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研究范例(12篇)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1
【关键词】白内障;术后眼内感染;诊疗
中图分类号R776.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6805(2013)31-0176-01
近年来,随着眼科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的不断提高,有效降低白内障术后感染性眼内炎的发生率,但部分患者术后还会并发眼内感染,造成其视力急剧减弱,甚至出现失明[1]。因此,患者术后一旦出现眼内感染必须及时采取有效诊治措施,才有可能保存眼球和部分视力,应该引起患者及医生的高度重视。木文对笔者所在医院100例(100只眼)白内障术后眼内感染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具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的研究对象均选自2005年1月-2012年10月笔者所在医院收治的白内障超声乳化术术后眼内感染患者,其中男54例,女46例,年龄41~85岁,平均(66.2±11.5)岁;病程1~21d。主要临床症状:不同程度的眼红眼痛、怕光流泪、结膜充血、有异物感,视力均下降明显,部分患者出现眼内压增高。
1.2临床诊断
根据患者的病史、临床症状、房水和玻璃体标本培养的阳性结果进行鉴别诊断。其中33例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结膜充血,且有玻璃体浑浊;9例有光感;16例眼前数指;11例患者视力达0.05~0.1;10例前房积脓并伴有玻璃体浑浊;21例患眼前房积脓而无玻璃体浑浊。血常规检查:86例患者白细胞计数>10×109/L,14例正常;眼内压增高者12例,其余正常。
1.3治疗方法
首先,根据患者病情采用玻璃体腔注射药物治疗。用有齿镊固定眼球,采用1ml注射器,连接针头,抽取已备好的庆大霉素0.2~0.4mg,地塞米松0.4~0.8mg,总量为0.2ml,在角膜缘后4mm、9点(右眼)或2点(左眼)缓慢注入药液进行玻璃体腔注射治疗,药液注完后,迅速拔出针头,立即为湿棉签压迫针眼1min。同时,给予散瞳、对症治疗。其次,采用静脉注射万古霉素1.0g,2次/d,头孢他定1.0g,3次/d,或应用氧氟沙星200mg,2次/d,亚氨培南500mg,3次/d,进行全身用药治疗。对患者的角膜及前房情况观察2~3d,如果患眼出现严重的视力减退、病情迅速恶化、药物治疗无效、真菌感染、玻璃体已受累者、玻璃体明显混浊或呈化脓性改变不能看到眼底时等,应及时采取玻璃体切割术配合治疗,且术后坚持给予患眼静脉及球旁抗生素和激素治疗7d,再用典必殊眼药水点眼治疗,1~2滴/次,4~6h/次。患者出院后7、15、30、90d各复查一次,对患者的视力、角膜及眼底情况进行随访观察。
2结果
本组研究中白内障术后眼内感染患者100例,根据患者的病情对13%的患者单行玻璃体注药术,18%患者行前房冲洗和玻璃体注药术,69%的患者行前段玻璃体切割联合玻璃体注药术,最终使61%患者视力达到0.05,且所有患者均保住眼球,取得良好的临床治疗效果。
3讨论
白内障手术后眼内炎是一极具破坏性的并发症,一旦发生对视力影响很大,后果很严重,在临床上也应引起充分重视。经调查研究发现白内障手术后,眼内炎的发生率高达18%以上。白内障手术后眼内炎及时有效的治疗可控制炎症,保留部分有用视力。越来越多的具有较佳视力的患者也进行白内障手术治疗。如果发生术后感染特别是眼内炎,将产生严重的视功能障碍,视力较术前明显下降甚至失明,后果严重。在医疗纠纷不断增加的社会背景下,白内障手术后感染特别是术后眼内炎的问题更应受到重视。
经相关研究指出,白内障术后眼内炎经常发生于白内障术后2周以内,经及时有效的治疗可控制感染发展,保留部分有用视力;眼内炎最初治疗是全身及局部用抗生素药物,药物无效或者效果不好便需要玻璃体切除术,术后效果不好,感染无法控制最终需要摘除眼球[2]。前房灌洗+玻璃体腔注射万古霉素,必要时联合玻璃体切割术是有效的治疗方法。本组研究中的100例白内障术后眼内感染患者,首先笔者根据患者的个体病情分别进行全身及局部用抗生素药物治疗,或前房冲洗和玻璃体注药治疗。当药物治疗2~3d后,对效果不明显的69%的患者行前段玻璃体切割联合治疗,使100例患者均保全眼球,且有61%患者视力达到0.05,取得较好的临床治疗效果,这充分证明玻璃体切割联合玻璃体腔内注药是治疗白内障术后眼内炎最有效措施,值得广泛研究和借鉴。
参考文献
[1]杨顺玲,申海良,任瑞珍,等.超声乳化术后眼内炎6例临床分析[J].临床眼科杂志,2013,2(19):156-158.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一、联席会议的性质
___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组成
联席会议设组长和成员单位。组长单位由市环保局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等单位组成。成员由各单位的一名主管领导担任,另指定一人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
在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时,联席会议还将邀请其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出席。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专项行动的方案、措施;
(二)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重大环境问题处理意见;
(三)负责重点案件的督办、查处;
(四)通报全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及查处情况;
(五)研究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有关成员单位会议。
(二)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三)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负责召集。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3
神东矿区主要生态修复技术包括,①人工辅助修复技术研究。在黄土硬梁区,以封育自然恢复为主,结合种植苜蓿、沙打旺等。在植被长势较弱的沉陷区补设沙障、撒播草籽,、稳定沙面,保持植被覆盖率。流动沙丘以人工治理为主,结合封育;半流动沙丘以封育为主,结合人工补种,促进油蒿群落的发育;②封育修复技术研究。在原有植被较好的沉陷区采用封育修复技术,利用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自我修复能力使其自然恢复[4]。在矿区植被恢复和建设中运用机械方式固定沙地,快速建成植被,形成植被演替的基础;同时人工撒播籽蒿与油蒿,人工调控植被演替方向,加快演替速度,使地表在开采前尽快形成油蒿群落;③沉陷区生态功能优化技术研究。通过因地制宜,提高乡土植物植被覆盖率,增强生物多样性,发展生态产业,研发沙棘造林技术,建立沙棘林基地,发展沙棘食品与保健品产业。研发沙柳造林技术,建立沙柳林基地,发展沙柳造纸、建材产业,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功能。
2抗逆生态系统技术研究
神东矿区抗逆生态系统技术研究克服逆性环境因子的负影响,使生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①抚育管护技术研究。林木抚育管护是巩固生态建设后期成果的关键技术。完善的抚育管护技术,使矿区林木保存率通常保持90%以上,并且长势良好,主要包括日灼诊断与防治技术、快速培肥、覆膜抗旱造林等;②平衡培肥技术研究。树木施肥与农作物不同,树木氮肥的施用量应在每株500g以上。对比肥料种类及施肥方法,采用施有机肥成本小而肥效长。施肥措施与当年的气候条件相结合,更能提高肥效,对树木的正常生长更有保证;③生态防火技术研究。神东矿区越冬时间长,气候干旱,降水量少,林木在休眠期大量枯枝落叶极易引发林草火灾。通过设置阔叶林防火隔离带、开设清除林草防火带与生土防火带等技术措施,有效防止林火蔓延,在生态林防火建设中合理设计林带设置与树种、布局、林分结构的配比关系;④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研究。通过对测报对象长期系统观察,结合林木病虫害的生长发育状况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掌握林木病虫害的发生发展规律,正确地推测林木病虫害发生的可能性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并做出及时预报和防治措施。
3生态功能圈建设技术
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提出荒漠区“大范围生态环境防治,控制采矿沉陷造成的局部沙化”的主动型生态环境防治模式,形成荒漠化大型矿区生态环境综合防治技术体系和三大生态功能圈,1985年建矿至今生态功能圈实施情况统计见表1。中心美化圈建设技术:中心美化圈治理面积2km2。设计规划中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突出“人、健康、环保”三大主题,营造出一幅宁静、舒适、幽雅、柔美的“天人合一”的现代花园式矿区。①生活区景观构建。重点构建具有一定文化品位的人文景观,创造优美的生产生活空间,其景观风格必须精致、实用,特别要重视和谐、清幽景观空间的打造,打造成全国首批矿山绿色社区;②生产区园林化建设。搞好生产区的绿化建设,不仅能提升厂容,吸收有害气体,改善环境条件而且能为职工创造一个舒适健康的生产环境,可有效地提高劳动效率。同时也可反映出企业的文明程度。周边常绿圈建设技术:营造“两山一湾”周边常绿林,关键选择适宜本功能圈的植物种类、种植方法、水保整地措施,并在重点区域进行科学特殊处理,治理面积达到5km2,主要采取,①水土保持整地技术。即鱼鳞坑与水平沟整地措施,使径流量减少74.1%,土壤流失量减少83.7%;②针叶树与灌木混置造林技术。林木混置选用根系较浅、对土壤具有明显改良作用的乡土树种,如樟子松、油松、桧柏、侧柏、榆树、沙棘、杨柴、柠条等,进行优化配置,实施管网灌溉;③小流域综合治理技术。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沿乌兰木伦河各分支沟渠进行治理,沟口筑坝拦洪,沟沿植树,坡面修挖水平沟、鱼鳞坑、坑内植树种草。防护圈建设技术:以植物措施为主,机械措施为辅,运用多方式、多速度、大范围人工降雨、飞机播草与人工种植相结合,对占矿区大面积的风沙区进行采前、采中、采后控制性治理,治理面积达到50km2,其集成技术包括,①流动沙丘治理技术。先铺设沙柳、沙蒿沙障,规格为5m×2.5m,沙障条长60cm,埋深1/2,为疏透结构。垂直于主害风方向作为主障,副障垂直于主障,控制侧向风的干忧与危害。再在沙障中进行撒播草籽、栽植树种以适生的沙蒿、杨柴、花棒、紫穗槐、沙柳等灌木为主;②半固定沙丘植被恢复技术。主要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植物恢复的措施,形成稳定的群落结构的植物种配置,在不设沙障的情况下保证人工植被成活率。对面积较大的裸地进行人工补植,以加快植被恢复的速度,树种以柠条、沙柳等到乡土树种为主,形成人工植被与天然植被相结合的防护体系;③道路沙丘防治技术。采取因地制宜、因害防治、草灌乔结合、机械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构筑沙害防治体系。路基两侧先设固沙带,再设阴沙带,再向外设封育带。固沙带设格状沙障,沙障中栽植乔灌木;阻沙带设高立式带状沙障,带间种植乔灌木;封育带以自然恢复为主。
4结语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1篇4
2003年,有关国际组织与中国学术研究机构进行了广泛交流,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到有关国家进行有关人权项目的考察与学习。
2003年3月10至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中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二次研讨会”,会议的题目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会人员包括瑞典、奥地利、西班牙、英国、希腊、爱尔兰,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内各研究机构与大学的学者。
2003年10月9日至20日,挪威人权研究中心、theraoulwallenberginstituteofhumanrightsandhumanitarianlaw、丹麦人权机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了“国际人权法高级研讨班”,研讨人员主要是国内各高等院校从事人权法教学与科研的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研究内容主要是《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的相关权利与内容。
2003年9月至12月,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组织国际人权法培训班,赴英国学习人权法课程。自中英间法律交流启动以来,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中英两国在法律和司法改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是中英在法律方面包括刑事司法改革、证据法、妇女权益法、行政法、警务培训、法律援助、国际人权法等领域合作中的一项。
(五)新闻媒体报道
在2003年基本权利保护过程中,各种传播媒介包括报纸、电视、杂志、网站在内的各种传播媒介综合作用,最大限度地展现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既促进了基本权利知识、意识、及行动的扩大,也沟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孙志刚事件是由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记者陈锋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率先报道出来的。随后,其他媒体如《新闻周刊》和《三联生活周刊》也同时作了封面故事。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引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的高度重视并做出批示。湖北黄静案件利用网站力量引起公众关注;乙肝患者通过网络征集签名,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书。电视栏目也积极配合,宣传宪法与基本权利有关知识。
三、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发展
多样化的基本权利保障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活跃与深入。2003年,有关基本权利理论研究多与这些纠纷和活动相关。并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基本权利研究方法的转变
与以往不同,2003年基本权利在研究方法上有了较大程度的突破,学者们更多地采用法律分析与社会学分析方法,而非哲学分析与政治学分析方法进行基本权利理论研究。表现之一为依据宪法文本、结构、基本权利的整体价值秩序,分析各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冲突与竞合等;表现之二为借鉴外国判例,探讨各种权利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各种宪法解释方法提供权利的司法救济;表现之三为注重基本权利的社会学实证分析。这些方法的改变,既意味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与多样化,也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水平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二)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研究水平较低,学界对这一术语概念内涵的把握尚不十分清晰。有关学者对此开展了研究,[6]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又称为宪法权利,它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是政治国家中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防止国家以作为不作为方式侵犯的基本权利。因此,与一般权利不同,公民之间的相互侵权不是宪法的标的物,宪法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是国家。这在理论上进一步澄清了宪法权利与普通法律之间的界限,明确了宪法权利的救济渠道与救济方式,为实践中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基本权利的限制
无论是有关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房屋拆迁,还是超期羁押等问题,都在理论上涉及基本权利限制这一问题。如何在宪法学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基本权利限制的主体、条件、限度及审查成为基本权利理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谁来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谁来审查?等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基本权利虽然是宪法规定的,也是最高的,但并非不可以限制;实践中,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均采相对保障主义,而非绝对保障。因此,基本权利可以限制,但只能由法律来加以限制。此处的法律必须是狭义的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其实质是宪法基本权利只能由人民同意,并由人民制定法律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是在与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紧急状态、个人权利相冲突之时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须有限度;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限制必须接受审查。[7]
(四)基本权利的效力
传统基本权利效力针对国家,随着大公司的发展,私人团体带有公共属性,其内部对个体侵权的严重程度已日益受到重视。为抑制和矫正私人之间的歧视,基本权利效力在一定范围内有向私人领域扩张的趋势,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美国的州政府行为理论、英国的横向效应理论及日本相关理论引起了学界关注。在对这些域外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一些学者认为,针对我国的情况,应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通过间接效力使基本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私人领域,促进公民基本权利更为有力的宪法保障。[8]
(五)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与救济
该问题是2003年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这些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一是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其主要观点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裁决制定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及司法机关是否违反宪法规定而实现的,裁决机构和模式因国而异;作为一项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才能体现权利的特性。[9]
