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例(12篇)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1
关键词:建立水资源可持续发展
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打造低碳经济,节约有限的资源,是当今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和重点发展战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作为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洛阳市作为北方缺水城市之一,人均水资源为230立方米,是全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2,是全国人均水平的1/10,因此,节约有限的水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目标。
一、洛阳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问题分析
一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在地下水方面,洛阳市地下水已超采,部分地区出现严重超采。例如,2009年全市水资源利用量为14.02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6.96亿立方米,地下水开采量已占可开采量6.2亿立方米的112%,整体超采,市区部分地段、新安县城、孟津县城已严重超采。
在地表水方面,洛阳市地表水利用率低。例如,2009年省分配洛阳市的地表水指标16.71亿立方米,实际利用只有7.06亿立方米,占分配指标的42%。陆浑水库建成的一期工程,年可供水4380万立方米,而实际引水每年只有500万立方米。
在再生水方面,洛阳市尚未有效利用,我市先后建成污水处理厂14座,市区年处理过的再生水为1.1亿立方米,实际利用的只有965万立方米,大量的再生水白白排放。
二是水污染日趋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2009年全市污水年排放量为5.4亿立方米,其中市区为1.74亿立方米。洛阳市污水处理厂设计污水年处理能力为2.15亿立方米,实际年处理能力仅为1.1亿立方米,市区只有63%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管网,还有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渠,导致水体污染。
三是城市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市区用水主要靠9处地下水源地99眼水井供给,长期集中开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加之地下水埋藏较浅,地表污水直接影响地下水质,对城市供水安全构成威胁。有关部门通过对我市地下水18眼代表井的监测,其中7眼井中度污染,局部地区地下水出现严重污染。
四是水资源管理缺乏统筹协调。洛阳市水资源目前采取的是分部门管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等管理问题上偏重本部门的利益,以至在水资源管理的重点工作和关键工作环节上,难统筹,难协调。例如,市区工业用水、园林绿化用水大都取自地下水或公共供水,再生水和地表水资源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城市区供水与节水不统一,在管理用水方面难以真正形成节约用水的有效机制。
五是水资源管理执法不到位。目前,洛阳市水资源无序开发,随意取水用水,污染水资源的现象仍较突出,除了各部门缺乏统筹协调等因素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水资源管理执法不到位。
二、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的水资源补偿机制建立
(一)水资源管理应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水资源的分配、取得和转让都是遵循一定程序的,是由一系列法律制度来作保障的。为了使水资源的分配、取得和转让有章可循,必须建立一套包括水权界定、分配和转让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水资源取得的前提条件是交纳一定数额的水资源费,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是由国家来负责实施的,国家只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才能确保水资源费的合理征收、恰当管理和使用。
第二,水管理部门对用户水使用权申请的审批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进行的,只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水管理部门才具有对用户水使用权进行审批的依据。
第三,水市场的建立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在我国水市场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市场化调节模式主要体现为水资源价格,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水价仍然处在政府的调控之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四,强化水行政立法与执法。加快完善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制定出分阶段的综合性整体治理规划,严厉打击私自开采地下水。向河道内乱排污乱倒垃圾等水事违法行为。充实各级水行政队伍,保证经费,补充设备,明确身份,保障执法力量。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二)市场化调节建议
1.运用排污交易制度削减水污染.
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启动国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项目,全面探索了绿色信贷、环境税、生态补偿和排污交易等政策的运用,各地对排污交易机制在节能减排中的作用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建议洛阳市开展COD排污交易试点,比如前期可选择在污染管理方面有较好基础的区域开展,然后逐步完善COD排污权有偿取得、交易管理机制和方法等内容。同时结合国家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科技专项的研究,分步分期有序的推进水污染物氮、磷排污交易试点。
2.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
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理顺水价格体系,建立科学的水价机制对水资源的持续利用至关重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和经济杠杆进行调节,使不同行业的水价,服从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治理的价格,不能由经营者单独制定。水价和费用的制定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共同制定,在价格和收费制度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向消费者合理收取水资源费、水保护费和排水净化费。
(三)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针对目前分割的政府管理体制,建议应该本着职能整合、依法执政、政务透明、提高效率和公众参与的原则,继续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可行措施,有机的整合分割于各个行政部门的水资源管理职能,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使行政部门做到有法可依,并积极推动公众以社会民间组织的方式参与到水资源管理的过程中。
(四)强化社会节水意识。
大力宣传和贯彻《水法》,增强市民节水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节约用水的认识,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工业用水实施定额管理,推广先进节水器具和节水技术。实施节水措施在工程中的前置审查,中期检查,后期验收的机制,在审批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其节水效益。对厂矿企业生产过程实施严格监管,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和科学技术替代陈旧过时的工艺和设备。积极兴建和实施城市引用地表水工程、工农业及生活节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及中水利用工程,以减少地下水开采。创建节水型城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是离不开水的,而且水资源也是无法用其他资源代替的。以有限的水资源来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根本的途径是节约用水。因此,要大力宣传节水知识提高广大市民的节水意识,改变人们的传统生活用水习惯,积极推广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应用,提高生活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农业方面应逐步改进灌溉制度,大力推广使用农业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工业方面,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和推广先进的节水治污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和生产工艺的技术革新,实现城市生产节水。
(五)建立水资源储备工程
第一,严格保护地下水。建议把地下水作为应急供水的重要水源,在满足基本供水要求情况下,尽可能使其“恢复元气”,提高地下水应急供水能力。要把深层承压水作为战略储备水源在“十二五”期间逐步从常规供水中退出。火力发电、石油石化等高耗水行业,禁止开采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要逐步减少向工业生产、园林绿化、环卫、洗车等行业的供水,鼓励这些行业使用再生水、地表水和雨水。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问题;对策;安徽界首
1界首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1.1建设年代久远,自然毁损情况严重
界首市各灌区部分已配套的田间工程由于兴建年代较远且缺乏必要的资金维修养护,导致工程设施老化失修,管理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比较容易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灌溉时大水漫灌,“跑、冒、滴、漏”等问题非常突出。水资源浪费的现象严重,直接影响了灌区的灌溉效率和经济效益。
1.2重建轻管,管护体制不到位
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灌区斗渠以下田间配套工程由受益村组进行日常的管护,但由于农民群众对工程的管护意识不强,在思想上不重视,一方面不愿意投资对田间工程进行日常的维修养护,另一方面由于村级管理落后,致使在以前所建的大部分农渠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渠道破损严重,部分已无法正常使用。
1.3“一事一议”实行难度大
由于农民民主参与意识低、议事过程不规范等原因,“一事一议”在现实中很难操作,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事一议”缺乏表决和强制执行的约束机制,少数人不同意则会造成事难办或办不成,即使议成,大部分农民也不愿出资投劳;二是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妇女、老人缺乏参与意识和决策能力,造成村内议事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三是农田灌溉工程受益范围一般涉及多个村组,如果不能同步议成,工程就不能建成并及时发挥效益;四是有些农田灌溉工程投资大、收益低,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往往议事不成。WWw.133229.Com
2建议与对策
2.1出台加快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建议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的法规,对农田水利的地位、作用、性质、投资体制、建设、管理体制、运行方式、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1]。在政策性银行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长期优惠贷款,以解决农田水利资金投入不足的困难。通过建立农田水利发展基金,可解决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资金不足的问题。
2.2发挥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把农田工程的使用和管理交给协会,赋予农民自主参与灌溉管理的权利。同时,在协会内部实行责任管理,明确责、权、利,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农民自觉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和维修,并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2.3推进产权改革,建立健全管理运行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以水权水价改革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2]。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对一些效益明显、受益范围明确的新建工程,要大胆支持和鼓励个体、联户、法人单位去投资兴建,做到自办自有、自建自管自受益,真正达到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和永续利用水资源的目的。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在政策、信贷、税收、土地征用等各个环节给予更多的支持。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有利于减轻集体经济压力、减少水事矛盾和水事纠纷。
2.4逐步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
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农田水利建设筹资筹劳按“一事一议专项使用、群众受益、民主管理、控制标准、积累使用”的原则实行。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加大投入力度,乡镇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政府和灌区水管单位要加强筹资筹劳管理,对出资出工情况要登记造册,年终做出决算。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2.5增加小型农田水利专项投入,选定扶持项目和范围
政府应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力度[3-5]。在积极争取中央农村水利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对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地方财政应调整公共支出结构,加大对纯公益工程的投资额度,对防洪工程进行修建和维修。
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通过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
3小结
总之,改革和完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进一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尽快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6]。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4参考文献
[1]徐满杰.浅谈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及对策[j].科学之友:下旬刊,2010(5):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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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彦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9):77-78.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3
规划水资源论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等。水资源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在产业布局、城市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前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目的:(1)使这些规划与国家、流域水资源战略规划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2)评估这些规划实施所需水资源保障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包括规划区内供、用、耗、排体系布设和规划区外水资源配置与保护方案;(3)从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角度提出完善这些规划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因水制约所需规划的调整和保障规划实施尚须增加的涉水对策措施。要达到上述目的,规划水资源论证要完成以下主要任务:(1)分析规划影响区现状和规划年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状况,对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做出客观评估;(2)对规划需要的水资源保障方案进行科学判断,包括不同规模供水、排水的水质水量指标,特别是高耗水、高排水产业的布局规模应进行方案比选;(3)规划的水源配置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协调分析;(4)规划实施可能对流域、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分析;(5)完善规划需要解决的涉水问题与对策措施;(6)结论和建议。
2淮河流域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水利部要求,淮委组织开展了“引江济淮”工程规划的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流域四省也分别进行了煤炭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化工园区、城市工业园区的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2013年底,受水利部委托淮委组织了《青岛西海岸新区总体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咨询,为水利部组织审查起到了初审作用。从淮河流域目前情况看,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仍存在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报告书质量不高等问题。
3建议
3.1迫切需要出台国家层面的规划水资源论证管理制度2010年1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后,各流域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很多试点工作,有的省还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而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管理办法,近日水利部的《关于做好大型煤电基地开发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远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尽快出台国务院《水资源论证条例》或部委令,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规划水资源论证统一纳入法律体系进行管理。
3.2加快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的建设步伐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各地在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方面取得了不少经验,如长江委在河流水电梯级规划方面,安徽在城市规划方面,天津、内蒙等地在工业园区规划方面,都取得较好的成效。但这些成果往往因区域、园区特点及编制人员特长而异,报告书的差异也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标准体系,对报告书的论证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深度等做出具体要求。
3.3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公信度规划水资源论证宏观性强,论证对象复杂,多学科交叉、专业性强,且涉水内容有许多不确定性,给规划提出要求,如何得到社会各界理解支持,主要靠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鉴于公众参与内容涉及水资源调查、评价、配置和保护,涉及综合对策措施、跟踪评价及监督等,专业性较强,内容多,有必要对现有的公众参与程序和方法进行改革,如专业内容通俗化,内容解密处理,在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传统方法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微博等,由报告书编后改报告书编前征求意见等,提高公众参与效果和公信度。
4需要着重把握的几个技术问题
4.1正确界定规划与论证的定位在园区规划方案中,一般明确了规划需水总量和需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规划水资源论证是对规划提出指标进行评估论证,包括规划项目需水排水是否合理、水资源配置与保护方案是否安全可靠、涉水规划措施是否可行等。往往规划(如某些新城区规划)本身水资源保障分析不够,需水总量和需水结构、用水效率等指标不确定,论证只能“一边出题目,一边做答案”,导致有些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变成规划的水资源专题报告,难以达到从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角度完善、调整规划方案的目的。
