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范例(3篇)

daniel 0 2024-08-13

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范文篇1

一、当代中国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的资本理论认为,资本被赋予了一种可以构建社会关系的力量,伴随资本增殖的资本化进程产生一个不断扩张的社会结构。而资本影响社会关系构建的过程首先体现在其对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诉求上。那么如何理解中国民营资本的政治诉求的内涵呢?具体地讲,民营资本的政治诉求是指民营资本自身及其主体对政治层面的偏好、愿望、需求或价值追求,而由于民营资本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形态,也决定了关于当代中国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相关问题必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民营资本政治诉求内涵的理解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看。

(一)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本质特性表现为一种关系诉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之所以能够带来价值增殖,是因为它能够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能够基于一定社会关系组织社会劳动和市场活动,通过社会化大生产来实现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分配。所以表面上看,资本的现象和载体都是物,但是由于资本被赋予了一种内在的力量,形成了各种雇佣关系、市场关系、分配关系等社会关系,资本增殖过程会不断扩张社会结构,因此其本质体现为一种社会关系。

资本的上述特性决定了民营资本政治诉求本质上将是一种关系诉求,即民营资本在实现价值增殖过程中将会产生一种不断扩张的社会结构,寻求其自身与中国社会的主体力量之间的一种平衡关系。而这种平衡关系的形成过程,必然伴随着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基础的改变以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结构。当民营资本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它就会想方设法寻求某种特定的生存方式——带红帽子”,与公有资本建立合作关系,并依托于公有资本不断争取发展和生存的权利,从而改变被边缘化的趋本文由收集整理势和困境。带红帽子”可以说是民营资本在特殊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存之道,事实也证明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生存方式。

(二)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现实表现是一种利益诉求

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得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资本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1\]。民营资本虽然是改革开放后所产生的新资本形态,但是其必然首先受到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体现资本的一般规律,因此民营资本政治诉求在现实发展过程中会通过有限制(社会主义法律的约束)的追求剩余价值而表现为一种利益诉求。

此外,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还具有人格化为资本家的特殊现象,即资本人格化。资本人格化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关系即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一个特定概念,它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主要代表人物(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以资本所有权作为实现他们经济利益的手段,通过剩余价值的生产、积累与分配过程,达到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目的。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以资本所有权作为实现他们经济利益的手段,通过剩余价值的生产、积累与分配过程,达到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目的”\[2\]。资本家的贪婪”往往被西方经济学家归结为经济危机的原因,但是从资本人格化的角度看,资本家只不过是资本的外化,资本家的贪婪”实质体现出来的是资本的本性。于是资本在其所有者资本家有意识、有目的的经济行为控制下,实现价值增殖的历史使命。

马克思主义资本人格化理论对于同为资本形态的中国当代民营资本及其主体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一方面价值规律作为一般经济规律支配着中国民营资本,另一方面中国民营资本人格化为民营企业家,其利益诉求通过民营企业家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控制,保证其维护自身利益,实现资本的价值增殖。因此民营资本政治诉求从现实表现看是一种在其人格化主体行为控制前提下,以实现增殖为目标的利益诉求。

(三)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基础层面表现为一种权利诉求

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所有制基础几乎都是私有制的,在这些国家中所进行的资本活动几乎都是民间性质的私人投资,都属于民营资本的范畴,因此其发展并不存在任何制度障碍。而当代中国民营资本则完全不同,其产生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基础上,从一开始就要面临经营合法性问题、政治歧视问题以及发展过程中的不平等待遇等方面的困境。因此民营资本对政治诉求追求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一个不断摆脱困境,争取各种权利的同步过程。而且正是这些权利构成了民营资本的政治诉求的基础,即民营资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通过政治诉求的表达获取实现生存与需要的种种权利,只有这样也才能在体制保障的前提下实现其价值增殖的目标。

对于中国民营资本而言,构成其政治诉求基础的权利诉求则表现为:民营资本希望获得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权利,并将这些权利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运作机制固化为党的决议或者国家政策,从而保证其进一步发展的程序性、合法性和持续性。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权利实现的前提是法律的保障,因此民营资本政治诉求还会带来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和宪法修改的政治过程,其自身又在参与这一政治进程中培育了契约意识、权利意识以及宪政意识,促使民营资本参政议政权利的不断突破,进而实现由体制外向体制内的转化。