(六)社会权利
2003年基本权利研究的另一突出之处是注重对宪法社会基本权的研究。这些研究在理论上区分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社会权的宪法属性与特征;社会权的分类与构成;社会权的司法救济等问题。对从属于社会权利的其它权利,如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民族权利、罢工权的研究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10]
(七)自由权
自由权在2003年的理论研究中也有突破。政治权利,人的尊严、[11]自由权中的言论自由、[12]新闻出版自由、[13]自由、[14]迁徙自由、[15]财产权等也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相当程度的深入。一些新型权利或者宪法外权利,如生命权、隐私权、知情权、[16]网络言论自由等,对人权基本范畴的再认识、[17]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关系、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18]等问题也受到理论界不同程度的关注。
四、联合行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
(一)更深入的宣传
在2003年如潮的基本权利保障活动中,人们再次感受到舆论和宣传的力量。这一年此起彼伏的各种维权活动正是数年来各界不懈地宣讲、普及宪法与基本权利常识的结果,它使人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基本权利之于个体生命、自由、财产、尊严的价值。基本权利不是仅供静坐书斋里的学者们玩味的冷僻的权利哲学,也非身居庙堂之高的官员粉饰太平的冠冕堂皇之语,而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朴素的生活实践。在未来的基本权利保障活动中,依然需要利用和开发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力度,消除各级政府官员在基本权利问题上的无知、冷漠与怠惰,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使基本权利保障真正成为政府施政的目标。
(二)政府进一步加强自律
任何时候,政府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所承担的作用都是第一位的。在未来基本权利保障方面,以下几方面是政府面临与亟待解决的迫切任务。
1.完善宪法和相关法律。在一个具有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法治国家里,形式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始终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最具权威的法规范依据。面对2004年修宪增加“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即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大问题,从立法上谋求宪法和法律的完善是基本权利保障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
2.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律。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公民权利保障密切关联。如何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更加符合宪法、法律,是基本权利保障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应进一步采取各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通过各种制度、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通过外部和内部的综合作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促进制度层面的变革,提供更为畅通的诉讼管道。只有拥有完善的制度,才能期望其所输出的行为具有正确性与可预见性而言。因此,启动违宪审查机制促使对人大立法进行审查;发展司法诉讼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更为畅通的管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发展公益诉讼,缩小原告资格限制等司法制约方法,是法治国家制度变革的首要目标。
(三)与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与国际组织就人权保障问题开展的对话与合作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活动过程中的作用依然值得重视。采取各种形式与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包括小型专家咨询,考察访问、大型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资助实证考察、调研、培训等是加强学习与交流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它可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就人权领域中的各种问题达成共识,使具有普适性价值的基本权利理念在中国真正落地生根,探讨发展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中国化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并最终促进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实践的发展。
(四)深化学术研究
理论研究对于促进各种基本权利实践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冲突的学术化与问题化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为认识与行动增加理性的力量,因为任何坚定意志和不屈不挠行动的背后都须臾离不开理性力量的支撑。基本权利理论与活跃的实践之间依然有较大的距离需要逾越;基本权利理论研究迫切需要实现法学学科内部各学科之间的有机整合,以贯通宪法与法理、宪法与法史、宪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宪法权利与普通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宪法权利与刑事诉讼程序、基本权利的分类及特征、各种基本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差异、各种权利的司法救济方法、司法审查标准、宪法解释发展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性权利、社会权利、劳工权利、涉及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宪法外权利、各种新型权利、科学技术发展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依然亟待深入;进一步借鉴国外判例和研究方法,丰富基本权利宪法方法论,促进法律分析水平的提高等,是基本权利研究过程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与研究方向。
(五)释放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能量
重视律师的作为,释放他们的能量,使其在协助、公民权利诉讼过程中发挥业务专长,为需要救助的人们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援助。这需要与改革司法制度、确保律师地位与保障律师权利相伴随。其它社会团体和民间人士也各有通过各种形式投身和参与维护基本权利实践的广阔空间。
(六)重视媒体的力量,实现舆论监督
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它通过新闻媒介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实施监督,既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也是我国六大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具群众性的监督形式。虽然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但它在将问题公开化,沟通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联系,引导公众视点和政府重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应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实现媒体自主与多元化,规范舆论报道在道德判断、事实披露与法律评判之间的界限。
注释:
[1]陈丽平:《立法根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载《法制日报》12月4日。
[2]参见马克:《收容:修正“办法”,还是彻底废除?》,载《南方周末》,2003年6月19日。
[3]新华网,2003年2月7日。
[4]《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
[5]参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志愿者手册”,2003年12月1日。
[6]郑贤君:《论宪法权利》,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四辑,191—214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7]郑贤君:《由孙志刚事件看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6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所提交的论文。秦前红:《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9月12日“纪念许崇德教授执教20周年暨21世纪中国的发展趋势研讨会”提交的论文。王广辉:《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实践》,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宪法学年会提交论文。
[8]韩大元:《论基本权利效力》,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10—23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焦宏昌、贾志刚:《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的理论与实践》,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4辑,215—256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效力上的展开》,载《中外法学》,2003(6)。
[9]参见胡锦光:《试论宪法权利的救济》,载“中国网”。胡锦光:《从宪法案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85—30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陆平辉《宪法权利司法救济的理念、模式与借鉴》、刘志刚:《政治冲突的司法解决与宪法裁判的政治化倾向——谈宪法诉讼的性质》,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302—314,327——35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刘淑君:《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探析》,载(长春)《法制与社会法制》,2003(2)。周伟:《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0]郑贤君:《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载(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兼议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138—154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6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所提交的论文。潘荣伟:《论公民社会权》,载(沪)《法学》,2003(4)。另参见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11]李累:《宪法上人的尊严》,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52—26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刘庆平:《从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谈新闻出版法的尽快制定》,载《宪法论坛》,163—167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12]薛小建:《言论自由与社会变迁》,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35—25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3]冯军:《瑞典新闻自由与新闻公开制度论要》,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62—28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王礼明:《宪法是新闻自由的保障》,载《宪法论坛》,158—162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14]莫纪宏:《自由的法律界限》,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9月12日“纪念许崇德教授执教20周年暨21世纪中国的发展趋势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15]李树忠:《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载《宪法论坛》,168—186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16]刘杰:《论知情权及其宪法地位》,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9月12日“纪念许崇德教授执教20周年暨21世纪中国的发展趋势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5
【关键词】新生儿室息;早期干预;发育障碍保健康复
临床上,窒息新生儿很容易出现智力发育的障碍,进而影响其思维及行动能力,严重的甚至可导致患者的死亡[1]。加强此类病患儿的急救和早期干预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中,探讨了对窒息新生儿进行早期干预及发育障碍保健康复的临床效果,具体情况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了我院2010年1月到2011年1月收治的窒息新生儿55例,其中男30例,女25例,日龄为1-40d,并将其随机的分为两组,一组为对照组26例,主要采取常规的治疗。另一组为治疗组29例,主要进行早期干预、发育障碍保健康复治疗。在所选的55例窒息新生儿中,按照窒息的程度进行分类,其中轻度窒息31例,重度窒息24例,早产儿3例,15例足月儿,过期产儿4例。窒息原因调查结果显示因羊水过少12例,宫内窘迫15例,早产3例,妊娠并发症所致窒息25例。两组患儿在年龄、病情上进行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本次研究中对照组患儿给予常规性的护理治疗,一般包括定期体检,新生儿喂养指导等,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给予早期干预及发育障碍保健康复治疗,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患儿复苏之前,准备好急救护理的各类药物及器材(纳洛酮、生理盐水以及呼气气囊等),待患儿复苏之后,及时的进行心率、体温以及血氧饱和度的检查,如果患儿口鼻内有其他分泌物,及时的进行清理[2]。在0-2岁时对患儿进行早期的干预护理,进行相关的视听指导和被动训练。同时,根据患儿身体恢复的情况进行干预康复措施的调整。
1.3统计学处理本次研究过程中数据结果主要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来进行整理分析,其中计数资料可采用%来表示,计量资料则主要采用均数(χ±s)来表示,两组之间的数据比较主要采用X2、或者是t检验,以P
3讨论
在临床上,新生儿窒息是儿科疾病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其发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来讲是因为新生儿在出生后出现呼吸抑制,或者是无法自主呼吸,进而导致血氧供应不足和混合酸性中毒[3],一般情况下此类患儿在出生后会出现大脑发育上的障碍,进而导致其生活质量的下降,严重的可导致患儿的死亡。新生儿窒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氧,而缺氧的情况也是多发面的,一般可能出现在妊娠期,但经过大量的临床总结发现其大多数是出现在产程的开始之后,这种情况也是在宫内窘迫及胎儿窒息后出现的,是其病发的延续[4]。
当患儿出现窒息后,肺泡不能够进行扩张,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导致患儿的氧、酸中毒,同时肺部表面的活性物质逐渐的减少,并且活性有所降低,在肺血管阻力不断增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肺动脉高压,在肺动脉持续不断的高压之下,相关的组织就会出现缺血、缺氧以及酸中毒的情况,造成器官的损伤[5]。对此类病患进行早期的干预治疗和康复保健,可以改善其机体的生理能力,同时结合早期的指导和教育,在视听训练中促使神经系统的开发,加强脑部信息的反馈能力,实现脑部的正常发育,避免其他一些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出现[6]。在本次调查研究的过程中,我们治疗组的29例患者进行了早期干预及发育障碍保健康复治疗,结果发现可有效改善患儿的发育障碍,降低脑瘫的发生率,提高其生存质量,由此可以证实对窒息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早期干预,可以提高治疗的有效率,减少患儿的致残或者发育障碍,同时大大的提高了新生儿窒息的抢救成功率,以促使其正常的发育,因此可以进行有效的临床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1]梁继华,刘维兰,林超琼,等.窒息新生儿早期干预及发育保障康复的效益评价[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3,11(4):217-219.
