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例(12篇)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经济房;税收政策;租值消散;商品属性
一、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之效用分析
1“经济房不经济”的经济解释
政府通过修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确实向市场提供了两种低价住房,但为保证享用人群确实是真正贫困的人群,政府又出台其他的配套政策。且莫论具体政策是否合理,就经济学逻辑分析,此政策必导致“租值消散”。所谓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不难看出,该政策限制了建设方的利润率,从而限制了房地产产品的价格。而廉租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事实上,这两种政策的做法,都无异于人为限制了市场价格,使得这两类房地产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ArmenA.Alchian曾说“价格决定了市场中的竞争准则”,众多经济学家(以芝加哥学派为主)也指出,“价格准则是唯一不会引起‘租值消散’的市场竞争准则”。所谓“租值消散”是本应产生经济租金的资产由于产权不明确,其租值(全部或部分)消失的现象。由此看来,政府修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政策,是人为地控制了房地产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就是在价格准则以外添加了别的竞争准则。具体来说,政府的这项政策在两个方面引起了租值消散。首先“经济房政策”在价格准则以外添加了排队准则。欲购得(或租得)房子就必须花费时间排队。而事实上需要廉价房子的居民不在少数,因此取得房子使用权要花很多时间排队。第2条准则:贫困准则。符合贫困标准且有大量时间排队的人才有资格买房或租房。人们把大量时间花费于排队,而不进行任何生产,是租值消散。这部分消散的租值数目很小,又因市场机制自动调整竞争准则,使得租值消散的现象减到最小,因此,此租值消散部分甚至可以忽略。但是贫困准则引起的租值消散便不可忽略不计了。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租用廉租房的条件之一是“足够贫困”,贫困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贫困,政府作为监管者审查购房者的资格。其间,政府的监控成本不可忽略,为了考察“贫困者”的贫困情况。政府不得不成立一个新的职能部门,用以监督购房申请者。再者由于“经济房”价格低于市场价,于是市场参与者有足够的动机伪装“贫困”。后者引起的租值消散很是巨大:本不贫困的人通过“化妆”和让监督者“认定”自己贫困两种方法“装贫困”,而后者便是腐败现象。在“经济房”政策上到底因腐败损失了多少,我们无法估计,但可以断言,由于租值消散,“贫困者”鱼目混珠,真正住上“经济房”的人并不都贫困,其中必有大量投机分子利用机会大盈其利。投机分子买人低价房一般选择自住或转卖(租)。为了防止投机分子转卖(租)“经济房”的行为,政府不得不再出台其他政策,而新政策又进一步改变了市场竞争准则,引起新一轮的租值消散。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租值消散中,投机分子为了逃避政府监管,必然就要在合同上做手脚,其中最常见的做法是“明暗双合同”,即买卖双方表面上签订一个购销合同,而又私下商定,达成另一个默示合同,以达到逃避监管大盈其利的目的。而私下的默示合同是非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履约保证全靠私人信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难免出现大量违约。大量的违约行为造成社会性的信任危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程度进一步恶化,必然使得订立合同与处理合同纠纷成本大量增加,这是新政策引起的最严重的租值消散。
2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价格调控作用失效分析
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向市场输入了新的供给,应当对平抑房价起到积极作用,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也许占整个房地产市场不到5%的份额的“经济房”不会对供需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但若从边际的角度看则不然。依据需求定律:价格越低需求量就越大。据此,面对同质量的商品,在需求本身不发生变化的时候,在边际上人们总是优先选择价格低的那些商品,边际上的低价选择,也就压低了市场价格,对低市场价格的反应必然是需求量增大。对低价产品的需求量增大了,也就削减了高价产品的需求,据此高价产品的市场均衡移动,价格也应向低价逐步靠拢。但是,本以为可以有效改变市场供需关系,起到调控房价增长速度目的的“经济房”政策,在税收调控政策出台以前,并未奏效,房地产产品价额仍是一路飙升。就连上涨速度都鲜有减缓。房地产是一种很特殊的商品,其经济学性质很复杂,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又和普通消费品截然不同,为此,以下本文将引入新概念——消费属性与资本属性对“经济房”的房价调控失效加以说明。
收入是使用物品所带来的享受。0货币收入是以货币度量收入的尺度。商品是指可交换的物品。具有消费属性的商品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当前收入;具有资本属性的商品可以为其所有者带来未来收入。消费属性和资本属性互斥增减,同一商品资本属性越强消费属性越弱,反之亦然。因此后文我们只谈论资本属性的强弱,当资本属性强的时候自然隐含消费属性弱,反之亦然。
据此定义,房地产产品确实具有双重属性。买房者拥有房地产产品的长期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产品可以为他们带来长期内的持续收入。由此可见,按照我们的定义房地产产品在买卖市场上具有很强的资本属性。而租房者只拥有房地产产品的短期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产品之为他们带来短期收入,甚至可以说是当前收入。因此,按照我们定义房地产产品在租赁市场上资本属性较弱。供需理论分析较适合那些消费属性强的商品(后文简称消费品),而对资本属性强的商品(后文简称资本品)却不那么适合。若用供需理论分析资本属性极强的房地产买卖价格,局限条件非常复杂,极易出错。就上文提及的分析而言,就忽略了许多不可忽略的因素,因而出了错误。事实上,增加房地产市场供给无益于价格调控。若要使用需求定律分析现实经济现象,首先必须搞清楚何谓价、何谓量。而上文的分析,我们只是笼统地提及了房地产价格,而没有深入理解什么因素构成房地产价格。于是看似正确的分析,变得不可靠。看似必可起效的政策便也不可靠了。张五常这样定义价格:“价是一个消费者对某物品在边际上所愿意付出的最高代价”。IrvingFisher这样描述资本价值:“资本价值是未来收入的折现”。在市场上,具有资本属性的商品不断吸收新的市场预期,不断形成新的资本价格。
价格是取得收入所不得不付出的最高代价。货币收入测度了收入,而价格又是货币收入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测度是相对的,因此货币收入也是相对的。房屋租价的意义是享受住房所不得不放弃的其他商品的最高价值。也就是说:在固定预算约束下,每多购买一单位房地产产品,不得不放弃消费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房屋租价完全取决于那组“其他商品”的价值。如果购买一处房地产产品我们可以长期居住,也可以长期出租,根据以上分析,出租得来的租金测度了租房者不得不放弃的其他商品享受,而从另一个角度看,租金也测度了出租者可享受的其他商品。进一步讲。房地产购买价格是预期可以获得的其他商品享受的折现。我们称房地产产品的这部分价值为资本品的基础价值。
而在此之外,房地产产品的价格中还包含了一个“投机价值”。我们之前提到,在不确定性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知道资本品能够为其带来的未来收入。取而代之,他们根据手头信息做出预期,并根据预期信息,形成自己心中的估价。而市场中有无数参与者同时对资产价格做出预期,有的参与者对资本品的预期价格高于资本品的市价,有的则低于市价,这个预期差异形成了资本品市场交易动机——对同一项资本品估价高的市场参与者有足够动机买人资本品,而估价低的参与者也有足够动机卖出资本品。我们说,市场参与者根据手头拥有的信息做出预期,因此参与者对资本品价值的预期也是随时变动的。如果一个本来对某项资本品估价很高的市场参与者由于信息变化,与其该项资本品在未来将会跌价,那么它也有足够动机卖出手中的资本品,我们称这种行为为投机行为。若某项资本品未来价值很不确定,那么市场中针对该项资本品的投机行为就会十分活跃。据此,我们定义资本品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而具有的那部分价值为投机价值。
二、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之效用分析
房地产市场参与者的投机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得盈利,而经济学中盈利的概念不同于财务学中的利润。在财务学中,主营业务利润被定义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之后的余额。而在经济学中,ArmenA.Alehian如是定义成本:“在经济学中,成本指的是选择的最高代价。”根据我们上文对收入的讨论,不难看出在货币测度下,经济学中的收入和成本总是相等的。那么经济学中所说的盈利是什么呢?MiltonFriedman在《PriceTheory》中把盈利解释为合同外收入。张五常在《供给的行为》一书中将盈利比喻为“无主孤魂”,并说盈利是意外的收入。”看来,盈利总是以市场中出现不确定性事件为前提的。那么我们把盈利定义为,市场中出现不确定性事件,所引起的收入变动。如果我们用货币度量盈利则是货币盈利。货币盈利可正可负。如若市场上出现对某投资者不利的不确定性事件,造成其收入减少,则此时货币盈利为负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风险发生时的情形。政府出台税收政策无益于直接削减了投机者预期中的盈利(每单位的盈利,均被扣除了一个固定的比例),就算对投机者有利的不确定性事件发生,为投机者带来盈利,也必须上缴其中一部分。这样一来。投机者在投机以前对投机行为盈利数额的预期自然也就减少了。
三、结论与建议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
双减政策为什么出台1、继全面开放二胎以后,响应政策的人数不是很多,于是就开放了三胎。甚至于开放三胎后还有一系列的“促生”举措。毕竟,“人口老龄化”也逐渐影响我们了。
而很多家长不愿意生“二胎”、“三胎”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孩子的生活成本太高。或者说教育成本太高。
虽说“九年义务教育”几乎不花钱,但是细细算来,营养餐的餐费确实不高,资料费也不多,七七八八在学校一年(当然我这里指的是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不太好统计,受地域因素影响较大)也花不到5k。但是课外的很多补课,一年动辄几万到几十万,经济压力真的有几个家庭能够承担起来?
