其他温室气体交易机制的衔接、委员会的评估和未来发展、该指令在成员国的实施等内容。
(二)2004年修正指令
该指令根据《京都议定书》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灵活履行的三种机制,对200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进行了修正。主要规定了项目行为、排放削减单位(ERU)、核定减排量(CER)等术语的定义;根据欧盟计划实施的项目行为获得的核证减排量和排放削减单位的使用;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裁定;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充分利用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而支持其能力建设行为。
(三)2008年把航空行为纳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把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计划。主要规定了商业性空运、航空器经营者、主管当事国、可归因的航空排放、历史性航空排放等术语的定义。列举了航空业排放配额的分配和,航空业碳排放配额总量,以及通过拍卖分配航空业碳排放配额的方法;对航空业碳排放配额实施的监测和报告计划。对航空业碳排放的核查。成员国必须确保航空业经营者提交的报告能够按照制定的准则核实,并告知主管机构。如果该报告没有以法定的方式核查,则该经营者不能在本年度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等。
(四)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
该指令主要是提高削减水平,作为必要的避免危险的气候变化的措施。指令制定了更严格的评估条款和削减承诺。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新进者的定义。设施经营者要告知主管机构任何设施或其功能的计划变化,或者任何分支机构或其功能的重大减少,可要求更新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从2013年起,成员国将拍卖所有没有被免费分配的配额。支持能源密集型企业防止碳泄漏的措施等。
除了上述指令以外,欧盟还不断制定和修改直接适用于每个成员国的关于碳排放交易的规定和只强调碳交易实施某个方面具体的决议,如2006年的“关于避免温室气体削减量双重计量的决议”,2007年的“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的指南的决议”,2009年6月的“关于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行为的详细解释的决议”等,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规范健全、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中国也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但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显滞后。
(一)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中国目前关于碳交易的立法极其匮乏,仅有的立法是2011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参与主体、管理方式等内容。国家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减排项目管理、项目减排量管理、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证管理等四项主要内容,确立了备案制度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等(CCER)。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指南》主要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审定与核证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审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审定准备、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审定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审定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主要步骤包括合同签订、核证准备、监测报告公示、文件评审、现场访问、核证报告的编写及内部评审、核证报告的交付等七个步骤。
中国的碳交易立法层次低,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属于部门规章,缺乏全国统一适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备案方式,政府主管重点在审定与核证管理,忽视了交易规则、交易条件、交易效果等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内容。
(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当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减排,所交易的减排量基于具体项目。缺乏法律强制性的自愿减排,使得企业缺乏积极性去实施碳排放交易,进而无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终没有明确碳交易主体如何获取合法的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实践中往往根据政策和政府计划完成碳排放权的无偿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关管理机构依据交易主体的历史数据来对其进行碳排放权配额的无偿分配,历史数据通常包括交易主体过去的能源投入、能源产出及废气的排放量,这种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体间的“歧视性分配”现象和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无偿初始配额而向碳排放权的分配者进行贿赂等“寻租”行为[1]。
(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监督不到位
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业,仅仅依靠政府主导远远不够,但中国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显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社会监管,社会团体参与不足,这是造成中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滞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中国仅有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做出规制,虽然在第8条规定,“在每个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国家主管部门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和提供国家登记薄查询,引导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的相关各方,对具有公信力的自愿减排量进行交易。”但该条规定显然不是从公众参与的角度进行信息公开,而是为了完成交易。
三、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中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
欧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欧盟在2003年制定并颁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该指令是欧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立法,此后,根据碳排放交易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欧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规定和决议。如2009年12月的“确定有碳泄漏重大风险的企业名单的决议”,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录一列举的航空企业名单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个航空经营者的指定主管国家名单的规定”,2010年11月的“关于温室气体削减配额拍卖的时间、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等。中国应该尽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国统一示范立法,该立法应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内容,并形成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法体系。
(二)总结经验,制定和修改详细的实施细则
欧盟碳交易立法非常严谨,注重法律的连续性和配套实施,注重法律术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确该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经济可行的的方式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并进一步明确该指令无偏见地适用于1996年第61号指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该指令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准确界定。如所谓“配额”是指在指定期间排放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而该当量只有在为满足本指令的要求时才是有效的,并且该当量根据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谓“设施”是指一个静止的技术设备,附录一所列出的行为和其他直接相关的行为与该设备有直接的联系,而该行为会对排放和污染产生影响。
中国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规制,比如对碳排放交易的审核,规定“核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证”,但对于获得核证的条件并没有详细地规定,仅仅只规定一些原则性的条件。如对“核证机构应通过现场访问来确认项目活动所有的物理设施是否按照备案的项目设计文件安装,项目业主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项目”。但如何进行现场访问却没有规定。应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实体性规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出台实施细则,细化技术性规范。
(三)强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欧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确立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内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条规定:“有关的决议信息应该公开,包括与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有关的,以及与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报告有关的。”2004年修正指令进一步规定了该条规定。2009年《提高和扩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指令》第15a条则规定:“成员国和欧委会应确保所有的决议和报告,包括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分配,以及对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查,能够立即无歧视地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披露。”
中国要建立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就必须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参与主体都积极、主动地对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披露和报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规定的减排量,是否达成自愿减排的目标,不能只靠政府和企业决定,还需要社会监管和公众参与。中国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公众有权获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赋予公众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以监督企业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对没有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可以诉诸法律或者诉求行政监管。
参考文献:
碳减排建议范文篇3
关键词:循环经济碳贸易环境保护
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京都议定书》机制短期内在给我国清洁能源产业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在传输利用大气资源有偿性的市场信号。从长期看,协议有关规定不是解决温室气体的万能方案,不能约束个别国家推出协议,甚至为部分工业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非合理碳贸易提供不正当激励,我国应着眼长远和自身环保约束,更加注重环保技改和资金投入,加快发展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国际碳排放贸易与各国利益分配
《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以联合实施(JI)、排放量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为核心的“京都灵活机制”,同时拟订了“土地利用变化、造林和改善农田管理”等措施增加吸收二氧化碳量来抵消本国碳排放指标的协议框架。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义务,技术能力差、经济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暂时没有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且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实施进程见表1。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联合实施(JI)、碳排放贸易(ET)和清洁开发机制(CDM)三种域外减排机制引起国际社会积极关注。域外减排机制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的抵销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减少排放量。碳排放贸易无疑是《京都议定书》机制的核心,域外减排机制规定了成员国一种独特的市场交易―碳贸易。2005年2月协定生效后,二氧化碳排放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在缔约国之间进行自由买卖。碳贸易的实质就是向人类生存的环境补充氧气,以对抗全球工业和其他产业从大气中获得氧气、产生一氧化碳的消耗过程。市场交易中如果一国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
目前发展中国家并未承担减排义务,对这些国家企业,通过减排额交易,结合CDM项目,能够获得发达国家提供的技术、资金和投资,进而发展本国环保技术。CDM项目合作行业范围广泛,涉及到电力、燃料、林业等各种可以提高能源效率或者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目前我国减排技术比较落后,劳动力也相对便宜,已经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实现减排计划的目标国家。《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内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长远发展不确定性因素及压力会逐步加大。《京都议定书》表面上是环境问题,实质是经济、能源、政治问题,是环境与经济增长方式及能源增长效率的综合问题。发达国家通过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未来数年,产业大规模转移带来的负面效应将制约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目标。
自由贸易体制的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相关性分析
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不同环境标准意味着环境要素的禀赋程度不同。H-O理论分析根据各国要素禀赋不同,一国应出口本国富裕要素生产的产品,进口本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受环境因素制约,将环境作为其中重要生产要素,同时认为环境监管不严、环境保护宽松的国家为环境要素富裕的国家;环境监管严格、环境保护高的国家为环境要素稀缺的国家。要素禀赋引入两种要素:环境和劳动力或技术。假定符合H-O理论前提,生产两种商品:密集使用环境要素的高污染产品;密集使用劳动力或技术的低污染产品。
环境要素禀赋的不同,影响了两国产品竞争力。甲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富裕,获得比较优势,将扩大高污染产品的出口;乙国的高污染产品由于环境要素稀缺,处于比较劣势,将减少高污染产品的出口。显然,不考虑环境成本因素,依赖环境要素禀赋比较优势的产业结构对于碳贸易活动本身就是不利的。实际生活中碳贸易必须考虑环境标准与成本,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影响尤其重要。
环境保护措施对贸易影响分析
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措施对各国贸易的影响,对小国而言,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生产要素从高污染产品转向低污染产品,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对于具有比较优势能够进入国际市场的低污染产品,不仅有利于小国贸易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利于国内环境质量的改善。
对于大国,由于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高污染产品生产下降,低污染产品的生产上升将导致国际高污染产品价格上升,低污染产品价格下降。大国作为世界市场价格的主导力量,其低污染产品的较低价格竞争力将引导世界范围实施环境监管及保护,对于碳贸易具有良性作用。当然,如考虑各国消费者对污染产品的不同偏好时,发现环境良好也会通过改变各国贸易产品比较优势进而引导该国贸易产品结构。
分析表明:环境成本作为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通过环境标准差异来实现影响资源禀赋、技术、资本、基础设施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比较优势,环境因素通过影响成本而对碳贸易产生影响,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是有效的。
环保制约对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启示
理论上在经济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密切相关制度安排下,一个经济体的减排会对其它减排或没有减排的经济体产生福利影响。当边际减排成本较高国家从边际减排成本较低国家购买排放份额时,清洁发展机制(CDM)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减排成本。国际碳排放贸易能降低减排成本,与“地点灵活性”密切相关。“地点灵活性”在很多区域产生作用,在允许全球排放贸易时,所有国家都争取设定有利排放上限并作为排放份额的买方或卖方参与国际市场。
我国排放技术基点低,在我国完成减排成本也比较低。我国参与碳排放市场似乎是合适的,对自身环境建设也有利。但我国参与碳排放贸易仍须慎重,如果过多介入交易市场,接受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可能在未来谈判中被发达国家制擎,要求我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
《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下一轮减排谈判已经开始,我国在此轮谈判中利益问题将受众多因素制约。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为我国赢得10多年较好发展时间。研究结果担忧后京都时代,即第三个承诺期到来时,鉴于我国碳贸易不加约束造成国际产业转移带来温室气体排放数量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我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将与日俱增。利用《京都议定书》1-2承诺期对发展中国家无减排义务的有利安排,我国应慎重参与国际碳贸易,在合理有效利用碳贸易带来技术与资金转移前提下,重点加快后期谈判中碳贸易与本国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的建设。
循环经济条件下我国碳排放贸易与环境保护协调策略
合理处置市场机制与政府作为的双效作用
《京都议定书》建立在市场规则的“灵活机制”值得我国在参与碳贸易过程的注意,政府应当在碳贸易与产业转移中有所作为,防止陷入市场机制过分侧重短期利益而陷入长期环保压力的困境。《京都议定书》最重要的结构性创新是建立了多种以市场配置为主导的新机制。利用市场力量来决定如何及在何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即允许发达国家间通过贸易排放额度来实现减排目标,以保证最经济的减排选择;清洁发展机制(CDM)则从市场作用鼓励发达国家排放者通过诸如投资于清洁能源项目等方式来参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允许国家之间转让或联合最初规定的排放限额数量(欧盟通过排放额度联合使用,形成单一跨国排放目标),从而调整在《京都议定书》中的目标。
构筑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
从全球利益角度《京都议定书》符合全人类整体发展需要,中国的国际责任和自身利益都要求尽快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和政策环境。经济与环境问题的协调,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变革。改革开放20多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增长格局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路径相似,都是以资源消耗为动力、以严重污染为特征、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循环经济与可持续理念证明此类模式有悖经济规律,我们需要一个可持续的、兼顾人类全体利益的和谐发展,而非满足一国利益的、摧毁环境为代价的、自杀式的发展。
协调社会价格体系与生产成本的约束机制
建立循环经济面临诸多制约,主要是价格障碍和成本障碍。循环型生产环节效益来源,一是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二是节约废弃和排污成本。目前普遍存在原材料价格障碍和循环过程成本障碍,使循环经济效益难以体现。因此,要加快构筑社会价格体系,政府通过有效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来引导国际技术与资金进入循环经济产业,从而初步解决影响循环经济的价格障碍。同时环保管理部门通过提高排污标准和制定消费环节废弃物收费标准,以环境监管约束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废弃成本与排污成本,初步解决循环型生产环节的成本障碍。
有效处理国际产业转移与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关系
清洁发展机制(CDM)在引导技术与资金大规模流向发展中国家有巨大潜力,短期内我国参与国际碳贸易仍有一定实践意义。但发达国家把碳密集产品和高能耗项目向我国转移过程中,对我国提出巨大挑战。我国能源贫乏且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和设备落后,能源利用效率不高。按照循环经济我国当前重点是调整能源结构,从“两高一低”(高投入、高排放、低产出)向“两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产出)转型。循环经济要求最大限度地将废弃物转化为商品,降低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相应就减少污染治理投入和环境监管成本,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处理碳贸易与调整能源结构的关系,必须把握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前提。
参考文献:
碳减排建议范文
1997年,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签署《京都议定书》,承诺于2008年――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实现平均减排5.2%,以欧盟为主的经济体率先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近年来,全球碳市场交易量持续增长,至2013年实现交易总量104.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总额约549.8亿美元。《京都议定书》中虽未对发展中国家做硬性要求,但我国一直积极参加国际节能减排,200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提出“至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要较2005年水平降低40%―60%”的减排目标。
为实现减排目标,我国各行业的高耗能企业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碳排放权交易中,在履约过程中,我国目前主要以清洁能源机制(CDM)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注册项目数量逐年增长,减排规模不断扩大,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统计,截止2012年4月16日,我国共成功注册CDM项目1912个,占注册总数的47.7%,至此我国已成为全球CDM市场的最大供给方。近年来,除了参与CDM项目,我国逐步在北京、上海、福建、广东等发达经济地区及重要省份建立起能源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广度与深度的不断扩张,企业的碳会计核算问题也日益备受关注,如何公允准确地反映碳资产价值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的损益,客观披露企业碳交易的风险与价值是当前碳会计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碳会计实务