[2]周毛.西宁地区窒息新生儿早期干预效果评价[J].中国妇幼保健,2010,19(1):20-21.
[3]梁继华,覃少军,黄宁华,等.窒息新生儿早期干预的对策[J].医学文选,2009,21(4):536-538.
[4]梁继华,林戈,周国平,等.窒息新生儿早期综合干预的研究[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10,9(3):148-150.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6
[关键词]社会政策合作治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
[中图分类号]D035;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10)10-0074-08
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证明,成熟稳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配套措施,因为公民需要凭借一道社会防线抵御市场经济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带来的社会风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显得愈加重要,因为建立和完善这项制度不仅有助于保持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还可以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内需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2009年10月,全国有10%的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
目前,包括广州市在内的各个试点城市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中围绕覆盖的强度和进度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实际上代表了政策执行效果的差异。但是,学术界还没有把研究的重心转移到解释这种差异上来,多数研究仍然在论述政策的重要性、细化政策的方案和实施机制。鉴于这项社会政策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基于“合作治理”这一新的理论框架,来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通过开展这项研究有助于打开社会政策的执行过程这个“黑箱”,解释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揭示各个参与主体执行这项社会政策的意愿和能力,从而为改善政策执行的效果提供客观依据。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和理论回顾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按照“统筹城乡、体系统一、无缝衔接”的理念,广州市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构成的制度体系。从2001年开始,广州市率先试行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并于2006年7月全面铺开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在2003年试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又于2008年4月实施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2008年10月开始实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政策,11月又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总体来看,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已经实现了由城镇向农村延伸、由城镇企业职工向城镇居民和农村农民延伸,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正式迈人了全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新时代。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差异”的出现往往预示着研究机会,因为“差异”的背后往往蕴藏着需要解释的原因。通过调研广州市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过程和效果,笔者发现了差异,具体体现在作为两个调研对象的县级市设置的覆盖进度和覆盖强度具有差异,作为5个调研对象的镇,街和9个行政村的覆盖进度具有差异,另外,9个行政村的覆盖强度也具有差异。在覆盖进度方面。截止到2010年6月底,进度最慢的行政村覆盖了12%的政策对象,进度最快的则覆盖了将近45%的政策对象。这些差异直接体现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因为笔者假定覆盖的进度在论文中代表着政策执行的效果。因此,笔者有必要解释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笔者认为,在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效果时,需要在宏观上考虑到这项政策属于社会政策范畴,以及这项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因此,需要通过引入新的理论框架来解释现实中存在的差异。
(二)理论回顾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研究是一个交叉领域的研究问题,涉及到政策执行模式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两个研究领域,笔者将围绕研究问题对相关理论进行回顾。
1、关于政策执行模式的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政策科学被认为是研究政策制定的学科,政策执行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这使得政策执行成为了一个被遗漏的环节。到20世纪70年代,这一状况才逐渐得到改观,政策分析家们在肯定政策执行对于达成既定政策目标起重要作用的前提下,提出了各种研究政策执行的模式,拓展了政策科学的研究范围,并逐渐形成了三种政策执行模式,丰富了政策科学的理论内容。
自上而下(top-down)的政策执行模式是巴瑞特和福吉对20世纪70年代初到70年代末这一时期关于政策执行研究的概括,该模式的代表人物包括J・普雷斯曼和A・威尔达夫斯基。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模式意味着政策执行的效果是由政府机构的高层人物决定的,而在科层制中处于中低等级的官僚只是执行决策罢了。很显然,自上而下的研究模式适用于研究由“高层”颁布、目标明确、追求时效的政策,这种政策执行模式体现了公共管理的主体对“单一中心”的追求。
自下而上(bottom-up)的政策执行模式为政策执行研究的第二代学者所推崇,波特是主要代表。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模式以组织中的个体(即参与政策过程的所有行为主体)作为分析对象,将政策链条中较低和最低等级的行为主体当作政策执行的基础。在该模式看来,政策不是由法令和规则控制的,而是组织成员之间讨价还价的过程。因此,政策的执行应该反映下级官员的想法和意见,至少应该在行为模式上反映下级官员的想法。自下而上的政策执行模式弥补了自上而下模式的不足,体现了博弈思维,不再把政策执行理解成“单边”行为,更加注重分析中低等级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
第三代政策执行研究者运用的是整合型政策执行模式,萨巴蒂尔等人的政策变迁和学习模式均可归入此类。整合型政策执行模式认为,政策的执行效果是由多级执行主体的决策结果交互影响而形成的。政策执行过程不仅贯穿着上下级之间的控制与互动,还包含着政策体系内其他政策主体的影响。第三代政策执行模式的突破在于引入了政策体系的外部主体,反映了一种突破官僚制的思维。
2、关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的研究。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最终的目标模式还没有统一,因此,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具体推行方式的研究仍在进行中,这也构成了本文的实践背景。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学者们普遍认为应该根据中国农村的现状,真正建立起适合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但近10年来,学界对于我国到底应该选用何种模式,观点并不一致。刘汉屏等提出,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当遵循“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的基本思路,并据此提出了以分层分类的模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和配套措施。张俊良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正处于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过渡时期,存在着制度上的单一性和初级性以及社会化程度低、社会保障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方向是:基本社会保障与多种社会保障并存,社会保障水平的公平性与差别性并存,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和总体水平。李迎生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政策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借鉴国际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一般经验,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以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辅之以家庭保障、社区互助等传统保障方式的,与其他从业者养老政策相整合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使老年农民能够和城市从业者一样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在推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方式上,学术界的对策比较丰富。袁春瑛等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应该多管齐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传统的家庭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发挥,并在此基础上立足各地的实际分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社会养老三者结合起来,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种理性选择。杨复兴主张以家庭保障为主,以家庭为主线,建立农民个人养老账户制度和纵向分散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内源式生长,逐步向外扩展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卢海元认为应该实行“实物换保障”的方式,即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的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保障方案:对年轻农民实行“产品换保障”,对年老的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对进城民工实行“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的“双轨制”,对乡镇企业职工实行“股权换保障+产品换保障+土地换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就建立能够同时将非农化职工和农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可行性操作方案而言,“实物换保障”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总体来看,学者们的分歧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在政策覆盖的强度上要不要体现出差异性,二是在政策执行的具体方式上要不要体现出差异性。这些文献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尊重相关政策执行主体不一致的利益和多元化的需求,这也预示着不能依靠通过“单一中心”追求政策执行的效果。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还没有植入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更没有通过构建分析影响这项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理论框架,也未配以实证检验。因此,在回顾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分析影响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理论框架,并以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作为“数据”检验所构建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而探究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不仅能够解决一个现实的政策执行问题,而且可以完善社会政策执行的理论体系。
二、理论框架和研究假设
本文力图构建一个具有较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来解释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并理解政策执行的过程,这一理论框架将扎根于具体的理论和实践背景。本文将在实践背景基础上围绕所要构建的理论框架评估相关理论。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是理论框架的实践基础,“意愿一能力”是分析工具,合作治理是思维模式,社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论这一理论框架是对上述三种理论的整合与超越。
(一)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提供社会主义福利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的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已经逐渐成为知识社群的共识。虽然不同的学者为社会政策下了各自的定义,但是社会政策比较固定的内涵是容易归纳的,即政府为了担负为公民提供社会福利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社会政策的特征在于其基本指向是公民,执行过程涉及多个行为主体。
