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措施范例(12篇)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1
关键词:隐含碳;气候贸易措施;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未来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26―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国际气候制度是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气候制度为一些发达国家制订了强制减排义务。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除了技术减排以外,具有强制减排义务国家同时在国内纷纷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已达减排之效,而主要的经济手段就是国际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以致受限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国际贸易的深入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其实充当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剂”的角色。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当然主要是二氧化碳,也即国际贸易隐含碳(EmbodiedCarbon)。
问题在于:第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与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有何关系;第二,存在哪些气候贸易措施;第三,气候贸易措施对现有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挑战及其未来的应对策略。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一一得到解答。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所以问题的厘清将对中国未来应对起到启示作用。
一、隐含碳问题到气候贸易措施
“隐含碳”,是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隐含碳概念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程控制思想――“从摇篮到坟墓”。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都隐形地藏匿于国际贸易之中。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国际贸易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从16%上涨至20%。在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产品的隐含碳随着产品国际贸易而出现了跨国移动①。正是这种跨国移动使得隐含碳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关注焦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
1.国际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上,已经把“碳”作为继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碳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本。对于碳成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本文认为碳成本就是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或牺牲。因为碳成本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碳排放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碳成本问题实质就是国际碳排放责任问题。当前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国际碳排放责任体制直接映射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分担模式。在国际气候制度下,碳排放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的范式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高碳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消费为目的。所以,一种没有消费即没有碳排放的假设显得具有合理性。其实,事实也是如此。中国等国家生产的高碳产品大都出口至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碳的弥散性特征,碳排放责任是否随着国际贸易转移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进行思考的重大问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但会对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到每个国家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上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贸易中碳结构构成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分工,国际贸易中的碳结构也存有差异。各国或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角色对隐含碳的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隐含碳问题具有典型的地缘政治经济结构。发达国家通常进口高耗能工业品,出口低碳高技术产品,从而贸易隐含碳大量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高耗能工业品在其国内有着较长的生产链,导致其大量出口该类工业品,从而造成该集团隐含碳净流出现象明显,成为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划分减排责任后受损伤最严重的国家或区域集团。国际贸易中,碳结构的差异会导致碳泄漏问题。所谓碳泄漏(CarbonLeakage),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一方面,发生又会增速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导致贸易竞争力发生改变,破坏国家贸易格局。另一方面,碳泄漏会使没有实施强制减排措施或环保规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成为“污染者天堂”(指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倾向于建立在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损失问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碳结构的低下和优化。而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如上文所述,影响了国际贸易参与主体碳结构的构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与国际贸易竞争力两者有稳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高,将以环境为牺牲代价,即碳排放量就会增加。与之相关的,在对环境控制与管理放松之后碳排放量增加的基础上,国际贸易竞争力也得到提升。基于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也会涉及竞争力损失问题,从而可以能使“产业重置”现象发生。
(二)隐含碳问题引发的气候贸易措施
1.隐含碳问题引发气候贸易措施的机理。
隐含碳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仅仅指代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于碳的中立性特征,隐含碳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立场,也就无所谓问题。前文论及的隐含碳问题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实就是隐含碳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既然,隐含碳与国际贸易有了牵连,那么就必定与规制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了联系。而隐含碳作为一种碳排放的专有名称,当然受到国际气候制度的统辖。在两个体制下,隐含碳如何从隐含碳问题引申到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上,其实是有其机理的。
首先,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对于贸易措施的概念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解释。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贸易措施是一种履约保障手段,以确保国际气候体系下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简而言之,气候贸易措施的目的是减排。谈到减排,减少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又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即碳排放。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就是气候贸易措施的直接对象。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讨论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就是隐含碳排放。
其次,隐含碳创造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支点。隐含碳排放是气候变化使气候贸易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隐含碳为气候贸易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源。要探究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是需要追溯至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了解决贸易过程中环境成本负外部性的问题而产生一种经济手段。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不包括自然资源,所以忽视了贸易中的环境成本”。但随着贸易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发明显。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是希望通过经济的手段使作为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成本在价格中显现出来,最终目的是要避免“公地悲剧”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全球变暖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贸易措施也就是环境贸易措施的一种。而全球变暖的主要“贡献者”就是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所以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所产生的碳成本负外部性问题。
再次,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引发点。上文的探讨得出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表现为碳成本分担、碳结构构成和竞争力三个方面。正因为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显得如此的紧迫。也正因为各国碳结构构成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发生了变化,基于分工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最终反应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之中。所以,隐含碳是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体系的联结点,不管是多边贸易规则,还是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或者是内国法,都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隐含碳促进了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产生和应用。
2.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
隐含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能会引起或涉及的问题是关税(边境调节措施)、配额、非歧视原则、补贴、技术性规则与标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这些也是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气候贸易措施而言,其数量庞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措施分类。下文只讨论三种主要的贸易措施,并将之与隐含碳结合说明。
(1)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实际上,当有的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时,从征税对象来看,碳税主要可分为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税以及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税这两种类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其理论上的计税依据。对于此种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产品,人们称之为隐含碳产品。所以,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是征收碳关税的基础。更具体而言,若没有隐含碳这个概念的存在,那么碳关税也无从谈起。在不同国家的气候贸易措施中,最具有争议并且最有可能实施的也是碳关税。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WTO成员正式实施碳关税,但是在WTO体制中碳关税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
(2)碳标识。为了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已达保护环境的最终日的,环境标识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第三代环境标识的碳标识是在产品上为消费者显示产品的“碳足迹”,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在技术上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减少,也就是使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减少。所以,如没有隐含碳的存在,碳标识不管是从目的还是可操行性上而言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碳标识在试行初期的成效显著,但是其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3)碳补贴。补贴作为一种市场手段,以纠正市场失灵,被广泛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当前,碳补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是适用于以下五种目的:促进碳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研发、促进个人减少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促进开发和利用碳汇以及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根据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碳补贴。但无论补贴的实际目的为何,首先碳补贴是以贸易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为基准,其次是主要对内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了降低之效,因此减损了其他未实施补贴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施行的气候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诸多挑战,总结起来丰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
白f{I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理念。但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有些国家采取了低碳贸易措施,而这些措施很有可能形成了低碳贸易壁垒,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低碳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应对气候恶化现象,保护人类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通过国内的相关环境立法,针对产品的牛产、运输和消费等环节公布严格的低碳技术标准,实施繁琐的检测、认证和审批程序,阻止国外高能耗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中新的表现形式,低碳贸易壁垒是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全球牛态环境以及全人类的健康而制定的。低碳贸易壁垒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似乎与低碳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借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名义来设置各种有关进口的限制措施。总体上,气候贸易措施易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以隐含碳为基础计算的碳关税、碳标识和碳补贴贸易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了限制.
(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相同产品”采取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基本精神,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以,任何国家因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都必须在遵守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不能对其进行违背。同样,判定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其否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
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碳关税措施。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对贸易采取限制措施。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在判断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时,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因而.从目前看来碳关税措施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WTO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差别对待,而应当给予其平等的“最惠国”地位。同样依据多边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唯一例外的情况即部分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是建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抛开前文提到的如何界定产品“相同”问题,也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边境税的调整规则相符。不同的国家只考虑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巨大差异的配额,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侵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另外,碳标识措施同样对非歧视待遇原则产生了挑战。TBT第2条第1款规定了对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是同样在“同类产品”等问题上存在着障碍,所以碳标识很容易变成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挑战非歧视待遇原则。
