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例(12篇)

daniel 0 2024-04-23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1

1核事故时对人员的分级救治

1.1一级医疗救治(现场救护)

1.1.1一级医疗救治由核动力厂的基层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请求场外支援。

1.1.2现场救护应在组织自救互救的基础上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人员、放射防护人员、剂量人员及医护人员进行。

1.1.3现场救护应遵循快速有效、先重后轻、保护抢救者与被抢救者的原则。

1.1.4现场救护的基本任务:

(1)首先将伤员撤离事故现场并进行相应的医学处理,对危重伤员应优先进行急救处理;

(2)初步估计人员受照剂量,设立临时分类站,进行初步分类诊断,必要时尽早使用稳定性碘和/或抗放药物;

(3)对人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查和初步去污处理,并注意防止污染扩散;

(4)初步判断伤员有无放射性核素内污染,必要时及早采取阻吸收和促排措施;

(5)收集、留取可供估计受照剂量的物品和生物样品;

(6)填写伤员登记表,根据初步分类诊断,将各种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内污染者以及一级医疗单位不能处理的非放射损伤人员送至二级医疗救治单位;必要时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内污染者直接送至三级医疗救治单位。伤情危重不宜后送者可继续就地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后送。对怀疑受到照射或内污染者也应及时后送。

1.1.5参加现场救护的各类人员应穿戴防护衣具,视现场剂量率大小,必要时应采取轮换作业和使用抗放药物。

1.2二级医疗救治(当地救治)

1.2.1二级医疗救治由当地应急医疗救治单位组织实施。

1.2.2二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

(1)收治轻、中度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者以及各种非放射损伤人员;

(2)对体表残留放射性核素污染的人员进行进一步去污处理,对污染伤口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对确定有放射性核素内污染的人员应根据核素的种类、污染水平以及全身和/或主要受照器官的受照剂量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污染严重或难以处理者可及时转送到三级医疗救治单位;

(4)详细记录病史、全面系统检查,进一步确定受照剂量和损伤程度,进行二次分类处理。将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和放射复合伤病人送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对暂时不宜后送者可就地观察和治疗。对伤情难以判定的可请有关专家会诊或及时后送;

(5)必要时对一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3三级医疗救治(专科医治)

1.3.1三级医疗救治由国家指定的设有放射损伤治疗专科的综合性医院实施。

1.3.2三级医疗救治的基本任务是收治中度以上急性放射病、放射复合伤和严重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给予良好的专科治疗。必要时对一、二级医疗救治给以支援和指导。

1.4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在诊断和治疗放射损伤时应依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0-87)、《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2-87)和《内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284-87)等国家标准进行。

1.5对核事故中发生的非放射损伤和普通疾病可按一般临床常规进行诊断和治疗。

2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1当核事故的影响超出厂区边界的情况下,为确保公众的安全与健康,有时需要采取隐蔽、服用稳定性碘、控制出入或撤离、避迁等应急防护措施。此时,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

2.2公众医学应急保障的主要内容:

2.2.1根据地方应急组织的通知,发放和监督指导服用稳定性碘;

2.2.2协助解决核事故所造成的社会心理学问题,如解除精神紧张和恐惧心理,进行心理卫生咨询等;

2.2.3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个人防护措施;

2.2.4做好医疗卫生防疫工作;

2.2.5做好食品、饮用水的辐射监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2.2.6对撤离到安置场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处理。主要包括:

(1)对疑有体表、服装污染的人员进行污染检查及去污处理;

(2)对疑有内污染的人员应留取必要的生物样品,有条件时可进行甲状腺部位或整体测量,尽快确定污染水平及核素种类以便进行相应处理;

(3)对可能受到过量外照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临床和实验室检查,以确定是否有全身和/或局部放射损伤并给以相应处理;

(4)凡有局部放射损伤或体内污染量超过放射工作人员年摄入量限值的二倍以及全身受照剂量超过0.1gy者,均应逐个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对所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医学监督和处理。

3医学应急计划和应急响应

3.1医学应急计划是各级核事故应急机构应急计划的一部分,各级应急机构的医学应急组织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好医学应急计划和准备。

3.2医学应急计划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3.2.1医学应急组织及职责;

3.2.2参与医学应急行动的具体单位和可以作为后援单位的名称、任务、人力、物力、负责人、联络方法和场内、外互相支援的计划;

3.2.3药品、器材和装备的储存、发放和使用办法;

3.2.4值班、报告、检查、通讯联络等具体办法;

3.2.5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措施;

3.2.6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

3.2.7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计划及实施方案。

3.3医学应急响应

核事故发生后,各级医学应急组织应根据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后果做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可分为四级:

3.3.1应急待命:已出现可能导致紧急情况的特殊条件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人员应做好现场救护准备;

3.3.2厂房应急:当核事故的后果只限于工厂的部分区域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组织接通知后应立即实施现场救护,并及时通报场外应急组织;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应做好收治伤员、支援现场救护和为公众提供医学保障的准备;

3.3.3厂区应急:当核事故影响只限于厂址边界以内,所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可能超出厂址边界,但尚无需采取场外防护行动时,核动力厂的医学应急组织应实施现场救护,将厂区内非必需停留的人员撤出厂区,并及时通报场外应急组织;地方医学应急组织酌情派人支援现场救护和做好收治伤员以及对公众实施医学应急保障的准备;国家医学应急组织得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支援地方和现场救护以及收治病人的准备;

3.3.4场外应急:当核事故的影响已超过厂区边界,除上述措施外,应在地方应急组织统一指挥下对场外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医学应急组织实施对公众的医学应急保障计划,必要时,请求国家医学应急组织支援。

4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4.1宣传教育:对象是核动力厂职工家属及其周围的公众,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大纲进行,包括建立核动力厂的意义、核动力厂的安全措施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辐射的特性、危害和防护措施等。目的是使公众对核动力厂的安全性与潜在危险有正确的认识,消除疑虑和恐惧心理,并在场外应急时积极主动配合,采取正确的行动。

4.2基础教育:对象是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可能参与应急的工作人员和一级医疗应急救治单位的医护人员;内容除上述基本知识外,侧重于辐射防护对策、自救互救技能和现场救护的技术与程序、放射性污染检查和除污染的方法等,目的是使有关人员能有效地执行医学应急救治任务。

4.3专业培训:对象是各级医疗应急救治单位的主要医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类辐射损伤的预防、诊数和治疗,医学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医学观察的主要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等。

4.4演习:为检查医学应急组织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各级医学应急组织除参加同级应急组织进行的演习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规模和范围的医学应急演习。通过演习使医学应急救援人员明确任务,熟悉和掌握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并从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以便使核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协同行动、技术和物资准备等更趋合理。

5过量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

5.1近期观察是指受过量照射后短期(数周或数月)内的连续观察。目的是了解过量照射对人员健康的近期影响,尽早准确判断病情和给予妥善处理。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2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刑罚执行缓刑社会成本最小化

针对我国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次修订时,对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作了较大修改,由此产生了一个新罪名“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的罪状及其完善

依据新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状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与原规定进行对比,新规定有如下修改:

取消了原来对污染犯罪行为的污染范围限制。原规定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用“土地、水体、大气”三个概念状语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范围作了限定。“土地、水体、大气”不是“环境”的全部,而是构成“环境”的次一级组成要素,当然不能涵盖“环境”全部领域,反而使其缩小于三个概念所指定的局部范围,例如,整个生物界就被排除在外,而没有植物和动物,更不用说人类社会,保护这个环境就完全没有意义了。即便是无生命环境,“土地、水体、大气”也不能全面概括,比如近地外层空间,污染早已到达这一领域,是不是也应列入?新规定删去了这三个限定性状语,污染范围就是“环境”,看似无边无际,反而无所不至,解除了法定罪状以偏概全的自我束缚,真正使本罪的适用灵活起来,操作性大大增强了。其次,原规定把污染环境的介质限定于“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其中,“危险废物”是有法定含义的,依据国家标准,特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①,按目前执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我国共有47种②。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不管你的污染行为有多严重,若排放物不够“级别”,不能入罪。而我们面临的实际环境形势,一般污染介质还是占主要部分,仅就水污染而言,60%以上的污染物来自生活废物,城市垃圾排放更以一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主,更何况,随着新的化学合成物质不断出现,现行公布的47种危险物质根本不能概括所有危险物质。依此规定,此罪的打击力就大打折扣了。新规定改“危险废物”为“有害物质”,几字之差,污染介质一下子从法律特定物降格为一般有害物,大大扩展了该罪的适用性。