通过对政策执行相关文献的考察可以发现,关于政策执行模式的现有研究并没有摆脱“单中心”特性。从政策执行的效果来看,在“单中心”的政策执行模式下,由于整个过程是根据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的角色和利益进行的,因而在政策执行对象看来非常复杂的政策执行效果被简化为简单的物化指标,其丰富的内容被“抽象”掉了,容易发生变异。从实践来看,属于社会政策范畴的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这些主体无法按照“单中心”秩序的要求行事。必然存在着冲突。因此,出于减少社会成本的考虑,需要唤醒和维持这些行动主体的合作意识,促使这些主体围绕社会政策的执行自我组织起来,通过积极参与降低社会成本。相比之下,将“多中心”模式用于分析社会政策不仅具有思维上的优势,而且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从经济基础来看,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委托一成本极大地提高了“单中心”模式的社会政策执行成本,而且,公民对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政策的需求并不是固定的和一致的,因此,单靠某个政策执行主体的努力无法满足复杂的社会政策需求,即使付出了高昂的代价。所以,赋予相关主体以自和参与权,反而能够发挥各个主体比较优势,从而以更低的社会成本执行社会政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可以发现,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代表的社会政策具有“多中心”特性:一是社会政策的执行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以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涉及到市、区/县级市、镇/街三级政府或机构,行政村这一自治组织,以及村民共5个行为主体,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意愿和能力都会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二是交易成本高,由于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例的社会政策涉及多个行为主体,无法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因为如果采取行政措施会削弱社会政策执行的效果,增加社会政策执行的社会成本。因此,以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为代表的社会政策实际上适用于“多中心”的政策执行模式,因为政策实践领域的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政策执行模式的适用性,这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笔者认为,社会政策的“多中心”特性提醒我们需要进一步引入两个主题:一是分析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工具,二是整体上的思维模式。
(二)理解社会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意愿一能力”分析框架
理性选择理论认为,决定一个组织或个体行为的两个基本变量是行为能力和行为意愿,简称为“意愿一能力”。从思维模式来看,这是一个非常简便的分析框架,但从操作层面来看,这是一个难以操作化的分析框架。由于学术界对于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分析对象是政府,因此,在剖析这一分析框架时。我们有必要在社会政策的语境下对其内涵进行界定。相对于能力而言,测度一个组织或个体的意愿更为复杂。原因在于能力更多地是一种“可能性”,我们容易对其进行操作化,至少可以找到替代性测量指标,但是对于意愿而言,我们需要排除很多表象因素来把握行动主体的内心动机,因此,通过进行各种比较来测度意愿往往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在比较政治学的话语体系中,阿尔蒙德等学者对政府能力进行了具体化理解,认为政府能力是指设立行政部门和政府行政结构,并使它们拥有制定和执行政策、特别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维护合法性的能力。
由于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是复杂的,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而且,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不是孤立和静止的,而是相互影响的,它们之间的影响关系并不是线性的。因此,孤立地、静止地运用“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分析单一行为主体的政策行为需要冒很大的风险以及具备严格的约束条件。例如,我们需要把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化给所要分析的行为主体带来的影响作控制处理,于是,一个不可避免的悖论就出现了:如果不考虑其他主体行为带来的影响,分析结果肯定不客观、不准确;如果控制其他行为主体的行为变化给所要分析的主体带来的影响,往往又不具有现实性。因此,从定量分析的标准来看,“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又是一个非常粗糙的分析框架,因为它屏蔽了许多变量,以牺牲分析结果的严谨性和误差的扩大换取到了分析过程的简便。更为重要的是,“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比较适用于“单中心”的情境,即围绕分析能够决定政策执行效果的单个行为主体的政策行为来解释和预测政策执行的过程和效果。
由于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涉及到多个行为主体,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每一个行为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社会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及其程度。因为简单地运用“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与“单中心”的特性更为匹配,而社会政策具有“多中心”的特性,决定了我们需要整合“意愿一能力”这一分析框架与合作治理理论。
(三)合作治理理论的引入
学术界认为,合作治理就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等多个行为主体相互合作、分享治理机会、共同处理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合作治理的价值预设和实践机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动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并非单一的治理主体;第二,关系的依赖性,各个治理主体处于一个相互依赖的环境,没有哪个主体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可以独自处理公共事务;第三,行动的自组织化,相对于政府的实质理性和市场的程序理性而言,合作治理的行动机制是以第三种类型的理性――反思的理性为基础,在谈判和反思的过程中设置目标,借助谈判和协商达成共识、建立互信、实现合作,在“正和博弈”中求得共赢;第四,结构的网络化,在合作治理中,多元化的治理主体面对共同的问题,依靠彼此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树立共同目标,增进理解和相互信任,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从而最终建立一种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治理网络。
但是,合作治理理论面临着来自实践的巨大挑战。首先,在公民还具备“理性”人特性的情况下,“搭便车”现象事实上是无法避免的;其次,完全平等的主体通过自觉而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它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不确定的公共事务。因此,需要形成和维持一个公共权威。实际上,一些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不是完全在“社区”内部生产的,即许多任务的“完整性”非常差,单个治理主体无法完全把握公共产品的全部生产过程和效果,而是需要与其他主体开展合作,因此,这是一种全新层次的合作治理模式,也是本文理论建构的目标。
通过综合分析和比较上述三种理论,笔者认为单凭哪一种理论都不能完全解释社会政策的执行过程和效果,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具有完全的适用性,如果不考虑理论的适用环境而盲目地运用某一种理论都会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笔者认为,除了在静态环境下的替代情况中存在着适用合作治理理论的机会,在涉及多个主体共同提供公共产品的“生产线”上同样存在着适用合作治理理论的机会,这一假设将在下文加以检验。
(四)研究假设
本文力图构建的“社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合作治理理论”的研究哲学是实证分析,即在把握上述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基于对实践的观察和归纳构建出理论,以解释社会政策执行的效果。在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纳入本文研究视野的是县级市政府、镇/街、行政村和居民四个层次的行动主体。其中,县级市政府包括其所属的专项工作部门,镇/街一级行政组织也安排了专项工作部门执行这一社会政策,行政村则主要由村委会主任和专干负责执行这一社会政策,居民是分散的治理主体。基于对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践考察和相关理论的评估,本文提出的核心研究假设是: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会对政策执行的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本文的两个次研究假设是:第一,治理主体的“能力”对政策效果的影响要大于“意愿”的影响;第二,行政村和村民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影响更为突出。
三、研究设计
本文采取的是多案例研究方法,数据的类型是定性和定量数据的结合。具体的数据收集方法是,通过对多案例中的政策执行的行为主体进行结构式深入访谈获取定性数据,通过分析相关文件、报告和报表获取定量数据。访谈的结构围绕行为主体参与执行广州市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展开,通过将访谈对象的话语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和交叉验证可以保证本文的效度和信度。鉴于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广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效果,广州市有7个区/县级市(白云、萝岗、南沙、番禺、花都、增城和从化)还有农村建制,基于对规模效应的考虑,笔者选取了增城和从化两个县级市的5个镇/街作为调研对象,原因是这两个县级市的农村人口多,有利于开展集中调研。其中,在增城调研了4个镇/街,这4个镇,街的经济条件有较大差别,政策执行的效果也有较大差别;在从化调研了1个镇,作为增城的参照组,这个镇的经济处于从化市的中等水平,由于调研比较充分,可较好地反映从化的整体情况。在行政村一级,本文选择的样本有9个,分别隶属于上述5个镇/街。
从2009年11月至12月,笔者开展了深入访谈和数据收集工作。深入访谈的对象是2个县级市的农村保险办公室的负责人和专干,5个镇(街)的分管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工作的领导和专项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9个行政村的村委会9位主任和10位专干,以及部分居民代表。本文的因变量是作为研究样本的2个县级市的5个镇(街)的9个行政村推行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政策效果,这里的政策效果指的是完成覆盖进度的比率。自变量是5个镇(街)和9个行政村及其村民三个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共计6个变量。因变量的取值是实际完成覆盖任务的百分比,覆盖任务是指覆盖适龄群体的百分比。例如,在2009年,广州市要求完成的任务是覆盖25%的适龄群体,假如某个行政村在2009年完成的覆盖任务是25%,则表明其覆盖任务的完成率是100%,而100%的完成率则取值为10。关于因变量的编码处理结果是,9个行政村2009年覆盖任务的完成率(政策执行效果)的最大值是10,最小值是2.5,这表明两个行政村的覆盖任务完成率分别是100%和25%。自变量的取值则是根据笔者在深入访谈中的感知进行判断,采取的计分方法是1-5级里克特量表,为正向赋值方法,1代表最弱,5代表最强。例如,在能力方面,通过测量行政村的财力、人力和办公设施对其能力进行赋值;在意愿方面,通过观察、了解和比较行政村的村委会主任和专干的工作方式和认识对其意愿进行赋值。描述性分析的结果报告见表1。
四、假设检验、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假设检验和研究结论
1、相关分析。本文运用的是Spss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相关分析的目的是检验本文的核心研究假设和次一级研究假设,具体方法是以因变量作为基准,将自变量与因变量进行相关分析。考虑到2个县级市的“意愿”差别不大,因此就排除了县级市的“意愿”和“能力”这2个变量。分析结果见表2。
通过观察相关分析的结果可以发现,行政村的“能力”和居民的“能力”与政策执行的效果之间具有正的相关性,而且,居民的“能力”相对于村的“能力”而言,其相关程度更高,影响更为显著。总体来看,各个变量与政策执行的效果之间均呈正相关关系。虽然有的相关关系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考虑到样本的数量少于30个,因此,笔者对于显著性可以不作硬性要求。与常识和假设不一致的是,镇/街的“意愿”与执行效果呈负相关,笔者的理解是,镇的作用相对于其他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比较弱。
2、回归分析。进行回归分析的目的是在相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影响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效果的因素。回归分析的结果如下:回归方程的R方的值是0.564,比较理想:ANONA值是0.020,同样比较理想;借助逐步回归法构建的模型的系数报告见表3。
通过观察模型的系数可以发现,只有居民的“能力”这一个变量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另外。行政村的“能力”这一变量的B值是.484,Sig值是.060。考虑到在样本数量非常小的情况下,综合观察定量分析结果可以认为本文的研究假设基本上得到了证实,即多个治理主体的“意愿”和“能力”与政策执行效果是相关的。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越是靠近政策执行效果的治理主体,其重要性越是明显;相比较于治理主体的“能力”及执行效果的相关程度更突出。
(二)政策建议
首先,需要进一步强化各个治理主体的合作治理。需要从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来审视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问题,因为国家的治理重心正在转移到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县级市的合作贡献是把握好政策执行的进度,设计合理的配套标准和政策标准,为基层治理主体提供政策资源。镇/街的贡献是提供配套的政策资源,激励好行政村干部,强化居民的“意愿”,做好政策执行过程的管理。行政村的贡献是强化居民的“意愿”,选择合理的政策标准,提供合理的政策配套。居民的贡献是表达对政策的接受和评价,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7
关键词:日本;劳动社会保障;智库;类型特征