二、当代中国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进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历史发展与民营资本的现实发展阶段是紧密相关的,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民营资本生存权诉求阶段。生存权是民营资本最基本的政治诉求。改革开放之初,虽然国家针对民营资本的政策不断放开,但是现实发展过程中民营资本不得不面对自身的经营活动和企业资产得不到法律保护,其合法的经营资格更无从谈起的局面。这种政策和现实上的差距,迫使民营资本不得不首先面对要解决生存权的问题。于是生存权成为这一阶段民营资本迫切而现实的政治诉求。从层次来看,生存权是民营资本比较低的政治诉求,但却是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它是发展权、平等权和参政议政等权利的基础”\[3\]。而民营资本对生存权的诉求的核心是围绕经营合法性的问题展开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89年在对中国乡镇工业课题展开研究时,曾对中国乡镇企业发展快的省份——江苏、浙江、广东等地进行调查研究,结果发现有1/3以上的被调查企业是挂靠在乡镇企业的民营企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联合进行问卷调查,1993年时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认为‘红帽子’企业占集体企业的比例是50%~80%;1994年国家工商局抽样调查,我国乡镇企业中有83%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同年浙江省东阳市有关部门统计,属于假集体的私营企业占集体企业的比例在70%以上”\[4\]。可见改革开放初期为数众多的民营企业以带红帽子”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种形式是民营资本消除所有制歧视、解决生存权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所独有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生存权的核心是经营合法性的问题,同样,生存权的实现最终是以经营合法性的解决为标志的。

第二,民营资本发展权诉求阶段。发展权是民营资本最核心的诉求。经营合法性问题解决后,民营资本的政治诉求的目标就不仅仅是为了自身的生存,而是要解决进一步的发展问题。此时民营资本所处制度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政治地位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在政策上依然受到歧视,与国有资本相比,其可以获取和拥有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因此为了实现经济上更大的发展,以消除政治歧视为目标,争取发展权的诉求成为民营资本关注的核心问题。

2004年全国第六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报告显示,私营企业主最关心的还是本企业的发展,如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在回答‘目前有什么具体打算’的问题时,选择‘在商言商,把企业办好’的人数最多,达87.8%。排在其后的选择是‘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形象,做一名社会贤达’,达75.5%”\[5\]201。上述调查所反映的情况与前五次的调查结果基本是一致的。为解决政治歧视问题,寻求更大发展,民营企业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立党组织,并通过党组织渠道向上级表达自己的某些要求,还能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6\]。在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的典型代表是浙江传化集团,该集团于1995年申请建立了由13名共产党员组成的党支部,并于1998年组建了全省第一家民企党委。目前中国85%以上的民营企业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

对发展权的诉求是民营资本壮大自身的现实需要,而发展权的实现不但为民营资本政治诉求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为平等权和参政议政权的实现提供保证。因此从发展层次来看,发展权是民营资本最核心的诉求。

第三,民营资本平等权诉求阶段。平等权是民营资本最重要的诉求。处于这一阶段的民营资本进入平稳发展时期,注重核心竞争力的培育,追求多元化发展之路的理性发展模式,以替代曾经毫无节制及急剧膨胀的企业发展模式。一方面,民营资本依托开放领域发展壮大自身,提升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其希望能够获得与公有资本平等的发展和竞争机会,而后一目标的实现往往需要突破政府控制下的某些关键领域。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民营资本往往选择与政府和执政党建立密切的联系,即在内部关系上建立和加强企业内部党组织建设,在外部关系上积极争取进入各级人大、政协机构的机会。民营资本对平等权诉求的实现以十六大对党章的修改为标志。修改后的党章规定: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只要有三名以上共产党员的基层单位,都可以建立一个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其中多项内容涉及民营企业。引人注目的是,党章在第三十二条中,新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主要任务的规定。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7\]。在2001年江泽民七一”讲话后,民营企业党员人数迅速增长。2002年第五次民营企业调查显示,民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比例达到了29.9%,而1993年是13.1%,1995年为17.1%,1997年16.6%,1999年为19.8%”\[5\]155,2006年第七次民营企业调查显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民营企业主占32.2%”\[5\]239。