改变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结果要件。依据原规定,构成犯罪必须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所以罪名也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不但要求后果在程度上要“重大”、“严重”,而且限定于“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污染对人类社会形成危害是一个间接过程,中间隔有一个“环境”,若待出现“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刑法才介入,其他生物早已遭劫,“环境”自身早已变质、毁坏,根本无法恢复或恢复成本极大。这样的规定,显示出一种无视自然环境里的其他生物境遇和环境本身的破坏的态度。现在的环境保护,是以“生态意识”为基础的,人类与所有生命为一体,同样重要,生命与自然为一体,由自然养育。保护环境,是保护一个极其珍贵、宇宙中唯一的生命维持系统,只要有这个系统在,没有生命,可以重新创造出生命,而不是仅仅人类自己。新规定取消了这个条件,行为人只要有“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能构成犯罪,结果犯成为行为犯,刑法介入门槛大大降低,介入时间也可提前,有助于提高本罪的预防功能,充分发挥打击功能。

污染环境罪的刑罚目的与形式

关于刑罚目的,理论上大体经历了早期的一般预防说,个别预防说,后来的社会责任说,阻却犯罪说或剥夺能力说等,随社会发展其也有了相应变化,现在强调降低犯罪风险,保障社会安全,总体上缺乏经济角度考量。中国的相关学说,长期囿于意识形态的影响,明显忽视刑罚的经济作用。本次污染环境罪的修改,罪状变了,刑罚照旧,依然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刑罚形式,就反映了这一点。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

【Abstract】Thedevelopmentandutilizationofnucleartechnologyhasagreatoffectinpromotingthedevelopmentofsocietyandeconomy.However,theionizingradiationexistingintheprocessofnucleartechnologyapplication,notonlyposeagreatthreattohumanhealth,butalsohaveagreatimpactonecologicalbalance.Relevantpersonnelmustpayattentiontothisandtakeactivemeasurestosolvetheradiationproblem.Fromtheperspective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paperintroducestheapplicationofnuclearradiationtechnologyinotherareas,makingeffortsforthedevelopmentofsocialstabilityandhealth.

【关键词】核辐射技术;环境保护;应用

【Keywords】nuclearradiation;environmentprotection;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144-02

1概述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得不可再生资源不断减少。为了解决这一能源危机,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源源不断的能源,核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核能技术的应用伴随着电离辐射的危险,通过核辐射技术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危害。如何将核辐射技术运用到环境的保护中是人们一直思考的问题。通过了解核辐射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2核辐射技术产生的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还是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水污染造成了本来就不是很充足的水资源更加紧缺,水体中的很多化学物质和微生物对生态环境有着较为严重的危害,而且化石燃料在空气中燃烧会形成二氧化硫和氮氧的化合物,在空气中形成了酸雨,酸雨降落的区域会造成土壤和湖泊的酸化,植被和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甚至会腐蚀建筑物。只要是有人在城市或者农村生活,固体废物是必然产生的,由于没有妥善的处理这些垃圾或者是因为这些废弃物的组成具有较高稳定性,造成了人们生活环境中遍布废物;污水处理厂每天都在不断地处理存在有机污染物的各种污泥;此外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除了固态污染物外,废气污染也是一个相对比较严重的问题,废气中一般情况下含有大量的化学成分,这对于环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从目前的发展来看,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科学领域中较为迫切的问题,虽然我在污染处理方法上已经开始完善,但是处理水体中较大的、稳定性较强的问题难度较大,所以迫切地需要能够有一门新的技术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辐射技术应运而生,而且由于其安全可靠、清洁、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发展空间大,而且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1]目前,一些重要的机构也开始将核辐射的技术定义为21世纪原子能和平利用的重要领域。

3核辐射技术的定义分析

所谓核辐射技术,主要是指借助射线和高速电子辐照污染物,过程中会产生各种物理化学效应,造成污染物的氧化或者化学分解,最终将污染物去除,目前主要集中应用在医疗器械和食品等相关行业,更好地灭菌消毒。

如今高科技的不断推广,生活处处可见辐射,家用电器、电脑等都会有辐射,这种辐射属于低能辐射,但是实际的辐射技术更多的是高能辐射,较为常见的是γ射线和X射线。γ射线通常是在原子核的转变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波长要比紫外线更短的电磁辐射,γ射线只要和物质进行一次反应部分能量就会损失,具有较强的穿透性。X射线主要是指激发了原子的外层电子从高能级迁到低能级产生的电磁波。电子束则是在各种类型的电子加速器中产生的,穿透力和γ射线相比相对较弱,但是可以通过电子能量保证电子的穿透力可以用在合适的位置。在医学领域中,γ射线和X射线的应用相对较广,电子束则主要是用在了环境保护中,当然γ射线也较广地投入到环境保护中去了。电子束的主要优点包括,电源一旦断开,辐射源也会随之关闭,比较便于控制,所以其较广地应用在规模较大的废水和烟道废气中;与此同时,γ射线因为辐射的剂量率可以控制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中,所以在实验室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可以较广地应用该技术。[2]

4环境保护中核辐射技术的应用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虽然在不断提高,但是人们生存的环境却在日益恶化,面对这一现象,人们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加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核辐射技术在处理环境污染中有很好的效果,将该技术运用在环境保护中是科学技术进步的表现。

4.1处理水中难分解有机物的应用分析

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污染物降解能力,但是这个污染数值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就如同我们在生活中会看到,水中存在一些杂质,但一段时间后还是会清澈,这是因为水自身具有自净能力,但是这必须是一个水可以分解的物质。随着越来越多化学物质的使用,使得很多难分解的有机物存在于水体中,这样长久下去,只会造成越来越严重的污染。难分解的有机物存在于水中,对水中的微生物也会构成生存的威胁,从而破坏了水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环境污染。人们通过一些物理方法试图解决这样的污染问题,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效果还不明显,没有办法从真正意义上将难分解的有机物处理掉。于是,人们开始尝试核辐射技术的应用。

核辐射技术在处理水中难分解的有机物时,主要的作用原理就是将水分子进行分离,在水中形成自由的离子自由基,通过进一步的辐射作用将难分解的有机物也形成自由基,这样通过氧化还原反应,使得难分解的有机物得到分解。[3]在国外的很多国家,这项技术在环境中的应用已经有了很大的范围,而且整个处理过程的成本也非常低。

4.2处理固体废物的应用分析

人们日常的生活中产生固体废弃物是在所难免的,而且随着化学生产应用,制作出了很多稳定性相对较高,在自然中难以分解的材料,塑料就是其中一种,面对越来越多塑料的污染,而人们对此却束手无策。通过搅碎的处理方法,依然难以将其处理干净。因此。我国一直在宣传减少使用塑料袋,改用布袋子。还有一个纤维素的处理。纤维素存在于固体废物中的种类比较多,也是一种难以分解的物质。在日本处理这种物质时运用的就是辐照法,然后通过一定的化学作用得到其他的物质。

这些难以处理的固体物质,只能够长久地存在于淤泥中,但是不论多少年过去了,依旧存在,没有办法降解。而且还会滋生病菌和寄生虫。这对于环境是一个极大的负担。人们采用核辐射技术对这一污染实行了处理,处理效果相对较好,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污染状况能够得到缓解。

