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环境污染范例(3篇)

daniel 0 2024-11-26

化学与环境污染范文篇1

关键词:空气质量;污染源;相关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06303

1引言

大量研究表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与区域污染源具有极强的相关性[1~3]。在特定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物在浓度量值、首要污染物天数,以及出现的特定时间段上会呈现特定特征[4]。笔者在系统分析了抚顺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的消耗特征、大气污染物治理排放特征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与评价的基础上,采用相关性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了抚顺市城区2014年环境空气质量污染物的浓度量值、首要污染物天数的及月分布,与高污染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关系,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科学客观地划分提供必要条件。

2主要污染物的识别与确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需要明确确定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中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共确定六项污染物[5],分别是SO2、NO2、CO、O3、PM10和PM2.5。这六项污染物在崴吵乔域环境空气质量浓度特征、首要污染物天数以及时间分布上呈现了以下明显特点。

(1)以PM10、PM2.5代表的烟(粉)尘颗粒物和O3,是自2012年全市有系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以来最主要的三种污染物。2012年二级空气质量以下污染天数为73d,O3占了47d约64%,PM10为26d约36%;2013年二级空气质量以下污染天数为78d,O3占了21d约27%,PM10为30d约38%,PM2.5为27d约35%;距现在最近的2014年,二级空气质量以下污染天数为123d,O3占了41d约33%,PM10为10d约8%,PM2.5达到了71d约58%(图1)。这些数据表明,抚顺市的环境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即为O3和烟(粉)尘颗粒物。

(2)PM10、PM2.5和O3污染物在年度内出现的时间段上,PM10、PM2.5主要出现春、秋和冬季三季,O3污染物主要出现在夏季。

(3)SO2、NO2、CO、O3、PM10和PM2.5六项污染物,特别是PM10、PM2.5和O3污染物在浓度上,年度内呈现规律性分布。SO2、NO2、PM10和PM2.5一直呈凹型抛物线,这表明4种污染物在污染排放源上具有同一性,而O3呈凸型抛物线。研究表明,O3是环境空气的二次污染物,是由于NO2引发,在夏季强紫外光辐射照射下产生了NO、O、NO2、O2和O3各成分间循环的光化学反应。图1也表明,O3的存在与抚顺市的光照时间存在良好的相关性,尽管日照时间仅是NO、O、NO2、O2和O3各成分间转化的一个因素,但是光照时间却和紫外线的辐射强度存在一致性。因此,在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方面,应O3将与NO2归类,分析NO2与污染源排放的关系。

通过上述3个规律的分析可知,PM10、PM2.5代表的烟(粉)尘颗粒物和NO2是首要的污染物因子。而SO2一直以来作为环境空气污染必须分析的污染物,在抚顺市的浓度量值在年度内的分布特征又与PM10、PM2.5具有相同分布特征和同源性,所以也应该把SO2作为污染物因子。因此,抚顺市环境空气污染物因子确定为PM10、PM2.5、NO2和SO2。

3主要污染物与污染源相关性分析

两个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是建立两种变量是否有关联的重要方法。

为客观分析污染物排放源强度与环境空气质量间的关系,做如下技术处理。

(1)将全年烟气中的SO2、烟(粉)尘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为取暖期附加排放量和工业污染源排放背景值两部分,工业污染源各排放总量按12个月平均到每月中,冬季取暖期的排放量按5个月平均,分别再加到1、2、3、11和12月等5个月中。按照此方法,全年分成了取暖期和非取暖期两段,取暖期分别为1、2、3、11和12月共5个月份,非取暖期为4、5、6、7、8、9和10月共7个月份。冬季取暖期的烟气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取暖锅炉排放源和工业生产使用的高污染燃料源,非取暖期仅为生产使用的高污染燃料源。