4.2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与深度规划的水资源论证范围不是规划范围,而是规划区外部取水、排水涉及的相对完整的水计算单元,如地表水量计算的河湖控制单元、地下水量计算的地质单元和水质分析的水功能区等。影响区的范围应更大一些。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深度,受规划区域特点、水资源状况、需水退水规模、影响大小等很多因素影响。笔者认为,论证必须做到以下基本深度要求:(1)对规划尚未确定的用水排水量大的项目,要进行不同方案需水预测,以分析规划实施与水资源专项规划的协调性;(2)绘制规划区内部各项目之间考虑水质要求的水量平衡流程图,以分析规划用水科学合理性;(3)绘制规划所需的给水、排水线路及处理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以保障涉水工程措施能够顺利落地;(4)进行多水源不同供水规模的多方案比选,以分析规划取退水与论证区(或影响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协调性;(5)明确提出规划是否可行和需要调整完善的结论与建议。
4.3协调规划项目之间的供用水平衡是用水合理性论证的关键一般来说,在规划阶段建设项目并不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工程基础资料较齐全,项目内部各工艺用水尚不确定,很难进行项目的用水合理性论证,但可以根据行业定额或类比分析,在产业布局已知的情况下,确定项目总取退水量和质的估算,考虑园区内各项目相距较近,按照优水优用、分质供水的原则,开展项目之间水平衡分析。在优先考虑项目自身实现“零”排放的基础上,实现园区内各项目之间分质分量水重复利用,实现规划园区节水减排,对合理利用水资源意义更大。
4.4涉水相关措施切实可行才能达到完善规划的论证目的一般来讲,因水资源问题否定规划的可能性很小,论证的最终结果是希望规划调整方案或完善涉水相关措施,包括水源工程、取排水线路布局、水处理设施、水管理和水监控体系等。这些措施一定要切实、具体、可行,才能融入规划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成为这些措施实施的依据,为设施建设提供土地、环境空间,达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目的。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4
3月16日,第五届世界水资源论坛就在这里拉开帷幕,包括中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地区及13个国际组织的近2万名代表出席本届论坛及相关活动。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架起沟通水资源问题的桥梁”,议题涵盖干旱、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与水问题相关的健康、能源和农业问题,并探讨解决水问题的新技术和方法,期望共同跨越水的“鸿沟”。
世界水资源论坛每三年举办一次,是水资源领域规模最大的国际活动,此前四届论坛分别在摩洛哥、荷兰、日本以及墨西哥举办。
需要政治上合作
全世界正在经历史无前例的高速变化,包括人口增长、移民、城市化、气候变化、沙漠化、干旱、土地退化、经济和饮食变化等。在不考虑气候变化影响的前提下,到2030年,全球可能会有39亿人面临水资源短缺的压力。为适应这些变化,需要改善水资源管理世界水理事会总干事卢瓦克・福雄在开幕式上呼吁,政治决策者们应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解决水问题不仅要靠技术进步,政治努力也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国家问还存在严重的水资源争端,因此,本次首脑会议的举行无疑对寻求从政治层面上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经济手段是最佳分配途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8日在世界水资源论坛上发表了题为《为所有人管理水定价与融资的经合组织视角》的报告。报告呼吁各国决策者建立“关税、税收、转移支付”三方面的综合战略计划,以调控水资源。呼吁各国决策者用经济手段对水资源进行调控,以缓解各国国内日益紧张的用水局面。
目前,全球在农业方面的用水占到人类全部水消耗量的70%,而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明显。此外,全球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压力剧增、气候变化趋势日益明显,也给本已十分棘手的水资源管理问题蒙上阴影。
经合组织秘书长葛利亚在报告中说,以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理分配水资源的最佳途径是利用经济手段,将水作为产品进行分配。
经合组织此次的报告还建议,发展中国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水管理制度:首先,应通过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整个水资源利用设施和公共卫生设施;其次,优化各类用于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投资和资源分配。建设水利工程提升水价值
世界水理事会认为,水资源短缺不仅缘于污染和不合理使用引起的损耗,还可能因经济不景气引发的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减少而进一步恶化。改善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提升水资源利用价值显得更加重要。
卢瓦克・福雄说:“处于这一历史时刻,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使用更多水资源的同时完成水资源保护、价值提升和再利用。”
来自不同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有关专家在第五届世界水资源论坛上指出,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应该大力建设水利工程。
在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水理事会的专家会议上,许多专家指出,水利工程能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并产生高回报,而且风险相对较小。会议的材料显示,每在水资源项目领域投入1美元,可以产生8美元的回报,因此加大水利工程投入有利于经济发展。
链接:历届世界水资源论坛简介
为了让全世界的人们关注水问题,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193号决议,确定自1993年起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1996年,世界水理事会成立,同时决定每3年举行一次大型国际水资源问题的活动,这就是世界水资源论坛。
第一届世界水资源论坛于1997年3月20日至25日在摩洛哥城市马拉喀什举行。论坛的主题是“水,共同的财富”。会议发表了《马拉喀什宣言》,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世界各国人民进一步团结奋斗,为展开永久确保全球水资源的蓝色革命奠定基础。
第二届世界水资源论坛于2000年3月17日至22日在荷兰海牙举行。论坛的主题是“世界水展望”。会议通过了关于21世纪确保水安全的《海牙宣言》和相关行动计划,并对未来25年的水资源管理和消除水危机措施提出展望。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5
内容提要:对地下水进行立法是欧盟真正实现地下水一体化保护的关键。欧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员国国家和经济利益的限制,面临着与其成员国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对此,欧盟在尊重成员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地下水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注重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实行硬法来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协同,以及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与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趋于协调,有效地解决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地下水保护问题,促进了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就是其典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制定《关于建立欧共体水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水框架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规范促进、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手册,全面介绍了欧盟地下水指令的关键原则、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有效实施。相比较而言,我国地下水相关立法存在滞后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不协调等问题。现实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现象日益严重。[3]因此,研究欧盟地下水立法实践将对我国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背景和挑战
欧盟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一级法和二级法。前者主要指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条约,如《欧盟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欧盟宪法条约》等;后者是指欧盟的指令、条例和决定,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具体而言,1992年的《欧盟联盟条约》对欧共体制定环境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出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措施”;[4]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其第五章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条约,并把“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原则,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6]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ii-37条要求:“联盟政策中应列入并确保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欧盟宪法层面的规定,为欧盟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水资源保护是欧盟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早期欧盟重点控制的污染是地表水跨界污染,莱茵河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7]欧盟早期重视地表水保护是基于地表水比地下水流动性强和地表水通常被用做处理污染和其他废弃物的场所的考虑。所以关于跨界地下水污染的国家实践、国际判例、权威学说和专门的防止或减轻地下水污染的国际文件相对较少,主要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地下水管理》、《赫尔辛基公约》、《柏林规则》、《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8]莱茵河、多瑙河等欧洲大型河流的成功治理经验,成为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背景和基础。[9]由此,欧盟地下水管理不再建立在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功能区的基础上,开始注重对同一河流区内的属于同一水文圈内的自然径流和同一生态、水文、水地质系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措施加以协调,[10]这种观点及其实践发展推动了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进程。1992年,欧盟理事会提出要对地下水制定统一行动计划。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6月25日要求欧盟委员会提议制定一部新的水框架指令,为欧盟的可持续水政策建立基本原则。1996年,欧盟区域委员会、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分别要求欧盟委员会为水框架指令中地下水的立法提出建议。[11]欧洲议会在1999年2月、2000年2月对水框架指令草案进行了两次审阅,并于2000年10月23日最终正式通过了《欧盟水框架指令》,[12]该指令的两个重要目标包括“逐步减轻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将被扼制”,这为欧盟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行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此后,2006年12月12日通过的《欧盟地下水指令》对地下水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地下水的立法保护更加明确、具体和规范。
然而,在欧盟提出和实施地下水立法时,大部分成员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例如,在英国,其《污染控制法》(1974年)、《水资源法》(1991年)、《规划与赔偿法》(1991年)和《地下水管理条例》(1998年)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地下水保护的具体而明确规定;[13]在荷兰,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历史长远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水管理基本法》(1900年)、《地下水法》(1983年)和《土壤保护法》(1986年)等。可见,在欧盟成员国内,地下水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立法体系也基本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要求成员国消除地下水保护国界的限制,必然会在地下水立法方面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特别是欧盟地下水立法和其成员国立法的冲突、协调问题。这是因为欧盟地下水立法涉及成员国的国家,以及对其领域内的地下水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此外,欧盟地下水立法还涉及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生活水准,各成员国通常只关注本国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而很少考虑其他国家。因此,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解决地下水保护问题,就成为欧盟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
二、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实践
欧盟关于地下水保护方面的第一波立法,始于1975年为提取饮用水的河流和湖泊制定标准,结束于1980年为饮用水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质量目标。[14]第二波地下水立法发端于1988年的法兰克福部长级水论坛,会议对当时的法规进行了审查,识别了地下水法立存在的一些缺陷。这次审查促进了其后的地下水相关立法和专门立法,其主要立法为《关于保护水资源免受来自农业源硝酸盐污染的第91/676/eec指令》(简称硝酸盐指令)、《关于城市废水处理的第91/271/eec号指令》(简称城市污水处理指令)等。这一阶段有关地下水的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水立法模式,呈现水政策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的特征。第三波立法源于1995年欧盟委员会接受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和环境部长理事会的请求,欧盟开始考虑用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欧盟的水立法与政策,[15]这一时期典型立法包括《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96/61/ec指令》、《欧盟饮用水水质的98/83/ec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欧盟地下水指令》。上述立法实践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丰富和完善。从这些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地下水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实行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
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是指欧盟在有关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各机构之间形成的协同制约关系。欧盟在地下水立法方面涉及的主要机构有欧洲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各机构虽分工不同,但相互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首先,欧洲委员会具有向欧盟理事会咨询后作出决策的权利和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的义务。咨询权和决策权方面,欧洲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情况下就地下水立法问题向欧盟理事会咨询,但是,在条约规定必须咨询的情况下,欧洲委员会必须咨询。欧洲委员会针对地下水保护咨询后所作决策分为决定、建议和意见三种:决定的各个部分对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建议中仅其所确定的目标具有约束力,其建议成员国也有选择方法的自由;意见没有约束力。报告义务方面,欧盟委员会应将指令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6]其次,欧盟理事会有议决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权利。欧盟理事会可以协调欧洲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并敦促欧洲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条约规定欧盟理事会必须就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提出意见,欧盟理事会可以以简单多数、特定多数与全体一致等三种方式进行议决。最后,欧洲议会不仅拥有监督权,还具有联合签署权。监督权方面,欧洲议会可以讨论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总报告,还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对欧洲委员会进行弹劾;[17]联合签署权方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必须一起签署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指令。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就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的成立条约之规定、欧洲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欧盟成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而制定的。[18]而《欧盟地下水指令》也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考虑到欧盟欧盟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和各地区委员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19]目前,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这在一定意义上得益于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所具备的协同决策机制。
(二)注重水资源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
各种国际组织正在努力在全世界推行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根据全球水伙伴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定义,“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是一种能够促进水、土地以及相关资源协调开发与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情况下,公平地使经济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法”。[20]欧盟地下水管理是欧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在立法中表现为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欧盟第96/61/ec号《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框架指令》就是有关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典型立法。《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要求所有会员国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ippc),目的是为其附件1中的污染行为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包括地下水),从而以防止或尽量减少任何环境媒介的污染。[21]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的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前者是指把地下水保护作为欧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河流、湖泊、湿地和近海水体等进行系统管理,后者则是指欧盟对地下水实行污染控制、水质保护和水文条件、水生物栖息地的恢复,即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系统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按照水的社会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重视各行业的用水户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管理,即欧盟认识到成员国内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政策相协调的重要性,进而鼓励成员国在与本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综合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从科学技术角度,《欧盟水框架指令》借鉴了现代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建立了科学的评估系统,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地下水框架指令》的目标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减少或消除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害。[22]该指令包括四个附件,附件1针对剧毒或持久性物质,其目的是阻止诸如有机磷化合物、汞、铅等物质、已知的致癌物质和若干杀虫剂进入地下水;附件2针对其他重金属、氰化物、氨和其他物质,这些物质使用都受许可制度的限制;附件3是对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影响、盐水入侵或者入侵的程度等化学状况的评价;附件4主要是对处于风险之中的所有水体的显著且持续上升趋势的识别。[23]从以上欧盟的具体立法不难看出,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体现出综合性和一体化的特征。此外,欧盟的地下水保护手段的发展也反映了其立法的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如20世纪70年代欧盟地下水保护手段注重水质,而80年代则是水质和排污限制并举,到90年代强调综合运用环境标准、经济刺激等手段,并重视地下水保护与其他领域政策相结合。