(三)暴露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
低碳经济受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甚多。低碳经济.特别是其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边贸易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多边贸易规则会是一种挑战,也会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同样有可能使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规则发生改变。而隐含碳问题正好是反思多边贸易体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不足之处的绝佳契机。分析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对低碳经济的约束是大于激励的,同时挑战也胜过发展。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低碳性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以隐含碳为基础或高度相关的碳关税、碳补贴等措施的规定的限制,都不利于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要知道多边贸易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生活。低碳化不足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大潮的。
(四)诱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变化体制的冲突
当前的气候变化现象具有全球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并且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各国应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而隐含碳问题则让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产生了冲突。在国际层面,国际气候体系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连同《京都议定书》为法律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一个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得以建立,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区域层面,欧盟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在国内层面,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基本框架,加快了相应的立法进度。就总体情况而言,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尤其是经济措施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可能会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而可能导致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规则间的冲突,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才是冲突的实质。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策略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双重理念的衡平
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
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发生碰撞的情况时常有之。当然,碰撞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低碳发展和自由贸易之间发生冲突。从国际范围来看,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间的冲突。由隐含碳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击的实质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低碳贸易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冲突,该冲突的本质仍需归咎于低碳发展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可以成为低碳发展的正面因素。其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技术效应是可以为低碳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作用机制。因为贸易自由化理念下的国际贸易是一种技术和技术诀窍传播的手段,有助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扩散。其二,国际贸易还可以是一种适应环境恶化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经济手段。因为,自由的贸易可以弥补各国需求与供给方面的差异。
低碳发展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幌子。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在多边规则下确立的一项原则。因隐含碳而引起的碳关税、碳标识等措施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这是与自由贸易理念完全相背离的。所以,至少保证低碳发展不是贸易壁垒的借口是两种理念协调的底线。
(二)国际气候变化体制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
隐含碳归根结底还是碳排放。对于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石。在上文中,从贸易的角度分析得出因隐含碳而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形成的挑战。但是,隐含碳问题的解决仅靠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够的,需要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前提解决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应该是在国际贸易中碳成本的核算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解决隐含碳问题的基本核心原则。如上论述,隐含碳其实就是碳排放,应该在国际气候制度内得到正视和回应。在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在隐含碳排放责任问题上,利益集团并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立,而是基于隐含碳排放的特殊性有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合。
国家碳排放责任划分可能会以共同责任原则为主导。共同责任为主导,这是符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这样就可以规避碳泄漏、比较优势等问题的出现。而这种排放责任划分的方法会让碳关税等碳边境调节措施更加站不住脚,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遵守和维护.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重塑
根本上而言,多边贸易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势必会通过各种多边合作以及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其在温室气体减排以及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同时在能源效率与其行业标准上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在所谓的“低碳共同体”的体系内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低碳经济运行系统,以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如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进一步将主要经济体和主要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将有利于该体系的制度框架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延伸到其他地区或国家,进而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多边贸易规则。这种影响是由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调整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也必然走上低碳化道路,
重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应该转变应对思维诚然,基于权力构架,国际社会在同际法律制订和修改上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是,诸如碳关税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会是在整个国际法体系内进行,那么就需要譬如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环境体制的协调。如今,低碳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挽回的趋势和潮流,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思维应该转变。在面对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问题上应该是开放而积极的,而不是一味保守抵制。
(四)构建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并不是只有冲突,还应该有协调统一。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问题出现了更多的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议题交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国际法律部门由以前的泾渭分明走向逐步交叉。所以,动态发展观念应该贯穿于现代国际法的认识理解中,而多元主体体系的协调是解决现代国际问题的必选措施。
隐藏在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想借助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希望以此达到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的目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指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作为出口国的利益。在两种不同利益诉求下,应该通过谈判达到平衡。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气候制度都有谈判平台和机制,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同时对两个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而隐含碳问题的破解之道也在于多边贸易体系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协调。一方面,隐含碳需要在国际气候体系中先得到解决。碳成本的分担问题.即碳排放的归责原则问题是需要在譬如《定都议定书》中得到改变和明确。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修订,使之低碳化,从而促使国际贸易模式逐渐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最终与国际气候体系达成协调。
四、结语与启示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
内容摘要:贸易保护措施历来就是附着在新概念和新措施之上不断更新和涌现的。当前,气候变化日益严峻,低碳经济受到重视,但如果贸易保护主义者以气候变化为幌子,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则全球经济将受到严重影响。本文从碳关税着手,思考碳关税对全球减排的有效性,分析碳关税在多边贸易规则下的地位,讨论碳关税名义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省略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3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伴随着碳排放总量也在与日俱增,造成温室效应日趋严重,近几年我国极端恶劣天气也频繁出现,高碳排放量已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开展全国性的节能减排运动。本文对我国节能减排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
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发展;分析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然而高速发展的代价是煤炭石油等能源的消耗过快,而高碳排放量势必使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日趋恶劣。低碳经济的提出引起全球性的关注,而要实现低碳经济,唯一的途径就是节能减排。
1低碳经济的概念
低碳经济是指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制定完善的减排制度、促进企业的转型、开发新能源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如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减少碳排放量,使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能够处于和谐共处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2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节能减排发展现状
2.1能源资源短缺我国能源资源数量多,但人均数量少,能源资源严重的短缺。例如我国石油人均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7.7%,煤炭人均可采储量也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58.6%。但是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能源消耗的不断加大,能源短缺必然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科技水平不高,能源利用率低上文提到能源短缺,但是因科技水平不高,导致能源的利用率低下,势必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费。我国能源利用率仅33%,与国际先进水平想比低了将近10%,能耗高出世界水平的三倍。
2.3能源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失衡我国能源主要以煤炭、石油及天然气等高碳能源为主,皆为不可再生能源。这些不可再生能源占到了生产消费总量的92%以上,新能源开发使用的比例过低,产业结构严重失衡。
2.4缺乏节能减排认识在我国,仍有不少人不清楚碳排放量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不清楚温室效应如何产生,对人们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缺乏低碳环保意识。
2.5未形成长期有效的综合机制我国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没有形成系统的节能减排的综合机制,无助于节能减排长期开展工作。
2.6节能减排工作受区域发展不均衡影响我国各地经济受区域经济以及自然基础等多方面条件的限制,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当中,要求各省市区域采取同样的政策措施显然是不够合理。
3低碳经济下实现节能减排的措施
3.1加强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我国在节能减排上做了一系列的工作,其中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也进入了实施阶段。通过全国各地区各单位的GDP能耗、污染排放、工业增加指用水量指标公报,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对目标考核完成较好的企业予以奖励,而未完成目标考核的则进行严格问责。
3.2创新技术,广泛推广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我国目前节能减排的实施依然离不开科技水平的创新。为此我国在节能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以及高碳能源的高效利用技术领域上加大了研发力度,同时在能源、环境领域上建立了若干个国家工程中心及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将最新研发的技术推广应用到全国各领域企业当中,出台对节能公司采纳节能科技的政策优惠。
3.3完善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已成为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根据国家在开展节能减排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扩大当前法律法规所涵盖的范围,完善法律组织框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符合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及促进目标的实现。再者,对之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和修订,如《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天然气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3.4加强节能减排的监管力度我国疆土范围广阔,地域的特殊性和差异化,导致一些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落实的情况不均衡,有些地方落实的较为合理,但有些地方却落实不到位。政府制定的政策及节能减排的工作方案,在上传下达过程中应加大监管力度,将各项新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国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改善,对各省市地区节能减排工作作出具体考核规定,对各地区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节能减排措施实施不到位的企业,提供举报渠道,充分利用社会监管作用,有助于提高政府在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效率。
3.5提高全民低碳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政府社团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对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加强全民环保意识。对各个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宣传,并让每个公民都参与到节能减排的运动中,宣传过程中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推动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快速发展,最终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目标。
4结语