(2)将各污染物月排放量进行二次曲线拟合,与对应污染物的月平均浓度或者污染天数进行相关性比较,确定污染物排放是否和环境空气污染因子具有相关性。

3.1烟气SO2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SO2浓度间的相关性

烟气SO2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SO2浓度间的相关性如图2。

由图2可知,烟气SO2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SO2月浓度的拟合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两者相关性分别达到了0.7180和0.9634。凹抛物线特征进一步说明,两者存在的良好的相关性,环境空气中的SO2的浓度与烟气排放SO2的数量极其相关。SO2的排放量在一年中的1、2和3月及11月、12月高,而环境空气SO2对应月的平均浓度也高,这也是取暖期比非取暖期多燃烧消耗了大量高污染燃料所致[7]。但是根据第五章的环境空气质量分析表明,SO2虽不是首要超标污染物,但是仍有一些天IAQI值超过100,因此仍需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污染标识物之一。

3.2烟气中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之间的相关性

抚顺市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之间的相关性如图3,4所示(以抚顺市2014年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空气质量为代表)。

由图3可知,烟气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均呈现1~3月份、11~12月份高而中间各月份低的现象,具有良好的一致性,这表明取暖期比非取暖期多燃烧消耗了大量高污染燃料所致[8]。图4表明,每月污染天数的分布特征与烟(粉)尘排放量也呈现良好的相关系,并且燃烧排放的烟(粉)尘造成空气中的PM10和PM2.5超标的污染物,已在2013年开始成为抚顺市的最主要的污染物,2014年两者污染天数之和已达80d,占全年污染天数的65%。PM10和PM2.5的污染应该受到严格的注意和防控。

从三者的拟合线来看(图3),烟(粉)尘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拟合线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型。虽然PM10和PM2.5的拟合度并不高,但是在9次多项式以内,2次多项式抛物线拟合形式的相关系数仍然最高。凹抛物线的特征也说明了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存在的良好的相关性。这个结论与其他城市的研究结果相同[9]。

PM2.5月首要污染天数间的相关性

造成PM10和PM2.5拟合线相关系数不高的原因,与非取暖期呈现部分高值有关,这是因为非取暖期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烟(粉)尘颗粒物数量虽然低于取暖期,但由于烟(粉)尘粒度过细,沉降性不佳,几年累积的结果,一旦空气层结稳定,必然会造成环境空气PM10和PM2.5偏高的现象[6],研究表明,高污染燃料的燃烧,如果治理水平不高,在常规的干法除尘工艺条件下,直径小于2.5μm的PM2.5无法去除,除非采用湿法除尘。这说明了取暖期和非取暖期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的烟(粉)尘均是PM10和PM2.5成为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最主要的污染物。因此全国很多城市均把高污染燃料燃烧排放的烟(粉)尘作为环境空气PM10和PM2.5超标的元凶。

综合上述分析,烟气中烟(粉)尘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之间均在良好的相关性,PM10和PM2.5的烟(粉)尘应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最主要的污染标识物之一。

3.3烟气NOx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NO2浓度间的相关性

烟气NOx的排放量与环境空气NO2浓度间的相关性如图5。

由图5可知,烟气NOx的月排放量及其拟合线与NO2月浓度变化趋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从两者的拟合线来看,烟气NOx的月排放量与环境空气NO2月平均浓度的拟合线均是一直的凹抛物线,相关系数R2分别为0.7180和0.7294。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同前述SO2和烟(粉)尘颗粒物的分析结果一样,凹抛物线特征进一步说明了两者存在的良好相关性,环境空气中的NOx的浓度与烟气排放NO2的数量极其相关[10]。NOx的排放量在一年中的1、2、3、11、12月呈现高值,而环境空气NO2在对应月上的平均浓度也呈现高值,这与取暖期比非取暖期多燃烧消耗了大量高污染燃料有关。