(三)通过硬法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的协同
“硬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完整、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并能够产生拘束力的法律规范,[24]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指令、决定和含有确定目标的建议等。在欧盟,绝大多数的地下水专门立法或相关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如上述的《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这些指令属于“硬法”,即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命令成员国通过该国相应的立法以达到规定的具体目标。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以达到所要求的结果可由各成员国决定。也就是说,虽然指令对每个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留给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指令需要转化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25]这种指令转化为法律的做法,有利于成员国立法的一致性,也反映了欧盟基础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要求。该条约第3章对欧盟“法律的趋于一致”作了专门规定,条约第100条规定:“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和经欧洲议会与经社委员会的意见,以全体一致议决指令,使各成员国中直接影响共同体市场建立与运行的那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一致。”第100a(1)条款进一步规定:“理事会应根据第189b条提及的程序和经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措施使成员国中由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制定的并以内部市场的建立与运行为目标的内容趋于接近。”同样,正是由于成员国有相同的地下水保护目标和需要欧盟地下水立法和成员国立法相协调的问题,才促使欧盟各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呈现一致性。例如,2003年9月22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一项要求欧盟成员国监测和评价地下水质量的指令来控制和逆转地下水受污染趋势,《欧盟水框架指令》也要求所有成员国作出适当行政安排、确定流域边界和管理任务,共同或者分别(“分别”是在无法“共同”的情况下,采取不相冲突的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或限制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26]《欧盟地下水指令》规定:“为了保证地下水保护工作的一致性,共享地下水体的成员国应该在监测、界限值的设定和识别有关有害物质等方面协调行动。”此外,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地下水相关立法,把地下水作为一种应该保持纯净的资源来加以保护。[27]
(四)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公共问题,实行包括环境正义、民主、公平和公众参与在内的环境法治,是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标准。[28]在欧盟,公众参与是保护地下水的重要方式和环节。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立法一方面可以帮助确定最适当的措施,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地下水保护的目标、强化地下水保护的措施和提高地下水保护报告的透明度,从而使成员国更加关注相关法规的实施,增强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影响力。[29]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获得良好信息沟通的途径,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民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参与。[30]欧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的法律依据。例如,1990年欧盟颁布的《有关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90/313指令》规定了公众有权“公平地、平等地和定时地”以合理成本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有关于获取信息的权利的声明,[31]还有1994年《有关公众获取委员会文件的第94/90号决定》、[32]1997年《有关公众获取理事会文件的第97/731号决定》、[33]2001年《有关公众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文件的第1049/2001号条例》、[34]2005年的《有关公开获取环境信息的2003/4指令》[35]和2006年《有关欧盟机构适用奥胡斯公约的第1367/2006/ec号条例》[36]等立法,都成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决策及环境司法等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在其地下水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成员国国内实践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实施时间表1中就有关于“信息和公众听证”的内容,来鼓励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进来;[37]《欧盟地下水指令》中同样规定了许多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莱茵河流域、多瑙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重要经验。[38]
三、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工业发展迅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进程也在加快,但是,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突出。因此,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建立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
在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法律,其立法都是由国家环保部(或者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两个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不同法律也体现了不同部门的利益。从而产生执法主体不同和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工作的脱节、分割等现象。由于立法起草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进而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实施困难等问题。与欧盟相比,我国地下水立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水部门间不协调、缺乏有效的立法决策协同和监督,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决策机制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来改变这些困境。结合当前我国地下水保护立法起草和法律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具体完善办法包括:其一,由立法机关进行独立的立法起草工作,并由立法机关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立法起草研究。其二,若由部门负责立法起草工作,环保部和水利部相互间应有咨询的权利。在环保部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量等内容时,环保部应当考虑水利部的意见,水利部应就此咨询提供详细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在水利部所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质和污染防治时,应当就此向环保部咨询,环保部必须就此提供相信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其三,对起草的地下水保护立法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对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涉及地下水保护的起草阶段的法律应该作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地下水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避免实施中可能遭遇的阻挠。其四,健全法律执行的立法反馈机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有关地下水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识别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有效的立法反馈。这套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各级人大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部门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人民政协和派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公众团体和广大群众对涉及地下水的法律起草、法律执行的监督等。
(二)建立地下水保护的综合管理体制并统一地下水保护立法
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与外部世界发生往来。当今世界的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它同时也是环境的,因为生物圈只有一个且不可分割。[39]国际合作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流域各国在利用和保护国际水资源的过程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流域各国之间不能就国际水资源的竞争性利益达成协议,将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并对地区稳定构成威胁。[40]鉴于此,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地下水一体化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从而把地下水保护行动在成员国政府层面展开,进而由各成员国建立复杂的行政监督体和指定主管机构负责执法、实施规划、安排资金等。[41]在英国,环境署是中央政府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最主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与地下水资源相关的众多方面,并在部级环保机构之外设有区域和地区办公室;在法国,环境部作为部级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水质保护,水环境与河流系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干预行为进行协调和规划,并在法国的六大流域分别设置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局,参与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总体规划的起草,都接受环境部监督;在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总体规定,各州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总体性法律转化为州法律或自行制定补充性的规章,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是地下水资源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与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跨地区合作。在我国,水资源管理采取流域管理与部门管理、地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于涉水政府部门众多,且这些部门分工各有侧重,呈现水利、环保、农业、交通、城建、国土、林业等部门“九龙治水”的现象,这不利于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的做法,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直接负责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对现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部管理、水污染由环保部管辖的双重管理模式的突破,确保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及水生态等方面的统一、综合管理。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赋予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的执法权,政府其他部门要协助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控制与地下水有关的开发利用、污染与保护。
欧盟《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制定是建立在对原有多项法律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其立法过程采取简化、废除和取代等不同方式,最终形成了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法律。该指令涵盖了水资源利用(含饮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含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栖息地保护等,几乎涵盖水资源水环境管理的全部领域。[42]比较而言,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各有侧重,且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制定我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这是因为我国地下水管理涉及社会经济等多项事务,并与地表水、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联系紧密,而短期内现有地下水管理体制很难通过立法改变。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条例为监测与治理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以及预防和保护与地下水污染相关的疾病和人群提供保障。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设定地下水体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浓度界限值、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下水系统防务性能评价技术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技术等规则与标准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将该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改变《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能、水温(地热)和水生态系统分割管理的现状,实现对这五个方面的综合化、一体化管理,扭转地下水超采、污染的局面。
(三)完善与健全地下水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欧盟地下水立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这种参与是让公民影响规划结果和工作过程,而参与的基础是向公众提供信息,通过咨询和更为积极的方式实现参与。[43]不过,只有直接有效的欧盟涉水法令才能为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设定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有约束力。[44]在成员国的立法之外,共同体法不仅可以为个人设定义务,而且可以赋予成为成员国法律传统一部分的权利。成员国没有及时转换指令,可能产生个人针对成员国的权利,甚至可能产生成员国对个人的赔偿责任。[45]在我国,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亟待法律的完善。[46]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08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两部立法规定了信息的公开目的、原则、方针、条件、范围、程序、例外以及救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这为公众参与地下水之保护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依据。前者针对的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后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还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设立了“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原则。但是,强制公开信息的企业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47]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鉴于此,应设法让生命、健康、财产及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让他们有机会提出意见,并让最后决策者听取他们的意见,提高有关决策的合法性和遵守程度。[48]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在现有地下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条款,并对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和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首先,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主体范围、知情范围、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政府义务和企业义务等,如知情范围方面要保障与居民生活环境有关的工程建设知情权、决策信息权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信息权;其次,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方面,现行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居民主动行使环境信息权的保障程序很不健全,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要求,明确权利行使方式、行使效力与保障;最后,公众环境公益诉权方面,[49]增加有关“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界定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概念、性质、原告资格、权利行使的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注释:
[1]《欧盟水框架指令》包括26个条款和11个附件,并有专门规定地下水保护的条款,如第17条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战略”;《欧盟地下水指令》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一个重要子指令,它包括14个条款和4个附件,是保护欧盟地下水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两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指令一并提出仅为说明问题的方便。
[2]参见董哲仁:《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借鉴意义——在长江-欧盟流域高层对话会上的发言》,http://.cn/cwsnews_view.asp?cwsnewsid=32337.