中图分类号:C9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7)02-0064-09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702009
一、问题提出
十八萌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所实施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使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对新型智库建设的科学咨政机制、咨政产品质量、咨政社会效应、推进决策民主和提升国际影响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可见,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促进中国决策体制机制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也成为当前国内外智库研究的前沿。陈琴等基于CSSCI收录文献对中国新型智库研究态势进行数据挖掘,发现无论从高影响力作者,还是文献载体的角度来看,中国新型智库研究都已进入国内外顶尖学术群体的研究范畴[1]。
日本战后致力于经济恢复和发展,许多知名智库是在这一时期建立的,如日本经济研究所、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亚洲经济研究所、野村综合研究所、日本综合研究所。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蓬勃发展,贸易不断自由化,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咨询需求日趋旺盛,大企业、大财团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纷纷出资成立自己的综合研究所,智库发展进入高潮期。在此期间成立的著名智库包括:日本综合研究开发机构、富士通综合研究所、三菱综合研究所、大和证券经济研究所等[2]。
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也是提升全体国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已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劳动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过程中,吸收、发挥专业智库的作用。作为人口结构少子老龄化的先行者和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对先进的日本,其专业化智库建设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值得关注。当前,国内关于日本智库的研究多从日中关系、外交战略的视野出发[3],国外学者则关注日本与欧美智库功能与目标之异同[4],而对日本劳动社会保障智库研究的论文、专著尚不多见。实际上,日本早在二战前夕,就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重视人口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家发展之间的整体性研究。
如何应对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趋势,已成为各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的战略性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在各老龄化国家与地区愈加受到重视,并表现为劳动社会保障项目支出占该国财政支出比例越来越大。在东亚地区,日本的人口结构问题尤为突出。有鉴于此,本研究归纳《意见》中对智库类型的基本分类方法,以日本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劳动社会保障智库为案例,(见表1)总结率先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日本在面临劳动力供给与劳动社会保障需求两方面压力时,其专业智库如何分类发展,如何充分发挥智库促进劳动社会保障政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定的功能,以期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特别是劳动社会保障智库的建设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表1日本典型劳动社会保障智库一览代表性智库类型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官方智库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官方智库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研究所官方智库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官方智库日本福祉大学综合研究机构高校智库法政大学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高校智库・原民间智库大原纪念劳动科学研究所社会智库・原民间智库资料来源:作者制作。因劳动社会保障研究领域的特殊性质,未将企业/营利性智库纳入考察范围。
二、日本劳动社会保障智库的三种类型
(一)智库研究专业化的发端:以大原系研究所为代表的民间智库
一般认为,日本最早的智库“雏形”是满铁铁道公司在1907年成立的“满铁调查部”,其运作与成果指向具有显著的国家意志特征。与国际关系研究不同,日本专门研究劳动社会保障问题的智库具有浓厚的民间性质――“大原系”研究所最初皆由企业家、仓敷纺织公司第二代总负责人大原孙三郎建立,由其家族企业资助营运,并存续至今。
作为最早的劳动社会保障专业智库,“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建立于1919年2月,由原日本社会政策学会创始成员之一、时任东京帝国大学教授高野岩三郎担任第一任所长,展开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研究;同月成立的还有“大原救济事业研究所”。同年7月,上述两个研究机构合并,开始编撰《日本社会卫生年鉴》《日本劳动年鉴》《日本社会事业年鉴》等,并开展东京八王子地区车间的女性劳动实地调查研究。该研究所是现“法政大学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OharaInstituteforSocialResearch,HoseiUniversity,以下简称“法大社研所”)的前身法政大学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oisr-org.ws.hosei.ac.jp/最后访问时间:2016.08.10.,已成为日本社会政策领域历史最悠久的智库之一。
另一个大原系智库是1921年从“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分离出来的“仓敷劳动科学研究所”,专门从事劳动科学研究,为现“大原纪念劳动科学研究所”(OharaMemorialInstituteforScienceofLabour,以下简称“大原劳研所”)的前身。此后,仓敷所劳动科学研究所开始为当地小学、女校和商业学校的学生提供身体检查与体能测试服务(1922年)。与此同时,还展开职业妇女妊娠分娩调查、仓敷市农业劳动调查(1930年)和国民营养调查(1935年)等若干劳动社会保障实地调查研究公益财团法人大原纪念劳动科学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isl.or.jp/最后访问时间:2016.08.10.。
在这一阶段,以大原系为代表的劳动社会保障民间智库的影响力已不容忽视。凭借学者自治、慈善企业家资助的经营运作理念,大原系劳动社会保障智库展开的若干基本社会调查研究均着眼于劳动社会保障等社会问题,带有基础理论研究的倾向,提供大量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情报,开始为日本的劳动社会保障基础理论研究作出深远和持久的贡献。但是,也恰是因为其民间智库的性质,该机构缺乏政策针对性,其对政策端的影响力尚未展露。此外,由于不久后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日本全国范围内的动荡,一般性的劳动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受到财政问题的影响,社研所于1949年、1986年先后两次并入法政大学并成为其附属研究机构法政大学大原社会问题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oisrorg.ws.hosei.ac.jp/最后访问时间:2016.08.10.;大原劳研所则于1945年成为文部科学省管辖的财团法人,并于2012年确立了其公益财团法人地位公益财团法人大原纪念劳动科学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isl.or.jp/最后访问时间:2016.08.10.。
(二)人口资源的结构性问题:建设官方直属智库的主要动因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在日本粮食问题和失业问题愈加严重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确保人口资源特别是劳动力的重要性。1939年8月,日本厚生劳动省正式成立了人口问题研究所,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研究人口问题的国立研究所,劳动社会保障智库建设首次进入国家政策议程[5]。“二战”结束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日本人口的出生率不断下降,人口老龄化日益凸显,人们认识到建立相应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性,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实现了“全民皆保险”,建立起全民医疗、养老金保险制度。根据厚生劳动省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的建议,1965年创立了特殊法人社会保障研究所。随着少子高龄化人口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增长放缓,人口资源、劳动力供给与社会保障的关联愈加紧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应该将社会保障与少子高龄化这一人口结构问题的关系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在此背景下,1996年12月,厚生劳动省下辖的国立人口问题研究所和特殊法人国立社会保障研究所合并,成立了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以下简称“国立社保人口所”)国立社会保障与人口问题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ipss.go.jp/最后访问时间:2016.08.10.。作为日本国内最权威的专业人口资源社会保障智库,国立社保人口所定期社会保障费用统计、社会保障统计年报、社会保障・人口问题基本调查、人口与家庭数量统计、人口统计资料、日本死亡率数据库等,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对劳动社会保障政策乃至日本基本国家战略政策等都起到了基础性、全局性的推动作用。
同样隶属于厚生劳动省的官方智库还有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为了更好地培养公共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方面的专业人才,该机构在公共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等领域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2002年,由原国立公众卫生院(1938年成立,直属原厚生省)、国立医疗与医院管理研究所(1949年成立于国立东京第一医院)以及国立感染病研究所的口腔科学部三个研究机构共同组成了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国立保健医科学院官方网站:http://niph.go.jp/最后访问时间:2016.08.10.。与国立社保人口所相比,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承担的培养任务更重,特别是那些高度专业化的卫生、保健领域的人才――除了医师、药剂师等传统医W领域人才外,还包括保健师、助产师、管理营养师、诊疗放射技师、临床检查技师、医政管理干部等公共卫生与社会福利相关领域的专才。在2013年和2014年的年度评价报告中,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在社会贡献、人才培养方面的评价都高于其学术水准[6]。与此同时,该科学院也从事有关养老金、医疗、护理等领域制度政策的研究。
在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独立行政法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综合研究所(NationalInstituteofOccupationalSafetyandHealth,Japan,以下简称“劳动安全所”)由原厚生省产业安全研究所和劳动省产业医学综合研究所有关部门于2006年组建而成独立行政法人P者健康福祉C法人P安全l生t合研究所官方网站:http://jniosh.go.jp/最后访问时间:2016.08.10.。其中,原厚生省产业安全研究所设立于1942年,劳动省劳动卫生研究所设立于1956年。劳动安全所着眼于劳动者本人、家庭以及有关产业方面的健康发展,聚焦工伤风险的预防、劳动者健康的保持与增进、职业性疾病的诊断与预防等。通过工伤与职业疾病的综合性实地调查研究,确保、促进职场内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除年报、专题性研究报告外,该研究所还出版技术指南(1954年至今)、技术与安全资料(1955年至今)、安全指引(2001年至今)、技术资料(1969年至1985年)、工伤调查报告书(2012年至今)等,定期发行的学术杂志《IndustrialHealth》《劳动安全卫生研究》和《BulletinoftheNationalInstituteofIndustrialHealth》在劳动安全卫生领域也久负盛名,对劳动保障实务和学术研究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此外,劳动政策研究・研修机构(JapanInstituteforLabourPolicyandTraining,以下简称“劳政研究所”)也是日本劳动政策领域的知名的行政法人智库。2003年,劳政研究所由厚生劳动省原日本劳动研究机构与劳动研究所整合而成。与上述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类似,独立行政法人意味着智库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相对独立性,但是就智库的中长期研究战略计划、业务事务运作而言,又与主管部门协同运作。劳政研究所主要开展三方面业务:首先是关于日本中长期的劳动政策研究;其次是受有关行政部门邀请,对新出现的政策进行评估与研究;最后是依据厚生劳动省的紧急需要,进行迅速、准确的政策调研[7]。
(二)分类治理:官方智库法制化与民间智库的法人治理结构
劳动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的公益性,要求智库的治理不仅需要满足一般智库对于管理效率与成果转化效益的相关要求,同时还要通过治理体系保证其研究结果的公正、权威和有效。为此,日本对官方智库和民间智库实行分类治理。如前面表1所示,根据设立主体不同,日本专门从事劳动社会保障研究的智库可以分为官方智库和民间智库。进一步细分,官方智库还可以分为直接隶属于行政部门的智库(如国立社保人口所和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以及具有更高独立性的独立行政法人智库(如劳动安全所和劳政研究所)。典型的民间智库则包括私立学校下属智库(如并入法政大学的法大社研所和日本福祉大学综合研究机构)、民间非营利型智库(如大原劳研所)。为了确保智库的有效运作,日本有两套并行不悖的规制管理体系,分别规范不同类型的智库。