4.3处理烟废气的应用分析

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含量相对较多,而且多的是由化石等燃料的燃烧释放出来。比如,很多工厂烧煤之后不经过任何的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气中,还有城市大量汽车排放的尾气。酸雨的形成和二氧化硫的排放紧密相连,光化学污染又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紧密联系着。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雾霾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空气的质量。目前很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采取了祛除污染烟雾的有效措施,但是氮氧化物因榉从Φ幕钚韵喽越系停所以找到有效的措施难度相对较大。20世纪的70年代,日本的科技人员和工程师就提出了通过电子束去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理念,并通过大量的试验验证其可行性,电子束辐射后,气体中的二氧化碳、氮、氧等吸收了辐射的能量之后,形成离子和分子,生成了硫酸和硝酸,最后被收集,实现了空气的净化作用,并且过程中还会产生有用的化学原料。在不断的尝试之后,该技术也走出了实验室,开始大规模地走进工业生产领域。

5结语

总而言之,核辐射的处理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的问题,为生态平衡的恢复提供了技术保障。人们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而造成了环境损害,不符合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做好环境污染的处理工作同样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举措。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核辐射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研究,使得核辐射技术能够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克元.核辐射技术在环保中的应用[A].中国首届核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学术会,1989.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1篇4

关键词:核医学;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个人剂量

随着现代核医学发展,核医学诊疗人次不断增加,患者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等遭受辐射危害的风险也增加[1-2]。有研究认为,核医学的发展增加了公众的潜在辐射照射及环境污染风险[3],规范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排污管理是今后医用辐射管理的关注重点,了解核医学卫生服务情况对提升核医学卫生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于2018年对广州市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院进行调查,为提升核医学诊疗服务质量,合理配置核医学卫生资源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以广州市所有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院为调查对象。

1.2方法

1.2.1问卷调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5]、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6]和《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方案》设计调查问卷,由经过统一培训的调查人员通过面对面或电话调查,收集医院基本情况、核医学科场所设置情况、核医学诊疗设备及核素使用状况、核医学诊疗年人次和放射防护管理落实情况等资料。核医学诊断年频率(人次/千人口)=(核医学年诊断总人次/2018年广州市常住人口数)×1000;核医学治疗频率(人次/千人口)=(核医学年治疗总人次/2018年广州市常住人口数)×1000。2018年广州市常住人口数资料来源于广州市统计局(1490.44万)[7]。参照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8]标准:核医学诊断年频率≥22.1人次/千人口为Ⅰ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1.0人次/千人口为Ⅱ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0.02人次/千人口为Ⅲ类医疗保健水平;核医学治疗年频率≥0.47人次/千人口为Ⅰ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0.043人次/千人口为Ⅱ类医疗保健水平,年频率≥0.0043人次/千人口为Ⅲ类医疗保健水平。

1.2.2场所表面污染监测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9],采用LB123污染监测仪及其β/γ探测器在非工作状态下现场监测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情况,采用厚度为0.3cm的铝板作为遮挡板,排除场所表面污染测量中γ射线的干扰[10]。监测场所包括99mTc注射室、18F合成室、分装室、注射室、休息室、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成像术设备(SPECT)机房、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术设备(PET)机房、131I分装室、131I治疗病房、洗手池、卫生间和放射性废物桶等。β放射性物质(如18F、131I)在控制区(如回旋加速器机房、放射性药物注射室)<40Bq/cm2,监督区(如回旋加速器控制室、PET/CT操作室)<4Bq/cm2即为合格。

1.2.3个人剂量监测依据GBZ128—2016《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1],由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发放、监督佩戴和回收个人剂量计,采用FJ427A型个人剂量检测仪测量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为3个月,全年分4个周期,以4个周期个人剂量当量之和为年个人剂量当量。放射工作人员年个人剂量当量≥20mSv/年判定为超标。

2结果

2.1开展核医学诊治疗医院基本情况

广州市共23家医院开展临床核医学诊治工作,均为三甲公办机构。省直管医院5家,市直管医院2家,区直管医院1家,高校直属附属医院15家。开展医学诊断20家,占86.96%;开展核医学治疗17家,占73.91%;同时开展核医学诊断和治疗14家,占60.87%。从事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313人。拥有核医学设备70台,其中SPECT设备(包含SPECT/CT)26台,占37.14%;PET设备(包含PET/CT)12台,占17.14%;回旋加速器5台,占7.14%;其他核医学设备(如甲状腺功能仪、骨密度仪等)27台,占38.57%。

2.2核医学诊疗项目开展情况

核医学诊疗项目以SPECT影像诊断为主,20家占86.96%;PET影像诊断10家,占43.48%;放射性药物治疗8家,占34.78%;敷贴治疗5家,占21.74%;粒籽植入治疗2家,占8.70%。使用放射性核素为99mTc20家,占86.96%;使用18F11家,占47.83%;使用131I8家,占34.78%;使用32P3家,占13.04%;使用89Sr和125I各2家,各占8.70%。

2.3核医学诊断和治疗频率

2018年广州市医院核医学诊断165498人次,年频率为11.10人次/千人口,达到Ⅱ类医疗保健水平;核医学治疗18326人次,年频率为1.23人次/千人口,达到Ⅰ类医疗保健水平。

2.4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和管理情况

23家医院均配备至少1台活度计和(或)表面污染监测仪。12家医院5种个人防护用品(铅围裙、铅帽、铅颈套、铅手套和铅眼镜)配备不齐全,占52.17%,其中未配备铅手套10家。23家医院均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和明确人员职责;20家制订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占86.96%;11家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占47.83%;21家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占91.30%。

2.5场所表面污染情况

共监测医院核医学场所816点次,不合格16点次,占1.96%;其中131I治疗病房8点次,放射性废物桶6点次,PET机房地面2点次,均为控制区。

2.6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313名核医学放射工作人员人均年个人剂量当量为(0.83±0.12)mSv,其中年个人剂量当量<1mSv259人,占82.75%;1~<5mSv53人,占16.93%;5~<10mSv仅1人。无放射工作人员年个人剂量当量超标。

3讨论

广州市核医学发展迅速,同1998年调查结果[12]相比,2018年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院数量增加了4.54%,放射工作人员数增长了71.03%,SPECT设备数量增加了36.84%,PET设备数量增加了500.00%,其他核医学设备数量减少了68.97%,核医学设备总数量减少了35.18%。核医学设备总数减少可能与γ照相机等旧式核医学设备逐渐被新型核医学设备替代有关。核医学诊疗项目方面,2018年广州市使用放射性核素为99mTc的医院数量最多,且99mTc已成为核医学中最常用的放射性核素,与崔凡等[3]研究结果一致。放射卫生防护和管理方面,23家医院均成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在制订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制订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方面落实得较好,但部分医疗机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2018年广州市医院核医学诊断年频率为11.10人次/千人口,达到Ⅱ类医疗保健水平,高于1998年广州市调查结果(5.74人次/千人口)[12]、2009年广东省调查结果(9.72人次/千人口)[13]和2017年石家庄市调查结果(2.96人次/千人口)[14]。2018年广州市核医学治疗的年频率为1.23人次/千人口,达到Ⅰ类医疗保健水平,高于1998年广州市调查结果(1.22人次/千人口)[12]、2009年广东省调查结果(0.38人次/千人口)[13]和2017年石家庄市调查结果(0.76人次/千人口)[14]。提示越来越多的居民接受核医学诊疗服务,可能与广州市新型核医疗设备的快速发展或其他地区来广州市就诊患者数量增加有关。2018年广州市医院核医学治疗年频率与1998年差距不大,可能因为核医学治疗应用范围相对受限,也可能因为随着放疗技术和其他肿瘤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某些疾病由采用核医学治疗转变为采用其他方法治疗[15]。场所表面污染监测结果显示,1.96%的点次不合格,不合格点次主要来自131Ⅰ治疗病房、放射性废物桶和PET机房地面,与其他研究结果[15-16]一致。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区域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建设单位、营运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环境管理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放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放射环境管理队伍建设和组织落实。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拟定放射环境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放射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指导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放射环境管理工作。

放射环境管理的具体任务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是:

(一)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设施除外)进行审批;

(二)对伴有辐射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对伴有辐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实行监测与监督;

(四)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五)对放射性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收费;