2、尽管因为疫情的原因,很多中小企业难招人,或者找不到人。但是重点关注疫情前面,南方很多城市的务工人员也锐减了许多。
当然,有种说法认为,普通的蓝领不难找,难找的是高级蓝领人士。也就是那些有技术的高级工人很难找,出现了青黄不接的现象。
3、“剧场效应”逐渐放大,影响了整体的教育生态,所有的家长有没有能力的都在努力“掐尖”,导致学生累、家长累、老师累。学生的大部分时间不是在学习,就是在去学习的路上。
太过于注重文化课成绩的结果,只有一种“只要学不死,就往死里学”。也就导致了很多没有教学资质的培训班遍布各个城市,将不太明白的家长割了韭菜。
“补课”这事,毕竟也跟“保健品”有很大的相通之处,起码补了不会更差,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加上大部分人都想“别人也补,我不补就落后了”。也由于教辅机构提出的“今天你来,我培养你孩子;今天你不来,明天我就培养你孩子的竞争对手。”被过得激化的竞争意识导致教培机构生态出现了泛滥的局势。
4、长时间地学习,导致下一代的身体素质和美育素质受到影响。因此,“双减”的同时对体艺类的培训辅导美育过多的要求。虽然中考和高考是学生前面的大山,不拼文化成绩还可以走特长生路线,这部分的投资应该会更大。但是,只要不是所有家长都必须要经历的过程,也算是给家长们减负了。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3
关键词:绿色税收;双红利;环境;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4-0023-03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自然灾害频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都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切使人们意识到:只有单纯的GDP增长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而只是经济增长。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绿色环境税收也应运而生,承担起宏观调控自然环境的责任。绿色税收体系正是基于此而设置的一整套有利于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的税收制度体系。
一、绿色税收的理论回顾
绿色税收通常意味着从环境税中增加的税收用以减少那些扭曲性赋税,如劳动所得税等。绿色税收的一个基本思想就是它们不应当仅仅对环境有益,也应当通过增加就业而提高效率。有关这方面的影响在文献中被称为“双红利”。双红利假说是绿色税收中最为关键的理论基石,如果该假说不能成立,绿色税收便失去理论依据。在许多文献中,有关的讨论是针对双红利是否是绿色税收的最终结果而进行的。Pearce(1991)认为,双红利有两层含义:一是环境税率的提升和降低其它扭曲性租税对环境造成的均衡效果;二是税赋改革后,遏止交互效果所剩余的效果。BovenbergandMooij(1994)年提出,影响双红利的两个效果:收入循环效果①和税赋交互效果②。当收入循环效果大于税赋交互效果时,就业增加,环境品质改善,双红利假说成立;若是收入循环效果小于税赋交互效果,其结果则是就业减少,双红利假设不成立。Goulder(1995)就双红利提出了弱形式与强形式两种定义。弱形式是指:若环境税可以同时减少污染和降低税赋的经济成本,则双红利假说成立。强形式则是:若环境税除了可以减少污染外,还可对社会产生净经济利益,则双红利假说成立。经过近几年来在理论与实证上的争论后,目前比较一致的共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双红利假说才有可能成立。
二、外国绿色税收的现状与政策效果
评价一项环境税的有效性,了解它们所开征的原因是有必要的。广义上说,环境税有七大重要功能,分别是:提高环保要求的完整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促进经济效率,为最小的成本减少污染来提供激励,鼓励创新,产生税收收入为治理环境和其他扭曲性税收提供财政上资助,扩大政策工具的范围和加强其他环境政策工具。一项环境税收不必完全满足所有这些功能,但是,所有的环境税收用于补充现有的政策措施。这导致从总体方法论上评价税收作用产生了困难,也导致那些倾向于将自身影响加于政策所强调的环境问题上的各项政策相分离。另一个决定环境税收的有效性的难处是许多税收实施时间不长,关于它们的有效性还未取得准确的信号,或者他们强调的环境问题需花费一二十年才有明显的变化。由于以上的这些限制,没有文献在理论基础上定量地研究绿色税收的效果。因此,下面通过实例和数字来说明,而其中所包含的信息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于欧洲环境署(EEA)。
下面以三个欧洲国家――丹麦、荷兰和英国为例来分析特定的环境税收政策以及这些税收对环境的影响,旨在通过这些例子得出环境税收的确是实现一国环境目标的有效途径。
1.丹麦
丹麦的能源税在世界上所有不可再生能源像石油、煤和天然气中是最高的。这些能源税在20世纪70年代晚期的石油危机中就已设置,因为石油价格的上涨影响了丹麦,当时,丹麦对外资源依存度高达95%。80年代,这些税率有所增长,用来维持价格激励,抵制国际市场上原油价格的下跌。90年代,能源税开始被看作基本的政策工具用以抵制气候变化,也作为相对减少丹麦对外资源依存的工具。1992年对家庭征收二氧化碳税,1993年将其扩大到企业。在1994和1998年环境税成为生态税改革第一阶段的组成部分。这些改革包括逐渐增加二氧化碳税,修改工业企业能源税的征收,废除了温室气体税收的补偿和开征了二氧化硫排放税。而导致温室效应的能源消费税率对家庭和企业是一样的。如果达到了强制性环境协议标准,那将可能包括能源审计,并有义务根据特定的标准来投资治理。这些税收的特点就是对能源投资补贴的条款。税收改革的主要目标不是为政府增加收入,而是使税收回到私人部门。通过对能源储蓄措施的激励和占丹麦GDP总量2%的边际劳动收入税的减少来实现的。
丹麦较高的能源税已经对其能源储备有了持续的激励作用,也促进了对其他免税能源的广泛使用。这些税收已经影响消费者行为而导致能源消费的减少。比如,降低室内温度,使用更多能效高的设备等。它们也导致了征税燃料向免税燃料使用的转变,人们更多地使用最清洁的天然气。1970―1990年,造成温室气体的能源的净消费者减少了10%~15%。而丹麦能源税收体系对宏观经济水平的影响甚小,因为这些税收在五年多的时间里是逐渐增加的,而且对税收收入的使用也完全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能源税收年收入达到20亿丹麦克朗,通过投资补贴劳动力税的减少和费用的减少而转移回消费者身上。另外,这些税收对能源储备有重要影响,也会激励能源使用的创新。丹麦商务部指出:“丹麦这么多年的经验就是并没有因为绿色税收而破坏我们的竞争,并且我们在环境领域还开拓了新的出口方向。”丹麦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风力叶轮机生产商,仅在1996年就有6.5亿欧元的收入并提供了近1万人的就业岗位。有关能源的环境税已经实现了丹麦政府的环境期望。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其排放量从1988年到1995年减少了100万吨。1999年丹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为5600万吨,比1988年减少9%,从1994年开始逐年减少。
2.荷兰
荷兰为达到不同的环境目标也开征了许多环境税种。下面介绍其对水的使用,水污染和水处理方面的情况。从前,有关水污染的一套收费体系由国家和州的水务委员会出台,并用来控制对水资源中污染物的排放。这些费用主要作为对污染水质处理和管理的财政支持。1995年两次新的环境税的开征,主要是地下水开采和垃圾填埋地的废物处理。地下水开采税旨在补偿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差价,因为地表水需要更多处理,所以更贵一些。垃圾填埋税的废物处理税则是为了补偿已填埋废物,已焚化废物之间的差价,因为后者虽然对环境有益些但需要的费用更多。这项税也旨在提高环保意识和减少废物。1999年,对饮用水开征17.5%的附加税是为了激励有效用水。在这个框架下,为了不加重负担和满足基本需求,先前的60加仑水是免税的。这项政策为了保护每年500万到1000万立方米的水资源。为了保护环境税收的价格激励,荷兰政府已将他们的环境税指数和通胀指数联系起来并加以指数化,为了避免这些税收提供错误的价格信号。
据1997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对饮用水征税导致家庭用水减少8%,企业用水减少12.6%,而地下水开采税减少了非饮用目的的自己开采,工业减少了6%~35%,农业减少了9%~51%。尽管工农业开采地下水减少,但是对家庭和农业小规模的开采税的免除已经导致了地下水开采的增加,这表明有必要减少和减小环境税制中的免除部分。
3.英国
英国是最早的工业化国家之一,对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包括资源枯竭,污染和农地的锐减有着丰富的经验。1996年,英国开征了垃圾场税,作为一种激励去减少被填埋废物的数量。税率设定在每吨非惰性废物11英镑,直到2004年,每年增加1英镑,而惰性废物每吨2英镑。2004年4月开始,对每吨聚合物或浓缩物征收1.6英镑的税,用来补偿包括噪音、灰尘、视觉入侵、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的环境成本。对以上产品征税的环境收益通过聚合物价格表现出来,反映了他们真正的社会和环境成本,也鼓励人们使用可循环回收的聚合物。
垃圾场税已经成功改变了人们的行为,这种变化会通过税收水平的增加而持续。许多公司现在正投资物质再生利用设备,这些看上去受垃圾场税而直接驱使的。尽管仅有29%的公司积极开发物质再利用、回收,在征税之前将之降到最小化,64%的公司已经关注再利用、回收,或者说由于而使自己的废物排放最小化。这充分表明货币的激励能用来改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个国家有代表性的环境税政策,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年的实践表明这些政策效果良好。因此,扩大环境税的涉及面并逐步提高其税率,使其尽量反映环境的社会成本和污染的外部性,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保护环境的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就建立起了自己的绿色税收体系,他们累积了丰富的经验。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国家也掀起了绿色税收改革的热潮。21世纪,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也应考虑绿色税制的要求,将绿色税收思想贯彻到税制改革中去。绿色税收政策应当遵循收入中性原则,应以调控为主,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税基的设计要合理,税率的设计也要掌握好。下面就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1.完善资源税并扩大其征收范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地资源等。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所以对资源课税的基本原则是普遍课征、级差调节。另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对耕地的保护。
2.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按照国外的通行做法,环境保护税是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开征的专门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通常作为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而我国目前已有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是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础和有利条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主体应包括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以丹麦的能源税制度为例,在资源税的基础上对含碳、硫的燃料开征二氧化碳税等,另外,还应设置一些具体税目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噪音、垃圾等。
3.改革消费税,加大其环保功能。通过价格机制限制损害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消费,鼓励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通过对相关的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方式,提高其生产成本,进而达到提高个人消费成本的目的,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如对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电池、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征收消费税以控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而对资源消耗量小、可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等,征收较低的消费税。
4.实行税收差异或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在所得税和关税等税种中体现“绿色税收”精神。税收政策应该向环保产业倾斜,逐步降低环保产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或税率。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环保企业的产品研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全身心地投入到环保产业中去。如企业购进的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对于企业进行的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投资,可采用加速折旧。在关税方面,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检测和研究仪器,应免征或减征进口关税,对不利于环保的产品和技术实行高税率。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国家对环保的资金投入也逐渐加大。2006年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为2567.8亿元,比上年增长7.5%,占当年GDP的1.23%,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绿色税收此时也应适时出台了,其的收入应该实行专项管理,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EconomicInstrumentsin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Denmark,Danish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2000.
[2]付伯颖,齐海鹏.关于环境税收几个问题的探讨[J].税务研究,2002,(1).
[3]武振.构建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J].当代经济研究,2003,(11).
[4]廖晓靖.OECD国家的环境税及其与我国之比较[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6).
[5]李慧明.OECD的绿色税制改革评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5).
