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规划与管理范例(3篇)
土地资源规划与管理范文
【关键词】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执法监督
国土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基础,它的开发利用不仅影响到生产力布局的经济效果,而且影响与其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如果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没有遵循生态经济原理,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顾生态效益,就会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受到破坏和损害,就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笔者针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开发的现状,研究提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管理实践,要加强我国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建立健全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制度
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建设用地的统筹和管控作用,切实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以确保各类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控和引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需要,不得安排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用地,既要保障经济发展,又要促进发展方式转变;要依法、及时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和供应,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加强对各行业部门和建设单位编报建设项目预审材料的指导;要切实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应和保障服务工作,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等建设用地供应的保障力度,加快供地,尽快使重点建设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要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立内部会审、集体决策等制度,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许可事项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征收供应、耕地开发管理等重大决策,实行有关科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进而有效地防止各种行为发生,保证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多方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过去供应的土地,应加大检查的力度,随时掌握其利用情况,对闲置和空闲的存量土地,政府通过公开收购、储备、拍卖得以盘活,使政府收益逐年增加。
二、全面提高对于国土资源的保护观念
一方面,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端正实际工作的态度,尽快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观念,在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确保国土资源的全面管理。由于领导干部工作态度问题,导致土地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行业竞争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相关工作的进程
在资源管理方面,推进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形势紧迫。2007年以来,有不少地方继续通过减免税收、低价提供土地等方式对高耗能行业招商引资。一季度,钢铁、有色等六个高耗能行业的增加值占全国工业的三分之一,而能耗却占工业能耗的七成。利益驱动是企业不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的主导因素:盲目强调GDP的增长是地方政府支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展的直接诱因;技术落后是导致企业能耗较高、废弃物排放量大的主要原因。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要两个轮子一齐转。既要制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的强制性政策,也要制定低耗能、低污染企业的鼓励性政策。二是推行项目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在土地审批、采矿权证的发放上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三是增加监管环节。利用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的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四是采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浮动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制度,调整税费、价款收入的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支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的发展。五是运用关税和计划配额手段调节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四、加强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我国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本领域循环经济发展缓慢,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资源开发对环境影响较大。可以说,在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认为循环经济是后续产业管理的范畴。此外,对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与形式研究得也不够深入。
所以,国土资源系统应把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当作矿政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抓。一是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通过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矿产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促进尾矿、废石等的二次资源的开发利用。二是制定导向性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则税政策和技术政策。三是适时启动循环经济试点。选择典型矿山企业,创建矿产资源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模式,重点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五、加强对国土资源的规划以及管理
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各级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定期进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完成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各级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市、县、乡三级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已上报省厅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县,要尽快按照省厅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对规划成果严格把关,确保成果质量;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管理工作;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各级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目标任务基础上,深入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规划编制经费,合理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确保市、县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对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开展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各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六、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的方法措施
(一)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还需要不断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建设,整个管理制度要根据当地区域实际,对国土资源管理遇到的难题制定出合适的计划,让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可以进入标准化、科学化、统一化的运行轨道中,从源头上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要摒弃传统的管理思想,发散思维,深入内部进行分析调查,探讨出问题出现的根源以及问题的解决措施,例如农村耕地问题、土地转让问题、土地矿产问题等等。真正落实国家土地资源执法监督制度,对于复杂的问题例如土地评估、土地复垦整理、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展开专题会议研究探讨,以文件形式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要形成主管人员亲自抓、分管人员具体抓的局面,层层抓落实。依法收缩划拨土地的数量规模,在经营性土地资源、工业用地资源上实施土地最低价标准,强化市场监督。
(二)加大执行监督力度。国土资源的管理在进行内部监督工作时,需要根据职能分离制度,审裁分离原则、听证人内部独立原则,提高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督力度。当涉及到国家土地管理的人大监督,需要有效落实人大监督形式,完善人大监督机构,使人大监督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的立法变的固定化、规范化、制度化;当涉及到国土资源司法监督,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司法可以独立进行办案。在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作上,要强化舆论监督的力度,完善社会立法保障,可以在舆论监督上出台监督法律,让社会公众监督有法律上的保障。
面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境,我们应该看到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价值与作用,要对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抱有正确的态度。新时期,要针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端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键,以体系构建和制度健全为途径,在丰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验的同时,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地开展,满足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全面性需要。
参考文献:
[1]金波.浅谈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才智,2011(26).
[2]潘燕华,邓格健.创新国土资源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1(23).