就官方智库而言,劳动社会保障官方智库中的直属智库为《日本厚生劳动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节所明文列举的机构,受到非常严格的法制规范。例如,《规则》第二节第五款、第六款分别规定了国立医疗保健科学院和国立社保人口所的职能、部门设置、监督机构甚至各部门的职能。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国立社保人口所的评议员会制度,由十人以内的有识之士组成,对该所研究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起到监督与建议的作用。
相比之下,劳动安全所和劳政研究所由于具有独立行政法人地位,尽管也受到《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的规制,但在机构设置、研究课题选择、研究项目推进等方面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在监督体制方面,《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第二节规定了“评价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在有识之士中选择并任命。“评价制度委员会”对相关智库的负责人享有较高的监督作用,表现在对其享有提交资料、反映意见和听取相关负责人员汇报等方面的权力。以劳动安全所为例,评价制度委员会具有监督和建议的功能;而所长、副所长则负责智库的具体营运,分别管理安全研究、健康研究和劳动卫生工学研究三大领域的各研究小组,依据课题需要和研究所的统筹安排,参与劳动灾害调查分析中心、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与过劳死调查研究中心三大主要业务部门的调研。
最后,作为民间智库,高校类和非营利社会智库都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尽管在设立主体上有所不同,但民间智库的治理结构和业务模式与独立行政法人型智库有一定相似性。以公益财团法人大原纪念劳动科学研究所为例,其评议员会为最高决议机关,由评议员会选出理事会和理事长,并委托他们作出重大决策。所长和副所长主管业务,分管研究部、事业部和研究中心(见图2)。
(三)多元化资金来源渠道:确保各类智库从事劳动社会保障研究
从智库资金来源渠道的角度来看,日本劳动社会保障智库虽极少涉及营利性项目,但也体现出丰富的层次。对官方智库而言,其基本运行费用都来自于日本国家财政;但独立行政法人型智库,其研究人员大多采取合同制,在聘用和选任过程中给予智库更多的自,也无需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无论是官方智库还是民间智库,都参与到竞争性资金的申请之中,资金提供方也体现出多元化。以大原劳研所为例,智库集体申请的竞争性资金为文部科学省提供的4300万日元(三年间);以研究者个人申请的共20项,共计7900万日元(每年),来自厚生劳动省和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学术振兴会[10]。总体上看,除官方智库有预算内财政拨款、高校型智库有大学资金外,各智库的研究资金都要经过提交计划书进行竞争,经过行政部门(如厚生劳动省、文部科学省)、独立行政法人(如日本学术振兴机构)选定后获得;与此同时,还可以接受其他公共团体、公益法人和企业的委托研究。这些不同来源的经费,为确保日本各类劳动社会保障智库从事相P政策分析和研究提供了保障。
以日本福祉大学为例,该机构在2014年,共获得约2亿日元的研究资金,为2010年以来最低(2010年至2013年该研究机构的总研究经费分别为26亿日元、27亿日元、25亿日元、32亿日元)[10]。其中,来自两个对口行政部门(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的科学研究费扶助金之和占到近一半(499%);而大学资金占218%,主要指除去个人研究资金后来自学校的公开招标研究费用;特定项目扶助金和研究事业扶助金之和占62%;还有220%为委托研究,即来自社会和企业的研究资金。可见,该机构主要科研经费来源为政府或具有政府性质的部门和机构(如图3所示)。
(四)多层次的影响渠道:确保劳动社会保障智库发挥积极作用
劳动社会保障政策研究与情报信息具有比较显著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民生也息息相关,进而表现出上到政策制定、下至政策受益者的多层次需求,并在长期磨合中催生出与之配套的、多层次的社会影响渠道,进而积极发挥日本劳动社会保障智库的作用。
第一层影响渠道是与政策制定者的合作。与一般研究领域相比,劳动社会保障政策咨询产品的性质区别于一般产品。正如以上对于资金来源渠道的分析所显示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即使是日本民间劳动社会保障智库,其劳动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研究将接受来自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并通过专业素养影响和推动政策过程。这一点似乎与欧美既有研究中,强调智库非政府性质有所不同[11]。具体而言,日本福祉大学的“护理保险给付分析软件”以保险者及月份为单位,分析护理保险制度的绩效,经厚生劳动省采纳后,面向全国的保险者。该分析软件以促进保险者工作绩效为目的,在2001年第一次保险人时达到100%的送达率[12]。相比之下,官方智库特别是隶属于厚生劳动省的若干劳动社会保障智库,有着高度法制化的调查研究职能,其服务于政策制定与修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基础性情报服务与分析报告方面,基本不具备独立性。官方智库与民间智库影响政策的差别,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间的区别:对于最基础性的人口动态、老龄化推算等情报,由国立社保人口所进行调查测算(如社会保障费用调查、社会保障实态调查等),主要服务于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而类似护理保险绩效分析这类准公共产品,不仅政策制定者依据情报产品的质量决定是否采纳,保险公司等其他主体也可从中获益。凭借着专业性和独立性,非官方智库得以参与劳动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推广和社会治理过程。
第二层影响渠道是培养劳动社会保障专业从业人员及研究队伍。在这一维度上,高校劳动社会保障智库有着天然的优势,特别是在培养专业从业人员方面,尽管其他类型的智库也非常重视对于年轻研究人员的培养。“理念优于制度,制度优于技术”[13],在劳动社会保障政策推广与研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通过对专业人员的理念培养以及相关人员的资格与技术认证,使得劳动社会保障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得以从基层从业人员中牢固确立;对于已经有一定从业经验者,通过技术认定、资格认证等方式,也扩大了劳动社会保障专业人员的向心力与集体意识,有利于政策推广与政策调研等工作。另一方面,专业的劳动社会保障智库还通过包括育儿支持、青年研究助成等社会支持制度,帮助和培养劳动社会保障青年研究人员,保持学术领域的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从各类劳动社会保障智库的评价报告书中也可以看出,人才教育培养都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鼓励人才流动,例如各智库在培养硕士生、博士生成为其他研究机构成员的同时,吸收其参加智库的项目研究,从而强化与其他研究机构的合作[14]。
最后一层影响渠道是通过研究成果、调研报告或召开报告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和宣传劳动社会保障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各智库的年度评价报告书发现,除特定机密情报外,评价委员鼓励将有关基础情报产品、研究报告等在官方网页上公布,部分智库的评价委员会甚至要求公布有关统计数据的加工过程等,并结合访问量、下载量等作为重要的智库胜任力评价指标。除官方网站外,定期的机构简报电子邮箱订阅系统、学术期刊、成果会与咨询报告等,能够为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提供学术界最前沿的研究成果;与此同时,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机制也与此联系,如部分高等院校要求博士毕业生不仅需要在全国性期刊上,还需要在有关学会、协会上发表成果,才有资格参加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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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8
【摘要】目的:探讨动物白内障手术模型体系在眼科研究生带教中应用。方法:眼科研究生临床实习带教中采用动物白内障手术模型体系分级讲解、示范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手术步骤和手术技巧,并分步训练、矫正至完全掌握。结果:经过动物白内障手术模型体系培养的研究生均能完全掌握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术的手术技巧。结论:在眼科研究生带教中应用动物白内障手术模型体系能有效提高学生的有效地解决了临床资源不足的问题。即保证了学习质量、减少了在人眼上操作的机会,最终保障了患者利益。
【关键词】动物眼球眼科教学临床实践
21世纪,眼科医师肩负起防盲治盲,保护广大人们视功能重任。白内障是世界排名首位的致盲原因(1)。白内障也是我国眼科主要的致盲疾病。我国白内障患者的手术率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目前仍有300万左右白内障盲人急需手术治疗。(2)而今后一段时期内,高水平眼科医师的主要来源是眼科研究生。国家也在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研究生规模的扩大无疑对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学生求学深造机会,培养高层次人才等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随之也带来了生源质量下降、教学资源不足、教育质量不良、研究生就业压力骤增等负面问题[3]。给眼科研究生培养带来新课题,
怎样利用有限医疗资源,培养出高质量的可以投入我国白内障防盲事业的研究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1动物白内障手术模型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随着医疗市场的逐渐规范和医疗相关法规的出台,在医疗诊治中我们决不允许以病人作实验,练手术,要提高眼科手术技能则必须进行动物实验。动物实验对于眼科研究生手术技能的提高是有很大帮助的。它能够提供眼球解剖结构的感性认识,对于显微手术操作的训练也大有帮助(4)。
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手术(MSICS)治疗白内障经印度等许多发展中国家证实,存在经济、高效、高质量不依赖昂贵的仪器等特点,是实施白内障防盲提高白内障患者的手术率的有效、安全手术方法。如何在研究生阶段培训出能基本熟悉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手术的眼科医生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所以我们建立了以临床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手术(MSICS)手术观摩为核心,以动物手术技术模拟培训体系为基础,给研究生提供了大量的针对白内障的动物实验操作平台、演练机会,大大提高了学生对白内障手术的感性认识,为临床实践打下扎实的基础,即保证了学习质量、缩短了学习曲线、减轻了人眼学习过程中的心理压力从而有效避免了因动作不熟练所致的并发症,最终保障了患者利益。
2实施方案:由四方面组成包括
2.1理论培训,由一系列的讲座,配备自编教材和手术录像光盘。要求学生反复观看手术录像,记住手术步骤。讲座1周1-2次。讲座内容包括:1)晶状体病学;2)白内障手术概述;3)MSICS概述;4)MSICS和超乳的比较;5)MSICS基础技术I;6)MSICS基础技术II;7)撕囊技术;8)娩核技术;9)皮质注吸;10)IOL植入人工晶体度数选择;11)复杂MSICS术;12)MSICS和散光;13)MSICS并发症及处理;14)MSICS向超乳的过渡;15)个性化的MSICS术。讲座结束后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帮助同学强化记忆手术步骤,为下一步理论操作大小坚实基础,避免盲目操作,影响学习效果。
2.2动物眼培训,
2.2.1动物眼练习所需的仪器及材料:新鲜猪眼(角膜透明、良好的眼底红光)、可固定猪眼球的泡沫板块、显微镜、白内障手术器械、过期人工晶体,术中用剩的粘弹剂和10-0缝针,500ml输液瓶。
2.2.2动物实验课内容:27次包括:1)显微基础知识2次;2)MSICS隧道3次;3)撕囊技术3次;4)水分离及水分层3次;5)核娩出及劈核技术2次;6)皮质注吸术2次;7)人工晶状体植入2次;8)临床问题解决10次。
2.2.3学生操作练习:2名学生为一小组,可用学生桌作手术台,将猪眼球用大头针固定在泡沫板块上。学生按照教师先前示范操作过程进行操作,2人分工合作,轮流练习,带教教师及实验人员在旁进行指导,同时纠正不规范动作和操作失误,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问。最后进行课堂总结,对失误和不规范动作进行剖析。动物眼上每天每人练习3眼,连续练习30天,总共90眼。动物实验结束后进行考核,要求完整地在猪眼上完成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手术。
3手术实际操作培训,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分解步骤手术,在人眼上操作有关简单的步骤,如发现手法问题,立即停止,手术结束后由带教老师在猪眼上反复矫正该同学的错误之处,直至掌握。
3结果
经过动物白内障手术模型体系培养的眼科研究生均能完全掌握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术的手术技巧。可以在猪眼上顺利完成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术。并能逐步在人眼上完成部分步骤。
4讨论
将猪眼球用于临床教学与实践,并在治疗和手术操作上示范,已成为临床带教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传统的动物实验不同,我们建立的动物白内障手术模型体系是专门模拟白内障手术的动物模型,这套体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紧密结合临床白内障手术的临床带教模式,将白内障手术过程的每一步都还原到动物眼上,在此过程中,学生一看一做,从陌生到熟悉,从失败到成功。大量反复练习,讲解,矫正错误动作,,直至完全掌握正确的动作。
这套体系使眼科研究生能完全掌握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术的手术技巧。可以在猪眼上顺利完成手法小切口白内障摘除术。并能逐步在人眼上完成部分步骤。为毕业以后从事白内障防盲工作打下了扎实可靠的基础。有效地解决了临床资源不足而影响了临床教学质量的问题。即保证了学习质量、缩短了学习曲线、减轻了人眼学习过程中的的心理压力从而有效避免了因动作不熟练所致的并发症,最终保障了患者利益,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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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范文
关键词:胆道术后;功能性胃排空障碍;治疗
功能性胃排空障碍(FDGE)主要是对患者进行肠胃、胆道手术之后而造成的排空障碍,尤其是在对患者的肠胃性梗阻进行手术之后会出现胃无力和胃瘫症状,其属于一种腹部手术并发症,发病率不高但是发病的机制尚不明确[1]。因此在对患者功能性胃排空障碍进行治疗的时候不能够进行盲目的手术,而且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的判断再选取方法[2]。本院选取自2012年2月~2013年11月收治的胆道术后功能性胃排空障碍患者53例进行临床研究,主要对其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研究,为患者提供准确而有效的诊疗依据,下面就主要的研究进行报道。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本院自2012年2月~2013年11月收治的胆道术后功能性胃排空障碍患者53例进行临床的治疗研究,其中男性占32例,年龄在42~68岁,平均年龄为(52.1±12.8)岁,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患者11例,原发性阻塞性黄疸7例,慢性胆囊炎3例,十二指肠平滑肌瘤5例,胆管结石患者6例;女性患者21例,年龄在41~65岁,平均年龄为(49.2±11.7)岁,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患者8例,原发性阻塞性黄疸5例,慢性胆囊炎4例,十二指肠平滑肌瘤2例,胆管结石患者2例。
