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的目的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5-07

传承非遗的目的范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8号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认定、传承、传播、开发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工作;

(五)组织认定、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六)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教育、体育、旅游、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保护、传承以及开发利用。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代表性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对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保护单位。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整理建档;

(三)确保项目不失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统工艺、技艺或者特点,开展传承、展示、展演、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为项目传承以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照规定使用保护资金;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传承等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对濒危、存续良好、生产性、少数民族等代表性项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

第十四条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保存。濒危项目目录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在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时,对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建立本级传承人名单以及信息资料库。

第十八条传承人由代表性项目技艺持有者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项目的技艺;

(二)在一定的区域或者领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组织或者推荐其参加各类展示展演、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采取措施,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鼓励公园、广场、车站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将本地优秀的代表性项目内容纳入素质教育,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以及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渊源的产品和服务,科学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资金投入、人员培训、代表性项目以及传承人申报、评审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传承人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活动纳入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展示)馆、传承基地(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或者利用现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以及综合文化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集中开展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展示和展演等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评审、认定,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或者导致代表性项目失去传统工艺、技艺以及特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

第三十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的,由财政和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工作起步较早,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省文化厅先后多次赴省内各地及外省(市区)开展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各相关职能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责任人和传承人参加的非遗立法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先后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人大常务会议审定。

《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应当实行整体性保护,有计划地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保护名镇、老街、传统村落原貌和原住民生活形态。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扶持和引导,实行生产性保护,使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该条例立足吉林省保护工作实际,充分凸显吉林的地方立法特色。

传承非遗的目的范文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犯罪;传承人;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3-136-0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知识产权途径进行保护是争论已久的一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智慧的体现和创造性的发展,经历了历代传承人的累积和创新,已经成为了一个民族甚至是整个国家的文化象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冲突

非遗是国家的文化瑰宝,按理说是公共资源。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要继续存在,就需要靠特定的传承人来继承和发展,在这个前提之下,传承人的权利就应当是私权化的。如果此时只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公有化的一面,必将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彻底消失。我认为,在侵犯非物质文化的犯罪行为中,符合侵犯知识产权特征,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适用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

根据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分析可以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同知识产权相关内容重合的部分包括:对于传统美术、书法等作品,我们可以采用著作权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基于传统技艺、医药等技术创新可以采取专利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对于一些具有地方地理特征、传承的集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采取注册集体地理商标等方法予以保护;对于传承技艺已经商业化,可以转化为一定的经济利益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法予以保护。但是以上法律的适用都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明确的权利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与普通传承人知识产权冲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由于众多的原因造成传承人年龄老化直至传承有断代的可能性,最终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数量极少,也有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当中,产生了技术上的分化,将同一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的门类。但是尽管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存在同一项目中有数个传承人的情况。

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要通过申请、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才能成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既然对传承人有着一定的认证程序,那必然意味着经过认证的传承人有着不一样的待遇。

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做出分类的前提下,如果普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实施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我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从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时间判断。第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程度、范围来看。

三、刑法完善

(一)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归属

如果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犯罪适用有关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必须要使权利的归属明确化。根据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非物质文化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权利主体可以分为三大大类型:一是国家,具体来说由我国文化主管部门来执行,包括起源地、来源不明但在我国流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特定区域内创造、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总结说来就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基于国内的渊源产生的。

因此我认为,应当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增加一条法律:对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渊源产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犯罪行为的,可分别适用相关规定。

其次,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罪。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通传承人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罪,制定这个罪名,是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

传承非遗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承人;高校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2-0111-04

如果以2001年我国昆曲艺术成功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起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已经历时近十个年头,十年来,随着“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呼声不断升温,政府、高校、学者都围绕“非遗”展开行动,现已成为当今的文化热点,从理论研究到实践探索都取得了“后集成”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成就。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非遗”工作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意见》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保护与抢救工作如火如荼,现已成功组织了三批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纵然是取得了非凡的成绩,但是在保护与抢救过程中也出现了众多的问题,如“项目见景不见人”、“重项目申报、轻项目保护”、“项目传承人如何进行项目传承”、“项目传承立法”、“项目传承载体”等等,都是我们在实践中必须一一解决的难题。笔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主体,应当“合理利用”《意见》中提出的“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的真实内涵,利用国家政策方针与资源,才能更好地传承与发展。