(六)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

(七)调解因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

(八)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放射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伴有辐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

第六条核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营运但未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伴有辐射项目(包括已转产、退役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环境影响现状报告书(表)。

第九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第十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可以迟后建设,但应当实行预留款制度。

第十一条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必须有放射环境管理的专业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辖区内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和常规管理。

第十三条一切伴有辐射项目的营运单位必须加强对放射性气体、液体和固体污染物的防治,减少产生量,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气体和液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排放规定。

第十四条核设施产生的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其最终处置必须送永久处置场所处置,在设施内暂存期间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暂存的废物可以安全回取。

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废源,必须定期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六条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86)》,超过标准的,不得批准用作建筑材料。大量的放射性废渣应建坝贮存或送至核工业部门的尾矿坝贮存,小量的放射性废渣应送所在省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第十七条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必须经严格的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并须经所在地及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辖区内大型核设施的事故应急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响应方案。

第十九条在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紧急情况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环境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应急行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处理,并对污染清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营运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重大放射性污染事故,必须立即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对伴有辐射项目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实行排污收费。收费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放射环境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放射环境管理是指为防治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以及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污染环境所进行的环境管理。

(二)核设施是指核电厂、核供气供热厂、生产堆、动力堆、研究堆等有裂变反应堆的设施,临界装置,核聚变试验装置,从核燃料开采到后处理的核燃料循环设施,核武器生产及试验设备,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高能加速器等。

(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进行生产、科研、教学和医疗等的活动。

(四)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是指某种矿石或矿砂资源中,除了含所需的矿用成分外,同时伴生有高于规定水平的天然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6

关键词:污染土壤;危害;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是利用某些植物对土壤重金属的超量吸收挥发以及对土壤中有机污染物降解等特殊功能,并与根际微生物协同作用,进行原位修复污染土壤的方法,这种方法费用低,效果显著,不影响环境,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绿色产业”。植物修复的对象是重金属、有机物或放射性元素污染的土壤及水体的一项绿色技术。

一、土壤污染的含义以及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容纳能力和净化速度,而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土壤。造成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组成及性状等发生变化,使土壤的自然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从而导致土壤自然功能失调、土壤质量恶化、严重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品的质量,从而产生一定的环境效应,并可通过食物链对生物和人类构成危害。土壤污染的危害包括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不易治理性和后果严重性。

二、植物修复技术的含义

植物修复技术包括利用植物超积累或积累的植物吸取修复,利用植物代谢功能的植物降解修复、利用植物根系控制污染扩散和恢复生态功能的植物稳定修复、利用植物转化功能的植物挥发修复、利用植物根系吸附的植物过滤修复等技术;重金属、农药、石油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炸药、放射性核素等是被植物修复的污染物。这种技术的应用关键在于筛选具有高产和高去污能力的植物,摸清植物对土壤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适应性。

三、植物修复的研究和机理

1.植物修复的研究。植物修复是一项绿色技术,它是利用植物修复有毒重金属、有机物、放射性核素污染土壤、沉积物、地表水和地下水,是一项利用太阳能动力的处理系统。作为早期有机污染植物修复的研究对象是石油烃类,其修复机理已有较清楚的认识。

2.植物修复机理。植物修复技术是一种绿色的修复技术,已经引起人们极大兴趣和关注,植物修复技术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当前进行的土壤污染的植物修复机理包括植物提取作用、根际降解作用、植物挥发等作用。

3.植物修复技术的局限性。植物修复既是一种符合公众心理需求的新技术,是一条绿色的,生态的净化途径,而且也是一种经济有效的净化的方案。该技术对环境扰动少,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修复技术”。但是植物修复技术也具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目前发现的超富集植物所能累积的元素大多较单一,而土壤污染通常是多元素的复合污染。(2)超富集植物生产比较缓慢,生物量低,而且生长周期比较长,因此从土壤中提取的污染物的总量有限。(3)目前发现的超富集植物几乎都是野生植物,人们对其农艺性状、病虫害防治、育种潜力以及生理学等方面的了解还不够深刻,所以难以优化栽培和培育。(4)犹豫超富集植物的根系比较浅,只能吸收浅层土壤中的污染物,对较深层土壤中的污染物则无能为力。(5)异地引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6)植物器官往往会通过腐烂、落叶等途径使重金属污染物重返土壤,因此要将富集重金属的超富集植物进行收割并作为废弃物妥善处理。

4.植物修复技术发展前景

(1)植物修复涉及一系列技术,包括不同的植被类型,其作用对象、修复机理和能力都是不相同的。(2)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标记技术,加强研究植物体内各种生理生化代谢途径对污染物胁迫下的适应性反应,如光合反应、呼吸代谢、激素应激对污染物胁迫是如何做出适应性改变的,还要加强研究污染物胁迫下植物次生代谢途径反应以及逆境信号传导途径。(3)从分子生物水平加强对植物解毒机理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应重点围绕根系来探索解毒机制和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的运输机制,植物吸收污染物首先要经过根系,因此,要了解植物、土壤、微生物整个体系下各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4)植物一微生物联合修复技术可以成为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新型生物修复技术,需进一步完善其理论体系、修复机制和修复技术。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7

【关键词】空间碎片;外空环境污染;公域悲剧;限额交易

一、空间碎片造成的外空环境污染

空间碎片是指外空中除有功能性的空间物体之外所有的人造材料,具有人造性和非功能性,是目前外空中最具威胁的环境问题。自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以来,空间碎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目前毫米级空间碎片数以亿计,总质量达几千吨。滞留在外空中高速运行的空间碎片极有可能撞击正常运行的航天器,而失效的航天器及其各个部件本来就是空间碎片最主要的来源,这样便形成了恶性循环。就算不再向太空中发射任何物体,碎片的数量也会继续增加,因为已滞留在轨道上的物体在未来200年内会继续碰撞,从而不断产生新的碎片。这些可能会造成轨道的某一区域因碎片过于密集而不可用,甚至可能在近地轨道形成一条空间碎屑层而让人类无法进入太空。

二、目前的国际法规则无法治理空间碎片

现行的国际空间法是在美苏冷战背景下形成的,与保护空间环境、控制空间碎片相关的规定较少,且存在缺陷,无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

1967年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被称为“外空”,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对其发射的物体及组成部分造成的其他国家的损害应负国际责任。但没有规定责任标准以及索赔方法,也没有明确指出“组成部分”是只包括空间物体的主要组成部分,还是也包括空间物体的任何细小碎片(如掉落的漆片)。第8条规定缔约国对其发射的物体及其组成部分保持永久的管辖和控制权。即除非经发射国许可,任何主体清除发射国所属的碎片都是非法的,即使其拥有足以清除碎片的技术和能力。而目前,外空中存在着大量无法辩明其所属主体的微小碎片,这样的规定明显阻碍了空间碎片的清除。第9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污染,以及地球以外的物质,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但并没有指明什么是“有害污染”,许多学者认为这里的“有害污染”仅指对地球的有害污染,只是禁止带回有害的地球外物质,不包含空间碎片。

1972年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失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规定了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但公约规定的“损害”只包含了生命、身体与财产的损害,并不包括对外空和其他公域环境的损害,即空间碎片对外空和其他公域造成的环境损害并不承担责任。另外,公约规定发射国对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造成的损害负过错责任。但由于大量微小碎片来源无法确定,要确定谁有过错并追究其责任非常困难。公约所建立的责任制度无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

1974年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建立了“一种强制性的登记射入空间物体的制度”,以帮助辨认空间碎片的来源,确定责任主体。但是,公约并没有规定不登记的法律后果。而且,公约不要求缔约国在发射外空物体后,对其外空物体出现的新状况进行登记,外空物体轨道位置改变、脱离轨道、甚至发生碰撞而破碎,都不需要进行更新登记。所以,公约对帮助确认责任主体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空间碎片治理的可行方案