从数据上看,党的十六大对党章的修改提升了民营企业家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主动性,2000年之前民营企业主中的党员主要来自于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之前的公有企业,多数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入党的。而2001年之后民营企业主中共产党员比例的变化更多的来自于已完成改制后的非公有制企业。这种变化反映了民营资本政治参与的能力在提升,民营资本的代言人通过加入国家政治体系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与国家政治体系的结合和对平等权的诉求。伴随着民营资本代言人的政治地位发生的彻底改变,民营资本及其利益相关者参政议政权利的诉求会日益显现,这也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增添了新的力量。

第四,民营资本参政议政权诉求阶段。参政议政权是民营资本其他政治诉求实现的重要保证。这一阶段民营资本的社会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由最初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治上显得越来越趋于成熟,如组织状态已纳入国家政治体制框架之中,政治参与的渠道不断拓展,企业内部党的活动趋于正规化。与此同时,如何有效地保障民营资本的政治话语权,实现真正的参政议政权利的问题日益显现。这需要民营资本及其代言人要有更加成熟的政治参与的意识、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于是对参政议政权的诉求就成为该阶段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主要内容,这一诉求的实现又可以进一步巩固民营资本生存权、发展权和平等权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006年全国第七次全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报告显示,私营企业主衷心拥护党的改革开放的好政策,希望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获得在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有28.8%的私营企业主认为‘争取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最为迫切”\[5\]240。三分之一的民营企业主想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这样一个现象说明了什么问题和实质呢?经济决定政治,民营资本经济上的发展带来了政治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政治地位的提升,这是最基本的逻辑。民营企业家成为党代表,始于2002年的十六大,有7人当选;2007年的十七大,当选人数增至17人;2012年十八大,增至24人”\[8\],而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参与到党和国家政治进程中的趋势还会持续下去。

在1978年至今的这30多年间,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经历了一个从生存权、发展权到平等权,再到参政议政权的动态的历史演进过程。这期间民营资本及其政治诉求一方面要应对制度环境、竞争状况以及发展困境等因素的考验,另一方面通过突破传统社会组织和结构的约束,积极培育新型组织形式,逐渐实现与国家政治体系相结合,最终成长成为中国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对中国社会政治发展起到的影响作用也不容忽视。

三、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特征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理论指出,制度化水平、民众的政治参与水平和管治力量是影响政治秩序稳定的关键性因素,这三者之间必需保持一定的均衡。因此促进民营企业家政治参与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有效地释放民营资本的政治诉求,有机地融入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政治架构中来,将有利于自下而上民主政治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有助于建构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当前对民营资本的政治诉求与政治发展的相关性的认识仍需要假以时日,要想对其进行持续的观察和深入的研讨,关本文由收集整理键在于对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特征要有清晰的认识,这是我们进一步论述民营资本政治诉求与政治影响的理论前提。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具体特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逐利性特征明显。作为民营资本代言人的民营企业家群体是新社会阶层的主要代表。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诉求逐步增强”是近几年来突出的社会政治现象。作为新生的社会力量,民营企业家们更渴望得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可,参政意识也更强烈。参政议政过程中,民营资本主体政治参与的经济功利目的性较强,主要体现在希望通过主动参与政治,为企业发展营造较好的政治环境,能使政府注意到他们的利益和要求,同时提高自身社会地位及企业知名度,以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例如,他们关注关系到民营经济发展命运的国家政策及政策的稳定性;要求切实落实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和保障私有财产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地位,拓宽政治联系渠道,建立能够实现自我保护与协调的社会组织等。在改革初期,民营资本以自我保护、趋利避害等经济目的为政治诉求,由于缺乏相应的政治参与理念的指导,无法形成从利益群体需要出发的自觉、完整的政治诉求,因此很难上升到制度层面。

民营资本的政治诉求过程中的逐利性趋势还与社会经济地位密切相关,因为较高的经济地位将决定民营资本的主体将具备更加优越的政治参与的条件和政治参与的机会,比如从事政治参与活动所必需的大量社会信息,塑造良好的社会关系以及获取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等。政治机会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经济利益,这些将有利于提高民营资本的政治参与技能,获得更多的政治机会。据《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2002)中的统计数据显示\[9\],把为提高自身社会政治地位”和为企业提高知名度与资信度,从而有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作为参政议政、表达政治诉求主要目的的占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总数的60%以上。因此随着民营资本经济地位的提升,其政治诉求日益增强,逐利性趋势也会日益凸显。

