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例(12篇)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1篇1
绿色中国:中美为何选择在APEC会议结束这样的时间和场合发表《声明》?为什么是中美联合,而不是单方面各自宣布气候目标,或者与其它国家共同为之?还有人认为,中国应与联合国合作,在2014年9月潘基文发起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宣布中国的减排承诺。对此,您怎么看?
张海滨: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声明》是中美长期磋商、谈判而逐步形成的一个成果,达成这一共识很不容易,谈判相当艰难。比如,围绕中国所提承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中的“左右”二字,双方曾激烈交锋。中美在“习奥会”上签署《声明》,是双方在面临不少困难的情况下,经过综合考虑而达成的一项战略性安排,并非轻而易举,需要做出艰难的取舍。
从美方来看,奥巴马只有两年多的任期了。时日不多,作为一个政治家和美国两任总统,奥巴马必然要思考8年总统任职期间能留下什么政治外交遗产,而应对气候变化一直是奥巴马想建功立业的一个领域。如果要深究美方的某些特殊目的,我认为至少有两个。一是刚在国会中期选举中惨败,共和党完全控制了国会。奥巴马急需在外交上有所斩获,挣回一点脸面。因此,奥巴马很看重这份《声明》。二是美国想拉上中国为2015年的巴黎气候谈判打下基础,定下基调,展示美国的全球领导力。为此,美国奥巴马政府采取“抓大放小”的策略,力推中美这两个世界排放大国的气候合作。
从中方来看,如果选择与美国共同宣布减排目标,就要承担基础四国的团结可能受损和联合国潘基文方面有所失望的风险。但多年的粗放式经济发展使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资源和环境约束,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高居世界第一,面临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雾霾等环境问题肆虐已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强调,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而是我自己要干,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因此,《声明》的签署从最根本的原因上说,是中美两国国内发展战略思路日益趋同的结果,是两国共同利益所致。当然,这不是唯一的原因。双方从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高度来看待中美气候合作,把中美气候合作打造成中美新型大国关系新亮点的努力也是此次声明得以签署的重要背景。双方需要有一个有显示度的成果来为中美关系输入正能量。《声明》正好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
此外,从时间节点上看,APEC是一个“国际能见度”很高的多边外交场合,其时间点又处在12月初将于秘鲁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大会前夕。在这个时间、这个场合联合发表《声明》,十分高调,易为国际舆论所关注,进而为全球气候谈判注入正能量和推动力,为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就2022年后国际气候安排达成新协定夯实基础。中美高调向世界展示合作成果,是在向国际社会传递一个信号:中美合作虽不足以完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但若没有中美合作,却是万万不行的。一句话,《声明》的发表得益于天时地利人和。
绿色中国:《声明》是否标志着中美在气候合作方面的历史性突破?
张海滨:是的,《声明》的重大历史性突破表现在中美首次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下简称“共区”原则)上达成政治层面的共识。长期以来,在“共区”原则这一关键问题上,中美两国存在根本矛盾。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前,美国对“共区”原则还是持形式上肯定、实际上否定之态,哥本哈根之后,美国干脆在形式上也予以拒绝了。这与中国坚持“共区”原则的基本主张尖锐对立。结果就是,凡是含有“共区”原则的文件美国就反对,凡是没有“共区”原则的中国就反对。
但是,如果一味在这一原则上争论不休,针锋相对,中美在全球气候变化议题上就没什么可合作的余地了。就算搞再多的谈判,也是形同虚设。
此次《声明》实现了这一矛盾的突破。声明中提到了“共区”原则,满足了中方的主要关切;但用“体现”代替了传统上的“依据”表述,降低了“共区”原则的重要性和约束力,满足了美方的主要关切。与此同时,中美双方的减排承诺在性质上的差异也在事实上体现了“共区”原则。这样,中美各退一步,在“灰色地带”寻找到了合作的空间,既推动双边合作迈上新台阶,又具有全球示范效应。这体现了两国决策层的大智慧,也印证了“谈判就是妥协”的道理。
另外,在观察中美气候合作时,也应注意到,中美气候合作的格局正在发生显著变化,从过去的单向流动,即美国向中国单向输出技术和产品向双向互动转变,即中国也开始向美国进行绿色投资。中国在电动汽车、高铁等领域已具备相当优势。目前,中国对美清洁能源投资已经超过100亿美元。
我想强调一点,《声明》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更关键的还在于落实。
绿色中国:此次两国元首签署《声明》是否意味着,气候变化议题在中美关系中的地位大大上升了?
张海滨:是的。中美两国元首共同宣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这是第一次,意味着双方都把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到最高层面,预示着中美两个大国将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更积极的政策和举措,显示更负责任的姿态。这绝非一个简单的措辞变化,其重要的政策含义值得充分重视和密切观察。
此次《声明》虽非中美间的第一个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但它的重要性不容低估,预示着气候变化议题很可能超越气候变化本身,成为中美关系中的大议题。这个“大”字可从两方面来理解。
一是从中美新型大国关系角度来看,气候合作有助于夯实中美关系的基础。美国对中国的崛起始终采取防范加接触的“两面下注”政策。尤其是美国实施“亚太再平衡”政策以来,中美关系紧张局势有所加剧。为稳定中美关系,主席提出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的倡议,将其概括为“不对抗、不冲突”、“相互尊重”、“合作共赢”。中国要和平崛起,要实现“中国梦”,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美国是世界“老大”,要尽量避免与之发生正面冲突,否则将对中国十分不利。最近,副总理在访美期间,明确指出,中国既无想法、也无能力挑战美国的全球领导地位。其用心之良苦可见一斑。
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中美两国在国际聚光灯下发生正面交锋,致使中美关系受到影响。美国舆论认为中国日益“傲慢”,应对华采取强硬政策。哥本哈根之后,中美双方逐渐意识到,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对抗对双方和世界都不利。应对气候变化是中美共同利益大于分歧的领域,应扩大合作,实现双赢,并以此积累互信,增进对彼此的了解,减少战略误读和误判,为中美关系注入正能量。此次《声明》集中反映了这种共识。在这一框架下,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明显上升。如果说,中美经贸关系是中美关系的压舱石,那么,中美气候变化合作就是中美关系的助推器。
二是从全球层面来看,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是中美展示大国责任和担当的最具显示度的领域。气候变化问题是最典型的全球性问题,是当今最大的国际公共产品。保护气候就是保护地球。谁能拯救地球,谁就是真正的全球领导。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大国,自然应兼济天下,携手应对气候变化,为国际社会做出贡献。国际社会对中美合作也有着深厚的期望。
因此,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看待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绿色中国:奥巴马上台以后,一改小布什政府在气候问题上冷淡、不作为的形象,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表现越来越积极,美国立场转变的缘由是什么?此次发表《声明》,美国有着怎样的利益考量?
张海滨:奥巴马上台后大力推动气候变化议程,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第一、奥巴马的个人偏好和政治考量。奥巴马有较强的绿色环保理念,气候变化是其个人兴趣所在,关于奥巴马的政治遗产问题我刚才已经提及。第二,经济考量。奥巴马政府试图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契机,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重振美国经济,提升美国产业竞争力。当前美国面临的最大的战略性挑战是,在全球清洁能源竞赛和低碳经济转型中保持美国的技术领先地位,这关系到美国未来数十年的竞争力和能源安全。第三,外交考量。长期以来,美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饱受批评,形象不佳,领导权旁落。奥巴马政府一直试图扭转这一局面,但由于国会不配合,白宫无法单独发力。中美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两个主要大国,排放占全球的40%以上,影响举足轻重,如果美国能与中国联手应对气候变化,其国际形象将大为改善。第四,环境考量。越来越多的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证据和日益频繁的极端天气给美国造成的巨大人员财产损失,二者叠加推动了奥巴马政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
此外,美国的页岩气革命、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技术的进展使美国具备了更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把美国带向了能源安全的彼岸。美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早在2008年就达到峰值并开始进入“下行轨道”,这使美国的国际压力有所减小,在气候外交上主动权有所增加。
美国不干,我们也要干
绿色中国:国外有评论认为,中国宣布其温室气体排放到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这个峰值没有上限,中国仍然可以在未来15年内随意排放。您怎么看?
张海滨:我认为,这种评论是不合实际、不负责任的。的确,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GDP才6000美金。如果根据联合国的贫困线标准,中国的贫困人口将近2亿。所以,无论外人如何看中国,中国人自己必须清醒,中国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其基本的发展权应该得到尊重。当前,中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历史阶段,在一定时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适度增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第一步,尽早达到排放峰值;第二步,以尽可能低的排放总量达到峰值。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会对其峰值年的排放总量定出上限。
应对气候变化对每个国家都是挑战,但对正处于快速转型中的发展中大国――中国而言,这一挑战尤其巨大。中方在《声明》中首次就峰值年做出明确承诺。考虑到中国经济、人口的超大规模和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及复杂性,中国做出这一承诺是需要很大的政治勇气和决断力的。世界应该为中国的这一承诺点赞。
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采取的政策力度之大是罕见的。我有机会与美国前副总统戈尔、国务卿克里、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菲格雷斯、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及现代世界环境运动的元老、加拿大人斯特朗先生等人讨论过中国的气候政策,他们无不对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展示的决心和诚意给予积极评价和充分肯定。我们可以很有底气地说,我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做出的努力比不少发达国家要大得多。
当然,在看到国际社会和舆论的主流对中国的气候政策持肯定立场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有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觉得中国的承诺与他们的期望之间还有差距,中国还应该做得更多。这就是一个“期望差距”的问题。两个原因导致了这个问题。一是在对中国定位上,国内国际存在差距。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多人用不上电、上不起学,但国际上有些人感觉中国已经是富国、强国了,认为中国已经是发达国家了,至少不是一个普通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中国寄予了过高的期望。二是在对中国能力的认知上,国内国际存在差距。中国要实现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非化石能源提高到20%左右的目标,同时还要保持年均7%的经济增长,任务十分艰巨。但国际上有人以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是无所不能的,只要号令一下,什么目标都能实现。实际上,我们受到各种条件和利益的羁绊,要实现这些目标是很艰难的。中国政府从来都不是万能的。所以,我们要努力管控好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望值。
绿色中国:“APEC蓝”本来是民间调侃的一个词,但主席却在APEC欢迎宴会上的致辞中用大篇幅提及“APEC蓝”,您怎么解读?
张海滨:主席在APEC欢迎宴会上的致辞全文1156字,其中谈“APEC蓝”用了340字,占了三分之一的篇幅。在这样一个重要的场合花大量篇幅谈论“APEC蓝”,其中深意,颇值得玩味。从中可以管窥环境和气候问题在国家最高领导人心目中的位置。
他的讲话中有四句话令我印象最深。第一句:“这几天我每天早晨起来以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看看北京空气质量如何,希望雾霾小一些,以便让各位远方的客人到北京时感觉舒适一点”。这句话反映出北京的雾霾已成为的“心腹大患”,因为环境问题已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他本人高度重视和关切雾霾问题。第二句:“我们正在全力进行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这句话是向世人表明,中国政府治理环境是动真格的,有坚定的决心。第三句:“让孩子们都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这也是中国梦中很重要的内容”。这句话表明,他深知公众对青山绿水和蓝天白云的迫切追求并宣誓了他的执政愿景。
第四句:“我要感谢各位,也感谢这次会议,让我们下了更大的决心,来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我们今后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得更好”。这句话反映出中国环保和气候政策的一大特点是“事件导向”。类似的例子是2008年北京举办奥运会使北京的环保工作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016年中国将主办G20峰会,它比APEC峰会规格更高。按照这个逻辑,中国届时将采取更严厉的环保措施是情理之中的事。当然,为保“APEC蓝”,我们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北京全市机关和学校集体放假,周边六省市联动,一万五千多家企业停、限产,北京所有建筑工地停工,交通实行单双号。这种超常规的运动式环保非长久之计,不可持续,甚至引起强烈反弹。但不管怎么说,“事件导向”总比“灾难导向”要好得多。
一叶知秋。如果读完这段话,再把新一届领导集体的讲话和出台的相关文件做一个梳理,就不难发现,中央对节能减排的力度是越来越大,各种指标是不断加码。上周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明确指出,中国的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由此可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紧迫性在上升,中央的决心在加强,减排步伐在加大加快。
由此看中美气候合作与博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内生动力之强大,前所未有。过去,不少人认为,中美在国际气候博弈中,采取的是“相互绑定”战略,即一方的减排承诺以另一方的减排为条件。从关于“APEC蓝”的讲话中能强烈感受到他铁腕治污的决心和他铁腕反腐的决心一样大,节能减排、低碳环保已成为中国的重大国家利益。因此,可以大胆断言,今后即使美国未能兑现其《声明》中的承诺,中国也将独自前行,义无反顾。
气候谈判的国际政治学
绿色中国:请您对刚刚在秘鲁利马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做一个总体评价。
张海滨:利马气候大会向着2015年巴黎气候谈判迈出了一小步。“利马倡议”确定了关于2022年后国际气候协议框架的要素,将适应与减缓并重,明确了“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提交规则,绿色气候基金募集到100亿美元的启动资金。这些成果确保气候变化谈判仍在轨道上缓慢前行。但在气候谈判的关键和实质性问题上,包括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范围、资金、技术转让、评审机制、协议的法律性质和覆盖的时间范围等,都未能达成共识。真正难啃的骨头都留给了巴黎气候大会。所以,决战在巴黎。
绿色中国:请对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做一个展望。
张海滨:从现在的气候谈判进程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综合考量,2015年巴黎谈判的结果比较大的一种可能性是将会达成一个巴黎气候协议,但这个协议将是比较松散的。松散主要体现在两个“弱”字上。一是承诺的减排目标弱。协议下各方的自主决定的减排承诺难以实现“在本世纪末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比前工业化时期不超过2摄氏度”这一共识目标。二是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弱,因为美国国会不会同意美国加入一个有强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协议。
这样一个松散的协议不会令所有人满意,但有总比没有好。最重要的是,各国都要切实行动起来,虽然一时可能无法达到最终目标所要求的高度,但就像百米赛跑一样,先要起跑,我们可以在后续行动中再不断加速。国际社会已经承受不起“没有协议”的结果了。如果再无法达成协议,国际社会真的可能从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后的失望走向绝望。我相信,这是所有国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各国有智慧去避免这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当今时代,全球气候政治实际上是一种旗帜之争,道德高地之争,谁也不敢做导致气候变化谈判失败的历史罪人。
绿色中国:资金技术援助是谈判中的一个核心问题。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家承诺未来十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大量资金,可如今资金到位的很少,承诺沦为了“空头支票”,原因是什么?
张海滨:发达国家开“空头支票”,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恶劣行为。其中原因得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找。从主观上说,发达国家虽然在上个世纪90年代气候谈判初期就接受了“共区”原则,但缺乏对它的全面深刻理解,自私自利的心理始终存在。只要一有借口,发达国家就会加以利用,曲解“共区”原则,逃避该负的责任。近年来这种逃避责任的情况愈演愈烈。
从客观层面讲,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政治、经济和排放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具体而言,第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对比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随着近年来以基础四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的群体性崛起,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政治和经济事务中的地位和发言权显著上升。G20取代G8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发达国家的相对优势在下降,其优越感和优势地位逐渐丧失,普遍感到失落、焦虑,这就导致了发达国家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意愿在降低。第二,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发达国家经济普遍受到重创,国内经济陷入困局,对外援助的国内阻力增加,用于外援的资金量有所减少。第三,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增长迅猛,全球排放格局发生显著变化。90年代初,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占了全球的70%以上。现在,发展中国家的排放占到全球的60%以上。南北排放格局的变动客观上使发达国家承担的道义压力变小了,也给它们模糊“共区”原则、逃避责任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绿色中国:2014年9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峰会期间,纽约市30多万人上街游行,全球160多个国家、2000多座城市也有游行;上周的利马气候大会期间,世界各地也有大规模活动。公民社会、草根阶层和非政府组织是如何影响气候政治谈判和各国气候决策的?