随着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伴随众多企业的成功转型,低碳经济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环保意识也逐渐的提高。同时国家应该在新能源开发上加大投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黄世坤.中国低碳经济区域推进机制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2.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物流低碳化;国外经验;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5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5-0011-04
1引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出现,减少碳排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
物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将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物流业的碳排放所占碳排放总量比例巨大,达到18.9%。2008年《美国科学院学报》刊登的研究报告表明,自1998年至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全球增加了13%,其中交通工具的碳排放总量增长率为25%。我国物流行业的碳排放情况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物流业本身就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大户,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个比例可能会更高,其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物流业的低碳化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2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世界性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和一系列国际环境会议的召开,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物流业是低碳经济的重要部分,我国为促进物流低碳化发展已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但仍然有一些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低碳物流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发展低碳经济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优良的设备、优秀的人才等,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为了避免私人成本社会化,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已采取了一些促进低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如:2011年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有122个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共2.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拉动投资达到80.6亿元;2011年财政部和商务部第28号公告,公布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就目前低碳物流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现已实行的相关政策不能在大范围内有效地激励企业采取低碳行为,这表明其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
物流业在低碳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追求物流业的低碳化,首先要测算出企业现在的碳排放情况。现在比较权威的核算体系是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国虽已引入该体系,但没有落实到包括物流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以及各个企业,导致目前多数企业对于自己的减排目标和减排量仍不明确。
2.2低碳意识比较缺乏,要实现从社会到物流企业的低碳化尚需努力从社会角度来看,“低碳”概念产生之后,全球各国开始了探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进的道路,低碳的影响力已经开始渗透进社会的工业、农业、经济、居民生活等方方面面,“低碳生活”“低碳产品”等概念层出不穷;然而,公民对低碳这一概念的真正的、正确的了解却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问卷星网站对有关低碳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大多数民众对低碳、低碳生活等概念只是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低碳意识在民众中的普及程度还很低,因而低碳政策执行力不高。
对物流企业来说,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全球“低碳革命”的兴起,物流作为高端服务业,也必须走低碳化发展的道路。然而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粗放、专业化水平低的状态,而这种粗放、低效率的物流运作模式造成了能耗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低碳物流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仍较短,很多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私有企业的负责人,还没有意识到物流行业低碳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也就不会有目的地向低碳化物流发展。
2.3低碳技术发展与应用与先进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在信息、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相比国外或许有一定的差距,但这并不是物流低碳化的主要“瓶颈”,相对于技术的开发水平,我国企业对技术的应用水平更是低碳物流发展的一个明显短板。因此,技术发展与应用的重点在于如何推动低碳物流技术的运用,政府的科学规划在其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规划物流业的发展和监督物流活动的实施。物流活动需跨越不同的行业和地区,而管理却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如交通运输、铁道、民航、邮政、商务等;特别是我国空运、铁路、公路等专业化物流系统分割运营,使得物流低碳化技术很难普及。同时我们注意到,运输过程的碳排放量巨大,行业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8.9%。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单位能耗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节能减排潜力巨大。虽然我国的清洁能源技术尚不成熟,但是与推进清洁能源在物流行业中的应用相比,低碳物流技术应用才是限制低碳运输发展的关键问题。
2.4低碳物流人才比较缺乏,亟须加大培养力度
我国很多高校都有物流管理或者物流工程专业,但很少开设低碳物流或者低碳经济方面的课程;高校和研究机构对低碳物流的研究缺乏实践经验,企业的研究人员对理论的整体理解不够深入。我国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并没有完整的一套政策体系,无法为低碳物流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3国外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经验
英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物流低碳化的研究起步较早、发展水平较高、政策措施比较完善,通过对其发展经验的整理分析,将为我国的低碳物流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3.1英国
英国在物流低碳化方面起步最早,其“碳预算”体系和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在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发展中卓有成效。
2007年3月,英国通过《气候变化法》,主要内容包括:碳财政预算提供目标管理,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为英国能在2050年达到温室气体减排量60%的法定目标出谋划策,在排放交易方面赋予政府更大权力等。2009年4月,英国通过立法成为全球首个实施“碳预算”的国家,也成为首个把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纳入法律框架的国家。“碳预算”体系要求从2008年开始,以5年作为一个减排周期。
英国通过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达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其中碳基金被认为是最富有成效的经济政策手段:英国鼓励企业与政府签署资源气候变化协议,对签订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目标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目前,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全体企业公共部门和居民为主体的互动体系。
3.2欧盟
欧盟在低碳意识普及方面为全世界做出了表率,各国政府为推广低碳技术、培养低碳人才开发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欧盟气候变化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欧盟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施《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各项减排目标。计划整合了欧盟正在实施的各类减排活动,除欧盟委员会牵头外,还发动了行业部门、非政府组织、各国专家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
2007年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明确提出鼓励推广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欧盟未来能源可持续利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欧盟各国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强调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随后进行市场开拓,以此来推动产业化进程。
2009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表的《2009年度欧洲就业报告》指出,欧盟国家一个新的阶层“绿领”即将产生,他们将从事环保材料生产、碳足迹测量、环保评估等工作。为此,从现在起,欧盟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就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加强“绿领”行业的宣传和技能培训,以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
3.3美国
美国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可以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是其核心。
2009年2月,奥巴马正式签署了以发展新能源为核心的“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未来10年美国政府将投资1500亿美元建立“清洁能源研发基金”,为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和其他清洁可替代能源的企业提供250亿~450亿美元的税收抵免。
在通过政府牵头、财政补贴等方法加强低碳技术产业化的同时,美国力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各个行业的节能减排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和指标控制。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与交易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排放总量控制。对约占温室气体排放量85%的排放源设置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逐年下降的总量限额。②配额发放。排放源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须持有相应数量的排放配额,并可以交易、储存和借贷。最初几年对排放配额中的80%进行免费发放,之后随着总配额的减少,免费发放配额也将逐年减少。③治理结构。除美联邦环保署和国务院外,还授权美农业部、美能源管理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监管。
3.4日本
日本在新能源推广方面同样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同时,日本采取了许多财政货币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
2006年,经济产业省编制了《新国家能源战略》,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2008年5月19日,日本内阁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公布了《低碳技术计划》,设计出一套低碳技术战略图:一是今后5年将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投入300亿美元,开发气温变化监测与影响评估技术等;二是在强调政府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同时,鼓励私有资本的投入;三是建立官、产、学密切合作的国家研发体系,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效率。2009年,日本政府推出的经济刺激方案延伸和细化了2006年提出的《新国家能源战略》,如发展环保车等。
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DBJ)、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公司,对进行节能投资的企业给予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企业改造现有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资源再生利用的技术开发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利率优惠。
4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通过参考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针对我国现状,笔者从制度建设、低碳意识培养、低碳物流技术发展应用以及低碳物流人才培育四个方面提出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建议。
4.1制度建设
(1)税收政策。要限制各物流企业的碳排放量,首先必须制定碳排放标准,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检测和评估体系,即“碳预算”体系,以确定我国物流业减少碳排放的潜能。引入“碳预算”措施,要求各大物流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碳预算,制定出各自的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详细列出减排项目;政府将对这些项目进行测评,确定各物流企业的减排潜能和任务。该“碳预算”措施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以适应物流企业低碳发展的进度。
政府依据“碳预算”措施所确定的具体减排数值制定税收政策,减少的碳排放量少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高的税率,高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低的税率。同时采取更多促进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税收政策,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2)补贴政策。政府的补贴政策主要通过各种基金的形式实现。一类是物流企业低碳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对开展减排及能效改进活动的企业补贴部分资金、对引入特定节能技术的中小型物流企业补贴资金。另一类是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物流低碳化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规定一系列物流方面节能产品,如小排量汽车等,并对这些产品给予价格折扣,从而实现对其购买者的补贴。
(3)政府采购。国家制定完善低碳采购政策。撰写低碳目标,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清单中要包括涉及运输低碳化的节能车辆和涉及包装低碳化的绿色包装等;将采购低碳化制度化、法律化。
政府采购应当逐步建立起低碳采购网络,覆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等,利用地方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可考虑将政府采购中涉及低碳物流部分的合同向物流企业以特定的方式和政策进行倾斜,培育和做强低碳物流企业。
(4)金融市场。从市场层面来看,在建立“碳预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并设立物流分市场。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企业间跨省区的物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小化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
在货币市场领域,对进行节能投资的物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在资本市场领域,支持低碳物流企业上市融资,对其上市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4.2低碳意识培养
要想让企业和民众都把低碳提上议程,不仅要让其了解有关低碳的常识,更要切实落实低碳生活、低碳物流。首要的工作就是提高企业与民众的低碳意识。政府应结合低碳意识普及现状,采取适合的方法来达到宣传低碳意识的目的。
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政府应出台有关低碳化物流的指导性文件,以便于指导和完善物流低碳化的工作,使之能够以正确的方式进行。
在社会层面上,政府可以借助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组织的活动和宣传,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从更专业的角度了解和学习低碳物流。
4.3低碳物流技术发展与应用
(1)加快物流结构调整。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物流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促进区域整合。将不同区域的优势资源整合在一起,合理利用水运;有效利用区域物流中心,减少迂回运输和倒流运输;促进地区间的交流,使跨区域运输更便利。②加强模式结合。将各种运输模式综合考虑,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为此,我国必须要推动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使各种运输方式能方便地相互转化,实现无缝链接。③优化物流结点。国家统筹规划物流园区的建设,从物流结点的辐射范围到其内部的设施布置,都要采用最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方式。④发展清洁运输模式,促进管道运输的建设和水路的利用。