碳会计目标及职能是向信息使用者披露与碳交易相关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反映企业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等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便于其做出有效经济决策,是对传统会计不能反映的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充和完善。
碳会计的基本假设为可持续性,并需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多种核算方法;但由于碳排放交易目前仍处于初探时期,其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碳会计的及计量尚需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碳会计要素的确认,主要有碳资产、碳负债、碳权益、碳收入、碳成本以及碳利润。碳资产确认包括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如碳项目工程建设、低碳专利技术等;碳负债包括为碳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借款等;碳权益包括企业的碳资本以及损益转入等;碳收入包括碳交易活动中获得的交易所得及政府奖励等;碳成本包括碳交易活动中的费用、折旧等;碳利润包括碳收入扣除碳成本及税金后的碳交易活动收益。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会计核算中,根据碳排放权获取方式的不同应采用不同的确认与计量:购买所得,应以购价按历史成本计价,确认为无形资产;政府免费发放所得,则应以公允价值计价为无形资产,另一方同时做递延收入。同时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后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差额记入损益。
碳会计披露,目前碳会计并没有纳入企业的财务报告体系内,需要独立编制碳会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碳排放量、碳交易量、实现减排量、碳交易损益情况等,披露与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收益与或有负债等不确定事项,同时对无法以货币计量的碳会计信息,如企业是否通过减排及碳交易实现对政府的承诺等情况可以附注形式进行说明。
三、我国碳会计发展现状及建议
我国作为主要的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一直积极践行《京都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实现节能减排指标,但同欧美等国家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相比,我们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碳排量与减排当量的核准、碳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碳效益的报告披露等问题的相关法规制度与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还不完善,使得碳会计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标准和依据,而缺乏法规的强制要求,企业在碳会计核算与披露上往往存在自主选择性,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我国碳会计研究也处于初期,对碳会计理论缺乏统一的认识,实证研究更是难以开展,此方面的研究者与专业人才也极度缺乏,因此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碳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推进碳会计规范准则
制度与标准是发展碳会计理论与实务的根基,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将使得碳会计实践无所适从,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碳会计研究成果,在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符合我国碳交易及碳会计发展现状的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明确规范碳会计的目标假设、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制度设计和信息披露方式等,使碳会计有法可依、有则可循。在实践中规范企业对碳会计信息的披露,督促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碳会计信息。
2.完善碳交易体系建设,建立碳计量核算账户
碳会计确认与计量是建立在完善的碳交易数据统计与核算基础上的,近年来,我国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碳减排,这涉及各种碳减排量的核算,如植树造林的碳汇核算、CDM项目的碳减排当量核准、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抵减量等,因此建立统一的核算标准与核算账户,记录、核算并反映碳减排相关数据,从而为会计计量提供公允的数据基础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应在会计处理的前期数据统计方面加强体系建设,将碳金融与碳会计有机结合,合理发展碳减排市场,推进我国碳经济发展。
碳减排建议范文篇5
[关键词]物流低碳化;国外经验;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5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5-0011-04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出现,减少碳排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物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将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物流业的碳排放所占碳排放总量比例巨大,达到18.9%。2008年《美国科学院学报》刊登的研究报告表明,自1998年至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全球增加了13%,其中交通工具的碳排放总量增长率为25%。我国物流行业的碳排放情况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物流业本身就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大户,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个比例可能会更高,其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物流业的低碳化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2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世界性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和一系列国际环境会议的召开,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物流业是低碳经济的重要部分,我国为促进物流低碳化发展已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但仍然有一些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低碳物流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发展低碳经济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优良的设备、优秀的人才等,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为了避免私人成本社会化,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已采取了一些促进低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如:2011年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有122个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共2.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拉动投资达到80.6亿元;2011年财政部和商务部第28号公告,公布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就目前低碳物流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现已实行的相关政策不能在大范围内有效地激励企业采取低碳行为,这表明其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
物流业在低碳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追求物流业的低碳化,首先要测算出企业现在的碳排放情况。现在比较权威的核算体系是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国虽已引入该体系,但没有落实到包括物流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以及各个企业,导致目前多数企业对于自己的减排目标和减排量仍不明确。
2.2低碳意识比较缺乏,要实现从社会到物流企业的低碳化尚需努力从社会角度来看,“低碳”概念产生之后,全球各国开始了探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进的道路,低碳的影响力已经开始渗透进社会的工业、农业、经济、居民生活等方方面面,“低碳生活”“低碳产品”等概念层出不穷;然而,公民对低碳这一概念的真正的、正确的了解却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问卷星网站对有关低碳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大多数民众对低碳、低碳生活等概念只是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低碳意识在民众中的普及程度还很低,因而低碳政策执行力不高。
对物流企业来说,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全球“低碳革命”的兴起,物流作为高端服务业,也必须走低碳化发展的道路。然而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粗放、专业化水平低的状态,而这种粗放、低效率的物流运作模式造成了能耗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低碳物流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仍较短,很多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私有企业的负责人,还没有意识到物流行业低碳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也就不会有目的地向低碳化物流发展。
2.3低碳技术发展与应用与先进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在信息、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相比国外或许有一定的差距,但这并不是物流低碳化的主要“瓶颈”,相对于技术的开发水平,我国企业对技术的应用水平更是低碳物流发展的一个明显短板。因此,技术发展与应用的重点在于如何推动低碳物流技术的运用,政府的科学规划在其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规划物流业的发展和监督物流活动的实施。物流活动需跨越不同的行业和地区,而管理却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如交通运输、铁道、民航、邮政、商务等;特别是我国空运、铁路、公路等专业化物流系统分割运营,使得物流低碳化技术很难普及。同时我们注意到,运输过程的碳排放量巨大,行业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8.9%。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单位能耗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节能减排潜力巨大。虽然我国的清洁能源技术尚不成熟,但是与推进清洁能源在物流行业中的应用相比,低碳物流技术应用才是限制低碳运输发展的关键问题。
2.4低碳物流人才比较缺乏,亟须加大培养力度
我国很多高校都有物流管理或者物流工程专业,但很少开设低碳物流或者低碳经济方面的课程;高校和研究机构对低碳物流的研究缺乏实践经验,企业的研究人员对理论的整体理解不够深入。我国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并没有完整的一套政策体系,无法为低碳物流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3国外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经验
英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物流低碳化的研究起步较早、发展水平较高、政策措施比较完善,通过对其发展经验的整理分析,将为我国的低碳物流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3.1英国
英国在物流低碳化方面起步最早,其“碳预算”体系和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在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发展中卓有成效。
2007年3月,英国通过《气候变化法》,主要内容包括:碳财政预算提供目标管理,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为英国能在2050年达到温室气体减排量60%的法定目标出谋划策,在排放交易方面赋予政府更大权力等。2009年4月,英国通过立法成为全球首个实施“碳预算”的国家,也成为首个把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纳入法律框架的国家。“碳预算”体系要求从2008年开始,以5年作为一个减排周期。
英国通过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达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其中碳基金被认为是最富有成效的经济政策手段:英国鼓励企业与政府签署资源气候变化协议,对签订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目标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目前,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全体企业公共部门和居民为主体的互动体系。
3.2欧盟
欧盟在低碳意识普及方面为全世界做出了表率,各国政府为推广低碳技术、培养低碳人才开发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欧盟气候变化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欧盟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施《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各项减排目标。计划整合了欧盟正在实施的各类减排活动,除欧盟委员会牵头外,还发动了行业部门、非政府组织、各国专家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
2007年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明确提出鼓励推广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欧盟未来能源可持续利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欧盟各国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强调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随后进行市场开拓,以此来推动产业化进程。
2009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表的《2009年度欧洲就业报告》指出,欧盟国家一个新的阶层“绿领”即将产生,他们将从事环保材料生产、碳足迹测量、环保评估等工作。为此,从现在起,欧盟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就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加强“绿领”行业的宣传和技能培训,以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
3.3美国
美国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可以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是其核心。
2009年2月,奥巴马正式签署了以发展新能源为核心的“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未来10年美国政府将投资1500亿美元建立“清洁能源研发基金”,为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和其他清洁可替代能源的企业提供250亿~450亿美元的税收抵免。
在通过政府牵头、财政补贴等方法加强低碳技术产业化的同时,美国力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各个行业的节能减排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和指标控制。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与交易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排放总量控制。对约占温室气体排放量85%的排放源设置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逐年下降的总量限额。②配额发放。排放源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须持有相应数量的排放配额,并可以交易、储存和借贷。最初几年对排放配额中的80%进行免费发放,之后随着总配额的减少,免费发放配额也将逐年减少。③治理结构。除美联邦环保署和国务院外,还授权美农业部、美能源管理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监管。
3.4日本
日本在新能源推广方面同样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同时,日本采取了许多财政货币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
2006年,经济产业省编制了《新国家能源战略》,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2008年5月19日,日本内阁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公布了《低碳技术计划》,设计出一套低碳技术战略图:一是今后5年将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投入300亿美元,开发气温变化监测与影响评估技术等;二是在强调政府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同时,鼓励私有资本的投入;三是建立官、产、学密切合作的国家研发体系,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效率。2009年,日本政府推出的经济刺激方案延伸和细化了2006年提出的《新国家能源战略》,如发展环保车等。
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DBJ)、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公司,对进行节能投资的企业给予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企业改造现有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资源再生利用的技术开发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利率优惠。
4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通过参考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针对我国现状,笔者从制度建设、低碳意识培养、低碳物流技术发展应用以及低碳物流人才培育四个方面提出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建议。
4.1制度建设
(1)税收政策。要限制各物流企业的碳排放量,首先必须制定碳排放标准,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检测和评估体系,即“碳预算”体系,以确定我国物流业减少碳排放的潜能。引入“碳预算”措施,要求各大物流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碳预算,制定出各自的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详细列出减排项目;政府将对这些项目进行测评,确定各物流企业的减排潜能和任务。该“碳预算”措施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以适应物流企业低碳发展的进度。
政府依据“碳预算”措施所确定的具体减排数值制定税收政策,减少的碳排放量少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高的税率,高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低的税率。同时采取更多促进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税收政策,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2)补贴政策。政府的补贴政策主要通过各种基金的形式实现。一类是物流企业低碳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对开展减排及能效改进活动的企业补贴部分资金、对引入特定节能技术的中小型物流企业补贴资金。另一类是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物流低碳化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规定一系列物流方面节能产品,如小排量汽车等,并对这些产品给予价格折扣,从而实现对其购买者的补贴。
(3)政府采购。国家制定完善低碳采购政策。撰写低碳目标,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清单中要包括涉及运输低碳化的节能车辆和涉及包装低碳化的绿色包装等;将采购低碳化制度化、法律化。
政府采购应当逐步建立起低碳采购网络,覆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等,利用地方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可考虑将政府采购中涉及低碳物流部分的合同向物流企业以特定的方式和政策进行倾斜,培育和做强低碳物流企业。
(4)金融市场。从市场层面来看,在建立“碳预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并设立物流分市场。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企业间跨省区的物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小化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
在货币市场领域,对进行节能投资的物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在资本市场领域,支持低碳物流企业上市融资,对其上市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4.2低碳意识培养
要想让企业和民众都把低碳提上议程,不仅要让其了解有关低碳的常识,更要切实落实低碳生活、低碳物流。首要的工作就是提高企业与民众的低碳意识。政府应结合低碳意识普及现状,采取适合的方法来达到宣传低碳意识的目的。
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政府应出台有关低碳化物流的指导性文件,以便于指导和完善物流低碳化的工作,使之能够以正确的方式进行。
在社会层面上,政府可以借助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组织的活动和宣传,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从更专业的角度了解和学习低碳物流。
4.3低碳物流技术发展与应用
(1)加快物流结构调整。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物流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促进区域整合。将不同区域的优势资源整合在一起,合理利用水运;有效利用区域物流中心,减少迂回运输和倒流运输;促进地区间的交流,使跨区域运输更便利。②加强模式结合。将各种运输模式综合考虑,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为此,我国必须要推动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使各种运输方式能方便地相互转化,实现无缝链接。③优化物流结点。国家统筹规划物流园区的建设,从物流结点的辐射范围到其内部的设施布置,都要采用最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方式。④发展清洁运输模式,促进管道运输的建设和水路的利用。
(2)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运输。①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有相关责任部门对企业的执行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把减少碳排放的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个企业;对于达标企业和不达标企业的认定要真实公正,奖惩措施的实施要公开公平。②重视政府引导作用。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低碳运输示范,促使企业效仿。③开展低碳运输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物流运输市场。我国在2010年启动的“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依据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营运车辆准入、退出制度等一系列节能减排规章、制度、标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类专项行动值得推广和扩大。
(3)扎实推进低碳试点。组织试点省区和城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低碳物流园区、低碳运输模式试点。低碳试点的有效开展,将在全社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实现既定目标,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城市和项目,同时要积极关注并调整试点工作的进行状况。
4.4低碳物流人才培育
首先要进行低碳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同时,国家对各大院校的物流专业课程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还要注意加强与国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深入学习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培养高素质物流人才。