张海滨:这是国际气候谈判的一道壮观的风景线。非政府组织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政府和企业一道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三大主体之一。我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过多次气候谈判大会,对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力有切身体会。
非政府组织首先是一个压力集团。气候谈判的主体毫无疑问是各国政府,但政府代表不是在真空中谈判。非政府组织常常会在谈判代表必经之地或示威,或交谈,对代表施加影响和压力。它们还通过与媒体合作,设置各种奖项影响各国的声望。比如说,由全球900多个民间环境组织组成的“气候行动网络”每年在联合国气候大会期间评选出“化石奖”,颁发给减排不力的国家,相当于“表现最差奖”。今年利马大会期间,“化石奖”授予了澳大利亚、比利时、爱尔兰和奥地利,这必然会使这些国家的国际形象受损,促使其领导人不得不自我反思。没有国家不爱面子。在一个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声望、声誉已经成为了软实力的构成要素,而软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非政府组织是信息的提供者。气候变化议题技术性极强,各国政府在做出决策时需对气候变化问题有一个相对全面和清晰的科学认知。而非政府组织汇聚了一大批专业人士,掌握着第一手的信息和数据。他们通过举行边会、报告等方式向政府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有用信息,提高了政府的谈判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权威评估报告就得到了非政府组织的大力支持。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2
六方面的积极效应
基于中美两国官方吹风情况和国内外公开报道、评论,笔者认为海湖庄园会晤对中美关系的稳定发展初步产生了以下六方面的积极影响。
首先,主席与特朗普总统在这轮中美关系过渡期中经过他们两人亲自和双方工作层共同努力做出的一系列铺垫,用较短时间实现了首次会面,之后时隔仅四天又第三次通话,建立了个人友谊和工作联系,开启了最高层经常会面、直接沟通的模式,设定了特朗普年内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的议程,减少了中美关系自特朗普当选以来突出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
其次,这次会晤勾勒了双方共同思考今后45年两国关系如何发展的历史纵深,明确了一个基本共识,即,中美作为世界大国责任重大、合作是唯一的选择,两国加强沟通协调,可以共同办成一些大事,做很好的合作伙伴。
第三,这次会晤搭建了新时期中美对话的基本架构,确定了外交安全对话、全面经济对话、执法和网络安全对话、社会和人文对话四个支柱,两军对话交流机制也有新发展(即将建立联合参谋部对话机制等)。这样的安排有助于两国聚焦对话主题、提高对话效率、挖掘对话深度,也顺应了当今世界多议题跨领域联动的趋势。
第四,就两国政府各自内外优先施政领域进行了“对表”,特别是围绕经贸、朝核问题进行了坦率交流,以高度务实的态度聚焦当前纷扰双边关系、全球贸易和地区安全形势的最紧迫挑战。中方展现了加强对美投资以促进国内改革升级、助美创造就业机会的诚意。虽然仅凭一次会晤无法解决中美间的所有问题,但还是降低了有关矛盾激化为冲突的风险,更为双方工作层的协调指明了方向。
第五,进一步加深了特朗普政府在中方高度关切的台湾、南海等问题上的认识,拉平、缩短了其“学习曲线”,推动有关问题重回可控可协商轨道。美国领导人虽没有公开重申蒂勒森国务卿3月访华时对“新型大国关系”的呼应,但仍强调了两国相互尊重核心利益的重要性,这是美方认识上的一个进步。
第六,凸显了中美执政者理解对方治国理政思维、理性处理两国关系的一面,压低了外界对中美冲突的心理忧惧和预期,压缩了某些国际行为体挑动中美矛盾以谋私利的空间,为全球经贸和亚太安全形势调整提供了正向力。
朝核问题的考验
由于双方披露的信息有限,我们不可能看到这次海湖庄园会晤的全貌,但足可以对中美关系的未来发展持谨慎乐观态度。不过,中美关系的发展路径从来都是复杂和曲折的,中美互信的搭建也从来不是一个平滑的上升曲线,在新的国际形势和美国国内政治复杂变动期就更是如此。必须避免盲目乐观,更不能对特朗普任内中美关系的变数掉以轻心。
今后一个时期的中美关系,仍要穿越现实的丛林。双方需共同迈过的第一道槛是朝核问题。由于朝鲜和美国同时相互不断示强,特朗普政府终结奥巴马时期的“对朝战略忍耐”,美国军方频繁释放已做好对朝进行定点打击准备的信号,过去那种逢美国新总统上台朝方总要通过强硬的试探来迫使对手坐到谈判桌前的招数似乎失灵了,演变成一场“谁先眨眼”的意志较量,大有“第二次朝鲜战争”山雨欲来的架势。
海湖庄园会晤之后,特朗普通过推特发出“中国不帮忙,美国便单干”“中国若帮忙,贸易问题好说”的“碎碎念”,这分明是一种在自己拿不定主意的情况下将压力转向中国的威逼加利诱策略,有关话语恰恰暴露了特朗普并不情愿推美国在朝鲜半岛陷入战争、要用贸易换取地缘政治利益的心态。至少,美朝双方不大可能在5月韩国新政府产生之前就相互贸然采取激烈行动,谈判仍是各自目标。这样的判断如果成立,中国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确实再也无法回避,须有超越传统思维的外交智慧和重新积极斡旋的外交勇气。如果美方目标仍是促朝弃核,那么推动朝方重拾弃核目标也应成为中国全力以赴的工作方向。
百日贸易谈判计划
双方需共同迈过的第二道槛,是这次“习特会”开启的“百日贸易谈判计划”。各种消息显示,“百日谈判”本是中方提议,美方接了过去,使它看上去更像是“限时答复”,要在尽可能短的r间里取得减少美国对华贸易逆差的政绩,还要求有衡量进展情况的“中途站”。“百日谈判”使中美双方面对贸易战风险而紧绷的神经得到喘息,但传统谈判方式的改变迫使双方必须充分利用这段时间搞清楚对方到底要什么,在此基础上重新协调利益并梳理、盘活合作点,以相互妥协消除大规模贸易战的隐患,这对双方工作层的压力都是极大的,对两国地方省州利益和大局观的考验也是直接的。
目前看,美方极有可能在钢铁、服装、机电以及金融、服务等行业和美国企业赴华投资准国民待遇问题上谋求突破,中国则可能借势以更大力度敦促美方放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推动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在奥巴马时期基础上取得新进展,还会以中美谈判为契机倒逼国内高耗能和过剩产业的关停并转,同时面对美方在具体问题上的压力,适当扩大自美农产品进口的种类和额度加以缓冲,手握对美大宗商品采购牌加以制衡。
在“百日谈判期”内,由于美元过于强势,中国央行过去一段时间一直在采取措施防止人民币持续显幅贬值,加上为两国贸易谈判提供必要氛围、集中火力在更紧迫问题上向中方施压的考虑,特朗普政府不会再打威胁将中国列为“货币操纵国”这张牌,但开始指责中方“汇率失调”,也就是继续采取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补贴措施来扶持、保护对美出口。
现阶段看,“百日谈判期”过后,中美当可避免大规模贸易战。之所以这样判断,除了双方之间的积极协调外,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美国经济基本态势良好,仍在吃奥巴马执政后期推动复苏留下的“老本”,对外挑起激烈贸易摩擦的紧迫性并不高。但即便如此,中美之间局部、小规模的贸易摩擦仍是无法避免的―包括双边渠道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诉讼,事实上这些年来已经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
中长期看,特朗普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并不匹配,减免公司税和大兴基建等短期刺激经济措施尚难落地,美国经济走势仍存在变数,如果资产价格收缩,股市、汇市发生大的波动,能源市场出现大的调整,联邦政府刚性支出比重突破总体经济所能忍耐的极限,对外寻找“替罪羊”以转嫁风险和压力的冲动就会再次抬头,中美贸易争端形势仍可能重新变得严峻起来。要知道,美国总统的贸易授权相当大,针对对外贸易争端发起制裁措施无须国会批准。
今后若干年,经济问题将是中美关系的真正核心问题。双方不应只关注贸易问题,也要对彼此金融风险的相互溢出有足够准备和及时处置。当前美联储的货币政策是分三步走的,就是彻底退出量化宽松、逐步加息(2017年内至少还有两次)和缩减资产负债表规模,趋向实施一种更为严厉的紧缩政策,这必然不断产生外溢效果,对中国货币和汇率政策的影响将是很大的。而中国信贷过快增长造成的金融脆弱能否得到有效治理,也将对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产生直接影响。从此角度来看,适当减少中国对美贸易顺差也是有正面意义的。总之,必须使中美沟通谈判在贸易、金融领域和微观、宏观层面上均有体现,使之真正契合“全面经济对话”的“全面”定位。“百日谈判”如能反映这一特点,可被视为中美经济再平衡的新起点。
合作机会的及时把握
中美双方需要共同迈过的第三道槛,是合作机会的稍纵即逝。这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双方综合性、高效率的把握。特朗普执政以来的表现已能证明:一方面,特朗普的各领域政策随着“学习期”延伸正加速靠近美国的政治和外交传统,另一方面,他浓重的商人思维、交易思维和敢说敢为的个人风格也确实改变着美国的内外行为方式,不应指望特朗普在总统任上展现完全常态化的正常行为方式。而此前中国的内外行为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此一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摆在中美面前:如果两国元首会晤开辟的合作机遇抓不住,机遇会不会立即转化为挑战,重新掀起硬碰硬的较量,导致两国之间的敏感问题全面失控?对于这一点,足够的忧患意识仍是必要的。
必须承认,中美沟通仍然存在管道狭窄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本届美国政府决策的高度集中模式及其背后隐藏的不同“圈层”影响力的角逐,这种在特朗普入主白宫后发生的现象已经使包括国务院在内的诸多联邦政府部门以及众多传统顶级智库处在前所未有的“赋闲”状态,更何况尚有总计3000多个公务员岗位在政府换届过程中空缺,其中400多个属于关键职位。其结果是,除了特朗普女婿、总统特别顾问库什纳这条管道,中方仍不能确信到底还有哪些管道可以把话直接递到总统耳边,基于实证的研究报告等传统方式是否还能对美方的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管道的狭窄和缺失必然导致沟通效果的大打折扣,即便双方工作层忙得四脚朝天,也不一定能确保所做努力可以起到直接效果。然而改变这一局面恐怕并不以中方意志为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朗普政府执政方式和华盛顿政治生态的演变,中方除了冷静观察、及时全方位做工作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办法。
一般认为,特朗普在美国大规模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将给中美合作创造机会,中方企业也已显示了与美方企业分享设备、技术、融资、管理经验乃至直接参与投资建设的浓厚兴趣。有专家学者期待相关合作的开展能有助于缓解特朗普政府在贸易问题上的对华压力。应当看到,中美基础设施建设合作的确面临重要机会。今年1月下旬开始在美国地方州层面流传的由白宫经济委员会草拟的征求意见书显示,首批100个基建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桥梁、电力设施上,都是中方可以发挥所长的领域。然而,这些项目涉及联邦预算审批,无法用行政令的办法绕开国会先行,发挥作用最早也要等到2018年春天。既然无法即时“变现”,中美基建合作恐怕只能从长计议,但中方仍可开动脑筋,就事论事,推动以制订联合规划、设立中美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基金等方式提前发挥它的政治效应。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3
【关键词】碳税;博弈;可行性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采取相关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环境与资源的约束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我国正面临着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在国际和国内的双重压力下,研究制定相应的减排措施非常必要,开征碳税作为一种减排途径倍受青睐,下文将从博弈论的视角出发,探讨开征碳税的可行性。
一、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基础
1.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与庇古税
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产生了外部性,外部性使资源不能有效配置。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或补贴的办法使得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按照碳排放量或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征收的碳税就是一种庇古税。合理的碳税设计是将温室气体排放外部费用内部化的有效手段。
2.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一定的费用,以使其污染行为造成的外部费用内部化。碳税就可通过价格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双重红利
用环境税来替代现行的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改善环境质量和降低超额税负、增加就业等非环境目标的双重功效,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
4.收入中性理论
要开征一种新税就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例如:基于双重红利理论,政府在增加与环境相关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同比例降低从工资所得、财产或者利润等方面的税收收入。因此开征碳税应注重多个税种和税制结构的调整。
基于以上分析开征碳税在理论上是可行性。
(二)政策支持
2006年3月,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2007年6月,国家制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2007年6月政府颁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
200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加快污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技术产业化示范。
2008年“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和示范工程建设。
开征碳税可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实现节能减排,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为其运行提供支持。
(三)技术保证
碳税以碳的排放量作为税基,直接按照各种能源的含碳量确定,计量比较简单,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碳税实践的丰富经验。
总之征收碳税在理论、政策、技术上都有其可行性,征收碳税可以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碳税的相关博弈模型
(一)企业进入博弈
1.相关分析
与其他减排方式相比征收碳税主要有以下优点:
其一,征收碳税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竟争。一些企业向外界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将成本转嫁给了社会,相对于无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企业不公平。通过征收碳税可以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达到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目标。
其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征收碳税,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得排污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将不得不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单位产出的能源消耗,从而改善资源配置,提高污染的治理能力。
其三,碳税的行政成本低于管制和许可,相对于制定标准、实施罚则来比成本较低。
2.模型构建
笔者假设企业是否进入高碳税的行业与政府是否征收碳税密切相关。设两个局中人为政府G和企业E,政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最大化,而企业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全都是完全的理性人。下面构建一个企业是否进入的动态博弈模型。首先是企业选择是否进入,其次是政府对于进入的企业选择是否征税,如图1,如果局中人企业E选择不进入那么博弈结束,它可以投资其他行业并得益g3;如果企业E选择进入高碳税的行业,政府G选择不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2,0),选择征收碳税则双方得益为(g1,T)。利用逆推法,对于政府G选择征税则得益T,不征税则得益为0,因此政府G选择征税。企业E进入得益g1,不进入得益g3,因此当g1大于g3时企业选择进入,反之选择不进入。
可以看到,存在一个均衡使得政府征收碳税的同时,企业也进入了高碳行业,双方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开征碳税达到了外部成本内部化,在企业进入的博弈中是可行的。
开征碳税将导致生产成本的提高,并促使部分产生CO2多的企业失去行业竞争力,最终退出该行业。未退出的企业将引进先进技术,降低CO2的排放,减少化石燃料使用,更多地使用非化石燃料,如氢能和电能,也会利用更清洁的能源,如水电、核电和风电。这就促使企业不断地探索与利用非化石燃料和清洁能源,研究和使用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改善产业的不良结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与此同时,在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还能催生一批专门致力于减排的新企业,促进新行业的发展。同时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社会生产效率,加强了污染的防治。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碳税实施初期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等实际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对需要实施优惠的行业可以适度的减免税,对积极实施CO2减排并取得成效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
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征收了碳税,表1是1999年丹麦对不同企业征收碳税的政策情况,对于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最终实现节能减排,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产业的优化升级。
(二)政府税率与企业产量的博弈
1.相关分析
碳税税率的设定将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下面将分析是否存在最优碳税税率,使得企业获得利润最大化。
2.模型构建
下面是政府和企业的博弈模型。模型假定税率完全由政府决定,碳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企业(这里的企业主要指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根据产量缴纳碳税,并依据政府的税率要求决定产量。政府不仅追求较高的税率,还希望达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政府效用应该是税率和产量两者的函数,即u=u(t,Q),其中t,Q分别表示税率和企业的产量。同时假设企业只关心利润最大化目标,这里假设收益是产量的函数R(Q),且企业的成本有税负成本,等于产量乘以税率再乘上一定的换算比率a,即t·Q·a;企业的其他成本假设为C且是固定的。企业的利润函数?仔=?仔(t,Q)=R(Q)-t·Q·a-C。
假设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过程是这样的:首先由政府来决定碳税税率,然后企业根据碳税税率决定生产产量。为了简便,假设生产产量和碳税税率都是连续且可分的,因此政府和企业都有无限种选择。这是一个完美信息动态博弈,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这个博弈。
第一步:先求出第二阶段企业对碳税的反应函数Q(t)。企业选择产量最大化的利润函数即:
实现最大利润需要满足条件?仔对Q的导数。?仔'(t,Q)=R'(Q)-t·a=0。R'(Q)-t·a=0的经济意义是生产最后一个单位产品所增加的收益等于增加税收的边际成本(税率t),在收益函数R(Q)的图形上反应出来就是使企业取得最大利润的产量,Q*(t)对应的总收益线R(Q)上的点处的切线斜率一定等于碳税税率,如图2所示。如果做出成本线t·Q·a-C与上述切线平行,这就意味着在切点处R(Q)与t·Q·a-C之间的距离就是企业的利润达到的最大值。
第二步:回到第一步政府的选择,由于政府了解企业的决策方案,因此他完全清楚自己选择的每种税率,企业的产量是由上述的Q*(t)决定的,因而政府需解决的决策问题是t*使其达到最大值。最大值函数为:
根据政府的效用函数u=u(t,Q)做出Q和t之间的无差异曲线,如图3所示,位置越高的无差异曲线代表政府的效用越高,将企业的反应函数Q*(t)画上去,那么企业的反应函数相切的无差异曲线就是政府能实现的最大效用。切点的纵坐标t*是政府要实现最大效用所必须选择的碳税税率,横坐标是企业对政府的t*的最佳反应Q*(t*)。博弈的均衡解就是[t*,Q*(t*)]。
从这个博弈过程可以看出,政府通过与企业的博弈可以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既避免因税率过低而造成的碳排放量过大引起环境污染,又可避免因税率过高而抑制社会生产。政府在征收碳税后,含碳量高且产量大的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就多,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就会增加,利润就会降低。因此在利润的驱使下,征收碳税可促使企业选择最合适的产量。这样就可以达到CO2减排的目的。因此从博弈的视角出发,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制定合适的税率等方式引导和激励纳税人实现二氧化碳减排。
例如,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组成的“中国开征碳税:障碍及对策措施研究”课题组提出我国可以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在开始征收碳税时以低税率起步,可选择10元/吨。CO2碳税税率换算关系为:1元/吨CO2=3.03元/吨原油=1.94元/吨煤炭=2.2元/千立方米天然气=3.13元/吨柴油=2.95元/吨汽油。
表2是国外其他国家征收碳税的税率,仅以煤炭和焦炭为例。丹麦、挪威和瑞典三个国家征收碳税较早,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制定出一个合适的税率,达到CO2减排并保护环境的目标。
当然,我国开征碳税还面临着具体税率的制定,开征时机的选择,税收优惠的制定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同时开征碳税也可能会带来收入低的居民难以承担,企业的竞争力下降等问题,这些问题也需要协调,因此开征碳税虽然可行,但仍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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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4
纵观历史,供给侧改革通常在经济滞胀、需求侧刺激无效的情况下被实行。不仅需求侧的出口、投资、消费三要素增长乏力或衰退,供给侧的劳动力、资本、生产效率及创新也面临增长停滞。
例如,劳动力方面,由于劳资联盟失效等问题,经济体内的劳动力存量无法得到有效释放,人口红利下降或劳动力的结构失衡造成劳动力新增流量增长受阻;资本方面,经济下行导致存量资本外逃或撤出,投资报酬递减及诸多管制造成资本流量无法增长;生产效率方面,由于资本配置低效导致生产效率低下;此外,创新受到监管和金融的双重约束等。
我们基于五大手段(参阅图1)分析美国、德国、阿根廷的系统化供给侧改革案例,并通过分析日本90年代泡沫破灭,阐述不当供给侧管理可能带来的问题。
我们发现,在进行供给侧改革的过程中有几点原则至关重要。首先,必须明确供给侧改革的目标是通过结构性调整和提升,实现高水平的供需平衡,而不是通过简单的去产能实现低水平的供需平衡;第二,政策必须有延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容忍改革阵痛;第三,充分相信市场的力量,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第四,改革是系统工程,需要全局性规划和不同政策的配合。
从国际改革经验和效果来看,判断供给侧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在短期内实现经济的回暖,是否在长期实现可持续增长。其中,长期的视角更为重要。而判断供给侧改革是否健康、可持续,则要看增长是否为市场主导,是否为创新驱动。
里根新政下的25年繁荣
二战后的1933年罗斯福新政和1967年约翰逊“伟大社会”(GreatSociety)计划,都不断从需求侧刺激美国经济。政府主导的投资对拉动经济增长和就业起到了一定效果,虽在短期内缓解了经济危机和社会矛盾,但长期来看积累下了巨额财政赤字,引发持续通胀,并且导致资源严重向政府主导的投资倾斜,对民营资本产生挤出效应,拉低整体生产效率,最终引发上世纪70年代美国的长期经济萧条。