[6]王谦.可持续发展中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财贸经济,2003,(9).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4
[关键词]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从2007年的次贷危机到2008年的经济危机,在短短的一年的时间里,世界经济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陡转直下。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纷纷出台超常规的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应对这场全球性的经济危
伴随这危机的加深,各国领导人纷纷举行峰会就国际经济形势和应对危机的策略进行协商,2009年4月2日G20国际金融峰会在伦敦举行,这不得不让人想到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会议,正是由于布雷顿会议确立的新的国际货币体系,使得世界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
一、两次峰会
1944年7月,44个国家或政府经济特使聚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商讨战后的世界贸易格局。会议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决定成立一个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确立了美元和黄金挂钩,其他国家货币和美元挂钩的双挂钩的国际固定汇率货币体系。
2009年4月2日,20个国家政府领导人聚集在英国首都伦敦,商讨全球性经济危机下的应对策略。会议决定提高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可用资金提高两倍,至7500亿美元;支持2500亿美元的最新特别提款权(SDR)配额;支持多边发展银行(MDB)至少1000亿美元的额外贷款;确保为贸易融资提供2500亿美元的支持;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经同意的出售黄金储备的所得资金,为最贫穷国家提供优惠融资。这些协议共同组成了一项1.1万亿美元的扶持计划,旨在恢复全球信贷和就业市场及经济增长。
在这次峰会中全世界的目光都聚集在中国,希望中国能够为稳定国际经济形势做出努力,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在经济危机中中国的应对之策。
二、中国策略之财政政策
在2008年11月4日国务院出台4万亿元的财政刺激计划,大幅度的增加政府投资。2009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9500亿元财政赤字,创建国一来的最大赤字。可以看出政府已经将积极的财政政策发挥到了极致。
可动用的财政政策工具:
1.政府支出。大规模的增加政府支出是刺激经济快速回暖的最有效的方式,同时政府支出可以用于公共事业的支出,解决现实的民生问题。
2.减税。为了扩大内需,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减税和上调出口退税是有效的措施,减税可以使得财政政策乘数显著扩大,增强财政政策的效果。
但是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财政政策存在着挤出效应,通过IS-LM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当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时候IS曲线向右移动必然引起利率的上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挤出私人部门的投资使得财政政策的作用削减。同时如果在政府大规模支出后私人投资跟不上,那么经济将出现二次下滑。
(2)财政存款影响基础货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必然会涉及到财政的大规模支出,我们知道财政的存款存放在中央银行。财政的大规模支出必然会导致财政的存款减少,然而这减少的存款则相当于中央银行在投放基础货币,势必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
三、中国策略之货币政策
从2008年9月16日到2008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同时还停发6个月、1年期、3年期的中央银行票据,公开市场出现净投放局面。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央行不断的松动货币政策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依然高达14.5%,可见货币政策在2009和2010年仍然可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可动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1.利率。面对经济危机利率是各国央行普遍动用的工具,下调利率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同时减轻已贷款的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同时再贷款和再贴现率的降低在中国更多的是能表达中央银行的一种决心和宣誓效应。
2.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个在外国基本不用甚至废除的工具在中国正在被频繁的使用,原因之一就在于由于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中国的中央银行不能完全决定基础货币的吐出。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向银行体系直接注入流动性,同时使得货币乘数增大,从而增加货币供给,刺激经济快速回升。
3.公开市场操作。中国央行创造了央行票据这一公开市场业务工具,起初的目的在于回收银行体系过剩的流动性。然而现在看来央行票据也可以释放巨大的流动性,同时引导货币市场利率下行。停发1年期、3年期央行票据和央票利率的下行向直接向银行体系注入了大量流动性,同时使得货币市场利率(ShiBor)下行,维持低利率的环境,有利于低成本的融资。
但是在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的时候仍然要注意一些问题:
(1)警惕流动性陷进。由于现阶段各国中央银行都将利率降到接近于零利率的水平,可以说利率政策已经被用到了极致,但是需要警惕低利率环境可能导致的流动性陷进,经济一旦处于流动性陷进之中,经济将长期处于低迷的状态,货币政策将几乎完全失去作用。
(2)警惕长期通货膨胀。由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导致的流动性过剩,再加上货币的乘数效应,应该警惕长期的通货膨胀以避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总是处在通胀与通缩之中。
我们可以看到在应对国际经济危机中,中国已经动用了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中国做好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正如总理说的那样:中国有信心,中国经济要先于世界经济回暖。从2009年的经济运行数据我们可以看到,GDP降幅大幅度收窄,CPI和PPI的降幅也大幅度的趋缓,投资增速强劲,消费拉动经济明显,货币信贷投放高速增长。从这一系列的经济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经济已经回暖,中国已先于世界经济走出低谷。
参考文献:
[1]李华:中国应对金融危机政策回顾与分析.中国工程咨询,2010,(01)
[2]郑鑫:双重压力下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选择.中州学刊,2009,(01)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1篇5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机制正式宣布启动于2006年9月。按照双方协议,这一对话机制将每年举行两次,轮流在北京和华盛顿进行,以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双边和全球战略性经济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
尽管保尔森此次访华的具体内容和成果均未公布,但是从各种迹象来看,寻找中美战略经济合作新的利益交汇点将是未来对话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首先,中国国内经济政策调整的空间在缩小。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引起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以及美国经济的减速,而且这方面的影响还在继续恶化。而由于美元的持续贬值,国际市场石油等初级产品的价格也持续上涨,引发了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压力。以初级产品为主的世界市场主要商品价格还在继续上扬,世界主要生产国家的价格也在持续走高,通货膨胀的预期在升高。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目前中国的通胀属于输入型通胀,主要是由能源和食品价格的上涨推动的。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宏观经济政策并不会对现在的通胀情况产生特别大的作用。只有在经济部门的其他大量价格出现下跌时,才能抵消这种通胀,但是,如果其他部门的价格出现下降,将对整个经济造成很大影响。事实上,欧洲正面临同样的问题。传统上对于通货膨胀的厌恶,导致欧洲央行在美国不断减息、美元颓势不减的情况下一直将政策利率维持在4%的水平,因而不得不付出经济增长减缓的代价。
其次,中美两国的相互依存关系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总体趋势是中美贸易领域的相互依存关系正趋于对称。1996-2006年间,中国对美国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率一直稳定在20%左右,而美国从中国进口占美国进口商品总量的比率却从1996年的6.65%一直上升到2006年的15.93%。另外中国从美国进口商品占中国进口商品总额的比率已经从1996年的11.64%下降至2006年的7.49%,而美国对中国出口占美国总出口的比率则从1996年的1.92%上升至2006年的5.33%。
规模因素以外,一些研究者还进一步提出,从两国贸易互补情况来看,美国对中国的依赖程度远比从规模角度所反映的依存程度要高。目前在初级产品上与美国贸易互补性最强的国家主要是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和英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与美国贸易互补性最强的是中国、德国和法国;而资本密集型产品则是德国、日本和法国。中国与美国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按原料分类的制成品、杂项制品、机械和运输设备等工业制成品,这说明中美两国在这些产业上蕴含着较大的贸易利益,两国在这些产业上的贸易中断被其他国家替代的机会成本将会是巨大的。
最后,美国国内的谈判环境不佳。目前美国2008总统大选初选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两位候选人都发表了对华激烈的言辞,指责中国操纵汇率、剥夺了美国人就业机会、忽视安全标准和产品质量。共和党候选人麦凯恩的对华立场相对温和,但当选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受国内经济不景气的影响,美国国内的保护主义情绪上升。例如美国财政部预计将在本月出台法规修改对外国在美投资的审查方式,规定政府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能够对低于10%股权门槛的外国投资展开调查。这意味着财富基金及其它海外投资者将面临来自美国监管机构更加严格的审查。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1篇6
关键词:环境税;“大棒”效应;“胡萝卜”效应;外部成本;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4-0086-05
一、环境税利弊分析
1.我国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
2009年9月22日,国家主席在纽约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他表示,我国经济常年粗放式的增长已经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我国的国际声誉,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绿色壁垒严重制约对外贸易。今后,我国将进一步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2009年11月17日,国家主席和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北京举行会谈,双方会谈后发表了《中美联合声明》。双方强调气候变化是我们时代的重大挑战之一,应对气候变化应该尊重发展中国家把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优先事项,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转型十分关键。国务院总理2009年11月13日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出席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年会的外方代表。说,我国将把应对气候变化、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法律、经济、科技等综合措施,全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2009年11月26日,我国政府公布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2009年12月,总理出席哥本哈根世界气候会议,这是继主席2009年9月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之后,我国领导人再次与各国领导人共商应对气候变化大计的一次重要活动,这显示了我国政府和领导人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哥本哈根会议的高度重视。另外,在学术界,我国环境税征收问题已经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各界学者已经提出了成熟的环境税收政策,中央政府正准备开征环境税。这既是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也是对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做出的重大贡献。
2.环境税之于其他政策的优势
当负外部性引起市场达到一种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时,政府可以用两种方法对其做出反应:一是直接的政府管制行为;二种是以市场为基础,向私人提供符合社会效率的激励,如环境税和补贴。目前,环境税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环保政策的首选工具。这主要是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环境税比政府管制更有效。首先,管制规定的是污染量,这是一种消极的反应。而环境税规定的是污染权力的价格,这会引起一种积极的反应。环境税将污染权分配给那些减少污染成本最高的工厂。其次,庇古税对环境更有效。虽然设置最低排放水平可以保证污染水平不会超过规定的标准,但是如果政府不对最低排放水平做出持续的调整,污染企业就没有运用新技术减少排放量的动力,也不会在乎他们持续排放所造成的外部成本。与之相反,环境税在理论上可以将污染企业与其创造的污染外部成本直接相关。因此可以刺激企业去减少污染,直到减少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税负时为止,也就是说,只要环境税的边际税负高于减少污染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企业就会选择继续减少污染量;只要污染量的减少与环境税的减少成正比,企业就有动力引入新的设备来减少污染排放量。最后,环境税与大多数税收不同,不是减少了社会福利,而是增加了社会福利,使得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2)环境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虽然环境税与其他税收一样都可以得到财政收入,但同时也具有一举两得的效应。机会主义者认为,环境税收体系将会给政府带来更高的财政收入,这样可以使得政府可支配收入增多,进而可以使进一步推行环保政策的可分配资源也增多,可以更好地实施环保措施,开发环保项目,达到环保目的。(3)环境税是一种可控的选择。首先,企业可以选择支付税收,以弥补其带来的外部成本――这是所谓的“大棒”效应。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将直接导致污染企业成本增加。其次,公司可以选择减少污染,以此来避免支付环境税――这是所谓的“胡萝卜”效应。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导致了企业的行为效应,即企业决策层决定改变现有的生产模式;税收引起了间接成本,即企业需要购置新的生产设备以减少污染量的排放,从而减少环境税的缴纳。