5结论
本文在研究了低碳物流的概念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发展经验和我国国情,从制度建设、意识培养、技术发展与应用和人才培育四个方面对我国低碳物流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这些建议主要从两个方面推进我国低碳物流发展进程:一是完善低碳物流体系,二是对低碳化物流企业的激励措施。但本文尚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低碳物流产品采用何种标准认定、低碳试点的地区如何选择、低碳物流人才的培养方式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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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建议范文篇6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税立法理念
一、碳税的定义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首先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碳税这一名词。在现代社会,征收碳税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高化石燃料以及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来降低大众对化石燃料的需求与消耗,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最终实现改善全球气候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由于化石燃料中所含碳的比例与数量直接关系着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人们将此类税种称之为“碳税”。
碳税这一专有名词该如何定义,现今国内国外学者意见颇多,争论不休。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将碳税定义为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税种。具体来说,可将其定义为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以煤炭等化石燃料为征收对象并且按照其含有二氧化碳比重或者排放二氧化碳数量来征税。其他意见中,有的学者认为二氧化碳是一种环境税,是对化石燃料这种商品征收的产品消费税,有的学者则认为碳税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为标准的一种消费税。
笔者所持观点为,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以化石燃料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为标准,根据其燃烧时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化石燃料的生产者或者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种。从现实角度看,面临全球气候变暖这一严峻问题,碳税顺应时代趋势,以减轻气候恶化,改善全球气候为目的,向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或个人征收税收,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减轻企业或个人对化石燃料的以来,从而保护全球气候。从社会角度来看,人作为社会人,与气候变化紧密相关。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气候变暖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减少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依赖,而碳税正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影响气候变化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种税。
二、碳税政策的实施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加重,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国际社会愈来愈认识到保护与改善全球气候的重要性。1992年5月22日,以气候变化为重要议题,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公约;1992年6月4日,各成员国齐聚巴西重要城市里约热内卢,并在那里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该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后,自1995年开始,该公约的缔约方每年都会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oftheParties,COP),致力于评估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各缔约方在回忆中达成一致意见,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作出调整与修改,并着重强调二氧化碳减排这一议题,最终达成《京都议定书》,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各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公约各缔约方于丹麦的哥本哈根召开第十五次会议,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巨大,亦是导致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要求发展中国家也为减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该问题争论不休,休会时只达成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2012年11月26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在卡塔尔多哈拉开帷幕。由于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结束时间,也是11年启动的德班平台的运行的关键年份,各方均希望多哈气候变化会议能发挥承前启后的关键性作用。2012年12月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于多哈当地时间12月8日19点通过一份“多哈系列协议”(DohaPackage)。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会议,多哈会议并未取得令人欣慰的成果。加拿大、俄罗斯等发达国家纷纷加入美国的行列,先后从脱离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而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降低了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三、结语
气候变化的严峻现状与趋势已经不容我们有多余的时间去思考。我们应当立即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减缓与改善气候变化。然而,在我国,构建碳税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长期以来,我国学者等对碳税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概念层面的简单认知,忽视了从理念层面的深入研究。众所周知,构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往往涉及社会的各方面,涉及社会的整体。因此,我国应当基于本国国情,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本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资源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碳减排建议范文1篇7
我国三次产业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我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工业作为主要产业部门导致高能耗成为必然,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比重偏低,发展滞后。由我国在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上所面临的国际压力决定的。国际舆论对我国的发展道路表示质疑,并认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超越国内经济问题的范畴。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普遍关注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问题,并且试图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承诺具体的减排目标。尽管《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再次在这样的国际会议上重述,也给我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积极实践表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以能源环境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国际发展实力的竞争浪潮即将形成。谁在能源环境技术创新中领先,谁就将主宰绿色发展的潮流,谁就是未来世界的最大赢家。我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规制
(一)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到目前为止,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公约》主要目的是应对因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公约》正文中规定的“目标、原则和承诺”是其核心内容。《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缔约方为实现最终目标和履行《公约》各项规定而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和开放经济体系原则。《公约》第四条规定了各缔约方应作出的承诺即应承担的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议定书》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参加联合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议定书》共28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定量减排指标,规定了履行《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等。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和《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会议最后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今后加强落实《公约》的领域,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由于《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截止的时间是2012年。2012年以后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怎么安排?这正是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希望解决的问题。但会议并没有获得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而只是将中美等5国提出的一份非约束力的协议作为会议成果。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会议最终达成的两项决议,分别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决议,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决议。不过,在各经济体减排温室气体、发达经济体为气候基金提供资金等问题上,尚未出台量化目标。(二)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外国立法英国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中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理念之后,又于2008年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的目标在于提高碳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这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该法案提出,英国将在1990年基础上,到2050年至少减排CO2量的80%。该法案还要求制定5年一次的“碳预算”,2009年4月,英国政府宣布新的财政预算时,也同时宣布了2008至2012年的碳预算,将到2012年的减排目标细化到22%。2009年7月,英国又公布了详尽的《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同时出台的配套方案有《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5]。美国虽然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但也重视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低碳经济。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战略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限制———交易体系”;配额分配鼓励科技投入并保护美国的消费和就业;主要奖励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技术、适应和低收入援助;国际合作。奥巴马出任总统后,提出新能源政策,预计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实现“碳中和”或“零碳排放”,成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2009年2月,美国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2009年3月,美国众议院能源委员会向国会提出《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该法案由绿色能源、能源效率、温室气体减排、向低碳经济转型4个部分组成,该法案构成了美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设计了排放权交易,试图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最小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印度政府一直重视运用环境友好、提高生产技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式来满足国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新能源的运用,印度政府于2001年颁布《能源法》,其意义在于调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国家的长效发展。印度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的《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印度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都以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尽管印度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为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6]此外,丹麦、德国等国还通过加强科技立法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丹麦为发展低碳经济建立起了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与市场互动关联的社会支撑体系。在这一体系里,科研机构组织专家对低碳技术项目进行科研攻关;中小企业积极投身于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运作,并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反馈低碳技术的使用效果;政府不仅对低碳技术研发进行宏观引导,还通过税收激励、价格补贴、优先采购低碳技术产品等措施对低碳新产品进行扶持,确保新技术成果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德国不仅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还专门制定气候保护技术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四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等。(三)我国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目前,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国内法律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等。除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外,国务院制定了一些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另外,我国还制定并实施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划与政策,这些规划与政策虽然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不足之处
发展低碳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低碳经济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已被确立,但其规定却是由诸多繁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加以调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此条文的规定与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基本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其内容也不能涵盖低碳经济发展的全面要求。二是到目前为止,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中,还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三是即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其他的法规、规章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现象。这种情形对发展我国低碳经济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二)能源基本法缺位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在能源问题日渐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台将健全中国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不仅如此,关于规范能源诸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专门性法律至今还未出台。(三)现行有关低碳经济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长期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关的低碳经济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从“细”做起,不能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四)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相对滞后《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规定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吻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五)公众参与制度不到位,法律引导作用乏力2010年3月“中国低碳与能源发展论坛”指出,“发展低碳与低碳经济,绝不仅仅是靠政府、靠政策推进的事,而是关乎全世界每个国家、每个区域、每个产业、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事业。”[7]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人们缺乏普遍参与“低碳行动”的意识,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低碳”或“低碳经济”是什么,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应回应,法律引导作用乏力。
碳减排建议范文篇8
关键词:碳金融,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风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2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碳交易业务和交易所平台都相对分散。碳交易业务,主要是基于CDM的项目交易和基于自愿减排需求的CER交易,商业银行参与的业务主要是与各种低碳项目有关的绿色信贷业务。这些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交易相对分散,流程较为复杂,在项目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其结果是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发言权缺失,在制度设计、规则制订和定价权的争夺等方面受制于人。交易所平台,存在着平台林立,职能重叠,监管缺失,业务不足等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需要对国际碳市场的交易制度和定价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整合国内不同类型的碳交易业务和相对分散的交易所平台,建立并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交易规则,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最终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正高效、统一开放、监管有力的碳交易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二)提高参与方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为碳金融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降低或分散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但是无法彻底规避风险。因此,碳金融业务的参与方还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碳金融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商业银行、基金和中介机构要能够有效地识别碳金融项目面临的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并评估各种风险的大小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针对本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情况来确定能否参与相关项目以及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在项目正式展开之后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消减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创新合同条款,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利用其它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可以为碳金融业务购买商业保险。只要碳金融的参与方能够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就能够把项目的各种风险对参与方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为碳金融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方式单一,侧重信贷。但仅靠信贷资金规模有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未来应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低碳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碳交易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直接融资还能够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甄别功能,淘汰那些风险太大的项目。
(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目前,国内碳金融业务的开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碳交易市场的波动也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与主要排放国家以及全球气候谈判的利益关联方加强双边交流与合作,了解不同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动态,为本国企业争取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对合作伙伴母国的政策进行跟踪与评鉴,争取对方政府的事前承诺或担保,了解其政策动向并事先作好应急准备,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注释
①关于碳金融的定义可参见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
②关于CDM项目风险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旻和袁文旭(2011)。
③参见世界银行报告StateandTrendsoftheCarbonMarket2011。
[参考文献]
[1]WorldBank,StateandTrendsoftheCarbonMarket2011,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J/OL].新华网,2011-11.