(2)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运输。①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有相关责任部门对企业的执行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把减少碳排放的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个企业;对于达标企业和不达标企业的认定要真实公正,奖惩措施的实施要公开公平。②重视政府引导作用。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低碳运输示范,促使企业效仿。③开展低碳运输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物流运输市场。我国在2010年启动的“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依据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营运车辆准入、退出制度等一系列节能减排规章、制度、标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类专项行动值得推广和扩大。
(3)扎实推进低碳试点。组织试点省区和城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低碳物流园区、低碳运输模式试点。低碳试点的有效开展,将在全社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实现既定目标,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城市和项目,同时要积极关注并调整试点工作的进行状况。
4.4低碳物流人才培育
首先要进行低碳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同时,国家对各大院校的物流专业课程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还要注意加强与国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深入学习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培养高素质物流人才。
5结论
本文在研究了低碳物流的概念和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发展经验和我国国情,从制度建设、意识培养、技术发展与应用和人才培育四个方面对我国低碳物流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这些建议主要从两个方面推进我国低碳物流发展进程:一是完善低碳物流体系,二是对低碳化物流企业的激励措施。但本文尚存在不足之处,例如,低碳物流产品采用何种标准认定、低碳试点的地区如何选择、低碳物流人才的培养方式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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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
根据欧盟相关指令,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几乎所有起飞或降落在欧盟境内的国际空运活动都需要纳入欧洲Emissions-TradingScheme(碳排放交易体系),即所有飞机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降的航空公司都必须为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购买排放许可,征收国际航空碳排放费(即所谓航空“碳税”)。为应对欧盟的这一举措,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纷纷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此次事件也为中国碳税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契机。
一、开征碳税对中国的影响
(一)开征碳税对经济的影响
对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能源燃料储备不足,开征碳税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缓解经济增长对化石能源的重大影响。开征碳税以后,能源将成为一种昂贵的生产要素,继而生产成本随之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也会减弱,企业必将会减少相关产品的生产,总的能源消费也将大额减少。征收碳税会使纳税人产生额外的经济压力,必然第一时间遭到企业和经济部门的反对,如没有优惠措施或激励机制,碳税征收将给那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导致他们破产,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开征碳税只有通过税收优惠这一途径降低企业的负担,并且达到能源结构调节的目的。从中国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考虑,应当对部分行业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补贴。为了保护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优势地位,可依据具体情况分析,在征税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措施:首先,对碳税压力较大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建立税收减免措施或税收返还机制;其次,对于积极利用节能减排等绿色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减免税收;再次,通过制定优惠措施,保护企业竞争力,促进新能源和新技术的大力使用,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及技术研究给予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为鼓励。
长期来看,开征碳税会促进相关生产替代产品行业的发展,减少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降低治理成本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税收必然会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政府投资随之扩大,资本的积累增加,逐步提高生产率,也会拉动经济增长。碳税如果能顺利开展,不仅可以深化能源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能源利用率,而且能促进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发展。
(二)开征碳税对环境的影响
从碳税本身设计的角度来说,开征碳税,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减少,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会得到控制。总体而言,碳税主要从两方面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第一,通过征税提高了化石燃料相关产品的内部成本,使企业不得不利用先进技术,加大能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消费模式的转变。第二,通过碳税征收的“因人而异”政策调整不同收入者的再分配,促使社会贫富差距的减小。第三,征收碳税,一方面,企业会自觉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来节约成本,寻找替代能源;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会将由碳税增加的财政收入投资到高科技低能耗服务型的产业中,所以碳税会降低化石燃料的消耗。
从北欧国家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碳税在缓解环境恶化和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表现出了明显效果。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可对社会经济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整,通过对不同纳税人征税的多少不同,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完成工业化及廉价燃料的减少,含碳燃料的价格只增不减,而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对排放二氧化碳的不同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实行差别税率,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新能源代替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和技术,避免日益脆弱的环境因能源枯竭走向崩溃。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排放的逐年增加,需要有政府的介入并制定相关制度。开征碳税不但可以促进中国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尽快实现,促进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地球环境,而且有助于树立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并提高国际地位。
(三)开征碳税对社会的影响
目前社会各阶层多数人对开征碳税持肯定意见,但也有人持否定意见。
中国近年来贫富差距问题非常突出,因而,征收碳税更要慎重考虑其是否会加剧收入分配的差距。征收碳税得到的财政收入,如果将大部分收入用于因收缴碳税影响较大的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则可以让消费者不会有太大压力而排斥税收制度。国家在制定碳税政策时,应当在全力维护原有的社会福利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对现有利益分配进行重新调整,并建立相关的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将碳税收入的用途进行规划,要重视地方上的基础环境保护的设施建设;减少对企业除碳税外其他项目税费的征收,减少企业的压力,从而控制企业的综合成本,避免企业逃税避税。所以政府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必须完善其他相关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利益再分配的作用,缩小收入差距。
(四)开征碳税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影响
从国际经济贸易角度来看,碳税的征收对某些领域的国际竞争将会产生巨大影响。例如,欧盟开征航空碳税将对航空业的国际竞争产生深远影响。中国共有33家航空公司在征收名单之内,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初步测算,开征第一年,进出欧盟的中国航空公司将因此增加总成本8亿人民币,并且这一数字会逐年递增至2022年的30亿,此间9年累计支出约176亿元。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中国航空产业发展。同时,对欧盟而言,这也将引发在欧盟与包括中美在内的经贸大国的国际经济争端。在欧盟宣布征收航空碳税之后,中美俄等26国已经作出反应,要对欧盟采取反制措施,新一轮的航空产业贸易博弈正逐步展开。故而在开征碳税问题上要有世界性的眼光,谨慎考虑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与影响。
二、欧洲国家经验
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欧洲在环境保护领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也是现阶段碳税发展最好的一块区域。从北欧国家20世纪90年代率先开征碳税开始,至今已经积累了20多年的经验,对欧洲国家碳税经验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深入了解碳税,并为我们的碳税制度建立提供有益借鉴。
(一)欧洲各国碳税征收效果
从欧洲各国碳税实践看,碳税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较低,由此可见,碳税的主要功能不是筹集财政收入,而是调节居民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引导低碳技术的发展。2009年芬兰、瑞典、丹麦三个国家碳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0.4%-0.7%:三国碳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都在l%左右;碳税占能源税的比重,瑞典较高,大约占整个能源相关税收的25%,而芬兰和丹麦较低,大约在15.1%。根据第一个在适当的宏观经济框架下通过考察部门税负差异研究整体经济效应的项目——欧洲“环境税制改革的竞争力效应(COMETR)”研究计划的调查显示,芬兰、瑞典、荷兰、斯洛文尼亚、德国和英国的燃料需求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有下降趋势,下降幅度最大地区的税率是最高的。例如,芬兰和瑞典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是最明显的,超过了燃料需求的下降幅度。到2008年,匕述六国二氧化碳减排率平均达到4.3%,其中减排率最高的芬兰达到了6.2%。
(二)欧洲各国碳税收入用途
欧洲各国在确定税收入用途的过程中,通常遵循税收中性的原则,将碳税返还给纳税人或用于改进能源技术的投资,而不纳入一般性的公共开支预算。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征收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税,使居民承担的总体税负基本上保持不变,例如,瑞典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削减高额的所得税,利用碳税带来的财政收入部分弥补所得税削减产生的财政缺口。另一些国家通过专项支出,将碳税收入一次性投资于节能减排项目。丹麦是碳减排效果比较显著的国家之一。1990年至2005年期间,碳减排率达到18%,该国碳税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税制改革计划,这一计划分为三个相互独立的一揽子计划。1993年的一揽子计划在1994至1998年之间贯彻执行,这一计划耗资60亿欧元,相当于当时GDP的l。2%。1995年的一揽子计划在1996年至2000年之间贯彻执行,规模要小于1993年的一揽子计划。2000年,碳税和硫税收入相当于当年GDP的0·2%。1998年的一揽子计划通过提高能源税和碳税税率来筹集财政资金,随后,税收收入再次投入到经济领域当中。这三个一揽子计划对劳动力征收的税费下降了且部分税收收入用于投资支持能源节约型措施。此外,丹麦还将征收的碳税用于补贴,对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进行转移支付。还有一些国家实行补偿政策,将碳税收入补偿给受碳税政策影响最大的企业和居民,以降低他们的负担。这种做法在欧洲各国比较盛行,如法国认为,征收碳税不是要惩罚碳排放者,而是提供一种信号,引导社会向低碳、节能、环保的方向发展;法国政府还提出了“绿色支票”的概念,将其作为绿色税收返还的通道,政府通过这个账户将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和家庭。
三、中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国开征碳税之必要性
1内部需求。开征碳税是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受能源分布的约束,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消费国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经济发展方式粗放是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开征碳税,控制化石燃料的使用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改变企业能源结构、促进新能源技术研发的需要。中国每年的GDP增长速度较快,但中国GDP的增长大都是依靠能源的高耗能、环境的高污染实现的,我们需要打造一批新型、环保、清洁的企业,需要通过宏观手段创造外部环境促使企业走向成熟。碳税的征收会直接影响高耗能产业,从而必然引起化石燃料消耗的萎缩,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研究和使用碳回收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企业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2外部需求。随着各国经济的激烈竞争,碳关税作为对本国企业的一种保护措施被很多国家所认可,并在国际经贸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仅1997年至2004年,中国出口产品因遭受绿色壁垒而受阻的商品价值达600多亿美元。有关资料显示,绿色壁垒给中国对外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各种贸易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左右。中国的对外贸易面临前所未有的绿色壁垒的挑战。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与中国的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的80%以上,但由于WTO将环保作为优先考虑的任务,允许各成员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因此,以“碳关税”为借口的绿色壁垒就成为了变相的贸易壁垒。联合国全球气候峰会之前,美国在最新《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中提出,在2012年后,如果进口产品产地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美国同行业的排放量,则总统有权对这些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时,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亦是对中国航空产业的一大挑战。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应当采取的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开征碳税可以实现清洁生产和资源合理利用,使中国的产品和服务绿色化,从而解决绿色壁垒问题。同时,通过WTO禁止双重征税原则阻断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气候变化设立贸易壁垒意图,保障中国的国际利益。
(二)中国开征碳税之可行性
从政策上来讲,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政策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为开征碳税提供了政策导向。2010年4月22日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强调,要把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减排40%-45%的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着力构建以低排放为主的工业、交通、建筑体系。2010年5月5日,总理在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采取铁的手腕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同时,哥本哈根会议以后,中国把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开征碳税不仅符合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政策目标,也符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的制定有效政策机制的要求,是当前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所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更可以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使中国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拥有主动权。
从技术上来讲,中国的环境管理方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发展,拥有了基本完整的环境监测系统和比较有效的环境监测技术及相对成熟的环境收费体系。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因此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这些都为碳税的开征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碳税具有计量简单、便于检测的特点,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也相对容易。
从经验借鉴上来讲,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碳税实践经验。碳税制度作为控制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在国外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国外通过开征碳税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实践已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中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包括合理设计碳税的税负水平,充分发挥碳税的调节功能,减少其对低收入群体和高耗能产业的冲击。特别是在碳税制度环节的设计、相关配套措施的协调等方面为中国碳税制度的设计与实施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四、对中国开征碳税的法律建议
