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例(12篇)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1篇1
[关键词]科技情报组织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信息权益
[分类号]G351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情报研究与服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科技情报机构开始将其所完成的情报研究成果出版或公开,向公众开放。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情报成果成为一种信息资源,拥有了相应的信息权益。而科技情报组织作为这一资源的主要生产者,也相应享有其信息权益。但是,由于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的参与者和权益主体,因此会对科技情报组织实现其所拥有的信息权益造成一定的障碍,进而导致科技情报成果的传播和利用受到限制。从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的过程出发,明确科技情报组织的信息权益的同时,理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将有利于促进科技情报成果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
1科技情报研究及其成果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活动和权益主体
1.1基本的信息活动
科技情报研究,也可以称为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主要是科技情报人员在广泛的情报源中收集尽可能全面的情报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理论研究的方法,对收集到的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别、综合归纳、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程序,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研究加工,编写出可以供领导和科技人员借鉴和参考的情报成果报告…。而科技情报成果服务主要是指与科技情报机构完成科技情报研究之后所形成的科技情报成果分发、传播和推广等相关的信息成果服务活动。根据这一定义,科技情报研究及其服务过程可以转化为一个开放环境下的通过信息栈进行信息传递的模型,并由此得出其全过程是由信息资源采集利用、情报信息生产和情报信息传递三类基本的信息活动构成(见图1)。
其中信息资源的采集利用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根据确定的研究课题采集相关的各种科技信息资源,并对其进行整理、提炼和分析研究;情报信息的生产活动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所完成的一系列的信息增值创造过程,经过确定研究选题、制定研究计划、收集调查信息、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提交等步骤,科技情报组织对与课题相关的科技信息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和研究,最终完成分析研究成果;情报信息的传递活动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所开展的科技情报研究成果的信息传递服务,包括对成果的内部管理和外部传播。
1.2相关的权益主体
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贯穿始终的科技情报组织之外,还涉及到其他的相关权益主体。他们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其中,并对科技情报组织所拥有的各项信息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与信息资源采集利用相关的权益主体。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所利用的科技信息资源的所有者。这些所有者既包括了信息资源的直接生产者,如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组织,负责科研管理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关注科技发展和评估研究的第三方咨询或是研究机构,同时也包括与科技信息资源流通和再利用相关的传播者和再生产者,如商业性学术出版机构、各种数据库开发商、二次文献开发的相关信息服务机构等。作为科技信息资源的所有者,他们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其所生产或是传播信息资源的所有权,具有授权他人使用其所拥有信息的权利。他们与科技情报组织之间因组织对这些资源的采集和使用而产生了相应的权益关系。
・与情报信息生产相关的权益主体。主要是指直接参与到科技情报研究过程的不同参与主体。这其中既包括组织内部的员工,同时也包括了出资用户、组织外部的领域专家等。这些人员在科技情报研究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甚至是科技情报成果的直接完成者,由此其对科技情报研究成果也存在着一定的信息权利,科技情报组织需要维护他们作为科技情报成果的直接参与者的精神权益和经济权益。
・与情报信息传播相关的权益主体。主要是指情报研究成果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如各类出版机构、图书馆等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定题用户和公共用户。有些用户作为课题的提出者和资助者,也应当享有这些成果的信息权益,有权利处理或是准许他人处理这些成果。同时,在科技情报组织通过公开方式将科技情报成果传播于社会之中时,需要向传播者让渡一部分的信息权益以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并向公众开放其成果的部分使用权,以便实现科技情报成果作为一种科技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
以上这些活动中的权益主体,虽然在参与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的方式程度上各有不同,但是都有与科技情报组织同时分享科技情报成果所形成的信息权益的可能性,因而科技情报组织必须处理而由此产生的相关权益问题。
2科技情报组织的信息权益
科技情报组织作为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过程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是整个过程的核心权益主体。其所拥有的信息权益会因其在这三类信息活动中所进行的信息活动不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存在多项信息权益。
2.1信息采集利用过程中的信息获取权和信息使用权
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情报组织是大量科技信息资源的收集者和使用者。作为使用者,科技情报组织依法享有获得政府信息、科技成果信息、有关科技组织和人员的信息、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一切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获取权。而作为使用者,科技情报组织则可以有条件地对所获取的各种科技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和传播的权利,即信息使用权。这两项权利均属于信息使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信息再生产和再创造的前提,对于信息所有者而言,则是实现其信息资源真正价值的最终途径。z.2信息增值创造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科技情报研究的过程是一种信息增值的信息活动,因此科技情报成果是一种带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其自身也拥有知识产权。根据相关法律,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组成。精神权利主要是指参与科技情报研究的主体因其情报研究过程中对于信息的创作、记录而产生的名誉方面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和修改权;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参与科技情报研究的主体对科技情报成果所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方面的权益以及可以通过允许他人使用信息从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包括与传播相关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与使用相关的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而科技情报组织是科技情报成果的主要创造者或生产者,因此也应当拥有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
2.3科技情报成果服务过程中的信息管理权和服务权
信息管理权主要是指对科技情报成果本身的维护、保存、复制、整理等权利,其体现在纸质成果上具体是指对实体的控制权,而针对数字形式的成果,主要体现为OAIs(开放档案信息系统参考模型)提供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模式规范框架和DREL(数字权益描述语言)中所描述的文件管理权,如文件管理权、数据处理权、配置权等具体权利。而信息服务权则是指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和手段向公众提供获取科技情报成果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也与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直接相关,是其中一部分权利的具体体现。
以上提到的三个过程中的不同信息权益,彼此之间有着相互的联系,科技信息资源的信息获取权是科技情报组织行使信息使用权的前提,而所取得的科技信息资源的使用权则直接影响到新产生的信息――科技情报成果知识产权的认定,也会直接影响科技情报成果的信息服务权的范围,进而影响到对于成果的信息产权的保护。
3与科技情报组织相关的信息权益问题
3.1信息采集利用过程中的信息权益问题
3.1.1获取权的实现问题根据科技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及其自身的类型不同,可分为以下4种情况:
・通过自行调查记录的信息资源。自行调查记录的信息主要是指科技情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直接记录的某些科技领域的实物信息或是采用问卷方式所获取的各种课题相关的信息或数据。科技情报人员在进行这种信息调查时,通常需要直接深入实地调查,因而需要得到被调查机构或是人员的同意,在得到对方同意的前提下,科技情报人员作为这些信息的记录者,通常情况下可以随意处置这些信息或数据。
・通过购买方式或是信息服务机构获取的信息资源。这部分信息资源主要为正式出版物,以公开发行的科技专著、科技期刊以及各种科技文献或统计数据库为主。科技情报组织通过购买信息资源或成为信息服务机构用户,即可实现信息的获取权和使用权。但是,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依法遵守资源拥有者或是信息服务机构对信息资源获取途径及使用方式规定。
・通过索取或交换信息资源。这部分信息资源主要是指非公开出版和非公开的信息资源。这两类信息资源也被称为灰色文献和黑色文献,而与之相对应的公开出版的则被称为白色文献。灰色文献主要是指那些由各级政府部门、学术团体以及工商部门以印刷品形式产生的文献,是不受商业发行人控制的文献”].如学位论文、科技报告、会议论文、政策、标准、预印本等。这些资源同公开出版的信息资源一样,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因为机构内部限制或是内容本身的一些原因使得这些资源的所有者并没有通过出版方式公开这些信息。而黑色文献则主要是指因不正式出版、发行范围狭窄、内容保密的文献。科技情报人员获取时,必须得到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根据信息资源本身所带有的获取和使用规定加以利用。
・免费方式获取的信息资源。免费获取的信息资源则主要是指通过赠阅的方式所获得的书籍、期刊等纸质信息以及通过互联网络所获取的开放获取的学术资源和各种公共信息资源。对于这些信息资源,科技情报组织可以直接行使信息获取权,无需再向所有者提出申请。但是依然要区分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资源和其他受到保护的信息资源,以便在使用时遵从相关规定。
3.1.2使用权的取得问题由于不同的信息处理方式会对信息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参考或是引用方式。参考是指科技情报人员在课题研究的分析研究方法或是内容组织等方面借鉴已有相关课题的调研报告所采用的方法或是内容组织结构,或是借鉴了其主要思想或基本观点。引用则是指科技情报人员根据课题的需要,从各类情报源中,尤其是科技期刊、调查报告和政府报告中,摘挑出对课题研究具有支持作用的信息,这其中既包括文字也包括数据和公式等。采用这两种信息处理方式时,科技情报人员必须要尊重相关信息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权益,考虑到信息生产者的优先发表权问题。
・数据分析方式。数据分析是定量研究方法中基本原理,在科技情报人员使用相关的定量研究方法对课题进行研究时,必然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除了实地调查数据以外,其他的大部分数据是来自于各种商业或公益性数据库。这种信息处理方式会直接涉及到与这些数据库相关的知识产权中复制权以及下载和复制的问题。
・转载、摘编和翻译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资源。转载主要是指在公开出版的报刊形式的科技情报成果中直接刊登或是翻译后刊登出各种科技期刊或是相关报纸上所刊登出的有关于科技情报技术成果、动向、经验、消息、动态等信息。摘编则是指摘录和编辑各类科技情报源中有关的信息,汇集后以反映各种科技发展成果和动向。翻译则分为选译和全译,主要是将国外的信息资源翻译为本国文字,便于用户的阅读和使用。依照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三种信息加工方式会直接涉及到受保护的信息的复制权、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以及汇编权和翻译权等问题。
3.2信息增值创造过程中的信息权益问题
3.2.1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获取问题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获取问题,会因科技情报成果在信息增值创造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步骤不同而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用户对科技情报不同层次的需求,科技情报成果分为报道类和研究类两大类。
报道类科技情报成果主要是指对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动向、经验、消息、动态等进行选择性报道以供国内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人员参考。这类成果通常采用转载、摘编和翻译等信息处理和加工方式,因此其知识产权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使用的科技信息资源自身的知识产权状况。此类科技情报成果作为这些信息资源的衍生物,必须尊重原有信息资源所有者的信息权益。因此,知识产权获取首先要得到所使用信息所有者的授权。
研究类科技情报成果主要是指通过文献综述或是数据分析等方法陈述该课题的历史沿革、当期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甚至结合国情提出评价和建议等,形成研究报告。这类成果通常采取以参考、引用和数据分析为主的逻辑思维和定量分析的信息处理方式,属于一种基于信息的消化吸收之后的深层次创造性活动。因此,与报道类科技情报成果相比,研究类成果在知识产权的认定方面较少受到所使用的科技信息资源的限制,可以直接获取知识产权。
3.2.2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体现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体现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直接反映参与者名誉的署名权、与参与者名誉和经济利益均相关的信息传播权益和信息使用权益:
・署名权的归属和体现问题。署名权是体现其精神权益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通过作品中署名,可以表明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是所有者。不同类型的科技
情报成果,署名方式也是多种多样。除了在成果封面的署名以外,科技情报研究报告中还会在前言、致谢和后记等部分说明科技情报成果的研究和撰写过程。这些也是对参与者的精神权益的一种书面体现。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如何认定参与者的具体工作的价值;是否给予参与者署名,以何种方式进行署名;是否需要在科技情报成果的内容中记录不同参与者的工作。
・传播权益归属和体现问题。传播权益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传播相关的利益。科技情报成果的传播是其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并由此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评价和经济利益。由于参与主体多样,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各个主体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协商解决传播权益的归属问题。问题具体表现为:哪些参与主体拥有这些信息传播权益,如决定科技情报成果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可以发表,甚至发表的方式和时间,以及科技情报成果是否可以在网络上传播,传播的形式如何等,还有如何在各个参与主体中分配其传播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收益。
・使用权益归属和体现问题:使用权益包括修改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作品完整性权等与成果使用相关的权益。科技情报成果作为一种科技信息资源,不仅可以支持决策,同时也可以支持其他科技情报研究或是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与传播权益类似,参与主体同样会因为所担负的不同责任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协商解决使用权权益的归属问题。问题具体表现为:哪些主体可以对科技情报成果内容进行修改,是否可以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直接汇编人其他的文献中,是否可以将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再发表等。
3.3科技情报成果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权益问题
3.3.1管理权与服务权的获取问题科技情报组织作为服务提供方所享有的管理权和服务权属于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涉及到对成果的占有、支配和处理,需要根据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也就是要根据科技情报成果知识产权的获取以及归属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知识产权的获取。知识产权的获取在前文中已经提到,根据不同的科技情报成果类型进行了分类讨论。根据知识产权等法律的规定,当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依附于所使用的科技信息资源时,必须要先取得资源所有者的使用授权才具备其独立的知识产权,这样科技情报组织才能有权利实行管理权和服务权,进而有可能将其向公众开放。
・知识产权的归属。在科技情报成果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后,还要根据科技情报研究课题的来源不同,对科技情报组织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范围进行认定。由于科技情报组织所完成的科技情报研究多是定向的课题型研究,课题的来源往往也是研究经费的来源。而按照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出资者作为委托方同样有权享受成果的部分甚至是全部知识产权,也包括管理权和服务权。因此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情报组织与课题提供方或出资方如何划分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在科技情报成果的处置范围如何。
3.3.2管理权和服务权的使用问题当科技情报组织获得对成果的管理权和服务权后,必须要在可控的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服务,并维护成果的完整性以及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存在建设管理规范和服务范围等相关问题。
・建立管理制度。科技情报组织需要对科技情报成果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控制科技情报成果的在自身机构内的流通范围和使用方式,防止某些与国家或是机构相关的科技情报成果意外流出,或是被随意使用。
・明确服务范围。在选择服务方式时,需要根据科技情报成果自身的知识产权情况不同,选择适当的服务传播方式。对于科技情报组织未获得全部知识产权的成果,必须要征求相关权益主体的授权或是许可,而不能直接公开给公众。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科技情报成果,科技情报组织可以积极将其开放,满足公众对于此类信息资源的需求。
・选择服务方式。科技情报组织可以将能够公开的科技情报成果通过不同的服务方式加以传播。这其中既需要考虑传播的效果,也同时需要考虑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部分转移。例如当采用图书或期刊等正式出版的服务形式时,必须要将科技情报成果的复制权和传播权转移给相关的出版机构,并会对此后成果的公开传播造成一定的影响。