[3]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03.
[4]王巧芳.浅议碳市场中银行的业务模式与风险[J].学理论,2009,(25).
碳减排建议范文篇9
关键词:碳交易;碳金融;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894(2009)04-0042-12
一、碳金融溯源
“全球和地区各级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环境变化,并可能已达到临界点,而超过这一临界点就有可能出现迅速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变化。这种前所未有的变化,是由于人类在日益全球化、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世界上从事活动,导致货物、服务、资本、人员、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的流通不断扩张造成的。”。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2008年发表的评估报告《地球气候系统的引爆点》(TippingelementsintheEarth’sclimatesystem)对影响未来气候系统发生变化的、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关键临界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严峻的未来气候变化挑战,提出一旦气候变化突破“引爆点”,就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引发更为严峻的气候系统变化,并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科学已经证明了气候变化危机的严峻形势,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为核心的国际行动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经济、金融等市场经济手段,才能应对气候变化危机的同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一)环境金融的产生
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onFinancialServices)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日益成为以国际贸易为核心的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同时,为使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各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协调,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的发展路径必然需要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寻求成本效益的均衡点。当经济手段通过法律的确认而广泛应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时候,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金融因素顺其自然地与环境问题联系起来了。
按照1993年创立的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CenterforEnvironmentalFinance,CEF)的理解,由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成本在迅速增大,国家应对环境问题的能力越来越脆弱,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国家需要制定长期的环境筹资战略,以充分利用金融工具规制环境问题。CEF通过金融专业人员的工作,通过环境财务咨询委员会(EFAB),以及环境金融中心依托的8所大学,寻求降低成本,增加投资,并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开展能力建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门协调解决环境问题对金融的需要。美国传统英语词典(AmericanHeritageDictionaryoftheEnglishLanguage,2000)将“环境金融”解释为:“旨在应对环境危机的诸多问题,以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SoniaLabatt和R,R,White在2002年出版的《环境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及金融产品指南》一书中认为,环境金融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将环境因素引入金融理论和实践中,开发“为转移环境风险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全球惟一的环境金融杂志(EnvironmentalFinancemagazine)则将范围广泛的涉及金融的环境问题,概括为天气风险管理,可再生能源证书,排放市场和“绿色”投资等内容。SoniaLabatt和R,R,White更从金融产品的角度认识环境金融问题,认为环境金融研究所有为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有:包括绿色抵押在内的银行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中的绿色基金;可交易的排放减少信用;巨灾债券;以及基于温室气体减排信用而开创的金融产品。
(二)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之后,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气候变化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3种灵活机制。使得市场化手段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为提高“气候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发挥作用。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O2减排量来计算,所有其他5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CO2当量)。因此,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可统称为碳排放减少信用。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市场和碳交易开始发展。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07年达到640.35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问题相应产生。可以说,由《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减少信用而开发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上述环境金融的组成内容,但具备了碳金融的独特内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灾害管理三重环境目标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有效途径。深入研究碳金融问题,需要从经济、金融、国际法的多个层面综合考量,为进一步研究其存在问题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认为,碳金融提供了各种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碳金融发展必须依托全球碳市场,目前这个市场由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国际金融公司(Intem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IFC)下设专门机构SustainableFi-nancialMarkets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IFC
还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门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开发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二、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
UNFCcc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二缔约方)。必需提供新的和附加的资金来源,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为推动这一议题,《公约》建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分配资金的融资机制。该机制由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指导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运营。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范融资机制之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一)uNFccc和《京都议定书》
UNFCCC作为一个造法性条约,定义了“气候变化”、“气候系统”、“温室气体”、“库”、“汇”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的目标、承诺、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资金机制、信息交流、争端的解决以及公约的生效、保留等诸多问题。《公约》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的名单,明确规定了各附件所列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具体承诺。1994年3月《公约》生效。1997年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成本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温室气体开创了灵活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成本较低的活动来折抵部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资金而设立资金机制;为确保缔约方履约,减少或杜绝不遵约的情况而设立遵约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以1990年确立的排放量削减水平为基线,将于2008~2012年间把6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减少5.2%。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已同意到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个缔约方,其中附件B国家39个。
《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995年至今已经举行了14次会议。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激励、技术开发和转让等。2008年底波兹南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COP14),由于分歧巨大只启动一个帮助最贫穷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基金。各发达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减排目标,都迫切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达成替代协议。因此,2009年将是繁忙的碳外交谈判年。2009年3月2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会议在德国波恩拉开帷幕。会议旨在为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达成新的减排协议铺平道路。与会代表希望能在波恩制定出新协议的第一个谈判草案文本,而协议草案应明确解析4点问题:首先,工业化国家的责任,及其如何通过各自设定的目标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发展中国家该如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第三,融资问题。发展中国家的首要顾虑在于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让它们参与减排却不提供资金支持是不合理的。第四是治理。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管理用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资源,给发展中国家平等的发言权,并确保它们自由地使用为其清洁发展所提供的资源。如果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没有达成一份包括所有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协议,就会对UNFCCC进程及其取得成果的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二)“灵活机制”创立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包括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Trading,ET)、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统称为“灵活机制”。。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又称为京都机制。
1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排放贸易机制仅限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才可参与,因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他们可于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进行“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AmountUnits,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公约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一个AAU等于1吨CO2当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基于排放贸易机制的确立,一种以排放减少或消除量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创造出来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如果需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此类交易被统称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人们关注和交易的对象,“碳市场”就自然形成了。
儿和CDM被成为基于项目的交易,是因为这两种机制需要公约附件一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到其他国家投资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东道国将项目产生的GHG减排量卖给投资方,而投资方以其折抵在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只是基于东道国是公约附件一中的“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还是公约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而分别设计为ji和cDM。联合履行机制下的项目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8~2012年。因为项目发生在附件B国家(有排放限额)之间,它们不产生新的排放单位(不同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目可视为交换减排单位(ERUs)的投资。就批准程序而言,JI项目分为两类。如果项目双方均实现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各自排放义务,项目需得到相关政府的批准。如果一方或双方尚未履约,则必须由认证的独立机构使用类似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用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所获减量单位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其第一个起算期从2000年开始。
在上述碳贸易市场中,还包括一种称为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的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来自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的方式履行承诺,比如植树造林。RMU也是《京都议定书》下的一个单位,一个清除单位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当量。附件B缔约方通过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LULUCF)活动来吸收二氧化碳,从而产生
清除单位(RMU)。只有附件B缔约方可以使用清除单位(RMU)帮助实现其《京都议定书》承诺。
2京都机制创建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机制是由美国代表团将巴西申请为发展中国家减排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拨款建议书改变而成的补偿机制。美国代表团根据美国1995年《美国酸雨项目(u,s,AcidRainProgram)》以及《清洁空气法案(ClearAirAct)》规范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计划,希望在《京都议定书》大范围采用交易机制。发达国家相信,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拨款而要求他们减排温室气体,会比改进发达国家本身的能源基础设施还要便宜。OCDM和儿允许发达国家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以换取在国外抵消排放信用。其中CDM预期将在2012年前年减少二氧化碳当量达515亿吨。清洁发展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协助非附件一国家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并协助附件一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之减量承诺。清洁发展机制通过一级市场的建立,完善了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一项限制或降低温室气体(GHG)排放的项目,如果被CDM执行理事会(CDMEB)批准,可获得碳排放信用。项目活动产生的部分收益(最初1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每核证减排量(CER)0.10美元;之后每CER0.20美元),可用于支付管理费用,并对减排信用征课2%的费用创立一个适应基金,协助特别容易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采取适应行动。
京都机制利用市场手段,以实现高效率的基础广泛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模式。这些新兴市场从污染源交易中创造新的财富。通过确立包括成本、价格等因素的碳交易机制,以及不同类型的配额和排放减少信用,为各经济体创造新的发展模式并赢得竞争优势。AAUs、ERUs、CERs等都属于可交易的碳信用范围,由于其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并非发生在一个时间点上,使得碳信用具备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某些特性,为国际金融充分介入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三)碳金融的国际法制度规范
1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ITL是法定的碳交易的中央注册系统,与各国注册系统和欧盟排放独立交易日志系统(CITL)相链接,用以记录京都承诺期间排放配额的发放、国际转让和注销。该系统还能确保每个缔约方注册系统在每笔交易上遵守《京都议定书》。2008年10月16日实现了与欧盟排放交易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企业进口经联合国认可的碳信用额成为可能。联合国方面称,除了塞浦路斯和马耳他之外,欧盟各成员国的登记机关以及共同体交易日志都在ITL于欧洲中部时间8:00重启后实现了与ITL的成功对接。这两个登记机关的对接使得欧盟各成员国能够进口CDM项目产出的CER,帮助欧盟企业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
2国家注册系统《京都议定书》每个附件B缔约方必须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以说明该方及该方授权实体的排放配额持有情况。该系统还包含各种账户,以留出供履约之用的排放单位并从系统消除排放单位。各账户持有者之间及各缔约方之间的转让与购买交易将通过这些国家注册系统进行。国家注册系统与联合国国际交易记录系统相链接,后者监督注册系统之间的配额转让情况。注册系统包括电子数据库,将跟踪、记录《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GHG)
贸易系统(“碳市场”)下的和各种机制(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所有交易。
3CDM执行理事会(CDMEB)10位成员组成的执行理事会根据议定书/公约缔约方会议(cOP/MOP)的授权和指南,监督CDM项目的实施,并负责批准新的方法、认证第三方审定和验证机构、批准项目并最终为CDM项目签发碳排放信用。在2008年10月的第34次会议上,CDMEB否决了8个CDM项目,其中的5个能效项目可望在2012年之前产出400万吨CER。其中有5个项目是挪威船级社负责审核的,而受影响最大的是英国交易排放公司,被否决的8个项目中该公司参与了5个。CDMEB成为调控CDM项目二级市场泛滥的关键机构。
4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JISC是负责实施联合履行项目的委员会。其中有10位来自《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成员,3位来自附件B缔约方,3位来自非附件B缔约方,3位来自经济转型国家(EIT),一位发展中小岛国家(sIDS)。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可遵照一个简单程序进行减排单位(ERU)的转让和/或购买。不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必须接受由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执行的核查程序。