(一)确定合适开征时间
从世界各国碳税的开征情况来看,开征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以欧盟“航空碳税”为例,虽然在经济危机尚未完全度过之时征收碳税有贸易保护之嫌,但从其制定时间到开征时间有三年之久,且在此之前,欧盟国家有相对完善的资源税体系,可见碳税的开征要有一定的前提。
从中国的角度来讲,资源税改革为开征碳税做了铺垫,首先,在一定程度上,资源税改革厘清了中国资源和能源的价格机制;其次,在相关化石燃料的税率提高的基础上,应考虑到要为碳税改革留下一定的空间,这就为资源税改革之后开征碳税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所以只有在资源税改革后开征碳税才是最佳时机。但考虑到两个税种出现得过于密集,所以需要有时间来接受化石燃料价格的上涨。在碳税开征时间的问题上,多位著名学者高调表态:“我们希望是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征收碳税”。
所以,在资源税改革后必须设置一个过渡期。同时根据全球气候问题谈判的形势,《京都议定书》附件1中规定国家的履约时间是2012年,再根据“巴厘岛路线图”达成的协议,2012年后在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必须采取行动进行减排。
中国在开征碳税后还要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在开征碳税的同时,中国还面临着要开征二氧化硫、废水等环境税的迫切任务,根据相关规划,中国计划在2014年或之后的时间内开征其他环境税,并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完善环境税制。
(二)税率标准的确定
欧洲目前现行的碳税是200至300元每吨,折合下来每吨煤的成本提高400至600元。如果中国初期采用这个价格,经济发展和国家的产业结构将会明显受挫,承担不起。考虑到经济发展将会受到影响,企业作为纳税人也是接受不了的,所以税额起初可能会定为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至20元,而后企业一定会逐渐适应过来,税率再逐步提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燃烧1吨煤将产生1.9吨的二氧化碳,以目前的煤价计算,征收碳税将使煤价上涨3至5个百分点。煤炭涨价则必然导致电价上涨,各类型火电厂使用的燃料几乎都是煤,而煤价是发电的主要成本。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为了激励纳税人积极实施二氧化碳减排措施,但又不能降低中国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征收碳税应从低税率开始,且短期内保持稳定,不给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带来困难,这样对经济负面影响较小,然后再逐步提高。还要根据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建立逐步上升的碳税机制,以便完全体现碳税的在节能减排上的重要功能。
(三)征税对象的确定
征税的对象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碳税制度能否顺利实施。部分观点认为碳税的纳税对象应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碳税的征税对象,中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这个征税对象的范围既涉及了能源上游产业,也包含了终端用户。就目前来看,对个人生活用煤和天然气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应暂缓征税。
不过,这一征税对象的范围仍然显得过大。从实际来看,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能源产业中的上流产业在承受征税负担的同时,具备将其负担分解并传递给终端用户和下游产业的能力,但是后者则没有能力这样转移负担。而另一方面,针对全社会行为收税不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同时涉及个人碳税也容易引起大众的反感,效果并不会明显好于只针对能源上游大企业征税的情况。故而在考虑征税对象的时候,尽量将征税的目标放在能源产业上游的大企业上,并且合理地将税率控制在较低的程度上。
(四)税收优惠政策
从欧洲国家的经验来看,碳税优惠措施方面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能源密集型产业在碳税征收过程中负担会很重,应当给予优惠。征收碳税会影响企业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能源密集型产业实行税收返还或者税收减免政策以资鼓励,国际上为减少碳税征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一般都采取这种方法。二是对二氧化碳减排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奖励,因为开征碳税的目的就是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因此有必要鼓励一下该企业继续努力减排。三是对居民个人的优惠,对于因征收碳税而受影响较大的一些居民,如低收入者等,为了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当给予适当的优惠。
那么,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碳税的优惠政策同样应考虑如下几点:
第一,为保护能源密集型产业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阶段对受碳税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产业设定不同的税率,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能源密集型产业在享受这些优惠的同时,要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协议或使用新技术等相关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自己的努力。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6
关键词:森林;林业;低碳经济;作用低位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通过当前各种先进的手段和先进的设备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增加清洁能源的开发过程,追求绿色环保经济增长为前提基础的经济发展水平。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是通过各种先进的理念来实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发展低碳经济中,林业大有作为,在制定低碳经济规划时,是通过正确的林业发展手段和措施来实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证措施,对我国低碳经济制度发展有着不可提到的作用。现阶段,要生产和发展,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碳的排放。低碳经济是基于当前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为手段提出的,而在生态问题与环境问题中,最为严重的是当前的气候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林业占有特殊地位。发展低碳经济,既要重视节能减排,通过对各种污染气体的减少排放和新能源的追求来实现其发展中的主要控制措施和有序健康发展的过程。在这种背景的影响之下,必须重视发挥森林的固碳作用,重视森林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所带来的效益。
一、森林是最大的储碳库和吸碳器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并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所以,森林具有碳汇功能。森林以其巨大的生物量储存了大量的碳。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森林被公认为最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同时又是最经济的吸碳器。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森林的碳汇功能和其他许多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样,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和气候安全一直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二、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如大规模植树造林、治理荒漠化等,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作用;建设农田林网,起到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量的作用;建设沿海防护林、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对抗御海洋灾害,保护沿海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而采用抗旱抗涝作物品种、加固海岸提防、减少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加快优良林木品种选育等,有助于提高森林本身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森林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增强,反过来又会提高森林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三、木制林产品与林业生物质能源具有固碳减排作用
增加木质林产品使用、提高木材利用率、延长木材使用寿命等都可增强木制林产品储碳能力。中国林科院专家研究得出:用1m3木材替代等量的水泥、砖材料,约可减排0.8t二氧化碳。这既节约能源又减少污染。
四、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根据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由于受制于能源结构、资金技术等,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着一些障碍:一是现阶段中国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局面很难迅速改变。实施低碳经济需要比较长的周期;二是需要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需要技术的创新、技术进步和突破,才能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三是高排放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中国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的阶段,尽管通过优化结构和节能能够相应地减少碳的排放,但是总体低碳仍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因此,对于现在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热炒作和许多省(区)和城市提出建立低碳省(区)、低碳城市的构想,专家提出要防止“新瓶装旧酒”,避免“赶时髦、贴标签”等现象的出现。
五、建议
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独特作用已得到公认,增加森林面积和提高森林覆盖率及森林蓄积量,是控制温室气体减排重要因素之一。面对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能耗高、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现实,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全面推进生态建设
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制定和实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油茶等木本粮油等林业重点工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实行木材加工产品“下乡”补贴试点,推动低碳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在增加森林面积的同时,增加森林碳汇。
2.启动实施森林经营工程
目前,我国大多数森林属于生物量密度较低的人工林和次生林,森林蓄积很低,这是增加森林碳汇的最大潜力之所在。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将森林经营作为我国林业建设的重中之重,这既符合国际林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也是中国未来气候谈判增汇减排的重要筹码。因此,应积极发展农林复合经营,提高森林蓄积量,增加森林碳汇。
3.开展碳汇造林试点及计量监测
在现有造林规划的基础上,开展碳汇造林试点。碳汇造林即在设定了基线的土地上,对造林和森林经营以及林木生长的全过程都进行碳汇计量和监测的营造林活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营造林模式。建立与“三可”相匹配的碳汇计量监测技术体系,为中国森林生态系统增汇固碳和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开展“三可”奠定基础。
4.加大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支撑
深入开展森林对气候变化响应的基础研究。加强林业减排增汇的技术潜力与成本效益分析;继续加强森林灾害发生机理和防控对策研究;加强气候变化情景下森林、湿地、荒漠、城市绿地等生态系统的适应性问题研究并提出适应技术对策;加强森林作为重要可再生能源库的研究和开发利用。通过科研,推进科技兴林、科技富林、科技强林的进程,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5.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低碳发展
森林在维护气候安全、生态安全、物种安全、木材安全、淡水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在全球高度关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林业被提到了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前途与命运的战略高度。联合国粮农组织前总干事萨乌马指出:“森林是人类之前途,地球之平衡”。因此,应广泛宣传林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优势,充分调动企业、公众参与植树造林、保护森林等活动的积极性,通过林业措施,实践低碳生产和低碳生活。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1篇7
一、美国提出碳关税条款的动机
美国政府提出征收“碳关税”的政策目标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重塑美国全球经济领导地位、转移国内减排成本、满足国内相关产业和政治势力的诉求,以及在气候谈判中向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施压。
首先,从中长期角度来看,奥巴马政府试图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进而着眼在危机过后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碳关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美国要推动未来经济复苏,不可能选择以金融业为主体的危机产业,已通过国际分工形成的消费品生产也难以由美国独揽,这就需要打造一个巨大的新产业来拉动美国经济再次崛起,而绿色能源产业集群正是最好的选择。
其次,美国担心率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产业竞争力受损,而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如果能对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相当于以税收方式让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并增强本国产品竞争力。美国电力(尤其是煤电)、交通工具、农牧业等高排放产业向国会游说,称中国和印度的厂商不采取同样的措施,生产将会转移至对排放要求低的国家,从而导致这些产业关门。为本国减排企业提供“低碳补贴”、对外国“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就是美国实施减排措施的代价。这种代价将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企业分担。
第三,这是美国国内政治博弈的结果。美国总统奥巴马上任以来,白宫一直在讨论如何控制排放量。但是,这个措施遭到了传统产业及其游说集团的抵制。钢铁水泥等能源密集型工业、工会团体和代表“锈带”(RustBelt)各州的参议员组成了一个强大的联盟,呼吁保护国内商品免受“高碳”进口商品影响。国会寻求“边界调节税”或“碳关税”的立法,反映的主要是国内相关产业和政治势力的诉求。
第四,美国决策者试图通盘考虑国内与国际两个“战场”:在国内反击传统产业势力,为新能源与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提供有利环境;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使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让步。美国将减排与保护性关税捆绑在了一起。
二、美国碳关税条款的前景
参议院的气候法案目前正在审议中,“碳关税”条款目前得到不少参议员支持。比如,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说,美国的参议院版气候法案也必须包含强有力的“边境调节”措施。但是调研发现,参议院内部反对的声音也很多,而且占据了多数。分析认为,参议院通过“碳关税”条款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是美国国内的担忧。在美国众议院2009年6月26日以微弱优势通过上述法案后,该法案现在提交至参议院,在参议院遭遇了艰难的批准过程。温和派人对于要求美国企业承担更多成本感到担忧,认为碳关税是一把双刃剑,对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不利影响。因为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消费国享受了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廉价产品,而征收碳关税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形成“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导致受益的只是美国本土钢铁企业等个别利益集团。从宏观经济看,对美国也不一定是好事。在海外特别是在中国投资比重大的美国企业代表明确指出,该政策只是保护国内产业,而没有考虑到投资海外的美国企业,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投资的美国企业的利益。2009年7月22日,美国商会、美国国家外贸委员会等机构就碳关税问题联名致函参议院,警告其不要引发“绿色贸易战”。信中说:“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而不是单方的最后通牒。众议院通过的法案已经引起美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愤慨,并有可能引发绿色贸易战。我们敦促参议院慎重考虑,避免造成全球贸易体系的混乱。”
其次是国际社会的反对。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只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省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首次将碳税推广到国际贸易中跨境征收有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而且将对新兴市场国家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这些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问题上至关重要的合作态度。欧盟轮值主席国瑞典的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说,威胁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只会使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相关谈判更加难以达成一致。德国、印度等国家批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利益,是一种新形式的“生态帝国主义”,此举将会发出错误的信息,是为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寻找借口。在2009年7月下旬举行的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与会各国明确拒绝了法国有关“碳关税”的提议。