・设置限制条件。科技情报组织在向各类用户,尤其是社会公众公开提供科技情报成果时,为避免因为服务方式不当而使得科技情报成果出现侵权或是被侵权的信息权益问题,有权利在服务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技术或是行政手段对科技情报成果的服务加以限制,以便保护科技情报成果相关者的权益,如科技情报成果的内部发行,采取各种技术手段保护数字资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保护版权管理信息、保证数据不被恶意修改和下载。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用户需求;数字科技馆;需求分析;心智模型;青少年
科技馆作为展示国家科技发展水平、推动科技知识普及、提高公众科学水平的重要场所,国家对其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但由于科技馆具有时空局限性,数字科技馆应运而生。用户随时随地都可以从中获取所需知识,而且其建设成本以及信息更新效率都远优于实体科技馆。但是,中国现有的数字科技馆并没有被很好地推广使用,其主要原因就是数字科技馆展现给用户的表现模型与用户的心智模型相距甚远。诺曼提出,只有当设计模型与用户模型相吻合时才能使系统表象被用户接受,设计师才能设计出用户满意的产品。[1]在广大用户群体当中,青少年是数字科技馆的服务主体,[2]因此,有效地采集和分析青少年用户的需求信息,构建青少年在浏览数字科技馆时的心智模型对获取数字科技馆内部功能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可行性分析
用户需求的分析研究主要是指对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结构化,并转换为设计规范的过程。[3]数字科技馆开发者获得产品需求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根据技术的发展演化规律,从已有产品入手,分析并获取用户需求。第二,对用户进行定量及定性研究,用研究的结果生成关于用户描述性的模型,即用户的心智模型,最终获取用户需求。第一种研究方法能提高需求信息获取的速度和准确性,主要采用技术推动的方式,从已有产品内部分析来获取客户需求。但是,对于处在起步阶段的数字科技馆而言,此类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现有的数字科技馆依旧是基于传统网站模式,加入二维动漫、三维虚拟场景等表现形式。从技术的角度看,很多数字科技馆都在尝试新的技术以吸引用户眼球,但点击率依然不高。一味炫技而没有研究分析目标用户的内心诉求。因此,仅仅从技术推动的角度已不适合数字科技馆的发展。
现在,许多学者开始通过对比国内外的数字科技馆或者国内某些知名科普网站来研究数字科技馆的界面、交互以及框架结构等以提高其可用性。文献通过对国内外部分数字科技馆进行比较,以实例分析的方式,总结提出数字科技馆的发展方向。[4]文献通过对比果壳网提出地方数字科技馆的定位和规划。[5]但是,这些研究都没有考虑基于用户的心智模型来获取客户需求的方法。青少年是科普网站访问的主体,为了更好地理解、讨论或者形象化地表达这一群体复杂的心理需求,就需要心智模型这一强有力的表达工具。没有这一模型,我们就无法借助组织原则来理解没有结构化的原始数据。因此,本文提出一种基于青少年心智模型的数字科技馆需求获取方法,为数字科技馆的可访问性研究提供新思路。
2用户需求获取的一般过程
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只有通过有效的方法全面获取客户需求并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深入挖掘,才能设计生产出满足客户需求的创新产品。[6]如图1所示,产品用户需求获取可以看作是将用户使用情况、目标用户特征、用户目前满足同类需求的方式、用户期望其他哪些方式满足需求等零散的信息模型化的过程。其中,关于用户的研究是整个需求获取过程中最模糊的一个部分。因为用户一般采用自然语言描述其需求,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在调研过程中得到的零散而简单的需求描述是远远达不到设计时所需要的专业要求的。因此需要开发者对其进一步分析处理,使其模型化,用具体的文字和图表把用户抽象的思维展现给设计人员,从而提高需求获取的有效性。
3青少年心智模型的构建
3.1心智模型的作用
在产品设计中,心智模型可以被视作一种挖掘用户需求的方法。[7]首先,与其他研究方法相比,心智模型通过用户的行为探究其心理和思维,能够从本质上反映用户需求。其次,心智模型能以结构化的模式展示用户的需求,设计师可以清晰地根据分析结果制定产品开发策略。最后,心智模型可以让设计师摆脱现有产品的限制,重新设计,为创新设计提供基础。数字科技馆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青少年,如果设计师能准确把握青少年的心理活动、思维方式和认知模式,用“同理心”来开发数字科技馆,就能设计出青少年喜爱的数字科技馆。
3.2心智模型的构建方法
IndiYoung的心智模型论通过研究用户的活动序列获取归纳用户的心智模型以探讨整体体验流程。她总结构建心智模型的过程中包括制作访谈提纲、访谈用户、制作访谈文档、类聚任务、形成心智模型等工作。[8]钱敏提出,心智模型构建具体涉及两大环节,一是心智信息的收集,一般用访谈、观察等特定的方法收集用户的信息;二是对心智数据分析,类聚法是设计人员较为常用的心智数据分析方法。[9]根据前人的研究结果来看,心智模型的构建流程大体分为心智信息收集、心智信息处理和心智信息整合三个部分。
3.3青少年心智模型的构建流程
本文综合青少年在浏览数字科技馆时所产生的心理活动与行为活动,提出一个青少年心智模型的构建流程(如图2所示)。
(1)收集青少年用户信息。构建心智模型的基础就是对用户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用户的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和生活情境有助于把握之后用户心智分析的大方向。对用户信息收集主要有以下内容:青少年群体的主要特征、行为偏好、知识背景、生活情境等。
(2)用户分类。用户分类即将用户与某一行为一一对应起来,因为用户群一般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使用产品时都有着不同的目标。例如,有些青少年登录数字科技馆是希望学习科技知识,有些是希望解决他心中早已形成的困惑,有些又希望获取一些最前沿的科技知识,还有些想要通过玩游戏来学到知识……
(3)提取“典型行为”。列出和此项活动有关的所有的行为,将类似的行为归为一组,并给它定一个主题,即将“典型行为”提取出来。例如,青少年在浏览数字科技馆的同时有可能会收发邮件、使用QQ等即时通讯工具、浏览弹出新闻等行为,就可以将这些行为归纳为浏览过程被打断行为。
(4)心智数据分析。心智数据的分析是心智模型构建过程的中心环节,其结果往往与研究者的主观判断有关。因此,这一环节对研究者的经验有一定的要求。主要的分析方法有KJ法和卡片分类法。[10]最后,将分析后的数据进行整理,完成心智模型的构建。
4基于青少年心智模型的数字科技馆需求信息获取模型
综上所述,基于青少年心智模型来获取数字科技馆需求信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本文提出的分析模型如图3所示,主要步骤是:首先,在需求获取开始时定义设计的目标,以用户心智模型为基础,提出数字科技馆需要新增或改变的功能,预测新的功能能否增加吸引力、提升浏览量,最终得到一个清晰的开发方向。然后,根据青少年的心智模型进行头脑风暴,集体讨论所有可能的特性、功能和内容。构建使用场景情境剧本,走入以青少年为中心的模式,探讨青少年与数字科技馆的整个交互过程,得到数字科技馆用户需求的范围列表。随后,对之前产生的显性与潜在的需求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优先级别。最后,在对需求评估结果满意的情况下,分析和提取用户的需求。
4.1定义设计的目标
在需求获取开始之前,有一个清晰的前进方向是非常重要的。此时,在青少年的心智模型的引导下,我们对于青少年在登录数字科技馆时的心理活动、思维流程以及相应的行为方式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用户定义设计的目标是数字科技馆开发中的关键环节,问题和前景中的内容一般直接从研究和用户模型中获得。[11]一方面,可以将现有的数字科技馆与青少年的心智模型进行比对,把存在的问题或需要新增和改变的功能作为设计的目标;另一方面,可以以青少年的心智模型为基础,将突出的需求作为新的开发方向。
定义设计目标的方法主要有四步,第一,将青少年心智模型内的各个任务排列开。第二,把数字科技馆的全部功能和特性排列出来。第三,将功能和任务对应起来,比对数字科技馆的功能特性与青少年的心智模型。第四,总结分析功能覆盖到的任务和没有覆盖到的任务。
4.2产生需求范围列表
在头脑风暴中,[12]根据青少年在浏览数字科技馆时的心理活动、思维过程和行为方式不带偏见和不加约束地集体讨论数字科技馆所有可能的特性、功能和内容。其中,青少年的心智模型以及设计的目标是头脑风暴过程中最清晰可见的部分,也是成员产生想法的基础。
仅仅靠头脑风暴产生的需求还不行,我们还需要结合青少年在浏览数字科技馆时的场景,对环境、用户、系统进行综合考虑。通过以上两个步骤,开发者可以跳出以自我为中心的思路,走入以青少年为中心的模式,得到一个需求范围列表。
4.3确定需求优先级别
运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对头脑风暴中产生的大量需求进行评估,[13]以确定它们的优先级别。该步骤可以将之前获取的需求按照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个层次,依次排列,由此得到建立数字科技馆时需要优先满足的用户需求,以便指导后续设计。
5结语
本文提出的基于青少年心智模型获取数字科技馆用户需求信息模型,并且提出了青少年用户心智模型的构建流程,希望能通过对青少年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分析,从本质上准确获取需求信息,提高数字科技馆的可用性。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需求信息获取分析模型比较粗略、对于青少年心智模型的构建缺乏定量的分析工具等,这些都需要随着对数字科技馆逐步深入研究而加以修正,最终开发出深受青少年用户喜爱的“玩学共融”的互联网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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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林业资源调查;无人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数据采集
20世纪80年代起,机载激光雷达技术逐步被应用到林业资源调查项目中。采用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可获取及识别三维坐标信息,实现对林业资源数据的动态化估测,尤其是在林分空间结构以及林木高度估测等方面表现出了良好的应用优势。经过多年发展,如今将机载激光雷达技术与无人机技术相结合,进而发展出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相关技术具有操作方便、数据获取简单等优势,促使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在林业资源数据调查中得到广泛应用。因此,为更为深入确定林业资源调查中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应用现状,以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为例,指出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应用优势及不足,并说明未来应用前景,以期能够为后续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1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的构成及工作原理
1.1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的构成
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主要由无人机、激光扫描仪、姿态测量和导航系统、数码相机以及数据处理软件等部分共同构成。无人机是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实施激光扫描作业时的空间载体和操作平台,其上可以搭载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并且可以实现远程操作及控制,可有效降低数据采集时的能源损耗,降低林业资源调查的整体成本。通常情况下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所采用的激光扫描仪为数字化激光扫描仪,其是整个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的核心所在,可以通过激光扫描来获取地形地貌等三维空间信息。姿态测量和导航系统主要由GPS接收机、导航计算机、IMU惯性制导仪等设备共同组成,其中GPS接收机可以采用差分定位技术来获取无人机坐标信息;IMU惯性制导仪则可以获取无人机飞行过程中的飞行姿态,为激光扫描仪激光束发射角度及数码相机图像获取提供角度纠正支持[1]。为保障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的图像数据采集效果,应确保数码相机所获取的图像数据宽度与激光扫描仪的扫描宽度一致,所获取的图像数据经过纠正、镶嵌等一系列处理后,成为为林业资源调查提供重要数据支持的数字正射影像。激光扫描仪所获取的数据信息量相对较大,通常需要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预处理,此过程中所需软件为数据处理软件。
1.2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的工作原理
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在运作过程中会通过激光扫描仪主动向探测目标发射高频率激光脉冲,激光脉冲在照射到地物表面后会发生折射,进而被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接收。此过程中,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可以直接获取无人机距离地物表面的距离、坡度以及地物表面的粗糙度、反射率等数据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在经过数据处理软件分析处理后形成点云信息,即高密度三维空间坐标信息[2]。在GPS、导航计算机、激光扫描仪等系统设备的支持下,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不仅可以获取平面坐标信息,还可以获取地物的高程信息,并通过不同视角对相关三维坐标信息进行三维显示和量测,并采用数据处理软件获取三维坐标信息中所表达的地物表面积、体积等信息。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2林业资源调查中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具体应用
2.1单木分割
在无人机载激光雷达系统所获取到的点云数据足以识别出林分中的单木时,系统会根据林木种类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单木分割算法,对林分中的激光反射点进行有效点云数据分割。在完成点云数据精准分割后,采用数据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处理,获取到林分中单木的树高、树冠、胸径等一系列数据信息。现有的单木分割算法大多是以冠层高度模型为基础,采用分水岭分割算法,将林分高点视作“山峰”,低点视作“山谷”,通过“水”对“山谷”进行填充,随着“水”填充量的额持续增加,不同山谷内的“水”也将会持续汇合,在汇合点出设置屏障,此片屏障便是分割结果[3]。在完成分割后,对单木进行自上而下分析,构建三维立体模型,获取单木的水平分布及垂直分布信息。某林木资源调查项目通过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所获取的数据信息如表1所示。
2.2树高估测
采用数据处理软件对激光扫描仪所发射的高频脉冲接触到树冠顶部和地面反射后所获取到的高程数据差进行计算分析,进而获取到树木的实际树高。树木树高作为林业资源调查的重要参数之一,其将会直接影响树木的质量和材积。在实际树高测量中,激光雷达系统所获取到树高估测数据主要分为样地水平和单木水平2种估测数据,其中样地水平估测数据还分为直接提取数据和间接提取数据,直接提取数据指通过直接数据获取的方式采集树冠顶部到地面的相对高度数据,间接提取数据则是通过构建树木冠层高度数据与激光雷达系统提取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来间接预估树木高度数据。
2.3叶面积指数
叶面积作为树木冠层结构的基本参数之一,其通常被定义为单位地面标记上所有叶片表面积的一半。在具体测量过程中,激光雷达系统会通过LAI(多种卫星遥感数据反演叶面积指数)反演,即通过激光扫描仪获取树木冠层物理常数信息与实测LAI指数数据来构建统计关系模型,进而根据模型对树木叶面积指数进行估测计算。相关物理数据可以间接反映激光扫描仪所获取点云数据在树木冠层中的分布情况,通常情况下,LAI指数与激光扫描仪所发生激光脉冲在树木冠层中的穿透和拦截情况有着直接关联,其中穿透指激光穿透指数,即激光雷达系统所获取到的地面点数量与所有激光点数量的比值;拦截指激光拦截指数,即树木冠层激光点数量与所有激光点数量的比值。
2.4郁闭度估计
林木郁闭度指林木冠层的垂直投影占林地面积的比值。通常情况下,林木郁闭度是林木资源采伐强度科学确定的重要指标因素,也是当前林木资源蓄积量估测的重要指标之一。此外,林木郁闭度还可以用于估算林分内激光反射数量与地面反射数量的比值。例如,当林木的郁闭度为100%时,说明林分内树木极为茂盛,内部没有开拓空间,不利于林下资源的生长;反之则表示林分区域开拓空间过多,需要继续增加林木资源量。从理论角度来看,对激光雷达系统所获取到的非地面反射点数量进行分析计算便可以得到林分中林木郁闭度,但想要保障此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还需要获取地面反射点数据密度分析数据。
2.5林分密度估测
所谓林分密度是通过已识别分析的树冠顶部数据进行预估分析后,获取到的单位面积内林木资源总数,林分密度的获取核心在于合理进行树冠分割。具体应用过程中,激光雷达系统会根据识别数据形成树冠高程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合理选择变化窗口在区域范围内进行最大值求解,将此过程中所获取到的最大值作为树冠顶部。常用的选择变化窗口形状为圆形状和矩形状搜索窗口,相关窗口的大小主要受树木高度的影响,树木越高,则搜索窗口的大小也将会越大,通过合理选择变化窗口的方式获取局部最大值,进而利用局部最大值预估区域范围树木总数,估测出林分密度。
3林业资源调查中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应用不足及展望
3.1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应用不足
结合当前实际来看,由于现有技术限制,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在林业资源调查中应用时仍然存在测量精度较低、样地布设工作量大、实际测量成本较高等不足。通常情况下,采用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对林木资源进行调查时,主要采用单株树法和样地法2种方法。采用单株树法调查时,获取的数据及预测精度较高,但对受主林层遮蔽的下林层树木的预测精度却相对较低,甚至会出现误测、漏测等情况,难以真正保障数据测量的精准性和有效性;采用样地法调查时,虽然测量效率相对较高,但预测精度低于采用单株树法时的预测精度。为有效提高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测量精度,在实际测量前需在测量区域内设置多个样地,并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人工数据采集,之后根据采集数据拟合预测模型,编写数据处理程序,进而再将编写后的程序应用到具体林业资源调查过程中。由此可见,样地调查结果将会直接影响后续林业资源调查结果,而想要真正保障样地调查结果的有效性,必须加大样地调查工作量,促使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整体工作量大幅度增加。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更适用于实际规模较大的调查区域,由于样地调查、模型拟合、程序编写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前期成本相对较高,若是在小面积调查区域使用,其分摊成本则会相对较高,而随着分摊面积的持续加大,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实际分摊成本也将会持续减少。
3.2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应用前景
利用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可以为获取高时空分辨率的空间信息提供更为有效的技术方案,此特征促使相关技术在诸多领域均有着良好的应用前景。其中在林业资源调查方面,利用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可领取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的信息,为林业资源调查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数据支持,不仅有利于推动林业资源调查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利于与其他技术手段相结合,构建出更适用于林业资源调查的新型技术手段。
4结束语
随着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快速发展,如今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在林业资源调查中应用时所采集的地表点密度也在持续增加,单束激光脉冲所能够获取的反射数量也有所增加,进而促使系统可以获取更多的地表、地物信息。从林业资源调查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不足来看,在未来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的激光脉冲发射频率和数据采集分辨率将会不断提升,进而促使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可以适用于不同地形、不同种类林木资源调查过程中。同时,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所构建出的三维虚拟仿真模型将具有更强的虚拟现实表达能力,相关模型的可靠性也将会进一步提升。在相关特点的支持下,无人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在林业资源调查中应用时所获取到的数据参数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也会得到提升,最终获取到更为理想的数据成果。
参考文献:
[1]朱晓敏.浅谈无人机遥感技术在林业资源调查与监测中的应用[J].南方农业,2022,14(20):76-77.