在国际环境治理方面,过去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倾向于追究国际责任与环境损害赔偿。然而,涉及跨境环境损害,要获得有效赔偿,需要克服的障碍多,实施起来非常困难,而且成本很高。所以,国际责任这种对抗模式的理论已经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淘汰,国际环境保护制度的趋势越来越倾向于合作。而且,从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大方向来看,人类共同利益越来越成为国际法律制度的核心,以人类共同利益为核心关注点的“公域”理论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1、“公域悲剧”理论在空间碎片上的可适用性

公域悲剧是指理性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竞争性地过度使用公域内的资源,造成公域因过度使用而遭受破坏。构成空间法基础的《外空条约》规定外空可供所有国家使用,并为全人类所分享,即外空属于全球公域的范围。目前各国争相利用外层空间的资源,将大量的航天器置于地球的各种轨道上。造成大量空间碎片滞留于地球轨道,对外空环境造成污染。其实,目前的技术可以将失效的航天器推入不常用的轨道,以减少其与有效的航天器或碎片相撞的机率,减少空间碎片的产生。但大多数主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根本不会这个么做。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地球轨道将继续被碎片污染,甚至最终导致轨道不可用,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2、应对外空“公域悲剧”的治理方案

为了避免外层空间的公域悲剧继续上演,必须制定一个可行的方案来治理空间碎片。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CarolM.Rose认为应对外空公域悲剧的治理方案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四类:“1、DoNothing(什么都不做),顾名思义,即对资源使用没有任何管理。2、Keepout(禁入),将可公开获取的资源转变为封闭的资源。3、Rightway(正确的方法),即进行行为监管,如制定并实施资源使用的环境管制规则或准则。4、Prop(即基于激励的市场机制),内化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以便将单个资源使用者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在保护资源方面结合起来。”这个市场机制可以以税收模式或限额交易模式的形式来实施,税收模式即对污染排放征税,控制总体的污染水平。限额交易模式,即把数量有限的可交易“限额”(即污染排放权)分配给污染者,污染者排放的所有污染都必须持有“限额”,且污染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市场上买卖“限额”。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第1与第2种方案显然不可取。第3种方案Rightway是要进行行为监管,其实大致就是目前对空间碎片进行治理的方案,但正如上文的分析,现有的国际法规则无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而且,这种方案无法激励各国参与减少碎片污染。空间碎片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必须在全球的背景下解决,而目前并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国际政府”,不能直接强迫国家遵守环境管制规则,只能激励国家自愿同意遵守。

第4种方案,Prop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让污染者必须将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即外部成本)计算在生产成本之内,使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内部化,从而激励污染者进行技术创新、主动减少污染。税收与限额交易模式都可以达到这个效果。然而,在全球参与治理的背景下,限额交易模式优于税收模式。航天大国拥有较多的航天器,也拥有更先进的治理技术,让其航天器在一个更干净的轨道环境中运行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治理碎片所付出的成本(是相对的获益者);新兴航天国家拥有较少的航天器,也缺乏先进的技术,治理碎片所付出的成本大于其参与治理得到的利益(是相对的受损者)。而只有当参与治理所获得的利益大于成本时,各国才会自愿参与空间碎片治理。所以,受益者需要通过给予侧面优惠来补偿受损者的损失。税收模式须设定统一的税率,否则将导致碎片污染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至低税率的国家,这显然无法吸引受损者参与。

3、在空间碎片治理中引入限额交易模式

限额交易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的环境经济手段,它已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上得到过具体运用。美国的二氧化硫市场交易体制,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排放交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都是限额交易运用于气候变化治理的具体实践。而且,气候变化问题与空间碎片问题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大气与外层空间都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都属于“全球公域”领域。其次,《外空条约》规定“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规定“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两者都体现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关注,都是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再次,两者在历史上主要都是由少数国家引起的,而污染的后果却都危及全球。最后,目前两者的形势都非常严峻,而两者的治理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研究和资金,非以一国或少数几国之力便可解决,需全球共同参与。所以,可以参照气候变化治理的限额交易模式,以类似的方式治理空间碎片。

在空间碎片治理中引入限额交易模式的整体构架是:首先,通过缔结条约,建立一个类似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机构,对空间碎片治理问题进行统一管理。这个机构为所的有参与国在一定的时期内,设立一个总的碎片释放限额量。然后给每个国家分配一定数量的碎片释放限额,造成大量碎片污染的航天大国分配较少的碎片释放限额,而新兴航天国家则相对分配较多的释放限额。此碎片释放限额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各国可以对在国内减少碎片释放量的成本和在市场上购买释放限额的成本进行比较,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如果国内航天技术发达,减少碎片释放的成本低,则自主减少空间碎片的产生。而由于国内减少碎片的成本低,就有可能用不完分配的空间碎片释放限额,那么该参与国就可以将剩余的释放限额放在国际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利益。而且,如果参与国的航天技术非常先进,足以在不释放多余碎片的前提下,额外清除已经存在的空间碎片,这部分被清除的碎片可以与将来该国可能释放的碎片相抵消,也可以折成碎片释放限额进行出售而获利。对于那些国内航天技术欠发达、减少碎片释放成本高的参与国,则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相较于减少碎片释放而言、成本较低的碎片释放限额,以此来完成国际义务。但是,如果参与国既无法自主完成减少碎片释放的任务,又因市场上没有多余的释放限额而无法通过购买限额来完成任务,则要向相关的管理机构缴纳罚款。由该管理机构建立基金,治理空间碎片问题。

【参考文献】

[1]李寿平,赵云.外层空间法专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103.

[2](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63-372.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8

关键词:节能环保材料;建筑装饰;应用

人们的环保理念的不断深入和对生活环境的高标准要求,对建筑装饰材料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很多人已经逐渐的认识到了传统的装饰材料对于室内的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所以在建筑装饰中环保材料逐渐的得到了消费者的重视,节能环保材料在建筑装饰施工中逐渐在市场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空间。

1节能环保材料在建筑装饰中的意义分析

随着人们的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新型的环保材料也越来越重视,同时也愿意加强资金投入,保证自己和家庭的健康。在对装饰材料的选择上,愿意选择污染低、毒性小的材料,节能环保材料就能够满足人们节能和环保的需要。

在人们的生活中室内污染的主要因素由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污染,其具体的表现为某些材料中含有的有害化学物质,例如在装饰中应用的刨花板、胶合板、油漆等都含有一定的苯、甲醛、TVOC或者氨等有毒物质,人类长期在这样的环境中容易发生中毒反应,例如头痛、身体不适等情况。在我国目前所使用的人造板中使用的胶粘剂大部分是尿醛树脂,尿醛树脂主要是又甲醛和尿素聚合而成的,因此其甲醛的释放量常常超过了相关的标准。甲醛容易引起人类的过敏反应,例如出现水肿、皮炎以及色斑等症状,长期吸入甲醛容易引起白血病等比较严重的疾病。如果在进行建筑装饰的时候,没有应用环保材料,常常发生甲醛超标的情况,而且甲醛的挥发时间也比较长,对于人的健康将会产生长期影响。

物理污染主要由各种电器所产生的电磁和放射性污染,例如常见的手机、电脑等辐射等,此外还有噪音和光线的污染,在某些装饰材料中还含有一定的放射性元素,在使用的过程中常常发生衰变反应,对于人体的健康也会造成比较大的污染。生物性的污染主要是由于在毛毯、木制品以及地毯等中的细菌或者昆虫,对于人的健康和建筑装饰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由此看见,在建筑装饰迫切需要使用节能环保材料。新型材料能够有效的降低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而且对于环境和人都比较友好,特别是无毒无害的而排放量又比较低的原料。它们能够帮助人民对于装饰审美的需要,而且还有利于人们塑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通过利用节能环保材料,能够有效的降低对资料的消耗,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新型的艰难环保材料不仅能够满足建筑装饰的需要,而且还能够满足防火、除臭等多功能性的要求,提高和改善了人们的居住环境。

2节能环保材料的应用

随着环境情况的不断恶化,节能环保材料已经成为了影响人类可持续发展中重要的因素。建筑装饰作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和内容,装饰材料的选择对于建筑装饰的效果和节能等都具有重要的影响,而且还对建筑结构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节能环保材料在建筑装饰的应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1软膜天花的应用