3.环境税对企业和政府的弊端
虽然环境税是一种相对政府管制更加有效的手段,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而且可以令企业有可控的选择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应关注环境税可能存在的以下问题:(1)并非所有的企业在选择“胡萝卜”和“大棒”时有相同的受益程度。在一定情况下,企业虽然想要减少污染以少交税,但是减少污染的技术可能还没有成熟,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因此,对一些企业而言,“胡萝卜'’的选择是天方夜谭,因为它无法成为一种现实有效的选择。另外,即使有合适的技术可以选择,转换技术的成本也不一定能使企业接受,而且企业也不能保证新技术能与现有的技术相结合以提高生产率。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到一些企业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从这种程度上说,税收就有了起点的不公平。(2)虽然在理论上,企业管理者可以根据减少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税负时来做出生产决策,但是实际上,企业管理者很难根据边际税负的变化,随时对“胡萝卜”和“大棒”两者做出及时的评估和选择。只有当税负水平比较高或者税收政策持续性比较短的时候,管理者才会采取一系列应对的措施。(3)即使学者们一再声称环境税比管制要好得多,但我们仍然要认识到,环境税与管制在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具间可能会产生合作效应,也就是说,两种制度可能同时存在。因此,企业可能面临的“大棒”不仅只有相对温和的环境税,可能还有较严厉的政府直接管制等其他手段。
二、环境税长、短期效应分析
1.短期内环境税对企业和政府的静态效应
在短期内,企业和政府博弈的结果是十分乐观的。税收使得污染减少的同时,政府税收也有所增加。由于支付税收(选择“大棒”)而引起的企业直接成本,同时意味着政府的财政收入。相比之下,由于减少税收(选择“胡萝卜”)而引起的企业行为效应与间接成本,意味着污染量的减少。进而,不论是直接成本效应还是行为效应与间接成本效益,都应该引起企业环境责任意识的提高。也就是说,不论企业选择“胡萝卜”还是“大棒”,都会使得管理者关注企业造成的外部成本。如图1所示,在短期内,环境税可达到增加政府税收和减少污染两个目标。
从预计的策略效果看,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的提高可能导致绿化战略的发展和该区域内核心竞争力的提高。这可以看作是“胡萝卜”作为心理催化剂所产生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与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致,严格的环保政策可能会成为竞争的优势,比如与国外没有此类税收的国家相比有更好的
信誉、更多样的产品,尤其当企业绿化战略如产品设计和再循环效果能够被消费者高度地评价,这种优势就变得更加明显。
2.长期内环境税对企业和政府的动态效应
在长期内,企业为了追求“胡萝卜”效应,将投资新技术以减少污染,这时行为效应和间接成本就产生了。此时企业的目标是减少企业产生的直接成本,同时也会导致政府税收的减少。政府如果想要增加或保持现有的环境税收水平,以继续实施贯彻特定的环保项目,就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减少污染的目标和增加税收收入的目标就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很有可能导致政府层面行为的变化,进而使得企业层面产生一种无法预料的后果。
由于企业的积极行为效应所导致的政府税收的减少,可能引起政府行为的变化。政府为了维持现有的税收水平,可能会提高环保税水平,或者开征新的环保税种。政府稳定财政收入的目标可能反映出批示环保政策的政要、实施环保项目的官员与其他特定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可能发生在从环保税收中得益的公益组织身上,也可能发生在试图将环保税用于其他公共服务项目而非环保项目的压力集团身上。因此,这种“铁三角”在政策制定中十分普遍,政府和官员自利的行为驱动,与压力集团寻租行为相结合,使得政府政策存在巨大变数。当然,我们并不认为政府是寻求自身利益而不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政府,而我们仅仅是从企业角度去看待政府,很多商业群体察觉到政府就是这么做的。
如果税收的增加被认为是武断的、任意的,只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的手段,那么对企业层面来讲,政策的权威性就要大打折扣。而且企业层面成本的增加(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会使得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受到影响,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将有可能被削弱。
以上分析由Verbeke和Coeck对荷兰的水污染税及固体垃圾税进行了检验,证明了环境税的非政策预期的结果:环境税的实施既没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又没有增加财政收入。而且,环保政策被企业认为是一种非公平的体系,仅仅是资源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而不考虑污染所产生的实际成本。那么对企业的运营而言,这种非预期的效应会产生意义深远的影响。首先,这会导致一种“欺骗行为”,企业会想方设法地避税和逃税,并会重置生产设备,如将成本高的环保设备换成非环保设备。另外,当政策的制定者面对一个不断缩小的环保税收体系时,他们就会将重点从现存税收水平的提高转向新税种的引入,这种情况就会变得更加糟糕。也就说,企业对“胡萝卜”效应越强烈,
三、环境税的非预期效应避免
由以上分析可知,环境税在短期和长期内对企业和政府的效应是不同的。在长期内,由于政府和企业行为与策略的变化,使得环境保护与财政收入的目标可能完全无法实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绿色税收体系畅行的情况下,政府应先放弃对财政收入这一目标的考虑,而转向优先考虑环保政策对企业造成的行为效应。因为按传统理论来讲,社会免受污染的权利要远远优先于企业享受污染的权力。所以应该首先考虑的是企业减排对社会带来的益处,这在法律上更加重要。
第二,环保赋税水平不应随意改动,政府在制定环保赋税水平时候,应该根据污染企业的实际外部成本来制定和衡量。假设污染企业A生产一种数量的产品A,同时产生一定数量的污染物x,它周边的社会环境受到企业A排放的污染物的不利影响。假设企业A的生产成本为C(A,x),这种成本等待他们的“大棒”就越严重。这样一来,一种恶性循环就产生了,每一次企业层面减少污染的努力,都会导致政府层面税收水平的提高或新税种的出现。
因此,长期看来,企业只把这种税收看做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进而无法达到任何政策目标。长期内的变化情况如图2所示。里面并不包含其社会成本,因此企业A必然满足这样的条件:污染量的增加使得企业A的生产成本下降,也即c/x≤0,这就使得企业A容易忽略其污染对社会的影响,从而污染量总是很高。
政府制定污染税的时候,企业A仍然遵循利润最大化的生产方式,因此其利润最大化问题即:
max{pAA-cA(A,x)-tx}
(1)
其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
pA-cA(A,x)/AA=0
(2)
-cA(A,x)/x-t=0
(3)
由式(2)和式(3)可知,目标函数即利润最大化条件是:
pA=MCA
(4)
t=MCs
(5)
也就是说,直到价格等于生产的企业边际成本、税收等于污染物排放的社会边际成本时,才能达到表征帕累托状态的有效污染水平的条件。
第三,为了避免企业层面非预期效果的产生,环境税的制定应该使得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不会受到影响。环境税应该制定一种上限,这种上限可以采用目前邻国、贸易伙伴或外国直接投资竞争对手惯用的标准,与大多数贸易伙伴的最高税负相一致。因此,环境税就可以作为一种地域保护的手段,以此来激发跨国企业进行对本国直接投资的潜能。
第四,对环境税的权威性的怀疑是企业层面容易出现的重要因素,所以政策制定者在制定环境税时,就应该向商业组织解释清楚环境税的合理性。政府应让企业意识到“减少污染”与“增加税收”这两个目标并不矛盾,只有当这种潜在的紧张情绪被澄清,才能使企业对环境税的关注与他们的社会责任相融合。另外,企业层面的领导者也可以挑战环境税的权威性,以此来促使企业更公平合理地测定污染的外部成本,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7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轨制;统1;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法,即是1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我国的内资企业适用的是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而外资企业适用的却是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是给予外资企业以诸多税收优惠。如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交际应酬费、公益救济性捐赠、坏帐损失等方面的扣除标准,内外资企业不1,造成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因扣除较多而税基缩小,税负减轻的现象。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8%,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担率约为28%,2者之间差别高达20%.[1]
这种“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也成了大势所趋。我们认为,应当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
1、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之正当性分析
(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该统1
1.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公平竞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才能最终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实现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虽然名义上所得税科率都保持在33%(其中外资企业含地方所得税3%),但是税法对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甚于内资企业,造成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经济运行成本加大,在经济竞争中很难与外资企业处于同1起跑线上,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愈演愈烈。诸多内资企业严重亏损,国内许多产业被外资企业占据优势甚至垄断地位,应该说是与这种税收优惠有联系的。
2.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国民待遇,是wto的1项基本要求,是指缔约国1方在缔约国另1方享有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因此,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不同缔约国的企业在税收和法律方面要享有无差别待遇。税法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其最原始的功能是保障税款的征收入库,从而依法完成预算收入。与此同时,它还通过增减各纳税主体的税收,调控国民经济有序运行。税率的高低,纳税环节的多寡,税前扣除的多少,税收优惠的程度,均可以作为刺激投资主体增减投资的信号。然而税法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或超越价值规律去解决1切经济问题,它只能顺应市场要求,在尊重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1向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法在保障聚集财富,满足公共开支的同时,应尽量不干预或少干预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决策过程,不影响资源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配置。[2]按照这个原则,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扩张性的和不合适的。对外国投资者应既不歧视也不特别优待。
3.现行“双轨制”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层次过多,优惠方法单1,对国家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的不同时期,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开放地区的先后顺序,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制定的,难免导致税收优惠措施相互之间的冲突和效用抵消,不利于正确引导外商的投资方向,也人为地造成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不平衡。特别是由于税收优惠的权限1度被滥用,致使1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单独制定了许多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国内形成了税收恶性竞争的混乱局面。而且这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外资企业的特别优惠是以直接降低税率或减免税额为表现形式的,它对纳税人的创业和经营过程重视不够。这种做法对于普通的生产制造企业是有利可图的,但这种单1的税收优惠方法对1些从事高新技术的企业并不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度不够。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弱化了涉外税收政策的产业结构调节效果,导致1些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含量低的行业。
(2)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1种较为普遍的担心是:虽然理论上所得税法应该统1,但若实际执行后,外商会大量减少和撤回对我国的投资,进而引起经济大幅震荡,因而企业所得税法目前还不能统1。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实现统1。
就1般而言,税轻利厚,税重利薄,税负是影响投资者利率的极为重要的因素。然而,尽管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但也应该指出,优惠的税收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因为,税负的轻重并不是投资者投资决策中的唯1因素。