[2]骆生亮.机载激光雷达技术在林业资源调查中的应用[J].经纬天地,2022(2):28-31.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1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大数据征信信审
互联网金融自2007年出现直至2015年发展态势愈演愈烈,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P2P行业凭借其“短,平,快”的特点和优势获得了迅猛的发展。另一方面,P2P问题平台跑路、倒闭、兑付危机等负面新闻频出,整个行业都受到了牵连,行业发展的迅猛态势倒逼监管加快步伐。其中,作为P2P行业工作的关键环节,信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以“大数据”为研究背景,对P2P企业信审环节中的主要问题展开研究。
一、信审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资料收集阶段――渠道较少,范围较小
目前我国众多P2P企业在收集资料阶段存在信息渠道窄、信息覆盖面不全等主要问题。首先,大多P2P企业获得信息渠道相对单一,以P2P企业与借款融资企业之间的双向往来为主。其次,P2P企业信审大多参考银行传统征信函盖的资料内容与范围,信息的覆盖范围较窄,使风险评估阶段由于数据信息的局限性导致评估结果有一定的偏差性。
(二)风险评估阶段――建模初期,经验主义
风险评估方面的问题是制约P2P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较多P2P企业在审核企业信用时采用以往或行业经验来定性评估受审企业的信用等级。由于不同企业在信用审核中存在行业差异性,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P2P企业为了了解待审企业的运营状况,先实地尽调,再根据受审企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就导致审核时间长、耗费的成本及人力资源较多且评估结果缺少科学性依据。
(三)数据存储阶段――疏于管理,安全性低
P2P企业都会对借款方企业的前期资料以及后期评估的信用情况进行建档存档。目前,大多P2P企业的数据存储没有专门的数据库系统,也没有设立服务器或交予第三方云服务平台托管的意识。
二、欧美的征信经验及我国的改变
说到信用审核的问题,必然要谈到近两年频繁出现的“大数据征信”了。一些欧美国家在在此方面的应用都是先于我国的。以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管理的ZestFiance为例,它整合分散数据,借助数据挖掘与自我开发的预测模型(包括防欺诈模型、还款能力模型等十个模型),再将预测模型的结果进行集成处理,挖掘更多传统征信覆盖不到或潜在的信用信息,并借助信用评估模型获得完整的信用评估报告。
而近些年国内有关征信方面也有了不少改变。央行将征信系统向个人及金融机构开放,个人每年可免费查询一次自己的征信报告,而金融机构只要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经授权批准即可接入征信系统的接口。此外,央行在2015年1月印发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中,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企业被授权挂牌作为民营征信企业。通过对数据的挖掘和分析,各企业从不同维度综合评估,为用户建立个人的信用评分,向个人及机构提供征信服务,丰富了征信内容。这对冲破传统意义上的征信使征信多元化、数据化有着重大意义。
三、对P2P企业信审工作的建议
(一)资料收集阶段――多元化数据搜集
在收集借款方企业的审核资料过程中,可以从两方面做出多元化改善:
1.获取信息渠道多元化。这里的信息渠道是指获得借款方需审核资料的方式。在行业未来发展中,扩展信息收集渠道将成为一种趋势。如获取借款融资企业资料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申请央行征信系统的接口,获取企业法人、融资负责人、企业核心决策层等相关人员的个人征信报告;第二,向目前已开放的八家征信企业选择一家或几家支付一定服务费用,接入数据接口,获取借款融资方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及评分;第三,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各地法院官网等官方网站,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的不诚信经营导致被事件等信息。
2.信息领域多元化。信息领域,也称信息覆盖面。正确地拓宽数据搜集的覆盖面可以为信用审核提供更多维度的信息,使最终的信用评估综合性及参考价值更高。除了传统信审所涵盖的身份信息、信贷信息、金融负债信息及公共信息外,可参考拓宽的领域有:第一,民营征信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同征信企业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如:中诚信征信、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侧重金融领域;中智诚征信和北京华道征信侧重反欺诈领域;腾讯征信、芝麻信用、拉卡拉信用侧重生活场景领域,包括社交、消费等方面。第二,大数据征信视角可探知的信息。这点与上条所说民营征信企业提供的信息有交叠部分。信用信息与信贷记录具有强相关性,同时,它与通过数据挖掘方法获取的一些行为信息也有一定的联系。例如利用数据挖掘获得的搬家次数、网络点击等信息。当然,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获取此类信息。第三,非金融日常信息。如:水电气缴纳情况、有线电视、移动电话等信息。
(二)风险评估阶段――多层次多维度综合评估
多层次的综合评估是指在建立模型的过程中,由基础模型――评估模型――信审模型构成垂直方向上层级递进的评估模型。首先将收集的数据信息划分为多个维度,划分也可分为两种方法:一是按照信息来源分类,如:央行的征信报告、企业公共信息、民营征信机构信息等;二是按照信息的领域分类,如:验证类基础信息、金融类信息、非金融类信息。不同类别的数据与信审的相关性不同,即每一类信其次针对不同评估方面,以两类或以上的基础模型评估结果为参考,运用相应的算法建立适用的评估模型,如还款能力评估模型、还款意愿评估模型、身份验证评估模型、企业运营评估模型等。最后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不同的侧重点,在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加上不同的权重,使用相应的规则,将评估模型整合为最终的信审模型,获得最终的信用评估报告。
(三)数据存储阶段――完善服务器
上文中提到多数P2P企业将信息安全保障集中放在网络平台的运营上,而忽视了对借款方企业信息存储的安全保障。
在长期发展中建议P2P企业在信息存储方面建立完备的数据库服务器对数据统一管理,或将其托管至第三方云服务平台;对于信息中的敏感数据采用一定的加密技术以确保信息存储的安全性。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P2P行业在我国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发展有无限的可能,也将会朝着网贷行业产业链的趋势发展,形成数据服务企业――征信(信审)服务企业――P2P平台服务企业交叉网状结构,将每一环节的业务细化到每一类企业。对中国征信将来的发展也抱有积极的观望态度。
(作者单位为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陈初.对中国“P2P”网络融资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26).