根据近几年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与体会,本文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体的角度,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以求教于大家。

一、“非遗”应“合理利用”传承人

“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本质上是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他们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如果没有传承人,就丧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活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保护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从其创造、演化、延续的历史来看,“非遗”的生活史就是传承人的生活史,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在其生命中将“非遗”融入自己的历史,又将“非遗”传递给后代,如此往复,“非遗”的创造性、丰富性、历史性价值得到彰显。

如此看来,“非遗”所呈现到这种活态传承的特点,决定了“非遗”的保护工作其实质就是如何“合理利用”与保护“传承人”的工作。就笔者实地考察来看,“非遗”传承人在其实际行动中呈现出以下几种趋向。

第一,“非遗”传承人年龄老化已成不争的事实,如何搭建平台发挥其“余热”才是更具意义的行为。在传承人总人数位居全国第二的河北省共有传承人53名,年龄最大的是屈家营音乐会88岁的老艺人冯月池,年龄最小的为45岁。江西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赣南采茶戏”唱腔老艺人徐荣秀已经79岁,“永新盾牌舞”的传承人吴三桂现已65岁;首批国家“非遗”项目“兴国山歌”的传承人徐盛久现已85岁;省级“非遗”项目“万安麒麟狮象灯”的传承人何源泉现已75岁、“万安股子灯”项目传承人林英石现已73岁。

抢救“非遗”传承人所承载的文化将成为现阶段政府、社会各界的首要工作,今天的文化自豪不要沦为明天的失落文明,政府和社会应积极为“非遗”传承人搭建平台,在“家传”、“师传”等传统传承谱系基础上努力构建“非遗”传承“大众化”的传承体系。

第二,“非遗”传承人找不到“被传承人”的苦恼比比皆是。

“非遗”传承的魅力在于“活态传承”,是一种“人―人”的传承形态,受多元文化的冲击和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现实社会,导致实现人生价值方式的改变,众多年轻人远离家乡赴经济发达地区择业与创业,小型城市与农村普遍存在“空巢”现象。如此一来,当地文化部门申报立项的“非遗”项目即使确定了传承人,但是没有被传承对象,陷入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界,即将走入了“后继无人”之路。笔者于2009年5月赴江西永新调查“永新盾牌舞”期间,传承人吴三桂老先生感言:“现在村里的年轻人都去城市打工了,一年到头在家的时间只有春节五六天,现在农村除了老人就是正在读书的孩子,要想把年轻人留在家乡学习盾牌舞,已经是不可能了”。同时,笔者也认识到,这种现象在全国都存在,如我国藏族史诗《格萨尔王》日前就面临无人传唱的困境,原因就是曾经唱过完整《格萨尔王》的说唱老人已去世,而新的说唱人没有形成。[1]

第三,如何实现“非遗”传承人的价值,其实是“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重中之重。传承人是“非遗”重要的承载者和传递者,“非遗”如何利用传承人在有生之年将“绝技”传承下来,应是“非遗”与传承人工作的全部,其价值才有可能得到体现。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将“非遗”项目列入大中小学的教学内容,项目传承人走进校园,把“非遗”的“火炬”接力棒传给学生,将“个人记忆”转化成“集体记忆”。这种传承方式目前已经成为共识,并取得了可借鉴的经验。如,福建省泉州市将“福建南音”纳入中小学课堂,泉州师范学院音乐系开设福建南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其次,“非遗”应当建立传承人监督机制,激励传承人积极参与。

二、“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

大学不仅仅是传授知识的场所,还应把它建设为保护、继承、研究与弘扬传统文化(传统音乐、戏剧与舞蹈)的平台,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别指出:“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它为高等院校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高师音教课堂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与此同时,“文化传承”也是高校音乐教育的价值之一,张振涛研究员曾指出:民间音乐传承分两大类,一是民间自发性的世代传承、家传与师徒传承;二是在学府借助外力的传承,对于濒临灭绝的民间音乐品种借助学府传承尤为重要,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音乐院校是传统音乐传承的主渠道之一。这些充分说明,高校在“非遗”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它有责任和义务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做出自身应有的贡献。因此,“非遗”应“合理利用”高校阵地,为自身科学的保护与传承发挥其能动性,科学实行其“文化空间”的合理转换。