1般而言,外国投资者看好1国的投资是出于综合性的多层面考虑。1个典型的例证是韩国的成功经验。有资料显示:韩国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54%,高于我国33%的名义税率,是中国经济特区15%税率的3.6倍,但韩国仍然成功引进大量外资。[3]可见,关键因素不是税负轻重,而是看1国投资市场是否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绝大部分外资不会因为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造成的税负加重而大量撤出中国。中国市场对外资具有巨大吸引力,这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证明:政局稳定。与绝大多数发展水平相当于甚至超过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稳定局势的能力是被肯定的,这就解除了外商对投资安全性的担忧。政策合理而稳定。改革开放已成为我国国策,我国政府实行了对引进外资有利的1系列政策,并且从长期来看,这些政策是相当稳定的,如果说有变化,也只是变得更加合理。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涉外投资法律体系,并在不断加以完善;经过几10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并能够培养出大批合格的劳动力和管理科技人才。市场潜力巨大。从1992年起,中国经济连续高速度增长,无论是日用消费品还是耐用消费品的市场都在不断扩大,中国在外国投资者眼中已不再是仅仅可以观望的潜在的未来市场,而是1个现实的不断扩大的市场———这是对境外投资者最具有吸引力的1个因素。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统1企业所得税法,不会引起外资的大量回撤,也不会引起经济大幅震荡,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统1。
2、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应澄清的1个基本问题
统1企业所得税法,即要求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而平等的纳税主体,以统1的法律规定统1的税率,但有1个看似矛盾却符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问题需要澄清: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功能已从单纯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转变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1。正因如此,许多国家都在统1税制的基础上,实施特定的差异性税收政策。税收差异性政策具有因地、因事、因时制宜的特点,有利于协调税收制度的规范性、1般性同额外负担经济条件的差异性、特殊性之间的矛盾。税收差异性政策,不仅是对统1税制的补充,而且是税收调控经济的重要形式。除此之外,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这1基本国情也要求我们要通过特定税收差异性政策的实施,来吸引资金,发展经济。因此,统1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不否认要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但这种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同原来“双轨制”企业所得税法下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根本不同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统1企业所得税法后对外资企业施行特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1种选择性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普遍性优惠。在如何对外资进行选择性优惠的确定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坚持以下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原则
在正确、科学的产业政策确定后,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运用可以起到引导作用,促进1国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与此相适应,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应选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予以税收减免等优惠。
2.体现国家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原则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体系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形成了沿海和内地不同的经济格局。目前完全取消这种地区性优惠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我国对外资企业地区性税收优惠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待开发的边远贫困地区,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优惠措施,协调区域间的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的合理布局。
3.体现鼓励科技开发,促进环境保护原则
在确定对外资企业施行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从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将发展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实施税收优惠的方向之1,对从事科研开发、技术改造以及采用高新技术,生产高附加值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应规定1定的优惠措施,促进外资企业利用节能设施,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如可以给环保型企业1定的税收优惠,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等,以税收优惠的形式鼓励企业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j].财政与税务,1999,(6)。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8
关键词官方发展援助战略政策组织管理有效性
瑞典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的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瑞典传教士在非洲的活动。战后瑞典的官方发展援助(Officialdevelopmentassistance,ODA)是1952年在瑞典对最不发达地区技术援助中央委员会(CentralCommitteeforSwedishTechnicalAssistancetoLessDevelopedAreas)的支持下开始的。1962年,议会批准了一项政府议案,将瑞典的发展援助目标界定为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之后,瑞典发展援助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扩展为扶贫、保护人权、正义、平等和主事权。
瑞典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瑞典一直积极倡导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从1975年开始,其每年援助额占GNI的比率就超过了联合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国所要求的0.7%的目标,2009年则达到了1.12%,在DAC国家中排名第一。瑞典在对外援助方面的诸多做法和行为使其成为国际发展援助的典范。特别是近年来采取的结果导向型和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既提高了瑞典的援助有效性,也为其他国家的对外援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瑞典对外援助战略及政策
作为OECD/DAC的成员国之一,瑞典对外援助的战略和政策基本是在遵循DAC的相关准则和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的。近年来,瑞典不断改革其对外援助体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对外援助战略和政策。
(一)对外援助战略
一般而言,一国对外援助战略的制定需遵循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各援助国之间的共同协议,在此基础上与该国整体的政治和经济目标相结合。瑞典的对外援助战略既与削减贫困、环境和气候变化及人类健康等全球共同的挑战相关,又融合了其自身的战略目标。
1.对外援助与全球减贫和欧盟东扩相结合
瑞典发展合作战略的出发点即削减贫困。近年来瑞典增加了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援助,这提高了瑞典对贫穷国家的援助比例,也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减少贫困的承诺相一致。瑞典对欧洲地区的援助是DAC平均数的两倍――反映了瑞典对欧洲地区援助的优先考虑,也反映了瑞典扩大在欧盟中的影响力的外交目的。
2.增加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环境和气候变化不仅是瑞典政府发展援助优先考虑的问题,也是其确定的六个“全球性挑战”(即压迫、经济隔离、气候变化和环境影响、移民、传染病和其他健康威胁以及冲突和动荡的局势)之一。瑞典政府在2007年就制定了《气候变化与发展的国际任务》f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ClimateChangeandDevelopment,ICC。2009年瑞典接替捷克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后,瑞典又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轮值主席任期内的工作重点,并承诺到2022年欧盟将在全球协议框架内减排30%。
在财政支持方面,虽然2007年瑞典对环境方面的特定援助占瑞典官方发展援助的仅3%;但是,官方发展援助数据表明,瑞典一半多的援助均一定程度上是以环境的可持续性为目标的。为了实现对环境问题的承诺――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瑞典已经决定在2009-2011年将其援助预算中的40亿克朗(482百万美元)用于气候变化。资金将主要通过多边行动支付,但其中11亿克朗(132百万美元)通过瑞典双边合作支付。
3.强调受援国的能力建设
瑞典认为能力建设(capacitydevelopment)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因此多年来其一直积极支持受援国的能力建设。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ida,SwedishIntema-tionalDevelopmentCooperationAgency)关于能力建设的政策表示,能力建设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援国最终不再需要发展合作。该政策旨在增加Sida对所有项目中有关国家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援助。
(二)对外援助政策
1.加强与民间团体和私人部门的合作
瑞典积极支持本国和受援国的民间团体组织(Civilsocietyorganisation,CSOs)的发展,与它们建立了牢固的伙伴关系并积极与它们对话。在瑞典国内,CSOs在发展教育项目和支持瑞典政府解释《全球发展政策》的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受援国,瑞典在发展合作计划中针对CSOs的作用制定了一项新的政策,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多元化的民间团体,以从各个方面削减贫困。
瑞典政府把鼓励私人部门发展作为促进受援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载体。私人部门的积极介入通常有利于创造一个可持续的援助模式,因此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也积极支持这种行动。
2.减少政策的复杂性
为了减少政策的复杂性,现在瑞典外交部(MinistryforForeignAffaim,MFA)和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wedishInternationalDevelopmentCooperationAgency,Sida)之间已经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分工,外交部计划2011年制定12项新的主要政策以逐步取代所有现有的部门和专题政策。
(三)对外援助政策的一致性
瑞典强调建立政策一致性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并于2003年实施了《责任共担:瑞典全球发展政策》(SharedResponsibility:Swe,den’sPolicyforGlobalDevelopment)。《瑞典全球发展政策》将政策的一致性置于瑞典发展合作方式的核心,并使瑞典跻身于承诺保持政策一致性的援助国的领导地位。
尽管瑞典的发展政策一致性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但在协调机制,监督、分析和报告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首先,政策目标数量太多且这些目标之间没有任何的优先性和等级性;其次,没有系统性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再者,缺少监督和报告援助进程的框架;最后,MFA缺少必需的人力资源以保证正式和非正式的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转。
2008年,瑞典政府决定采取
措施弥补政策一致性中的不足。瑞典重新制定了一个更有针对性、更实际的文件――《全球性挑战――我们的责任》(GlobalChallenges-OurResponsibility)。《全球性挑战》进一步强调了在实现政策一致性中政府的整体责任,并提出要改善监督和报告框架,在此指导下,瑞典制定了实现发展政策一致性的新方法:一是减少目标的数量(从50多减少到18个)并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引进有时间约束的测量指标来评估每个目标的进展;确定了6个跨部门的优先领域或全球性的挑战,取代了原来在《全球发展政策》中的11个领域的国家政策。二是MFA为每个全球性的挑战建立一个工作团队以增加政府间的沟通;同时,MFA开始使用“瑞典团队”(“TeamSweden”)理念来推动瑞典各个援助主体的一致性。三是MFA和Sida积极鼓励来自受援国的关于瑞典政策和行动一致性的评价和反馈。
二、瑞典对外援助概况
在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中,瑞典的对外援助总量并不突出,但以国民收入中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比例来衡量,瑞典则是最慷慨的援助国。近年来,瑞典的对外援助总量和对外援助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总体上都在不断上升,成为国际发展援助的典范。
(一)对外援助总量
瑞典一直积极倡导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在发展援助委员会起到关键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经济衰退、发展与合作预算承受巨大压力的现状下更为突出。近年来,瑞典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仅在2001年和2009年略有下降(见图1)。瑞典2008年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达47.3亿美元,为其历史最高援助额,该年援助净额同比增长约9%,位居当年DAC援助国第八位。
尽管从援助净额来看,瑞典在DAC成员国中并不突出(2009年其援助额仅占DAC总援助额的3.8%,占援助总额首位的美国的15.8%),但以国民收入中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比例来衡量,瑞典则是最慷慨的援助国。瑞典是对外援助额超过联合国国民总收入指标0.7%的五个DAC成员国[瑞典(1.12%)、挪威(1.06%)、卢森堡(1.04%)、丹麦(0,88%)和荷兰(0,82%)]之一。从图2可以看出,2000-2009年,瑞典官方发展援助比例一直在联合国0.7%的目标之上,2009年更是高达1.12%,居DAC各成员国之首。与DAC成员国平均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增长缓慢的状况相比,瑞典这一比例除少数年份有小幅下降外,大部分年份都保持了稳步增长。特别是金融危机期间,DAC成员国的占比普遍出现下降趋势,而瑞典占比则保持了持续增长。而且,瑞典对此还引入了本国指标――将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提高至1%。从2006年开始,这项指标达到1.02%。尽管在2007年和2008年有所下降,但2009年和2010年瑞典均实现了这一目标,分别为1.12%和1.01%。