[2]王亮平.P2P网络借贷环境下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5(Z1).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5
为了全面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自然特征、水文特征等状况,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河流湖泊的基本国情资料的需要。结合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分析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全球定位系统(GPS)即3S技术在普查中内外业的应用,总结这方面的工作,展望了3S技术在水利信息化中的应用前景-数字水利。目前在水利信息化中3S技术已取得和大进展,但更多深入的工作还有待开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3S技术将渗透到水利工作的每一个角落,较大程度的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从而促进水利信息化的发展。
关键词:河湖普查,3S技术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高科技运用到河湖普查工作当中,河湖普查是水利普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江河湖泊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江河湖泊的数量及其分布,查清我国江河湖泊的自然特征、水文特征等状况。近几年来,3S技术的加入,使得河湖普查工作更加的完善,普查收到的数据更加全面,效果更好。
随着“3S”技术的日趋成熟,在植被空间格局研究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遥感尤其是卫星遥感技术在这方面可发挥得天独厚的优势,并且目前卫星遥感的空间分辨率从几百米到几分米,时间分辨率小到天、小时,光谱分辨率到几微米,这些都为河湖普查信息的有效提取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同时RS所具有的强大的信息采集和获取能力,以及GPS的实时定位采集技术,二者都可以作为GIS的重要数据源和更新手段,再结合GIS具有的强大的空间分析能力,这些都为河湖普查的研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此外本项研究在方法思路上与前人的研究有所不同,是将RS技术与GIS技术及GPS技术相互结合,获取植被信息,在时间、人力、物力上节约许多。这一方法可以因地制宜地应用于对河流湖泊分布研究中,并且研究成果可以为该流域的治理决策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科学管理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二、3S的技术简介
“3S”是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和全球定位系统的英文缩写的简称.其中GPS和RS分别用于获取点、面空间信息或监测其变化,GIS用于空间数据的存贮、分析和处理。地理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不同的方法组成的系统,给系统设计支持空间数据的采集、管理、处理、分析、建模和显示,以便解决复杂的规划和管理问题。
遥感:指通过某种传感器装置,在不与研究对象直接接触的情况下获取其特征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提取、加工、表达和应用的一门科学技术。遥感信息科学对地理信息系统科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全球定位系统是以人造卫星组网为基础的无线电导航系统,是指利用卫星技术,实时提供全球地理坐标的系统,用于静态对地定位时,定位精度可达mm级,可应用于大地测量、板块运动监测等。
3S在空间信息管理中各具特色,均可独立完成自身功能,同时它们解决的问题之间又有很多关联性,在解决问题上各有长短。GIS具有较强的空间查询、分析和综合处理能力,但获取数据困难;RS能高效地获取大面积区域信息,但受光谱波段限制,且数据定位及分类精度差。
三、3S在河湖普查中应用
河湖普查应用多源数据综合应用分析,主要采用的数据源为:1:5万地形图资料(含纸质和DEM、DLG、DOM等电子数据资料);多时相(2003年12月―2009年12月)分辨率为20m的中巴资源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单一时相(最近3年)分辨率为2.5m的DOM影像数据。
1矢量数据的获取
利用3S技术可以有效收集河流湖泊地域的位置信息,对判断河流走向、发育情况、干支关系、河源河口位置带来有效的技术支撑,通过ARCGIS地理信息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与计算,然后进行有效检测,得到河流湖泊要素的矢量图层,基于水系图层的基础上,按照普查标准进行计算机与人工综合判别,最后制作出和河湖矢量图与基础工作底图。
2属性数据的获取
可以利用3S技术对河流湖泊的流域面积、河流长度、湖泊常年水面面积、水文特征等信息进行数据关联和属性信息收集,全面支撑的河湖普查工作。
3实测数据的获取
主要通过野外实地调查,基于“3S”工作平台,即集成GPS技术、RS技术、GIS技术的便携野外测量兼室内数据处理、分析的系统。它包括GIS、RS、GPS三个子系统。硬件部分由笔记本电脑或PDA、GPS天线、手持GPS机、数码像机、摄像机等组成。
另外还包括相应区域的卫星遥感影像、基础地理信息等数据。野外测量时系统通过GPS天线接受空间卫星实时传输的空间数据,然后传输给OZI软件,经过OZI软件处理后可以获取空间数据,使用卫星影像进行实时对比分析,建立解译标志,使用遥感软件进行影像处理,地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实时数据修改,属性录入。通过“3S”平台获取研究区域的地理坐标、高程等信息。
4遥感数据的收集与处理
通过3S技术,技术人员可以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判断,并且可以选取覆盖研究区域的TM/ETM+影像数据进行分析,影像的分辨率为20米和2.5米,对影像进行判别后,可以进行河湖的形态特征研究,选取SPOT影像数据进行研究区植被覆盖度空间格局分析。
此外在普查中还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如大比例尺地形图资料、其他有关专题普查资料(如水能资源普查成果)、水文地质资料、土地利用资料、土壤及属性资料、地貌和植被资料、水利工程资料、地方史志等现有资料,实现普查对现有成果的继承和发展。3S技术支撑河流湖泊位置、面积、流域边界、河流湖泊主要特征的普查,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成果质量。主要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近期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提供最新下垫面信息;(二)为湖泊水面面积的提取和内业结果核对等工作服务;(三)GPS设备为提供野外普查点、线、面对象的高精度经纬度坐标服务;(四)为湖泊水深和容积外业普查提供关键技术服务;(五)GIS为流域边界和数字水系的自动提取提供关键技术平台。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6
关键词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环境知情权正当性
作者简介:丁凡,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理解
(一)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
有学者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基本内涵界定为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通过非官方的途径获得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的行为。①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指没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公众,为了获知有关环境质量状况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运用便捷的环境测量仪器设备,自行对各类环境要素以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实施环境测量的行为。②
笔者认为,两种界定有共同之处,都强调了主体的“非政府背景”,前者指出公众是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的概括表达,后者更是指出了现实中公众与政府的本质差别在于有无环境监测资质。同时都指出了途径是“自测”,无论是“通过非官方途径”还是“自行”都表明公众有自主选择的余地,政府很难插手到检测环境数据和信息的过程中去,这也符合社会实际,因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就是出于对政府公布和提供的环境信息存有疑虑。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限定了对象是与自身相关的环境信息,而后者则对环境信息的范围予以了一定的限定,“有关环境质量状况及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信息”。这些限定在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研究的初期是有一定助益的,但是笔者认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动因不仅在于需要了解,也在于公众想要了解,而且公众有权利对他们自身所处的地区环境状况,国家环境状况甚至全球环境状况有所了解。
(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特征
我国学者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研究才起步,本文粗略总结了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几点特征,从主体、内容、规范性和法律效力等几个方面,与现行的环境监测行为进行了比较。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主体范围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环境监测行为的主体限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主体是公众,而“公众”指不特定的多数人,包括具体的自然人以及由自然人组成的组织和团体。一般而言,对“公众”进行严格的界定很困难,公众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是处于动态变化的、非固定的多数人,范围广泛而难以准确界定。
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内容纷杂。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环境监测行为内容涉及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有关环境调查与环境评价的环境监测。相反地,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内容纷杂散乱,并无系统分类。近年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主要是有关大气中PM2.5的浓度以及大江大河的水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整体看来,这些环境信息涉及公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却难以整合成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的信息。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不具规范性。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权制定和统一的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制定地方环境监测技术规范,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具有规范性,一般由自愿者携带简单的检测仪器进行测量,可即时获得测量数据,即使需要采集样品,地点和方式的选择也相对随意,最后编写环境信息报告也很随意。由此可以见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具有非规范性。
4.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获取的信息一般仅供参考,其法律效力有限。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获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作为环境统计、环境执法、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环境监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仅可以作为公众对环境质量状况的参考数据,而不能作为环境诉讼中可采信的证据,也不能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二、以环境知情权视角评价公民自测环境信息行为
(一)公民自测环境信息有利有弊
1.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众自主获取环境信息的行为,拓宽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新环保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除了环境质量和环境监测的信息,还包括公众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和环境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名单。而排污单位则应当如实向公众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和浓度、是否超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由此看来公众获得环境信息的途径主要是被动地接收环境信息,依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打破了政府和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垄断,改善了环境信息严重不平衡的局面。
有学者提出,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由公权力机构(主要是指政府)通过主动或者被动方式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第二,由私人主体(主要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强制或者自愿方式向公众告知环境信息;第三,由公众自己运用环境测量仪器自测有关环境信息,从而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来源非常广泛,任何单一的信息来源都无法满足公众充分、平等地获取信息。③由此可知,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当下中国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形成垄断的背景下,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方式无疑具有更加重大的现实意义。2.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是公民行使环境知情权的行为,有助于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水平。新环保法第53条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自测环境信息便是行使这项权利的具体表现。新环保法也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单位和个人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举报各级环保部门环境不作为。但是现实中,公众难以对政府和企业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出判断和监督,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将为此提供可参考的信息数据,有助于提高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也可以激发环保部门创新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的方式,从而形成政府与公众环境信息的良性互动。
3.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潜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环境信息的监测是一项具有很强科学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科学和准确,监测过程具须依照严格的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就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的设施和条件,而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非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且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环境监测岗位考试,不能上岗。而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则不同,所使用的测量仪器和设备相对比较简单,无法与专业的装备相比,而志愿者们也不曾通过环境监测岗位考试,在测量环境信息数据的过程中难以保证科学严谨。此外,公众自测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后导致的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对环境信息的心理承受能力有限,不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布在一定范围内容易误导公众,引起恐慌甚至群体性事件。
从环境知情权的角度而言,公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环境信息,也有据此开展社会活动的自由,但自由不能是无限度的,既公民不能滥用环境知情权,也不能滥用环境信息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
(二)公民自测环境信息的正当性
1.现行法并未禁止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主要调整环境监测机构、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定具有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负有环境监测义务的污染源所进行的环境监测活动,现行的《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技术路线》等法律法规均未调整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对于公民的行为。同时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众有权获取环境信息,对于公民的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因此公众可以自由实施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而不构成违法。
2.环境知情权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提供正当性基础。在环境知情权的理论与实践中,从未把非政府途径获得环境信息排除在环境知情权实现方式之外。虽然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对于知情权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过去现在如此,将来亦然,但如果因此将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作为实现知情权仅有的途径,是绝对错误的。在我国民主化的进程中,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环境知情权保障水平的预期也在逐步提高,公众凭借自身能力自主地收集和获取环境信息,本就是环境知情权实现途径之一,也是对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必要补充。
3.宪法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设立法律边界。尽管新环保规定了公众有权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允许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的行为,但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尚未提供合理合法的行为模式,亦未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设定法律义务。公众有自主地获取环境信息的自由,但须知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此可知公众不能滥用权利和自由,不能滥用环境信息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损害。我国《宪法》第51条就是为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设定的法律边界,不可逾越。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三维建模;可视化;地理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thethree-dimensionalmodelingtechnologyisthecityof3dvisualization,isfundamentaltothree-dimensionalcityGISapplicationofthekey.Tothecityspaceentityof3dmodelingtechnologyandvisualizationprocessfurtherresearch,thispaperdiscussesthedifferentdatasourcesterrainandbasedonthefeaturesofthemodelingmethods,andputsforwardacity3dvisualizationapplicationsystemframeworkforcitydigitlizingconstructionprovidesaneffectiveandfeasiblescheme.