[3]2006年我国地下水超采面积已达18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地下水资源总量减少12%。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eekend/2006-05/28/content_4612044.htm。全国2/3的城市地下水水质下降,数以千计的供水井报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滞后,投入尚不及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参见刘维:《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告诉国人地下水污染有多重》,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07/07/content_4803634.htm.
[4]参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0条r款第1项。
[5]欧盟委员会在提出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时,首先需要对此建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参见戴炳然:《评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载《欧洲》1998年第1期。
[7]1986年处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schweizerhalle化工厂失火,导致10吨含有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造成下游长达500多公里严重污染,这一污染事故促进了莱茵河流域9国的合作,并制定了莱茵河“鲑鱼-2000计划”,经过13年的努力,莱茵河又恢复了生机,成了一条生态良好的河流。
[8]参见何艳梅:《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页。参见《地下水管理》第2条第3款、《赫尔辛基公约》第3条第1款(k)项、《柏林规则》第41条、《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第11条等。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1篇6
一、中心所规范化建设
我局开展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规范化建设以来,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的意见》(皖国土资党组〔〕86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亳国土资党组〔〕1号)精神,紧紧围绕“完善体制、提高素质”这个主题,全面部署,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规范化建设,为促进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是国土资源系统的“前哨”,是国土资源系统的窗口和形象。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于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来,我局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规范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始终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方案、制定措施、部署相关工作,明确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包片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主动与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支持。5月,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人员工资、经费全部上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使中心所工作人员一心扑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进一步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和服务质量、服务意识。
(二)加大投入,扎实推进。按照全省基层国土资源所硬件设施达到“七个一”的基本要求,在西潘楼镇政府的支持下,我局投入40万元,西潘楼中心所新建了建筑面积为638平方米的办公楼,现已投入使用;目前阚疃中心所、胡集中心所办公楼正在与两乡镇政府签订购买协议,两中心所占地面积4.8亩,建筑面积810平方米;马店孜中心所办公楼县政府已同意使用原马店孜轧花厂办公楼,建筑面积约410平方米;王市中心所用地已获批准,上半年拟开工建设;其他5个中心所以租赁方式,也解决了临时办公场所,中心所新址上半年解决用地问题,下半年拟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全县10个中心所办公电话、微机(台式、笔记本各一台)、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执法车辆、办公桌椅等均配齐。20xx年,我局对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硬件设施建设定出了时间表,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
(三)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我局在抓好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探索用制度管人的工作新机制,制定完善了中心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考核奖惩制度、考勤制度、值班制度、学习制度、划片包干包村目标责任制度、分工负责制度、执法巡查及办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信访工作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国土中心所规范化管理,3月12日,由于强局长带队,组织全县国土中心所所长到涡阳县国土中心所进行参观学习,通过学习,增长了见识,开阔了视野,找到了差距;通过学习,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及时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工作台帐及有关业务工作流程,使中心所各项工作更加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针对国土中心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以胜任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任问题,我局狠抓了国土中心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知识培训和队伍建设。一是制定了年度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建立集中培训和每月一课制度,开展了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工作针对性培训,以来,先后举办全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5期,二次土地调查、规划修编、每月一课等专题培训班11期,把业务培训和开展工作进行了有机结合,学以致用,提高了干部队伍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技能。二是坚持周调度制度,局所上下联动,明确工作重点。即:一周一次工作安排,一周一次落实检查,一周一次集中学习,对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局成立了督查办公室,对局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限时办结事项进行督查,每周一进行通报。三是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种竞赛和各类学历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以来,我局有2人获得市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征文奖、8人参加自学和函授毕业、26人通过技术职称考试。四是选准配强中心所负责人,坚持“能者上、庸者下”和在工作一线锻炼干部、选拔干部的原则,大胆使用德才兼备,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年轻同志,加强培养和锻炼,提高他们的协调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来,免去1名中心所所长,任命2名中心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20xx年,我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不断学习借鉴其他兄弟县区局的先进经验,按照市局的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狠抓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的规范化建设,使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信息化建设
我局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除在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专网上正常运行的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土地市场动态检测与监管系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非审批类系统的应用外,局各股室及班子成员配备了计算机,目前都是单机作业,主要用来打字和简单的图表处理,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20xx年,我局成立了局长为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将信息化建设工作作为我局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各项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力争完成信息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积极主动向县政府和编制部门汇报,争取尽快成立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落实人员编制,做到事有人干、工作不间断。同时加快队伍建设,加大对人才培养的力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合理的用人制度和激励机制,吸纳和稳定高素质的人才,为整个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保障。
二是强化干部职工培训。20xx年将结合我局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全局干部职工,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别进行信息化知识专项培训,不定期参加计算机培训班,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推广应用奠定基础。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7
7月8日,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次以中央名义召开的水利工作会议,是继今年中央1号文件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再次对水利工作作出动员部署的重要会议。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治国安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精辟论述了新形势下水利的重要地位,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重点任务,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战略性、开创性,是推进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事业的重要纲领性指导文献。总理的重要讲话,系统分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及其发展变化,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的治水方略,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系列重大水利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作出了安排部署。
一、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
要迅速传达贯彻,切实抓好学习。各级水利部门要把传达和学习中、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总书记、总理和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好讲话,深入领会讲话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理解讲话的重要论断和理论观点,准确把握中、省对水利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会议的精神上来,把目标和任务统一到中省的部署上来,把行动和步调统一到中省的要求上来,更加自觉地肩负起加快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作为全市水利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为民服务零距离”活动的重要抓手,作为水利系统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推动学习活动向纵深发展,在全市水利系统形成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的热潮。
二、积极贯彻落实会议安排部署。
全市上下要把贯彻落实中、省水利会议精神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
一是加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争取更多水利投资。突出抓好龙潭水库、农村饮水、水库除险加固、小型灌区节水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为迎接新一轮水利建设高潮,加快水利发展提供保障。坚持“跑部进厅”的工作思路,在积极主动争取中、省投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加大重点工程融资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资水利建设,充分调动农村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力争实现水利投资年年大跨越。
二是深化水利改革,建立水利发展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市、县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投放,多渠道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工业和服务业用水,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城乡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农业灌溉用水,建立财政补贴机制。
三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保护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逐步建立企业用水统计和评价体系。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制度落到实处。要把水利建设、管理、改革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推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严格考核内容和程序,强化水利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确保工程、资金、干部安全。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中省政策已经明确要把水利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和新闻媒体沟通联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水利发展,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三、全力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
一是加快龙潭水库建设步伐。完成导流泄洪洞工程建设任务和主体工程前期工作。开工建设移民和大坝工程,同时积极做好项目融资工作。
二是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完成七一、涧沟两座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尽早开工涧沟、友谊等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全力抓好五里镇河治理项目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
三是积极做好水保生态建设和水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小流域治理和淤地坝坝系建设,遏制水土流失现状。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督,保护河库水生态环境。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1篇8
内容提要:对地下水进行立法是欧盟真正实现地下水一体化保护的关键。欧盟地下水立法因受成员国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限制,面临着与其成员国相关立法的协调问题。对此,欧盟在尊重成员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实行地下水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注重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实行硬法来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协同,以及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立法等方式,使其与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趋于协调,有效地解决了欧盟与其成员国的地下水保护问题,促进了欧盟经济的一体化和环境资源保护的整体性,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地下水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补给地表水、调节气候的功能,又是一种促进工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地下水的立法非常注重,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就是其典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通过制定《关于建立欧共体水政策领域行动框架的2000/60/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水框架指令”)、《关于保护地下水免受污染和防止状况恶化的2006/118/ec指令》(以下简称“欧盟地下水指令”)[1]等法律规范促进、协调欧盟27个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工作,[2]并了《欧盟水框架指令手册》、《欧盟地下水指令手册》等技术操作手册,全面介绍了欧盟地下水指令的关键原则、管理规定和工作指南,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有效实施。WWW.133229.CoM相比较而言,我国地下水相关立法存在滞后以及相应的行政管理不协调等问题。现实中,地下水超采、污染等现象日益严重。[3]因此,研究欧盟地下水立法实践将对我国地下水立法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一、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背景和挑战
欧盟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可以分为一级法和二级法。前者主要指欧盟成员国签订的条约,如《欧盟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和《欧盟宪法条约》等;后者是指欧盟的指令、条例和决定,如《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具体而言,1992年的《欧盟联盟条约》对欧共体制定环境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即“维护、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质量,保护人类健康,慎重而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出处理区域性或世界性环境问题的国际性措施”;[4]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了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其第五章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为原则与目标写入了条约,并把“在界定和实施共同体政策与活动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的要求”作为原则,进一步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6]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ii-37条要求:“联盟政策中应列入并确保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这些欧盟宪法层面的规定,为欧盟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水资源保护是欧盟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早期欧盟重点控制的污染是地表水跨界污染,莱茵河污染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7]欧盟早期重视地表水保护是基于地表水比地下水流动性强和地表水通常被用做处理污染和其他废弃物的场所的考虑。所以关于跨界地下水污染的国家实践、国际判例、权威学说和专门的防止或减轻地下水污染的国际文件相对较少,主要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地下水管理宪章》、《赫尔辛基公约》、《柏林规则》、《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8]莱茵河、多瑙河等欧洲大型河流的成功治理经验,成为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背景和基础。[9]由此,欧盟地下水管理不再建立在人为划分的行政区、功能区的基础上,开始注重对同一河流区内的属于同一水文圈内的自然径流和同一生态、水文、水地质系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措施加以协调,[10]这种观点及其实践发展推动了欧盟地下水立法的进程。1992年,欧盟理事会提出要对地下水制定统一行动计划。欧盟理事会于1996年6月25日要求欧盟委员会提议制定一部新的水框架指令,为欧盟的可持续水政策建立基本原则。1996年,欧盟区域委员会、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欧洲议会分别要求欧盟委员会为水框架指令中地下水的立法提出建议。[11]欧洲议会在1999年2月、2000年2月对水框架指令草案进行了两次审阅,并于2000年10月23日最终正式通过了《欧盟水框架指令》,[12]该指令的两个重要目标包括“逐步减轻地下水污染”和“地下水资源超采现象将被扼制”,这为欧盟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行动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此后,2006年12月12日通过的《欧盟地下水指令》对地下水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地下水的立法保护更加明确、具体和规范。