NO2在夏季浓度偏低,还在于夏季转化为O3所致。一般而言,O3与NOx的排放量的关系如图6。

图6表明,由NOx氧化物、O2和紫外线光化学反应产生的O3应该引起重视。5~9月份虽然出现的降水天气对烟(粉)尘颗粒物有良好的清除作用,但是这些月份的强辐射,NOx会引发O3的产生[11]。只有控制了NOx的排放,才能抑制O3的产生,进而改变夏季抚顺市空气O3超标的现象。

因此,NOx作为高污染燃料燃烧的烟气排放的引发的O3污染的引发剂的角度,NO2、NO等NOx也应该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污染标识物。

4结语

PM10、PM2.5代表的烟(粉)尘颗粒物和NO2是首要的污染物因子;烟气SO2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SO2月浓度的拟合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两者相关性分别达到了0.7180和0.9634;烟(粉)尘的排放量的拟合线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拟合线均是一致的凹抛物线型,排放量与环境空气PM10和PM2.5月均浓度存在的良好的相关性;烟气NOx的月排放量及其拟合线与NO2月浓度变化趋势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拟合相关系数R2分别为0.7180和0.7294,具有良好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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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污染范文

关键词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环境修复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153-01

随着地球上人口的剧增和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需求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强度日益加大,有毒、有害废气物质不断的输入环境,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而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人类面临的这个重大问题,对于大气污染和地表水污染之力的研究已十分广泛,许多技术已相当成熟并被广泛应用。

对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之力来说,由于其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以及难治理和修复周期长等区别与大气和地表水体污染的特点,其修复问题已成为环境科学研究日益活跃的领域,同时也是世界性难题。虽然人们已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实用技术,但这些修复方法往往会破坏场地结构、造成二次污染,对于污染面积巨大且污染程度较轻的土壤甚至难以应用。为此,近年来,人们在污染环境的物理修复、化学修复甚至生物修复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生态修复的理念,并对其概念、内涵、原理、产业化途径等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上应用的探索,试图以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在污染环境的修复和治理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

一、生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础

生物修复是对污染环境实施修复、之力的最为重要的技术之一,是正在发展中的技术,是生态修复的基础。

目前被广泛认同的生物修复定义,是指微生物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从而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消除环境中的污染物的一个受控或自发进行的过程,这是狭义的定义。

除了微生物修复外,植物修复、动物修复乃至酶学修复等方式的出现,赋予了生物修复更广泛的内涵,即生物修复是指利用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蚯蚓等动物以及水生藻类、陆生植物,甚至酶及分泌物等的代谢活性降解、减轻有机污染物的毒性,改变重金属的活性或在环境中结合态,通过改变污染物的化学或物理特性二影响其在环境中的迁移、转化和降解速率。

目前使用最广、最有效的生物修复技术仍是微生物修复。

二、物理与化学修复―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

从修复原理来看,物理修复与化学修复是指充分利用光、温、水、土、气、热等环境要素,根据污染物的理性性质,通过机械分离、蒸发、点解、磁化、冰冻、加热、凝固、氧化―还原、吸附―解吸、沉淀―溶解等物理怪和化学反应,使环境中污染物被清除或转化为无害物质。通常,为了节省环境治理的成本,物理修复或化学修复往作为生物修复的前处理阶段,近年来根式作为生态修复的构成要素。无论是环境要素或生态因子,还是工程措施,对于修复生物的生命活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影响要素。若将它们有机的结合起来,使环境条件和生态因子在有利于生物生活的同时,也有利于污染物的去除或转化,将极大地提高生物修复或植物修复的效率,这一点对于生态修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物理与化学修复措施与生物修复的结合,是生态修复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其利用的是否直接关系到生态修复的有效性和成败。在实际的修复过程中,把物理修复、化学修复措施更好地与生物修复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有效的生态修复技术。

三、植物修复―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植物修复这一概念大约是1980年代前期提出来的,其最初的思想是利用超累积植物的的超量富集作用来去除污染环境中多余的重金属。