Keywords:3dmodeling;Visualization;The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
城市GIS正从二维GIS发展到三维GIS,城市三维建模与可视化技术是一个研究热点,也是三维GIS应用的关键技术。城市三维可视化系统是指能对城市区域内空间对象进行三维描述和分析的GIS应用系统,是一个可视现实和虚拟现实集成的系统。随着GIS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图形显示技术和硬件的快速发展,三维可视化技术在城市规划、市政管理、公共交通、电力、水利、旅游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三维建模与可视化尽管在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复杂建筑物建模、纹理提取、信息获取和卫星遥感图像矢量化等方面还有一些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1、数字城市三维模型建模方法
可视化与数据建模密不可分,城市实体三维建模是实现城市三维可视化的关键,城市实体的三维表达与分析都是重要的研究内容。构成数字城市的各种空间实体在几何结构、内部属性等方面都具有不规则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整个城市实体就是一个三维、动态的开放系统。表示地理信息空间数据的六大要素包括地貌、居民地、植被、水系、道路和境界,对于城市而言,其中重要的是地貌和居民地。从实体建模的角度看,城市模型主要分为地形模型和地物模型两个大类,包括地形、地物以及实体空间位置的几何模型和描述地表覆盖、地物纹理信息等。
1.1地形的三维建模
地形是数字城市中最重要的地理对象,是城市实体的三维空间基础。利用正射影像加数字高程模型(DigitalElevationModel,DEM)可以生成三维地形的图形表示。数字高程模型(DEM)是地形表面形态的数字表示。DEM是地理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空间信息资料和进行地形分析的核心数据,也是绘制三维实体和进行地形分析的重要基础数据。DEM是定义在二维区域上地形特征空间分布及关联信息的一个三维向量(xi,yi,hi)的T次方,其中xi,yi表示地形点的平面位置,hi表示地形点的高程。DEM是以离散分布的平面点上的高程数据来模拟连续分布的地形表面。
目前,获取DEM数据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1.1野外实地测量
这种方法适用于精度高、采集面积较小的场合。其基本过程是根据测量学原理,利用野外测量仪器和设备测定控制点和采样点的空间位置,选择地形特征点、线进行采样,将测量数据存贮在计算机中。该方法的优点是可以获取高精度的DEM数据,缺点是劳动强度较大、效率较低,不适用于大范围面积DEM数据的获取。
1.1.2地形图数字化
通过对地形图进行扫描,利用R2V和AutoCAD等软件对扫描得到的栅格图像进行矢量化,然后添加地形特征线,最后生成DEM。这种方法所需的原始数据源(地图)容易获取,对作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人员的要求不太高,采集速度也比较快。
1.1.3全数字摄影测量
该方法以航摄立体像对或高分辨率遥感卫星立体像对作为数据源,根据视差模型、自动选配左右影像的同名点,建立DEM。根据摄影测量的基本原理,在解析测图仪或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上经过内定向、相对定向和绝对定向等过程,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方式,按一定的间距,采样出DEM数据。该方法要求具备专业的仪器设备。目前,通过航空遥感能够获取地面高分辨率影像和地物描述信息,从航空遥感影像中自动提取DEM的技术已经成熟,地物信息的提取也实现了半自动化,数字摄影测量技术已经成为从航空遥感影像中提取地面三维信息的重要手段。航空遥感具有覆盖面小、更新周期长等不足,而航天遥感的发展可以克服上述不足。随着传感器技术的不断进步,卫星影像的分辨率越来越高,航天遥感已经步入了一个能快速提供多种高分辨率对地观测海量数据的新阶段。
利用DEM对地形进行三维建模有多种方法,常用的有正方形格网(Grid)、不规则三角网(TriangulatedIrregularNetwork,TIN)和混合网(Grid2TIN)等。这些方法都在实际的地形建模中得到了应用。
正方形格网是一种栅格数据结构,它把数字地面模型覆盖区划分成为正方形格网,每个网格的大小和形状都相同,用相应矩阵元素的行列号来实现网格的二维地理空间定位,第三维为高程信息。正方形格网数据结构、拓扑关系简单,便于存取和处理,算法容易实现,但数据冗余过大,尤其是在地势起伏不大的地区更加明显。不规则三角网是把数字地面模型覆盖区域划分为许多相互毗邻的三角形区块,划分的三角形数量越多,越能反映真实的地貌。不规则三角网的点、弧、面拓扑关系简单,存储结构紧凑,检索方便。不规则三角网数字地面模型根据地形的起伏决定数据量的大小,因而能有效地表达地形的结构特征。在同等精度下不规则三角网地面模型比正方形格网存储效率更高,但其算法实现比较复杂。Grid和TIN二者各有优缺点,适用于不同地形。基于Grid的建模常用于地势平缓地区,而TIN适应于地形破碎、陡峭等地形变化剧烈的区域。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采用Grid与TIN相结合的混合网模型。例如,可以首先建立基础的Grid网,如果数据中包含结构线,则将Grid网分解成局部TIN网。
1.2地物的三维建模
在地物模型中主要考虑建筑物、道路、桥梁和水域等地物的建模,而建筑物是城市模型中最关键的地物,它的建模对于三维城市可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建筑物,人们不只是关心其外形的描述,而且要求知道其几何结构和属性信息,以便对其进行空间分析和不同层的属性查询。建筑物建模分为几何形状建模和纹理映射建模,建筑物的三维几何形体的表达是三维数字城市建模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目前常用的城市地物三维建模方法可分为三种类型:基于二维GIS的建模方法、基于CAD的建模方法和基于遥感影像的建模方法。三种方法在城市三维建模和可视化应用中各有优势和不足。
1.2.1基于二维GIS的建模方法
GIS数据库包括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空间数据表示地理实体的空间位置及相互关系,属性数据表示地理实体的名称、类型、数量等。空间数据抽象为点、线、面三类特征。二维城市GIS已包含了大部分建筑物实体建模所需的基础数据,因此直接从二维城市GIS数据转换到城市三维模型是一条经济快捷的有效途径。城市三维建模需要真三维的空间数据(如位置、高程或高度数据)和真实影像数据(如建筑物纹理信息),而现有二维GIS不具有第三维信息。基于二维GIS构建城市三维模型常采用二维GIS和DEM结合的方式,用DEM作为建筑物的承载体表达地表的起伏,再根据建筑物的相对高度信息构建具有真实地理分布的三维城市景观。基于二维GIS的建模可以方便地构建大范围的简易城市三维模型,但最大缺陷在于这类模型仅能表达相对规则的建筑物,难以重构形状复杂的城市实体,同时由于缺乏准确的第三维数据和纹理信息,所构建的模型缺乏真实感,且对实体信息表达不足。
1.2.2基于CAD的建模方法
基于CAD的建模方法是采用AutoCAD、3DSMAX等建模软件建立三维CAD模型,一个三维CAD模型由一个或多个多边形模型(或者称为网格模型)构成,它能够表达建筑物详细的几何特征。在CAD系统中,物体三维模型的信息是通过对图形进行实体拉伸和计算各种设计参数来实现的。CAD技术在图形处理和真三维建模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是一种逼真的三维实体建模方法。基于CAD的建模不仅仅表达了对象的外表,而且还可以描述对象内部的复杂结构,但CAD三维模型的建模过程包含复杂的人机交互过程和大量的手工操作,成本很高。
1.2.3基于遥感影像的建模方法
基于遥感影像的建模方法是利用立体影像数据和数字摄影测量技术,根据影像间的相互关系得到地物点坐标,建立数字地表模型,然后通过纹理映射,建立建筑物模型。遥感影像数据能够提供下列数据:建筑物的三维几何模型、DEM和数字正射影像。数字摄影测量系统的推出为三维城市数据的获取提供了经济、快捷的方法,从遥感影像中提取地物信息实现了半自动化。
三维城市模型的数据源分为近距离获取的数据和远距离获取的数据,不同的数据源适应不同的建模方法。近距离获取数据的方法包括近景摄影、近距激光扫描和人工测量等;远距离获取数据主要采用基于遥感影像的方法,包括航空影像、卫星影像、机载激光扫描等。基于遥感影像的方法适用于大范围城市地面模型和建筑物模型的获取,通过利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可以进行有限程度的半自动建模。但是,基于遥感影像建立的三维建筑模型不能详细描述建筑物表面所有细节和特征,难以满足用户近距离观察和室内漫游的需求。
除了DEM,构建三维城市模型还需要建筑物高度、建筑物几何模型、建筑物影像纹理以及语义特征等数据。建筑物几何要素所描述信息包括空间三维坐标信息(包括高度信息)和构成该建筑物的点、线、面信息。各种建筑物的点、线、面的组合方式不相同,可以按功能或形状对建筑物分类,分别对每一类建筑物的几何信息进行处理。例如,可以根据建筑物的形态结构特征把建筑物分解为平顶、特殊顶和球顶等。建筑物建模的难点主要是各种特殊顶和一般凹面的表示,由于三角形是最简单的凸多边形,因此,对于各种特殊顶部形状,可以采用将凹多边形分割为一系列不重叠的三角形的方法。
三维空间构模是目前研究的一个热点,国内外提出了多种三维空间构模方法,可以将其归纳为基于面模型、基于体模型和基于混合模型等三大类。面模型侧重于三维空间表面的表示,它通过表面表示形成三维空间目标,其优点是数据存储量小,建模速度快,且便于显示和数据更新,不足之处是空间分析难以进行。体模型是基于三维空间体元分割和真三维实体表达,体元的属性可以独立描述和存储,其优点是适于空间操作和分析,但数据结构复杂,存储空间占用大,构模速度慢。面-体混合模型则综合了面模型和体模型,以及综合规则体元和非规则体元的优点。
1.3地物纹理数据的获取与映射
除了建筑物的几何模型,重构三维建筑物还需要纹理数据。获取纹理数据的方法除了利用贴图素材库和实地拍摄采样,最经济的方法是从遥感影像中提取。生成真实感的三维城市需要在城市地物模型表面粘贴真实的纹理影像,建筑物模型表面纹理影像主要来源于航空影像。由于航空影像是从空中向下投影,因此屋顶纹理可以很方便地在航空影像上提取。而墙面有的是在空中可见的,纹理可在航空影像上直接提取,有的则被遮挡,此时则需要采用实地近景拍摄的影像。
纹理数据获取后,就需要考虑如何将纹理映射到相关的建筑物上。纹理映射是用图像来替代物体模型中的可模拟或不可模拟细节,从而提高显示的逼真度和速度。纹理映射技术是一个简化复杂几何模型的有效办法,它通过指定方式将各多边形顶点的三维空间坐标与其二维纹理坐标相对应,可以方便地生成复杂的视觉效果。
纹理映射的关键是控制纹理坐标,它通过将纹理图像直接投影到三维模型的几何表面来获取模型表面的纹理坐标。每一幅参与映射的纹理图像都有一个映射的坐标,并以文件的形式保存起来。程序运行时,只要找到纹理的映射坐标就可以准确地把相应的纹理映射到地物上。由于绝大多数建筑物的侧面为矩形,因此在纹理映射时可直接运用OpenGL的填充凸多边形绘图模式下的纹理映射方法。
2、可视化应用系统框架
城市三维可视化是指通过研究三维地形、地物的构成,建立分析应用模型,运用计算机图形学和图像处理技术,将城市实体以三维图形的方式在屏幕上显示出来。三维可视化以直观、逼真的方式表达地理要素,实现空间数据可视化。三维可视化的实现是建立在三维空间数据基础之上的。
利用全数字化摄影测量软件VirtuoZo和三维可视化地理信息系统平台IMAGIS设计完成了一个三维可视化应用系统框架,该系统包括数据提取与数据处理、三维景观生成和三维景观浏览三大模块,
系统首先获取相关的DEM、正射影像(DOM)和矢量线,然后将这些数据引入三维GIS,在GIS中进行三维模型的建立。建立模型的同时输入模型的相关属性数据,为模型建立属性数据库。建立建筑物模型后再进行建筑物表面的纹理映射。在建筑物处理完后继续进行其他地物(如道路、桥梁和树木等)建模、属性数据输入和纹理处理。
在建立好三维景观后就可进行三维景观的漫游浏览,包括三维景观的俯仰、缩放和旋转等多视角观察,也可以进行指定路线的漫游。在配备立体观测设备的情况下系统还可进行真三维景观漫游。还可以将漫游过程录制为动画电影文件,并在网络上播放。
当对整个城市进行三维可视化处理时,由于城市占地面积很大且地形复杂,考虑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及网络环境下的实时数据传输,必须对整个城市进行分块,将整个城市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子块。
3、总结
三维建模与可视化技术集成了计算机、GIS、CAD、遥感和测绘等多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在城市规划、水利资源管理、军事模拟、地质等多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将三维可视化技术应用到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环境中,对城市规划、人居环境的改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城市三维建模与可视化技术进行了深入研究,采用基于图像的方法与传统方法相结合,设计了一个城市三维可视化应用系统框架,较好地实现了GIS与城市实体模型数据的结合。三维数字城市模型的构建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随着城市三维可视化技术应用的深入,在大规模城市三维景观浏览、高效的城市实体数据模型构建和实时动态显示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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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
关键词:GIS多源空间数据集成
中图分类号:TP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2(b)-0022-01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传统、单一的地面空间位置获取方法逐渐被日益完善起来的新型、高效、多源、经济的方法所取代,利用各种测量手段获取的地面坐标位置及目标地物特征,以信息优化为原则,通过有机结合集成到地理信息系统(GIS)中,能得到更多连续、综合、全面的信息,不仅可以提高地面空间位置提取的精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减少了以数据源为基础的决策分析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1GIS数据多源性来源
GIS中根据空间数据随着不同获取方式、不同空间尺度、不同用途的测量致使数据源的不同,根据数据获取手段的不同分为:地图数字化、野外全数字化测量、遥感测量及摄影测量等。地图数字化:由于纸质地图是以往空间数据的主要表达形式或载体,对纸质地图进行数字化也是最快捷、最有效的来源。对于研究区域的纸质地图通过数字化仪或屏幕矢量化即可形成矢量电子地图。野外全数字化测量:随着测量技术的不断提高,野外测量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从原来单一、复杂、耗时测量方式转变成多源、自动、简便的测量技术(如激光测距仪、GPS、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仪等技术),新的测量技术的产生从根本上改变了野外手工绘图数据获取方式,这些简单、自动、快捷的数字化测量方式已经成为现有GIS获取空间数据必不可少的手段。遥感测量:航空航天技术的发展给空间数据测量带来了一种崭新的获取方式,不再局限于地面人工测量,转变成通过遥感卫星大范围获取地面空间数据,还可以获取丰富海量的卫星数据。从获取遥感数据波谱特征不同,遥感数据可以分为光学遥感、红外遥感以及雷达遥感数据。随着近几年雷达遥感技术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合成孔径雷达干涉测量技术(InSAR)逐渐应用于空间形变场的测量和大范围DEM的生成。
2GIS空间数据多源性的表现形式
空间数据多源性的表现形式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点。
(1)多语义性。地理信息系统研究对象的多种类特点决定了地理信息的多语义性。不同系统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而会存在语义分异问题。
(2)多时空性和多尺度。一个GIS系统中的数据源既有同一时间不同空间的数据系列,也有同一空间不同时间序列的数据,而且不同的观察尺度具有不同的比例尺和不同的精度。
(3)获取手段多样性。获取地理空间数据的方法有多种多样,这些不同手段获得的数据其存储格式及提取和处理手段都各不相同。
(4)存储格式多源性。GIS数据源包含有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两部分,不同GIS软件的存储格式会不一样。
3多源空间数据集成的关键技术研究
不同GIS软件都有不同存储组织数据的格式,往往造成不同数据格式之间转换时数据信息的丢失,随着网络的发展和GIS应用的日益广泛,多源空间数据的集成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关键技术也成为研究的热点。
(1)空间尺度问题。
空间尺度是研究某一物体或事件时所采用的空间单位,在地图学或地理信息系统中通常把尺度表述成为比例尺。伴随着野外采集、海量遥感数据等多源数据同时融合到GIS中来,面临着研究同一问题采用不同尺度的数据的问题,给后续分析决策带来一定的困难,所以如何在研究过程中选定合适尺度的空间数据以及如何在多尺度、多源空间数据中挖掘中相关有价值的信息是多源空间数据集成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2)数据同化问题。
GIS中采用的数据既然是多源数据就意味着其数据形式、结构、分辨率以及覆盖范围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如何在统一的方法框架内将不同观测系统、不同分辨率、直接观测和间接观测数据以及观测数据和推测数据集合融合起来也是多源空间数据集成尚有待研究的问题。在这种问题的背景推动下,有学者尝试采用数据同化的思想把不同来源、不同分辨率的数据结果集成为具有时间一致性、空间一致性和物理一致性的地表空间数据数据集。
(3)数据转换法存在的不足。
由于缺乏对空间对象统一的描述方法,从而使得不同数据格式采用的空间数据模型不尽相同,经常造成一些拓扑关系和属性数据的丢失。另外,这种方法需要将数据统一起来,违背了数据分布和独立性原则。
(4)数据互操作存在的不足。
数据互操作将非空间数据处理标准成功地应用到空间数据上的同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真正实现不同格式数据之间的互操作需要每种格式的宿主软件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实现数据访问接口,这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实现。其次,不同软件相互访问的时候,需要用户有多个GIS软件同时运行,显然,这将不可避免地增加用户的负担。
4结语
通过本文多源空间数据集成技术的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数据库集成管理问题。空间数据共享要求用户在使用数据时不应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不应受所使用软件的限制,不应有明显的时间滞后,这就需要提出一种无论在数据的空间、时间和属性上的无间断连续性的多源空间数据集成数据库。其次,随着网络的发展为空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了可能,在解决数据动态、异构协同共享问题的同时,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资源信息服务平台,作为信息共享的底层核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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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9
1系统开发所需的理论和技术支持
1.1电子地图
电子地图是以计算机系统为硬件支撑,基于可视化数字地图,结合多种媒体向用户展示各城市、地区的地理位置信息,是传统地图与现代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具有表达、分析和服务的功能。Android平台为开发者提供了灵活便捷的地图展示和控制功能,开发者通过调用电子地图的接口既可以实现地图的显示、缩放、搜索等功能,也可以进行个性化的技术创新。
1.2定位技术
定位技术就是基于位置的服务,通过该技术获取用户当前位置信息。手机应用程序要获取定位信息一般是通过借助第三方服务,如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并按照第三方开发要求,对电子地图相关接口进行调用,来设计实现定位功能。
1.3经纬度的距离计算
经纬度的距离计算就是地球上任意两点的经纬度经过转化后,利用球体图形来求解球面上两点之间的弧长,以确定两点的空间距离。将所要了解的位置坐标上传至服务器或数据处理中心,筛选出符合“附近的人”定义的数据信息。
2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2.1登录及问询模块
用户通过客户端进行注册和登录,服务器端负责监听客户端的动作,并将客户端上传到服务器,将数据存储到数据库中。服务器端开启Socket服务,调用ServerSocket类中accept()方法,等待客户端的连接请求。服务器根据客户端请求类型交给客户端处理类ClientActionVerify来检查新用户注册、用户验证登录以及新注册账户名是否已经存在。用户通过地图位置的搜索和确认后向附近的人进行问询,当附近的用户在线时发送即时消息,当附近的用户离线时,则发送离线消息到服务器,服务器将离线消息保存到数据库中,当附近离线的用户再次上线时,服务器将离线消息从数据库中取出发送给该用户,同时更新消息列表。在问询过程中,均不显示用户的详细信息,只显示问题及其回复信息,以保证用户之间的信息隐私。
2.2定位模块设计