其次,民营资本政治诉求与新阶层的兴起密切相关。新阶层”的提法始见于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时的讲话。目前中国的宪法中虽然还没有新阶层”这个词,但是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有关社会主义建设者”中的表述中可以解读出新兴社会阶层。随着私营经济的重新产生和发展,私营企业主的队伍也日益壮大,他们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不同于其他社会阶级、阶层的特征和利益要求,并且日渐显露出来。这意味着在我国社会结构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10\]260。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肯定新阶层人士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2007年6月《人民日报》的报道称,作为改革开放的受益者和积极推进者,新社会阶层大约有5000万人,加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总人数在1.5亿左右,这些人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从全国政协的情况看,1993年有23名民营企业家首次进入;2003年人数达到56人;2008年代表新阶层的委员发展到160人,甚至有的委员出任政协常委和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新兴的阶层,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社会地位的提高,参政要求随之高涨。他们意识到自己的政治地位关系到企业的前途,因此他们不仅关心企业的盈亏,而且关心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形象。虽然民营企业主正在逐渐形成一个新的、独特的社会阶层,但并没有形成独立的阶级。因为民营资本由于产生和发展的时间较短,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经济基础,没有形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更没有形成独立的资产阶级”\[10\]266。阎志民教授也认为,私营企业主群体还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为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因为他们与公有制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他们的企业多半建立在技术不发达的手工业或半机械化生产的基础上,不可能像在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发展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力量;他们与原来所属的社会身份(工人、农民、干部、技术人员等)仍然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11\]。当代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与马克思分析19世纪中叶的法国农民类似,马克思认为法国国民的广大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单相加形成的,好像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它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互相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12\]。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划分理论揭示出阶级的本质,其实质上属于经济范畴,而判断一个社会阶层是否成为一个阶级的政治标准是政治组织是否产生。

很显然,现阶段的民营资本并不具备上述先决条件,其政治诉求必将进一步发展和演进,而这一切与民营资本自身发展速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以及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变革密不可分。新阶层兴起的意义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它将成为推动国家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社会力量,也是公民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这对于我国政治发展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再次,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途径具有多元化特征。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途径有制度化途径和非制度化途径之分,而这两种途径又可以进一步细化,总的来看呈现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近年来以民营企业家为主要构成的新阶层人员,正在国家的各种政治通道中不断崛起。在现有的政治框架内,民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比较高,存在政治诉求的制度化渠道,使其建议和要求能够被纳入政府的意见综合过程,甚至已经对中央和地方某些方面的决策与施政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具体地来讲,民营资本政治诉求的制度化主要途径有:加入中国共产党;在企业内部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基层公选,成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社会中介组织中担任职务。以参与基层直接民主选举为例,2003年在浙江台州市换届中选出的4399名村支书中,经商办企业的有1386名,占31.5%;换届选出的3684名村民委员会主任中,经商办企业的有1743名,占37.3%”\[13\],这一趋势还将会随着基层民主的进一步扩大,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致使部分民营企业家政治诉求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非制度化的途径。如民营资本凭借经济实力影响基层选举,民营资本迎合了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一些相对社会声望高、资本雄厚的民营资本的代言人通过基层选举在政府中取得一定的官职,实现向政治权力的渗透,并利用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力和政治资源谋取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此外,民营企业家还通过各种途径与政府干部之间建立亲密的私人关系,靠拉关系”就成为民营资本影响立法和政治决策的非正式途径之一。由于中国政府的大量社会资源都掌握在官员手中,导致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普遍存在,于是权力寻租成为政府官员腐败的罪魁祸首,而民营资本借助官员的权力寻租获得了对社会资源的支配权,实现了资本的经济权力,进而为谋求政治权力奠定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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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问题对策

一、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指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以法律法规等文本形式确立下来,从而保证协商民主有效落实,规范开展,稳定运行。