(二)对外援助分配
对外援助的分配情况能够体现一国官方发展援助的基本特征和政策导向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瑞典的对外援助分配可以从地域分配、部门分配和渠道分配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
1.地域分配
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接受了瑞典的大部分援助,如图3所示,2009年,瑞典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援助额为8.89亿美元,约占援助总额的三分之一(不包括未指定地区的援助额)。Sida前十个受援国的七个都在这一地区(见表1)。此外,从表1和图3可以看出,瑞典对冲突和冲突后国家如阿富汗、巴勒斯坦、苏丹等国家的援助占有较大比重;对欧洲的援助也较突出,约为援助总额的6%。
2007年,瑞典制定新的受援国名单,计划在三年内将援助国家从67个减少到33个,以集中其援助资源。在选择受援国时瑞典主要考虑该国的贫困程度、民主进程以及是否能和瑞典成为互惠伙伴等条件。在瑞典新的援助计划中,中国和越南位于停止援助的国家之列。继续接受瑞典援助的33个国家可分为三类:一类为亚、非、拉的12个国家,瑞典将对其实施长期援助;第二类为非洲、亚洲、中东和拉美的12个国家,这些国家或是战乱国家或刚刚结束战乱;第三类为东欧国家,瑞典希望通过援助加深合作,以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三类国家名单见附表)。
2.部门分配
2009年,社会基础建设和服务是瑞典最大的援助类别,占其双边援助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政府和民间团体又是最大的子类别,约为这一类别援助总额的60%。人道主义援助是瑞典对外援助的第二大类别,占援助总额的12%,主要包括危机应对和重建救济,反映了瑞典增加对冲突和冲突后国家援助的政策。难民援助为瑞典援助的第三大类别,总额为3.07亿美元,占援助总额的10%,充分体现了瑞典在千年发展目标中减贫的承诺。此外,瑞典一直强调与民间团体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瑞典援助额中也占较大的比重。
近年来,瑞典政府提出了三个主要的援助议题:一是民主和人权;二是环境和气候;三是男女平等和女性在发展中的地位。这些都属于跨部门的交叉领域,瑞典已经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这三个领域。目前,瑞典对环境的援助比例还不高,但对环境的关注将成为瑞典双边援助计划的主流,并占一半以上的比例。男女平等既是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方面也是其他部门的优先事宜。2007年瑞典88%的援助都和男女平等有关。
(三)对外援助渠道
图5显示了瑞典双边和多边援助的分配情况。在瑞典的援助总额中,双边援助一直是其主要的援助渠道,近三分之二的官方发展援助是双边的。2000-2009年,瑞典的双边和多边援助净额都在不断增长,但双边和多边援助的分配比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例如,2000年,瑞典的双边援助额为12.4亿美元,占援助净额的69%;而2009年,其双边援助净额为近30亿美元,占援助净额的66.2%,两者相差不大。
2007年,瑞典援助了50多个不同的多边组织,这些多边组织凭借与瑞典援助优先事宜的相关性和其有效性每年获得2400万美元的援助。从图6可以看出瑞典多边援助的分配情况。瑞典是联合国几个主要机构最大的援助国之一。2009年,联合国接受了瑞典38%的多边援助,占瑞典官方发展援助净额的12.7%,为发展援助委员会平均援助水平的两倍。在联合国系统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NationsDevelopmentProgram,UNDP)、联合国难民署(UNHighCommissioner
forRefugees,UNHCR)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UNICEF)是三个最大的受益者。2009年,瑞典对世界银行(WorldBankgroup)和欧盟的援助各占其多边官方发展援助的23%和19%,分别为其官方发展援助净额的7.8%和6.5%。同时,区域发展银行也占到瑞典多边官方发展援助的11%,非洲发展银行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
三、瑞典对外援助组织及管理
援助目标不同,各国的援助管理体制也不同。瑞典官方发展援助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外交部,外交部管理四个实施发展合作政策的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近年来,瑞典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更好地开展对外援助,提高援助效果。
(一)对外援助组织机构及其变革
瑞典的政府模式是以管理一系列机构的部门为基础的。理论上,部门制定政策,机构执行政策,机构通过年度拨款文件和具体的政府决策被部门管理。瑞典关于全球发展合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和决策机构是外交部(MFA),对外援助的资金也由外交部统一管理。外交部(MFA)管理四个实施发展援助的机构,它们是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ida)、瑞典发展评估委员会(SweshAgencyforDevelopmem
Evaluation,SADEV)、北欧非洲机构和FolkeBemadotte学会。其中最大的机构是Sida。外交部将援助总额的三分之二交由Sida,由其具体负责援助项目的选择与执行,主要用于瑞典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援助。余下的三分之一援助总额,由外交部负责,主要用于执行其他的双边或多边协议,通过联合国的各个署拨给世界银行、发展银行以及欧盟的发展合作预算等。此外还有部分交由其他一些非官方组织如出口信用担保委员会、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tockholmEnvironmentInstitute,SEI)支配。
MFA2006年实现了重组。现在由一名部长(DirectorGeneral)全面负责国际发展合作,以前这由一名副部长(deputydirectorgeneral)负责。国际发展合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边发展合作;二是发展合作的管理与方法;三是发展政策。MFA还建立了一个由12个独立专家组成的发展政策委员会(DevelopmentPolicyCouncil)为其重点优先政策和一致性问题提出建议,以取代原来的发展事务专家组(Ex,pertGroup0nDevelopmentIs―sues)。2009年MFA的新结构开始运行。
2008年末,Sida也进行了重组。Sida的新结构有三个支柱:政策、运行和管理。运行部分负责战略和实施,包括主题小组、国家小组和地区小组。政策和管理部分为运行部分提供特定的技能和支持。Sida正在建立一系列的员工网络,以将不同部门和支柱的员工联系起来。运行部分的员工必须参加至少一个由政策和管理支柱举行的主题员工网络。总部长也建立了一个由所有部门的部长组成的战略管理小组(StrategicManagementGroup)和一个由Sida管理团队的五个最高级成员组成的运行领导小组(OperationalLeadershipGroup)。一个咨询委员会(AdvisoryCouncil)取代了Sida的董事会。
(二)对外援助管理
1.采取项目导向型(Pro―gramme-Basedl援助方式
在双边援助的方式方面,瑞典近年来改变了以往以物资援助为主的方式,而大多采用项目援助(projectsupport/programmesupport)的方式。项目援助是指对外援助采取援助受援国拥有的具体的项目(如减贫)的方式,可以通过直接拨付资金或实物援助的方式。被援助项目可能是国家层面的,也可能是部门层面或组织层面的。当被援助项目是指定某一个特定部门(如农业部门、教育部门或交通部门等)时,就是部门项目援助的方式。常规预算援助则是采取现金援助或实物援助的方式,并不指定特定的部门和项目。目前项目援助约占瑞典双边援助总额的一半。项目援助占Sida预算的比例由2005年的11.4%增加到2007年的13.6%;而常规预算援助(generalbudgetsupport,GBS)和部门项目援助(sectorprogrammesupport)则从2005年一直稳定地保持在5%的比例。2008年OECD的调查指出,瑞典对55个国家的援助总额中的44%都用在了常规项目中。因此,瑞典在《项目导向型方法的指导准则》中明确表示,将会提高项目援助的比例。
2.推行结果导向型(resuits-basedmanagement)管理
2007年,政府将结果导向型管理列为首要优先事宜。为了实施结果导向型管理,瑞典最近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新方案。就项目层面,Sida已经建立了一个质量保证委员会对每一个1亿克朗(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结果导向型审查;Sida新的三年运行计划也要求每年审查项目进程,而不仅仅是做一个最终的报告。通过审查使管理团队分辨出项目的哪些方面可能脱离正轨及其原因,哪些地方指标不恰当及其补救方法。在国家和部门层面,Sida提出了一个国家报告模型,由国家团队确定国家和部门层面衡量进步的指标,并每年对其进行监督。在个人层面,Sida为个人和小组制定了结果目标并将其与共同目标相联系,以将个体员工激励与组织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
针对目标分配人力资源是结果导向型管理的核心部分。为了实施新的优先事宜,MFA和Sida都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用来保证员工拥有适合的技能和经验。瑞典招募了很多国家项目官员,他们在瑞典双边发展合作方面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所有实施瑞典发展合作项目的人员将都需要接受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和结果导向型管理的培训。
3.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
2006年,瑞典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发展评估委员会(SADEV),以对瑞典的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进行评估。SADEV正与Sida、其他DAC成员国以及受援国的评估部门进行日益紧密的合作。但是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机制保证政府、MFA或Sida在SADEV的评估结果下行动,这使SADEV的效力受到影响。为此,瑞典正在建立一个回应SADEV的评估结果的机制。
4.增加对海外管理机构的授权
现在大部分国家倾向于将部
分援助决策权授予海外办事处,以利于加强与受援国的发展伙伴关系,改善与其他援助国的协调。瑞典1995年开始将援助开发署(Sida)的驻外代表处与使馆合并,目前在34个受援国设有代表处,并将拨款权授予更多的当地部门。在多数情况下,一旦与总部的合作战略和全部援助额达成一致,大使或地区部长(countrydirector)有权同意最高5000万克朗(750万美元)的资金拨付;高于5000万克朗时,由位于总部的Sida各部门的领导决定;高于2亿克朗(3000万美元)时由Sida的部长决定。瑞典也试图通过向当地配置更多员工实现分权。但是,近年来无论是MFA还是Sida雇佣的当地员工的比例均没有显著的提高。
四、瑞典对外援助有效性评价
瑞典对援助有效性议程作出了明确的承诺。2006年到2009年政府的预算文件全都提及援助有效性议程,明确地指出了《巴黎宣言》的目标和指标;2008和2009年的政府预算文件中还包括了来自两项监督调查的结果。瑞典减少了援助国家和援助部门的数量、改善评估体系、实施了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和结果导向型管理,并对员工进行各方面培训等等,这些措施的确提高了瑞典援助的有效性。
(一)援助有效性的进展
截至2007年,瑞典已经达到了三个目标:其一,所有的瑞典援助都是无条件的;其二,一半以上的援助使用了国家采购体系;其三,一半多的援助通过受援国的公共财政管理(Publicfinancialmanagement,PFM)系统进行。瑞典增加了与受援国的优先政策相一致的援助比例以及共同实施分析工作的援助比例。瑞典已经开始减少使用平行的执行机构(parallelimplementationunits,PIUs),而且增加了援助的可预测性。瑞典也承诺更集中地使用援助并在受援国之间更好地分配人员。它合理地缩减了援助的国家数量和在每个国家的援助部门的数量,并表示一旦有可能,Sida所有的发展合作都将项目化。瑞典通过援助国之间更好的分工积极促进了更有效的援助,减少了合作国的交易成本。同时,瑞典倡导建立一个更兼容的援助协调系统,并已成为制定援助的行为准则和援助政策的重要力量。
(二)援助有效性的不足
虽然瑞典在援助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OECD/DAC2008年的同行评议指出,2005-2007年,从全球来看,瑞典实际上减少了援助的共同安排和联合开展任务的比重。而且,尽管瑞典一半多的技术合作是与其他援助国共同进行的,但要完成欧盟2010年共同推进所有技术合作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
其次,虽然瑞典通过提供三年的指示性计划增加了它的一般预算援助(GBS)的可预测性,但是援助拨款仍然需要每年批复。瑞典经常在它的一般预算援助拨款中使用可变和不可变部分。只有在联合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MoU)中共同同意的原则被尊重和满足的前提条件下,所谓的“不可变部分”才会被拨付。瑞典是唯一一个采取这种措施的援助国,这就使得瑞典的发展合作比其他援助国更难预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9
对此,各界看法不一。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分析,受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显著下降和一些特殊性因素的主要影响,还不能就此判定出现了通货紧缩。而且,从我国情况看,在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作用下,市场货币供应量充裕,贷款大量增加,不存在通货不足的问题。
官方解读,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一般认为,通货紧缩是物价总水平的持续下降。另有看法认为通缩还要伴随着货币供应量的减少。由于判断的标准不同,对当下是否进入通缩均持谨慎而继续观望的态度。但我们的看法实际已经显现出微度的通缩。
事实上,判断经济体是否通缩,最重要的依据是看物价下跌是否具有全面性和持续性,而非货币供应量。从去年12月份与今年1月份物价开始下滑,如果依次不能判定通缩,那么,2月份大多数商品价格和工业原料价格的下跌就真的加重了通缩预期。从消费价格看,1~2月份的消费价格带有春节刺激效应。到3~4月份市场刺激行为没有了,预计还将减退0.5个百分点;而工业品价格在前期1000亿元财政投放的拉动下,工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增幅,有可能遏制下滑并小幅抬头,预计在3~4月份价格将上扬0.5个百分点。价格双差抵消,总体反映出来的还是平稳萎缩势头。但是,信心指数将大幅增加,股指看好,由此带动部分金融品种的社会投资。加上财政投入,经济走势将平稳上扬,但依然不能完全排除通缩的隐患,主要原因就是财政赤字投入项目的可回报性究竟有多大,没法预期。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
欧盟向进入欧盟领空的飞机单边征收航空碳税的决议,是在2008年出台。3年来,一直遭到中国、美国、俄罗斯、加拿大和印度等至少40多个国家的强烈反对,认为欧方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规定。
2012年3月13日,王谋作为被大会邀请的两位中国代表之一,同来自欧洲、美国、加拿大和印度等多位气候能源领域的专家对全球气候政策进行了交流。在交流过程中,王谋发现欧洲学者们也不清楚欧盟下一步的政策走向,“欧盟在过去两年中受债务危机的影响很大,东欧一直在拖西欧的后腿,致使欧盟无法在减排问题上做出有显示度的承诺,他们被自己的短板困住了。”
中国态度比美国强硬
征收航空碳税本身,在全球气候政策中并不算一个大举动,实际也无法帮助欧盟实现减排的目标。因为全球航空一年的碳排放量仅占世界总排放量的3%。欧盟的计划是到2050年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80%-95%,到2022年实现减排25%。征收航空碳税的方案只能减少增量,对减少碳排放总量贡献不大。
“但欧盟强制执行单边政策,让全世界交‘过路费’的做法将整个事件都升级了。”王谋举了一个例子,“如果中国政府为自己的企业制定了一条规矩,并且强制外国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要一并遵守,否则就不用进入中国市场了。欧洲的企业能够接受这种做法么?”