5额外性规则《京都议定书》关于联合履行(儿)(第6条)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第12条)的条款中规定,把减排单位(ERU和CER)授予基于项目的活动,但条件是这些项目达到了以其他方式产生的附加的温室气体减排量。额外性规则为碳交易的审查设置了严格的标准。
6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和全球环境基金(GEF)SCCF是通过马拉喀什协定建立的基金,旨在资助发展中国家的气候适应、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及经济多元化项目。该基金由全球环境基金(GEF)管理,应该是对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的其他融资机制的补充。发达国家在里约峰会期间为履行其在各种国际环境条约下的义务而建立的一个联合基金计划。全球环境基金充当UNFCCC的过渡期融资机制,尤其是支付非附件一国家的报告费用。当一个部级、区域级或全球开发项目也将全球环境目标(如应对生物多样化的项目)作为其目标时,该基金支付非附件一国家发生的额外的或“同意增加的费用”,从而提供资金以弥补传统发展援助资金的不足。
(四)国际金融组织参与的碳金融
1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WorldBankCarbonFinanceUnit,CFU)世界银行成立专门的碳金融部门,使用OECD国家政府和企业的资金,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购买以项目为基础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的排放量由碳金融部门的一个碳基金出资购买,同时,也在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行框架内进行。与世界银行其他发展产品不同,碳金融部门不向有关项目贷款或赠款,而是采用类似商业交易的模式通过合同进行减排量的交易。同时,这些交易将定期核实,并由第三方审计。减排量交易(或称碳融资)不但可以增加项目的资金融通能力,还能降低纯粹商业贷款或赠款的风险。因此,碳融资提供了一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气候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这是确保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新兴的碳市场中扮演主要角色。世行碳金融部门的工作则是促进全球碳市场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支持可持续发展,使发展中国家受益。另外,世界银行还通过“碳金融援助计划”来确保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能够充分参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并受益于可持续发展的成果。同时,世界银行集团的“清洁能源投资框架”(CleanEnergyInvestmentFramework,CEIF)通过投资致力于扩大能源服务,探索选择低碳增长,增
强适应气候变异与变化的能力建设。2007年,世界银行集团还发起了“碳伙伴关系基金”(CarbonPartnershipFacility,CPF),并在2007年末开始发展一项名为“气候变化与发展战略框架”的计划。
2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FinanceCorporation,IFC)IFC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它为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项目提供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国际金融公司致力于开发碳市场,通过设立专门机构SustainableFinancialMarkets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服务”。IFC认为:气候变化特别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巨大风险。国际金融公司应帮助他们应对这些风险,并确定融资方案,以减轻气候变化对他们的影响。大量新兴市场可推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超过400个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intermediaries,FIs),IFC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定制金融和信贷额度,帮助中小型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升级,投资于清洁生产技术,将可持续性标准纳入供应链,并加强公司治理标准。促使小型排放者在这些市场上发挥关键作用,既实现减排,又解决他们的融资问题。IFC为此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门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气候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三、国际法框架外碳金融的发展
(一)碳信用国际市场的建立
“碳交易”市场机制基于《京都议定书》规范为国际法之后,大量碳交易是通过各国在京都机制之外单独建立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和二级市场进行的。并且在“配额”和“项目”两个框架内依据不同方式发展起来。
1碳信用的配额型交易市场除《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产生的碳交易市场外,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排放交易体系(theUKEmismonsTradingScheme,uKETS),英国排放贸易体系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经济金融手段进行的温室气体交易体系。其目标是双重的,不但要使英国企业从碳交易中获利,还要协助实现英国的减排指标。该体系建立早期,计划使伦敦金融城建成全球排放权交易中心。为了协调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关系,该体系于2006年年底结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于2003年建立。设立了为期10年的州一级温室气体减排体系。通过分配一定数量的许可排放量,实现碳信用下的实际交易。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和气候期货交易所(ChicagoClimateFuturesExchange,CCFX)建成了全球第一家规范的气候交易市场,是合法约束温室气体减排、登记和交易的机制。CCX吸引了200多位跨国会员从法律上联合承诺减排温室气体。2004年CCX在欧洲建立了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所;2005年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目前最大的碳交易系统是欧盟于2005年建立的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应对欧盟在《京都议定书》中8%的减排承诺,欧盟对各成员国的大规模点源都设定了排放限制。欧盟每个国家各有一个国家分配计划(NAP),向所属部门的设施分配可交易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也允许拍卖配额。通过对每一个排放实体分配“欧洲排放单位”(EAU,相当于每吨CO2当量排放权),在超额排放和富裕排放实体之间进行碳信用的交易。目前,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贷款)。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开发关于碳排放权的商品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而作为超限排放需求方的企业为减少今后的减排费用也开始筹建各类减排资产项目组合。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7年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度已经达到640亿美元,预计2008年将达到920亿美元。
2碳信用的项目型二级交易市场项目型交易基本规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中的一级市场上。项目型碳交易的二级市场是由大量碳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引发的,使得法定的一级市场之外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自从20世纪70年代第一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创立以来,与可持续性相一致的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这类投资基金已经从环保项目的二级市场投资中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但这并不是国际法应对气候变化的灵活机制所预设的情景。此类市场的交易模式是投资基金与发展中国家项目业主签署合同后,将购得的碳信用转售给公约附件一国家。二级市场的建立属于纯粹的碳投机行为,但是作为碳金融的一种形式,适度发展将推动CDM机制的迅速发展。目前的碳投资基金数量庞大,从世界银行1999年的“原型碳基金”、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伞形碳基金、框架碳基金到国家层面上的荷兰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荷兰欧洲碳基金、意大利碳基金、丹麦碳基金、西班牙碳基金、欧洲碳基金;从商业金融机构瑞士信托银行的“排放交易基金”到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美国碳基金组织”再到私募碳基金“复兴碳基金”,投资基金的大量出现和运作在推动碳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增加了虚拟经济过度炒作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二)碳排放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碳信用在不同市场上表现出不同类型的金融衍生品特性。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例,欧洲的期货市场是该体系运行的主要市场。虽然欧盟碳信用交易的3/4是场外柜台交易和双边交易,但半数以上的场外柜台交易都是通过交易所结算的。这个期货平台引入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使全世界的买家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交易。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都可以同时对碳信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以买卖碳信用远期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越发成为减排温室气体无关的金融组织获取利益的摇篮。《京都议定书》的签订和生效之后,国际法确立的碳交易制度从侧面推动了国际金融类碳排放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全球最大的实物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Holdings,Inc)宣布计划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将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Ex-change”。GreenEx-change上市的环保期货、互换合约,将广泛涉及包括碳排放物、可再生能源的各类环保市场。其初始交易品种,有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联合国按清洁发展机制发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过美国Green-e认证发放的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NYMEX还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新交易所,在
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2009年后开始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香港证券交易所也正在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新西兰在2008年中期引入了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8月5日,中国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虽然两交易所计划最终实现碳排放交易,但目前两地交易所都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因此,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外,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方将能有更多的场内市场可供选择。
四、结语
碳金融的发展框架已经基本建成,然而其运行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宏观上囿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后京都时代国际规则的不确定性,微观上则受制于碳信用、碳交易乃至碳金融本身的缺陷。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减排额的权属分配问题;当2009年12月交付的cER在二级市场的价格由去年9月的21欧元跌到了8欧元之下以后,缺乏国际法约束的巨大违约风险如何应对的问题;欧盟和中国这样掌握碳金融市场供需方话语权国家的单边行为对碳金融机制的掣肘问题,例如根据欧洲议会2008年10月7日的建议书,经联合国认证的减排信用额有1/3无法为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第三阶段中有减排目标的企业所用,直接对联合国认证的碳信用额提出了挑战;。还有如何通过严格的检测、报告和验证制度建立完全可互换的碳信用额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碳金融的国际化走向;而CDM的运行机制存在项目登记进展太慢以及项目渠道存在各种瓶颈的弊端需要尽快改革;另外,如何加强监管并促进项目的审计、验证与监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问题也相当迫切,因为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审计机构挪威船级社(DNV)对不符合CDM的相关规定的项目签核放行,CDM执行理事会2008年11月终止其碳减排项目审计资格后致使大量的项目积压待审。总之,碳金融的发展是应用经济金融手段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选择,但是需要在既定的国际法框架内运行才能为其科学发展确立方向和目标。因为上述问题无一不需要通过国际谈判并确立国际法规则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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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韩龙.金融性与国际性:国际金融法本质特征之所在[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4).
④韩龙.国际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⑤美国环保部(EPA)的环境金融中心援助公共和私营部门探寻创新性方法和路径,以促进环境项目和活动的融资。该中心有3个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面向机构客户及相关单位提供金融推广服务。包括:金融环境咨询委员会(EFAB,联邦特许咨询委员会);环境金融中心(EFC)网络(网络覆盖9个大学,以美国环保部划定的8个地区为基础)。环境融资信息网(EFIN)~通过网络或电话服务浏览EFIN图书馆;
⑥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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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Finance,FultonPublishing,22-24CorshamStreet,LondonN16DR.
⑨发达国家的许多银行已经把环境因素、可持续发展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价程序。一般情况下,环保企业凭借其“绿色”即可获得绿色抵押贷款,一些银行还会给予有很好环境记录的客户以更多的优惠。2003年7个国家的10个主要银行还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由这些银行制定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目前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的新标准。
⑩利用天气衍生品对天气风险进行控制以避免天气的不确定性对经济的影响始自1997年,目前天气衍生品市场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最新、最具活力的市场。美国、欧洲、亚洲、拉美的金融机构都纷纷进入这一市场,利用航空港、海港的天气指数与大豆、原油、汽油等大宗商品的期货价格之间的差价进行套利。
11类似可持续基金、生态基金等基金是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基金。这类基金产品将投资者对社会以及环境的关注和他们的金融投资目标结合在一起,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这类基金总体的投资收益将高于一般的投资基金。
12排放减少信用是指若排污者治理污染而使其实际排污量低于允许排污量,该排污者可以向主管机构申请排放减少信用(即实际排污量与允许排污量之间的差额)。美国已立法确立了排污权(排放减少信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地位,并可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在银行存储,并且可出售。
13巨灾债券于1997年推出。巨灾风险证券化成为将巨灾保险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投资品种的多样化,使资本市场的充足资金应用于保险业,并消除了政府直接承受环境污染等巨灾赔偿资金的负担。
14SoniaLabatt&R.R.White(2002),EnvironmentalFinance:AGuidetoEnvironmentalRiskAssessmentandFinancialProducts.NewYork:JohnWiley&Sons,2002,pp10.
15KyotoProtocoltothe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ConferenceoftheParties,3dSess.,U.N.Doc.FCCC/CP/1997/L.7/Add.1(Dec.10,1997).
16"CarbonMarketataGlance,Volumes&Valuesin200607"[M/OL].WorldBankInstitute.[2009-1-28].省略/docs/StateTrends_FINAL.pall
17Labatt,Sonia.,White,RodneyR.John(2007),"Carbonfinance:theinancialimplicationsofclimatechange",Wiley&Sons,2007.pp12.
18"AboutWorldBankCarbonFinanceUnit(CFU)'.[M/OL].WorldBankInstitute.[2009-1-28].wbcarbonfinance,org/Router,cfmPage=About&ItemID=24668
19《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二列出了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根据《公约》第4.2(g)款,这些国家必需提供财力,协助发展中国家履行其义务,例如编制国家报告等。同时期望附件二国家加快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益于环境的技术。
20《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一列出的1990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以及“经济转型”国家、中欧和东欧国家(不含阿尔巴尼亚和前南斯拉夫大部分地区)。
2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序言和第3条第1款等多处首次明确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ies)的概念,并通过规定相应的原则性措施实践着这一原则。22附件B国家指《京都议定书》附件B列出了同意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控制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发达国家,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欧和东欧国家及俄罗斯联邦。
22UNFCCC,[2009-1-28].http://unIccc.int/parties~and_observers/parties/annex_i/items/2774.DhD
23UNFCCC于2006年的COPl2上通过的“气候变化适应基金”,用于支持缺乏资金、技术和人力瓷源的穷国应对气候变化。该基金最初将由全球环境基金管理,后者是由各国政府捐资于16年前建立的,用于资助环保项目。世界银行担任托管人,从《京都议定书》缔约方的富国和穷国中间还将选出16个成员作为理事会成员,管理该基金。资金将来源于清洁发展机制收入的2%。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额度,用于实现他们自身的排放目标。2008年12月COPl4决定启动“适应基金”,并通过了2009年工作计划,这标志着2009年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设立“适应基金”是为了在《京都议定书》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项目和计划,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来源和使用上存在分歧,该基金一直迟迟没有启动。启动这一基金并同意给予“适应基金委员会”法人资格是COP14取得的一个重要成果。
25联合国网站:[2009-3-11].省略/chJ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11413.