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是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其取得实效性、长效性的制度保障,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识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暖民心,真正打通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二是通过协商民主制度化,农民在乡村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巩固,农民所享有的权利得到明晰。扩大了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參与的途径和方式,通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广泛运用制度化的协商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通过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让基层群众参与民主决策全过程,可以有效提高农村政治决策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减少决策失误;四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可以扩大基层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村民对村里一些具体的行政事务具有管理和参与的权利,对涉及到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农民可以自己决定。从而有利于应对并且破解农村一系列的复杂社会难题,切实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五是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在基层政治生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农民群众权利、责任意识的保护和培养,有利于广大农村地区的民主法治建设;六是通过制度化路径,可以实现农村协商民主的规范运作,从而有利于提升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二、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当前,我国农村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正稳步有序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农村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过程中仍然会面临一些困境,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政治建设的顶层设计相对较为薄弱,农村基层开展民主协商的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缺乏前瞻性、合法性、权威性的路径支撑;二是民主协商的程序不够规范,相关制度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协商的具体细则、标准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影响了农村基层协商民主政治发展的实效性和公信力;三是农村基层协商主体素质不高,协商意识淡薄,参与民主协商的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够;四是农村基层协商的形式较为单一,协商成果转化落实乏力;五是农村基层协商平台建设无法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参与民主协商的渠道有待拓展;六是农村基层民主协商过程中监督问责机制缺失,严重影响基层民主协商的质量效能。其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于协商民主认识不到位,推进民主协商的意识不强。认为农民没有参与协商的能力,出而在领导层面无法推进制度化的落实;二是协商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基层农民群众有序参与不够;三是基层协商民主宣传引导力度不够,民主协商的社会氛围不浓;四是基层农村缺乏推行协商民主的政治文化。自古以来,受到封建传统文化的束缚,在我国广大农村,官本位、人治的思想仍有一定影响,弱化了农民群众参与的热情;五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够完善,民主法制保障较为薄弱。

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途径范文

关键词:协商民主;适切性;基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4)05000904

“民主(democracy)”的最初含义是“人民的统治(therulebythepeople)”。从权力意义上讲,“民主”被理解为“许多可能的政府形式之一,在这种政府形式中,权力不是属于少数人或个别人,而是属于每个人”。就是说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有权并且能直接或间接地、积极或消极地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过程的只能是全体公民。为什么这样理解呢?因为“民主”作为政治制度层面,其最大特点在于,它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基础,公民的意见作为政治决策的最终依据。综观源远流长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来看,西方一些政治学家对“民主”的认识和见解虽然有其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片面性。从各国民主实践的宗旨和实质分析,其建立的宗旨在于废除和防止专制独裁,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目前,普遍认同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人民原则,公民自由权利不可侵犯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等等[1]。从古至今,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观念的变革重点体现在:在“民主”的意义上,“人民统治”转化为“精英统治”;在民主的范围上,“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取代了“无限的”或“极限的民主”;民主的运作方式上,“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取代“直接民主”或“参与制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与前提上,倡导“宽容精神”和“个人独立”。

“民主”概念产生以后,理论解释“民主”的态势很强,形成了现代民主理论模式。从方法的角度看,“理想主义途径”和“经验主义途径”是对“民主”的两种不同的理论解释途径。这两种不同的途径导致人们对“人民”和“统治”的不同看法,也因而形成所谓的“古典民主理论”(classicaldemocratictheory)和“精英民主理论”(elitismdemocratictheory)[2]。凡此种种,虽然在政治学关于民主的诸多理论形态中,最具代表性的直接参与民主理论、代议制民主理论(或自由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和多元民主理论。但是,理论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20世纪末期在西方兴起“协商民主理论”。自引入我国后,特别是随着国外有关协商民主著作的翻译和出版,“协商民主”在国内形成研究热潮。从目前研究的成果来看,尚存不足,因此给本研究留下一定的空间。

一、坚定地走出对“协商民主”的认识误区和盲区

我国部分学者在研究和讨论协商民主问题时,存在认识误区,同时对我国发展协商民主的可行性问题分析不够,究其原因是对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和实现条件认识不全面,忽视我国的政治、社会现实制约因素。认识误区的主要表现:

(一)把协商民主片面地认为是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尽管二者存在一致的价值追求,但二者的根本区别是客观存在的。首先是二者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协商民主与西方社会的利益和价值多元相联系,有力地应对政治冷漠的普遍出现,大大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度。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顺应我国特殊时期,与各派和统一战线组织相联系的制度安排。其次是知与行的差异。作为民主的一种理想模式――协商民主,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被研究,但是在实践中并未全面推行。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历史久远,对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效率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再次是本质不同。协商民主以完备的公民社会为基础,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而现实的保障,所有参与主体都能平等而自由的讨论与协商,进行科学决策,实现目标上的社会治理。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制度载体,这种制度载体促进和保障了各派参政议政、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发挥作用。

(二)过于把协商民主超越化、理想化

有些学者把协商民主饰为精致的完美,其实不然。本文认为,协商民主的局限性体现在民主范式的本身。协商民主价值理念的理想性和实践层面的局限性,突出表现于很难实现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平等;协商过程的监督和有效性缺少理论支撑;协商民主所耗费的成本代价和决策效率难以预测;现实政治生活中普通民众不具备参与协商的政治素养。我们不难理解上述表现,平等是协商民主的逻辑前提,政治上的平等是协商民主的本质,这种平等的三维立体表现于参与平等、程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种理想化的价值诉求也预示着真正的绝对平等是不存在的。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平等,虽然在讨论中没有休止过,但是在现实制度中的安排设计一直令人深思。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社会,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公民社会,要让普通民众达到很高的民主素养和政治参与能力非常不现实,让其最大的参与也很是没有必要。因此,协商民主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有相当大的难度。

二、协商民主在我国的适切性及发展意义

由于协商民主具有合法性、平等性、理性和妥协性等特征,作为西方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在我国的研究和应用应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正确认识和理解协商民主,把对协商民主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消除在正确理解的边缘之外。协商民主在我国的适切性问题研究,必须正确认识协商民主理论,避免本末倒置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关于协商民主在我国的适切性问题

首先要对协商民主准确定位。既要准确定位在我国的位置,又要准确定位在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位置。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不是什么神话,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它还处于激烈的争论和试图完善中,其自身的建设依然存在很多难题,诸如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理想化的协商成本和效率、公民应具备的政治素养等等。有人片面认为我国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质是协商民主,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作为一种直接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具有“草根民主”的倾向。我国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策略和精英民主,如果把我国的政协制度与西方的协商民主等同或不加分辨而简单套用,就会使得协商民主成为形式,容易使协商民主沦为公权操纵民意的工具或者仅仅为政策的合法性论证,这就必然丧失协商民主的目标和精神。因各国国情不同,我国发展协商民主,必须探索适合我国协商民主的中国化道路,摸索适合中国的发展形式,就目前来看,我国还不具备发展中国式的协商民主的条件,要想具备条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和政治现实出发,打牢发展协商民主的政治基础和制度根基以及适合的社会及文化条件。这就是为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发展条件上的再造。其次要对中国的实际正确分析。尽管上述谈到目前还不具备发展中国式的协商民主的条件,但是从中国现实的实际状况分析,是适合发展协商民主的。因为协商民主的发展要对政治基础和社会条件形成依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体制的大变革和大调整,社会多样性和利益、价值追求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形成,公民平等意识的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的提高等,有力地促使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公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发展,这些足以说明在我国发展协商民主所要求的政治社会条件具有具备的预测性和可能性。同时从我国现实的政治体制来看,竞争性民主在我国的发展几乎很不可能,就是体现人民民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需改革和完善,发展协商民主的载体和突破口运用就近原则,只能把希望寄托于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上[3]。

(二)协商民主的意义

一是促进合法决策。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昭示,参与决策的相关利益主体没有超越其他任何主体的特权,所有参与者的参与机会都是平等的,最终的决策都是在所有利益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讨论和博弈下形成的。整个协商过程的参与者地位完全平等。二是官僚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控制。同司法权的消极中立不同,行政权介入社会生活的角色总是积极主动的。有些学者研究成果表明,“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恰当途径是施行协商民主,实行协商的民主立法模式”[4]。只有协商模式,才能规范和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三是协商民主对公民自身道德修养以及社会和谐具有塑造意义,能够形成协商参与者的集体责任感、培养行政人员以及公民政治美德和性格、促进多元文化条件的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