然而,在欧盟提出和实施地下水立法时,大部分成员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例如,在英国,其《污染控制法》(1974年)、《水资源法》(1991年)、《规划与赔偿法》(1991年)和《地下水管理条例》(1998年)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地下水保护的具体而明确规定;[13]在荷兰,地下水保护的立法历史长远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水管理基本法》(1900年)、《地下水法》(1983年)和《土壤保护法》(1986年)等。可见,在欧盟成员国内,地下水保护的立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立法体系也基本形成。在这种情况下,欧盟要求成员国消除地下水保护国界的限制,必然会在地下水立法方面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特别是欧盟地下水立法和其成员国立法的冲突、协调问题。这是因为欧盟地下水立法涉及成员国的国家主权,以及对其领域内的地下水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此外,欧盟地下水立法还涉及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和人民的生活水准,各成员国通常只关注本国的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而很少考虑其他国家。因此,协调成员国相关立法,解决地下水保护问题,就成为欧盟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
二、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实践
欧盟关于地下水保护方面的第一波立法,始于1975年为提取饮用水的河流和湖泊制定标准,结束于1980年为饮用水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质量目标。[14]第二波地下水立法发端于1988年的法兰克福部长级水论坛,会议对当时的法规进行了审查,识别了地下水法立存在的一些缺陷。这次审查促进了其后的地下水相关立法和专门立法,其主要立法为《关于保护水资源免受来自农业源硝酸盐污染的第91/676/eec指令》(简称硝酸盐指令)、《关于城市废水处理的第91/271/eec号指令》(简称城市污水处理指令)等。这一阶段有关地下水的立法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水立法模式,呈现水政策与其他领域的政策相结合的特征。第三波立法源于1995年欧盟委员会接受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和环境部长理事会的请求,欧盟开始考虑用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欧盟的水立法与政策,[15]这一时期典型立法包括《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96/61/ec指令》、《欧盟饮用水水质的98/83/ec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欧盟地下水指令》。上述立法实践促进了欧盟地下水保护法律体系和内容的丰富和完善。从这些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地下水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实行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
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机制,是指欧盟在有关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中各机构之间形成的协同制约关系。欧盟在地下水立法方面涉及的主要机构有欧洲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各机构虽分工不同,但相互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首先,欧洲委员会具有向欧盟理事会咨询后作出决策的权利和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报告的义务。咨询权和决策权方面,欧洲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一切情况下就地下水立法问题向欧盟理事会咨询,但是,在条约规定必须咨询的情况下,欧洲委员会必须咨询。欧洲委员会针对地下水保护咨询后所作决策分为决定、建议和意见三种:决定的各个部分对成员国均具有约束力;建议中仅其所确定的目标具有约束力,其建议成员国也有选择方法的自由;意见没有约束力。报告义务方面,欧盟委员会应将指令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16]其次,欧盟理事会有议决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权利。欧盟理事会可以协调欧洲委员会与成员国之间在地下水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并敦促欧洲委员会采取必要的行动。如果条约规定欧盟理事会必须就欧洲委员会的动议提出意见,欧盟理事会可以以简单多数、特定多数与全体一致等三种方式进行议决。最后,欧洲议会不仅拥有监督权,还具有联合签署权。监督权方面,欧洲议会可以讨论欧洲委员会提交的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总报告,还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对欧洲委员会进行弹劾;[17]联合签署权方面,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必须一起签署有关地下水保护的指令。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就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的成立条约之规定、欧洲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欧盟成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而制定的。[18]而《欧盟地下水指令》也是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在考虑到欧盟欧盟委员会的提议、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和各地区委员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19]目前,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这在一定意义上得益于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所具备的协同决策机制。
(二)注重水资源管理的一体化和综合性
各种国际组织正在努力在全世界推行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根据全球水伙伴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定义,“水资源一体化管理是一种能够促进水、土地以及相关资源协调开发与管理,在不危害重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的情况下,公平地使经济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法”。[20]欧盟地下水管理是欧盟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重要一环,其在立法中表现为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欧盟第96/61/ec号《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欧盟水框架指令》和《地下水框架指令》就是有关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典型立法。《关于污染综合防治的指令》要求所有会员国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ippc),目的是为其附件1中的污染行为建立综合污染防治控制体系(包括地下水),从而以防止或尽量减少任何环境媒介的污染。[21]根据水的自然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注重“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的一体化管理和“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前者是指把地下水保护作为欧盟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河流、湖泊、湿地和近海水体等进行系统管理,后者则是指欧盟对地下水实行污染控制、水质保护和水文条件、水生物栖息地的恢复,即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系统全方位的综合管理。按照水的社会属性,《欧盟水框架指令》重视各行业的用水户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管理,即欧盟认识到成员国内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相互之间政策相协调的重要性,进而鼓励成员国在与本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综合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从科学技术角度,《欧盟水框架指令》借鉴了现代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的新成果,建立了科学的评估系统,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地下水框架指令》的目标是防止地下水污染,并减少或消除由污染造成的任何损害。[22]该指令包括四个附件,附件1针对剧毒或持久性物质,其目的是阻止诸如有机磷化合物、汞、铅等物质、已知的致癌物质和若干杀虫剂进入地下水;附件2针对其他重金属、氰化物、氨和其他物质,这些物质使用都受许可制度的限制;附件3是对地下水体中污染物的影响、盐水入侵或者入侵的程度等化学状况的评价;附件4主要是对处于风险之中的所有水体的显著且持续上升趋势的识别。[23]从以上欧盟的具体立法不难看出,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体现出综合性和一体化的特征。此外,欧盟的地下水保护手段的发展也反映了其立法的综合性、一体化的特征,如20世纪70年代欧盟地下水保护手段注重水质,而80年代则是水质和排污限制并举,到90年代强调综合运用环境标准、经济刺激等手段,并重视地下水保护与其他领域政策相结合。
(三)通过硬法促使各成员国地下水立法的协同
“硬法”是一种法律效力结构完整、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并能够产生拘束力的法律规范,[24]包括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通过的指令、决定和含有确定目标的建议等。在欧盟,绝大多数的地下水专门立法或相关立法都是采用指令的形式,如上述的《欧盟水框架指令》、《欧盟地下水指令》等。这些指令属于“硬法”,即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做出明确规定,命令成员国通过该国相应的立法以达到规定的具体目标。至于采取何种方式、方法以达到所要求的结果可由各成员国决定。也就是说,虽然指令对每个成员国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留给成员国的国家当局以形式和方法的选择权。指令需要转化为每个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25]这种指令转化为法律的做法,有利于成员国立法的一致性,也反映了欧盟基础条约《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要求。该条约第3章对欧盟“法律的趋于一致”作了专门规定,条约第100条规定:“理事会应就委员会的提议和经欧洲议会与经社委员会的意见,以全体一致议决指令,使各成员国中直接影响共同体市场建立与运行的那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的各项规定趋于一致。”第100a(1)条款进一步规定:“理事会应根据第189b条提及的程序和经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采取措施使成员国中由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制定的并以内部市场的建立与运行为目标的内容趋于接近。”同样,正是由于成员国有相同的地下水保护目标和需要欧盟地下水立法和成员国立法相协调的问题,才促使欧盟各成员国的地下水立法呈现一致性。例如,2003年9月22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一项要求欧盟成员国监测和评价地下水质量的指令来控制和逆转地下水受污染趋势,《欧盟水框架指令》也要求所有成员国作出适当行政安排、确定流域边界和管理任务,共同或者分别(“分别”是在无法“共同”的情况下,采取不相冲突的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或限制地下水和地面水的污染。[26]《欧盟地下水指令》规定:“为了保证地下水保护工作的一致性,共享地下水体的成员国应该在监测、界限值的设定和识别有关有害物质等方面协调行动。”此外,欧盟大多数成员国的地下水相关立法,把地下水作为一种应该保持纯净的资源来加以保护。[27]
(四)强调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
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问题、公共问题,实行包括环境正义、民主、公平和公众参与在内的环境法治,是环境法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标准。[28]在欧盟,公众参与是保护地下水的重要方式和环节。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立法一方面可以帮助确定最适当的措施,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确定地下水保护的目标、强化地下水保护的措施和提高地下水保护报告的透明度,从而使成员国更加关注相关法规的实施,增强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影响力。[29]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获得良好信息沟通的途径,得到良好信息沟通的公众可以一种更有见识的方式有效地参与到所有的民主过程中。它可以打破专家和普通民众之间的沟通屏障,将政府官员非神秘化,并使公民更多地对有争议的问题实现真正的参与。[30]欧盟通过立法确立了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的法律依据。例如,1990年欧盟颁布的《有关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90/313指令》规定了公众有权“公平地、平等地和定时地”以合理成本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有关于获取信息的权利的声明,[31]还有1994年《有关公众获取委员会文件的第94/90号决定》、[32]1997年《有关公众获取理事会文件的第97/731号决定》、[33]2001年《有关公众获取欧洲议会、理事会及委员会文件的第1049/2001号条例》、[34]2005年的《有关公开获取环境信息的2003/4指令》[35]和2006年《有关欧盟机构适用奥胡斯公约的第1367/2006/ec号条例》[36]等立法,都成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决策及环境司法等内容的主要法律依据。公众参与欧盟地下水的立法在其地下水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成员国国内实践中都有所体现。例如,《欧盟水框架指令》实施时间表1中就有关于“信息和公众听证”的内容,来鼓励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进来;[37]《欧盟地下水指令》中同样规定了许多关于公众参与的条款。此外,公众参与也是莱茵河流域、多瑙河流域地下水管理的重要经验。[38]
三、欧盟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城市和工业发展迅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进程也在加快,但是,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地下水污染问题尤其突出。因此,欧盟在地下水保护立法实践方面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建立地下水保护立法的协同决策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
在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四部法律,其立法都是由国家环保部(或者原国家环保总局)、水利部两个部门中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起草,不同法律也体现了不同部门的利益。从而产生执法主体不同和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工作的脱节、分割等现象。由于立法起草打上了部门利益的烙印,进而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实施困难等问题。与欧盟相比,我国地下水立法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涉水部门间不协调、缺乏有效的立法决策协同和监督,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立法决策机制和执行监督反馈机制来改变这些困境。结合当前我国地下水保护立法起草和法律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具体完善办法包括:其一,由立法机关进行独立的立法起草工作,并由立法机关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立法起草研究。其二,若由部门负责立法起草工作,环保部和水利部相互间应有咨询的权利。在环保部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量等内容时,环保部应当考虑水利部的意见,水利部应就此咨询提供详细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在水利部所负责起草的法律涉及地下水水质和污染防治时,应当就此向环保部咨询,环保部必须就此提供相信的信息和具体的建议。其三,对起草的地下水保护立法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侧重于对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是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举措。涉及地下水保护的起草阶段的法律应该作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地下水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以及避免实施中可能遭遇的阻挠。其四,健全法律执行的立法反馈机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有关地下水立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识别立法中的漏洞和缺陷,并进行有效的立法反馈。这套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各级人大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部门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对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公众团体和广大群众对涉及地下水的法律起草、法律执行的监督等。
(二)建立地下水保护的综合管理体制并统一地下水保护立法
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与外部世界发生往来。当今世界的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它同时也是环境的,因为生物圈只有一个且不可分割。[39]国际合作是国际水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流域各国在利用和保护国际水资源的过程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如果流域各国之间不能就国际水资源的竞争性利益达成协议,将导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并对地区稳定构成威胁。[40]鉴于此,欧盟要求其成员国在地下水一体化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从而把地下水保护行动在成员国政府层面展开,进而由各成员国建立复杂的行政监督体和指定主管机构负责执法、实施规划、安排资金等。[41]在英国,环境署是中央政府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最主要机构,其职责涵盖与地下水资源相关的众多方面,并在部级环保机构之外设有区域和地区办公室;在法国,环境部作为部级的地下水资源管理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水质保护,水环境与河流系统的保护、管理和改善,就政府对相关行业的干预行为进行协调和规划,并在法国的六大流域分别设置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水资源管理局,参与地下水资源开发和管理总体规划的起草,都接受环境部监督;在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框架的总体规定,各州通过地方立法将这些总体性法律转化为州法律或自行制定补充性的规章,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是地下水资源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处理与地下水资源管理相关的基本问题以及跨地区合作。在我国,水资源管理采取流域管理与部门管理、地方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由于涉水政府部门众多,且这些部门分工各有侧重,呈现水利、环保、农业、交通、城建、国土、林业等部门“九龙治水”的现象,这不利于水资源的有效管理。可以借鉴欧盟成员国的做法,在国家层面成立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直接负责国家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实现对现行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由水利部管理、水污染由环保部管辖的双重管理模式的突破,确保地下水的水质、水量及水生态等方面的统一、综合管理。国家水资源统一管理委员会赋予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直接或间接的执法权,政府其他部门要协助国家地下水资源管理机构控制与地下水有关的开发利用、污染与保护。