1.2方法
1.2.1诊断方法患者在进行胆道术后检查,均出现上腹胀痛、灼烧、呕吐、恶心等症状,患者的呕吐物主要是胃内容物,并且伴有少量的胆汁。患者24h内的肠胃减压量超过1000mL,术后进行体检患者腹部出现轻度压痛、腹部饱满、超声检测有振水音且肠鸣音减弱。X射线下患者胃欠蠕动或者没有蠕动现象,碘油造影剂则潴留于胃内,30min之后方见极少量的造影剂呈线状形式通过十二指肠。
1.2.2治疗方法本院选取的53例患者进行保守治疗,首先对患者进行禁食,减小患者胃肠压,然后对患者使用3%的氯化钠进行洗胃,维持患者的电解质酸碱平衡,纠正患者其平衡失调现象。饮食主要确保患者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的摄入,供给其全面的营养支持,然后服用胃动力药物增强患者的胃动力,治疗中可以服用西沙必利片、红霉素、地塞米松以及吗丁啉,增强患者的胃平滑肌动力。西沙必利片可以有效的促进患者的受体激动剂,对患者的肠胃平滑肌具有促动作用;而红霉素则可以有效的与患者的胃动素进行结合,加强患者的胃收缩动力,促进排空,口服的吗丁啉和莫沙必利片多有不便但是可以促进患者的胃蠕动,治疗过程中视患者的情况决定均可以形成保守治疗的药物方法。
1.3功能性胃排空障碍诊断标准经多项胃镜和碘油造影检测无胃流出道机械性梗阻;患者连续7d的胃引流量超过800mL/d,进食半流质或者流质食物形成胃潴留;未使用抑制平滑肌收缩药物;无明显的胃电解质失衡。
2结果
本院所选取的2012年2月~2013年11月收治的胆道术后功能性胃排空障碍患者53例患者在经过本院的治疗之后有2例在1d之后恢复,其余患者在进行本院的保守治疗之后也随即得到恢复,有32例在14~28d之内恢复,另外19例则是在29~49d恢复,所有患者均痊愈出院。
3讨论
由于胆道术后功能性胃排空障碍目前基本采用的是保守方法进行治疗,而且在国内外的发病率均不高,但是在胆道术后却少见[3]。但是当胃排空障碍一旦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患者的不理解,形成医患矛盾。因此在对患者进行胃排空障碍治疗时,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因为功能性胃排空障碍的发病机制尚不明确,有的可能是由于自身的糖尿病引起,还有的可能是在进行胆道手术时激活了抑制性的交感神经反射系统,使得患者的反射系统活动性增强,释放出抑制胃动力的儿茶酚胺,则与胃肠平滑肌膜上的α和β受体结合,从而对患者的胃平滑肌形成抑制收缩,形成功能性胃排空障碍[4]。经过本院的治疗研究之后,有2例在1d之后恢复,其余患者在进行本院的保守治疗之后也随即得到恢复,有32例在14~28d恢复,另外19例则是在29~49d恢复,所有患者均痊愈出院。因此对于功能性胃排空障碍患者进行治疗时,要严格按照诊断的标准判断患者的病情,寻求最佳的治疗方案,安抚好患者和家属。采用保守方法治疗,通常情况下不采取二次手术治疗,因此采用手术治疗会不断的延长患者的胃动力的恢复时间,目前的手术治疗方法多用于胃张力迟缓症状,而是在经过1年的保守治疗之后未能改善患者的胃排空障碍者,因此采用保守治疗方法治疗患者的胃排空障碍值得临床的应用,而手术方法则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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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范文1篇10
1992-2002年中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变化研究顾大男曾毅(9)
中国未来老年贫困的风险研究王琳(14)
关于村民自治下村计划生育问题的几点思考苏荣挂(20)
人本主义城乡一体化及其路径选择——以成都为例刘家强蒋华唐代盛(50)
人口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评价方法研究——以新疆阿克苏地区为例张雪花张宏伟张宝安(56)
中国非法移民问题研究综述孙琼如侯志阳(61)
欢迎订阅2007年《人口与经济》(F0004)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浙江实际的理论分析周丽苹(24)
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之浅见李权林(29)
整顿治理流动人口超生现象的思考马海根(33)
区域人才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杨河清吴江(37)
我国城镇青年职业流动和继承效应的度量王红兵甘露(41)
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深层思考孙本良(45)
未来北京市社会保障基金问题研究黄燕芬顾严杨宜勇(66)
江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测定与分析王兰芳陈万明崔晓宁(73)
第四届全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理论与学科建设研讨会综述徐建玲刘传江(78)
现代化的引擎和加速器——读王桂新教授新著《迁移与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证》原新(80)
论消费—环境研究与人口—环境研究的融合周纪昌(1)
江苏城市人口增长方式的实证研究白先春凌亢郭存芝(7)
中国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研究综述谢勇(54)
西汉时期匈奴人口数量变化蠡测尚新丽(60)
企业文化——理论与务实(F0004)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人口(F0004)
徐州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现状、难点及对策朱晓明(12)
德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调查报告高建中陆永先(17)
关于婚检制度变革的思考孙晋富(23)
我国公共投资对就业影响的实证分析徐旭川(28)
女性MBA毕业生职业生涯障碍因素的调查分析何建华周海鸿谢晋宇(33)
一定范围内奥肯定律失效原因的初探庄腾飞(40)
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因素的实证分析——以江苏为例赵成柏(45)
首都地区人才流动问题研究(51)
完善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思考许应春李妹妹(66)
“第三条道路”——城市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公维才(70)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责任问题研究刘燕(75)
最有效的终极关怀措施——评姜向群著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王树新(80)
人口要素对我国食物安全的影响现状与趋势分析陆杰华王烨(1)
老年人对社会照顾方式偏好的影响因素分析——以浙江省为例蒋岳祥斯雯(8)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探究封润华(13)
科技人力资本与高技术产业发展关系的实证研究周勇王国顺周湘(50)
中国长三角地区人口迁移空间模式研究王桂新董春(55)
信息化人力资源管理(F0004)
现代社会保障概论(F0004)
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的问题和扶助对策研究——以扬州市为例黄晨熹冯桥仙(18)
以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深入发展吕江洪黄宝凤(22)
积极探索建立优质服务新机制的思考与实践易凌炜(27)
七星情思(30)
规范化建设是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阎煜东(31)
新余“六在农家”对接新农村建设廖巍(34)
台湾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作用的实证研究王鹏(36)
效率条件决定的自然失业率:一个模型刘文军(40)
我国农村人力资本投资现状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分析——来自于2004~2005年我国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调研程伟(44)
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制度安排与利益冲突姚从容(61)
对我国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短期精算分析王晓军(67)
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探讨——以江苏省溧阳市为例张国平蒋海清宋君(72)
论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责任陈姣娥(77)
中国的男孩偏好和婚姻挤压——初婚与再婚市场的综合分析李树茁姜全保伊莎贝尔·阿塔尼费尔德曼(1)
1992-2002年中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变化研究顾大男曾毅(9)
中国未来老年贫困的风险研究王琳(14)
关于村民自治下村计划生育问题的几点思考苏荣挂(20)
人本主义城乡一体化及其路径选择——以成都为例刘家强蒋华唐代盛(50)
人口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评价方法研究——以新疆阿克苏地区为例张雪花张宏伟张宝安(56)
中国非法移民问题研究综述孙琼如侯志阳(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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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浙江实际的理论分析周丽苹(24)
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之浅见李权林(29)
整顿治理流动人口超生现象的思考马海根(33)
区域人才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几点思考杨河清吴江(37)
我国城镇青年职业流动和继承效应的度量王红兵甘露(41)
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深层思考孙本良(45)
未来北京市社会保障基金问题研究黄燕芬顾严杨宜勇(66)
江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测定与分析王兰芳陈万明崔晓宁(73)
第四届全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理论与学科建设研讨会综述徐建玲刘传江(78)
现代化的引擎和加速器——读王桂新教授新著《迁移与发展——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证》原新(80)
艾滋病的人口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莫国芳包广静吴瑛(1)
出生缺陷疾病经济负担的评价纪颖郑晓瑛(8)
当代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散、杂居现状与发展态势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证分析为例王锋(12)
中国工程外迁移民社区安置中的资源挖掘问题——以江苏省大丰市为例马德峰(57)
拉萨育龄妇女的婚育对其经济收入、家庭生活质量的影响王树新周俊山琼达(61)
80年代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出生人口性别比与生育水平变化的历史回顾张丽萍(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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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文明”的制度创新——浙江省绍兴市人口计生综合改革调研穆光宗余利明魏鹏程杨越忠姚达(17)
奖励扶助与社会和谐(22)
新余市专项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实践与思考易凌炜(25)
亦喜亦忧话婚检邹德萍(29)
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队伍的信息素质与创新人才董琳(32)
社会转型与辽宁人口职业结构的变迁王立波(36)
我国知识失业的成因与对策分析靳娟(42)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探讨——以青海海东地区穆斯林群众拉面经济为例鲁临琴(48)
对新农村建设中人力资源开发问题的探讨王静(52)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11
一、加强中国智库建设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华大地上涌现的各类智库共同构成了一个数量众多、组成复杂的系统。不同类型的智库在影响和辅助决策、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对外交流、引导和反映舆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智库生存与发展的动力在于经济社会发展复杂性问题对科学化决策建言的持续性需求,发挥好智库的决策咨询服务功能,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综合系统工程,需要智库本身拥有强大的学术影响力、社会现实问题的判断力和决策建言的操作执行力。中国智库要想在当前既充满机遇,又面临危机的全球化时代获得长足的发展空间,离不开合理的制度建设,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由此,法律保障对于智库功能的发挥、性质的定位及中国公共决策咨询系统的完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难觅关于智库建设的法律规定,大多还是停留在政策层面的号召。这些政策虽然为智库的活跃与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政策无论是在法律效力上还是在规范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上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与政策相比,法律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可以为政策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提高政策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有将智库建设纳入法律保障框架之中,使之成为系统的、可持续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的组成部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推动智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智库已成为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成为公民参与决策,影响公共政治的重要途径,智库对于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效率、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和国际竞争的日趋剧烈,政策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决策难度亦越来越大,决策失误代价也越来越沉重,从而对政府决策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智库参与科学决策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因此,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已然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重要内容的时代背景下,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剖析中国智库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公共决策咨询机制改革的对策,无疑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智库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构建