26灵活机制的中文翻译以《京都议定书》的中文文本为准。
See:UNFCCC.TextoftheKyotoProtocol.[2008-10-10].unfccc.int/resource/docs/convkp/kpchinese.pdf
27UNFCCC[2009-1-28].unfcec.int/kyottprotocol/mechanisms/emissionstrading/items/2731.php
28OberthtiaS.andH.Ott(1999)."TheKyotoProtocol:InternationallimatePolicyforthe21stCentury".Springer,Berlin.
29SoniaLabatt&R.R.White(2002),"EnvironmentalFinance:AGuidetoEnvironmentalRiskAssessmentandFinancialProducts".NewYork:JohnWiley&Sons,2002.ppviiofforword.
30Burtraw,D.(2000),"InnovationUndertheTradableSuLfurDioxideEmissionPermitsProgramintheUSElectricitySector."ResourcesfortheFuture,Washington,DC.
31"CDMPipelineSpreadsheet",[M/OL].UNEPRisoeCenter.[2008-11-01].省略/publications/CDMpipeline.xis(estimatingCDMprojectsreduce464MtCO2eannually:seeTable2,Totalsfor1000CERs).JIprojectsreduceapproximately51MtCO2eannually.省略/ji-projects,htm.
32“ITL实现与CITL对接”,pointcarbon,CDM及儿追踪,2008年10月29日
33“8项目遭CDMEB否决”,pointcarbon,CDM及JI追踪,2008年10月29日
34WorldBankCarbonFinanceUnit(CFU).[2008-08-22].省略/Router.cfmPage=About&ItemID=24668
35WRIISSUEBRIEF.."CorrectingtheWorld'sGreatestMarketFailure:ClimateChangeandtheMultilateralDevelopmentBanks".[2008-12-O5].pdf.省略/correcting_the_worlds_greatest_marketAfailure,pdf
36国际金融公司,[2008-12-05]
www,ffc.org/fms.
37在清洁发展机制下,CER的项目开发商,投资者和购买者都需要减轻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风险。联合
国环境署、全球可持续发展项目(GSDP)和瑞士再保险公司“温室气体风险解决方案”于2004年年底推出了一个碳金融工具――“碳交付保证保险”。它是一种保险产品,由保险或再保险机构担任未来核证排减量(CER)的交付担保人,当根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当事方不履行核证减排量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此项金融工具将减小核证减排量下买家的风险。该保险的设置主要针对合同签订后由于各方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使合同丧失了订立时的基础进而各方得以免除合同义务的“合同落空”的情形,例如政治风险保险(包括支柱产业破产,卖方破产,政治和国家风险)和营业中断。合同不能履行保险则为东道国政府违背或拒绝履行合同而使投资者产生的损失提供补偿。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投资者因东道国政府的原因没有收到付款或争端解决机制未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将支付赔偿金。
38作为碳交付保险的补充,此金融工具的创制主要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现金流提供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优先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方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是依据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根据企业融资理论和发达国家企业融资实践,企业融资的顺序一般为:内部融资、外部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作为一种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权融资之间的融资创新安排。有其独特的优势。能够满足特定企业或项目的特殊融资需要,也能满足特定投资主体的收益和风险要求。从资金费用角度看,夹层融资的融资费用低于股权融资,如可以采取债权的固定利率方式,对股权人体现出债权的优点;从权益角度看,夹层融资的权益低于优先债权,所以对于优先债权人来讲,可以体现出股权的优点。这样在传统股权债券的二元结构中增加了一层夹层融资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融资方式。作为股本与债务之间的缓冲,夹层融资使得资金效率得以提高。最常见的夹层融资形式包括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可转债和可赎回优先股。
39TheInternationalEnergyAgency(IEA),[2009-3-01].省略/textbase/work/2003/ghgem/uk.pdf
40吴向阳.英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快讯,2006年3月。
碳减排建议范文篇10
国外碳金融发展中,碳债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解决节能减排资金不足的方式。碳债券是为了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国家债券。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发行碳债券是一条较优的渠道。
国内外有关碳债券设计思路的设想和讨论
债券的发行,尤其是国债的发行,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满足创新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在过去的两百年间,为了应对环境或者社会的挑战,就有很多政府层面主导的创新。例如:欧洲下水道系统的建设、国家电网的建设、现代医疗设施的建设等。为了满足低碳减排及改善世界环境的需要,相应地,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解决资金问题。目前国外在碳债券发展方面已经提出了一些设想,有些国家还尝试着将一些设想应用到了实践中。
一些正在研究中的设计思路
与通胀率或者碳排放价格相关联的指数关联债券
指数关联碳债券把利率的设定与政府碳减排目标、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国内化石燃料价格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相关联。当政府没有达到减排目标或者低碳项目产品的价格没有达到政府许诺的价格时,政府应当付更多的利息。这样的设计,使得政府有更大的驱动力来完成碳减排指标。
指数关联碳债券将降低大型新能源项目的风险。清洁能源项目实质上与传统能源项目的风险几乎相同,但是其项目竞争力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在项目执行期间,投资者无法规避政府达不到排放目标的风险,也无法规避化石燃料价格降低或者碳排放权价格降低的风险。这时,指数关联的碳债券就可以发挥作用了:在整个项目期间,碳国债的利率与上述风险指数紧密相连,当风险发生时,碳国债支付的利率相应上浮。
碳债券利率随风险加大上浮的原因是:低碳项目的盈利率取决于碳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假如项目无法实现盈利,债券投资者会承担更大的无法足额收回本金的风险;假如碳价格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碳债券的利率提高可以使投资于新能源的投资者更为保险的锁定投资收益,即假如碳价格没有达到他们投资前预期的价格目标,他们则可以通过收取更多的利息来弥补投资于企业股票、债券的损失。
这种碳债券扩大了低碳领域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组合集合: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国家发行的碳国债。
零息债券
这种债券的到期期限设定10~30年,到期之前不付利息,比较适用于支持萌芽期的新能源技术或者是在高风险国家投资的项目。这种债券就像一种孵化器,帮助新兴行业和公司成长到足够强大和低风险以后,再将公司卖出获得盈利。零息债券由于其长期债券的设计框架,使得其能够取得上述的效果,但是关键点在于:需要政府的担保。
常规抵押债券
这种债券适用于符合新能源标准的新能源公司,通过出售生产出来的新能源,可以源源不断地产生收入流。这种收入流可以保证债券被评级到AAA级别。债券投资者投资于AAA级别的债券,可以保证在债券到期日前每年都获得现金收益。债券的安全性由公司固定资产和生产可再生能源的现金流来保证,其中现金流由国家上网电价(FIT)政策来保证。目前在德国、西班牙、加拿大安大略省都已经实行了FIT政策。
政府及有关组织关于碳债券的讨论和相关建议
世行成功的发行了多支绿色债券,这已经吸引了许多国家政府的注意,某些政府已经意识到,绿色债券模式是一种让私人资本支持政府节能减排项目的有效方法。例如:
美国国会提出筹建绿色银行。2009年3月,美国国会议案提出筹建“美国绿色银行”,用以对清洁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资金来源由美国财政部发行“绿色债券”来解决。议案还提出美国财政部应首期发行10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为绿色银行筹资。
英国政府计划发行绿色债券。英国联合政府于2010年6月公布了气候融资计划草案,草案提出了“提供确定性和激励机制,吸引私人部门投资绿色技术”的绿色投资银行的设计框架。该草案还计划发行绿色债券。
英国的气候变化资本集团提出环境债券的建议。气候变化资本集团一直主张由经合组织各国政府发行与二战期间的战争债券相似的“环境债券”或“绿色债券”。这些债券将被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和低碳工业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收益不算太高但是比较安全的回报。
加拿大关于绿色债券的提议。2009年1月,一个有影响力的加拿大环保组织PowerUPCanada(由四名前总理支持)呼吁发行一个410亿美元的“绿色”刺激计划,由政府发行绿色债券。绿色债券将仿照现有的加拿大储蓄债券模式,并会支付相同的利息。
爱尔兰关于绿色债券的提议。爱尔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议建立一个新的爱尔兰绿色交易机制,通过征收碳排放税(4亿欧元一年)和拍卖碳排放权(2013年以前不会实行)以及发行绿色债券来完成筹资。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UNFCC)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债券建议。UNFCC主席曾发表过多次讲话,提议由发展中国家发行绿色债券,由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债券收益由销售温室气体减排额来实现。
国际上有关碳债券的实践
世界银行的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简介
世行的绿色债券从固定收益投资者那里筹得资金,用以支持有益于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项目,或者帮助由于保护环境而受到利益影响的人们适应这种新的低碳的生产方式。该债券是由世行委托瑞典北欧斯安银行设计的,目的是为满足需要投资于AAA级别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者需求。2008年以来,世界银行已发行超过2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的发展前景如下:短时间内新能源技术的成本大于化石燃料,此时需要碳债券的资本扶持低碳企业;在将来的某一时点,化石燃料储量降低,价格趋于升高,而新能源技术在不断进步,成本降低,此时获得的收益将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
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的特点
支持可以通过努力,减少或避免碳排放的项目,包括:为减轻温室气体排放,对电厂和输电设备进行的改造;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厂的建设;对有明显减排效果的新技术的资金支持;运输业效率的提高,包括替代燃料的使用和水路运输;废品回收与垃圾处理(抑制沼气泄漏)和节能型楼宇建设;通过造林和防范毁林的碳减排活动。
对于无法避免的,需要加强管理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预防洪水(包括造林和流域管理);食品安全改进和建设有抵抗极端天气能力的农业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管理和防止无序采伐森林。
按照以上的特点和已有标准,预期可以得到世行绿色债券支持的有:(a)投资于中国大中型企业的提高能效的项目。(b)在中国农村使用可替代性能源的项目,例如沼气池的使用和其他生物能源的利用。(c)在中国西南部地区的公众建筑内安装太阳能供热系统等提高能效的设备。(d)提高阿根廷的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e)对墨西哥的碳减排综合治理,例如水土保持。
目前世界银行已发行的绿色债券的项目
世界银行已经发行了十几种绿色债券,下面主要介绍其第一支债券。世行发行的第一支绿色债券是较小额度、面向私人投资者的债券。在2007年的12月,世行通过荷兰银行发行了以欧元计价,6年期,面向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名为“Eco3+bonds”债券。这种债券支付浮动利率,但是年利率至少3%。年利率与股票指数相关联,即荷兰银行的生态价格回归指数,这种指数是根据生产可替代能源的公司,例如从事水电和垃圾回收的公司,或者根据减轻环境污染的公司的业绩来制定的。
欧洲投资银行发行的债券
欧洲投资银行的第一支环境债券
该债券发行于2007年,是一支五年期零息债券,总额为6亿欧元,由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发行。筹集的资金已经用于在欧洲投资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项目。
欧洲投资银行的第二支环境债券
在2009年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第二支气候债券,以瑞典克郎计价,主要针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投资者。债券发行总金额为22.5亿瑞典克朗,2015年2月17日到期。其中17亿瑞典克朗为固定利率,年息2.95%;5.5亿瑞典克朗为浮动利率,每3个月付息一次,利率为3个月瑞典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上10个基点。
美国政府发行的可再生能源债券
美国财政部在2009年的经济刺激计划中通过绿色债券融资22亿美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这些“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低息贷款,为它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种债券和税收抵免的效果相似,不过区别在于债券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倾向于扶持那些计划中、正在筹资建设的新项目,例如太阳能或者风电企业。
一般来说,债券发行者需要支付利息,不过在这种“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模式中,联邦政府以税收抵免的方式对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标准普尔与点碳公司的合作
标准普尔计划2011年夏天推出一项服务,即评估一项碳减排工程预期能产生碳减排信用的可能性和数量,同时评估环境债券潜在的市场。标准普尔的碳交易市场领导迈克•威尔金表示:“这项服务的目的是评估碳减排信用的交付能力,包括交付数量和交付时间。”
标准普尔是与点碳咨询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这项服务的,公司目前的想法是采用1~6的级别而不用AAA+到D-的评级法。对项目评级的依据是点碳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评级的结果对于碳信用买家、卖家进行风险分析很有用处,他们很可能愿意购买风险评级结果;债券发行人也会比较关注针对公司的评级结果。
IFC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中国的清洁能源技术项目
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11年1月25日在香港发行了第一支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用以支持中国的清洁能源技术。债券的发行意味着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支持中国大陆项目获得了成功。这种年利率为1.8%的五年期债券筹集了1.5亿人民币(约2300万美元)资金,用以支持开发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这笔资金将用于帮助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自主研发制造的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炉。这种燃烧炉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并将产生的二氧化碳用于钢铁和石油化工生产。通过这种中期债券的发行,使得那些不能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重点环保项目也能得到资金扶持。
IFC为神雾公司提供的贷款预计每年可减少165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可为北京和湖北省的贫困地区提供600个就业岗位。作为长期的投资者和顾问,IFC还将帮助神雾公司了解全球最佳的工业实践并和其他私人公司共同分享成功的经验。国际金融公司不仅为神雾公司提供了长期的资金和强大的信誉保障,也使神雾更好的了解了全球清洁技术领域的标准和最新信息。
2012年后碳债券的发展前景展望
碳债券的发行量将增加,碳债券市场将进一步发展。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法律效力到期以后,各国政府如何调整低碳经济政策,这个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目前已经提上议程的方案之一就是发行支持“国家适度减缓行动”(NAMA)框架的碳债券。预期2011年的年底,就会有一些试验性的小规模的“NAMA碳债券”发行,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活动。
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IETA)正在大力提倡“NAMA债券”市场的发展。在NAMA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制订规章、政策实现“可核定的碳减排量”,同时通过碳债券市场获得资本支持。通过这个债券市场,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向固定收入投资者融资,以低利率加上销售碳信用所得的收益作为偿付手段(由多边银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或发达国家政府为利息作担保)。
要使NAMA碳债券走入正轨,当前的任务是组建一个由各国政府组成的“NAMA债券董事会”,来决定各国可以融资的额度、项目准入的标准以及如何监管,认证等问题。不过由于碳排放权价格的大幅波动以及2012年后世界低碳减排形势的不明朗,目前有些机构投资者对于低碳资本市场持观望态度,也有些人对于此债券的吸引力持怀疑态度。
发展中国家为顺应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也需要发行碳债券。2012年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失效后,国际碳减排机制的前景未知,但是鉴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目标,我们确信即使京都议定书失效,也会出现其他的更好的替代方案,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的分歧将会越来越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需要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不过从2013年开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可能会被要求履行碳减排义务。届时低碳经济大量资金的需求,会使得资本市场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届时碳债券也会取得迅速的膨胀式发展。我国应该早做准备,在理论上将碳债券的设计方案、操作上的道德风险等实际问题研究透彻。