欧盟有自己的解释。援引欧洲法院的原话是,“欧洲排放交易计划的实施既没有侵犯领土原则,也没有侵犯第三方的,因为这个法案只有在飞机确实出现在某个欧盟成员国的领空上时才有效”。英国《经济学人》对此讽刺道:“欧洲只是在说他们不过是对某些特定的国际航班有碳排放的限制,当它们飞进欧洲的时候。”
看似明晰的国际争议,背后暗藏着复杂的大国博弈。美方表态,如果欧盟没有暂停制裁的意愿,他们将会被迫采取恰当的措施反击。英国BBC认为,尽管美国认为欧盟这一举措违背了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但是并没有公开拒绝支付碳税,这种外交措辞里隐含了回旋的余地。而中国的航空公司则明确表示,他们不会支付欧盟的碳排放税。美国CNN揣测,中国航空公司的强硬回应可能是得到了北京政府的支持。欧洲一直在为美国的反应而担心,但现在看来是中国在制造问题。起初应该是欧美之间的较量,现在已经演化成了中欧双方的对峙。
欧洲人的心理
欧盟这一举动背后,藏置了什么心态,国际出现多种揣测。有美国民众分析,欧盟试图建立新的“赚钱一方式,使自己从欧债危机中抽身。而加拿大网民判断,欧盟的制裁,部分动机源自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对中国迅速发展的恐惧。西方国家虽然明白中国现阶段必须把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作为首要目标,但是他们普遍害怕中国通过传统经济增长的方式来消除贫困会导致更大量的碳排放。在每年碳排放总量的水平上,中国已经超过世界碳排放第一大国美国了。
而北大一位学者则从现实主义出发,认为老欧洲此举是想要最后一搏,获得全球新话语权。对此,王谋表示欧盟的举动还不足以表现其试图重新获得话语权。征收航空税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根本算不上大国博弈的焦点。大国博弈的焦点依旧聚集在短期和长期减排目标,以及技术合作上。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史学教授邓刚则向记者介绍,欧洲人自己对于航空碳税的征收反响非常平静,没那么多反应。欧洲人热爱旅行,无论是平均每个人还是累计起来的次数都很多。他们深知不同的税收会一定程度改变他们的行为习惯。所以,他们坦然接受新的税收制度。“事实上,任何税收制度都会得到人们的支持,只要它真的对改善环境有帮助。欧洲国家的概念已经消失很多年了,所以即便多一个‘跨’的政策对欧洲人来说也和以前没有任何区别。”
2012年损失8亿元
对于欧盟航空制裁对中国的影响,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教授RobertN.Stavins认为只有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有权利去判断这个政策对于他们是否公平。
欧盟碳税新案刚出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就迅速统计出中国即将面临的经济损失。据其预计,仅2012年中国各大航空公司将因航空碳税增加约8亿元人民币的成本,2022年这个数目将超过30亿。“虽然价格不菲,但是同我们的GDP相比,这并不会产生很大影响。真正的风险是政治上的。”王谋指称,欧盟征税的做法违背了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而这一原则一直是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基础。中国远没有发展到可以承担减排义务的地步,无法和发达国家承担一样的责任。中国没有能力也不应该承担任何显性的和隐形的减排义务。
来自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的经济学博士SeanWalsh告诉本刊,他相信在国际谈判中,即便不考虑中国会如何决定将“限制航空业”加入未来的五年计划中,中国的谈判者也将会认定欧盟的做法是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如果中国接受外面的制裁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他们可以顺势把这个作为谈判的工具。所以从外部人看,不仅很难判断中国是否会接受欧盟制裁,也无法明确中国是否为了自己的发展已经采取相关的减排措施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中国人支付30亿人民币只会导致小量的航空碳排放减少,但降低中国航空业发展或应用低碳科技的能力。
中国出设碳税?
面对以碳税为代表的新型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国显示了局促。
如何生成更大的国际转圜空间?“中国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在面对又一次新技术革命浪潮时,作出自己的政治决断。”北大教授强世功认为,在目前科技与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不可能另起炉灶,而只能在新能源技术领域追赶西方。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前主席迈克尔・博斯金告诉记者,美国的科技极大地提升了石油资源的恢复能力,尤其是从地壳里抽出的天然气。全球减排最简单的方法将是中国使用越来越多的天然气,越来越少的碳。中国有着丰富的天然气储备,但是仍需要合适的开采技术。在短期内,这个技术很可能需要来自国外。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11
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两个基本论点是:(1)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世界福利;(2)一国的单边贸易自由化能最大限论文联盟度地增加自身福利。但是,真实的经济不是新古典理论的无摩擦平面,纯经济学模型显然忽视了国家作为政策制定者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因素。以多种形态存在的贸易保护政策从未消失。即便是在wto诞生后,人们所期待的平和、有序、共赢的局面也没有出现,相反,国际贸易摩擦却频繁发生。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至今,重塑国际收支平衡为全球经济的复苏带来长久稳定的基础,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现实政经问题。2009年后,各国政府对贸易保护的谴责不断加强;对我国汇率机制导致的贸易保护”形式更成为了争论的核心。事实上,各国在反对贸易保护的同时,却又采取着不同形式的贸易保护政策,国家间在贸易政策上的合作似乎无法形成。
为此,笔者将通过多阶段博弈决策的分析,解释贸易保护政策将成为未来几年不可避免的趋势,以及我国在汇率方面最有可能采取的选择。
一、文献述评
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贸易保护政策产生于国家内生的政治过程。早至20世纪初,schattschneider(1930)便强调了产业利益集团在1930年美国关税法案的修订及引发贸易战的smoot-haw-ley”法案的诞生中所产生的影响。随着20世纪80年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利益集团对贸易政策影响的经济分析逐步发展完善。由于政府与公众、个人与集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分歧,产业利益集团能通过众多方式向政府决策者施加政治影响与压力,贸易政策实为利益集团游说政府的结果。grossman和helpman(1995)提出了正式的贸易战模型以研究大国间的贸易争端。该模型通过非合作的关税博弈过程,模拟了国内利益集团与政治环境如何导致了政府间的贸易争端。但是,基于美国政治体制得出的模型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以利益集团和选民作为核心解释变量的模型显然不符合我国政策制定的过程。我国学者盛斌针对我国的政经体制,将贸易政策视为中央政府决策的权力范畴,以不同行业的贸易保护水平作为实证研究对象,修正了grossman对我国贸易保护研究的结论,建立基于我国民主集中制度的实证模型,奠定了研究我国贸易政策的基础。综上,现今学术界倾向于贸易保护政策是政府在国内与国际层面双重博弈的结果。
笔者认为以静态效用最大化模型求解出的博弈均衡不能很好地刻画政府真实的决策过程,原因如:(1)国际与国内层面均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获得先验的有效数据;(2)决策者有限理性”的选择与效用最大化为基础的模型产生矛盾;(3)隐性”贸易保护政策造成的影响难以度量且影响巨大;(4)未考虑政府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相机选择”的非理性决策。笔者希望通过对贸易主体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的探讨,以真实地还原贸易保护政策制定的过程,并解释在国际经济危机背景下不可避免的国际贸易保护发展趋势。
二、决策模型
(一)界定博弈主体
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恶化,各国对贸易保护的探讨也日渐增多,且矛盾集中于欧美对中国贸易保护的谴责与制裁。g20匹兹堡峰会以宣言的形式通过了《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框架》,意在给出口大国施压促其贸易调整。2009年以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共发起1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2起反倾销调查,l起特保调查,频度与数量均为历史高值。中国欧盟商会报告称,到2010年下半年,以不公平贸易为由针对中国的倾销案将明显增多。
中国、美国、欧盟作为贸易摩擦的核心国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紧密的贸易往来关系,且中国对欧美都处于净出口的贸易地位;(2)排除邻国间的地域性贸易关系,三方之间的贸易总量最大;(3)2008年gdp排名,欧、美、中分列第一、二、四位;(4)美元、欧元为世界的结算货币;而人民币估值问题则是此次贸易摩擦的争论核心。
综上,本文选取中国、美国、欧盟作为研究对象;并首先以中美两国作为博弈主体进行分析,继而加入欧盟讨论更为复杂的决策过程。
(二)中美作为决策主体的博弈过程
1.中美对贸易摩擦的关注焦点
美方认为造成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原因为:(1)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带来的巨大成本优势;(2)中国政府为本国企业提供的大量显性或隐形补贴:包括各种收入税的减免、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得的低利率贷款、企业债务的减免等,违背了wto原则;(3)核心原因是人民币币值低估。美方指出人民币币值低估范围介于15%-40%,虽然中国2005年7月采取措施使人民币升值2.1%,但人民币仍远远低于其应有价值。美方指出美中贸易失衡不仅仅是贸易问题,而是关系到美方长期的经济政治安全问题。
中方学者则认为美国各经济、政治利益集团的角逐推动了中美贸易摩擦的升温,也有观点认为美国在格林斯潘时期施行的宽松货币政策以及美元为主的国际货币体系导致了国际贸易失衡的局面。
虽然中美双方就贸易摩擦的产生解释不同,但所采用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1)出口策略”:国内低利率贷款,对特定行业补贴,出口退税等贸易保护政策;(2)进口策略”:反倾销、反补贴与特保等特定调查,对特定进口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等贸易保护政策;(3)第三方诉求”:向wto提出诉求,希望对出现贸易保护的经济体做出干预;(4)人民币汇率政策”:我国采取的盯住美元”的汇率政策是此次贸易保护所讨论的核心。以上四点中的前三项为中美双方均可采用并已经采用,可归结为常规对策”;对于只有中方能够主动施行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可归为非常规对策”,我们对此分别进行博弈分析。
2.常规对策”下的贸易博弈
以单次博弈模型来解释两国之间形成贸易保护的研究很多,黄晓凤(2006)指出在两国之间不存在激励相容机制的情况下,两国博弈的纳什均衡必然与博弈论中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中美双方最终选择的结果必然是贸易保护政策。
中美双方长期的贸易往来显然不是单次的博弈过程。有研究指出,中美双方都意识到长期合作可以克服谋取短期利益的动机,故为了获得长期利益,双方在博弈开始都会树立合作的形象。当博弈无限重复进行时,两国中的一国(以中国为例),可以采取激励相
转贴于论文联盟
容”机制对博弈进行干预。博弈的结果是,只要中美双方有足够的耐性,{自由贸易,自由贸易}将是无限次囚徒困境重复博弈的均衡解,为帕累托最优解。wto作为这样一种激励相容”机制的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中美双方向自由贸易”的选择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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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便中美双方存在长期往来的贸易关系,但是其却不满足激励相容”机制所要求的长期合作条件。(1)由于双方政府有限任期的限制,且不同内阁所施行的政策有显著差别,政策的一致性与有效性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长期的贸易合作被割裂为独立的贸易阶段。此时,我们难以判断合作的始端,继而将无限次的博弈转变成为有限次的博弈,激励相容”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2)wto作为凌驾于国家的国际监管机构,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其所建立的激励相容”机制的可靠性有限。首先,wto的《保障措施协定》允许其成员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等一系列保护措施。在现实的囤际贸易运行中,某些贸易保护就具有了合法的外衣和可操作性。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漫长,步骤繁多,这既增加了报复的时间成本,又降低了报复行为的主动性,从而不利于可信性的提高,也就难以限制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