在建筑装饰的施工中,传统的固体天花存在比较大的缺陷,它需要很多小块进行拼接,所以人们为了克服固体天花的缺陷,打造出天花的立体化和多平面的形象,更好的表现出装饰效果,研发出了软膜天花。软膜天花在装饰施工中具有一系列的优点,例如良好的节能环保效果,其表面有比较多的凹凸纹,它利用了电影屏幕的原理,加强了灯光的折射度,有效的提高了光线的利用效率,减少了灯源的数量。同时软膜天花利用了PVC材料做成的,具有比较好的绝缘性能,能够减少室内热量的散失。此外,它还具有比较好的隔音效果和防菌功能,以及防水、防潮不变色不脱落等功能,具有丰富的色彩,而且安装防潮的方便,在建筑装饰中具有良好的使用价值。

2.2低辐射玻璃的应用

玻璃是建筑装饰中重要的装饰品,在部分建筑装饰中为了达到个性和美观的效果,常常使用大量的玻璃来进行装饰。在传统的建筑装饰中玻璃常常含有比较多的缺陷,例如玻璃比较强的反光效果容易造成光线污染,对于人眼产生比较强的刺激,而且强烈的光线对于人类的精神、情绪等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传统的玻璃具有良好的吸光效果,其散光效果比较弱,在夏季外界气温比较高的情况下这种特性表现的更加明显,由于这种玻璃缺少比较好隔热的效果,影响了室内的舒适凉爽的要求。再加上传统的玻璃没有抗辐射的功能,特别是在大城市中辐射源比较多,大量的辐射必然对人的生活和工作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而具有大量辐射的建筑装饰研究逐渐的被人们所淘汰。为了克服传统的玻璃在使用中的缺点,人们研发了具有低辐射的镀膜玻璃,它克服了传统玻璃中不足。低辐射的镀膜玻璃主要是通过在玻璃的表面添加多层的金属镀膜而生成的新型材料,它具有采光效果好、反光效果强、抗辐射和散热快等优点。镀膜玻璃能够给人们带来良好的视觉感受,同时其反光性能还能够在夏季将外界的光线反射出去,满足人们舒适的室内需要。镀膜玻璃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室内环境之外,还能够将太阳中的大量紫外线过滤掉,对于人类的健康也大有裨益。

此外,随着节能环保材料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新型的材料已经逐渐的被研发出来并且在市场中开始大量的应用。合成石在建筑装饰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建筑装饰的美感,同时还具有低辐射、防火等性能,因此得到了人们的广泛欢迎。例如利用废渣和废料所生产的合成装饰材料,这种材料满足了节能环保的要求。它不仅实现了材料的循环利用,同时在价格上也具有比较大的优势,降低了能源和资源的消耗。这种新的合成材料还具有一系列优异的性能,能够避免出现色泽不良和产生裂缝的现象。

3结语

在整个社会大力倡导环境保护和技能的背景下,在建筑装饰施工中要主动的利用新型的节能环保材料。在建筑装饰中使用节能环保材料,不仅能够提高行业的优势,同时也有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环境的保护。通过利用这些新型的材料,可以进一步的达到人们装饰的需求,避免传统材料在装饰中发生的辐射和高耗能以及污染等问题,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齐堃,王雷,穆洁等.环保材料在装饰设计中的运用[J].房地产导刊,2013(17):164-164,239.

[2]李园媛.浅谈绿色环保型建筑装饰材料的应用与发展[J].建材发展导向(下),2013(1):45-45.

[3]康晓通.建筑装饰环保材料发展与使用[J].科技与生活,2010(11):196,195.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9

一、普查目的

更全面地掌握我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和排放去向等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优化区域产业结构、科学制订环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提供重要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环境预警应急能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普查的时点、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工业污染源。工业源普查范围划分为重点普查范围和一般普查范围,分别做详细调查与简要调查。

重点普查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产业活动单位;(2)11个主要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重污染类别的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重污染类别的规模以上企业;(4)*县重点监控的工业污染源。

一般普查范围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普查范围以外的工业污染源。

重污染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糖料以及麻、茶、烟草、中药材)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主要产区。

禽畜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工厂化养殖厂(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1)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经营单位;(3)医院;(4)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5)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第三产业规模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布。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和机动车污染情况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范围:城镇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等;(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种植业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肥料和农药的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期等;农膜的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秸秆的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使用量、回收量等。

(2)禽畜养殖业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禽畜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禽畜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态等。

(3)水产养殖业主要普查鱼、虾、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使用情况,养殖进排水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种植业增加地膜残留量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1-2种;禽畜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COD、铜、锌等。

三、普查机构职责及部门分工

(一)基本原则

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机构职责

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普查的宣传、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负责拟订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实施细则、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开展监测和验收、筹备相关会议、汇总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并按规定普查相关信息。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普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安排专人协调具体工作;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指导和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及新闻会相关工作。

经贸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和应用,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及时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部门提供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名单,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普查,参与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调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协调环保部门完成农业源普查工作。

卫生部门提供本系统射线装置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情况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配合做好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广电部门配合做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的污染普查工作。

统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信息,协助培训普查员,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审核、统计与分析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水产部门负责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确保圆满完成我县普查任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利用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可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

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确保圆满完成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二)技术保障

技术路线: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

1、科学编制方案

县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污染源普查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分年度、分阶段的工作要求,科学制订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普查办备案。

2、加强监测

为加强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重点污染源监测情况,县普查办成立了污染源普查监测小组,建立了普查监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对我县国控和省、市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测,解决监测技术难题。要建立相应的监测管理制度,建立监测台账和数据库,定期向上一级普查办报告污染源监测情况。

3、加强宣传动员

县普查办要加强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抓紧制订宣传方案,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4、加强培训,建立普查底册

采取分级培训的形式。县普查办负责对全县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县普查办要根据统计、工商等部门提供企业的基本信息,确定重点普查对象,建立普查底册。

5、加强数据审核

县普查办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我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对于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地区,县普查办要责令该地区重新调查。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6、验收

县普查办要制订污染源普查的验收方案和评分标准。完成普查工作后,要按要求向上一级普查办申请验收。

(三)法律保障。

认真贯彻《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普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经费保障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与评审,宣传与培训,现场监测,入户调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与处理,数据库维护,检查、验收等过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等)。

五、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县普查办负责组织实施,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

1、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年9月底前)。

在*年9月底前按要求成立普查领导机构,明确普查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普查经费。

2、制订普查方案(*年10月底前)

县普查办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的普查工作方案,并在*年10月底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普查监测(*年12月底前)

县普查办要按要求开展普查监测工作,建立污染源监测原始记录台账及档案,及时上报污染源监测情况,并在*年12月底前完成我县普查监测数据的整理汇总工作。

4、宣传动员(*年9月开始)

县普查办要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清查企业、建立底册(*年12月底前)

卫生、税务、统计、工商、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在*年10月底前向县普查办提供普查基础资料,由县普查办在*年12月底前建立本级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底册。

6、选配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年12月底前)

县普查办根据重点普查及一般普查的污染源数,按适当比例选配普查员。县普查办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对我县普查技术人员的培训。

(二)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7月)

1、组织填报普查表(*年1月-3月)

采取集中辅导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普查报表填报工作。

2、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年3月-4月)

县普查办及时审核、录入、校验污染源数据,建立我县污染源数据库。

3、建立县污染源数据库(*年4月-5月)

县普查办要依时完成本地区的普查验收工作,建立本地区污染源数据库。

4、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年5月-7月)

县普查办要在*年5月底前汇总向市普查办报送污染源普查数据。

(三)检查验收阶段(*年8月-*年12月)

县普查办组织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迎接市普查办对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验收。

六、普查数据管理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10

关键词核辐射防护监测

中图分类号:X771文献标识码:A

StudyontheNuclearProblem

TANGYudong

(RadioandTelevisionSchoolofYunnanProvince,Kunming,Yunnan650041)

AbstractThispaperillustratestheradiation,radiological,andnuclearapplicationandotherrelatedbasictheory,analysesthenucleardamageandtheinfluenceonhumanbody,discussestheprotectionmeasuresandmonitoringtypesandmethodsofnuclearradiation.

