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1-16

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区域保险监管合作

一、京津冀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一)京津冀是全国最活跃的区域保险市场之一,但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

2010年,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分别实现保费收入966.5亿元、214.01亿元、746.40亿元,合计1926.9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14528亿元)的13.26%,分别为2005年的1.94倍、2.36倍和3.44倍。“十一五”期间,京津冀三地保费收入平均增速分别达到14.19%、18.75%和27.99%,与同时期当地经济发展态势相吻合。截至2010年,京津冀三地共有保险集团总公司4家(占全国的57%),保险公司总公司58家(占全国的29.8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家(占全国的44%),再保险公司5家(占全国的71%),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89家(占全国的5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517家(占全国的20.27%),已初步形成多元化、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2010年,三地保险业共提供风险保障总额53.04万亿元,较2005年增加近43万亿元;赔付支出共计399.1亿元,是2005年赔款与给付支出的3倍,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三地保险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保险需求相比,发展仍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保险覆盖面不宽,渗透度不高,经营、管理和服务粗放,行业信誉和社会公信力不强等方面。

(二)京津冀保险业资源优势互补,发展潜力巨大

北京作为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中外金融机构汇集,高端人才聚集,研究实力雄厚,具有独特的资源禀赋优势,总部经济效应突出。天津具有临海区位、改革创新试验区政策等优势,近年来金融资本要素市场建设步伐加快,保险机构聚集度显著提高,区域金融保险中心逐渐成型。河北省环绕渤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基层保险服务网点健全。特别是在京津冀区域经济系统中,三地金融保险发展存在梯次,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北京保险总部经济发展带来迁入效应、迁出效应、集聚效应与带动扩散效应,对推动京津冀区域保险业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天津作为区域金融保险中心,已形成一定金融保险发展规模,具备一定区域影响力和辐射力,上承北京总部经济产业和要素转移,下连河北保险业产业结构升级。河北具有广阔的行业发展空间与丰富的保险资源储备,既承接北京、天津保险业梯度转移,又能够形成新的增长板块,具备后发优势,成为京津冀区域保险发展的战略腹地。

二、京津冀区域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构模式为“总部-派驻机构及所属机构”模式,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各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依照统一的监管目标与基本准则,在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支撑下,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层级监管,对保险中介公司实行属地监管。保监分局作为保监局的下属机构,在部分领域分担原保监局的监管职责,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京津冀保监部门通过对保险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不同程度的干预或监管,传导中国保监会各项监管政策意图,确保实现保险监管目标。但也应看到,保监局在保险监管机构模式中的执行层级地位与区域管辖职权,决定了其政策操作空间狭小,京津冀跨区域保险监管合作仍处于“对而不接、近而不通”的状态,监管现状与发展需要存在一定程度的疏离,监管盲区和真空也因此而产生。

(一)监管合作是提高区域保险业发展水平的要求

一是提升区域保险业竞争力的要求。与长三角地区相比,京津冀保险业区域内发展不均衡,产业梯度落差偏大,产业承接能力不强,无论是在总体规模和发展质量上都存在一定距离;与京津冀区域内银行等金融业发展相比,保险业资产占比小,社会公信度相对较低,保险产品在整个金融产品体系中的竞争力偏弱,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有待加强。这就迫切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探索跨区域监管合作机制,消除市场壁垒,促进要素流动,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提升区域保险业竞争力。二是提升区域保险业服务能力的要求。提升区域保险业服务能力,需要保险基本功能的进一步充分发挥,需要保险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与公众风险保障的现实需要,扩大保险覆盖面,创新保险业务模式,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提升区域保险业服务能力,既要借助市场机制的内在动力,又要发挥保险监管的约束引导作用。京津冀保险监管合作有利于加快发展经验成果共享,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实现三地保险市场共同稳定健康发展,推动保险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监管合作是解决“监管套利”问题的要求

京津冀三地保险监管存在“监管套利”可能性的根源在于保险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运用标准未能统一。由于保险市场违法行为所涉内容广泛,保险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地域性和技术性,保险监管享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但在执法实践中,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在三地保监局行政处罚体制不一、监管干部素质差异、案外干扰等因素的制约下,可能造成相同案情的相对人受到不同对待或者不同案情的相对人受到相同对待,有损公平正义和监管权威。