里根上台时面临31%的财政赤字,13.5%的高通胀率,7.2%的失业率及GDP负增长。在需求侧刺激失效的背景下,里根于1981年颁布新政,通过减少政府干预、减税减负、控制货币供给三大手段。具体措施包括:
减少政府干预:订立针对管制机构决策行为的五条政策原则,明确要求所有新的管制都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保证各项管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的净收益;成立由副总统领导的放松管制特别小组,订立指导方针,并复审行政机构提出的主要管制计划,评估行政机构已经的规章条例。
减税减负:针对企业制定提升投资和生产积极性的减税政策,包括降低13%的企业所得税,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简化分类,给予投资纳税优惠,添置研究设备减税6%,增加机器设备减税10%,降低小公司利润税率等具体措施。针对个人降低个人所得税23%,同时降低资本收益税、利息税率及遗产税率等,提升个人劳动积极性。与此同时,政府削减社会福利等非国防领域的政府开支,以求在减税的基础上实现财政平衡。图1:供给侧改革的理论框架:学派主张+实践配套,从存量及流量上撬动供给侧四要素
控制货币供给: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的增长,以稳健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同时提高进口量,稳定物价,倒逼国内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里根新政看似未在人力资本投资和解放金融约束上采取改革手段,实则因为此两项政策已在罗斯福新政与约翰逊“伟大社会”时期开始实施,同时里根新政中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政策也间接推动了金融行业的产品创新和模式创新。
人力资本投资:约翰逊伟大计划期间每年花费数十亿美元投资教育、职业培训。
解放金融约束:罗斯福新政时期整顿银行与金融机构,明确二级市场的监管法案及美国的分业经营体系,催生华尔街投行模式,高效而规范的直接融资体系得到快速发展,解放了美国企业家扩张和创新的金融约束。
里根供给侧改革从成果上看,短期促使经济回暖,抑制通胀,增加就业,所有经济阶层的实际收入都有所提高;长期带来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的持续增长,奠定了美国自1983年开始长达25年的经济繁荣(参阅图2)。
从微观层面来看,其放松管制、加强自由竞争、提高进口、减负减税等一系列措施为美国的产业格局带来极大改变,农业与传统制造业受到冲击,高端制造业、服务业及金融行业获得高速发展。
信息科技制造:反垄断法增加小企业创新和崛起的机会,重新划分市场,拆分AT&T等行业巨头,贝尔系统解体,带来技术融合和熊彼特式的“颠覆型创新”。
航空制造:“星球大战计划”带动了一大批高技术群的发展,保持了美国在经济、军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几十年的领先地位,推动太空经济的发展。
电力能源:放松管制,促进自由竞争,使得中小型的发电单位及电力共享系统得到发展,拉开了电力工业改革和电力监管制度改革的序幕。
银行业:放松监管的政策方向为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了政治意识形态和解除管制的环境,兼并收购浪潮后,银行整体数目降低而特大型银行的数量及规模提高。1.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和夫人南希・里根2.里根的经济发展总体思路是以供给学派的减税政策来对付经济停滞,其改革对美国在冷战中胜出居功至伟。
理性德国坚守制造业
德国政府自二战后一直奉行“坚持制造业立国,财政平衡,适当干预”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上世纪90年代世界经济环境变化催生全球化与欧洲一体化,导致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同时,德国国内的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又进一步导致资本与技术外流,失业率高企至12%。东西德合并导致整体收入下降,内需不足,加之汇率过高带来出口乏力,最终导致产能过剩。1988-1990年,作为制造业大国兼出口大国的德国,贸易顺差达到2732亿马克,通胀超过联邦银行2%的警戒线,到199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雪上加霜,德国GDP增长跌至-1%。
面对德国经济空壳化、产能过剩、结构失衡、增长衰退的局面,德国政府采取理性供给侧管理,以减税减负、人力资本投资、控制货币供给三大手段调整经济基本面,撬动供给侧四大要素。与此同时,政府不忘在需求侧同步进行理性管理,通过官方贬值拉动出口,以低汇率为其经济支柱的广大中小制造企业树立坚强后盾。
改革的具体措施包括:
减税减负:1986年开始税制改革,对大部分中小制造企业免征营业税,固定资产折旧率从10%提高到20%,政府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
人力资本投资:首先,以双元制职业教育为保障,理论学习在高校,实践培训在企业,高校与企业共同承担培养学生的责任,保证学生毕业即可上岗,鼓励企业对学校进行投资、捐赠,并予以减免和抵扣税收的奖励。第二,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放开雇主的解雇限制,允许灵活工作制;发展职业教育领域,引导教育理念和社会文化的转变,确立多元化的培养目标。第三,削减过多的社会福利,促动失业者加强自身人力资本投资,积极投身劳动市场,其中包括施罗德政府推出的“哈茨计划”福利改革,约27%的失业者不再享有失业救济,48%的失业者福利被削减。
控制货币供给:联邦银行以2%作为通胀警戒线,德国政府以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并根据《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制定货币政策。
作为制造业和出口大国,德国在改革政策上始终以提升其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最终目标。改革政策皆为制造业的品质提升、规模发展铺路。政府不断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产业结构调整及品质升级投资人力资本、改革汇率促进出口,甚至金融、房地产行业的管理也以护航实体为先。
德国政府的理性不仅体现在对实体经济的极度重视上,同时也体现在对虚假繁荣和金融泡沫的坚决抵制上。
同一时期,作为亚洲制造业大国的日本正享受汇率升值、金融和地产投机带来的虚假繁荣,工资上升,物价飞涨,政府采取的量化宽松政策更使得日本民众丧失理智,进一步诱发投机行为,最终导致恶性通胀、金融崩盘、经济危机爆发。图2:世界主要经济体资本形成总额1占GDP百分比(1961-2014)
相反,德国政府尽力以低汇率促进出口,面对来自美国的升值压力,以积极建立欧元区应对;其次,以低工资、稳定的地价保障企业的低生产成本;第三,始终保持物价稳定,抑制投机行为和热钱流入,保障经济体的健康发展。德国银行长期以来平均回报率相对较低,使得资源更多投向实体经济,而不会过分涌向金融业,避免泡沫滋生。
从改革结果来看,1994年起德国经济回暖,通过出口增加、产品品质提升解决了产能过剩问题。而技术创新不仅成为德国制造业长盛不衰的根源,也从本质上增强了德国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此外,金融的高效稳定也使德国成为西方经济强国中危机恢复能力最强的国家。
阿根廷自酿双重危机
在上世纪40年代,阿根廷曾一度成为全球第十大经济体,GDP增速接近6%,人均收入水平超过日本、德国及意大利。然而,阿根廷政府错误地采取了进口替代政策,通过限制进口,过分保护本国较弱的第二产业,规避直接竞争,旨在促进民族工业发展;反而对原本作为经济支柱的第一产业提高出口关税,降低了比较优势。
随后,民主政府和军政府轮番上台,改革政策南辕北辙,经济无法企稳。贝隆上台后,强化民粹主义,主张国有化并加强政府干预,造成市场失灵、生产效率低下、企业竞争力丧失。1976年,阿根廷面临18%的失业率、超过600%的恶性通胀、占GDP高达15%的财政赤字,整个经济体陷入内外交困的经济危机和国际债务危机中。
在此背景下,重新掌权的军政府制定了“国家重组进程”计划,推行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在供给侧减少政府干预、控制货币供给,和在需求侧刺激投资及出口同时进行改革。然而,改革政策治标不治本,带来了短暂的虚假繁荣,却未改善阿根廷经济的基本面,也没能带来实体经济的发展。
具体政策包括:
供给侧――减少政府干预:开放国内市场,降低进口关税,鼓励进口;中止对工业出口的补贴;国有服务业转由省级经营,取消联邦分税制给各省的补贴;改革金融体制,实行金融市场自由化;削减公共开支,冻结工资,平衡国际收支。
供给侧――控制货币供给: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外国私人银行的支持下,实施稳定措施,以控制通货膨胀。3.日本经济繁荣时街头一景,1987―1989年是泡沫经济的极盛时期。4.阿根廷经济面临债务危机和高失业率双重压力,民众罢工此起彼伏。
需求侧――拉投资:争取国外资助和融资,扩大国内投资。
需求侧――促出口:官方主动贬值,促进出口。
然而,高利率与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并行形成投机敞口,大量热钱涌入阿根廷的金融体系。同时,金融泡沫滋长与进口开放的双重影响下,国内实体遭受极大打击,大批工业生产企业倒闭,民族工业陷入严重衰退。
从结果来看,1976年的改革仅带来三年虚假繁荣。随后,1980年爆发金融危机,1981年经济陷入崩溃,阿根廷正式掉入中等收入陷阱。
此后十年,阿根廷一直处于经济和金融双重危机的阴影中。1989年,阿根廷迎来了民主政府的供给侧改革,梅内姆的新自由主义改革过分注重自由主义理论而未考虑阿根廷的实际情况,包括失衡的经济结构、不具竞争力的第二产业、无法匹配产业升级的人力资本结构等。改革再一次带来短暂繁荣,以2001年的金融危机告终。具体政策包括:
供给侧――减少政府干预:以立法方式对国有企业全面实施私有化,同时进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
供给侧――控制货币供给:1992年实行美元和比索汇价一比一的联系汇率(固定汇率)制度;确立以外汇储备为基础的货币发行制度,严格限制货币发行量。
需求侧――拉投资:调整对外政策,奉行亲美政策,以获取海外投资。
需求侧――促出口:与巴西等国组建南方共同市场,加强地区一体化合作,通过地区保护主义推动区域内外贸。
从结果上来看,此次改革带来了10年的增长,抑制了恶性通胀。然而,经济增长并未体现在人民的财富积累上。极端自由化加之私有化改革浪潮,导致国家主要经济从国有垄断变为外资垄断,造成新的经济结构失衡。低教育水平的人力结构无法满足跨国公司的发展需要,国内失业进一步加剧,最终导致经济与贫困化同步上升的荒唐局面。从阿根廷案例中,我们可见,短视政府从不在人力资本投资和减税减负这两大需要时间显效效果的手段上进行改革,因此无法改善经济体的基本面,也无法有效驱动长期增长。
泡沫亢奋中日本沉沦
上世纪70年代,制造业大国日本崛起,经济增长迅速,全球性企业诞生,社会财富增加。经济体信心膨胀,导致80年代当政者实行了一系列错误政策,核心企业的竞争力降低,资产泡沫催生,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经济崩盘,带来长远的影响。具体政策包括:
需求侧――错误的汇率政策:介入汇率市场,造成汇率持续大幅升值,出口型制造业遭受打击,同时大量国际热钱为了躲避美元汇率风险而进入日本国内市场。
供给侧――持续加重企业负担:工资持续上升,造成企业负担加重;人口老龄化,造成劳动力短缺;土地价格上升,导致租用土地的工厂或办公楼的企业盈利率下降,实体经济为弥补生产亏损,将资金进一步投入房地产,继续推高房产价格。
供给侧――错误的货币政策:政府为了补贴因日元升值而受到打击的出口产业,开始实行量化宽松政策,利率下降,诱发投机行为。
由于实体经济无法发展,而投机行为及预期又未被政府约束,海外投机资金及本国退出实体经济的资金进一步进入股市,形成泡沫。1989年资产价格上升到实业无法支撑的地步,升值预期被打破,投机者丧失投机欲望逃离,从而造成市场的恐慌心理,股市随之崩盘。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5
关键词:节能自愿协议;公众参与;企业环境责任;节能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93-04
一、节能自愿协议提出的背景
国外将自愿协议作为制定长期工业节能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一种政策工具。自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来,各国政府开始重视节能和提高能源效率,并制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来降低能源消耗。20世纪80年代后期,温室气体大量排放导致气候变暖等全球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当时,国际上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磋商尚未形成统一而明确的意见,许多欧盟国家将自愿协议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政策工具。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提高能源效率的自愿协议,越来越多的被发达国家所采纳,以弥补行政手段的不足。目前,美国、英国、荷兰、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通过自愿协议来激励企业自觉节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节能减排自愿协议行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值得我国借鉴。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节能减排的自愿手段,逐渐受到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重视,并展开了广泛的实践。200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节能自愿协议》。这是我国通信产业发展史上的第一份节能自愿协议,是我国通信产业探索节能减排新机制、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体现,将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和意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国学界对自愿协议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但并未就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尽管节能自愿协议在政策层面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在实施过程中却受一些因素的制约,技术标准的缺失就是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节能自愿协议的支持性政策、效果的评估、协议的形式、规范化问题等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通过分析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对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和实施过程的规范化问题进行探讨。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理论基础:公众参与原则
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一种非强制性节能措施,它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具有灵活性好、适用性强、低成本、兼顾节能和环保、有利于发展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等优点。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不仅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与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从世界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不同国家对自愿协议的名称、组织形式和具体措施有所差异,但本质上都是由政府进行引导,企业(行业)自愿作出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减排温室气体、改善环境方面的承诺。政府与企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自愿协议,在实现过程中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评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公众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监督。
节能自愿协议在我国的广泛实施和推广,体现了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环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其中的政府机构可以是国家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此外,除了政府和企业,第三方机构也可以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中。比如在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可以聘请第三方社团组织或服务机构,提供节能目标设定、节能计划编制等节能技术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性质
自愿协议(VoluntaryAgreement,VA)是指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一种协议,自愿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实现一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类型,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体现了共同分担环境责任的理念,体现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
环境行政合同最早产生于日本,是行政合同的一种。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环境行政合同分为内部环境行政合同和外部环境行性合同。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达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签订的协议,是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是公法精神与契约自由的结合,具有行政性、自愿性、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双重性等特点。
(一)行政性
节能自愿协议确定、变更和消灭的是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体现的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节能自愿协议的当事人有且只有一方是环境行政主体,这是节能自愿协议行政性的体现,也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环境行政主体包括环境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组织。出于环境行政管理目的的需要,环境行政主体一方往往享有一定的优益权。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环境行政主体一方,政府机构多为国家或地方的节能主管部门。
(二)自愿性
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在法律规定之外,企业“自愿”承担的节能减排义务,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政府和企业的自主参与权,是行政法和民法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就协议的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充分磋商,双方的意志都应该得到体现和尊重。
(三)环境公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性
节能自愿协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节能自愿协议可以使政府和企业获取经济和环保的双重效益。对于政府而言,自愿协议是传统指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手段的补充和创新,可以有效避免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的低效率和高社会成本,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整个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对于企业而言,节能自愿协议以其非强制性、灵活性易为企业所接受,使企业的管理理念发生变化,通过自主设立节能目标,提出与企业管理体系协调的节能计划,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四、节能自愿协议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多表现为企业在政府的引导和鼓励下,就实现节能和环保目标,自愿与政府部门达成的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节能自愿协议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政府和企业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应该在协商一致的基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一)自愿协议的主体
从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实践情况来看,政府和企业是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在某些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出于需要也可作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参与到节能自愿协议的协商或履行过程中。本论文主要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
1.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节能自愿协议的重要主体,在节能减排过程中往往居于主导地位。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环境保护问题涉及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公益性”十分突出的事业,这就决定了环境保护职能是政府职能的一项基本内容。政府以其权威性、不可更移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在环境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的作用。
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是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从传统的制定标准、强制性执行转向尊重企业和公众的环境保护主体地位,在协商的一基础上和企业合作,推动并促进环境政策的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引用契约方式对环境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目的是使环境行政机关更好的实现环境保护公务,有效实现环境管理目标。政府通过节能自愿协议进行环境管理比使用其它政策手段更节省成本,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成本较高,且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政府更愿意把节能自愿协议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补充手段并大量应用,尤其是在法律执行困难或者空白的领域。
2.企业。传统经济发展理念认为,经济责任是企业唯一需要承担的责任。企业的首要任务是从事经济活动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无需承担特别的社会环境责任。实际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对环境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环境合作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强调了环境责任的普遍性,即环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也是企业和公众的责任,需要由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既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主体,环境问题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环境保护责任。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有效途径。节能自愿协议可以看作是企业在法律规定之外,自愿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再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关注。节能自愿协议使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管理理念发生改变,在管理体系中自觉纳入对环境保护的考量,使企业的管理决策更具科学性。