碳债券的发行和发展不会对政府造成不利影响。碳债券方案虽然会导致政府债务的提高,不过这些债券的期限大多都是10~30年的长期债券。政府有足够的时间找到通过减排盈利的办法,例如:政府可以对碳排放企业征税、在商品市场上征税等等。虽然在短时间内,征税的办法无论是政治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可行,但是长远来看,二十年后,当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观念更加关注以后,这些也许都是可行的。我们的碳债券方案就是既提早实行了环境保护的行动,又解决了当前节能减排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问题。
碳减排建议范文篇11
【关键词】碳排放权;CERs;会计确认;会计计量
一、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
碳排放权是一种排污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联合国为每个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确定一个碳排放配额,并允许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余或者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这些国家再将联合国分配给他们的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企业取得排放配额就可以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污。由此可见,《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缔约方分配到的排放配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该排放权的稀缺性使其能够进行交易,并具有市场价值。为使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JI和IET建立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CDM建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
对于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企业可以不进行任何减排,也可以进行自愿减排。当企业处于自愿减排的市场时,企业应该将自愿减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额度推定为从政府取得的碳排放权,并按照强制减排市场一样进行会计确认。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会议确定的2013—2022年为期8年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意味着我国在2022年之前仍没有强制减排义务,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仍是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一个统称。2022年之后我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可能性将非常大,这就意味着我国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鉴于此,我们需要对企业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研究,找出符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企业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基本上都和CDM机制有关,当CDM项目通过审批程序在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后,CERs就可以作为碳减排量资产进行核算并出售,目前CERs仍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我国企业的CERs与强制减排企业的碳排放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我国通常将“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
(一)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
我国学术界将碳减排量确认为资产已达成了共识,但对确认为何种资产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张鹏(2010)、曾锴(2010)等认为CERs是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可以在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应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无形资产自然被排除在外);王爱国(2012)、彭敏(2010)、邸利芳(2011)等则认为CERs类似于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等,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故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毛小松(2011)、王艳(2008)等认为CERs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小英(2012)等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李晨晨(2010)通过区分具体的业务背景,将我国有强制减排义务之前的CERs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的CERs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这也是研究者将CERs确认为存货的主要理由。但从“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的定义看,存货往往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有形资产,而碳减排量是无形的,在我国非强制减排的大环境中,也不一定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因此将其确认为存货并不合适。
碳减排量(或碳排放权)是CDM项目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与其他排污权类似,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企业持有无形资产一般和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一般将其作为非流动性长期资产进行管理。目前CDM项目企业持有CERs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出售,因此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合适。
将CERs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点认为其符合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实际上我国的CERs是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的,《办法(修订)》中对CDM项目报批时CERs的价格、CERs批准后的购买方、购买量以及成交价的底线等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完全将碳减排量拿到金融市场上去交易。另外,我国目前碳排放权市场非常不完善,所以确认为金融资产也不合适。
CERs签发后,在会计确认上首先需要回答确认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的问题。流动资产是能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第二承诺期的确定,意味着碳减排量被授权在2013—2022年八年期内都有效,因此应将CERs确认为非流动资产。至于该非流动资产的科目设置,可以考虑得长远些,为我国2022年后可能的强制减排做准备。建议专设“碳资产”一级科目,二级科目视情况而定,例如,对于签发的CERs,可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①;对于购置的碳固长期性资产,可设二级科目“碳固非流动性资产”等。
(二)碳减排量的会计计量
对我国碳减排量会计确认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会计计量的不同。张鹏(2010)等将CDM项目产生的CERs确认为存货,对其初始计量是按成本计价的,后续计量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学者按CDM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学者按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见将碳减排量确认为哪种资产,其计量就一般遵循该类资产的计量规定。
因为我国的碳减排量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会计计量方法的选取也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市场环境。由于我国企业CDM项目主要进行的是原始碳减排量的交易,且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在建设期②,因此碳减排量的公允价值无法获得,故在现阶段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不适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应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但随着碳排放权市场的日益完善,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将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
我国的CDM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和签发碳减排量权证等步骤,该审批程序顺利完成一般最少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咨询等开发费用投入一般都会超过10万美元,所以CDM项目的开发成本比较高。由于只有碳减排量被EB批准后才能确认为碳减排量资产,所以企业可以借鉴无形资产研发的会计核算思路,设置一个新的成本类科目,即“CDM项目成本”科目,用来核算核准签证之前CDM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不必像无形资产研发那样细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若EB签发了CERs而开发成功,将其转入“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若开发失败,则全额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2.碳减排量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即期末计量,采用历史成本,企业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其可回收金额可以通过市场上的市价进行计算=CERs存量×交易单价。若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两者之差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3.碳减排量的处置
《办法(修订)》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所有,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上交国家的部分是双方收益中国家的分成,所以建议将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国家”;企业自己的收入部分则可以专设“CERs销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当签订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并收到付款,可以确认处置碳减排量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其他应付款——上交国家部分,CERs销售收入。
三、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由于CDM的核心内容是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公证的减排量,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作的减排承诺。当我国在将来的某年有强制减排义务时,不但通过CDM项目产生的CERs会锐减,有减排义务的企业还要在减排量有缺口的情况下到企业外的市场购买碳排放权。那时我国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就应与目前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处理基本一致了。下面对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外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分析,就是我国企业有强制减排义务时的会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国外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有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后,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具体可以确认为存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政府免费(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大多数公司在实务中采用了净额法,即只确认购买的碳排放权,而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不予确认。
IFRIC的主要观点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并于2004年12月了《IFRIC3——排污权》解释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该公告认为碳排放权应按照历史成本初始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按照《IAS38——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其限排义务按IAS37号确认为负债。由于IFRIC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最终于2005年6月被撤销,并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2003年美国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按取得的历史成本将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有的研究者根据英国FRS13的规定,认为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因此将其确认为“金融工具”。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经过几次修改,最终将排污权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参照金融商品会计准则处理。
专业碳排放核算会计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不同的公司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最终影响到碳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国际上的这种会计处理混乱行为促使FASB和IASB于2008年开始合作研究“排放交易机制”项目,该项目意在建立碳报告和碳排放核算模型,规范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于2010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应根据具体的业务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目前我国不进行自愿减排的企业持有CDM项目产生的CERs的目的是单一的,即出售。对我国将来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而言,初始分配到的碳排放权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需的一项生产要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在对该排放权配额使用过程中,持有碳排放配额的目的则可能是多样的,所以对其确认则可以根据其不同的交易目进行如下确认:1.政府分配给企业,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持有期间判断是否进行累计摊销。2.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企业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弥补其缺口,该外购部分可以视同从政府有偿购入而确认为“无形资产”;若企业未从外部购入弥补该缺口,则该缺口应作为“预计负债”处理。3.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而剩余的排放配额,根据管理目的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若剩余部分结转下年自用,而非近期销售,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2)若准备近期销售,且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4.企业仅仅为了近期销售购买的排放配额,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生产自用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为了近期销售持有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一种思路是和非强制减排时的会计处理一脉相承下来,可以在一级科目“碳资产”下进行核算,对于生产自用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生产自用碳排放权”;对于近期销售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销售持有碳排放权”。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目前国外实务界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对碳排放权进行核算,而较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生产自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一般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购买或拍卖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2.对于无偿分配获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按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的,在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对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摊销,这部分摊销额应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费用科目。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对于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完善后,公允价值计量将是最佳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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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建议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航空碳税;碳排放;排放配额
中图分类号:DF4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2―0016―05