(三)监管合作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要求

从宏观层面来看,京津冀地区作为全国最活跃的区域保险市场之一,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以往积累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可能逐步显现;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完全结束的背景下,区域保险业国际化特征可能会导致风险的来源广度、复杂程度、传递速度、破坏力度升级。从微观层面来看,京津冀三地行政辖区结合交错,京津冀三地保险业相关互补,特别是三地保险业发展存在梯度层级,易导致风险在个别机构与整体系统之间、个别公司与整体行业之间、个别地区与整体区域之间快速传递。现阶段,单纯依靠单一保监局的力量,无法形成健全的保险市场风险监测体系和管理体系,无法形成健全的风险管理应急机制与信息披露机制,无法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公司进行跟踪观察与实时监测,不足以充分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与传递性。

(四)监管合作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当前,由于经营理念不成熟、服务意识淡薄、内控建设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反映突出。京津冀保险资源的流动性与交互性,使得三地分别存在的问题相互交织,叠加放大。这就要求京津冀保监部门需要在加强内控管理、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提高信息透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方面工作形成合力,有效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京津冀区域保险监管合作的思路探讨

(一)探索建立协调统一的保险市场,促进区域内保险资源合理开发

目前,由于监管规定所限,京津冀保险业虽然被限制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开展具体业务,但共保、统保、再保、电销、网销等保险业务形式为京津冀保险合作提供了更多可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保险管理集约化发展(构建后援中心、再造信息化系统与变革业务流程等)、建设具有发展潜力专业或区域保险公司等保险发展趋势为京津冀保险业合作创造了更多途径。面对上述机遇,需要京津冀保险监管在人才管理、产品投放、机构准入、资金运用,甚至企业跨地区重组等方面,建立相互承认和协商机制,推动保险产业的集聚与合理分布,构建协调统一的保险市场,合理开发地区间保险资源,促进京津冀区域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带动中国保险业又好又快持续发展。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京津冀保险产业发展可顺应“北京总部经济、天津区域中心、河北战略腹地”的区域保险发展格局,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结构优化。一方面,依托北京及天津的禀赋优势、对外开放优势和产业发展优势,增强总部经济与核心区域的辐射能力,引进国内外保险机构前来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建设具有发展潜力、特别是具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或区域保险主体。另一方面,依托河北地理区位优势及低运营成本优势,借助现代交通枢纽及网络布局(石家庄轨道交通枢纽地位突出,目前高铁规划可覆盖河北所有地市),大力发展保险后台服务业,吸引京津保险机构在河北建立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呼叫中心、培训中心、灾备中心等服务平台和后援基地;同时,通过在配套资金、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优质企业股权,既有利于实现保险行业资产负债相匹配,有利于保险资金运用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又有利于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保险业改革创新合作,不断增强保险市场内生增长动力和发展活力

近年来,三地保险业在推动行业创新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尝试。北京2007年成为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商品房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于同年开始试点,并有望于近期探索开展养老护理保险的试点工作。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政策性优势进一步显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交易,建立“五大统保”制度实现“三农”风险全覆盖,探索开发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完成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测算。河北积极探索建立“曹妃甸绿色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治安保险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已然启动。对于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的保险试点工作,三地应逐步通过扩区试点、错区试点等方式进行经验推广。

三地保险监管机关在加强相互交流的同时,应积极协调政府建立领导互访机制,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机制,将保险纳入政府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医疗、养老体制改革等相关工作的工作机制与组织架构中去,为保险改革创新营造条件。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立法、司法、行政、舆论环境,承担先行压力,包容试错成本,形成创新激励机制,保护创新举措,引导保险主体将新产品、新想法、新技术在京津冀三地付诸实践。

(三)争取政策让渡空间,探索建立跨区域保险监管合作框架

在当前我国“总部-派驻机构及所属机构”的监管机构模式下,在区域监管、层级监管职权范围内,开展跨区保险监管合作切实需要积极争取中国保监会给予一定政策让渡空间,允许京津冀三地保监局按照保险业发展实践,围绕防范风险、审慎监管、保险消费者保护三个方面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京津冀跨区域保险监管合作框架。跨区域保险监管合作框架作为监管合作实践系统化的设计与实现,可以初步选取以下保险监管实践切实需要的领域进行探索:

一是探索建立区域联合检查机制。以非法跨区展业、非理性竞争等高发违规行为为重点,按照中国保监会专项检查部署,选取某一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合作及区域间交叉互查,克服省际毗邻地区作为特殊区域在保险监管上存在的不足,震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探索建立投诉转办处理机制。京津冀三地保险要素特别是保险资源流动频繁,车辆在河北投保,使用范围却在京津;人员在京津投保,生活空间却在河北……类似情况不胜枚举。伴随上述情况产生的投诉需要畅通的受理渠道、有效的转办处理机制,确立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意见相互认同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实现保险消费者在京津冀无障碍投诉,形成覆盖三地的保险消费者的投诉绿色通道。三是探索建立相互委托调查、取证机制。异地调查、取证往往是保险监管工作中的壁垒和障碍。通过相互委托调查、取证机制,京津冀保监局在跨地区异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协商委托当地保监局协助或独立进行,由当地保监局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至工作委托保监局,为处理违规违禁行为提供证据。四是探索风险防控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京津冀三地一致的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评估指标体系,对风险进行动态分析、综合评估和动态通报,通过长期的、良好的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事件的分级控制和分类管理,对各类风险事件依据风险程度,分别由一个或数个保监局进行风险应急处理,有效解决“谁负责处理”和“如何处理”的问题。五是探索保险宣传和消费者教育的合作机制。一方面,发挥京津冀保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威性,探索完善风险提示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发展代表的主动性,积极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整合宣传资源,代表当地保险业实现多渠道、长期性的行业形象宣传和保险知识普及。

(四)建立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提高监管合作水平和效率

改变现阶段京津冀跨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对而不接、近而不通”的状态,可以围绕建立跨区域保险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跨区域保险信息平台两方面开展探索。跨区域保险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立足实现保险监管机关自身的协调配合,跨区域保险信息平台则立足构建监管机关主导、保险主体内控、行业组织自律、社会舆论监督的“四位一体”的区域保险大监管体系。

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军人保险;制度改革

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军队建设的日益发展,军人医疗保险制度得以不断健全。但从目前我军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看,与部队官兵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如何进一步完善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满足官兵需求,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已成为我军保险事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紧要问题。

一、构建与军人职业风险对等的医疗保险体系

(一)认真区别军人因战、因公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归属

对于因战因公受伤致病的官兵,除享有伤亡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双重保障外,还应体现其特殊性:一是体现任务的特殊性,对国际军事活动、作战任务、军事演习、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等情况区别对待,免费医疗;二是体现岗位的特殊性,对因工作需要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军人和从事航海、地下、水下和放射、医疗卫生等工作的军人实施岗位津贴和特殊岗位医疗保险并举的双项补偿;三是体现地区的特殊性,边疆、海岛、高山、沙漠等艰苦边远地区,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对驻守举人身心的损害超过正常水平,必须对这部分军人实施特殊保险。

(二)解决随军未就业家属的医疗保险问题

对于艰苦条件、边远地区的随军未就业家属的医疗保险个人基金的缴纳,也应该采用有区别对待的方法,军队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补贴。并且,应该对他们实施特殊保险,从而体现军队对他们无私付出的表彰,也可以让军人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同时,对待退役军人家属医疗保险向地方移交问题应该采用与军人同样的方式进行,使他们能更好地融入地方的生活。

二、采用基金多元组合投资模式增加对医疗保险的经费投入

(一)把银行存款控制在一定比例内

银行存款是目前我军保险基金最常用的最基本的投资方式。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而言,其安全性和流动性是最好的,且按存期长短、利率高低、具有一定选择空间。但在央行不断降息的今天,银行利率往往低于同期通货膨胀,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差距加大,使基金增值微乎其微,甚至会导致资金账面价值的增大,而实际价值减少。因此,必须将银行存款在多元化组合中的比例减少到一定范围内。国际上主要的基金回报率高的国家一般将存款比例控制在10%以内,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并非十分完善,应将存款比例控制在20%左右,其中8%左右为活期存款。