第三,碳关税的实施本身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碳关税的征收要么针对原材料,要么针对制成品,但这两种征收方法都存在重大缺陷。如果仅针对原材料征收,该税的作用将微乎其微,因为大多数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都是制成品,如汽车和家用电器等。而且,如果仅针对原材料征收,对美国本土原材料生产商而言是更公平了,对制成品制造商却不公平,因为其海外竞争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原材料。
相反,如果按制成品征收,则应该可以对产业链上的各类美国本土企业都实现公平,但又存在不可操作的问题。这是因为缺乏有关进口制成品的核心操作要素。此外,很难确定进口制成品当中主要原材料的具体使用情况,因而也就难以计算所使用原材料的碳排放。比如,要计算进口汽车中相关原材料的碳排放,必须知道进口汽车中钢材使用量的多少,而且还要知道每种钢材的生产地和生产方法。因为碳关税的征收只能针对没有实施碳排放限制措施的国家,所以碳关税征收的合法性前提在于必须知道相关材料的生产国以及生产方法。但是在全球化的生产和贸易体系下,某些原材料在进入制成品之前可能在最终出口国之外的好几个国家已经经过了好几种生产工序,所以追踪许多原材料的各种
加工制造地和加工方法,对于政府和企业的成本都将是巨大的,乃至几乎没有可操作性。而且,要征收碳关税,海关官员不仅需要知道制成品中每一项原材料的原产地和生产方法,而且还需知道如何计算与每一生产相关的碳排放量,这种挑战也是巨大的,乃至没有可操作性。
第四,用碳关税推动全球减排不可行。通过征收进口碳关税来刺激其他国家限排也是不现实的,因为美国的进口量相对于出口大国的总产量而言不大。比如,2007年美国从碳关税征收的目标国进口了5000万吨钢,包括钢材和制成品,但这仅占这些国家钢材总产量的5%,而且这些国家其他能源密集型原材料的出口比重也不大。仅对5%的生产量征税根本不足以刺激这些国家采取综合性气候应对政策。
第五,已有其他方法保障美国本土相关企业的减排利益。除碳关税以外,美国已有其他办法来保护美国本土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减排利益,如减排费用退回等方法。美国2009年6月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要求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向美国政府提交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证,但法案并未如奥巴马总统所要求的那样规定全部排放权均以拍卖形式分配,而是规定其中的大部分将无偿发放。在最初的十五年左右,免费分配排放权的比例为75%,而在限排与交易制度实施的整个2012―2050年间,无偿提供的排放额度总量也占60%左右。历史上的能耗大户、进口竞争利益较为密集的行业是主要受益者。法案同时还规定,可以将贸易利益较为密集、能耗较高的企业可能支付的排放许可购买费用予以返还。政府将其通过拍卖程序购买排放额度的费用退还,为新成立的企业以及本来不再享有无偿排放许可证发放待遇的企业豁免限排义务。所以《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实际上已经为敏感行业提供了足够的补偿,拍卖费用的退还等措施还有可能导致对此类企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3期业的补偿过度,所以边境碳调节措施是多余的。欧盟方面为进口竞争企业提供此类特别的豁免,也是欧洲气候应对措施的主要思路。
三、我国应对美国碳关税条款的建议
碳关税在美国实行的前景虽然黯淡,但是温室气体减排已成国际主流,我国外贸企业首先应该了解碳关税及其背后的推动力,了解中外博弈碳关税的可能性。同时,应利用全球资本市场、金融危机、碳营销、外包、并购、南北碳排放不同市场的碳允许排放量差异带来的外包等机会调整外贸和对外投资战略,未雨绸缪。
(一)采取反制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符合历史潮流的议程,但对于仍以高碳生产为特点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体现经济霸权的一种新形式,中国需要坚持将贸易关税问题与气候变化问题分开的原则,气候变化和征收进口碳关税应作为不同领域的问题来对待,在不同的谈判领域加以解决。此外,可以适时采取反制措施。
(二)发展低碳经济。抢占未来新能源革命的制高点。
继工业化、信息化革命之后,世界各国把低碳经济作为未来发展方向,低碳化是国际大势所趋,我国应抓住这一契机,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率先制定并实施面向未来的产业振兴计划,为我国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
(三)加快“走出去”和外包战略的制定和调整。
我国企业可以加快“走出去”,整体或部分收购海外减排技术好的公司,把中国制造变成全球分厂制造,尽量用当地的原材料,规避承担进口原材料的碳关税,同时将减排技术引入国内。此外,可以根据碳排放义务的全球差异性,调整外包战略。国际气候谈判中,允许碳排放较少的南方国家适度进行碳排放。可以考虑将我国的钢铁、铝、水泥、化纤、塑料、油漆等产业外包到这些国家。
(四)根据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和布局,调整我国外贸的产品和地区结构。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8
(一)我国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是是大势所趋
在当今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下,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我国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增长方式早已无以为继,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经刻不容缓、任重而道远。
根据“全球碳计划”的最新数据,2013年全球人类碳排放量达360亿吨,“其中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分别为中国29%,美国15%,欧盟10%,印度7.1%,俄罗斯5.3%。单从这一年看,中国的碳排放总量超越了美欧总和。”另外,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人均碳排放量(7.2吨)首次超过欧盟,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5倍,非常引人关注。
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我国付出了巨大努力进行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成绩突出,任务艰巨。根据我国2014年9月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2)》,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截至2013年,中国碳排放强度已下降28.56%,相当于减少了2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2014年,广东省共有193家控排企业被强制参与碳交易。截至2014年6月29日,全国共有7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巨大的碳排放量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东英吉利大学教授CorinneLeQuere说:“中国碳排放量的20%主要来源于服装、家具生产,甚至还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生产,而这些产品都销往欧洲和美国。”赵晋平(2011年)的计算结果表明,“2008年,出口隐含能源达到1.5亿吨标准煤……隐含能源出口是造成能源消费扩大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推进政策分析:低碳认证管理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直到2013年2月才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联合《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其中包括《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低碳产品碳减排评价指标》。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低碳产品认证。
2014年6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联合举办首批低碳产品认证颁证会,凤铝集团、中联集团等27家企业获得了我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在产品层面开展的低碳行动已经开花结果。
在低碳产品认证之前,我国已经将“促进清洁生产”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去,并于2002年6月通过了、2012年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2012年9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第5批)为例,在8774家重点企业中,共有564家山东省重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的评估验收。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认证分析
现在,随着环保理念的不断传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开始关注低碳产品认证,主要表现为碳标签和碳足迹认证。
碳标签,就是用标签方式将产品从原料、制造、储运、使用、废弃到回收各个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量化表示,通过告知消费者产品碳排放信息而引导消费者选购低碳产品,达到促使企业碳减排的目的。目前,碳标签的标准设置和实际应用,仍然处于尝试和推广阶段,英国、美国、加拿大、中国台湾等地区都尝试推出了多种碳标签,但是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碳标签。
碳足迹包括产品碳足迹和公司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指产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释放总量。公司碳足迹是公司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在碳足迹盘查中,针对产品的盘查标准,除了日本和德国使用自己的标准外,其他国家都采用英国标准协会于2008年10月的PAS2050标准。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尚未受到来自国外的低碳产品需求压力、碳足迹认证和碳标签压力。加上大多数出口企业本身低碳生产技术能力有限,并且把低碳生产视作是一种昂贵的生产成本,因此,大多数出口企业既缺乏低碳生产欲望、又缺乏低碳生产能力。只有为数极少的、有远见的、先知先觉的、实力雄厚的出口企业认识到了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的时代潮流,并率先展开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
以SGS颁发的碳标签证书为例,2010年10月,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SGS集团颁发的碳标识,成为中国食品行业首个碳标识认证食品:“1千克虾夷扇贝总排放量为0.8克二氧化碳当量”。2010年10月,佛山市凯西欧灯饰设计有限公司正式获得瑞士日内瓦SGS认证的碳标签认证书,成中国大陆首家获得碳标签证书的照明企业。2014年2月,深圳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获得SGS颁发的灌溉技术行业首个产品碳足迹标识。
我国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也开始碳足迹证书业务。2011年11月,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CQC颁发的产品碳足迹证书。2012年6月以后,广州蓝月亮实业、广东美涂士建材、重庆瑞普电缆、成都八益家具、健威集团、重庆雷士照明等企业相继获得CQC产品碳足迹证书。
三、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典型项目案例分析
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生产实践程度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生产企业以服装、家用电器等轻工业生产为主,数量众多,这类行业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高达30%。它们的能源强度相对不高,但是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有很大的空间。随着国外客户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它们面临较大的减少产品碳足迹的压力,还有不断提高的能源价格压力,有主动测算并减少其碳足迹的意愿。因此,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荷兰ECOFYS北京分公司以及香港生产力促进会共同发起了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为企业提供确定和报告温室气体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的工具,向参与该项目并且计算其碳足迹的制造商颁发标识(LCMP标识),奖励其持续减少碳排放的努力。
以2013年为例,共有15家工厂通过该项目成功完成第三方验证评估,年均碳排放强度减少大约9%。根据胡其颖(2009)的研究论文《推动企业低碳发展的探索和实践-珠江三角洲地区低碳生产项目介绍》,如果能够将低碳生产项目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大约5.5万家港资企业推广,粗略估算,每年仅CO2排放就可以减少7400万吨,相当于大部分北欧国家的国家总碳排放量。
在低碳转型措施方面,各个出口生产企业都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寻找最佳低碳生产措施。以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专业生产LED室内外光源和灯具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欧美等国家。它于2012年参加低碳制造计划,于2013年取得了黄金级别的LCMP认证。它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成功措施有:(1)引进高效CNC钻攻中心及抛丸机分别替代传统钻攻及铸铝件研磨工艺,每年可节省用电17.7万度,节电比例56%并减少超过130吨碳排放。(2)对组装车间10条烘箱流水线进行改造,从10米缩短为6米,节省用电15.18万度,节电比例24%并减少超过110吨碳排放。(3)车间使用LED日光灯替代金卤顶灯,道路照明采用太阳能LED路灯替代高压钠灯并安装定时自动开关装置,新办公大楼全面更换原有节能灯并采用自产LED照明灯,总节省用电超过24万度,并减少超过180吨碳排放。
在低碳生产的收益方面,主要是提升能源效益、提升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留旧客户并吸引新客户,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间接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以香港利华成衣集团为例,该公司表示欧美市场越来越重视厂商对环保的承诺程度,通过参与低碳生产项目获得标识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该公司计划在9个月内,在现有的5个厂房实施15项节能环保措施,预计每年能为公司节约216万元。因此,当低碳生产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低碳生产行为就会自发出现。
四、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现状调研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预期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万元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8%、3.2%,2015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2014、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1.8%、1.2%、2.4%、5.5%以上。实现山东省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从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实践来看,出口企业都认识到绿色转型、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是大势所趋,都在或多或少地进行着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成绩,但是把节能减排成绩通过碳标签或碳足迹认证来表示出来,很少有企业能办到。从我国2014年6月推出CQC低碳产品认证以来,山东省共有7家企业获得全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它们分别是山东鸿明铝业、山东南山铝业、山东开元电机、山东金晶科技、鲁南中联水泥、曲阜中联水泥、枣庄中联水泥。另外,许鹏举和胡鑫磊在2010年对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碳标签认知度做了一项调查,最后发现有近30%的企业表示了解、近45%的企业表示一般了解、近25%的企业对碳标签不了解;而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只有45%的企业表示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产品的环保、节能、低碳工作。
选取山东省东营市恒丰橡胶、盛泰集团、金宇集团、兴源轮胎等轮胎出口企业和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为调研对象,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围绕东营市的轮胎出口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调研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企业低碳生产实践意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环保要求和监管压力、员工的安全诉求以及低碳市场的诱人前景。首先是政府的环保监管压力。政府对企业排污设定了标准,检测不合格即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在线监管措施,实时检测企业的排污状况;各级政府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环保先进单位及个人设有奖励;环保局还设立了投诉热线。其次是企业内部员工的强烈要求。
第二,企业初步建立了低碳生产实践的组织管理体系。许多企业都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和环保管理,会对员工进行低碳意识教育,只是欠缺激励措施。不断增强的环保意识,加上政府当前的严格监管,促使企业高层开始积极购买或者自己研发环保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良好措施和成功经验。要节能减排,就要降低能耗使用。荣丰食用菌公司的主要能耗就是电,低碳生产的重点就是通过技术改进来降低电的消耗。在旧的生产技术中,公司通过日光灯光照满足食用菌的光照需求,然后通过空调降低日光灯散发的热度、降低温度从而达到食用菌的培育环境要求,能耗较大。目前,技术改进后,公司使用冷光灯(LED)来达到培育环境对光照的需求,消除了空调等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另外,为了达到食用菌培育环境对CO2需求量的控制,需要进行室内排风;原来的技术是主动排风:排风和进风同时使用;目前引进了新排风设备,变主动排风为被动排风,不需要排风时就不运行设备,有效降低了能耗。
第四,企业低碳生产实践中的困难。东营市轮胎企业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技术主要从国外进口,受限于研发资金和研发人才的限制,企业自身低碳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较难,购买环保设备的资金投入负担太大。另外,东营市轮胎企业主要采用蒸汽或电,有些企业自己设有电厂,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生产成本,缺少使用新能源的动力。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1篇9
[关键词]低碳酒店;SWOT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F470[文献标识码]B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口的迅速膨胀,当代人类发展要求与资源、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节能降耗无疑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选择,酒店也不例外。低碳经济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立即成为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低碳旅游”概念的正式提出,最早见于2009年5月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飞速发展,酒店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已拥有星级酒店13911家。由于酒店业的蓬勃发展所带来的巨大的能源消耗和巨大的污染物排放,使得酒店业在节能减排上面临空前压力。因此,我国发展低碳酒店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学术界对低碳酒店的内涵没有形成共识,也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定义。本文认为,低碳酒店是以低碳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运营特点,以实现酒店经济增长与酒店碳排放脱钩为目标的酒店。