关于“非遗”与高校文化研究的论题,得到有关学者的关注,[注:见吴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师音教课堂的研究》中国音乐学[J]2009年第2期;周咏:《高校保护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与方略》南阳师范学院学报[J]2008年第11期。]很多高校以“非遗”作为研究课题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以江西省部分高校为例,井冈山大学于2010年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重点研究江西省部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民间美术、民俗”等多项内容;同时,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一,以江西省部级“非遗”项目为论题做硕士论文,如《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2篇;[注:欧阳绍清:《赣南采茶戏旦角唱腔音乐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李小兵:《永新盾牌舞音乐文化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二,以非遗项目申报科研与教改课题,如《赣南采茶戏唱腔音乐的嬗变研究》为“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立项课题;第三,我院教师指导兴国山歌剧团演唱“兴国山歌”效果显著,已经在井冈山大学成功演出2场,[注:]

并在艺术学院召开了“兴国山歌”研讨会;这些行动说明:“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将“非遗”项目纳入高校尤其是艺术院校的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体系中,甚至可以将“非遗”项目纳入本科生与研究生的培养计划,以课堂教育为载体,通过普通的教育手段,让学生掌握“非遗”的内涵和价值。

在2010年6月11日,江西九江学院成立了“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九江学院研究基地”,这是江西省第一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该研究基地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涵盖了青阳腔戏曲服装以及资料300余件(套)、瑞昌剪纸70余幅、瑞昌竹编近40件、修水花灯10个、花灯道具6个、星子石雕24个、湖口草龙一条(长28米),此外还珍藏有大量非常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片资料和视频光盘资料,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非遗”应当合理利用高校做好以下措施。

第一,将“非遗”项目引入课堂,纳入学科建设体系。对于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学生,“非遗”应作为《中国民族音乐》、《民族民间舞》等课程的教学内容,展开“非遗”专题教学,并将“非遗”转化为舞台剧目,实现从理论教学到舞台剧目的多手段综合性教学方式,达到“学府传承”的目标。对于非音乐专业学生,组织教师积极开设公选课,让非音乐专业学生了解“非遗”的内涵和价值;如井冈山大学艺术学院教师已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了《音乐鉴赏》、《音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公共选修课程,其中一项教学内容就是“非遗”。

第二,利用大学学科专业资源优势,定期筹办“非遗”专题音乐会。

第三,成立“非遗”研究中心,重点研究区域性的“非遗”代表作,对“非遗”代表作进行视频立项。

所以说,保护与传承“非遗”既是高校音乐教师的本职,更是高校音乐教师的使命。我国除专业音乐院校以外,各省市综合性大学、师范性高校的音乐学院(系)师生毫无疑问应是“非遗”保护和传承的火炬手和“传承者”。高校在“非遗”保护中负有如此艰巨的历史使命,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高校教师必须认清现实,努力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将主要精力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和普及教育上,努力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聆听者、爱好者、收集者、保护者、传承者。只有这样,才可能避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哪怕是极微小的破坏。[2]

三、“非遗”应“合理利用”国家与地方立法

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方式,但是最重要的方式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最根本的保护方式。”[3]其实,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首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宁夏、江苏先后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新疆、甘肃、江苏、浙江等省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促进地方性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对于“非遗”项目的立法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伊斯坦布尔宣言》(2001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国际性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影响下,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3年,后为与国际接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意见》(2005年)、《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上作的通知》(2005年),这些法律法规形成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非遗”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积极推进“非遗”的传承,提供了“国家在场”。

为此,“非遗”应合理利用立法,为其自身保护寻求最有力的保护方式。

第一,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情,制定具有法律效应的“非遗”法规文件,指导“非遗”的申报、保护与传承,为“非遗”作法律上的支持,坚决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目前有众多省份正在为“非遗”立法;如江西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蒙古[注:.

[4]省略/roll/201007/22/10000307_102930318.htm[EB/OL].

[5]刘承华.保护与保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特殊性[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8,(4).

RationalUtilizationof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PENGYi-min,OUYANGShao-qing

(ArtSchool,JinggangshanUniversity,Ji’an,343009,Jiangxi,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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