(二)多层次的债券投资

债券包括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在向国债投资的过程中,这种投资方式可按固定的利率获得稳定收益,信誉最高,风险最小。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式的基金投资方式就是购买这种被誉为“金边债券”的国债。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还不够完善,国债的高收益性和低风险性很难以得到保证,且由未来财政收入来偿还,无益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因此,应适当削弱国债在组合投资中的主导地位,投资比例控制在40%左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成长初期和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时刻,不少地区为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用高回报率为条件向外界发行地方债券,将军人医疗保险基金投资与这些地方债券,既能享有地方财政的担保,几乎无风险可言,又能得到丰厚稳定的投资回报;既有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又有利于军人保险基金的增值。此外,在我国企业发行债券要经过严格审批,金融和企业债券只有那些市场效益好、信誉高、收益稳定的金融机构或公司才有权发行,他们的利率一般要比政府债券高,安全性又比股票投资好,可结合实际在组合投资中有限比例涉及该领域。

(三)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在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运用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新加坡,即将保险基金直接投资到一些风险小,稳定性强,且随经济增长而不断增值的项目。从其经营情况看,投资不动产份额越高,则基金的长期收益率就越高。但这种投资资金需求量大,变现能力有限,影响了保险基金的流动性。我军军人保险基金本身的长期性、稳定性使其更适合长期投资。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可在组合投资中加入房地产投资和机场、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这样既有力地保证了长期收益,又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建设。

(四)其他投资

可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军队内部的住房贷款业务,由于这种投资面向广大军人,风险小,若军人退役,有转业、复员费做担保,若仍资不抵债,还有住房做抵押,安全性和收益性都有保证,同时也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广大官兵住房紧张的困难,产生较高的社会效益;还可以面向经济效益好、偿还能力强的企业开展抵押贷款业务,这种投资有财产做抵押,风险极小,利率又高于存款利率,收益相对较高,既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可实现军人保险基金的有效增值。

三、健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地衔接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人退役与地方医疗保险的衔接,在军人退役转入地方医疗保险体系时,除了转入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国家财政还应另外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到地方医疗保险机构,以作为对地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补充,可缓解军人退役安置难的问题;对于不能加入地方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在其退役时除一次性给付账户里的资金以外,另外,再比照拨付给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统筹基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个人,增强其自我医疗保障能力。

(二)保障水平应随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

保障水平的提高首先要与个人义务相挂钩,即提高个人缴费比率,个人缴费比率提高了,国家补助额也就相应的提高,从而整体保障水平得以增强。而个人缴费比率的提高一定要与军人的工资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要随着工资的增加而逐步提高。而军人工资的增加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来说,在货币工资收入上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有所提高。在工资提高的基础上提高个人缴费比率,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的作用,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基本消费支出呈现出递减性,而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对于本人来说本身就具有储蓄性,所以在工资逐步增长时适当提高保费率对个人当前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从其一生来看不利影响更小。

(三)退役医疗保险待遇要体现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差别

由于服役的地区环境和具体岗位不同,工作和生活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由此导致的疾病发生率也不同,那些处于边远、艰苦地区和毒、害等特殊岗位中的军人患大病和职业病的概率要比其他军人高。在退役医疗保险上要体现出对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人照顾。曾在边远、艰苦地区和毒、害等特殊岗位服役的军人,无论其服役期间是否进行过大病或职业病治疗,退役时都按在特殊地区和岗位实际服役的年限,依据一定的标准从大病、职业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拨付一定的数额,与个人账户中的其他资金一起一并转入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或支付给个人,以增强他们退役后的医疗保障水平以及作为对他们曾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的一种合理补偿。这种给付办法体现出在不同地区和岗位服役的军人的差别,使退役医疗制度更具有公平性与效率性。

(四)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役医疗消费挂钩

一般来说,一个人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医疗费的消耗程度有差异,一个具有连续性的医疗保障体制能够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的不同年龄段形成纵向调剂。目前部队的现役医疗消费与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是完全割裂开的,医疗资金无法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这也容易造成现役公费医疗消费中的软约束,加剧医疗经费的紧张。如果把退役医疗保险给付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役医疗消费挂钩,则既可使医疗资金在个人一生中形成纵向调剂,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现役医疗消费中的浪费。在门诊医疗消费上可采取公费医疗与持卡医疗相结合的方式,即给每个军人分配当年所享受门诊医疗的额度,记录在个人手持的门诊医疗消费卡上,日常门诊医疗费用支出从卡上扣除,若当年花费金额超出卡上的余额,超出的部分由个人和单位各担负一定比例。在每年末卡上若有余额,可转入下年使用,而当退役时若卡上还有节余,则可转入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并支付给个人或转入相应的地方医疗保险机构。当军人在军队内调动时,卡上的余额也作相应地转移。

参考文献:

1、刘纯安.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军队财务,2008(2).