(二)节能自愿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外部环境行政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双方行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就协议内容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双方的意志都应得到体现和尊重。从我国的实践情况来看,不同企业与政府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节能减排目标;二是政府给予企业以某种激励。
政府和企业作为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节能自愿协议中,如果政府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过多的甚至全面的行政控制,往往会构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当限制,妨碍企业经济自由并因此而降低其活力特别是竞争力,违反“自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在节能自愿协议法律关系中,政府的权利体现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其义务则是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或者奖励措施,如在财政、税收、融资、技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激励措施。
企业作为“经济人”,是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参与节能自愿协议的。为了平衡企业的利益、鼓励企业的积极环境行为,节能自愿协议通常会赋予企业获得政府提供的激励措施的权利,这是企业主动参与节能减排活动的内在动力。同时,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书面形式提交协议执行报告等,以配合政府的监督指导,保证节能自愿协议目标的实际、全面履行。
(三)节能自愿协议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一般认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是法律关系客体的典型形态。我国的节能自愿协议是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节能减排目标而签订的协议。在节能自愿协议这一法律关系中,政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节能减排这一行为设定的。
节能自愿协议的主要思路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更多地利用企业的积极性来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政策机制研究》课题组的报告,为了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强调政府的引导作用,更多地采用包括命令型手段、经济手段和自愿手段在内的“混合”政策措施,同时应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推进节能减排型产品的生产和资源节约型企业的建立。
既然节能自愿协议是一种新的更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环境政策工具,我们就应该考虑借鉴和采用这种工具,使之服务于我国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环境、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五、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
节能自愿协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节能减排措施,其可行性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一般的环境行政合同相比,节能自愿协议更具有灵活性。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目标制定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为了避免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达到预期的节能减排效果,有必要对节能自愿协议的节能计划、技术通则、协议样本等进行探讨,以保证其规范实施。
(一)节能计划
节能计划是企业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期间,为提高能效所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实现协议期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及时间表。一般在自愿协议中,只要求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某个节能减排目标,而对于企业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并无特别的要求。但是作为节能自愿协议效果评估的依据,对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进行规定,可以促进企业自觉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企业需要按照所签协议的要求,根据潜力评估的结果,制定详细的节能计划,包括实现中期和长远目标将要实施的措施。企业制定好初步的节能计划以后,通常由独立的第三方对该计划进行评估和批准,以确定该节能目标是否具有可行性、节能计划在时间进度和投资上是否切实可行。如果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或规划的节能项目发生了变化,节能计划应重新修改,并递交给第三方重新评估。节能计划是节能自愿协议的活动方案,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实现节能目标的可行性,对企业节能计划的基本内容和方式提出要求,可以推动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规范化。
(二)技术通则
节能自愿协议是企业和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当事人都可对协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协商。为了减少自愿协议实施过程的不确定因素,需要制定一个系统的具有指南性质的手册或标准,对协议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基本内容进行规定。
随着节能自愿协议在全国多个地区的推广,《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于2010年1月通过了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审定。这项技术标准适用于节能自愿协议项目或类似项目(如能效协议)的实施。该标准对节能自愿协议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作了规定,明确了节能自愿协议的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指出协议双方应对能效基准、节能目标、核查和验证方案进行充分磋商,达成一致。
从《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的通过审定可以看出,节能自愿协议已引起了我国环境政策法律制定者的足够重视,并逐渐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这项技术标准是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合具体的可行性措施和政策。如在“实施程序”部分,该技术标准只是对节能自愿协议基本程序的简单罗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和其他措施,如节能目标、节能计划、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等结合起来。因此,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该项技术通则的实施程序、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细化,以提高其实施效果。
(三)协议样本
协议文本作为节能自愿协议项目实施的载体,是协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从国外节能自愿协议的的实践经验来看,虽然各国自愿协议的模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要素:明确协议的各参与方,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描述节能目标,描述如何达到节能目标,描述所需的评估和监测过程,一致认可的修改和终止日期等。
由于节能自愿协议的参与主体不同,协议文本也会有所差异。为了促进我国节能自愿协议的规范化实施,可以在吸收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和企业的的普遍需求,创造性地研制出具有我国特色的节能自愿协议样本。《节能自愿协议技术通则》国家标准所附的协议样本,对协议的参与各方、能效基准、实施周期、节能目标、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节能效果核查和验证方案、履行义务的承诺等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样本的规定一般较为概括,对节能自愿协议实施主体仅起引导和示范的作用,并非对每个具体的协议主体都完全适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从自身利益的需求出发,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业特色,参照以上协议样本的格式,制定出专门的协议文本,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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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6
一、认真领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实质
20__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__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要求“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反犯罪人员,对失足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这里明确界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指出了从严从宽的工作方向。20__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阐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首先必须体现“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多开展教育感化工作。使轻罪与重罪分别依法得到妥当的处理,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以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可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弱化和否定,而是新形势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密切结合,是对“严打”方针的有益补充。
二、正确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公安机关执法实际中,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充分运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仅集中力量打击了严重犯罪,还从根本上缓解了社会冲突,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强化人民警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依法办案,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调和人权保障与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有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落实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度。坚持宽严相济,能够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能够实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公安机关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几点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安刑事执法工作中如何运用,具体应把握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首先,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多年的“严打”实践证明,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其次,要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经济犯罪和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本地的社会治安实际和违法犯罪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增强严打斗争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第三,要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此外,对于、吸食注射等十分突出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通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手段集中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另一方面,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第一,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根据现有材料尚不足以做出立案决定的,进一步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如果扩大立案范围,随意立案,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如:某市曾发生某学校教师周__因涉嫌一事被立为刑事案件,周__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后,觉得丢失了面子,一时想不通而自尽。经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不存在,根本不够立案。
第二,推行刑事调解。所谓刑事调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调解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方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加害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调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尽可能地减少
法院判决后的消极因素,有助于在全社会增进和谐协调的社会关系。刑事调解制度在实体上能够确保被害人的实质利益;在程序上提升了被害人在刑事追诉程序中之参与地位;在法理上合乎刑事追诉经济原则,有利于提升加害人社会责任感。它旨在提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率,它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涵的“和为贵”的理念相一致。轻伤害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日常琐事引发的,加害人往往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发后又追悔莫及。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双方的激愤情绪小,具有调解基础。如能调解结案,则能让亲情得以维系,让家庭得以稳定,让邻里得以和睦,让社会得以和谐。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及时全面调查取证的同时,尽力做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执行且符合其他撤案条件的轻伤害案件,一律予以撤销案件。如某派出所办理的齐某故意伤害案,调查取证情况充分证明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若简单地刑拘、逮捕,可能导致日后两个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后经了解,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于是办案民警就调解问题给双方做了一些教育工作,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但对达不成调解协议、加害人无悔罪表现、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则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用刑事调解的案件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第4条规定的八类刑事案件范围内。不能滥用刑事调解,杜绝、放纵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三,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从严处理。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到当宽则宽。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也为将来法院对其从轻定罪量刑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按照其犯罪情节很有可能被判处拘役或缓刑,按正常程序刑拘、逮捕、、判刑,犯罪嫌疑人可能被羁押达半年以上,最终的判决结果可能体现不了对其从轻处罚,造成形式上的从轻,而事实上未予从轻,更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情形。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7
[提要]气候变化是一项影响日深的全球性议题。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一直处于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近年来中美两国积极协调政策立场,强化既有合作基础,在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中美双边合作既有助于减少两国的温室气体排放,也蕴含着明显的全球意义。与此同时,’中美之间的合作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这要求双方着眼长远,创新战略思维,进一步寻求利益共同点,以推动合作向纵深发展。
[
关键词]气候变化、中美合作、清洁能源
[作者简介]王联合,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822.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8832(2015)1期0114-15
本文是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中青班专项课题“中美关系中的气候变化问题研究”(课题号2010FGJ006)的阶段性成果,并受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编号2013GXYLXKZZXGG)资助,一并致谢。
在全球化快速发展、跨国联系空前紧密的当今时代,气候变化,或称全球变暖,正在深刻影响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最严峻全球性问题之一。鉴于中美是世界前两位温室气体排放国,气候变化已成为两国关系愈发重要的一个议题,愈益明显地塑造着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内涵和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一、中美气候变化政策的演进与协调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分为自然和人为两大类。科学研究发现,自工业革命以来,化石燃料消费等人类活动导致地球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迅速增加,以致20世纪后半叶的气候变化几乎不可能用自然因素来解释。这一结论得到世界首要气候变化科学权威机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历次评估报告的认同和支持。该委员会第四次评估报告认为,最近50年全球气候变暖有大于90%的概率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
全球变暖可能带来的毁灭性风险以及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做出减排承诺的压力,将两国推到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心。尽管中美均面临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挑战,但两国关于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判然有别。
美国气候政策理念具有明显的两党属性,政策随政府更替表现出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保护环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一直是民主党的政策重点之一。在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与民主党相比,共和党对气候政策的厌恶是显而易见的。大多数共和党人不相信全球变暖已产生消极影响,甚至否认气候变化的事实。基于这样的认知,乔治·W·布什政府上台后不久即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转而谋求建立区域性的国际气候机制。布什政府气候政策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反对强制性的气候措施。在国内层面上,美国气候政策着眼于谋求由私营部门达成行业自愿减排协议。在国际层面上,布什政府在参与以联合国为基础的谈判进程同时,追求一种不做出承诺的“软法”(soft-law)途径。
奥巴马执政后,美国气候政策迎来了又一次转折。奥巴马认为,作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必须在应对全球变暖的努力中担负领导责任,以加强相关国际机制、激活联盟和建立伙伴关系。在第二任期内,奥巴马政府出台了《总统气候行动计划》,宣布到2022年美国将其温室气体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7%的目标。为此,奥巴马政府在国内层面上奉行一项雄心勃勃的立法战略,同时辅以行政权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层面上则谋求一种基于条约的“硬法”(hard-law)途径,对抗全球变暖的影响。
比较而言,中国气候政策的原则立场是一贯、明确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国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宗旨和原则界定其气候政策立场。《公约》确定了国际社会公认的应对气候变化的三个最基本原则,即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为落实《公约》的原则和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的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据此,中国主张,发达国家作为历史排放和人均排放的最大来源,有必要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则要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为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不断做出努力和贡献。相应地,在国内层面上,中国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应对气候变化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将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作为约束性指标,明确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重点任务。在2014年9月联合国气候峰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努力争取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尽早达到峰值,以更大力度和更好效果应对气候变化。