当用户需要搜索当前位置附近的人时,就需要通过定位模块确定用户当前位置信息。在手机硬件支持GPS功能的条件下,借助百度地图,并按照其开发要求对电子地图相关接口进行调用来实现定位功能。本文通过百度地图定位SDK来设计实现对用户当前定位信息的显示和记录。当定位按钮被点击后,向定位SDK发起定位请求时,根据GPS、基站、WiFi信号定位SDK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位,此时将坐标设置为经纬度球面坐标,以确保以最好的精度返回定位信息。
该模块中要使用一些用于定位、显示、控制信息的功能类。通过BDLocation类获取位置坐标,反编地理码等信息。使用LocationClientOption类来设定位方式,同时通过该类来实现对GPS是否打开、是否需要定位信息以及定位操作扫描次数等参数进行设置。屏幕中的像素点和地球表面的经纬度坐标之间的对应转化由Projection接口类来完成。地图控制器MapController类来达到地图的缩放、以及多角度显示等效果。通过ItemizedOverlay向地图添加一个自定义覆盖物以标记用户当前的位置。
2.3位置搜索模块设计
该模块是通过位置搜索界面获得用户搜索的地址信息。可以通过移动、缩放地图的方式对用户所需地址进行搜索,也可以由用户在地图输入界面查询地址信息,通过相关方法将用户输入的信息转换为经纬度坐标,并在电子地图上标注出来。初始化地图之后,并通过一个可以调用GeoCode("详细地址","具体城市")方法的线程来实现地址到地图位置的转化。在地图单击监听事件OnMapClickListener()中写入要显示到地图上的覆盖物作为地标和详细地址信息,以便用户确认位置搜索结果。当用户通过拖动地图上表示所需位置的覆盖物进行位置搜索时,在setOnMapTouchListener(touchListener)触摸监听事件中通过getMapStatus()获取覆盖物在屏幕上的物理坐标,由getPeojection()将物理坐标转化为地理坐标,再通过反地理编码获取周边信息,并由列表显示以便用户进一步确认位置搜索结果。
2.4获取附近用户的位置信息模块
获取所需地址附近用户的位置信息模块就需要一个服务器获取所有用户的经纬度,然后将用户当前位置的经纬度或用户位置搜索的经纬度数据送至服务器进行计算,筛选出500米范围内的用户。通过设置定位操作的扫描次数来记录当前在线用户的最新位置信息,当查看所需位置附近的人时,首先向服务器发送请求,服务器根据所需位置处最新位置信息返回附近的人的经纬度,再通过ItemizedOverlay类批量添加覆盖物显示在地图上。
3结束语
在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也更加丰富,基于Android平台的实时定位与问询系统在用户、所需地理位置附近的用户之间建立起信息交流的桥梁,有助于用户对相关的信息进一步了解,为用户的出行、计划、决策提供了可参考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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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10
(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1)
摘要: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服务工作发生较大变化。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顺应大数据挑战,利用云平台和元数据仓储技术,从硬件、软件层次上解决了大数据条件下的数据存储与检索问题。以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功能特色为角度,研究了以信息平台为基础进行的信息服务内容与模式创新,最后对信息平台今后的服务方向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信息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元数据仓储;云平台
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1.008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服务工作的信息获取、存储、组织、分析等技术,用户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方式方法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进行大数据处理,为用户提供更加专业的信息服务将成为挑战。
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支撑湖北省内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是全省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必不可少的支撑条件。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顺应大数据时代的挑战,利用元数据仓储技术,真正实现统一跨库检索,集产业追踪、区域聚焦、个性定制、代查代借、特色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能够实现多层次、全方位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对促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大数据环境下信息服务面临的问题
1.1大数据存储管理问题
首先,随着网络环境下数据爆增,巨大存储空间需求给硬件存储带来压力。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建设已经不止是简单的网页文本、照片或音频、视频文件。这就需要购置大量的存储设备去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而传统模式的数据存储方式不仅扩展能力有限,而且扩展方法很麻烦。
其次,对非结构化数据存储管理效率低。例如各种类型的数据如办公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电子邮件、超媒体等,数据处理操作不仅需要使用不同的文件处理软件,而且要在人工参与下才能完成。过多的人工操作会大大增加数据处理的时间,致使信息管理中心无法快速获得重要的信息,工作效率降低。
1.2技术问题
面对指数级增长的数据目前PB级的存储系统中,检索数据无异于大海捞针。传统的数据检索是靠数据库文件系统命名的。这种检索方式在检索和查询影像文件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当影像文件超过了文件系统的厚度时就会出现问题。此外,各种非结构化的数据又增加了大数据的复杂性,即关于数据库表结构定义的不一致性和标准缺失也是数据库检索的另一大问题。
1.3传统服务模式出现的问题
传统信息服务方式在大数据时代已经不能满足信息化发展的要求,信息管理中心不仅需要收集、存储大量的数据信息,还要在这些原始数据的基础上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分析、挖掘数据,得到更为有效的信息资源,为信息资源用户的决策管理提供数据参考。而传统的数据管理方式适用于存量不大并且实时性要求不高的结构化数据,面对大容量的非结构化数据显得力不从心。
2信息平台的功能特色
2.1云平台布署解决大数据存储问题
信息平台为解决大数据带来的检索和存储问题,引入了云平台技术。从硬件方面来说,云平台采用了6台高性能服务器作为6个底层节点,一台普通服务器作为管理机,节点与节点之间部署了心中检测线,而节点与管理机之前则用千兆交换机连接。从软件方面来说,信息平台部署了一个云平台操作系统,包括管理系统、门户网站、运营系统各一套,3套存储管理平台。信息平台从硬件和软件功能上进行升级,保证了平台虚拟机的稳定运行,为信息平台元数据仓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促进信息平台检索、下载功能高效率进行。
2.2实现统一跨库检索
信息平台集成当前国内最大的几家数据库厂商资源,包括万方数据、维普资讯、中国知网、国研网、NSTL、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同时还集成了湖北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自建的特色数据库,文献类型包括科技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标准、国研报告、研究报告、法律法规、科技成果、年鉴、报纸、图书等,用户只需一次检索便可得到所有数据库的不同类型资源,而且具有去重功能,改变以往多个库检索、重复浏览的模式,节省大量宝贵时间与精力。
2.3元数据仓储技术保证查全率
元数据在众多领域都有其具体的定义和应用,其中得到最广泛认可的概述是:关于数据的数据,即描述任意资源结构化的数据。信息平台利用元数据仓储技术,采用数据收割、数据整理、数据更新这一流程,利用先进的资源调度规则和资源调度配置,将最底层的元数据预先建立索引,进而将不同的异构数据库导入一个全新的数据库,实现各类资源的快速检索,大大提高检索速度与检索效率。信息平台利用元数据仓储技术,整合4.7亿条不重复的元数据,并且每年保持大规模增长,数据量超过任何一个单一的数据库厂商,大大保证了查全率,方便用户快速找到文献资源线索。
2.4多渠道保证原文无障碍获取
信息平台获取原文的方法多样,包括直接下载、共建单位原文传递、云传递及代查代借。信息平台整合了国内几大主流数据库厂商的各类资源,基本保证了各类中文数据的原文下载,本着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信息平台联合全省各大高校及科研单位参与共建共享,目前已有武汉大学图书馆、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武汉分馆等19家单位参与,开通共建单位原文传递窗口,方便用户获取本馆没有的文献。同时,信息平台还有云传递功能,此为全国范围内的参与单位实现,从而更大幅度地保证原文获取效率。
在以上三种方式都无法获取原文时,系统也会引导用户采用代查代借功能获取,代查代借是信息平台的辅助功能,主要解决以下两类问题:一是在信息平台检索到文献题录,但是无法获取全文,二是知道文献相关信息,在信息平台中未检索到。用户只需在代查代借页面提交文献题名、作者、来源等信息即可,所提交的信息越详细,获取原文的机率就越大。提交请求后信息平台共建单位服务人员会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查询结果反馈到用户邮箱。
2.5特色功能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
2.5.1检索功能操作方便快捷
信息平台实现文献类型和检索字段同时可选的功能,而且文献类型可多选。其实这一功能在单一的数据库中实现并不难,然而在统一资源检索平台要实现此功能需要解决一些技术难题。笔者也比较其他省级科技信息平台,如广东、广西、四川、上海等省的科技文献共享服务平台均只实现文献类型单选。湖北省信息平台可以在多选文献类型的情况下选择所需字段,这样处理方便用户进行简单的计量分析,例如可以通过一键式检索分析某一机构或作者的文献产出情况,通过
关键词检索分析各种文献类型的主题分布情况等,大大方便用户进行科研研究。
2.5.2多维度服务导航功能
多维度服务导航为用户提供了强大的资源揭示功能,用户可借此功能进行简单的情报分析,如果没有此功能,用户检索到数据后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下载、加工、整理数据,然后利用相关的数据分析工具来得到分析结果。同时,此功能又方便用户进行二次选择,快速找到有用的资源,例如可根据期刊刊种判断论文质量,对自己的研究会起到更大的作用。而其他类型资源检索结果展示可方便用户在不同的文献类型之间进行切换,无需回到首页重新检索。
2.5.3检索结果排列方式多样
传统的检索结果排列方式为表格排列,这样方便用户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题名、作者、机构、来源等信息时使用,通过对用户阅读习惯的研究发现许多用户比较喜欢如百度式的自然排列方式,因而目前一些专业数据库也改变以往的数据排列方式,选择自然排列方式。调查发现,不同类型的用户习惯的排列方式不一样,两类排列各自都有用户选择,甚至同一类用户在不同的检索目的下也会采用不同的排列方式进行阅读。信息平台为用户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检索结果可按列表和自然排列两种方式,用户可根据习惯或需要自行选择。列表方式方便用户阅读大量文献时使用,自然排列方式符合用户自然的阅读习惯。
2.5.4本馆馆藏满足快速获取原文
信息平台采用元数据仓储技术,大大保证的平台的查全率,因而用户检索到的文献会存大许多不能直接下载的情况,此时可以通过共建单位传递、云传递或代查代借三种方式获取原文。然而通过用户调研发现,许多用户检索到文献时希望立刻能够获取原文。信息平台提供本馆馆藏功能,此功能将用户检索结果中可以直接下载的文献聚类,此聚类中所有文献均可直接下载,无需通过原文延迟获取,满足对获取原文具有较高时效性要求的用户的需求。
3信息平台服务模式研究
信息平台保留了传统的信息服务内容,包括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标准、专利等文献的原文下载、原文传递、代查代检服务,这是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基础支撑,必须要充分保证。在此基础上,信息平台也探索了新的信息服务内容,包括产业专题服务、区域特色服务、专业化服务。
3.1产业专题服务
信息平台根据地方重点产业,追踪产业的最新研究热点,并分类整理入库,方便用户直观了解产业最新研究热点。通过对信息平台各类用户调查发现,越来越多的用户不仅仅满足于信息平台提供的简单检索、下载原文功能,为其提供专题服务是信息服务机构要努力的方向。目前信息平台已建立的产业专题是湖北省八大千亿产业,包括汽车、食品、机械、电子信息、钢铁、石化、纺织、建材。主要对各个产业的最新研究文献进行了收录,方便用户跟踪产业的研究方向。
3.2区域协调化服务
为促进全省科技信息全面发展,省信息平台采用二级服务站模式进行推广服务,即提供全省17个地市州的二级服务站窗口,聚焦各地市州的区域动态,这样为全省科技信息共享打下良好基础。采用二级服务站模式进行服务是符合湖北省省情的,目前以武汉市为首,以宜昌、恩施、荆州为代表的地市州服务推广效果都比较显著,信息服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在服务推广上应该探讨更加合理、更加专业的服务推广模式,例如在二级服务站模式的基础之上,以高企、孵化器、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关等多个角度,各有侧重地推广,使信息平台能够真正深入到省内各个企业的各个科研人员中去。
3.3专业化服务
作为省级专业的信息服务平台,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不仅提供基础性的科技文献信息,同时还提供专业化的定制服务。包括行业研究报告、定制报告、委托检索、科技查新及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决策咨询、科技评估等深度服务内容。如行业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政策环境报告、综合分析报告等内容,满足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的管理决策者、技术人员等各类情报需求。定制报告则根据企业用户提出的具体定制需求,利用专门工具,可为企业定制关于行业竞争对手、企业自身状况、特定技术领域、单项技术等的专题分析报告,专题推送。
3.4个性化推荐服务
信息平台具有合理的后台管理系统,将用户分类明确,包括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不同类用户。大型企业一般都具备自己的情报部门,因而信息平台可为大型企业提供战略研究、竞争情报、科技查新、科技评估与咨询、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服务,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战略性决策指导。针对中小企业,信息平台不仅为其提供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标准、政策法规等传统类文献,而且为其提供行业信息,并为其量身打造了行业研究报告数据库,解决了中小企业因资金、人才、资源等所限而无法自己获取情报信息的困境。面向科研院所,信息平台可为其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服务、培训、咨询等内容。针对政府机关,信息平台可为其提供全局性、深层次、科学化,比较宏观的统计数据与研究报告,方便用户宏观把握其所关注的内容。
总之,针对不同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要基于用户分类、用户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根据用户的行为轨迹分析其所关注的内容,定期为其推送信息服务内容。
4信息平台服务发展方向
信息平台采用元数据仓储技术,实现统一跨库检索,具有多种个性化的功能,然而要适应新的服务模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是个性化推荐实现智能化,目前的个性化推荐还基于人工分析用户行为轨迹,今后应该建立一种高级智能平台,基于少量数据挖掘技术,由系统智能完成对用户的个性化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其次是实现移动终端随时随地获取文献,如今用户更倾向于使用移动终端学习与工作,开发信息平台移动终端是迫在眉睫的,然而如何开发简单适用、符合用户习惯、满足个性化推送、方便进行用户管理等也是下一步必须探讨的。第三,实现更加专业化的产业追踪功能,建立产业专题是一项任务艰巨的课题,目前信息平台已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今后还应深入完善产业专题内容,例如建立更多的产业专题库,根据地方特色打造不同区域的行业专题,为各个专题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子类目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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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覃凤兰.个性化服务高校图书馆服务的新举措[J].情报杂志,2005(7)
4丁梅.大数据时代云平台与大容量存储——以湖北省科技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部署为例[J].软件导刊,2014(5)
5夏浩,李瑞雪.如何基于无数据仓储技术构建数字图书馆统一检索平台[J].科技创新导报,2014(14)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
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四个关键性要件: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三是“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四是“情节严重”。这四个要件分别指向如下:一是刑法保护的法益(或者称法律意图保护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二是犯罪所采用的手段或路径;三是犯罪行为具体的目标指向;四是行为危害程度大小。司法机关在实际办理本罪案件过程中,提出了如何理解和适用本罪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这是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甚至无须深究,但实则是涉及罪与非罪的大问题。对此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立法技术上,这属于声明性质的规定,强调的是对法益的捍卫和保护(或者可以理解为对犯罪客体的指明),其指向的应当是国家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既可能是某一或某些具体的条文规定,也可能是制度体系的核心精神。无论怎样理解,都不宜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条文规定。这种立法技术,在《刑法》第286、288条均有相同的体现,如果实践中强求找出相对应的“国家规定”,则可能失之偏颇②。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决定和命令。根据这一规定,要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必须以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否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针对本罪名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既不能以纯粹的“法益论”为根据,这样易走上法律“虚无主义”的歧途,违背罪行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毕竟《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做了非常明确的解释,但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第二种“机械论”的观点。具体到本罪名,大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侵犯的客体都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如果以第一种观点论,则“违反国家规定”指的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如果以第二种观点论,“违反国家规定”则是:第一,行为人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第(三)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第四条第(二)项“非法截获他人其他数据资料”的规定(有的犯罪行为可能与侵犯著作权罪或侵犯商业秘密罪形成竞合犯的关系)。第二,行为人违反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之规定。因此,笔者的观点倾向于后者。
实践中,有办案人员将“违反国家规定”与犯罪手段或方法联系起来理解,希望在“国家规定”中找关于犯罪方法或手段的直接规定,且有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确实能够找到,但是这不能反过来证明这种理解就是正确的,应当说这种理解是狭隘和片面的。就本罪名来说,上述法条已经将对法益的违反与犯罪手段的利用进行了分别叙述,并对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此联系起来理解显然不符合法条本意。
对于“侵入”和“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的界定