三、我国协商民主实现的基本途径

我国的协商民主,其实质是最广泛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利。学习和借鉴我国学界关于协商民主实现路径的成果,本文认为,我国协商民主实现的基本途径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发挥执政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政治权威的领导为协商民主政治机制的确立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我们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历史发展的逻辑归宿和必然结果。同时执政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也是中国协商民主政治发展的必备政治基础。因此,坚持发挥执政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就要积极有效地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不断提高各派在政治协商中的地位[5]。政治协商不等同于协商民主,政治协商的主体范围仅限于中国共产党与8个派,在协商民主框架下,这个主体范围必须扩大,才能体现协商民主的价值导向,即在政治、经济、文化精英阶层之外,理当涵盖普通公民。协商民主的政治模式相对于政治协商制度而言,更加注重和倾向民主决策程序的合法化和现实可操作性,而现行政治协商制度所体现的价值精神在于政治生活的民主性,注重国家形态为核心的民主,协商民主关注的重心是由国家向公民社会转移,目的是改变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成良好互动与合作。

(二)建立党内协商民主运行机制

首先是培育党内民主意识,这是发展党内民主的精神支持,在现实社会体制激荡的大背景下,在广大干部党员中着力重构具有民主意识的时代精神至关重要。同时在研究领域,不断吸取民主思想的精华,创新党内民主理论。其次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创新。健全党员民利保障机制,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完善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切实体现广大党员意志。不断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特别是要完善差额选举制度,克服形式主义,拓宽党内选举渠道和视野,提高党内选举质量。强化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理顺党内权利授受机制,强化权利制约和监督,切实发挥党代会监督职能[6]。再次是健全党内民主程序,确立程序的科学和权威价值。程序规范性是前提,只有程序规范,才能使民主发展充分,结合当下党内民主发展状况,建议尽快制定规范民主决策的程序,构建和丰富党内民主程序的内涵。

(三)拓展党群协商领域,实现民主执政

首先提高全党的党群协商素养,这不仅有利于党群关系的和谐,也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效能感。党群协商顺利健康开展的前提条件是党群协商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党群关系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在党的决策过程中,参与度很低,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停留在纸上,干群、党群关系不和谐、不协调、不顺畅,因此,党在科学发展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始终树立民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理念,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旗帜,不断强化党群协商的意识。其次是创设党群协商的有利环境。执政党在政治实践中,将协商贯穿于党群关系构建与塑造之中,彰显了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转变,这就更加有利于有效解决党群关系的不和谐[7]。再次是积极搭建党群关系联系的平台。这就要建立党群直接对话机制,创新对话、了解和调研的形式,使党真正了解到真实的民情、民意和群众的呼声。完善党群沟通制度,使党群关系真正实现心心沟通、心心相融。健全党员深入、联系群众,切实落实党群联系责任制,扩大和覆盖联系对象,特别是弱势群体。健全党组织引导、宣传、组织、领导群众机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零距离地宣传和解释到群众中。健全党员联系群众中去,把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当做为民务实好干部好党员的工作标准和情操典范,对服务群众的工作要形成社会化、系统化网络。

(四)强化制度设计,推进协商民主下基层

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有赖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步伐。当前要加强制度设计,推进协商民主在基层生根,。一是创新基层协商民主的形式。形式决定内容,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美公开办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尽管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一定成就,但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矛盾依然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基层民主的政治发展形式单一化、模式化,阻碍了基层民利的行使,对此,着力研究基层民主参与的代表性、协商的可持续性和协商民主内涵等问题;二是建立基层协商民主机制。西方民主的政治实践告诉我们,要把协商民主取得的成效,如听证会、讨论会、协商谈判会等协商行为形成常态化机制;三是规范基层的议事协调机构。目前我国的协商民主还没有形成常态化,协商组织和管理机构不规范,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需要着力的是明确工作目标、明晰议事机构职能、进化协商原则。参考文献:

[1]宋玉波.民主政制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林尚立.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J].学术月刊,2003(4):20.

[3]燕继荣.协商民主的价值和意义[J].科学社会主义,2006(6):67.

[4]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三联书店,2004.

[5]许法根,蒋汉武.协商机制与党内民主的实践――对浙江省椒江区党代会常任制的一种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1):14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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