无论中美气候政策立场有何不同,两国都无法回避遭受气候变暖相同或类似危害的现实,更承担不起无所作为的代价。随着气候变暖不利影响的凸显,两国开始认识到,彼此利益的重合部分正变得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奥巴马政府重申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抱负。白宫计划绕过国会的阻挠,寻求扩大新的以及现有的国内国际举措,特别是与中国等其他排放大国开展双边行动,努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为全球做出表率。同时,中国新一届领导人意识到,“如果要取信于民,就必须解决工业化带来的毒害人们健康的副作用。”因此,中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做出了观念及政策创新。作为对《公约》一项重要义务的履行,中国政府自2007年起定期编制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并连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方案,显著加大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
正是在新的环境现实和决策背景的影响下,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无论是在认识领域还是在政策协调层面都取得了令人鼓舞的进展。2013年4月,两国达成第一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该声明指出,日益加剧的气候变化危害,迫切需要中美两国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开展大规模的双边合作。为此,双方决定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建立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工作组旨在“确定双方推进技术、研究、节能以及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的方式”,并定期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会议上向两国元首特别代表报告工作成果。声明强调,中美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合作不仅有助于遏制全球变暖,树立可以鼓舞世界的强有力榜样,而且“能够成为双边关系的一个支柱,增进彼此信任和相互尊重”。2014年11月,双方签署第二份《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两国元首将此前谈判达成的原则共识提升为更为宏大且具体的成果目标。美方计划于2025年实现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26%-28%的全经济范围减排目标并将努力减排28%;中国宣布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提高到20%左右。双方均计划继续努力并逐渐加大力度。这份声明的签署意味着,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协调行动,超越了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前后双方在清洁能源倡议上的合作水平,进入了一个备受期待的新阶段。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现状
近30多年来,中美两国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领域进行了广泛合作。这种合作使双方对彼此的国情和关注的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成功案例的相互借鉴,并相应在两国政策圈及主要研究机构间建立了重要的联系,为双方后续深入合作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早在1979年中美建交之初,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就与美国总统卡特签署了《中美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两国政府部门先后在化石能源、气候变化、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能源信息交流等32个领域签署了数十个合作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两国科学家在上述领域内开展了数千个科技合作项目研究,人员交流达数万次。1985年,双方签署《中美化石能源研究与发展合作议定书》,合作领域涵盖电力系统、清洁燃料、石油和天然气、能源与环境技术以及气候科学。1993年,两国政府建立能源利用效率问题的正式对话。1995年,《中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利用合作议定书》签署,包含政策、农村能源、大型风电系统、混合乡村电力、可再生能源商业开发、地热能源、能源效率、混合电动汽车开发等七个附件。1997年,两国政府高层发起中美环境与发展论坛,将城市空气质量、农村通电及清洁能源和能源效率确立为合作的三个优先领域。
进入21世纪后,中美合作态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政策思维中将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建立了一系列公私参与的能源与环境合作机制。双方围绕国际能源安全、能源政策和能源战略目标、生物燃料、核能、清洁能源和能效技术、气候变化、碳捕获与封存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些安排加深了中美双边政策协调,成为两国开展能源和气候变化合作的制度保障,标志着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突出成果。
清洁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中美进行清洁能源技术合作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美国在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中占有优势,中国则拥有无比庞大的长期市场,双方的合作显然可以取得双赢和“通赢”的结果。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访华,中美两国公布了一揽子影响深远的措施,发起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中美电力汽车倡议、中美能效行动计划等项目,加强双方在清洁能源方面的合作。其中,中美清洁能源研究中心由两国在5年内共同投入至少1.5亿美元,作为启动资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联合研发。此外,在2009年7月第一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双方签署了《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重申实施《中美能源环境十年合作框架》下的5个联合行动计划,承诺通过制定新行动计划扩展框架。2011年1月,中美签署了涵盖清洁煤、核电、风电、智能电网、电动汽车等诸多领域的一系列协议。
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识的加强和实践的积累,推动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3年6月,主席与奥巴马总统举行首脑会晤,两国领导人达成一致,强调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减少对地球大气危害极大的温室气体氢氟烃的使用。在同年7月举行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两国确认在现有项目下开展一系列新的重要活动,包括6个新的中美绿色合作伙伴计划、清洁炉灶在中国的推广、加强科学研究和气候观测合作以及双边可持续机场倡议。双方还公布了一项旨在进一步减排的行动倡议,提出在载重汽车和其他汽车、智能电网、碳捕获与封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收集和管理、建筑和工业领域能效等5个领域开展双边合作,并于2013年10月完成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在2014年7月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成为对话成果中的亮点之一。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提交了工作报告,介绍了2013年提出的5个合作倡议、强化政策对话以及氢氟碳化物合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未来可能的新合作领域,包括在绿色港口方面以及在省(州)和城市等次国家层面开展合作等。双方还签署了8个项目合作文件,梳理一年来两国在能源和环境保护领域合作的成果。这些成果将两国政府间气候合作进一步扩大到私营公司、大学以及研究机构,并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产生了积极影响。
中美之所以能够在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方面取得进展,主因在于两国均遭受着全球变暖日益严重的危害,以及作为排放大户所衍生的要求双方采取应对措施的国内外压力。在美国,2012年是有史以来最热的一年,气候变化对美国造成的影响,诸如海平面上升、干旱、洪涝、野火等,均为历史罕见。在中国,2011年以来相继发生了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长江中下游地区春夏连旱、南方暴雨洪涝灾害、沿海地区台风灾害、华西秋雨灾害和北京严重内涝等诸多极端天气事件,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很大影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96亿元。一些地区时常发生的雾霾亦已严重到减少人们预期寿命的程度。这种前所罕有的局面对政策及观念产生的影响是深刻的和累进式的。一方面,美国重塑世界环境领袖地位乃至掌控全球议程话语权的国内政治诉求和国际抱负,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规划,使得两国再也不能对此等闲视之:另一方面,国际社会要求中美带头采取减排行动的呼声也日趋高涨。气候变化的挑战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凸显了中美合作应对的必要性和急迫性,要求两国承担起重大责任,“立即将双方合作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三、中美双边气候合作的全球意义
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是广泛和持久的,但人类的应对似乎是迟缓和不力的。1994年3月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条规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人为干扰的水平上。”《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然而,由于没有对缔约方规定需承担的具体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公约》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为确保有效履约,《公约》规定可在后续议定书中设定强制减排义务。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
在《京都议定书》中,《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将其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承诺期内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为扩大《公约》相关议定书量化减排的规范作用,2007年12月召开的巴厘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制定了“巴厘路线图”,规划了2009年达成有约束力的《哥本哈根议定书》的进程。《哥本哈根议定书》拟根据各国GDP大小规定二氧化碳减排量,以构建《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期到期后的后续减排方案,协调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但是,由于各国分歧严重,《哥本哈根议定书》未能在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如期达成,只能代之以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在2012年12月于卡塔尔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本应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被延长至2022年。
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之所以无法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美作为世界最大的两个排放国既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又相去甚远,无法达成共识。这从反面印证了中美双边合作的全球重要性。毋庸讳言,中美之间的持续对抗对遏止全球变暖的集体行动是极具破坏性的。“如果这两个国家不能设法解决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的分歧,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就没有解决之道。”所幸的是,全球变暖已经产生的危害使双方清醒地认识到彼此冲突的消极后果,两国逐渐从民族主义诉求回归理性和现实,并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各自政策立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边合作。正如近期双方气候互动新趋势所昭示的那样,中美双边合作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力,有助于推动全球气候集体行动迈人新阶段。
第一,中美两国的合作减排是全球减排努力的中流砥柱。中美两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1/4,两国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量超过世界总量的1/3,因能源消耗造成的碳排放量达到世界总量的2/5以上。从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中美对能源消费控制或扩张的行动将决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成败。考虑到中美巨大的碳排放总量,单单是两国在双边层面上的合作减排即可直接对全球减排努力做出重大贡献。相反,如果双方都无动于衷,继续维持甚至扩大目前的碳排放水平,那么,即使其他国家采取减排措施也无法有效防止地球大部分地区的气候灾难。
第二,中美两国双边合作习惯的形成和经验的积累,有助于国际社会达成强有力的国际气候新协议。对任何全球气候体制而言,中美两国的协调与合作都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没有它们的参与,任何协议都不会取得进展”。两国的参与和领导,是气候领域全球转变所需信心和影响力的保证,“新的全面的气候协议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美国和中国的政治意愿”。中美在气候领域新近形成的更具建设性的关系有利于减轻双方的矛盾和摩擦,推动两国在全球气候体制构建上的立场协调,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营造积极的政治气氛。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两国有望就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达成共识,共同倡导建立一项可持续、有约束力的全球气候体制——如预期于2015年达成的全球气候变化新协议,进而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中美两国的政策取向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国家的选择。两国的合作可以树立榜样,鼓励和引导其他国家加入全球减排的努力之中。鉴于此前两国长期消极无为,其他国家大多持犹豫和观望的态度,有的甚至还效仿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这也是全球努力受挫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两国带头采取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会给其他排放国带来压力,使它们更有意愿、也更容易在全球层面上开展合作,在全球范围内真正组织起对抗气候变化影响的集体行动。正如奥巴马总统所言:“双方在消除气候变化所带来威胁方面的合作能够树立典范,由此产生的实践和技术将为全球努力提供动力。”
四、中美双边气候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美两国在能源与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形式多样,涵盖的领域也十分广泛,特别是近年来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展。然而,囿于各种负面因素的影响,这种合作往往又是零散间断的,缺乏长效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两国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
一是中美缺乏战略互信,国际谈判立场分歧严重。历经40多年的发展演变,中美关系形成了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矛盾模式,这一点在两国气候政策博弈上体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往往将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的倡议视为其遏制中国发展及国际影响的基本战略的一部分。而在美国关于全球变暖的政治讨论中,中国总是被置于两种消极的语境下予以评估——任何在美国境内的减排努力都会因中国增加排放而变得毫无意义,以及美国控制排放的努力会迫使制造商将业务转向别处,由此造成广泛的就业损失。战略互疑导致中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立场长期对立,影响到两国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条约的原则立场,使两国对条约精神和义务做出不同或对立的理解和阐释。2009年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最为典型地展现了中美立场的分歧及其负面影响。由于各自所代表阵营的利益不同,中美在会场上展开了正面交锋。美国气候谈判首席代表斯特恩(ToddD.Stem)在新闻会上明确表示,公共资金,特别是美国政府的公共资金,绝不会流向中国。斯特恩同时否认发达国家应该为其在工业化进程中累积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买单,要求中国采取更大力度的减排目标。中国政府则坚持根据国情实施自主减排,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中国主张,发达国家必须率先大幅量化减排,并切实履行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加快转让气候友好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中美两国谈判立场针锋相对,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无果而终。
二是两国国内政治的掣肘。美国国会气候变化立法行动的延宕与中国国内相关利益方的阻滞为双方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设置了障碍。一方面,在美国现行政治体制下,应对气候变化并非总统决策议程上的禁脔,国会的协助和授权是总统获得政策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国会的重要角色主要体现为立法行动。国会立法可为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行动和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共识,并连带整合相关利益集团的狭隘诉求,减少资金不足的消极影响,确保政策的稳定和连续。反之,若没有国会立法的配合,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政策则显得短视、被动且缺乏预期。
实际上,自上世纪末起,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即开始密集进入美国国会的立法议程,参众两院为此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提出了数十个有关能源和气候变化的议案,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2009年和2010年众参两院分别提出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和《2010年美国能源法》讨论草案。两份法案均提出了大幅减排同时确保美国能源独立和安全的目标。国会提出此类法案的目标主要是寻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建立排放交易机制。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和国会总体上的保守态度,这些法案绝大多数或在国会相关委员会即遭否决,或被作为议事日程上的常规法案而遭搁置,极少能进入全院辩论及表决程序。时至今日,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依然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综合性战略,涉及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不仅意味着国内经济体系的系统性改革,更昭示着国内利益的调整重组。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巨大的权力和活动空间使它们成了利益集团的典型代表,它们的行为影响着中央政府的决策,直接关系到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及减排行动的成效。“在中国,主要的(减缓气候变化)举措一直来自国家一级的党政机构,并往往由于与地方官员和企业的利益冲突而大打折扣。”地方政府对于减排的保守态度是由其特殊利益决定的。尽管中央政府越来越多地将对环境和能源效率的关切纳入政绩考核机制,但大多数地方官员仍然将推动GDP增长当作自己的首要目标。由于地方的经济增长多半要靠当地企业来拉动,某些地方政府与企业结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相互借重,共同进退。通过对高排放企业实施地方保护、消极执行国家减排政策以及阻挠中央政府的环境评估工作,地方利益共同体在相当程度上消减了中国参与双边或多边气候合作的效果。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的联合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既是中美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国谋求与美国合作的优先领域。然而,美国大多数清洁能源技术为私营企业所拥有。由于担心知识产权会受到侵害,这些技术所有者对向中国转让技术毫无兴趣,以致美国工业和实验室内的许多清洁能源尖端技术未能投放到中国市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由此构成了中美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大障碍。作为全球公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美国不妨将清洁能源技术的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联合中国、欧洲、日本发起“清洁技术马歇尔计划”,向中国提供技术援助。同时,美国也应大力推进已有的或发起新的中美清洁能源技术合作研发,鼓励和扩大两国共享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