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手段或路径有两个:一是“侵入”;二是“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侵入”的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敌人)进入境内;(外来的或有害的事物)进入内部”[1]。显然这个“侵入”的解释带有贬义色彩和进攻性意味。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侵入”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得到许可时,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权利人的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非法侵入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非法用户侵入信息系统,即无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人员通过破解、盗取密码等方式非法侵入该信息系统;二是合法用户的越权访问,即有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用户,未经批准、授权或者未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访问该信息系统或者调取系统内部数据资源。合法用户越权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身份即由合法变为非法。这种越权侵入同上述无权侵入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实践中常见的侵入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或者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其本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计算机犯罪是新型犯罪,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侵入”的方式也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革新而花样翻新,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可能“侵入”的手段和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僵化地、机械地对“侵入”一词进行界定。[2]
(二)“采用其他技术手段”的适用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是在“侵入”之外的另一类犯罪手段,性质上属于我们常说的兜底性条款。与上述“侵入”比较,这类犯罪手段呈中性和客观色彩,并且囊括了所有的可采用的技术方法。仅就技术方法而言,不仅包括非法的方法,甚至也包括形式上“合法”的方法。但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即:没有得到许可、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所有人的意愿,无权进入却进入了。以上两种手段或路径描述了本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概而言之,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侵入系统”+“获取数据”,或是“其他手段”+“获取数据”两种行为模式构成。
关于“情节严重”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于情节犯。在刑法理论中,情节犯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行为,二是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需要动用刑罚予以惩治。前者规定的是行为违法性的“质”,后者规定的是行为危害程度的“量”。情节犯就是这个“质”与“量”的统一。本罪名中“情节严重”就是对构成本罪社会危害性“量”的规定。因此,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与否,是区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之一。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五种在司法上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的上述五种“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前四种情况由于客观上造成了现实的、可量化的后果,因此在理解和实际运用上没有什么困难,但是对于第五种“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理解和认定,确实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争议最大的。从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上说,该等条款属于“兜底性条款”,目的是为了应对现实情况的复杂性,给予具体司法办案人员一定的根据具体个案的客观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的余地,授予其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有学者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观点:从理论上说,这里的其他严重情节至少包括获取信息的数量、次数、手段、潜在危险性等,从实质上判断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和有责性是否达到需要刑罚处罚的程度,既要防止将没有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而随意入罪,又要防止将达到刑罚处罚程度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而放纵犯罪[2]。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提出了认定本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一些方法和思路,是值得研究和借鉴的。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关系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的行为目标指向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就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而言,在本罪中,法律关注的是数据存在的方式而不是数据的内容范围,至于这些数据是数据权利人搜集整理的,还是数据权利人独创的,抑或是其他的类型,即不管数据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或著作权或者其他权利),还是没有知识产权,法律并无限定。如果犯罪行为人通过实施本罪,获取的是权利人的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等数据,其行为就可能与侵犯著作权罪或侵犯商业秘密罪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以下笔者将对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笔者认为,研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关系,应当主要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行为人通过实施本罪获取的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二,行为人通过实施本罪获取数据的行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
对于“商业秘密”的刑法界定,我国刑法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10条第3款之规定,《刑法》第219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可以认为我国立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管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及合法性。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关系问题。企业保密信息并不一定是商业秘密。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来看,大多数的案件因为企业把它作为商业秘密,但是因为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真正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是少数。企业保密技术也不一定是商业秘密。有这样一则案例,案情是:武汉X公司告天津X公司侵权,涉案事实为17套图纸,涉案图纸承载的技术信息是冷轧硅钢成套设备中的5种单体工业槽。报案单位认为涉案设备“冷轧板带处理线上的酸洗槽、清洗槽、刷洗槽、热水喷淋槽”是保密技术,但是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出具的《科技检索报告》检索出与涉案设备有关的国内108项有关的公开资料,充分说明涉案图纸属于公知技术信息,既便它被武汉X公司采取了技术保密措施,也不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因此不是商业秘密。实践当中大量存在企业单方面认定的商业秘密范围当中包含公知信息的情况。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时,应当依法把这些企业认为属于商业秘密而实际上不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剔除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个可资借鉴的方法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商业秘密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来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及其如何计算至今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据学者统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到法院而最终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该罪的案件中,大多数是以不存在“重大损失”或证明“重大损失”的证据不充分为理由。因此,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予以合理、准确地认定,是查处和准确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关键。考察我国法律体系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逻辑,侵犯商业秘密被视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据此有学者提出以下认定模式[3]:(1)以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为第一认定顺序;(2)以侵权人的获利为第二认定顺序;(3)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为第三认定顺序;(4)特殊情形下,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地理信息数据获取方法范文篇12
AbstractOpengovernmentdatainDenmarkiswell-developedcomparedwiththemajorityofothercountries.InvestigatingandstudyingfromDanishpoliciesandlegislationsituationaboutopengovernmentdataisbeneficialtofacilitatetheprogressofopengovernmentdataprogramsinChina.Usingthemethodsofliteraturereviewandcasestudy,thispapertakesDenmarkasaninvestigatedobject,searchingandsortingoutmaterialsfromrelatedwebsitesanddocuments,andconcludesandanalysestheircorecontents.Denmarkhasestablishedarelativematurepoliticsandlegislationsystemandanoperationmechanism.DrawonDanishsuccessfulexperience,Chinacanfocusonfollowingareasinordertofacilitatetheprocessofopeninggovernmentdata:legislatingtoensurethesecurityofpersonaldataandinformation,openinggovernment'sdatainseveralphases,settingupacross-cuttingministry,improvingqualitiesandskillsofdatausersandusingdataasaneconomyfacilitator.
KeywordsDenmark;governmentdata;opendata;openpolicy;lawsandregulations
政府数据开放是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世界各国和各组织针对政府数据开放工作陆续做出了战略部署。相对而言,我国政府数??开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具体表现在我国缺乏便捷的数据获取渠道以及完善的用户和政府对话机制[1],数据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2]等方面。但近两年,我国逐步把政府数据开放工作提上了日程。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提出了加快政府数据开放,推动政府部门数据以及公共数据资源开放的目标[3]。2016年9月19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的原则、分类和要求、监督和保障等做出了规定[4]。
政府数据开放(OpenGovernmentData,OGD)逐渐成为图书情报领域一个研究的热点。近年来国内外不少专家学者对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研究。有学者对不同国家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内容进行了比较研究,如Davies[5]对政府数据开放水平不同国家的开放数据政策和实践做了比较,并研究其间的异同。有学者围绕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政策、体制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等进行了探讨。如崔洪宇[6]从规范和体制两方面解读和分析了我国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制度、政府数据开放体制的制度设计问题;王斯妤[7]从法律政策层面对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现状、问题以及解决对策等进行了分析。另外针对以英美等国为主的国外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的研究也是一个热点。如朱贝和盛小平[8]通过调查研究英国开放数据政策的发展、内容、实施策略,为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提出建设性意见;陈美[9]则对英国开放数据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研究;张晓娟等[10]通过研究美国政府数据开放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对比我国现状,为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建设提出建议。现有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还有很大的建设空间。而向不同的发达国家学习借鉴,总结成功经验是我国快速、高效发展的重要途径。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水平处于世界前列,可以作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学习对象。
丹麦是世界上公认的高度开放和自由的国家。其政府数据开放工作起步早,开放数据水平高。该国在各项有关数据开放的全球排名中都位居前列。与丹麦相比较,我国在各项开放数据的排名中都较靠后(见表1)。通过向丹麦学习先进、成熟的建设经验,我国在政府数据开放的工作中可以少走弯路,更好更快地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工作进程。
1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机构与岗位设置
1.1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机构设置
数字化机构(theAgencyforDigitisation)[18]是丹麦财政部(theMinistryofFinance)的一个下属机构,成立于2011年。数字化机构旨在推进丹麦数字化进程,贯彻落实丹麦政府在公共部门的数字化目标,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办事效率,扩大开放资源,实现丹麦福利社会的服务现代化。
数字化机构由一个主任和两个副主任负责机构的管理工作。以主任办公室为核心,其下划分有五个工作领域,工作重心分别是治理、系统管理、政策与分析、项目和跨领域职务[19]。在每个工作领域中,分别设有若干个部门负责具体事务(见图1)。
其中各部的主要职能有(见表2):在这十二个部门中,电子战略管理部主要职责可简要总结为宏观调控数字化机构的数字化工作。它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做出发展规划,地位重要,作用关键;基本数据部和数据结构部是主要负责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相关的实质性事务的部门。基本数据部负责的基本数据项目早在2012年已开始施行,对本项目设置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可见丹麦政府将实现丹麦基本数据开放共享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目标。数据结构部负责建构数据共享框架,着眼于实现数据的通用性。
数字化机构还负责运营丹麦的数据开放门户网站(http://data.digitaliser.dk)[20]。该网站前身是数字化机构网站中的一个子网页,于2010年被划分为独立的网站。网站着眼于向民众提供数据信息的交流平台,加速数字化进程。该网站既是一个正式的数据流通标准的中央信息库,也是一个大的开放数据平台。在这里,不仅丹麦政府可以分享公共数据,市民和企业也一改传统的被动状态,可以进行信息和知识的分享。用户可以通过这个网站查找并利用公共数据目录、数据交换的XML框架、政府推荐的互操作标准以及公共部门的开源软件等内容[21]。
1.2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岗位设置
我们调查发现,丹麦政府尚未针对数据开放共享设置专门的岗位。对数据开放共享具体负责的人员即为数字化机构的主任和副主任。在管理数据开放的同时,他们还管理着其他数字化相关事务,如数字化沟通、数字化战略管理等。
从丹麦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机构岗位设置可以看出,他们将政府数据开放视为国家数字化进程的一个环节,与文件资料数字化、市民服务数字化等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推进。整体规划和整体推进有利于保证政府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使整体工作更有效率。
2丹麦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政策起步较早。2002年,为了提升公共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丹麦财政部颁布了《促进公共数据免费开放协议》,首次将政府所有的地址数据无偿对外开放。此举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推动了政府将其他领域的数据开放共享。随后丹麦相关数据开放的战略、规划、政策等基本由财政部下属的丹麦数字化机构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丹麦将推进数据开放作为建设数字丹麦,保障社会福利的一项措施,逐步深入推进。2002年至今,丹麦陆续颁布了多项数据开放政策,内容涉及到数据开放的范围、方式、管理、法律保障、数据安全等多个领域(具体政策见表3)。
2.1政府数据开放必要性
丹麦的政府数据开放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政府数据的封闭和分散储存存在许多弊端。许多政府数据在社会运转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大量冗余的、有误的或者不完整的数据将对丹麦的社会发展造成阻碍。数据储存在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造成了数据格式、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政府部门之间形成信息鸿沟,影响了政府的运作效率。同时,将同一份数据储存在多处,增加了储存和管理成本。
再者,处在信息时代,公众、商业实体以至于政府各部门自身对政府数据的需求都有了上升。但对于数据使用者而言,高额的数据获取费用、获取数据所需要的复杂行政手续让有需求的个人、组织以及政府部门自身不能高效快速的获取相关数据。这也阻碍了企业机构更好地发掘公共部门基本数据的商业价值。
最后,大数据时代要求政府数据开放,以建设更强健、更安全的数字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是数字丹麦整体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时代,丹麦致力于建设基于数字化和网络的数字丹麦。一系列数字服务和用户自我服务都需要相应的数据作为支撑。繁杂的数据获取行政手续阻碍了数字丹麦的建设进程,而实时、准确、有效的政府数据开放将使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更加完善,并加速数字丹麦的建设进程。