土地资源规划与管理范文篇2
第一条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
案。
第九条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
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
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土地资源规划与管理范文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改革;农村
国家对土地实行整体规划管理和改革是为强化对土地进行宏调,此举不仅能强化土地的规划管理和改革工作,还能使较小土地容纳更多的人,且对科学开发土地资源有利,推动经济进步。可以往的土地规划管理和改革中发现诸多弊端,相关部门需实行应对方案来消除发现的不足。
1提升当前土地规划管理成效的方式
1.1提升规划管理人员专业水平
规划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决定该土地项目质量总体效果,高水平的规划管理团队,能够推进土地规划管理的快速进行,确保政府部门可以有效施行土地规划管理。其由于土地规划管理需相关人员针对土地规划现行法规、成本资金、行政事宜以及管理模式均具备充足的认知,规划管理人员需全方位参加进规划管理中,针对土地规划管理的全程进行管理,针对规划管理人员实行教育,提升其专业水平。
1.2采用合理的规划模式
土地规划管理人员实行规划管理阶段,不应采用原有的定性分析模式,应选用整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模式或时序分析法。定量分析模式即利用定性研究取得结论,之后通过数学公式和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判断的研究模式,但土地规划管理阶段是持续进步的阶段,因此,需应用时序分析法。通过合理的规划模式对土地实行计划,能够提升土地规划成效,且能够提升土地使用率。
1.3制定健全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度
其关键任务即健全土地规划管理数据体系,整体角度来讲,即将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实行信息化监管,针对提升土地规划管理工作成效有利,且降低规划管理成本,对社会各界与国家机构强化土地规划管理调节与管理有利,对提升土地规划管理的效力,使国民再次意识到执政党作为人民公仆的观念,对推动地方机构与财政进步有利。另外,制定信息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有效应对内网与外网的联系,建立一致的管理信息网。
1.4土地规划管理结束后,大力进行宣传
土地规划管理结束之后,需针对规划地区国民实行宣传,一方面使居民明确土地规划的理念、规划方式以及对象,一方面使地方政府意识到其现实思想,提升地方政府管理层重视土地资源,保障农村耕地的认识,以提升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成效。
2当前的合理对策
2.1确立土地权益,严格承包经营权转移
(1)基于农村地区的不同于土地开发不均衡的情况,需提升研究多模式的土地权益转换模式的速度,提升农业利润与农村家庭收入,提倡土地资源向大户、农场、合作社以及主要企业方面转移,实行因时制宜,多样性的徒弟经营方式。所以,需从标准化,制度化土地权力转移开始,设立县乡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转移管理系统,制定工商行业租借准入体系与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农村设立合作社和托管部门,以保护农民权益。
(2)为了保障土地经营体系,提升农民自信,进行土地资源转移阶段,需以农民为主体,制定法规与制度,保障农民对土地资源的承包经营权益和所有财产权益;另外,针对宅基地权益的转移,有关法规要求宅基地归为集体,村民可以使用,不可转移,长时间的宅基地问题反映,当前法律与监管体系已无法满足当代农业进步趋势的标准,需进行革新。
(3)当代农业的前提是满足规模化经营模式,主要需在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转移阶段制定不仅可以提倡规模化经营模式和产业化进步,还可以确保农民权益,其推动国家部门切实制定监督管理制度。此外,加强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有效保障农民土地资源权益,确保承包人取得稳定且长远利润,对土地经营权放松,促进稀少的耕地可以更加广泛的转移,提升耕地的配置成效,以促进当代农业进步,满足规模化经营模式,且严格针对耕地转移用途监督管理。有效处置该情况关键是允许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较宽松的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优先需健全农村土地资源承包确权证件的颁发,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2.2健全土地资源征收体系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要求,农地的征收必须把集体土地转化成国家所有的土地资源,可目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步迅速,土地征收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其根源,依然是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转化环节可否符合了农民的利益,土地征收补偿款可否科学,无地的农民生活保证进行情况。土地资源为满足当代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前提,主要需在保障农民土地资源所有权与国家机构对土地资源管理权中寻得均衡,且促进其环节符合法律化、制度化。以当前多数地区推行土地体系方面为基础,因农村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模糊,农民针对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中包含的土地处置权力、说话权力以及自益存在很大制约,导致农村征地拆迁阶段冲突显现。土地资源增值款是土地流转资金中去除地面物品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土地资源开发款以及有关业务款项得到的资金。以此看出,农民土地资源转移中尽管有资金补偿,可依然较少,无地家庭难以依靠这些资金进行其他行业投资。集体建设土地,通常应用转移模式作为有补偿的租赁系统,农民能够依照法律采用各类模式参加开发与运营。且土地资源体系革新需深入健全集体土地资源产权归属,确立农民承包土地资源的买卖、承袭、典质、加入股份以及租赁的权益,增加土地资源使用期限,改善当前征地国家机关的垄断,革新土地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优化配置农村土地。
2.3制定对应政策,促进农业人口转移
推行城市化与户口制度革新阶段,需重点保障农民的权益,提升制定与健全户口制度相关政策的速度,渐渐消除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区分,制定城乡一体化,保证农业人口流转和自由选择工作的新式户口制度。农民转移户口到城市,其土地承包的处理,需制定土地资源承包的有序退让体系,或不改变土地资源承包经营权益体系,为目前农民户口改变所需应对的艰难抉择,同样为城市化与农村土地革新需消除的问题,其作为土地权属的变更,需公平公正且等价作为前提,依照法律保障农民土地资源所有权。遵循我国部分区域的经验与农村多样性,通常参照如下几点模式:第一,农民利用市场体系转移土地资源,退让承包经营土地与宅基地,于本地区遵照法定土地征收标准价格或者合理提升价格,转移土地,但不改变土地资源的集体性和用途,房建和地上物品遵照质量进行补偿;第二,政府提供科学的土地补偿,农户把承包土地与宅基地退给集体所有,房建和地上物品农民自主处置;第三,偏远地区与贫困地区,能够不进行承包土地与宅基地的退让,农业土地转移到农村合作社或者大户,也可以自行建立农场,推动农业产品的规模运营。
3总结
由于我国城镇化水平持续提升,对土地的使用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合理使用土地已成为相关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采取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和革新,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确保土地资源的利用率,确保耕地和土地资源是有关人员今后需重点努力的方向,并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
参考文献:
[1]党国英.中国土地规划管理及其改革[J].上海国土资源,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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