四是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作为攸关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新兴产业,清洁能源对于中美气候合作的意义既在于两国对清洁能源技术的合作研发,也涉及清洁能源产品的双边贸易。但是,双方关于清洁能源产品的贸易摩擦却由来已久,且有加剧之势,美国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即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早在2011年11月,美方不顾中方反对,执意对中国产光伏电池启动“双反”调查,并于2012年12月决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致使中国产光伏电池产品很难出口到美国市场。2014年1月,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输美光伏产品发起第二次“双反”调查,12月16日宣布终裁结果,认定中国大陆输美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拟征收“双反”关税。与首次“双反”调查相比,美方二次“双反”调查的产品范围从光伏电池扩大到光伏组件、层压板、面板等,对象也由中国大陆扩大到包括台湾地区,意在堵死大陆光伏公司海外代工和采购以规避关税的应变举措。显然,美方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一再进行限制的保护主义做法,是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不但违反了美国承担的遵守世贸规则的义务,而且损害了中美两国合作对抗全球变暖的承诺效力。
五、结语
全球变暖的危害是史无前例的,也是无差别的,没有国家可以置身于其破坏性影响之外。这种新的现实需要全球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和美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挑战中负有特殊的责任。两国的合作应对不仅是必要和可能的,而且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成败的关键。近年来,基于双方政策立场的不断协调,中美关于气候变化的合作取得了极大的进展,由此为达成全面有约束力的后京都全球气候协议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然而,中美之间的合作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困难和障碍,这意味着在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中,两国需从战略高度出发,排除内外干扰,进一步创新政策思维,深入发掘合作议题,积极拓展合作空间,从而切实推动双边关系发展和全球气候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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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手段。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提出后,先后被不同的国家所采纳。近年来,中国在该领域也有不少实践案例,在理论界也不乏探索。在法学界,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还不统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排污权交易是违反法律精神的。但是,总的来说,大多数学者对排污权交易还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认识,以从中获得启示。
一、捧污权交易概述
(一)含义
排污权交易是什么?这是我们需要弄清的第一个问题。对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观点。
1.污染权交易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的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或者拥有排污权的污染者手中购买这种权利,权利拥有者之间可以出售或相互转让污染权。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降低成本,使环境质量伴随着经济增长而改善。这种观点指出了交易的意义,设计了交易方式,提出了交易主体,指出了政府主体身份的特殊性,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是,这种观点的“污染权交易”、“污染者”、“污染权”的提法有欠妥当。
2.经济手段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刺激手段,排污权卖方把自己减少排污而剩余的排污权出售给买方而获得经济回报。其中,卖方获得的回报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种观点指出了排污权交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刺激性,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特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市场对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但是,该观点忽视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本质特征及其环境容量资源的物权属性。
3.市场机制控制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指管制当局制定总排污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它把环境保护问题、排污权交易同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种观点注意到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的属性,看到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作用。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固有缺陷,认为市场机制就可以发挥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的功能。事实上单纯的市场机制是不够的,还需运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克服市场机制的不足。
4.低成本控制观
这种观点认为,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来控制污染排放,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该观点阐述了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的是实现低成本控制污染排放,排污权交易是污染者之间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的交易,所以为了规范该交易行为,需要对排污权交易进行适度的行政指导和协调,加强对排污行为的检测和监督,避免高成本。这是很值得借鉴的。但是,该观点忽视了市场机制条件下排污权交易的风险,没有考虑到以排污权交易为幌子逃避污染治理的行为;并且,排污权交易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为了降低成本,而是减少排放。
综上所述,排污权交易应该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性质与目的
排污权交易同排污收费是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但排污收费是先确定价格然后让市场确定总排放水平,排污权交易则是先确定排污总量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市场确定价格的过程也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排污权交易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是一种行政监督和指导下的私法手段。它以追求最大的成本效益为原则,在价值取向上较好地把握了公平与效益这一对矛盾的平衡,可以刺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这一机制不但可以在一国内运用,而且也可以用于国际社会,包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交易。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避免因履行控制污染(如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而可能导致的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为其带来较多的国外资金、技术并提高其资源利用率。从总体上看,它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全球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和数量的减少。但是,在这种交易中应该注意防止转嫁环境污染或逃避污染者负担,行为的发生。
(三)特征
1.交易的原则是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从国家角度来看,排污权交易削减了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和改善了环境,实现了环境效益。从企业角度来看,出卖方通过改进技术节余排污指标获得了经济利益,购买方由于购买的成本比自行治理污染的成本高而通过购买来节约了成本,双方都实现了经济效益。从社会角度来看,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的力量来寻求污染物削减的最低边际费用,使整体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处理费用趋于最低,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了社会效益。
2.排污权交易体系的复合性
排污权交易体系包括三种行为:(1)买卖行为。这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转移排污指标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私法上的行为,是交易体系中的主体部分。(2)中介行为。这是指中介机构为双方提供交易所需信息,促成交易的行为,这是交易中必不可少的辅助行为。(3)行政行为。这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指导行为,为保证交易后双方的排污行为合乎在交易中做出的承诺所进行的监测监督行为。这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对丁保障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3.交易的公平、有偿性
如前所述,排污权交易的主体行为是买卖行为,而这种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该行为的公平、有偿性。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若非如此,就不能保障排污仅交易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排污权交易体系也很难维持下去。
二、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是指交易主体和有关交易参与人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根据有关排污权交易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以排污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也如此。
(一)主体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排污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存在三类主体,即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中介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
排污权交易的买卖双方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部分。排污权交易的卖方是拥有富余排污指标的企业。卖方必须是适格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卖方必须拥有富余的排污指标,并且是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了原料和燃料的利用率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减少了排污量。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是合格的卖方,才可以出售排污指标。
排污权交易的买方一般是需要排污指标的排污者。在美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除了真正的排污者之外,还有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投资者包括经纪人、企业等,通过高买低卖获得赢利。这部分交易主体虽然为数不多,但对完善和活跃交易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环保主义者参与交易的目的主要是购人并存储排污指标,以减少排污。这部分的参与者包括环保团体、个人,政府有时也充当这一角色。这种做法在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后可以借鉴。
2.中介机构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另一重要主体是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为排污权交易双方提供信息,促成交易的组织。中介机构可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资源,并且可以通过为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平台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的方式来引导交易,节约交易成本。中介机构是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一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主体,虽然环保部门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不直接参与排污指标的买卖,但对买卖双方主体资格的认定,对排污权交易合法而有效地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行政主体。环境保护部门对双方排污行为的监测、监控和对交易的指导、监督是排污权交易所不可或缺的。
(二)客体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可供交易的富余环境容量资源。环境容量是指在人类生存和自然状态不受危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能容纳的某种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又称环境承受力、环境承载力。环境容量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和稀缺性,并通过科技手段和技术手段具有可控性,受到法律的保护。将环境容量资源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对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发展。富余环境容量的表现形式是节余的排污许可证,即得到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
(三)内容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交易主体依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卖方享有的主要权利有:按照自己意志出售排污指标权;因出售节余排污指标而请求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的权利;协商确定转让节余排污指标的期限的权利。卖方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节省排污指标;减少相应数量的排污量,依法转让节余排污指标,并确保没有向其他排污者转让该指标;及时到原发放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转让期间自己不使用相应的排污指标等。
买方所享有的权利有:按照自己的意志确定选择购买种类、使用期限的权利;协定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的权利;请求转移排污指标的权利;对所购买的排污指标排他性的使用权;排放相应种类的污染物的权利等。买方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按照双方协定的交易价格支付价款;将所购买的排污指标用于同种类的污染物的排放;及时到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机构办理变更、申报备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等。
三、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思考
排污权交易政策是1968年戴尔斯在《污染、财富和价格》中提出,首先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得到应用。后来该手段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采纳,先后在不同国家得到推广。近年来,该制度在我国也有所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已经在十几个城市进行过排污权交易试点,涉及的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生产配额。然而,目前在我国要顺利实施排污权交易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1.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一些省市区如山西、河南、江苏等都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结果是我国目前进行的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仅是凭各地的探索。这对跨地区的交易形成了地区之间的壁垒。
2.缺乏完善的市场机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有成熟的买卖双方和中介机构。政府除了适度的引导和监督以外,一般不干涉排污权交易。然而,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对于大多数国民还是陌生的,以至于进行交易缺乏相应的主体和社会支持。
3.排污总量难以确定
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是排污总量控制。然而要控制总量,首先要科学、准确地测算出一个控制区域的最大污染物排放允许量。在我国,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
4.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
排污总量确定后,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给企业是排污权交易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目前存在着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的不公平的问题。初始分配如果是无偿的,那么对于新建企业有偿取得来说则显得十分不公平,政府也因此损失了一笔财政收入。如果是有偿的,那么是通过何种方式也是一个问题,如果是拍卖则可能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如果通过市场定价则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容易导致政府或政府部门操纵的危险。排污企业和环境行政部门之间还可能存在寻租行为,这也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关于建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想
为了实行排污权交易、建立排污权转让市场,必须创造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确认排污权
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向其排污,实际上就是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消耗。因此,排污不能没有代价,排污应当商品化、价格化。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确认的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物的权利,是排污权拥有者可以依法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能把排污权片面地理解为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环境的权利。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排污权就其渊源来讲,是由国家对环境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他物权。环境为国家昕有,国家拥有对环境的所有权。为了确立可用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排污权,应该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后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应该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种类、浓度、数量、期限、地点和方式,通过法律规定将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转让或交易的排污权。
2.以中央立法的方式系统地规定排污权交易制度
针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层次过低的问题,中央立法、行政机关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系统地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确认。然后,国务院可以制定相应的细则详细规定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中应当包括排污权交易的原则、程序、方式,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使这一制度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由于其较高的法律地位而可能从根本上避免行政管理部门之争、地区之争而造成的执法不一。同时,法律法规还应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对滥用排污权,非法转让排污权以及通过转让排污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者,要规定与其行为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不规范性。
3.以法律形式确认排放减少量或排放减少信用
要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应当把有关排污权交易活动的法律与现行环境法中控制排污活动的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按照我国现行环境法的规定,在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所有污染源单位都有义务防治污染,使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总量排放标准即许可或分配的排污总量。根据这一政策,污染源单位超额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是对国家多作贡献,这种超额减少的排污量不归污染源治理单位所有,而是无偿地交给国家(充公),即无偿地交给包括多排污染物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这不但不公平,也不利于调动污染源单位超额治理污染物,努力减少排污量。如果没有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排污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成为“有米之炊”,必须从法律上确认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并从法律上确立超额冶理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对超额减少的排污量即“排放减少信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转让权)。
4.建立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是排污权交易体系的核心。在规范的市场中,排污权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交易必须坚持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政府环境管理机构进行排污权交易操作时按照透明化原则公开有关的政策信息,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反应。建立规范的市场同时要求提高公众的市场经济意识,以产生充足的交易主体。