二、我国低碳酒店发展环境分析
(一)优势分析
1.低碳酒店发展潜力巨大。低碳酒店发展的巨大潜力首先体现在酒店建筑节能的巨大潜力上。据统计从2008年到2022年,全国房屋建筑面积将新增300亿平方米,如果能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那么到2022年底,则可形成每年节省约1.6亿吨标准煤的能力。一般而言,酒店这样的公共建筑的能耗费用为70~200元/平米·年,如果按节能50%的标准进行改造,总的节能潜力约为1.35亿吨标准煤。因此,无论是新建酒店,还是原有酒店建筑的更新改造,其建筑节能潜力都是非常巨大的。如图1、图2所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酒店业的能源消耗水平明显偏高,节能减排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同时也意味着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如果我们能够坚持发展低碳酒店,将有效减少酒店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如少换洗一次床单被罩等可省电0.03度、省13升水和22.5克洗衣粉,相应减排二氧化碳50克。因此,在节能降耗,减少碳排放方面,酒店业是大有可为的。
2.酒店业节能减排可操作性强。在酒店的日常工作中,往往很多小小的简单易行的举动都可以降低能源的消耗。比如减少电脑、传真机、复印机、饮水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时间,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关闭办公室的所有电器设备,不让办公室电器设备处于待机状态;餐厅服务员在收台时只开启工作灯,关闭装饰灯,改进以往日常操作中浪费能源的操作习惯;减少电梯的使用,要求员工徒手时上两层下三层不得乘坐电梯;驾驶员夏天出门等人时下车到附近避热,坚持不在车上开空调以节约汽油,等等。
这些举措看似微不足道,但细水长流,积累起来将是非常可观的。况且低碳理念提倡的是一种崭新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它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因此,酒店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鼓励员工为节能降耗集思广益,提出更多节能的“金点子”,并将这些措施落实到工作和生活的每个细节,势必会为酒店的节能降耗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二)劣势分析
1.酒店业是高耗能产业。尽管旅游业是一种资源节约型产业,也是节能减排的优势产业。但作为旅游业重要分支的酒店业却恰恰相反。众所周知,酒店作为一种大型公共建筑,每年的碳排放十分严重。而且中国建筑的每平方米能耗标准是发到国家的3倍,这无疑使酒店的碳排放雪上加霜,加大了酒店节能减排的难度。同时,酒店大量消耗水、电、油等资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气候的变化和环境的污染。如一家三星级酒店,一年大约要消耗1400吨煤的能量,向空中至少排放4200吨二氧化碳、70吨烟尘和28吨二氧化硫。一家建筑面积在9万平方米左右的大型酒店,全年消耗大约13万至18万吨标准煤。
中国酒店业的高耗能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酒店业在全部产业中的能耗处于较高的水平;二是中国酒店业的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比明显处于高位,还有很大的差距;三是酒店宾客的日常能耗几乎是城市居民日常能耗的11倍。
上述内容都充分说明了中国酒店业是一个高耗能的产业,这也决定了酒店业节能减排工作将面临很大挑战。
2.能源管理水平低。目前,中国酒店在水、电、油等主要能源上的耗费占营业收入的8%至15%,远高于国际水平。能源管理水平低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而专业技术人员的匮乏,设备设施配置的科学性、规划性的欠缺,资金的缺乏,节能减排措施、手段和开展节能降耗力度的不足等因素,是导致酒店能源管理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有些酒店不是根据实际需要采购设备,导致设备容量与实际需求不匹配,造成浪费;有些酒店采用了落后的设备和技术,导致高能耗的产生;有些酒店能源管理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到位,影响了节能的效果。
3.低碳意识不强。虽然许多酒店热衷于建设低碳酒店,但低碳意识不强是阻碍低碳酒店发展的障碍。有些酒店没有真正了解低碳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质,不注重对员工进行低碳价值观的灌输,而仅仅是赶时髦,做一些表面文章,只具备低碳酒店的形而不具备低碳酒店的神。有些管理者把低碳简单等同于节俭,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限制能源消耗的措施,降低了酒店服务的品质。员工因为并不理解低碳理念的实质,只是怕被领导批评而遵循酒店关于节能降耗的一些规定,却并不会自发地将低碳理念带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当中去。由此,低碳成为了纸上谈兵。
(三)机遇分析
1.低碳酒店是时展的潮流。酒店每天都会消耗大量的能源,再考虑因部分宾客不成熟的消费行为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结果非常触目惊心。而我们居住的地球已经屡屡向我们发出资源匮乏的严重警告。因此,作为服务于公众、服务于社会的企业,酒店应该担负起节能减排的重任,走低碳经营之路。
如今,低碳酒店绝不是酒店的一块标牌、一个称谓,而是时展的潮流。它对酒店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职业精神及社会责任感的高度体现。它以一种理念深刻影响着酒店的品格,以一种品格坚定引导着酒店的行为方式。未来几年,将会有很多酒店从追“星”转向追“绿”,创建低碳酒店必将成为当今酒店业的流行趋势。
2.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在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倡导低碳旅游方式,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支持宾馆饭店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国家旅游局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对酒店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在2011年8月30日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指出,对“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这些都为低碳酒店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3.科学技术和资金的支持。酒店业是率先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都被引入到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低碳技术也不例外。其中,建筑装修技术和能源消耗技术是运用最多的。比如通过客房风机盘管冷凝水回收、洗衣机房废水回收、安装智能员工洗澡“一卡通”系统、屋面、室外景观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灯、采用电脑时钟控制、玻璃幕墙采用太阳隔热膜、生活泵采用节能变频系统、热水循环泵采用节能变频系统等一系列举措,可有效实现酒店的节能减排。
国家每年安排都有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节能项目的贴息、补助和对开展节能工作好的单位、企业进行奖励。为鼓励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开展建筑节能,财政部于2007年印发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为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进“十二五”节能降耗工作,浙江省就制定了《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酒店业可以积极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加速酒店的低碳化进程。
(四)挑战分析
1.酒店业节能减排任务重大。如前所述,酒店业每年不仅消耗大量的能源,而且排放大量温室气体,对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据了解,全国1.4万家星级酒店全年大约用电174亿度,全年大约用水9.2亿吨。三星级以上高星级酒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综合能耗平均值为49.61千克标准煤。一般来说,酒店使用的能源主要是由电、水、油等组成的。其中,电耗所占的比重最大,达70%,水耗占10%,油耗占20%(图3)。
而在所有电能消耗中,空调占50%,照明占20%,动力设备占30%(图4)。
在国务院2009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国家旅游局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旅游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到要争取在五年内将星级酒店用水用电量降低20%。这在当前我国酒店业能源消耗水平还比较高,节能减排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酒店管理者的经营理念有待转变。我国酒店管理者盲目最求高大的建筑、奢华的装修和富丽堂皇的氛围,造成了我国酒店存在建筑能耗高、能源管理水平较低、客用品消耗高等一系列问题。有些酒店管理者以为酒店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是要追逐经济利益的,而低碳会降低酒店的服务品质,进而影响酒店的经济效益。有的酒店管理者已经习惯了酒店应该每天给消费者更换床单,提供拖鞋、洗漱用品和其它易耗品,觉得要是没有了这些,消费者一定会投诉。所以说,低碳理念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还没有被所有人接受,酒店管理者经营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3.消费者响应不积极。酒店的低碳化经营不是酒店的单方面行动,而是需要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配合。然而,有些消费者文明消费意识淡薄,认为住酒店是花了钱的,就要吃好、玩好、享受好。所以,很多消费者到了酒店不仅不配合酒店的低碳化措施,反而变本加厉地浪费能源。比如出门的时候不关灯、不关电视机、不关空调,甚至晚上睡觉的时候都不关。无节制地使用水、电,导致酒店消费者每天的用水量大约是普通城市居民的6倍,而酒店每平米的用电量甚至是普通城市居民楼的10多倍。酒店的一些节能降耗举措会被认为是小气被嗤之以鼻。由此可见,消费者的低碳理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只有这样,消费者才能积极响应酒店的低碳化经营理念,共同推进中国酒店业的低碳化进程。
三、建议与对策
就目前我国低碳酒店发展的实践来看,低碳酒店的流行固然值得欣喜,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低碳酒店的发展目前还存在许多局限,究竟前景如何都需要我们拭目以待。发展低碳酒店要想取得成功,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政府主管部门要对低碳酒店的实施加以法律的约束
目前低碳酒店的发展都是酒店企业的自发行为,或者是一些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此外,在低碳酒店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到目前为止还是一个空白,如果没有法律的监管,低碳酒店的实施将会步履维艰。
(二)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对低碳酒店的实施加强日常的监督
目前,低碳酒店还没有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低碳酒店的实施目前也还是一种企业自发行为,没有上升为政府行动,这使得酒店的低碳行动只能靠自律,而缺少日常的监督。这可能会导致酒店在政府发文号召实施低碳酒店的时候大张旗鼓,而一旦热情过去以后就会将这些通知文件抛之脑后,完全无视所谓的低碳二字。就激励而言,无非就是奖和罚。但现在,你即使在低碳酒店方面做的很糟糕,政府主管部门也不能采取有力的处罚措施;反过来,即使你在低碳酒店方面做得很出色,政府主管部门也不会给你更多的支持和奖励。这样,酒店内部没有了动力,酒店外部没有了压力,低碳酒店就变成了纸上谈兵。
(三)低碳酒店的实施一定要落到实处
有些酒店把实施低碳酒店当成是一项面子工程,认为别的酒店有的自己也要有。结果酒店就派人外出考察、学习、交流,看到其他酒店的形式化的布置觉得很有意义,比如在房间里放置棉织品更换提示卡、在自助餐台上放置提示打菜适量的宣传牌等等,回来以后就大张旗鼓的开大会、做宣传、搞动员,结果只是形似而非神似。殊不知低碳是一种理念,它也不仅仅是酒店管理者单方面的行动,更是需要酒店全员参与甚至全社会来参与。只有落到实处,而不仅仅停留在表面,低碳酒店才会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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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10
然而迄今为止,什么是“碳关税”,如何征收“碳关税”,以及“碳关税”是否与现有的国际规则(特别是WTO规则)相符等问题,各国政府、学者等均各执一词。在详细考察“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的基础上,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全面分析碳关税与WTO规则的相符性,将有助于协调未来多边框架下的气候政策与贸易政策。
一、碳关税及其政策考量
碳关税虽名为“关税”,但不国际经济合作2010年第3期一定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还可能是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等。本质而言,碳关税是为均衡各国减排成本,对特定国家进口产品采取的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征收碳关税的基础可能是特定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可能是生产国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做出的减排努力。
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碳关税常被称为“边境碳调整”或“边境税调整”。2009年6月,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将边境调整措施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针对排放交易制度的边境调整,如要求进口商在进口能源密集型产品时提供排放许可;二是针对国内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即对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承担的税负,或在本国产品出口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国内税;三是其他调整措施,如以政府不作为构成事实或隐蔽补贴为由,对未采取气候措施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抵消减排成本。
竞争力、碳泄露和政治经济考虑是碳关税的主要政策考量。导致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几乎内含于所有制造业产品,碳税、排放交易制度等减排措施可能增加产品生产成本。欧美国家担心,单方减排措施使其能源和碳密集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对未内化减排成本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可维持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平衡的竞争关系,保护本国产业的全球竞争力。
“碳泄露”是指由于执行气候措施而使该国边际生产成本上升,境内生产转移至境外,导致其他国家工业实体排放量显著增加。依据污染避难所假定说,环保立法较弱的国家将逐渐在国际贸易中转向污染性行业。欧美国家担心,在各国尚未普遍推行减排措施的情形下,率先实施减排将导致碳密集和能源密集型行业重新选址,生产转移至减排立法和标准较低的国家,全球排放量总量没有减少,甚至可能增加。
最后,碳关税已成为一个国际政治经济问题,碳政治或气候政治的意义超过了碳减排的意义。近年来,发达国家制造业在国际竞争中逐渐衰落,国内利益集团担心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因减排力度较弱而再获商机,极力推动碳关税。在谈判策略上,美国、法国等试图通过强推碳关税,掌握未来气候谈判主导权,迫使发展中大国做出重大让步,采取与发达国家同等水平或类似的减排措施。
二、碳关税与WT0规则的相符性
碳关税与WTO协定的相符性主要涉及《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11条,以及假若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WTO规则,是否符合GATT第20条例外规定,从而获得豁免。
(一)碳关税的性质:边境措施抑或国内措施
审查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首要问题是,碳关税是边境措施,还是国内措施?如果是边境措施,适用GATT第2条“减让表”和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如果是国内措施,适用GATT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规的国民待遇”。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假若碳关税具备“税收”特征,那么是国内税费,还是关税?是否在边境上征收,并非判断关税,抑或国内税费的唯一标准。
GATT第2条、第3条允许WTO成员对国内税进行边境调整,使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同类国产品税赋均衡。欧美国家声称,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并非让进口商承担额外的负担,而是使国内和国外生产商承担相同的减排成本。换言之,对于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国外生产商与国内生产商应支付同等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在边境上征收的碳关税,也可能构成进行边境调整的国内税,导致适用GATT第3条。
然而,GATT第2.2条限定了边境税调整,规定,“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对任何产品的进口随时征收下列关税或费用:(a)对于同类国产品或对于用于制造或生产进口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的产品所征收的、与第3条第2款的规定相一致且等于国内税的费用;……。”据此,如果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不等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碳关税就不属于在边境调整的国内税,而是关税,适用GATT第2条。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GATT第l条“普遍最惠国待遇”既适用于国内措施,也适用于边境措施。无论按其性质属于哪一类别,碳关税都应遵守GATT第1条。
(二)碳关税与GATT第2条、第11条的相符性
依据GATT第2条,一成员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不得超过该成员减让表规定的关税水平。当碳关税构成一种特殊关税时,一旦对特定产品所征关税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就构成对GATT第2条的直接违反。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该法案拟实施总限量交易制度,并规定了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法案第767~768节规定,如果截至2018年1月1日,符合美国谈判目标的多边协定尚未对美国生效,总统应对选定的产业部门制定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进口商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计划适用的产品前,必须先向美国购买国际保留排放许可,定价相当于国内排放许可的拍卖结算价格,所需的许可数量由行政机关经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属协商后,确定计算方法。若按未来美国可能公布的排放许可定价实施细节,经计算后对进口产品收取的费用与对同类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不同,则很可能按关税对待。若对特定产品征收的普通关税和碳关税之和超过减让表规定的水平,将违反GATT第2条。