近年来,航空碳排放增长十分迅速,其年均增长速度居各行业之首。航空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约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据预测,到2022年,航空业二氧化碳排放将占总排放的20%~41%。另外,尽管目前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量远低于道路运输二氧化碳排放量,但前者具有更大危害性(因为飞行器直接将温室气体排放到对流层上部和平流层)。欧盟认为,航空业的发展将会影响其他部门减排的效果,并且会使欧盟到2022年的减排目标难以达成。在减排的名义下,欧洲议会决定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交易体系。2006年底,欧委会提议将航空碳税纳入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立法,但当时此建议并未被采纳。2008年,欧洲议会通过新法案,决定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并对征收航空碳税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案,从2012年开始,各航空公司的飞机只要在欧盟境内起降,就必须为超过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支付一笔费用,即所谓航空碳税。欧盟“航空碳税”其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碳税,它是以“总量与交易”为原则而建立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中的一种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欧盟2008/101/EC指令规定:2012年到达或者离开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所有商业航班碳排放份额为历史排放基准的97%,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碳排放份额减到历史排放基准的95%;配额分配形式主要采取免费分配与拍卖两种;航空碳排放执行机制须遵循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执行机制,其具体流程主要包括监测、核证和惩罚等步骤。
2008年下半年以来,欧洲经济持续不景气,制造业始终在低谷徘徊,企业生产活动减少。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在配额分配和交易计划中占大多数的能源行业、钢铁行业和水泥行业实际二氧化碳排放比原来预测的排放量要低很多。因此,他们拥有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大量配额“积存”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导致碳排放配额价格大跌。碳价格走低无法激励企业进行研发和采用新的减排技术。鉴于航空碳排放的快速增长,航空业可望成为碳市场上仅次于电力行业的第二大买家。于是,欧盟借《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的良机将航空碳排放纳入欧盟碳交易体系,希望能扭转碳价格的颓势,增加财政收入,也可将其碳排放交易体系推向全球,抢占低碳经济的制高点。
对于欧盟单边强推航空碳税的做法,中、美、俄、印等国家强烈反对。国际有关组织也作了诸多分析。国际反欧盟航空碳税计划的压力不断增强。欧盟中一些国家(如德、法、英、西)也表示不宜强制采取单边措施。随后,欧盟决定暂时停止施行对域外航空公司进出欧盟的民用航班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征收方案纳入多边谈判。
2013年6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提出的“各航空公司为自己的排放负责”的碳中和方案获得通过。同时,国际航协还提出建立一个单一、全球性机制。2013年10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过决议,批准制定一项旨在减少全球航空业碳排放的市场机制(这项机制要求全球各家航空公司为航班排放的二氧化碳买单,具体方案定在2016年出台,2022年开始实施),同时否决了欧盟要求单方面征收航空碳税的提案。国际民航组织将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一起制定碳排放市场机制的具体方案,包括技术与操作层面措施。国际民航组织将考虑是否设立碳税和碳交易体系。航空碳税争端似乎暂时告一段落,但未来的全球航空业碳排放市场会否将国内航空也纳入,发展中国家关心的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能否得到落实,碳税和碳交易体系是否推倒重来,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必将对未来航空碳减排和其他行业碳减排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但气候变化减缓的成本和收益可能错位。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各国对待减排态度不一。由于气候变化的减缓面临“集体行动”困境,所以制定各国均参与的全球性气候变化协议至关重要。各国历经多年的谈判和协商,终于促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气候变化减缓正式被纳入法制之道。在京都议定书体制下,列入附件一的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定量义务。目前发达国家主要运用碳税和碳排放交易两种手段进行节能减排。欧盟推出航空碳税有利于削减航空碳排放,增加财政收入,还可借此争夺碳排放定价权,在碳金融及相关产业方面先行一步。欧盟的这一举措虽可谓精明,但这一如意算盘遭到了美、中、俄、日、印等大国的强烈反对。美国航空运输协会、美国航空公司共同提讼,称欧盟征收航空碳税有歧视性。中方于2012年2月指令,禁止境内航空公司加人欧盟航空排放交易体系。俄罗斯拟禁止欧盟民航班机飞越俄罗斯领空。印度航空部威胁要对进出印度的欧洲航空公司征收报复性税收,甚至取消欧盟所有航空运营商的着陆权。26个国家在印度新德里签署了反对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计划的联合宣言。一致认为,欧盟单边征收航空碳税不符合解决全球问题的通常做法,也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
1.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的违反
国际航空涉及到国家问题。《芝加哥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的完全和排他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6届大会通过的A36―22号决议的附录L《基于市场的措施,包括排放权交易》中亦规定,“各缔约国不得擅自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运营人施行排放权交易制度”。而欧盟2008/101/EC指令擅自将发生在欧盟区域外国家领空的二氧化碳排放行为纳入其法律管辖范围,这显然是对其他国家权利的侵犯。
此外,根据《芝加哥公约》第十五条第3段,任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的航空器或航空器上所载人员或财物不得仅仅因给予通过或进人或离开其领土的权利而收取任何规费、捐税或其他费用。而欧盟2008/101/EC指令规定,欧盟区域外国家航空公司的飞机只要在欧盟机场起降,就必须为超过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支付费用,这明显违反了《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于法无据。
2.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违反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应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定量义务,但对航空和航海领域的减排没有具体要求。《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的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进行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燃烧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以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欧盟认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推进减排的效果不佳,因而绕开多边组织而强推航空碳税,有刻意违反《京都议定书》之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均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在《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方依旧不承担国际强制减排义务。从发达国家的现有高排放量、高历史排放量、高人均累积排放量和较高的排放控制以及社会发展水平来看,要求发达国家率先强制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是合理的、公平的。欧盟2008/101/EC指令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义务,这实质上是不公平的。并且,欧盟碳排放初始配额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准,基数越大获得的配额就越大。这一计算方式实际上对正在高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航空公司非常不利。
3.对《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违反
根据《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飞机有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自由。然而,飞经公海上空的飞机只要在欧盟机场起飞和降落,欧盟就‘按照全部航程计征碳排放量的“航空碳税”,这无疑是对公海上空行使了“”。显然,这种行为有违《日内瓦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情况来看,由于欧盟成员国大肆发放免费配额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能源行业、钢铁行业和水泥行业等拥有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导致碳排放配额价格大跌。欧盟委员曾建议冻结2013年至2015年间欧盟境内可供交易的9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但欧洲议会议员2013年4月16日投票反对人为维持和抬高配额交易价格。随后,欧盟碳排放配额交易的价格进一步下滑到每吨两欧元左右。在此情形下,航空业加入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未必能扭转碳排放交易的颓势。虽然一些航空公司计划或已经开始在碳排放配额价格较低时大量购买,但相应的成本将被转嫁给消费者。即便消费者承担了合约成本,有的欧盟航空公司也并不赞同开征航空碳税。欧盟最大的廉价航空公司瑞安航空的一位发言人曾承认这样做对环境没有任何好处。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各航空公司的减排成本趋于一致,具有一定合理性,反映了后京都时代强制减排综合运用碳税和碳交易的趋势。欧盟征收航空碳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抵制,主要是由于实施规则不合理,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利益。通过对航空碳税争端走向和各方反应的分析,我们可得到以下启示。
1.航空碳减排争议应多边解决
在气候变化应对议题上,达成一致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以及2010年的坎昆气候大会均未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2011年德班大会之后,加拿大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要达成更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单如此,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之间也有许多分歧。在如此复杂的形势下,欧盟单边强推航空碳税遭到其他国家激烈反对也不足为奇。
惯走单边路线的美国此番指责欧盟的单边,足见气候变化应对的分歧之深和多边协调的重要。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美国一向不如欧盟积极,因其本身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和碳排放大国。加之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仍处于艰难复苏之中。美国复杂的立法程序和意见分歧也延缓了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步伐。美国一些人(如波斯纳等)以中国、印度等碳排放大国未参与强制减排为借口,拒绝率先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具讽刺意味的是,《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达成一致的。由于不愿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美国退出了《京都议定书》。航空碳税无疑会打击美国航空业发展,增加正处于困境中的美国大航空公司的负担。如征收的航空碳税归欧盟,美国不能分享到相关好处,美、欧之间的利益矛盾便难以协调。
由于欧盟2008/101/EC指令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都极力反对。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在第十次部长会议上,统一了反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立场,并在联合声明中明确指出:“欧盟此举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与多边主义原则相悖”。在国际反航空碳税的强大压力下,欧盟只得暂停向他国航空公司征收航空碳税。
由于国际航空排放的排放源和排放足迹分属不同国家领空及公海上空等空域,需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和诉求,因此,《京都议定书》将其交给国际民航组织规制,由国际社会协同处理国际航空碳排放问题。在多边的努力下,国际民航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正一起努力制定碳排放市场机制具体方案。在此过程中,多边行动仍需强调,以多边谈判和合作寻求共赢,从而防止单边主义倾向的蔓延。
2.行业碳减排将不断发展
气候问题具有全球性和公共性,不管各个国家是否愿意,气候变化应对这一全球问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2016年前,国际民航组织将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共同制定碳排放市场机制具体方案,包括其技术与操作层面措施。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罗伯托・科韦・冈萨雷斯曾自豪地说,批准制定碳排放机制可以说是“航空运输业的里程碑”,民航业将率先积极“利用多边市场机制,以控制未来温室气体排放”。并且,未来很可能将航空公司在各自国内的碳排放量也纳入考核之中。全球航空碳减排机制的形成,必将对其他行业的减排机制产生重大影响。未来航海、钢铁、水泥等行业碳减排机制可望深入发展。
欧美主张区域之间以及国家之间减排的边际成本相等。借助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发达国家可能在航空减排机制方面取得一致。在这两个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力量远低于发达国家。如无意外,全球航空业碳排放的市场机制可能设立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碳税和碳交易体系,欧盟将成为大赢家。我国快速增长的航空市场必定受到航空碳税的影响。航空碳税会推高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管理成本,航空碳税隐含的贸易壁垒也将影响我国航空业未来发展。运输成本的增加还会产生连锁反应而转移到货物贸易领域,从而对我国其他领域产生不利影响。研究航空碳税及其争议有助于探寻航空碳减排的走向,促进我国航空业的健康发展,并推动我国行业(包括航空、航海等)碳减排机制的形成和低碳经济的发展。因而,我国应加强包括碳税在内的有关航空减排机制的研究,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
(一)发展航空低碳技术和碳交易市场
气候变化和航空碳排放快速增长已是不争事实,削减航空碳排放、绿色航空已成为各国不容回避的使命。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大力发展低碳环保技术,积极实施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大力倡导碳关税。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表明,后京都时代强制减排将不断强化。虽然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和美国的碳关税都不是直接减排手段,但作为一种促进减排的经济手段,有一定合理性。我国是一个以制造业为主的碳排放大国,能源以煤为主,减排压力很大。在全球低碳经济浪潮和资源环境的压力面前,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自愿履行强度减排承诺,积极探索减排经济手段的应用。我国“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举措。2012年,国家发改委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个省市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2013年11月26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开市,完成了基于配额的首笔碳排放权交易。目前,我国主要实行自愿碳减排,成交数量和交易额都不大。今后,我国应以航空碳减排为契机,大力采用节能机型和清洁能源,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积极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明晰我国碳交易体系的建设路径,增强碳交易定价的话语权。
(二)积极争取发展中国家利益
与传统的环境问题不同,气候变化是全球都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仅靠某个国家或某些区域的努力很难奏效,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应对气候变化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但也存在利益分歧。航空碳税引发的博弈影响着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同利益之间肯定有冲突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得依靠国‘际法律规范。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排放了大量二氧化碳,人均碳排放量大,且通过将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发展中国家的建设和发展难免会增加碳排放,这属于生存和发展的排放,摊销后会降低许多。因而,有关气候变化条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要求不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明确提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该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且《京都议定书》为减排确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综合国际法、历史和发展水平等因素,发达国家应该首先承担二氧化碳减排的责任。欧盟急推航空碳税表明,其并不想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想借“共同减排”之名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入其碳排放交易体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强制减排的重责以遏制其发展。虽然我国碳排放总量很大,但人均碳排放和历史碳排放并不靠前。我国航空业处在高速发展时期,且采用较新飞机,大幅减排不容易。根据航空公司过往碳排放量分配免费配额显然对我国不利。我国应严防发达国家利用其把持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等推动不利于我国的方案。应对航空碳税时,我国应立场坚定、态度明确、积极参加国际社会的联合行动,增强发言权和影响力,争取和团结更多国家,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有利地位。
(三)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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