5.在强化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
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等都需要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维持和管理。政府应成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和保护者,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抽查排污权交易企业的环保设施与排污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之中存在经济利益,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因而必须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明确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6.以法律形式规定抵消政策、净得政策、气泡政策、排污银行政策
所谓抵消政策是指以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来抵消另一处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增加量或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指允许新建、改建的污染源单位通过购买足够的“排放减少信用”,来抵消其增加的排污量。所谓净得政策是指,只要污染源单位在本厂区内的排污净增量并无明显增加,就允许其在进行扩建或改建时免于承担满足新污染源审查的负担。该政策允许污染源厂区内无论任何地方得到的“排放减少信用”都可以用来抵消扩建或改建部分所预计的排污增加量。如果净增量超过了预计的增加量,该污染源就要受到审查和处理。所谓气泡政策,是指允许现有污染源单位利用“排放减少信用”来履行计划规定的污染源冶理义务。所谓气泡,是指将众多排污点想象为位于一个理想的气泡内,或将由多个排污点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比作一个气泡,着眼于控制整个气泡的污染物总排放量,而不是气泡内每个排污点的排放量。所谓排污银行政策,是指污染源单位可以将“排放减少信用”存入银行,可以在气泡、抵消和净得计划中使用该“排放减少信用”。各地区有权制定本地区的排污银行计划,它包括如下内容:“排放减少信用”的所有权;“排放减少信用”所有者的资格;管理发放、持有、使用“排放减少信用”的条件”。这几种制度都源自美国,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应当予以借鉴。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1篇9
关键词:世贸组织;贸易磋商;贸易政策;国际政治经济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2-0052-07
中国自1986年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成为会员国起,在历经前后长达15年的谈判之后,终于在2001年12月成为其后续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谈判的过程既漫长又复杂,受到许多内政与外交因素的牵制与影响,也反映出中国领导人在改革开放的时代中尝试平衡各个不同的影响力所作的努力,而人世的谈判过程及其最后的结果也给我们一个机会来检视各个影响中国经济与贸易政策的因素及其相对重要性。
当前对中国入世谈判的研究多属于定性的分析,其优点在于对谈判的过程提出独到的观察与分析,唯其观点与发现,多来自中国与美国的双边谈判,也尚未充分地受到实证的检验。虽然中美双边的谈判是入世谈判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毕竟不是中国所进行的唯一的谈判。从单一事件中所获得的结论尽管有价值,但未必能呈现完整的图像。要对人世的谈判过程和结果有全盘的了解,还必须超越中美双边的分析。
其次,目前各种案例研究的分析通常缺乏清楚的理论框架的支持。大多数研究似乎从一个理性决策的角度出发,认为中国的决策者在考量国家和社会总体的目标下,尝试限制一些行政官僚或产业界的利益。唯有Yee持不同的看法。他从两个层次的赛局(Two-LevelGame)的观点,认定中美双方的谈判人员都曾经利用国内的牵制力量来拉高对对方要求的抗拒,显示国内的决策模式,牵涉到利益的游说,不完全是理性的。与其他人相比,他的结论表明目前对入世谈判的研究仍有相当的分歧。
为了进一步了解该议题并厘清相关问题,本文尝试从现有文献中发展出相关的假设,并透过实证分析,找到影响入世谈判的决策过程的重要因素,并评估其影响力。依现有文献对一般贸易政策形成的观察,下列理论模型与中国的入世谈判协商过程具有紧密的相关性,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模型、社会关怀模型、利益团体模型以及外交政策模型。
一、贸易政策的理论模型
(一)国家发展模型
现今对“发展国家”(thedevelopmentalstate)的研究显示政府为了促进特定政策目标,如发展外贸竞争力、充分就业或经济自主,通常会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由国家主导的经济计划和指导是假设政府具有政治的自主性,能对经济问题作理性的规划。贸易政策和其他的政策如财税和汇率政策都是政府寻求培养战略企业,快速或持久地发展经济等战略布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东亚的日本和韩国皆为善于使用贸易和工业政策来发展经济的显著例子。作为该地区的新兴经济力量,中国在培养支柱产业,提升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上的表现也可被视为采取发展国家的策略。该模型也符合一般认为参与世贸组织是符合中国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观点。
(二)社会关怀模型
持该看法的学者认为贸易政策反映出政府对社会平等、财富分配及一些社会经济群体的关怀。在维护现状的情况下,政府会尽力避免使大多数人实质所得受到损失。Cheh在对肯尼迪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作的研究发现那些工人年纪偏高、就业机会减少、受进口影响较大的产业,反而受到较少的关税减让,这显示政府对所得较低的群体会积极地保护,减少他们的经济负担,甚至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Anderson和Baldwin认为美国纺织、成衣、家具、皮革及皮件等工业,同属低工资及低技能工人较多的工业,也受到较多的保障。在人世谈判中,加入世贸组织对广大农民及国有企业工人可能造成的冲击一直是讨论的重点。这些因素对谈判的影响是一个值得观注的重点。
(三)利益团体模型
上述两个模型皆主张贸易政策的目标是为了达到国家或者社会发展的目的的公共物品(publicgoods)。相反的,利益团体模型则假设贸易政策的制定源于个人或团体对于一些提议的支持或者反对,其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则基于这些贸易措施是否会如预期地增加或减少他们的实质所得。在“多数决”的投票规则之下,一个产业的投票力量成为其是否会得到政府保护的重要因素。Baldwin的研究表明一个产业的劳动力大小与其预期得到的保护程度是相互关联的。美国纺织品和成衣工业曾经成功地将进口货占总体消费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Tosini和Tower发现在1985年纺织品法案上,纺织和成衣工人在各个国会选区中占全体劳动力的比例是解释国会议员在法案上投票模式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Olson所指出的那样,当政策利益是分散的而且平均分布的,他们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利益团体通常只想“搭便车”,而不愿意参与游说。相反的,当利益团体数目相对较小,又会得到较大的政策利益时,更有能力克服这种潜在的“搭便车”问题。虽然Caves主张,地理上零散分布或较不集中的工业可以吸引来各个地方的议员、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广泛支持,但是,更多对贸易政策的研究成果支持Oison的观点,认定工业保护与公司数目、市场集中的程度或游说的组织有关。
虽然利益团体模型源于已发展的民主或者多元社会,相似的情况似乎也适用于中国。在中国,“游说”可以正式地发生于政府部门对谈判立场的协调,或非正式地透过其他管道的联系。意识形态的差异与经济利益的区别(比如在出口导向具有优势的工业及部门,相对于较不具竞争力的部门),在中国的经济决策逐渐变得多元化时,即可能透过内在的协商交易程序来表达。有许多分析家认为中国政府部门间的游说协调在1999年之后减少了,针对这一因素的经验分析可以明确地为该看法提供验证。
利益团体模型也适用于中国的谈判对手。一个合理的推论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已发展的民主国家其内部的利益团体在要求中国开放市场和贸易自由化方面也扮演了主要的角色。对中国提出的特定请求或要求可能是其他会员国自己国内协商交易的结果。这些外部的压力也成为中国政府必须考虑的政策因素。
(四)外交政策模型
除了照顾国内的社会福利,政府也曾经利用国际贸易和外援来达到外交政策的目的。举例来说,根据Gilpin的看法,霸权国家,如英国和美国,皆曾采用自由贸易政策来动员而且凝固对其领导地位的支持。贸易政策是经济外交政策的一部分,其设计及发展是为了支援政府更宽广的政策目标。外国游说、对外关系和避免外交报复皆是影响关税水平的因素。
Chen和Feng在他们的对中国95种工业在1996年的关税所作的分析中认为,关税税率是国家发展模式(保护具有高度附加价值或增加税收的工业)、社会关怀模式(保护遭受损失的工业)和外交政策模式(保护外资比例较高的工业)的混合,与利益团体游说没有关系。另一方面,Sheng对1992年、1994年和1996年中国36个工业部门的关税分析得出类似的结论,认为关税税率受国家发展策略(保护较具生产力与竞争力的工业)和社会关怀的影响(保护劳力密集的工业)。利益团体游说(根据国有企业的比重)对关税有显著的但是与预期相反的(负面的)效果。
当面对外部挑战和内在压力时,中国政府如何决定自身的政策立场?前述的理论模型中,哪一个对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能提出最确切的解释?根据这些竞争理论的观点,本文将提出和这四个模型相关的因素,而且评估他们对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谈判中的重要性。
二、实证分析
在本研究中,中国在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最后结果将以其在关税上让步的幅度为代表。观察关税减让有两个优点。首先,关税非常广泛,可以涵盖各个主要的经济部门。虽然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在本质上必须达到类似的标准,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关税上并没有设定可允许的特定水平。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包裹交易里,谈判者会很有可能找寻符合他们目标的各种交换和妥协。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在关税上的让步可以显示出中国和他的贸易伙伴设定的优先次序和衡量交换的重要资讯。其次,关税税率是对保护程度一种客观又简洁的衡量,而且反映政府政策的偏好。关税方面的改变基本上能概述一个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立场。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中国入世时关税让步的程度,由1996年关税水平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之间的差异而测定。数值愈高,表示关税减让的幅度愈大。关税部门则依照1996年的调和关税系统(HS96)所认定。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关税表现出中国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最终承诺,对每一个经济部门订出所许可的最高税率,也是对中国总体经济调整的一种非常广泛的衡量标准。这些多边的关税承诺将双边谈判的因素考虑进去,但是远远超过双边谈判的范围。比较的基础年是1996年,因为自那年起,中国开始对关税进行主要的削减。减少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4900个项目(含现有关税项目的76.3%)。削减的幅度也很显著,平均达到35%,为当时的最大降幅。如Chen和Feng表示,中国的平均关税税率在1995年略超过35%,在1996年则降低到25%之下。时间点上,这一减少关税的安排,正好是由“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过渡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转变期,也是中国重新燃起对世贸组织的兴趣的时候,也因此成为随后谈判的一个重要参考点。
如果中国政府尝试透过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推动经济改革议程,那么工业政策的因素对谈判最后的结果应有显著的影响。如果政府为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试图保护有生产力和竞争力的部门,则会在人世之后的市场竞争环境上设置保护屏障。如下页表1所示,“工业增加值率”、“劳动生产率”及“出口进口比例”等变项,可视为国家发展模式对每个部门的衡量指标,评定其经济价值、生产力和经济竞争力的各个因素。
其次,工资是衡量中国政府对社会平等和经济安定态度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及社会指标。一般而言,薪资水平与工人技能呈正相关,反映一个产业在工业化经济内的比较优势。如社会关怀模型所讨论,薪水已经很低的工人可能引起公众的同情,很难再把他们置于贸易自由化的压力之下。薪资水平和关税让步之间的关系反映政府的社会关怀程度。其与依变项的正向关系反映出政府有意对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提供保护。另外两个变项――“农业部门”和“亏损企业比例”在经济改革的时代中,同属被认定的“经济的弱者”。如果这两个变项与依变项呈现负相关,它会清楚而明确地传达政府的社会议程,反映政府愿意对经济上遭受损失较多的部门提供保护,使其承受较少的关税减让。
下页表1中“职工人数”和“国有企业的比例”是对利益团体模型的衡量。如前所述,企业就业人数的多少是其基础。再者,国有企业可能是影响力的另一个来源。在过去,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他们作为中国旧经济的政策目标工具,与政府行政部门保持正式或非正式的联系管道,作为具有国家特性的利益团体,在游说中保有特别的优势。
最后,美国和日本的“显示比较利益”指标可用来检验在外交政策模型中外部压力的效果。合理的推测是美国和日本的谈判者会对他们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和扩大市场占有率部门的关税减让最感兴趣。
除了上述变项外,1996年的关税税率也会被纳入回归分析,成为一个控制变项。来自各个不同国家的谈判者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最有可能聚焦在中国的高关税领域,因为那些领域创造贸易的可能性也比较高。我们预期它与依变项的关系是正向的,因为原始关税越高,世界贸易组织会员国希望其受削减的兴趣越大,也预计会造成较多的关税让步。
下页表2提供对各理论模型的解释力的一个比较。1996年关税率作为基线模型的唯一的变项,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解释关税减让的变异量。所有的其他模型充其量只能些微地改善R2的结果。而外交政策模型实际上会减低其解释力。总体而言,四个变项显示统计上的显著水平。国家发展模型中的劳动生产力是唯一与预测相反并且系数符号与依变项呈正向的关系。另外三个变项(“亏损企业比例”、“农业部门”和“国有企业比例”)皆与关税让步的幅度呈负相关,其结果正如社会关怀和利益团体模型所预测的那样。
因为没有一个理论模型具有决定性的解释力,下文将组合各个模型中的所有变项,以合并检验它们的综合效果。如下页表3所示,在表2中达到统计显著水平来的所有变项,在合并的模型中仍保持其显著性。唯有“国有企业比例”改变了其系数的符号,并减低了显著性。此外,“职工人数”在组合的模型中达到显著水平。
由于一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也可能正在遭受财务亏损,企业符号的变化可能是两个变项同时尝试解释依变项中相同部分的变异量的结果。下页表3最后两个组合模型检视的是这一可能性。其结果显示当两变项被置于同一个方程式时,确有一些干扰效果,“国有企业比例”在统计上较不具有解释能力。表3实证检验的结果显示,在1996年受到较高的关税保护的产业部门在中国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也经历了较多的关税减让。该结果也确认了“贸易创造”的原则,借由先前被保护的部门创造出更多的经济利益。这也显示了中国对经济自由化所作的承诺,甚至愿意让过去受到较多保护的产业受到一些压力。这与“保持现状”的模式不同,显示原先受更多保护的产业部门并未能维持其原有的特权和利益。
然而,中国对贸易自由化和经济重组的承诺不是无条件的。政府的社会关怀似乎在关税让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对农业部门和经历财务损失较多的产业关税让步较少。这两个变项呈现负号的系数,显示出农业部门和亏损企业比例较高的产业都受到来自政府的较好保护。
有趣的是,这个实证研究的结果与当前文献普遍的看法相左。许多分析家强调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后期部分,中国的领导层将保守派排除在外,最后的结果是改革派获胜。而实证研究的结果则呈现一幅不同的画面。显示高层领袖也尽力考虑到保守派人士的社会关怀。亏损较多的企业和农业部门能够成功地继续因较少的关税削减而得到政府较多的保护。如果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严格地遵照改革派的议程而追求市场效率或贸易自由化的原则,该结果无疑就不可能发生了。
如果我们进一步检视“劳动生产力比例”这一变项的表现,则该论点更进一步得到肯定。如表3所示,它的系数符号是正号,表示在对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上,生产力更大的产业担负了更多贸易自由化的负担。换句话说,随着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预期进行的经济调整,其成本与负担有计划地被移转到比较有生产力的部门。这一结果反映出政府的考虑,认为较具生产效能的产业比其他产业更能吸收潜在的经济震荡。这一政策的取舍交换反映出政府对社会安定和社会公平的关心超过其对市场机制的信任。
实证的分析也显示出国内有组织的利益团体的压力,其效果并不十分显著。单独从利益团体模型来观察,国有企业似乎拥有所预测的政治影响力。但在组合的模型中,产业的大小而不是其背景变得更为重要了。职工人数更多的产业能更有效地保持关税的保护。然而,由于“职工人数”的统计效果在单独的利益团体模型中并不显著,它的总体解释能力可能也有限。分析的结果也显示,来自外国政府的要求并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许多的分析聚焦在中美双边的谈判上,最后的谈判协议并未特别反映出对美国或日本经济利益的回应。
三、结论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
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传统动力衰减和新动力培育接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新动力的必然选择。2015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随着中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必须优化环保政策。
在看到环保政策约束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严格的环保政策也为“双创”带来更多机遇。国家主席明确指出,“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代表了当今科技和产业变革方向,是最有前途的发展领域。”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环保产业投资占GDP的比重一般介于2.5%-3.0%,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环保行业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因此,优化环保政策将成为推动“双创”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双创”主体应主动适应环保政策的变化。“双创”主体必须提前做好预判和评估环保政策变化对行业的影响,不能简单仿效过去一些中小企业靠“偷排乱放”等违法行为来维持企业生存,否则将面临较高的处罚成本。创业过程中必须积极适应,将环境保护投资列为重要的成本项目,或者在筛选投资行业时将清洁型行业作为投资重点。另一方面,对于环境保护政策而言,必须逐步优化,建立利于企业创新的政策机制,不能设置针对创新主体的限制门槛和歧视政策,建立健全环保政策实施的方式,注重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业的积极性。
环保政策促进“双创”所面临的问题
1.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树立,主动适应环保政策和寻求政策给予的能力有待加强。从现实状况来看,当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得仍然不够,对环境保护认识不够或者环境意识较为淡薄,违规排放现象普遍存在。企业在适应环保政策过程中,主要还是以政策规避为主,将环保政策当作成本或限制来考虑;而在主动适应环保政策方面做的不够,也就谈不上积极利用环保政策变化带来的机遇。
2.现有环保政策中限制性、惩罚性政策较多,激励性政策较少。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环保政策主要是以限制性、惩罚性政策为主,包括行业准人标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等,多是行政限制手段,激励性政策较少。参与“双创”活动的主体,往往更加重视对于先进水平的追求,一般都会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环保标准,其中,许多成功案例对于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正向作用。这些企业更多关注对一些先进技术的激励或支持政策,从而在初创期获得较多的奖励,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开始阶段资金不足的问题。
3.市场化的制度尚未建立,影响了民间资本的参与。投入不足是目前制约环保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很多投资主要来自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致使产业资金缺口巨大。据有关部门测算,单单落实“大气十条”和“水十条”每年投资就需约2万亿元,而各级财政只能提供10%-15%的资金,其余85%-90%的资金都需要引入社会资本。因此,积极开拓新的资金来源特别是民间资本,将成为中国发展环保产业的关键。民间资本参与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化制度建设不足,特别是与环保相关的市场交易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如碳排放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等,使得民间资本缺乏盈利渠道。
4.环保领域技术创新等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落实。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将生态环保作为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之一,并指出要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技术。目前环保领域的技术创新政策较为零散,一些政策的操作性也有待增强,应进一步落实环保领域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具体举措,提升环保技术创新能力。
优化“双创”环保政策的建议
1.建立奖励先进的政策机制以激励创新。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外部性,限制性政策必不可少,但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中,激励性政策的制定也较为重要。特别是从激励创新的角度来看,参与“双创”活动的主体,相比于从事传统行业的企业而言,一般处于技术前沿。目前制定的一些基本环保准入标准并不会限制其进入,或者说对其产生的影响并不大。但是,通过制定一些奖励先进的政策机制,增强从事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既能产生更大的环境效益,也可以部分解决创新创业投入不足的问题。同时应该注意,必须严厉打击以虚假创新创业活动骗取财政补贴或奖励的行为。