应予注意的是,一种观点认为,出口国缺乏类似的减排措施,相当于对生产商提供了可采取反措施的补贴。GATT第2.2条明文规定,不阻止成员以符合WTO协定的方式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然而,并非在经济理论上属于补贴、可能扭曲贸易的所有政府干预行为,都属于WTO调整的范围。碳减排成本内化程度不同,确实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乌拉圭回合谈判历史和美国出口限制案等WTO争端解决实践一再证明,并非所有授予了利益的政府措施都构成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将补贴定义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并对财政资助的形式做了穷尽性列举,包括资金的直接或潜在直接转移、放弃税收、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政府向某一筹资机构付款,以及委托或指示私营机构提供补贴。缺乏碳减排措施很难被认定为构成上述任何一种财政资助。若以出口国缺乏同等水平的减排措施为由征收反补贴税,将违反GATT第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且不能根据GATT第2.2条获得豁免。
此外,当碳关税采纳配额、许可证或其他边境措施时,还将违反GATT第11条有关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即“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三)碳关税与GATT第1条、第3条的相符性
首先,当一成员征收的碳关税是对国内税的边境调整时,必须遵守GATT第3条国民待遇规定。第3条有关规定可归纳为下列两点:其一,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同类产品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超过对本国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其二,当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是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时,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征收国内税费。
对于“同类产品”的认定,WTO争端解决实践已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原则。在欧共体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总结认为,产品之间的竞争关系是判断“同类产品”的基础,并需考虑四项因素,即产品的物理特性、最终用途、消费者喜好和关税分类。对于气候措施,WTO与UNEP的联合研究报告等著述提出,上述标准的关键点是,在最终产品物理特征相同的情形之下,能否根据其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而认定不构成“同类产品”。碳关税的政策基础是解决由于各国气候措施成本不同而导致的企业间竞争失衡。若根据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不同,否认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同类产品”,相当于否决了碳关税存在的基础。
对于进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待遇的比较,第3.2条规定,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须完全相等。这要求对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详细的减排标准和计算减排成本的方法。国际贸易中的产品千差万别,同类产品的碳排放量也千差万别。为每一项产品制定具体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是不现实的,只能取一个平均标准,如对来自某一国家的某一类产品征收碳关税。这极易导致具体产品待遇上的差异,违反GATT第3.2条。
根据WTO争端解决实践,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认定范围广于同类产品,包括尽管物理特征不相同,但具有最终用途,并被消费者视为相似的产品。即便以碳排放标准和成本计算上的差异等为由,否认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同类产品,两者存在的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不可置疑。碳关税的适用对象往往集中于贸易集中度高的产业类别,明显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这也将导致违反GATT第3.2条。
与GATT第3条相比,GATT第1条“普遍最惠国待遇”触及碳关税的核心,碳关税最难被证明与其相符。根据第1条,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普遍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国内税费,也适用于关税等边境措施。关于来自不同国家产品的待遇,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其碳关税条款(法案第766~768节)的核心是,按照出口国是否参加了美国作为缔约方的减排协定、是否负有至少与美国同等的国际减排义务、特定产业部门的年度能源或温室气体浓度、发展程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比重,以及特定产品出口所占比重等标准,确定是否对某一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迫使其他国家参与气候谈判或承诺高水平的减排标准。其直接和必然结果是,不同WTO成员的同类产品在进口到美国时享受不同的待遇,直接违反GATT第1条。
三、碳关税能否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获得豁免
一旦证明碳关税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即可认定违反WTO规则,除非成功援引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在第20条列举的各项例外中,与气候措施相关的是(b)项“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根据wro争端解决实践,主张GATT第20条例外的一方,如美国,须依次证明碳关税(1)符合(b)或(g)项,并且;(2)满足第20条序言的要求,即“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一)碳关税是否满足GATT第20条(b)、(g)项条件
美国标准汽油案专家组报告已确认清洁空气是可用尽的自然资源。在此基础上,碳关税是否符合(b)或(g)项的关键是,是否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或者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必需”一词历经多个案件的解释与修正。在最近的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总结道,在判断某一措施是否“必需”时,须考虑若干相关因素,特别是所涉利益或价值的重要性、措施对达到政策目标的贡献程度和对贸易的限制。如果初步结论是肯定的,则必须再将该措施与可能存在的贸易限制更小,但对达到目标有同等贡献的替代措施进行比较,之后才能做最终决定。对于(g)项“与……有关”,在加拿大鲑鱼案、美国标准汽油案和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澄清,假若一项贸易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便构成(g)款所指的“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判断“主要目的”的标准是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之间存在某种“实质联系”。而若判断是否存在“实质联系”,必须要审查涉案措施的基本结构和设计与其追求的政策目标之间是否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
以美国气候法案为例,首先,碳关税很难满足(b)项“必
需”一词的要求。虽然气候变化非常重要,但至今尚无权威研究成果证明碳泄露的严重性。相比之下,碳关税的贸易限制作用是显著的。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表示,应当有“除关税之外的其他方法”保证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其次,对于(g)项,虽然表面上碳关税与气候变化和碳减排有关,但法案条款的基本结构和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保护国内易受贸易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竞争力是首要考虑因素。第768节(a)(2)款字面上强调碳关税的宗旨是将碳泄露降至最低,但未要求任何部门撰写碳泄露报告或规定任何衡量方法,字里行间关注的仍是各国气候措施成本差异导致的竞争失衡。贸易集中度是确定碳关税产业适用范围的资格标准之一,评估和实施碳关税与生产成本的变化具有内在联系,但与是否发现碳泄露无关联。透过上述因素,很难说碳关税与防止碳泄露、应对气候变化之间存在紧密和真实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构成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二)碳关税是否满足第20条序言条件
第20条序言旨在防止滥用例外。即便碳关税符合(b)或(g)项,若要获得豁免,还须证明碳关税的实施符合第20条序言,即未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美国标准汽油案、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如果在寻求单边措施之前,未尽善意努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措施的实施缺乏灵活性,将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关于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WTO争端解决实践中形成的三项标准是:其一,涉案措施是否已被公开,若未公开,将视为构成变相限制,但若已经公开,则不必然做相反推定;二是根据措施的设计、架构和结构,考察其实施是否具有保护目的;三是措施的实施是否已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只要构成其中任何一项,碳关税就不能根据第20条获得豁免。
从围绕碳关税的现实和实践来看,首先,众所周知,当前正处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时期。在减排目标、技术转让、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上,各国正处于交换、磋商和调整谈判立场的阶段。推行单边主义的碳关税,只能使多边谈判形势复杂化,而决不是在尽“善意努力”缔结多边协定。其次,在减排措施的灵活性方面,以前文美国气候法案下征收碳关税的标准为例,其穷尽性和非常有限的列举,表明我国自主承诺的减排目标和采取的各类减排措施将不在美国考虑范围之内,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最后,无论美国,还是法国等欧盟国家,在力推碳关税的同时,未相应地强调碳泄露的衡量与评估。依据美国气候法案,即便总统认为碳泄露已通过其他途径充分缓解,或碳关税不能解决碳泄露,非经国会两院同意,也无权放弃采取碳关税。这使得法案第768节关于碳关税旨在降低碳泄露的“宗旨”陈述缺乏可信度。换言之,只要在发现重大碳泄露与征收碳关税之间缺乏直接和内在联系,就难以摆脱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嫌疑。
综上所述,碳关税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的考量超过了对碳泄露等减排措施有效性问题的关注,不满足GATT第20条例外规定。
四、多边框架下处理碳关税问题的展望
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气候法案的同时,WTO与UNEP了联合报告。在边境措施与WTO规则一致性方面,总体结论是,在WTO规则之下,单个国家仍有采取边境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空间,单边措施本身与WTO规则之间不存在固有的冲突,具体取决于这些政策是如何设计的,以及详细的实施条件。报告之后,招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抨击其在尚未达成多边气候协定的情形下,试图先行在WTO框架下澄清气候变化和贸易措施的关系,不合时宜。时隔半年之后,2009年12月哥本哈根大会结束时,WTO总干事拉米的表态颇具深意。他指出:“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提出了边境措施的问题。WTO成员方之间,正如在哥本哈根的联合国会员国那样,在此问题上也存在分歧。但我可以说的是,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们越向多边框架方向发展,单边贸易措施问题就越难解释清楚。”对于美国、法国极具单边性质的碳关税行动,这是个含蓄但有力的回应。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11
国际海事组织的碳减排立法
国际海事组织(IMO)成立于1959年,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航运安全与保安、防止船舶污染的专门机构。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IMO的宗旨之一是“在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上,鼓励并促进普遍采用可行的最高标准”,并有权处理所有与上述宗旨有关的行政和法律问题。为保证其宗旨的实现,IMO设定了两项重要职能:一是审议由成员国或国际组织提交的提案并提出建议;二是制定公约等法律文件。IMO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等一系列重要国际公约。20世纪90年代《环境与发展宣言》通过后,IMO即着手对MARPOL73/78进行修订,并于1997年通过了一项新的议定书(97议定书),增加了标题为“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的附则Ⅵ,将IMO在环保方面的工作扩展到了大气领域。自2002年起,IMO将国际海运碳减排问题提上议事日程。2003年,IMO第23届大会作出一项题为“IMO船舶碳减排政策与实践”的大会决议,敦促MEPC建立必要的机制,以限制或减少国际海运碳排放,根据该决议,海运减排问题成为以后MEPC会议的重点议题。在2008年4月召开的MEPC第57届会议上,IMO秘书长提出的“关于加快国际海运碳减排工作的提议”获得通过,该提议提出建立国际海运碳减排法规框架的原则。2010年3月召开的MEPC第60届会议开始讨论从技术措施、营运措施和市场机制3个方面入手全面推动国际海运碳减排目标,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2011年7月15日,IMO通过唱名表决方式通过了97议定书附则Ⅵ的修正案,增加了第4章“船舶能效规则”,这既是IMO历史上首次通过适用于所有国家船舶的与碳减排相关的强制性能效标准,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国际海运碳减排的法律文件。在解决了通过技术措施、运营措施来减少国际海运碳排放的问题后,2012年2月27日,MEPC第63届会议根据有关路线图的安排,审议了通过市场机制限制或减少国际海运碳排放问题的报告,并决定对市场机制可能对发展中国家以及其他消费国和工业国带来的影响进一步开展评估,以期早日出台一套统一的全球航运碳排放国际法。
欧盟的碳减排立法
近年来,欧盟在运输行业立法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非常活跃。今年初,欧盟委员会更是提出要在2012年年底前采取行动将国际海运碳减排纳入欧盟碳减排承诺的立法建议,并就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征求欧盟公民、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各方面意见。从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文件来看,欧盟国际海运碳减排政策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1.适用范围:包括全程或者部分是在欧盟成员国港口之间进行的海运活动,只要船舶有航段在欧盟区域内,不管其排放行为是否发生在欧盟区域内,均适用该政策。2.适用对象:所有驶入、驶出和途经欧盟成员国港口的船舶。3.减排措施: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四项可能采取的具体减排措施:①建立排放补偿基金,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排放二氧化碳的船舶缴纳。②船舶强制性减排目标。欧盟将根据历史排放量或者船舶能效指数,为每一艘船舶设定强制性减排目标。③排放权交易机制,参考EU-ETS,将海运碳排放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④征收排放税,船舶可在每次靠泊港口时或按照年排放量缴纳税金。4.法律责任:包括罚金、禁止开展海运业务等处罚。
减少碳排放措施范文篇12
根据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通过林业措施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成本低、综合效益好,真实的吸收和减少了二氧化碳,而且不会像有些所谓低碳的工业项目,在设备生产过程中造成新的二氧化碳排放。因此林业是发展低碳经济不可缺或的重要领域。
一、森林是最大的储碳库和吸碳器
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气,并把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所以,森林具有碳汇功能。森林以其巨大的生物量储存了大量的碳。作为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森林被公认为最有效的生物固碳方式,同时又是最经济的吸碳器。与工业减排相比,森林固碳投资少、代价低、综合效益大、更具经济可行性和现实操作性。森林的碳汇功能和其他许多重要的生态功能一样,对维护全球生态安全和气候安全一直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二、森林锐减造成大量温室气体排放
毁林和森林退化以及灾害导致森林遭受破坏后,储存在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碳被重新释放到大气中。联合国《2000年全球生态展望》指出,全球森林已从人类文明初期的约76亿hm2减少到38亿hm2,减少了50%,难以支撑人类文明的大厦,对全球气候变暖造成了严重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数据,2000~2005年,全球年均毁林面积为730万hm2。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指出,2004年,源自森林排放的温室气体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7.4%,仅次于能源和工业部门,位列第三。而且,目前全球森林减少的趋势仍在继续。围绕哥本哈根乃至今后的国际谈判,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积极倡导通过恢复和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以推动“减少毁林和退化林地造成的碳排放(REDD+)”等政策的制定,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
三、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森林是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如大规模植树造林、治理荒漠化等,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的作用;建设农田林网,起到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量的作用;建设沿海防护林、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对抗御海洋灾害,保护沿海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而采用抗旱抗涝作物品种、加固海岸提防、减少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加快优良林木品种选育等,有助于提高森林本身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森林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增强,反过来又会提高森林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
四、木制林产品与林业生物质能源具有固碳减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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