2、赵建明.对发展和完善军人保险制度的思考[J].军队保险,2009(4).

保险与投资的区别范文

董世军

(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中国海外投资的规模与质量在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同时面临的各种投资风险也在增加,尤其是在“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风险十分严峻。把对我国海外投资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单边制裁、准战争内乱风险地区纳入到“敏感国家和地区”的范畴,并在进一步明确风险来源的基础上结合实务经验建立切实的应对措施,将提高我国海外投资参与者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也能够为我国经济战略转型新时期对外投资风险防范积累宝贵的经验。

关键词:敏感国家和地区;国际经济制裁;海外投资;贸易禁运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16.013

1敏感国家和地区概念的提出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将此前的立项核准制改为以备案制为主、以涉敏感国家、敏感行业境外投资核准为辅的新境外投资审查机制,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敏感国家和地区”这一概念。此后,国务院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第12条“境外投资”中,继续使用了“敏感国家和地区”这一称呼。

至于何为“敏感国家和地区”,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是指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按照该规定,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之所以对涉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而不是备案制,主要是考虑到中国企业赴未建交、受国际制裁或者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投资,可能会产生额外的、特殊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并因此遭受损失,例如赴伊朗等受国际制裁的国家投资,企业可能遭受到联合国甚至美国等国家的经济制裁,赴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家投资可能遭受因战乱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因此,有必要通过事前审查和核准的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或者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保障海外投资的收益和安全。

但是,中国企业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投资又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中国企业对外投资起步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而赴市场尚未饱满、竞争尚不够激烈的广大亚、非、拉国家投资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广大亚、非、拉国家拥有丰富的矿产、油气等资源,对这些国家的投资和开发也正好满足中国对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

由此可见,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只是保障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权益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还必须加强对涉及敏感国家的特殊投资风险的应对和防范,才能促进和鼓励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并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海外投资权益,实现国家的对外经济发展战略。

2敏感国家和地区的界定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采用概括的方式,将敏感国家和地区分为三类:分别为未建交国家;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这一定义在语义上似乎是明确的,但是在具体范围认定和操作性上却有明显的不足。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企业就无法决定哪些投资该去国家发改委申请核准,而发改委也无法确定该对哪些投资进行核准。

2.1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的界定

国际制裁通常是指经《联合国宪章》授权的安理会依据《宪章》第41条的规定对违反国际法律、规则或者实施危害或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采取的非武力的、但能够对目标国家产生一定影响从而迫使其改变行为政策的措施或手段。虽然在《宪章》中没有明确出现“制裁”字样,但其效力可以证实是由《宪章》第41条的规定合理解释和引申出来的,其在实践中的效力是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

但是随着实践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国际制裁作为一种对外“政策工具”,而冠以“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为了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的名义实施单边国际制裁,并由此引发了争议。

2.2战争、内乱国家和地区的界定

在国际投资法中,战争内乱风险是指战争或内乱事件引发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各保险机构对战乱风险的界定都强调战争与内乱的“政治动机”,如OPIC对战乱风险使用列举的定义方法,其所谓的“政治暴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叛乱或存在政治动机的内乱、恐怖行动或破坏等引起的资产或商业收入的损失。而对政治动因的强调排除了一般劳资纠纷和经济矛盾所引起的骚乱冲突和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常与战争风险伴生的内乱风险,是指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对正常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破坏性活动,包括革命、政变、破坏和恐怖主义、国内战争、国内反对势力采取的敌对行动等,但事实上,内乱作为一种事实和法律状态,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政治动因”引发的上述内容,还应包括由于人民对于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所引起的大规模的冲突和骚乱。

3受制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3.1在受制裁地区和国家投资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

目前,国际制裁措施主要采用非武力措施,尤其是经济制裁方式,其中对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是金融制裁措施和贸易与禁运措施。

3.1.1金融制裁法律风险

金融制裁是一种严厉的经济制裁形式,其实施机制一般为对拨款、援助和军事配给进行削减、冻结或取消;减少、冻结或取消融资和贷款,无论是软贷款或其他类型贷款;冻结或没收目标国家的资产和银行存款,可能只包括政府资金,也可能同时包括政府资金和个人资金;冻结或没收目标国家的非金融资产;冻结金融资产或应付利息的转移;拒绝批准债务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延期偿还;阻止目标国家向国际组织发出贷款、拨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资金援助请求等。