目前,植物修复这一技术已经涵盖了污染环境治理的各个方面,如城市树木、草坪乃至花卉植物对大气或室内空气的净化;池塘中水生植物通过对氮、磷等营养物质的利用而对富营养化水体的净化;污染土壤及水体中无机污染物的去除及有机污染物的讲解等。

在污染环境治理中,从形式上来看,似乎主要是植物在起作用,但实际上植物修复过程中,往往是植物、根系分泌物、根际圈微生物、根际圈土壤物理和化学因素(这些因素可以部分人为调控)等在共同起作用。因而,总的来说,植物修复几乎包括了生态修复的所有机制,是生态修复的基本形式。

利用植物对重金属如Ni、Zn、Cd、Hg、Cu、Se,放射性核素如Cs、Sr、Ur,多环芳径,石油,化学农药,有机氯溶剂如TCE,废弃炸药如TNT等的修复研究均有报道。

四、污染环境修复标准―生态修复评判基础

污染环境修复标准是指呗技术和法规所确定、确立的环境清洁水平,通过生态修复或利用各种清洁技术手段,使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到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不构成威胁的、技术和法规可接受的水平。

近年来,污染环境的修复一直是热点领域。然而,污染环境修复标准的制定远远落后于修复方法的研究,这就很难说清楚环境修复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认为是清洁的。

在世界范围内,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是一个较新的领域,一些发达国家也是刚刚制定玩土壤修复标准。从总体上来看,各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均大大滞后于其大气、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建立工作;各国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的建立工作,又大大滞后于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理工作。

我国在土壤修复效果的评价中,一直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依据,但是依据背景值建立的土壤质量标准并没有给出土壤的去染污允许值,这样对于有一定吸纳污染物能力的土壤资源是一种浪费。

目前,理论和技术上可行的修复技术主要有植物修复、微生物修复、酶学修复、动物修复、化学修复、物理修复和各种联合修复等几大类。有些修复技术已经进入现场应用阶段并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然而,无论是化学修复、物理修复还是植物修复、微生物修复,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去点,都不能对环境污染进行根治。只有对污染环境实施生态修复,才能彻底阻断污染物进入食物链,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从而最为有效地阻止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修复是在生态学原理的指导下,以生物修复为基础,结合各种物理修复、化学修复以及工程技术措施,通过优化组合,使之达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费的一种综合的修复污染环境的方法。

五、生态修复―实施与研究展望

在眼前的格局下,可持续发展不失为当代人的一种既明智又沉重的选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们已开始正视目前所处的困境。显而易见,倒退回去,甘于守贫,不仅于环境问题的解决丝毫无补,反而加剧生态失衡;安于现状,得过且过,只能在麻木中葬送自己。唯有通过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寓环境治理于发展之中,才是修复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持续发展长治久安的最终出路。

参考文献:

化学与环境污染范文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环境治理;污染防治。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国土壤生态环境现状。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人体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国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径。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环境保护法》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20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水土保持法》和《土地复垦条例》。2007年《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及《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法》、《城市规划法》、《标准化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环境保护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鉴。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土壤保护法》,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固体废物处理法》、《资源保护回收法》、《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和《纳税人减税法》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有毒物质控制法》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英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1990:

Part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污染控制法》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有毒废物处置法》和《有毒污水处理法》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国土整治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和《建设条例》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护法》、《基因工程法》、《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联邦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年颁布的《土壤污染对策法》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水质污浊防止法》、《Dioxine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征收种类与费率》等共18项法案,这些法案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结合形成了台湾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四、系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2.系统化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现路径。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修订《环境保护法》,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环境保护法》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环境保护法》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环境保护法》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2)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土壤污染防治法》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五、结论。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环境保护法》,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参考文献】

[1]杨志峰,刘静玲。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朱静。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3]china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724,2012-3-9.

[4]秦天宝。德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与实践[J].环境保护,2007(10):70.

[5]GeorgeFrancis.EcosystemManagement,33Nat[J].ResourcesJ.,1993:315.

[6]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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