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中国智库发展面对的最大最直接的现实就是中国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中国智库的法律制度构建必须立足于这一社会现实,服务于这一社会现实,既需要为智库的良好运转提供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又需要智库完善本身的内部自律机制,两者互相配合,相得益彰才能保证智库在未来的发展中有所作为,而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中国智库实现影响力并保持独立性的关键,中国智库法律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加强有关智库的法学研究。法学领域对智库研究的欠缺,呼唤着法学学者投入热情来给予智库学术关怀,法学学者们不仅应该推动智库的法理研究向纵深化展开,更应注重展开对智库的实证研究,当下各类智库的实际运作,特别是民间智库领域,如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中国与全球化研究智库等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个鲜活的个案与实证研究的素材,将这些实际案例纳入到学理研究中定能为日后智库的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指导。
实现法治治理理念的转变。新时期中国智库的建设应当在法治理念之下,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手段来实现智库治理的现代化。在理念上应实现由“政策治理”向“法律治理”的转变,从偏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视服务、重视协商协调转变;在管理手段上,从偏重行政于段向多种手段综合运用转变,更多地运用法制手段,突破传统的单一化管控倾向。
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与法治手段的运用应集中体现在完善智库管理体制方面。智库的专业性建设与独立性建没和智库管理体制的完善是分不开的。囿于前文述及的管理体制对智库发展形成的阻碍,未来的制度设计中应革新智库的管理体制,首先立法应当为不同类型的智库,包括半官方智库与民间智库,营造平等的共存环境,让具有不同背景的各种智库在平等的环境中共存,才能提供多元的政策思想,才能为决策者提供理性政策的备选方案;其次,应当把官方智库从行政机构国剥离出来,赋予其一定自,政府作为出资方可设立监督委员会,而智库本身不再受行政机关的直接日常管理,保障此类智库的独立性;再次,政府要鼓励形成公平竞争的氛围与建立智库研究成果采纳机制,鼓励民间智库发展,允许民间与官办智库形成竞争,进而在竞争中提高中国智库的整体水平,而且应将智库咨询意见得以采纳的标准确立为是否能够提供更有效、更可行的方案,是否能对政府和社会带来更大的帮助。
明确智库的法律定位。智库一般不以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为己任,而是以影响公共政策选择为研究目标。因而智库所从事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以影响政府决策为其最大目标。决策者是否考虑或者采纳智库的政策建议,是判断智库影响力大小的主要标准。因此,维护公共利益与影响公共决策是智库发展定位的重要考量。而唯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智库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职能、地位权利、义务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清晰的厘定智库的发展定位,才能保障其对公益性的坚守。
此外,高水平的智库建设已成为一个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要进一步采用法律的手段完善创造适宜智库发展的外部环境,如健全的法律体系、公共精神和法律意识才能克服目前智库生存遇到的障碍,才能提升中国智库在国内外的影响力,才能促进中国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进程。
推进决策咨询制度的法治化。中国智库的生存及发展前景,必须要有立法上的保障,立法问题不解决,就很难保证智库不陷入尴尬的境地而真正实现建立智库的意义。目前对于智库运作进行统一立法尚不现实,可以先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的决策咨询制度加以规范,对决策咨询的范围、程序、途径、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决策咨询机构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运作等作出明确的规范,使决策咨询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具体操作可借鉴欧美等国的做法,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公共决策智库咨询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把决策咨询纳入我国决策机制,使之制度化、法治化。第一,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款重新对政府公共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过程进行严密的、科学的规范化设计,构建智库“谋”、政府“断”的合理分工决策平台,使智库咨询成为重大决策程序的必要环节;第二,建立公共决策咨询招标和采纳制度。规范政府公共决策智库咨询招标的流程和采纳标准,建立决策机构对智库咨询意见的信息公开及回应、反馈机制,形成智库参与权与政府决策权之间的互动。第三,建立决策后政策实施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在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公共决策和政策执行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给最高决策者,并将评估报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公布。规范的、法治化的决策程序是智库参与公共政策研订的重要法律保障,构建通畅、完善的决策咨询程序是智库发挥作用、增强影响力的重要渠道,是智库法律制度设计的必然要求。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篇12
焦虑障碍和抑郁障碍共病(简称焦虑、抑郁共病),据WHO和美国Michingan大学流行病学调查,共病率达50%[1],C.LindsayDevane报道85%的抑郁患者伴有焦虑症状,58%的患者一生有焦虑症的诊断。广泛性焦虑(GAD)在社区的患病率可高达60%~90%[2]。国内报道抑郁症出现焦虑症状67.5%,符合焦虑障碍诊断标准的患者50%[3]。由于焦虑、抑郁共病的临床表现常不典型,症状易反复、多变,医师之间诊断一致性低,诊断和医疗处理的难度增加。因此,焦虑抑郁共病已成为当前全球精神病学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也引起了国内许多同道的重视[4、5],现将进展情况作一介绍。
1概述
共病(comorbidity)是指一个患者符合>1种综合征的诊断标准,有多个诊断。并涉及到患者的全部症状、体征和病程。焦虑和抑郁障碍共病(comorbidanxietyanddepression,CAD)是指患者同时存在焦虑和抑郁障碍,且两组症状分别考虑时均符合相应的诊断标准。
当焦虑障碍和抑郁障碍(下文均简称:焦虑抑郁障碍)同时发生,他们分别能否当作原发性诊断,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关于焦虑和抑郁障碍的关系有3种观点:(1)一元论:即连续谱论,认为焦虑和抑郁是同一疾病的不同表现形式;(2)二分论:认为焦虑障碍和抑郁障碍是二种不同性质的疾病;(3)共病论:认为焦虑和抑郁共存时,是一种不同于焦虑障碍或抑郁障碍的独特的疾病实体。
2焦虑和抑郁障碍共病的流行病学研究[6~7]
1998年美国的全国共病调查(NCS)抑郁障碍(相当CCMD-3中的抑郁症)与其他精神障碍的共病率为76.7%,64.1%的抑郁患者至少满足一种轴I障碍。2002年芬兰Melartin等用DSM-Ⅳ对269例抑郁障碍患者评定,结果有57%的患者与焦虑障碍共病。2001年Keufman等综述了焦虑抑郁共病的文献,显示50%~60%的抑郁障碍患者一生中有一种或多种焦虑障碍。2001年德国的全民普查中发现59.1%GAD患者满足抑郁障碍的诊断。国内屠鉴源报道焦虑症伴抑郁症状与抑郁症伴发焦虑症状的比较均为50%,抑郁症伴发焦虑症状常在疾病开始即并存。王骞150例中共病组68例,45.3%抑郁障碍与焦虑障碍共病。
2.1GAD患者共患抑郁症
发生率为39%,共患心境恶劣为22%;同样,具有终生GAD诊断的患者中,共患抑郁症占62%,共患心境恶劣占39%。
2.2惊恐障碍和抑郁障碍
经常共存,高达60%的抑郁症患者存在焦虑症状,其中20%~30%符合惊恐障碍;30%的惊恐障碍患者在一生中的某段时间有过重度抑郁症发作。
2.3强迫症(OCD)和抑郁障碍共病
Karno等研究发现,近33%的OCD患者也患有抑郁症,Rasmussen等观察了44名OCD患者,其中30%符合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
2.4社交焦虑障碍(SAD)和抑郁障碍共病
Schneier等研究发现其大多数伴有其它焦虑障碍和抑郁障碍,其中71%的SAD和抑郁障碍共病患者的抑郁症状是在SAD首次发生后出现的。
2.5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和抑郁障碍共病Kessler等研究发现,88%的男性和79%的女性PTSD患者在一生中至少共患一种情感障碍。
2.6共病率
共病率的研究中,目前抑郁障碍与焦虑障碍的共病率达19.2%~80%,其中前者60%~90%伴焦虑,后者50%伴有抑郁。两者共病在不同人群略有差别。儿童:10%~15%的焦虑障碍患儿共病抑郁。大约25%~50%的抑郁障碍青少年共病焦虑;成人有50%~60%的抑郁症患者一生中存在一种或多种焦虑,其中有47.2%的抑郁症患者终生满足焦虑障碍的诊断。老年抑郁患者共病焦虑障碍有很高的终生患病
率(35%)及时点患病率(23%)。
3焦虑和抑郁障碍共病的病因学研究
3.1遗传学[8]
目前发现焦虑抑郁障碍共病与多巴胺D2受体等位基因变异有关,其中多巴胺D2受体多态性中NcoIC/C等位基因在抑郁和/或焦虑患者中明显增高。双生子的研究中发现GAD和具有情感家族史的先证者的同胞有着相同的遗传特性,GAD和重性抑郁障碍(MDD)具有家族聚集性。Roy研究显示,GAD和抑郁症具有共同的遗传易感性,而且环境的决定作用相对明显。Parker(1999)等发现,早发性抑郁与焦虑家族史、儿童早期的焦虑表达和2种焦虑障碍(SAD和OCD)有关。
3.2生化因素[9~10]
目前研究发现焦虑和抑郁在遗传、生化、免疫、内分泌、电生理和影像学等方面既存在着联系又有不同。近年来研究发现5-HT功能在人和动物的焦虑反应中起着重要作用。有证据表明,5-HT系统损害或5-HT合成受阻在动物模型上起到抗焦虑的作用。喻东山认为,两者在5-HT存在部分重叠,均有5-HT2受体功能亢进。袁勇贵等研究发现,焦虑和抑郁障碍共病患者的血浆NE浓度显著高于正常对照组,因此,有人认为焦虑和抑郁共病现象可能是5-HT能神经元在不同的功能区、不同的功能状态失衡的结果。
3.3心理防御机制[11,12]国外有的学者认为:抑郁与焦虑两者具有共同的发病基础,是对致病因素的同一反应,而特征性的病状是人格的病理塑型作用的结果。袁勇贵研究发现共病组较少使用被动攻击、抱怨、期望,较多使用退缩、躯体化、解除、否认;抑郁组较少使用幽默、期望,较多使用解除、假性利他、隔离;焦虑组较少使用抱怨、幽默,较多使用解除、同一化。焦虑和抑郁障碍共病具有与单纯焦虑障碍和单纯抑郁障碍不同的防御方式。国内外很多研究结果均认为功能失调性认知是抑郁症的一个特征性心理状态,构成了抑郁的易患性。卞清涛等研究发现焦虑症、抑郁症与焦虑抑郁共病有着相似的认知心理特征,三者有着相似的易患性,但在程度上共病患者的功能失调性认知更加严重,与很多学者的观点相一致。国效峰等研究发现:共病组的社会支持总分、主观支持分、客观支持分显著高于抑郁组,消极应对方式分显著高于抑郁组,提示人格因素可能与重性抑郁症是否共病焦虑障碍无关。
4焦虑抑郁共病的临床特征[13-14]
焦虑抑郁共病与单纯焦虑或抑郁障碍相比具有症状重、病程慢性化、社会功能损害重、自杀率高和预后差等特征。具体表现为:(1)共病组较单纯患病组年龄大、起病晚,以急性起病为主;(2)共病患者主诉较多,各种躯体症状尤为突出;临床表现复杂,不典型,症状易反复、多变;(3)共病组的主要症状群与抑郁组相似,但各种躯体化症状尤为突出,多数患者表现悲观、消沉、疲乏,无能,及忧虑、不安,恐惧,疑惑,自杀的危险性增加;(4)共病患者就诊的临床科室多,医学检查项目过多,常存在对抗焦虑药物的耐受和依赖性;(5)病程多数慢性迁延,容易反复发作或加剧,疗效不稳定,不经治疗难以自愈;(6)对医生的处方不够信任,治疗依从性差,容易产生医源性精神负担。
5焦虑抑郁共病的治疗[15,16]
5.1药物治疗
传统上治疗焦虑的苯二氮卓类,对躯体症状的缓解是有效的,对伴有抑郁的疗效差;长期治疗容易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副反应,比如认知缺损、精神性运动减低、日间镇静作用,并容易形成依赖的风险与停药综合征;特别是对老年患者认知缺损和髋骨骨折的风险加大,已不再被作为主要治疗选择。目前研究显示抗抑郁药,包括选择性五羟色胺受体阻滞剂,三环类抗抑郁药,及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均对共病治疗有明显疗效。一般认为:SSRIs类和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药(SNRIs)类,由于它们作用谱较广,对焦虑和抑郁症状均有效且安全性好,已被用作共病患者的一线用药,均具有疗效确定、耐受性良好、超剂量服用相对安全等特点,成为抗焦虑治疗的理想选择,尤其是对于老年患者。前期研究表明,赛乐特具有抗抑郁与抗焦虑的两种作用,是抑郁、焦虑共病的一线药物中最多选择使用的药物,表现出良好的疗效、安全性和耐受性。5-羟色胺-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文拉法辛,耐受性好,治疗GAD、惊恐障碍和SAD疗效稳定,治疗抑郁和焦虑疗效比帕罗西汀更快,不良反应少,依从性好。药动学受年龄的影响较小,镇静或认知减退的危险性较少等特点,已被推荐用于老年患者。
5.2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从简单的支持性、解释性心理治疗、松弛训练、生物反馈治疗到暴露治疗等行为治疗、催眠治疗和精神动力学治疗等方法。大量研究证实,单独心理治疗或单独药物治疗,均不如同时使用两者的治疗效果好。陆峥认为临床上对药物耐受不良者、常规药物疗效不佳者、治疗依从性不佳者、原有明显个性缺陷者、新近有负性生活事件者以及家庭问题突出者均是心理治疗的适应者。
行为治疗(暴露加反应防止法)和认知行为治疗是治疗焦虑障碍的经典心理疗法。两者可单独应用也可同药物治疗联合使用,对于成年人焦虑障碍共病抑郁时,认知行为治疗仍相对有效。经典的认知行为治疗可帮助患者识别其自动式思维和歪曲的认知结构,重新建立正确的认知,对于轻、中度抑郁甚至可与三环类抗抑郁药的疗效相比。有研究认为,认知行为疗法治疗强迫症和惊恐障碍如同药物治疗一样有效,对共病患者的回避行为,认知行为治疗比药物治疗效果更好。对于共病症状严重或对认知行为治疗无效的患者,合并使用SSRI类和其他抗焦虑药效果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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