Keywordsnuclearradiation;protection;monitoring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的地震和海啸,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的6座反应堆中4座出现故障,在连续4天里发生了3次爆炸,导致2个安全壳破损,产生的放射性物质对日本邻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了解核辐射相关知识,探讨核辐射的防护与监测,具有重要意义。

1核辐射概述

1.1辐射

辐射是指以波或粒子的形式向周围空间或物质发射并在其中传播的能量(声辐射、电磁辐射、粒子辐射等)的统称。

辐射能被物体吸收时发生热的效应,物体吸收的辐射能不同,所产生的温度也不同。因此,辐射是能量转换为热量的重要方式。辐射以电磁波和粒子(如阿尔法粒子、贝塔粒子等)的形式向外放散。辐射一般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

1.2核辐射

核辐射是原子核从一种结构或一种能量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微观粒子流。核辐射的来源是一些不稳定的原子,这些放射性的原子(指的是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同位素)为了变得稳定,原子核释放出层级和高能光量子,这个过程也被称为放射性衰变。例如,自然界中存在的天然核素镭、氡、钍、铀等;核反应和核裂变等过程也会释放出核辐射。

核辐射一般为电离辐射,它可以使物质引起电离或激发。核辐射包括阿尔法()、贝塔()、质子等带电粒子及间接致电离辐射包括伽马()光子、中子等不带电粒子,这些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射线、射线、射线和中子。

1.3核技术的应用

核技术应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勘察、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我国的核技术利用经历了上世纪50年代开创、6、70年代应用开展和80年代以来全面发展三个历史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核技术的应用进入商业化进程,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较为完整的体系。例如,在工业上,有辐照加工、无损检测和工程管理;农业上,有辐照加工、辐照育种、同位素示踪等;在医学上,有X射线诊断、临床核医学、放射肿瘤治疗等。

2核辐射的影响与防护

2.1核辐射对人体影响的途径

核辐射对人体的影响途径可以分为外照射、内照射两种。内照射是辐射源处于人体外部所产生的照射。只有当机体处于辐射场时,辐射才对其产生作用,当离开辐射场后,就不再受照射。当放射性物质经由食入、吸入、皮肤(完好或伤口)进入体内,可引起对人体内照射的危害。与外照射不同,在内照射情况下,人员即使脱离了造成内辐射的环境,已经进入人体的放射性物质所发出的射线仍然会造成对人体的伤害。同一数量的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后所引起的危害,大于其在体外作为外照射时所造成的危害。

2.2核辐射对人体危害和遭受核辐射的症状

2.2.1核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人体收到核辐射侵害,出现的健康危害来源于各种射线通过电离作用引起组织细胞中原子及原子构成的分子的变化,这些变化也是原子激发的结果。

电离和激发主要通过对DNA分子的作用使组织细胞受到损伤,导致各种健康危害。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因辐射的物理学特性和机体的生物学背景而有所不同。它可以是发生在受照者本人的躯体性反应,也可以是因生殖细胞受到照射引起的发生在受照者后裔的遗传性效应;可以是超过一定水平照射后必然出现的确定性效应,也可以是受照水平虽低也不能完全避免的随机性效应。

2.2.2人体遭受核辐射的症状

人体遭遇大剂量核辐射时,可能会导致急性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按射线作用的范围可分为全身性放射损伤和局部放射性损伤,不同的剂量全身照射对人体产生的症状见下表: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人体遭受不同剂量的核辐射时,会出现各种症状,严重者会导致死亡。

2.3核辐射的防护

2.3.1防护原则

核辐射防护的原则一般有三个,即辐射实践的正当性、辐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原则、剂量限制原则。正当性是最优化的前提,剂量限制是最优化的约束条件,因此辐射防护的三项原则是相互关联的。

(1)实践的正当性原则。指任一实践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要达到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

(2)辐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原则。指在进行辐射实践时,考虑了经济和社会的因素之后,应保证将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3)剂量限制原则。指由所有可被控制的源所引起的个人照射要服从剂量限制,并对潜在照射所导致危险要实施某些控制。

2.3.2人体外照射的防护

外照射防护的原则是尽量减少或避免射线从外部对人体的照射,使所受照射不超过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人体外照射防护的措施包括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

(1)人体受到照射的累积剂量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增加,应尽量避免在射场所停留。在发生核事故时可采取撤离、迁移等措施,尽量减少在污染地区的逗留时间。

(2)人体受到的直接照射剂量随着与辐射源的增加而迅速减少,对有电离辐射隔离标志的物品或有警告标志的场所,人们要远离。

(3)不同物质对射线都有一定的屏蔽作用,不同射线的的屏蔽方法也不一样。屏蔽防护就是在辐射源和工作人员之间,设置能减弱射线照射的物体,以达到减少受照剂量的目的。

2.3.3人体内照射的防护

人体内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阻断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的各种途径,在最优化原则的范围内,使摄入量减少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内照射防护的一般方法是“包容、隔离”、“净化、稀释”和“个人防护”。包容就是在操作过程中,将放射性物质密闭起来,如采取通风橱、手套箱等;隔离就是根据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大小、操作量多少和操作方式等,对工作场所进行分级、分区管理;净化就是采用吸附、过滤、除尘、凝聚、蒸发、贮存衰变、去污等方法,降低空气、水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稀释就是在合理控制下利用干净的空气或水使被污染的空气或水中放射性浓度降低到控制水平以下;个人防护指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遇到核辐射,人们应将人体包裹严实,注意个人卫生,合理饮食,这样可以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摄入和对人体皮肤的沾染。

2.3.4体表辐射的防护

受到核污染的地区,人群身体表面和衣服可能会沾染大气中的放射性物质。当监测部门确定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护核辐射:

(1)隔离措施。脱下受到沾染的衣服,用塑料袋封存,不要再穿用。

(2)洗消措施。进行全身冲淋,尤其是头发要重点清洗,可加入洗发水、沐浴露等。

(3)封堵措施。如果身体有创口,必须进行妥善包扎,防止污染物通过伤口进入体内带来照射危害。

(4)专业监测和检查。患者可以到医院对放射性污染物是否进入体内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要采取防护措施。

3核辐射的监测

辐射的强度到了一定程度之后,会对环境造成影响,对人体产生危害。通过核辐射监测,可以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种类和强度,评估其对环境及人体的影响程度。

3.1核辐射监测的方法

3.1.1就地测量法

就地测量是检测人员利用固定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连续监测系统、便携式核辐射测量仪或累积剂量计,对被测对象进行监测,快速得出空气吸收剂量率、-表面污染、中子剂量率和累积照射剂量监测结果,进而掌握被测对象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

3.1.2实验室检测法

针对大气环境、陆地环境和海洋环境进行总放射性活度或放射性核素的测定,步骤一般是现场采集样品、样品预处理和选择适宜核辐射仪器对样品进行核素、总/、氚、碳-14、碘-131、锶-90、铯-137活度浓度的分析检测三个步骤。样品预处理方法各不相同,如水样需要蒸馏浓缩或富集分离,土壤需要烘干研磨,生物样需要高温炭化和灰化。

3.2核辐射监测种类与结果表述

3.2.1监测种类

按照检测对象的不同,可以把核辐射监测分为四类:

(1)场所监测。即对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区域所作得监测,包括剂量率、-表面污染等项目。

(2)个人监测。即对放射性职业人员或公众作内照射和外照射的剂量监测,对衣物是否受到放射性沾染进行的放射性监测。

(3)污染源监测。即对核设施、铀矿山等电离辐射源单位正常运行期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定期测量。

(4)环境监测。包括对大气环境、水体、土壤、生物等的监测。

3.2.2核辐射监测结果的表述

核辐射的监测项目有很多,包括空气、水、生物、土壤等,针对不同的对象,监测的结果表述就不一样。例如,空气中剂量监测结果用空气吸收剂量单位戈瑞(Gy)或剂量当量单位希(Sv)表示,单位时间里的剂量用戈瑞/时(Gy/h)或希/时(Sv/h)表示;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单位用贝可/升(Bq/L)表示;生物和土壤中放射性物质的比活度单位用贝可/千克(Bq/kg)表示。

2003年6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进行了调整;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修订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明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信通过国家和政府部门的立法重视和管理监督,加上公众对核辐射安全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核辐射事件会尽量避免,人类所受核辐射的危害也会尽量减小。

参考文献

[1]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核辐射防护手册.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2]核辐射的危害.商都网,2011-03-15.