2.加快碳交易、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建立市场交易机制是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重要前提,也是民间资本实现市场化收益的重要平台,因此必须加快发展环保市场。目前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都在加紧推进中,应在深入总结各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加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推进制度的落实。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加快交易市场建设的同时,在配额管理相对宽松或者还未实行强制交易的背景下,应该建立一些激励机制,避免陷入“有场无市”的不利局面。以碳交易为例,在缺乏强制性减排约束的前提下,企业没有总量减排指标,因而缺乏主动通过碳交易获得排放额度的动力,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建议实行碳信用累计制度,并将碳信用积分作为远期受益凭证、即期受益凭证、项目准入或优先进入的资格凭证、参评荣誉称号的优先权,从而提高企业进行碳交易的积极性。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11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单轨制扩大内需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按公务员标准进行养老金的统筹发放,由国家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保体系,由社保基金负责发放养老金。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双轨制的问题日益显现。比如在社保改革之初(1994年),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退休人员的工资也相差无几,但十几年时间过去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水平逐渐拉大。2008年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业单位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则是企业的2.1倍。因此,进行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改变退休人员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是实现公平分配的途径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已经提出了很多年,但在实践上却进展缓慢,早在1994年就有辽宁、山东、云南、江苏、福建、山西省开始进行改革试点,但各地标准不同,改革方案不同,试点最后都不了了之。2009年初,人保部提出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个省市进行试点,推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使之与企业基本一致。但问题是,进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改革究竟是为财政甩包袱,还是进行制度上的统一,这是不同的问题。
据报道称,之所以能够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因为财政不堪重负。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事业单位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从这个角度看,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为了给财政甩包袱,减轻财政负担。如果仅仅是为了这一目的,那么养老保险改革就可能出现偏差,甚至造成强烈的社会不公。而且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支出是“比照”公务员执行。这一“比照”就有许多地方以经费不足等原因为由,拖欠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所以名义上事业单位退休金很高,但实际上却有一定折扣。再者,尽管公务员只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20%,但公务员的福利水平要远高于事业单位。从减轻财政负担的角度看,应该将公务员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否则,单纯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制度仍然是双轨制,国家财政仍然要负担大量的公职人员,并无法实现减轻财政负担的目的。所以,单纯进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是一项不彻底的改革。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预设方案存在的问题
人保部改革方案的提出,从改革方向来看,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转变,改革的方向没有错,问题是改革的目的,即进行制度变革。而且在预设方案中提出要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降低至企业水平是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还是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一“升”一“降”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对经济增长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
第一,收入水平高低反应了居民生活水平的好坏,它是衡量福利水平的一个主要指标。现有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如果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很可能与政府机关保持一致;而生产经营性单位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很可能与企业保持一致。如果降低退休金对这两类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似乎不太公平。这是因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教科文卫等机构,这些机构的公职人员有一个特点就是学龄较长,学历较高,如果按现行退休年龄计算的话,这些人的工龄往往较短,退休金的代替率较低,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而且在《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比照公务员。尽管决策部门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但从实践上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公益性事业单位来说,面临资金来源问题。在现今医疗费用高、教育费用高的情况下,再由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立年金恐怕会造成更严重的矛盾。
第二,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状况看,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不利于经济振兴计划的实施。2008年下半年开始,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导致整个世界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受此影响,我国的经济运行发生急剧变化,2008年上半年,我国还处于严防经济过热,通货膨胀加剧的阶段,到下半年由于出口大幅下降,投资减少,大量企业开工不足,失业增加,经济迅速陷入萧条之中。为此,国家在2008年底提出了全面振兴经济的一揽子方案。如4万亿元的经济振兴计划、降低税负、降低利率的扩张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2009年,政府又提出了十大行业振兴计划。从这些政策措施可以明显看出,政府实行的是逆经济风向的扩张性宏观调控政策,扩大总需求,特别是扩大国内需求成为振兴经济的重要举措。而扩大内需一个主要方面就是扩大国内的消费需求。熟悉凯恩斯消费函数的人都知道,消费是收入的增出数,如果是直线型收入函数,随收入水平提高,消费按固定比例增加。比如假设某直线型消费函数y=0.7C,边际消费倾向为0.7,即收入为100元时,其中有70元用于消费,而当收入增加到200元时,消费也相应增加到140元。从消费函数可知,只有当收入水平提高时,消费也相应增加,如果收入水平下降,消费自然也随之减少。所以,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自然会减少他们的消费水平,在我国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减少这部分人群的收入,就是减少了主要一部分消费力量,并非促进经济发展的明智之举。
第三,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还会影响到人们对未来收入的预期。对于已经退休人员来说,当他们得知自己的收入将会大幅下降时,自然会减少现期消费,增加储蓄,以备不时之需。对于未退休人员来说,预期到自己退休后收入水平将会下降,在职人员也会增加储蓄,以应付未来生活所需,因此增加储蓄意味着现期消费的下降。而对于企业职工来说,无论是退休人员还是在职人员,都无法形成收入一定增长的预期,他们的现期消费水平很可能处于一种稳定状态。这样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对企业人员的消费(收入)没有产生正面影响,而对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收入预期产生消极影响,导致现期消费下降,对总需求来说,非但没有起到扩张作用,反而起到抑制总需求的作用,这与我们的政策目标相违背。
第四,改革过程中一些制度的改变和新建还不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极不完善,特别是医疗改革效果不佳,造成全社会性的看病难现象。对于退休人员而言,这种制度的不完善对他们的影响更大,因为退休人员相对来说年老体弱,在医疗上的支出更多,如果收入水平下降的话,为保证基本的生存医疗支出,必然消减其他方面的开支,也会减少消费需求。所以扩大总需求,增加消费需求,不仅应该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而且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医疗保障体系。这样才能促进消费,扩大内需,而需求增加,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企业才会回暖,投资才会增加经济才可能逐步复苏。
所以,解决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不公平问题,立足点不应放在减轻财政负担上,而应放在提高居民福利水平上。从措施上看,应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使之逐步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看齐。实际上,自2004年以来,我国每年都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标准,但企业的养老金涨幅远低于事业单位,这也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养老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还应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到最终缩小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之间的差距。这样,才会在不降低一部分人福利水平的条件下,实现另一部分人福利水平的提高,即“帕累托改进”。否则,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而企业退休人员的收入没有得到提高,企业人员的福利水平没有提高,而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水平又大幅下降,非但没有实现“帕累托改进”,反而造成了“帕累托累退”的局面,直接导致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仅能提高这部分人群的消费能力,有助于扩大内需,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我们知道,企业转制以前,不同类型单位的收入水平基本相当,转制后,大量企业职工下岗,而今当这部分人到了退休年龄之后,退休金又变得非常微薄,许多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相当困难,由企业人员来承担转制成本,对他们来说有失公允。因此,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不仅是对他们生活的改善,也是对他们人格的尊重,是对民生的一种促进和改善。相对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而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既有利于改进民生,又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还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是一种“多赢”举措。
三、结论
从人保部提出的改革设计方案可以看出,将养老保险制度从双轨制转变为单轨制是未来改革的方向,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改革的必然结果。但在改革措施的选择上,方案中提出的措施有不尽合理之处。实行单轨制,除了要将公务员也纳入社保体系之内,主要应侧重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济发展的目的是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人们才有动力增加消费,扩大对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需求,社会上才会实现购买力的增加,扩大有效需求。建立和谐社会,消除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不是让人们的收入水平降低,无力消费,而是要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家提出一系列的经济刺激计划,想尽各种方法扩大有效需求,增加居民消费需求是扩大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经济背景下,降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对扩张总需求只会产生负面效应,而增加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收入对扩张总需求只会产生积极的正效应,一正一负,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效果不言而喻。我们期待政策设计者能够从积极的角度探讨社会福利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期待改革能够取得成功,早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李琼、、邓仲谋:搞好二次分配、维护公平正义[N].广州日报,2010-03-29.
关于对双减政策的看法范文篇12
纵观美国在滞胀时期、20世纪90年代及本次次贷危机中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得出两大政策的协调配合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危机的挽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应为两大政策建立便捷高效的磋商机制,创建周期频率能够相互吻合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
美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启示
一、滞胀时期美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配合
(一)滞胀时期美国的财政政策
1.“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核心内容是对国内工资、物价和租金直接进行管制,从1971年8月中旬起的90天内为冻结期,目的是“制止工资—物价的螺旋上升,减弱通货膨胀的心理预期”,还专门成立了生产费用、工资、物价三个委员会专司其职。“新政”暂时地遏止了通货膨胀,但长期来看物价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掩盖而不是削弱了通货膨胀率,因为各企业按管制的价格对产品进行偷工减料。
2.“微观税收政策”。1974年8月福特继任总统,为了应对严重的“滞胀”局面,他采取了微观税收政策,即通过调整税率级别,改变税收结构,而不是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来影响各生产要素(生产部门和个人)的收入。该调整方法主要是提高各种消费税率,降低所得税率,以增加储蓄与投资,一方面遏止通货膨胀,另一方面又可缓解危机与失业。福特政府的微观税收政策未能削减财政赤字,赤字从1973年47亿美元增至1974年451亿美元,1975年又增至665亿美元。这样,增长的财政赤字就抵消了税收政策与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并促使经济衰退恶化。
3.“减税—拨款”政策。1976年卡特就任总统。当时最尖锐的问题是大规模的失业,因此,卡特的施政方针把减少失业放在首要地位。其具体措施一是减税以刺激经济上升;二是拨款举办公共服务事业以增加临时工作位置。前一项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起了积极作用,但却扩大了预算赤字,使1977年的赤字从450亿美元增加到1978年的618亿美元,从而加剧了美国依然存在的通货膨胀,以至于1978年又出现“双位数”的通货膨胀率;后一项措施则因拨款不多,以致收效不大。
4.“美国经济复兴计划”。“美国经济复兴计划”核心内容为“减税—减支”,即大规模削减联邦税收与支出,并由过分强调财政政策作用转向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并重。里根政府于1981年制定了减税法案,规定从1981—1985年间共减税3500亿美元,其中企业减税500亿美元,个人减税3000亿美元。个人减税中主要是减少了高收入阶层的所得税,被称之为里根的“富人哲学”。法案中还规定了加速企业折旧和投资的优惠条款,这些规定使工业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得以大幅度增加。
(二)滞胀时期美国的货币政策
1.1970—1972年末扩张的货币政策。与“新经济政策”相对应该时期的货币政策,尽管扩张程度时有不同,但整体体现为扩张状态。联邦银行的贴现率逐步下降,从1970年初的8.78%降到1971年底的4.5%;银行对大企业放款的优惠利率也从1969年6月的8.5%降到1971年底的5.25%。货币供应量也逐步增加,从1969年年均增长率3.5%提高到1970年的6%。
2.1974—1976年稳定的货币政策。与“微观税收政策”相对应的该时期的货币政策采纳了货币主义关于把货币供应量年增长率长期固定在同预计的经济增长率基本一致的政策主张,即为稳定的货币政策。1975年国会决议,美联储要按照稳定物价的方针来调节货币供应量;同年5月起美联储定期公布每年货币总量M1、M2、M3的增长率的上下幅度来安定人心。
3.1976—1979年高利率政策。与1976年卡特政府的“减税—拨款”政策相对应的该时期的货币政策为高利率政策。1978年5-10月,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从6.5%逐步提高到9.5%,继而提高到10%的破记录水平。1979年保罗·沃尔克被任命为美联储委员会主席,在沃尔克主持下,开始了美国历史上最严峻的信用紧缩时期。贴现率进一步提高到两位数的12%,同时对银行的某些可控制负债规定了8%的法定准备率。
4.1980—1985年的紧缩信用政策。与“美国经济复兴计划”政策相对应的该时期的货币政策仍然为紧缩信用政策。但是到了1985年后期,为了缓解与日俱增的贸易赤字压力,里根政府开始推行低利率政策。为此,降低利率,减少外资内流,使美国汇率随贸易逆差而下降。
二、上世纪90年代美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一)90年代美国紧缩的财政政策整个80年代,美国经济始终受到巨额财政赤字的纠缠,为了使美国经济尽快摆脱这种困境,克林顿于1993年2月提出了振兴经济计划。这一计划的核心部分是以增收、节支方式大幅度减少财政赤字。
(1)增收。克林顿签署的削减赤字法案规定,自法案生效的5年内削减赤字4960亿美元,其中增税达2410亿美元。增税的范围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2)节支。削减赤字法案规定,自法案生效的5年内必须压缩2550亿美元的财政支出。主要是从两方面着手的。一是精简政府机构,压缩行政费用。二是大力削减军费开支。克林顿决定在他任职期间,把布什执政时期的军费总额(约3000亿美元)砍掉500亿美元。此外,减少社会保险、医疗照顾和退伍军人的福利津贴也是节支的重要方面。
(二)90年代美国“宽紧宽”的货币政策90年代美联储主席艾伦·格林斯潘上任以来一直在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之间寻求平衡。他在努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随时提防通货膨胀的发生,而在抑制通货膨胀的同时,又非常警惕经济衰退的突发。美联储在他的领导下推行着有利于经济发展并与现行财政政策协调配合的货币政策。1993年克林顿政府推出增收节支的财政政策时,美联储为了减轻这一紧缩政策短期内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时降低了利率以刺激企业投资。1995年,克林顿政府推行的新经济政策已见成效。但是,当时美联储认为,对新技术年复一年的大量投资刚刚取得回报,不能马上刹车,所以决定暂不提高利率。事实证明,美联储这一决定对于经济稳定增长起了积极作用。1996年第一季度美国经济的实际增长速度为4.7%,1997年第一季度高达5.8%,时为近10年来的最高速度。为防止经济过热,1997年3月25日美联储决定联邦基金利率从5.25%提高到5.5%,同年又将91天国债利率和10年期的国债利率分别由1996年的5%和6.4%提高为5.2%和6.6%。1998年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国经济增长速度趋缓,91天国债利率和10年期的国债利率又分别下调为5.1%和6.1%。由此可见,为了拉长周期,实现低通货膨胀率和低失业率条件下的温和经济增长,美联储6年来推出的货币政策经历了由较为宽松到略微从紧,之后又稍许放松的过程。
三、次贷危机中美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配合
(一)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美国的财政政策2008年初,美国经济进一步降温迹象明显。住房市场严重低迷和信贷紧缩持续可能导致消费开支和企业投资大幅缩减,从而使经济陷入衰退。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于2月出台了总额为168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并获得国会批准付诸实施,这项计划通过退税来刺激消费。然而,金融危机进一步恶化。美国金融系统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五大投资银行和十几家商业银行发生倒闭。在全球则引发了蝴蝶效应。多国银行倒闭,股市下跌,有可能引发二战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为防止华尔街的危机演化为波及国家各个阶层的危机,美国总统布什于10月3日在白宫签署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根据这一方案,财政部通过购买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使金融机构获得资金以充实资本,并由此促进停滞的信贷市场恢复运转。在美国的金融救助计划当中,美国国债的最高限额从10.6万亿美元提高至11.3万亿美元,为美国政府进一步发行国债打下基础。财政部承诺为金融市场融资7000亿美元,依据问题资产救助计划收购银行资产及资助银行的资本化。而7000亿救市方案中附加的减税计划更是减少了美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税收的减少更为明显。举债额度的限制加上税收的减少,使得美国政府在后续的财政政策实施上需要步步算计,举步维艰。2008财年联邦政府财政赤字达到惊人的4548.1亿美元。从以上分析看,为防止经济进入衰退状态,美国采取了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而美国政府采取的这些政策有助于缓解次贷危机给实体经济带来的不利冲击,同时减轻次贷危机给消费者带来的财富损失,增加居民的消费信心,这对美国经济的中短期是非常有利的,但由于低利率和高通胀的顾虑,美联储后续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有限;庞大救市计划的实施使得美国政府外债大幅增加,加上经济不景气和减税计划导致的税收减少,美国政府财政政策的腾挪余地变小。
(二)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的货币政策次贷危机爆发以来美联储力挺美国经济,首当其冲实施的政策就是美联储惯用的工具———降息。2007年9月18日,美联储将基准利率从5.25%一次降低了50个基点至4.75%,宣告了降息周期的开始。到2008年10月30已经连续9降息,利率已经降低到了1%的低水平上(见表1)。调整基准利率是美联储实施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美联储希望通过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避免经济衰退。此外,为更好地促进市场流动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先是创立了短期贷款拍卖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了一个从中央银行获得短期贷款的新途径;不久又创立国债招标拍卖机制,使投资公司可以从美联储获得以往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获得的紧急融资;后来还设立新机制,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购买商业票据,以改善短期债券市场流动性状况。
四、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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