欧盟《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制定是建立在对原有多项法律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其立法过程采取简化、废除和取代等不同方式,最终形成了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法律。该指令涵盖了水资源利用(含饮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含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栖息地保护等,几乎涵盖水资源水环境管理的全部领域。[42]比较而言,我国涉及地下水保护的《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各有侧重,且存在交叉、重叠、冲突等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制定我国《地下水管理条例》,这是因为我国地下水管理涉及社会经济等多项事务,并与地表水、其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管理联系紧密,而短期内现有地下水管理体制很难通过立法改变。可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条例为监测与治理污染的地下水、控制地下水污染源以及预防和保护与地下水污染相关的疾病和人群提供保障。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设定地下水体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浓度界限值、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地下水系统防务性能评价技术及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价技术等规则与标准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将该法规上升为法律,从而改变《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立法对地下水水量、水质、水能、水温(地热)和水生态系统分割管理的现状,实现对这五个方面的综合化、一体化管理,扭转地下水超采、污染的局面。
(三)完善与健全地下水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
欧盟地下水立法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这种参与是让公民影响规划结果和工作过程,而参与的基础是向公众提供信息,通过咨询和更为积极的方式实现参与。[43]不过,只有直接有效的欧盟涉水法令才能为公民参与地下水保护设定权利和义务,对公民有约束力。[44]在成员国的立法之外,共同体法不仅可以为个人设定义务,而且可以赋予成为成员国法律传统一部分的权利。成员国没有及时转换指令,可能产生个人针对成员国的权利,甚至可能产生成员国对个人的赔偿责任。[45]在我国,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亟待法律的完善。[46]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2008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两部立法规定了信息的公开目的、原则、方针、条件、范围、程序、例外以及救济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等,这为公众参与地下水之保护而获取相关信息提供了依据。前者针对的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后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不仅规定了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程序和责任,还对企业的环境信息设立了“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原则。但是,强制公开信息的企业仅限于“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47]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的知情权。鉴于此,应设法让生命、健康、财产及环境可能受到影响的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决策过程,让他们有机会提出意见,并让最后决策者听取他们的意见,提高有关决策的合法性和遵守程度。[48]具体而言,我国应当在现有地下水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公众参与的条款,并对公众环境知情权、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和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首先,公众环境知情权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主体范围、知情范围、实现方式和救济途径、政府义务和企业义务等,如知情范围方面要保障与居民生活环境有关的工程建设知情权、决策信息权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信息权;其次,公众环境行政参与权方面,现行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居民主动行使环境信息权的保障程序很不健全,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要求,明确权利行使方式、行使效力与保障;最后,公众环境公益诉权方面,[49]增加有关“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并界定公众环境公益诉权的概念、性质、原告资格、权利行使的条件、激励机制等内容。
注释:
[1]《欧盟水框架指令》包括26个条款和11个附件,并有专门规定地下水保护的条款,如第17条规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战略”;《欧盟地下水指令》是《欧盟水框架指令》的一个重要子指令,它包括14个条款和4个附件,是保护欧盟地下水的专门立法,本文将两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指令一并提出仅为说明问题的方便。
[2]参见董哲仁:《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借鉴意义——在长江-欧盟流域高层对话会上的发言》,http://.cn/cwsnews_view.asp?cwsnewsid=32337.
[3]2006年我国地下水超采面积已达18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地下水资源总量减少12%。参见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eekend/2006-05/28/content_4612044.htm。全国2/3的城市地下水水质下降,数以千计的供水井报废,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滞后,投入尚不及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参见刘维:《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告诉国人地下水污染有多重》,http://news.xinhuanet.com/environment/2006-07/07/content_4803634.htm.
[4]参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0条r款第1项。
[5]欧盟委员会在提出可能对环境构成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时,首先需要对此建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参见戴炳然:《评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载《欧洲》1998年第1期。
[7]1986年处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schweizerhalle化工厂失火,导致10吨含有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造成下游长达500多公里严重污染,这一污染事故促进了莱茵河流域9国的合作,并制定了莱茵河“鲑鱼-2000计划”,经过13年的努力,莱茵河又恢复了生机,成了一条生态良好的河流。
[8]参见何艳梅:《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页。参见《地下水管理宪章》第2条第3款、《赫尔辛基公约》第3条第1款(k)项、《柏林规则》第41条、《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第11条等。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的使用者之间建立相互沟通、全面协调、依法治理、公平正义、和睦相处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本着互惠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公平、平等的建立劳动关系,并解决在劳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当前经济危机下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对加速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通过创新和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经济危机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
西方国家劳动关系发展的经验表明,在社会转型期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紧张冲突表现的比较突出。18世纪产业革命使得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带来的是大量手工业者失业,恶劣的工作条件、原始的剥削方式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状况急剧恶化,劳资矛盾不断激化。我国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此引发的各种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由劳动关系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多。而在当前,由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使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劳动关系问题开始爆发,直接挑战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经济危机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1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
经济危机下因企业倒闭或经营困难而采取的裁员、减薪引起员工的恐慌和抗议,引发劳动争议,导致劳资关系紧张,威胁企业内部和谐,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初步统计,2008年上半年全国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于是裁员、减薪等手段成为企业应对危机最简单也是最常用的办法。不仅一些中小型企业如此,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也采取同样的措施。企业裁员、减薪的措施引发劳动争议,导致劳资关系紧张。
1.2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化
经济危机下,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争议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过去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因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而发生的争议,现在主要有违法辞退,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的劳动争议,而其中又以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案件居多。在劳动报酬的争议中,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最多,占到60%左右。
1.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缺陷显露无遗
现阶段,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暴露出程序繁琐、环节多、消耗时间长,劳动监察不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人员严重短缺和专业化水平不高,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合理的衔接等问题,甚至出现强制仲裁和仲裁前置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带来重重困难。
1.4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和职能密切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凸显
招聘管理中的公平就业、各种歧视(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来源地歧视、户籍歧视等)、劳动合同不规范;薪酬管理中的工资、加班工资、保险福利等、人力资源离职中相关的培训费、薪酬等之争。
2经济危机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凸显的原因分析
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许多问题与当前我国社会处在转型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密切相关。更与我国长期低下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直接关系。由于经济快速增长,使得劳动关系的问题一直“潜伏在水下”,但是当经济危机时,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原本就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开始“冲出水面”,凸显出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是停留在口头上和口号上。从2003年开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对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制定了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的人力资源规划的企业比例仅为12.9%,建立并按照制度执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企业仅占全部企业的9%,建立并执行员工申诉制度及员工合理化建议制度的企业分别占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在已建立起相应制度的企业中,有近一半的企业不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考核制度及员工培训制度。曾湘泉做过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现状的调查,调查后发现90%的企业不知道什么叫工作分析、工作评价。
经济危机发生后,企业的应对方案除了解决技术升级和产品创新上的问题之外,主要解决的是管理的问题,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很多企业特别是企业的管理者已经感受到由于没有解决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迫使他们开始重新审视和思考人力资源管理,真正感受到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2.2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更多的是停留在理念上
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企业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盛行。曾湘泉曾撰文指出:“中国人的概念之先进可以与美国人相媲美,美国今天登出的东西,一周后绝对在中国的报纸上能看到。多年来概念是满天飞,行动是地上爬。”“中国人不缺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而缺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所以我们掌握着世界非常先进的理念,但是实践操作上却远远落后。由于人力资源管理没有很好的工作分析技术,没有职位说明书,没有基础工具,我国企业的招聘、考核、薪酬、晋升、培训缺乏依据。正是由于实践操作上的薄弱,使得企业在危机来临时手足无措,只能靠裁员来应对,而裁员时不分良莠,不管有用无用,一刀切。这种“冲动式裁员”带来的是经济一旦好转,企业将无才可用。现在经济开始逐渐回暖,很多企业又出现招人难的现象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所以,当前解决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问题,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执行力变得尤为重要。
2.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较慢
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较慢,使得类似案件长期积累是主要原因之一。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没有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仍然沿用原来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员工的维权意识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宣传、实施正在日益增强,对法律规定的了解也日渐深入,广大员工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由此带来的是企业既要面对内部员工越来越高的维权的呼声,又受到政府日益严格的监管,还要承受社会舆论的压力,迫使企业不得不依法管理,推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
3抓住机遇,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经济危机对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带来极大的影响,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该如何应对?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王小广提出,经济危机是一次灾难,更是一次机遇,经济调整必然导致资金的重新配置,甚至是国际性的重新配置,其中重要的是人力资源方面的配置。也就是说,经济危机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所以,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创新并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为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3.1重视并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
贯彻以人为本,就应该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关注员工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了,员工的利益得到保障了,员工的满意度就提高了,企业的目标也实现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谐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落到实处了。要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就要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入手。
一是要结合企业各个岗位的实际,运用适合企业的工作分析技术,编制好企业的职位说明书,为人力资源管理其他模块的操作提供依据。二是完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建立起有效的晋升、晋级制度与灵活的激励机制,体现公平与公正原则,使奖励、晋升有助于改善员工工作态度,提高员工和企业绩效。三是建立健全企业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四是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制定企业的人力资源规划。五是开展多样化的福利措施,持续地改善职工生活质量。
3.2企业应抓住经济危机带来的机遇,为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经济危机使得全球范围内的招聘活动普遍低迷,有很多企业冻结招聘,或大面积裁员。我国的企业也出现了同样的状况。但是,我们也看到经济危机给我国企业吸收高素质人才和紧缺人才带来了机遇。企业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人才储备。因此,经济危机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管理带来了新机遇。