[3]核事故防护知识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03-15.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1篇11

1修订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废除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由于1979年《刑法》未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因而在现行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保护法规,分别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违反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固体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以及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均比照1979年《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或比照第187条规定的罪论处,依此分别类推为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罪,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危险废物罪,重大水污染事故罪等。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自修订后《刑法》生效起,将废除上述比照类推的三个罪名,并依照修订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处罚。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概念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即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害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并且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犯罪的行为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l)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所造成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不是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而是重大污染事故。(2)该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38条规定,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认定为犯罪。(3)本罪应是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此,违反国家规定,所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性,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基本的属性,也是刑事违法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特征

3.1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实施了危害环境,致使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并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我国环境管理和司法实践中看,本罪绝大多数主体是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中为本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观上具有牟利性,只顾发展生产,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相关人员。此外,自然人犯罪是为了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这是与单位犯罪在主观上的根本区别。

3.2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是指本罪的主体实施重大环境污染的危害行为,致使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从行为主体上看,绝大多数出于过失,一种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对染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如向水体排放有毒废水,以为水体稀释能力大,自信不会造成污染事故,而结果使大面积养鱼死亡及人畜中毒。另一种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后果应当有所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如由于实践经验或技术业务上疏忽大意,将未经处理的大量有毒废水直接误排入水体,造成生活饮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此外,行为人明知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故意实施的,则不构成本罪,应根据《刑法》,依据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及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将有毒废水倾倒至他人鱼池,致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则应以投毒罪论处。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但不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则不构成本罪。如洪水、山体滑坡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免予承担责任。对于突发性污染重大事故,如不是由于自然灾害,而是生产中存在事故的隐患及风险,且事先可预见,而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

33犯罪的客体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和国家为保护环境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以及公私财产权、人身权。行为人侵犯上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3.4犯罪的客观方面

3.4.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行为

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l)违反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违反行政法规,即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等行政措施,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上述法规对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的各种情况作了具体的规定。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首先查明行为人违反了哪些规定:如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或仅违反地方性环保行政规章,都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为:(l)将各类危险废物直接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2)通过运载工具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倒各类危险废物;(3)将各类危险废物采取焚烧和改变其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处置,以达到其减少数量、缩小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体积、减少危险成分。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主要包括:(l)放射性废物,即放射性固体废弃物,高、中、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等;(2)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即含各类传染病细菌原体的污水、污物等;(3)有毒物质,即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后代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物质。行为人实施上述危害行为,并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严重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

3.4.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结果

本罪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即具备《刑法》第338条的因果关系,亦称为结果犯。如果行为人虽违反国家规定,仅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则不能构成本罪,依照环保法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作司法解释前,可根据司法实践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环保局1987年颁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追究刑事责任:(l)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凡属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地、市以上环保局确认。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辖市以上环保局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法定技术仲裁机构,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责任的技术依据。

4重大环境污染罪的刑罚处罚

修订后《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第338条规定本罪刑罚处罚的标准;第346条规定本罪可由单位构成。在破坏环境保护的犯罪中,绝大部分是单位所为,他们无视国法,为了谋取单位的非法利益,肆意破坏和污染环境,因此用刑法来惩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犯罪十分必要。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338规定处罚。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别

5.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非法进口固体物罪的区别

两者所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环境保护的制度,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客观上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区别在于:(l)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多数为单位犯罪;后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多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3)犯罪的危害行为不同,前者是在中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后者是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5.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两者均为过失犯罪,客观上都造成重大事故且后果严重,主要区别在于:(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者侵犯的是国家公共安全制度。(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多为单位;后者为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危险废物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者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职工违章操作,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超级秘书网

5.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的区别

两者均为过失犯罪,所造成的重大事故都为与危险物品有关,主要区别在于:(l)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公共安全制度。(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多为单位;后者是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职工。(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为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各种危险废物而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者则是在生产储运、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因违反管理危险物品的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此外危险废物与危险物品仅一字之差,但范围和意义有所不同。

5.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区别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范文篇12

关键词:壤污染;危害;植物修复;修复机理

1土壤污染的含义以及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土壤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容纳能力和净化速度,造成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组成及性状等发生变化,破坏土壤的自然动态平衡,从而导致土壤自然功能失调、土壤质量恶化、作物的生长发育受到影响、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下降,产生一定的环境效应,并可通过食物链对生物和人类构成危害。

土壤污染的危害包括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不易治理性和后果严重性。

2植物修复的研究和机理

2.1植物修复的研究植物修复是利用植物修复有毒重金属、有机物、放射性核素污染土壤、沉积物、地表水、地下水的一项绿色技术,它是一项利用太阳能动力的处理系统。石油烃类作为早期有机污染植物修复的研究对象,其修复机理已有较清楚的认识。

2.2植物修复机理植物修复技术是一种绿色的修复技术,引起人们极大兴趣和关注,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土壤污染的植物修复机理包括植物提取作用、根际降解作用、植物挥发等作用。

2.3植物修复技术的局限性植物修复不仅是一条绿色的,生态的净化途径,一种符合公众心理需求的新技术,而且也是一种经济有效的净化的方案。对环境扰动少,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修复技术”。植物修复技术也具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目前发现的超富集植物所能累积的元素大多较单一,而土壤污染通常是多元素的复合污染。2)超富集植物生产缓慢,生物量低,而且生长周期长,因此从土壤中提取的污染物的总量有限。3)目前发现的超富集植物几乎都是野生植物,人们对其农艺性状、病虫害防治、育种潜力以及生理学等方面的了解有限,难以优化栽培和培育。4)超富集植物的根系比较浅,只能吸收浅层土壤中的污染物,对较深层土壤中的污染物则无能为力。5)异地引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6)植物器官往往会通过腐烂、落叶等途径使重金属污染物重返土壤,因此富集重金属的超富集植物需收割并作为废弃物妥善处理。

3植物修复技术发展前景

1)植物修复涉及一系列技术,包括不同的植被类型,其作用对象、修复机理和能力各不相同。2)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标记技术,加强植物体内各种生理生化代谢途径对污染物胁迫下的适应性反应的研究,如光合反应、呼吸代谢、激素应激对污染物胁迫是如何做出适应性改变的,通过这种改变的机制,研究污染物胁迫下植物次生代谢途径反应以及逆境信号传导途径也是理解植物污染物耐性机理的一个重要方面。3)从分子生物水平加强对植物解毒机理等基础理论的研究。植物吸收污染物首先要经过根系,因此,应重点围绕根系来探索解毒机制和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的运输机制,了解植物、土壤、微生物整个体系下各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4)植物-微生物联合修复技术可以成为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新型生物修复技术,但由于降解微生物的群落组成和变化动态的了解甚少,为降解机理的阐明带来了困难,所以其理论体系、修复机制和修复技术需进一步完善。5)在基础研究方面,除了筛选耐受性高的植物和高效微生物以外,如何通过遗传学、分子生物学、基因工程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生物的活性和环境适应性,也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4结论

综上所述土壤污染的植物修复技术发展前景十分宽广,并且与其他修复技术相比有许多优点,根据我国国情,也是十分适用于中国的一项值得开发的新技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毒有害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土壤,持久性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土壤污染不但影响农产品产量与品质,而且涉及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并可通过食物链危害动物和人类的健康,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展植物修复技术能有效解决我国目前和未来面临的严峻的环境保护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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