2.2政府数据开放类型及范围
丹麦政府的数据开放从基本数据开始,逐步扩展到关键公共数据。
2.2.1基本数据的开放
基本数据是指公共部门记录的关于丹麦和丹麦公民的基础信息。这些核心信息在政府的日常事务中被反复使用,被视作是丹麦的电子原材料。在《基本数据项目》[30]及《2016-2022年数字化战略》[34]中,数字化机构提出将以下基本数据免费开放:包括丹麦海拔模型、丹麦行政及地理边界在内的地理数据、地貌数据、气候数据、水资源数据;包括道路结构、地籍图、地图、水道、建筑与住房注册地址、不动产在内的地址数据;包括关于政府、个人和私人企业的商务注册信息、公司注册信息、公司结构信息、公司股份所有者数据、企业的财政状况、工资薪酬数据在内的商业数据;包括收入信息在内的个人数据;包括废弃物、地下基础设施、能源、GPS、电力生产和消耗、天然气和供暖、电缆在内的公共事业数据。当前统一的基础数据开放平台还在建设当中,预计从2017年开始陆续开放。
2.2.2关键数据的开放
关键数据是指包括政府开支在内的一系列政府数据。关键数据将集中在数据目录中供用户获取、使用。?稻菽柯际且桓霾欢侠沟墓?共数据列表。在数据目录中,人们可以找到关于所有类型的公共数据源信息并可以自行添加任何相关的公共数据信息。数据目录免费提供给任何人使用,同时任何人都可以将公共数据源链接添加入此平台。
为了保证数据高质有效,在数据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起持续存储、维护和更新数据的责任。所以在数据开放的初期,由于没有了依托于数据的盈利性活动,政府必然要承受亏空,但从长远看,开放数据将会带来包括税收增长在内的经济利益。
2.3政府数据开放目标
在《基本数据项目》[30]中,数字化机构提出四点最重要的基本数据开放目标:
(1)基本数据尽可能正确、完全、实时;
(2)所有的公共政府部门使用统一的公共基本数据;
(3)除敏感性个人信息外,所有基本信息免费对企业和公众开放;
(4)基础数据必须有效传递,满足用户需求。
在前期的数据开放相关政策中,政府活动主要集中在扩展数据开放范围、提升数据开放质量、加快跨机构数据协调统一、建设统一数据获取平台等方面。这些举措围绕建设高质高效数据集进行,属于基础性的工作。随着近年数据开放工作的推进,丹麦政府对数据开放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
公众对数据价值认识不充分,政府部门对自身所拥有的数据价值不重视,是丹麦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单纯将数据面向公众开放并不意味着这些数据将得到有效的利用。提升公众数据使用的意识,使其充分了解数据价值才能使数据得到更充分的使用。如何有效获取数据、怎样合法使用数据都是丹麦现阶段需要向市民普及的概念。丹麦政府计划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引导和辅助公众获取和使用政府数据。
数据安全与保密问题也在《2016-2022年数字化战略》[34]中被提出。该战略指出政府职员有义务有根据地搜集、储存、使用敏感的个人数据和机密数据,控制存取敏感数据的权限,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ISO27001信息安全标准[34]。另外,丹麦政府今后将从IT技术层面上增强对敏感数据的保护。
以上两个举措分别从数据的有效使用和数据的保护两个方面对开放数据工作进行了下一步的规划。在数据免费向公众提供的基础上,确保敏感数据和机密数据不泄露,以保护数据相关对象的权益,并鼓励公众主动获取数据、再利用数据。
2.4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特点
2.4.1范围广泛,步骤明晰
丹麦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广泛全面,步骤清晰明确。从基本数据到关键数据,从确保数据免费开放到确保数据有效利用,丹麦政府的数据开放策略是层层递进的。相关政策强调数据开放的阶段性,规划安排十分具体,约每半年到一年就有一个阶段性小目标,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免费开放某一领域的数据或提高某一领域数据质量。
2.4.2政策有连贯性
政策颁布和实施具有连贯性。丹麦政府数据开放政策的主要责任单位皆为数字化机构。在数字化机构的核心领导和方向把控下,联合其他国家、地方政府组织进行数据开放的建设。这种单一机构的领导使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连贯性。如《2016-2022年数字化战略》就是对《2011-2015年数字政府战略》的延续和发展。
2.4.3强调数据的高质、共享
政策强调数据的高质量,强调跨部门之间数据的共享性。丹麦政府在多个政策中强调要提高开放数据的质量,清除数据冗余,减少隐藏数据的存在,提高数据准确性,减少有误数据。为了提高数据质量,政策强调各行政部门之间要充分地进行数据共享,保证各机构之间的数据在格式、标准和内容上的一致性,并要求建立跨部门的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
2.4.4挖掘数据附加价值
政策强调挖掘数据的附加价值。丹麦政府开放政府数据,很大程度上是从提升政府服务质量,拉动社会经济增长,建设福利社会的角度出发的。通过数据的挖掘,为社会提供比数据本身价值更高的服务。特别是近年,随着数据开放政策的推进,政策更加强调要通过数据开放,实现国家创新力的提升和经济的发展。
我国较之丹麦,在数据开放的水平上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数据开放政策的制定、数据开放平台的开发建设以及跨机构交流合作上,丹麦都有着丰富的成功经验。而我国在进行政府数据开放方面,缺乏实践经验。通过向丹麦的学习,我国可以尽快找到推进政府数据开放的有效方法。在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可以对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经验进行理智的取舍和借鉴。
2.5政府数据开放带来的效益
2.5.1直接经济效益
数据开放给丹麦社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以开放丹麦地址数据为例,根据《丹麦地址数据价值评估》[37],从2005年到2009年丹麦从开放地址数据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达6.2亿欧元,而开放这些数据的成本总计仅两百万欧元,开放数据的战略间接促进了丹麦的经济增长。除使用数据获得的效益外,通过开放数据,政府还可以节省买卖数据及协商相关事宜的活动经费成本,相关支出也大幅度减少。
2.5.2社会效益
(1)为了建设服务型社会,完善福利社会制度,丹麦政府通过一系列数字化措施来提升政府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政府数据的开放使公众免费获取到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为公民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公众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交流将会更加通畅,因为公众不再需要为获取数据与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反复的交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通过对政府数据进行再利用、再开发,可以为社会提供创新性的数字服务,这也是提高公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数据开放解放了政府一部分处在数据相关职位上的劳动力,丹麦政府将其投入到其他社会福利性服务工作当中去,为福利制度输送了更多的人力资源。
(2)基础数据的免费开放将会拉动创新发展。具体来说,免费的数据资源可以刺激企业加强对数据的利用和对其潜在价值的发掘。数据再利用可刺激新产品甚至新行业的兴起和发展,创新性服务可以带动社会的进步。
(3)?稻菘?放拉动就业。在基于数据的新服务行业兴起的同时,也会出现新的就业岗位。不同于体力劳动,数据相关工作将对从业者知识水平,受教育情况有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丹麦这个发达国家而言,这样的工作岗位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4)对于整个市场而言,开放数据使市场透明化,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由于各类数据向全社会开放,某些企业对信息、数据的垄断现象将会降低,原本承受不了高额数据购买费用的中小型企业将同样有能力从事一些基于数据的商业活动。同时,基于对数据的了解,个人可以理性的评价商业组织提供的数据服务质量。
(5)社会的民主性将进一步提高。丹麦本来就是民主性极高的国家,所以丹麦政府在进行数据开放时,并没有将这一点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不过政府数据,特别是与政府活动相关的核心数据的开放毋庸置疑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性,提高了社会的民主程度。
2.5.3数据更新速度提升,数据质量提高
不同政府数据整合,冗余数据减少,会使丹麦政府数据整体的体量减小。数据整合和统一也使管理和更新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减少。由此,数据的更新将会更加快捷方便;数据开放也将使错误数据逐渐被淘汰。使用数据的用户越多,数据使用越频繁,错误数据被发现和纠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相比之下政府数据封闭式储存和利用,通过政府部门自查自纠的效率明显较低。
3丹麦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
3.1关于获取公共政府行政机构文件的法案
1985年12月,《关于获取公共政府行政机构文件的法案》[35]颁布,于1987年正式生效。这份法案以法律形式赋予丹麦公民获取、查阅政府数据资料的权利,与此同时也规范了个人获取公共文件的行为。其中,法案第二节指出个人可申请查看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政府文件;第三节对禁止开放的文件类型进行了范围限定;第四节对政府处理公共文件获取申请的流程进行了规范。不过这部法案只规定了公众可获取、查阅文件而非再利用文件。一方面,本法案通过开放行政机构数据,从法律层面促进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另一方面,社会和个人再利用政府数据的行为仍然是无法可依的。但总体来说,这部法案可以看做是丹麦推进政府数据开放进程的开端。
3.2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法案
《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法案》[38]在2000年执行,自2000年至2013年经过多次修正。本法案主要涉及对个人数据的传播利用时,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如,其中第8节(3)规定了政府只能在规定情况下使用个人犯罪数据;第11节(1)对政府获取和使用个人身份号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13节(1)对政府处理市民来电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第16节(1)对政府将个人债务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进行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总体而言,本法案对不同种类的个人数据的获取、保存、传播、使用规范进行了规定。
由于机构职能的特殊性,政府部门掌握着大量个人相关的数据。在进行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对个人数据若处理不当,会造成个人隐私泄露、个人权益受到侵犯等负面影响。该法案将政府部门作为制约对象之一,对政府使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确保公民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3.3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案
2005年6月《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案》[39]颁布,并在2008年及2014年先后颁布了修正案。该法案的目的是建设再利用公共部门文件和数据的统一规则。法案第2节规定了公共部门信息的合法使用范围;第3章对获取再利用文件及数据的合法程序进行了规范;第7节指出政府文件和数据集必须使用现存可用的语言和格式(包括电子格式)以保证可读性;第8节对再利用信息的收费问题进行了规定。这部法案并没有将公布文件与数据作为公共部门的一项义务,而是规定在政府文件或数据已公布的情况下,公共部门必须保证数据开放的手段是非歧视性、无限制性的。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案》对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再利用问题做出了宏观上的把控,将政府数据开放的使用范围、获取程序、格式、费用等问题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规定。
3.4版权法2010合并本
丹麦于1995年编订《版权法》,并经过多次修正完成了《版权法2010合并本》[40]。在该法第9节中规定,法案、政策性指令、法律决定以及类似的官方文件不适用于该版权法,即在数据开放过程中,丹麦政府文件性质的数据资料不受版权法的保护。
3.5政府数据开放法律的特点
丹麦政府通过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对政府数据开放的获取、利用以及隐私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使政府、企业、个人在使用数据时有法可依。到2018年,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41]将正式施行,丹麦将此条例纳入《2016-2022年数字化战略》之中。由此可见,对于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丹麦持有较高的重视度,并正在逐步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在《2016-2022年数字化战略》中,丹麦明确提出要加强相关法律建设,今后丹麦有关开放数据的法律体系将会更加完善。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政府数据开放仍处于起步阶段。丹麦的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及法律体系可以对我国的立法起到参考作用,可以根据我国国情,有所取舍地进行借鉴。
4丹麦政府数据开放的共享政策法规保障启示
4.1推动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
我国政府开展数据开放与共享工作,主要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但这些法规不足以支撑数据开放在实际应用中在法律方面的诉求。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数据是否触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很难把握。所以,推动个人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重要意义。
在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可以借鉴丹麦的《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法案》相关内容,其规定了在个人数据的传播利用时对个人的保护问题。
具体来说,首先,如果政府、企业、个人活动涉及到了个人信息的搜集,那么其活动目的和过程必须合理、合法、目的明确;其次,应该要识别不准确的、有误导性的个人信息,并对该类信息进行及时纠正和更新。这样不会造成信息的误传误用,对于使用者而言,提高了其使用数据的质量,对于数据来源者而言,也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尊重;再次,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信息的搜集和使用必须得到信息来源者或相关部门的授权。在没有信息来源者的明确授权下,个人信息不能用于盈利性活动;政府应保证信息来源者对其个人信息如何使用及使用在何?的知情权,并保证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不再被使用;最后,应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设立相关政府机构,监督、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保障该法律的有效实施,为使用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或个人提供指导。
4.2政府数据分阶段免费开放
丹麦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起步较早,早在2002年就提出开放政府所持的地理数据。从2002年至今,政府对数据开放工作的执行力度逐步加大。从各年核心工作可以清晰看出丹麦政府政策的导向性。从地理数据到各类基本数据,再到比较敏感的关键领域数据,丹麦政府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丹麦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基本向用户提供的都是免费且可下载的数据,并且其中很大一部分数据甚至不需要经过网站注册等手续就可获得。
我国现在还没有详细的政府数据开放规划。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的前提下,设定阶段性目标,分步进行政府数据开放可以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对我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政府数据可以逐步无偿开放,并且向社会提供最简便的一站式获取方式。在开放数据的顺序上,也可以如同丹麦政府,先从与人民密切相关的地理数据等开始,逐步深入开放其他领域相关信息。
4.2.1跨机构管理部门统筹开放民生数据
借鉴丹麦基本数据项目,我国可制定符合国情的基本民生数据开放战略,选择一些机密性不高,但开放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数据进行开放。如基础地理数据、水资源数据、地址数据、不动产数据、气候数据等都可以逐步放开。通过获取和使用这类数据,个人生活将更加便利化;企业和经济组织则可对其进行再利用,以创造价值。
丹麦在开放政府数据工作早期没有设立专门的跨机构组织来协调管理不同政府部门提供的不同种类的数据。同时,也没有严格的、统一的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在2016年的战略规划中,数字化机构明确提出了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流通不畅问题。由这个经验可以看出,在数字化初期推行并严格遵守相关数据格式规范是十分有必要的。
我国正处于数据开放的初始阶段,在工作前期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跨机构、无障碍获取,对我国而言不需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是切实可行的。在此类数据逐步开放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可设立跨机构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各项数据的开发利用,监督和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效性,并将数据经由统一的平台开放。具体来说,该部门的责任有:一是统筹协调不同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的行为,保证共享的数据在格式上的一致性;二是监督管理数据的准确性,有偏差和有错误的数据应尽可能通过过滤机制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三是确保各机构开放的数据低冗余和一致性。不同机构拥有的数据可能存在重合的部分,对于重合的数据,该部门要有所比较、取舍;对于内容上有出入的数据,应该考辨真伪,去伪存真。
4.2.2关键领域的数据开放
丹麦于2015年在《开放关键领域的数据库承诺书》中,提出要开放政府经费开支数据。关键领域的数据开放,也是数据开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正在进行廉政建设,对于政府工作上的文件和数据的公开,有利于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有效提高权威部门公共服务质量。这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设新型政府。不过,在开放关键领域数据时需要特别注意,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内容的数据,应该排除在数据开放的范围之外。所以在数据开放时,所面对的问题主要有两个。首先是对于哪些关键领域数据能开放的问题需要界定清楚;另外,我国没有开放信息数据的传统,关键领域的数据开放可能会遇到利益相关者的反对。如何有效协调各方矛盾也是今后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
4.3提高数据使用者的专业素质
在《2016-2022年数字化战略》中,丹麦不仅提出了针对数据提供者的相关规划,还针对数据的获取利用者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利用开放数据时,如果掌握了梳理、分析数据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数据使用效率,发掘数据隐藏价值。所以对于使用者而言,掌握一定的知识、技术也是更好利用开放数据的必须条件。政府在开放数据的同时,可以对有需求的数据获取者提供有偿或无偿的指导。另外,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进行基本知识的科普,使开放数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也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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