此外,我们还需看到,外在条件的变化将显著改变博弈双方的选择,从而使原有的激励相容”机制失效。在经济形势良好的情况下中美政府倾向于遵守激励相容”机制,形成合作的局面;而在经济形势不好的背景下,更倾向于选择贸易保护政策,走向囚徒困境”。eichengreen,irwin(2009)近期研究表明经济衰退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便证明了外在条件的改变也将改变博弈的结果。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国际经济形势极为恶劣的背景下,当中美双方均只采用常规对策”进行博弈时,结果倾向双边贸易保护的囚徒困境”。
3.非常规政策”下的政策选择
人民币币值低估是美欧认为中国所施行的最明显且最具影响力的贸易保护政策。krugman(2009)指出以严重低估的价值盯住美元的汇率政策是导致全球贸易失衡的重要原因。欧洲央行也在零九年第三季度的报告中针对人民币估值问题进行了讨论。
人民币如何升值的问题又分为两种观点:(1)对人民币进行一次性升值;(2)对人民币进行缓慢的爬行升值。2005年在国际经济运行良好的大背景下,我国尝试使人民币进入了缓慢升值的通道。但效果是人民币的升值并没有减缓出口的速度,反而由于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加快了热钱”的流入,投机性资金的大量涌人造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泡沫”。
汇率机制在我国仍作为一个政策工具,而不是一个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变量,可以视为政府博弈选择中的重要一环。笔者选择人民币对美元一次性升值5%作为讨论对象,探讨这样具有明显倾向性的政策将如何影响博弈过程。
(1)中国政府的政策预期
短期之内,人民币升值政策将给我国东南沿海以出口为主要业务的大量中小企业带来严重打击。升值意味着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在很多企业边际利润率已接近于零的情况下,该政策无疑将导致占我国经济总量6成以上的中小企业的大量倒闭,同时带来大量失业人口,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其次,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净出口,其对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就业等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自2002年开始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经济的贡献率有明显增长趋势。2007年,外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1.5%,拉动经济增长2.5个百分点。当2009年上半年我国经常账户盈余同比下降30%的时候,政府为了实现十一五”规划中所指定的年均gdp7.5%的增长目标,不得不采用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来弥补在国际外需萎缩背景下的出口减少量,以维持既定的经济增长计划。再次,我国巨额的外汇储备中有超过70%为美元资产,人民币的升值将使美元对人民币、美元对国际大宗商品贬值预期增加,使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大量缩水,造成损失。
不可否认的是,人民币升值政策在短期内也有其有利的方面。我国政府在国际层面所受的舆论压力将大大减弱;中国的消费者因人民币的升值而变得更加富有;国内以进口原材料为主的企业也将受惠于人民币升值的政策。
长期来看,人民币升值的政策无疑是重塑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一环。但该政策是否能够建构新的国家间政经合作模型,带来稳定的经济增长,同样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以中国汇率调整作为新的国际合作的契机是不可置信”的政策基础。pettis(2009)指出,由于中国、欧洲和美国对全球危机根源的理解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框架,各国首脑面临着不同国内政治困境,全面协调的解决方案无法实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结局。也有观点认为,由于人民币升值给我国中小企业造成的打击,是为一种创造性的毁灭”过程,从长期来看有可能成为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的开端。feldstein(2009)认为,中国如果允许人民币升值,将有利于把需求从制造业转移到服务业,并防止通胀。人民币升值既能够缓解中国国内的失衡情况,也有助于减轻全球失衡。
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如果实施该政策,将在长期给中国政府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中国在国际层面就范合作”的政治姿态,将为未来国际政治经济再次出现危机时埋下中国政府妥协”的伏笔。如果国际收支平衡没有得到改善,那么中国将承担着再次调整汇率的压力。正如我们在2005年选择了人民币爬行升值后盯住美元的策略,现在同样受到来自西方的谴责。如果中国政府在受到国际压力的情况下便会施行人民币升值为代表的国际合作”策略的预期一旦形成,那么中国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将大大削弱;在国内层面,政府也会形成以牺牲本国利益来为他国政府决策的失误买单的形象。
综上,本文通过三个维度来刻画人民币一次性升值的我国政府的预期。政府的预期包括但不仅限于表中所列的情况。
(2)我国政府的目标函数及政策选择
我国的政治体制可以概括为依存市场的集权主义或国家主义”,其决定了政府在经济政策决策过程中的特点——政府所认定的国家利益和集体目标在制定对外贸易政策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并使其服从于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整等国民经济管理的传统思想。
实证研究表明,促进和发展战略产业的国家利益模型”最能反映中国贸易保护结构的政治经济决定因素,而利益影响模型”的效果是边际性”的,维护社会公平、减少调整成本和收入再分配的公共利益模型”并不适用于中国的现实情况。从解释变量的显著性来看,比较优势大、对产业需求关联强、劳动密集型、创造利润和税收多、国有企业作用小、反对势力薄弱的行业越能够获得更高的保护率。
综上,我国以保持经济增长率的政策日标,以中小企业的发展来带动中国经济增长的模式,这些都限定了政府不可能采取人民币一次性大幅度升值的贸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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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解决政策。决策者在可预见的短期诸多确定风险因素与长期不确定的好处的选择中,显然倾向于保持稳定、保守的汇率政策,以满足政府的既定政治经济目标。同时,政府也甘愿在国际层面承受舆论压力,而在国内获得更多的支持。
(三)中国、美国、欧盟三个主体的博弈过程
以上的分析基本适用于中美欧三方中任意两方的贸易决策博弈过程。当我们将三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时,情况则变得更为复杂。本文只分析在此框架下对我国汇率政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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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欧盟加人中美博弈的过程后,将从两个方面改变我国政府制定汇率政策的决策函数:(1)美元兑欧元的贬值预期。美国政府为了改善其国际收支状况,增加本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采取了对欧元贬值的外汇政策以增大对欧洲地区的出口,缓解本国的高失业率、低出口的困境。这种可预见的美元对欧元的贬值等同于人民币对欧元同时贬值,我国对欧洲的出口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享受来自美元贬值的正外部性。这也解释了作为中美汇率机制的最大受害者的欧盟,同时谴责中美双方在国际贸易保护中共谋”的现象。(2)部分转嫁国际舆论压力。我国并非主动采取行动对欧元贬值。且当美元反弹,人民币也会走上对欧元的升值通道。在国际政经合作谈判中,政府有可能将关键决策者的角色转移给美国,把矛盾转嫁给欧美双方,从而减少自身的舆论压力。
综上,当我们将博弈参与主体涵盖中美欧三方或更多时,我国更倾向于采用既有的盯住美元的稳定汇率政策。
四、结论
人们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12
【关键词】市场经济税收筹划资产会计政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各项法制的健全,当前的市场经济已是一种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税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些都使税收筹划的产生成为必然。效益最大化是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终极目的。税务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以合法为前提,合理地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的利润带来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也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也即是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我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税收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下面我们就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为例来看会计政策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的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1、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计提的折旧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企业的收益也就会越大。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计提折旧法,虽然国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都规定了一个期限,但企业可选择最低折旧年限来增加每年提取的折旧额,以达到延期纳税或少缴税的目的。前期多提折旧,还能使固定资产投资尽早收回,降低了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又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做也就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同样,无形资产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对没有明确规定摊销年限的资产应尽量选择较短的摊销年限。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有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进行调整:(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所以说固定资产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做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
2.从预计净残值看: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当估计残值,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原价的5%。这也就导致利用残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不大。
3.从预计使用年限看: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只规定了一个范围,这使得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对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延长折旧年限,以使更多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的成本中,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一般应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成本回收,使利润后移,在延期纳税中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4.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看: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主要对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但我国现行税法对折旧方法做了明确规定,即绝大多数企业只能选用直线折旧法。只有部分企业的部分固定资产才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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