一是经济危机给企业选人带来机遇。在经济危机时期进行人才储备对于企业是非常有利的,一是由于很多企业大幅裁员,以及近年来大学毕业生不断增加,劳动力资源丰富;其次由于失业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较大,对薪酬、岗位、行业、地区等过去影响就业的主要因素的要求不再挑剔,为企业增大了获得优秀人才的空间;企业选择这个时机招聘,会降低企业的招聘成本、用人成本,企业能够以最低的代价获取优质人才;现在招聘,能够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现在很多企业打破常规,积极网络人才,为经济复苏做好准备。
二是经济危机是育人的良好时机。经济危机的到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而在困难中培育一支能打硬仗的队伍,可以说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另外在经济危机下,很多企业开始采取多样的培训方法培养人才,既暂时化解目前企业生产不足、人员过多又不愿裁员的矛盾,又为企业培育了大量的人才。
三是经济危机为企业用好人才带来契机。企业如何用人可以说是一门艺术。经济危机下,企业要给予人才充分的信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使他们能够为企业所用,为企业创造最大的价值,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四是经济危机下企业更要想方设法留住人才。经济危机下,既容易留人,又容易“流人”。容易留人是因为劳动力市场就业压力较大,员工更愿意稳定,降低了企业的员工流失率;容易流人是由于很多企业在现在的环境下,认为市场上有的是人,谁走都无所谓,忽视人才在心理上、事业上的需求,忽视人力资源制度特别是薪酬制度和晋升机制的公平性,一旦市场好转或有其他的机会,这些人才必将流失。因此,越是在内外部环境恶劣的条件下,越是在企业困难时期,越要想办法留住人才。
所以危机,它是‘危’,也是‘机’。假如企业能看清形势,抓住机遇,顺利度过这段‘低潮期’,到经济复苏时,就是‘机’了。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准备的。现在中国经济已经开始回暖,现在的进出口贸易额已开始攀升,已经做好人才储备的企业,这时笑到了最后。
3.3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专业素质,改进服务质量
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一定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素质,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高他们的实施能力。对于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说,制度和方案的制定只是一部分工作,更重要的是如何实施,如何与本企业的实践结合起来,因此具备较强的实施能力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能力的提高,将更有效的推动制度的落实,扮演好企业的战略伙伴、管理专家、变革的推动者和员工激励者四种角色,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实现提高企业和谐度的目标。
3.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劳动关系
企业工会是广大员工的“娘家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企业的管理者通过与工会的沟通,能够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职工在想什么、有什么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员工的实际问题。同时工会组织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仅是员工利益的代表,也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实现良好沟通的桥梁和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困难,了解企业的问题,传达企业的战略,让员工理解企业的困难,实现企业与员工的有效沟通。因此企业应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工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作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3.5切实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规范企业用工,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
一是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就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规范的劳动合同。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既使员工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又能够使企业广纳贤才,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二是要依法办事。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内容。所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合理合法的使用员工,避免违法侵权事件的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企业由于违法侵权而产生的成本。三是要加强员工法律的培训,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帮助员工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合理使用法律,什么情况下才能去维权,学会维权。
总之,经济危机下使企业的各种劳动关系问题开始凸显与爆发,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但同时经济危机也给企业破解劳动关系问题的难题提供了新契机,企业应充分抓住机遇,通过创新和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发展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化解各种劳动关系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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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10
经过全体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为期两天的全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结束了。水利部党组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陈雷部长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陈部长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出发,站在水利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分析了新时期水利发展与改革面临的形势,对做好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文同志代表规划计划司做了工作报告,对2007年规划计划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和总结,对2008年和下一阶段的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明确了任务和要求。9个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做了大会发言,交流了工作经验,都很有特点,值得各地借鉴。刚才,4位小组召集人汇报了分组讨论情况,提出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应该说,这次会议开的很好,达到了总结工作、分析形势、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的预期目的。下面,我谈3点意见:
一、近几年规划计划工作的突出特点第一,突出了发展思路和理念的转变。过去的五年,规划计划工作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不论是在规划编制、项目前期,还是在水利建设、投资安排中,坚持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作为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并具体落实到每一项工作中。比如,我们始终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的水利问题放在规划计划工作的首位,编制规划,落实投资,优化和调整投资结构,全面加强了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节水改造、水利血防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水利建设。我们始终把人与自然和谐作为规划计划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核心理念,贯穿到水利规划、项目前期和工程建设中。在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中,突出给洪水以出路、建设节水型社会、实行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恢复和改善水体功能、充分发挥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等发展思路。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中,提出要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河流健康、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为规划修编的主线。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更加重视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始终把水利现代化作为规划计划工作的方向,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加强提高行业管理能力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科技能力建设,提高水利现代化水平。这些都是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在规划计划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第二,突出了水利投资的落实。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水利发展现状,决定了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水利发展的重点之一。水利以公益性为主的特点,又决定了水利以各级政府性投入为主的特点。因此,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争取和落实水利建设资金一直是规划计划工作的重要任务。这几年,规划计划工作紧紧抓住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时机,积极争取增加水利投资的政策措施。2003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从积极的财政政策逐步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水利工作经历了国债淡出后投资规模下滑的困难,经历了由于移民征地、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对水利建设快速发展所造成的制约。但是,规划计划工作紧紧把握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趋势和走向,不断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和前期工作,加强政策研究,争取稳定和增加水利投资规模。在党中央、国务院对水利建设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从中央基建的层面,2006年至今,实现了中央水利投入的止跌转增,中央水利投资规模逐年增长。同时,开辟了由财政部直接支持水利基建的新渠道,争取了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尤其值得肯定的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保证水利投资的稳定增长,研究建立水利建设投入的长效机制,出台了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政策措施。比如,重庆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决心用5年时间实现水利的重大突破,拟筹资300亿元,推进骨干水利、防洪体系、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今年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拟通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搭建投融资平台等措施和手段,建成水利强省。应该说,各级水利规划计划部门的同志们在其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取得了突出的成绩。第四,突出了规划计划管理。1998年以来,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和投资给规划计划管理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此,我们反复强调一定要加强管理,在资金安全、工程安全和干部安全方面决不能出问题,至少不能出大的问题。但近几年在对水利建设的审计、稽察中,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存在着管理上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加之近几年面上项目投资增多,数量增大,范围更广,给规划计划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面对这些问题,加大了工作力度,狠抓了规划、前期、投资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加强了规划计划制度建设。比如,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及时修订了水利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水利前期投资管理办法。为提高科学决策、**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水利部出台了《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为规范水工程建设活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出台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等。针对面上工作投资强度大、建设范围广的特点,为加强面上工程的管理,出台了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农村饮水安全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出台或修订完善了规划计划管理办法,为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和投资管理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时,坚持不懈抓队伍建设,规划计划部门克服机构改革后人员减少、工作任务加重等困难,及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骨干不断充实到规划计划队伍中,加强干部的交流、培养和锻炼,重视重要岗位干部的轮岗,着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凝聚力、战斗力。
总之,各级水利规划计划部门面对繁重工作任务,努力工作,锐意进取,克服困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按照党的十七大对水利工作的要求,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水利工作的要求,按照全面推进水利发展与改革对水利工作的要求,规划计划工作仍有一定的差距,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握工作思路,抓住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突出抓好的几项重点工作
2008年,规划计划工作依然面临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概括起来讲,规划任务重,前期工作任务重,建设任务重,计划管理任务重。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做好各项规划计划工作。为此,我重点强调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在规划计划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
2008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认真研究如何在新时期新阶段更好地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新思路,做好规划计划工作。陈雷部长在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六个坚持"和"六个更加突出",系统阐述了可持续发展治水新思路的内涵,为规划计划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规划计划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要从十七大精神的完整体系中,准确把握规划计划工作定位,理清思路,明确任务和重点。通过规划计划扎实的工作,使水利真正服务于改善民生大计,服务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做好这4项服务工作,必须要从规划计划的角度找准工作抓手。服务于改善民生,除了抓好饮水安全等面上工程外,关键是要有为民谋利的理念,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要重视、关心和敏感。服务于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核心是要把握准"又好又快"的内涵,这是一个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的大问题,规划计划工作要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上下功夫。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工作的着力点要放在保障经济社会的安全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上,尤其要抓好防洪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抓好贫困地区和服务弱势群体的水利工作。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计划的视野不仅要放在水利建设,更要拓展到河流和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河流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底线,规范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因此,规划计划工作一定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握阶段性特征对水利工作的新要求,把握水利发展的客观规律,认真研究和探索水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不断提高水利的服务和保障能力。
(二)千方百计抓好民生水利工程建设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是重要的民生水利工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要求,完成这些工程的任务十分艰巨。中央和地方今后三年每年至少要投入380亿元用于这3项工程建设,投资强度之大、建设范围之广、项目之多,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而且,目前的规划计划工作还不适应这种面广量大项目散而碎的工作状况。因此,各级规划计划部门更要把民生水利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建设的重中之重,把完成好这3项任务作为一场攻坚战,坚决打好打赢。在当前各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投资等都已基本明确的前提下,关键是要抓好落实。抓好落实,工作的着力点在于建立起良好的政府工作机制,在于得力的干部和技术力量要配足。一定要建立起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总责、各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制度。一头要抓好省一级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机构,配备好干部,水利厅要统揽全局,统筹做好规划、项目前期、资金落实、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做到各项工作、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当前尤其要抓好前期工作和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另一头要抓好县(市)一级的政府工作机制,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创造良好的建设外部条件,真正建立政府和项目法人双重责任制,共同保证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资金规范使用。部规划计划司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对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组织领导不得力、前期工作进度滞后、投资计划管理混乱、地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和地区,要责令整改,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通过中央、地方的共同努力,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三)切实提高水利抗御重特大水旱灾害的能力
(四)要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作为规划计划工作永久的使命