金融制裁的目的是通过切断目标国与其他国家的金融往来,通过孤立目标国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制裁目的。金融制裁会常与对目标国家的重要物资出口限制一起使用。

3.1.2应对金融制裁的措施

首先,积极寻求替代结算货币。对于金融制裁所面临的结算困境,中国应积极谋求与贸易伙伴选择其他币种加以替代。石油贸易以美元作为结算是一种国际惯例,要打破这种惯例需要漫长的过程。不过俄罗斯已经做好用卢布代替美元的准备,并尝试与中国的石油贸易转用卢布和人民币结算。现今亚洲投资银行(AIIB)的建立并在全球范围内吸引了众多合作伙伴,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行,我国的综合影响力在不断提升,在贸易过程中逐步采用人民币结算是现实可行的。

其次,立法明确相关责任关系。针对美国将母公司违反美国制裁法案的责任加诸到子公司身上,我国相关的外资保护法立法应加紧立法进程并明确划分母子公司的关系,否定美国域外管辖的效力。

3.2贸易禁运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措施

3.2.1贸易禁运的法律风险

贸易禁运,通常指一国、数国联合或国际组织禁止对某国输出或从某国输入某种或全部商品。联合国宪章规定,对违反宪章、违反国际法或进行武装入侵者,可以对其实行禁运。进口对外依存度为57%的我国,禁运措施的采取会迫使我国等能源进口国减少油气资源的进口。这无疑不仅会影响到我国的能源安全和生产建设成本,还会使投资者面临投资成本难以收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阻的风险。

3.2.2贸易禁运的应对措施

对于贸易禁运和交通、通讯制裁风险,我国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和具体制裁措施的公示制度,与企业一道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调查、公布投资风险信息,使企业能够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同时企业应实时关注政府的政策信息作为投资的参考资料,做到理性投资,分散风险,也才能够避免盲目投入相关配套设备设施而导致的资源浪费。

对于投资敏感地区的企业面临巨额违约金的风险,投资企业应与投资接受国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制裁风险可能带来的时间延误并与之进行协商,避免受违约金处罚。但更主要的是政府能够与投资接受国政府进行相关投资条约和规则的制定,在国家层面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对方政府能够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从而使双方的地位更加平等,利益渐趋一致。

4对受战乱影响地区的投资面临的特殊风险及法律应对

4.1对战乱地区投资面临的其他风险特殊法律风险

战乱会带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对战乱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所遭遇的最大危险。除此之外,由于战争和内乱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冲击力度大,产生的后果更加复杂,所以很可能在战乱地区引发其他类型的政治风险。

4.2对战乱地区投资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的应对

战乱风险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巨大,所以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无论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企业还是要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和投资者财产的国家都有责任参与到决策中来,多角度全方位防范风险。

4.2.1对于区位选择是投资者和母国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虽然具有战乱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同时具有丰富的资源和巨大的市场吸引力,但是对于风险的评估,单凭企业自身的力量和信息来源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是非常困难的,对参与投资的民营企业更是如此。所以,政府应该及时公布风险投资的评估状况,进行政策投资分析,建立相应的信息更新公布制度,给企业提供投资的准确信息。反之,企业也应将经营投资信息反馈给政府部门,以利于政府对本国资本和人员的保护。政府和企业应该形成信息系统的联动机制。

4.2.2积极发挥投资担保的作用

应充分发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我国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为对战争内乱国家和地区投资提供经济保障。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业务范围是为成员国投资者在另一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境内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保险服务,具体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与内乱险、违约险、币汇兑险等险别,旨在通过开展投资担保业务及相关的投资促进活动,鼓励生产性投资在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成员国的流动。

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主要是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即便很多项目不能满足多边投资保险机构的目标性审查而不予承保,中国信保仍能够支持中国海外投资项目得到保险制度的保护,当投资者受到特定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中国信保即可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

参考文献

1李伟舜.境外投资转乱风险法律控制初探[J].法学论丛,2012(7)

2颉迪.国际经济制裁及其对国家发展的影响[D].长春: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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