十七大报告在论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新时期新阶段的特征时,都把发展中资源和环境代价过大作为重点加以论述。这就要求水利工作也要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责任,通过保护好、管理好水资源来促进这种转变。这里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命题,水利工程建设总是有阶段性的,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重点。比如,98’大水之后主要是大江大河治理,2002年以后的重点是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灌区配套节水改造等民生水利工程。当水利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时,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就会相对轻得多,正如目前发达国家的水利建设状况。但是资源和环境问题,人与自然和谐的问题却是永恒的课题。任何发展阶段都会面临资源和环境问题,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资源和环境尤其是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受到严峻挑战。水资源短缺已经不是北方地区的专利,而发展成为全国性问题。水环境污染及其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环境问题更是触目惊心。所以,水利规划计划工作要把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永恒的课题,把节约水资源、保护好河流和水资源作为规划计划工作的己任、工作的重点。通过规划计划工作不断强化对涉水事务的社会管理,规范和约束各项涉水活动,避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可能对河流造成的伤害,努力维护河流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比如,在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中,要更加突出规划的社会管理作用,划出流域开发利用的底线或"红线",包括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水能资源开发功能区划、河流纳污能力上限、河流岸线和水域利用上限等,为涉水事务管理奠定规划基础。在水资源综合规划中,更加突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按照这一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形成全国、流域、区域水资源总体配置方案,为建立我国水权制度,建立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用水管理体制提供规划依据。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是涉及到各省(区、市)用水权益的工作,规划计划部门一定要从维护河流健康的大局出发,统筹协调好水资源配置规划方案。在河流的开发利用活动中,更加注重河流生态保护,首先满足河流的基本生态需求,维护河流健康,维系河流的可持续利用。规划计划是水利工作的基础和龙头,规划计划工作者更要成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排头兵,从现实的工作做起,从手头的工作做起,加强对河流和水资源的保护,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在今天上午的会议讨论中,大家结合陈雷部长的讲话精神以及今后一个时期规划计划工作思路、方向和重点,各抒己见,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刚才几位小组召集人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提炼。我简单归纳了一下,大家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加大中央水利投资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加大对重点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的投入,加大对中西部等地区水利建设的补助;水利前期立项审批程序复杂,审查审批周期长;要求明确中型水库前期立项审批程序;要重视水源地的保护和水环境的治理,开辟投资渠道;要加快水利规划的编制,缩短编制和审批周期,加强规划的协调等问题上。对这些问题,规划计划司会后要认真梳理,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深入研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三、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的几点要求
这次规划计划工作会议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关键时期召开的。各单位要把会议的精神贯彻好、落实好。这里,我简单提三点要求:
第一,抓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和学习。会后,参加会议的同志要尽快将会议精神向厅党组进行汇报和传达。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规划计划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学习,认真领会会议精神,特别是要认真学习陈雷部长的重要讲话精神,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树立信心,相互借鉴,狠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第二,深刻领会和把握会议精神。陈雷部长的重要讲话,着眼水利事业的长远发展,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述了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做好新时期新阶段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水利规划计划部门要认真抓好学习,切实吃透精神,明确本地区、本部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把学习会议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落实中央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结合起来,与研究解决新时期新阶段水利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起来,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
经济危机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
我国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由此引发的各种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和由劳动关系问题所引发的大量增多。而在当前,由金融危机所引发的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使我国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劳动关系问题开始爆发,直接挑战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发展。经济危机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
经济危机下因企业倒闭或经营困难而采取的裁员、减薪引起员工的恐慌和抗议,引发劳动争议,导致劳资关系紧张,威胁企业内部和谐,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攀升。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初步统计,2008年上半年全国6.7万家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倒闭。于是裁员、减薪等手段成为企业应对危机最简单也是最常用的办法。
二、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多样化
经济危机下,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争议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过去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因用人单位除名、辞退而发生的争议,现在主要有违法辞退,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的劳动争议,而其中又以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案件居多。在劳动报酬的争议中,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最多,占到6O%左右。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缺陷显露无遗
现阶段,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暴露出程序繁琐、环节多、消耗时间长,劳动监察不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人员严重短缺和专业化水平不高,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合理的衔接等问题,甚至出现强制仲裁和仲裁前置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带来重重困难。
四、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项制度和职能密切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凸显
招聘管理中的公平就业、各种歧视(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来源地歧视、户籍歧视等)、劳动合同不规范;薪酬管理中的工资、加班工资、保险福利等、人力资源离职中相关的培训费、薪酬等之争。
经济危机下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凸显的原因分析
企业劳动关系存在的许多问题与当前我国社会处在转型期,《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过程中法律不健全、法制不完善密切相关。更与我国长期低下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直接关系。由于经济快速增长,使得劳动关系的问题一直“潜伏在水下”,但是当经济危机时,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原本就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开始“冲出水面”凸显出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从2003年开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对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制定了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结合的人力资源规划的企业比例仅为12.9%,建立并按照制度执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企业仅占全部企业的9%,建立并执行员工申诉制度及员工合理化建议制度的企业分别占企业总数的五分之一。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在已建立起相应制度的企业中,有近一半的企业不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考核制度及员工培训制度。
二、企业的人资源管理实践更多的是停留存理念上
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企业界,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盛行。曾湘泉曾撰文指出:“中国人的概念之先进可以与美国人相媲美,美国今天登出的东西,一周后绝对在中国的报纸上能看到。多年来概念是满天飞,行动是地上爬。”“中国人不缺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而缺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进程较慢
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没有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仍然沿用原来一些不规范的做法。
抓住机遇,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经济危机对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带来极大的影响,对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王小广提出,经济危机是一次灾难,更是一次机遇,经济调整必然导致资金的重新配置,甚至是国际性的重新配置,其中重要的是人力资源方面的配置。所以,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创新并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为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
一、重视并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将以人为本落到实处
贯彻以人为本,就应该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关注员工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了,员工的利益得到保障了,员工的满意度就提高了,企业的目标也实现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谐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落到实处了。要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就要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入手。
二、企业应抓住经济危机带来的机遇,为发展做好人才储备
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经济危机使得全球范围内的招聘活动普遍低迷,有很多企业冻结招聘,或大面积裁员。我国的企业也出现了同样的状况。但是,我们也看到经济危机给我国企业吸收高素质人才和紧缺人才带来了机遇。企业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人才储备。因此,经济危机为创新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机遇。
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者专业素质,改进服务质量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力量,国有企业要在市场竞争生存与发展,在国际竞争中于不败之地,一个极其重要和关键的因素,就是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和一大批优秀人才。人力资源管理者号称是“管人的人”,,只有提高他们的素质,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才能真正为企业选才、育才、用才、聚才。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劳动关系
企业工会是广大员工的“娘家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同时工会组织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仅是员工利益的代表,也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实现良好沟通的桥梁和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了解员工的需求和困难,了解企业的问题,传达企业的战略,让员工理解企业的困难,实现企业与员工的有效沟通。因此企业应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工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组织作用,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五、切实推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制化进程,规范企业用工,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
一是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化,就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规范的劳动合同。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既使员工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减少和避免劳动争议,又能够使企业广纳贤才,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二是要依法办事。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方面的内容。所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员工,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降低企业由于违法侵权而产生的成本。三是要加强员工法律的培训,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帮助员工了解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合理使用法律。
水资源管理的建议范文篇12
1.建设思路在“十三五”期间,主要按照“巩固、提升、安全、长效”的总体思路,整体推进农村牧区饮水工程建设。强化水源可靠性论证,充分论证现有水利工程,优化配置水资源,合理布局。加强对新建和已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巩固建设成果,提升水量和水质。加强水源保护和卫生防护,实现安全长效。(1)技术思路大量引进先进的找水、钻井及水处理技术设备,提高成井工艺,建立水环境检测网站,增加水利科技人才,提高水利行业整体技术素质水平。大力推广太阳能、风光互补等清洁能源提水设备,解决牧区提水运行问题。对水质不合格的配备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设置水质化验室,提升水质标准。对年久失修、老化严重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新改造。(2)建设管理思路含氟等较为严重、水环境严重恶化和严重缺水的地方采取移民措施,把牧民转移到条件好的地方。在水质和水量比较贫乏的地区,优先解决生活用水问题。加强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将石头井、柳芭井、草坯井和简易大口井全部改造成小机电井或筒井,实现井、房、机(泵)、罐、槽全配套,水质水量全部达标。(3)投资思路进一步提高工程投资建设标准,不能局限于按人投资,应根据工程实际造价和饮水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大幅度提高分散居住牧民的饮水安全补贴标准,增加牲畜饮水补贴投资。充分考虑分散居住牧民的饮水困难问题,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大对水质监测网站、检验设备、水质净化设备的投入力度。(4)运行管理思路加强基层供水服务体系建设和机制的建立,形成自上而下的供水管理体系。建立县级供水专管机构、县级维修基金和县级水质监测中心。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消毒设施。鼓励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为工程管理发挥主导作用,巩固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对已建和新建工程的维护和经营管理,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效发挥效益。
2.工作重点(1)加强水源井和供水工程建设人口居住集中的地方全部安装自来水,提高入户率和供水标准,实现“户户通”自来水,达到城乡同质。分散牧户开展以打筒井和供水基本井为主、自来水和储水窖为补充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水质标准和供水保证率,实现“适时、适量、适质”供水。(2)改造筒井,提升水质将牧区石头井、草皮井、柳芭井等不合格浅层水源井全部改造成机电井或水泥管筒井,加高井台,设置井盖,采取井、房、机(泵)、罐、槽全配套,封闭运行,机械提水,人畜分开使用,确保水质水量全部达标。(3)发展家庭牧场供水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牧区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供水能力建设。计划在“十三五”期间以牧户为单元,以现有水源为主,发展家庭牧场供水自来水化。(4)加强储水窖和集雨水工程建设以北部牧区为重点,在严重缺水和远距离拉水地区,采取新打水源井与储水窖相结合的办法解决牧民饮水安全问题。不具备打井条件的采取1眼水源配套7~8个储水窖,缩短牧民拉水距离,扩大饮水安全覆盖度。在地下水严重匮乏地区建一部分集雨水工程,解决饮水困难问题。
二、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提高牧民饮水安全标准锡盟存在的饮水安全问题主要是水质差和缺水,水质差又是由多种原因形成的。在过去的几年,主要解决高氟和苦咸水问题,其他水质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在缺水原因中,主要是牧民居住分散,打井数量不足,取水距离远,可供水资源量少,而且部分水源水质不达标。在已建工程中,实际解决人口远少于规划人口,仍有一部分牧民达不到饮水安全标准。在“十三五”期间,建议在牧区集中居住的嘎查、移民村、苏木乡镇实现“户户通”自来水,提高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实现城乡同步发展。在不宜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牧区加密水源井建设,争取实现“一户一井”目标。
2.将牲畜饮水投资专项列入规划牲畜是牧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解决牲畜饮水困难问题又与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牧民为解决牲畜饮水所消耗的时间、人力和取水费用等远远超过人的用水付出。如果能将牲畜饮水困难问题解决,将是解决牧区饮水安全问题的有力举措。建议将解决牲畜饮水困难投资纳入国家补贴范围,并列为“十三五”规划专项投资。
3.提高国家投资标准,将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纳入补贴范围由于牧民居住分散,地下水埋藏较深,成井困难,打井过深,造价过高,单处工程解决人口少。建议国家考虑锡盟牧区的特殊性,不能按人均投资确定工程投资标准,应按工程实际造价进行投资建设。同时,由于牧区单处工程受益人口少,下泵深,动力大,实收水费远低于供水成本,没有经济收入,维修养护经费缺乏,工程运行管理困难,地方财政又负担不起,维修管理经费严重短缺,建议国家纳入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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