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常规管理办法范例(3篇)
学校常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年报审计
一、引言
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产物,我国的民办高校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我国公办教育的有益补充和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人民网报道,早在2011年底,全国民办高校数量就达到了1400多所,其中本科院校390所(独立学院303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87所),在校生近500万人,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总数的约20%。民办高等教育的蓬勃发展,扩大了教育资源总量,增加了教育选择机会,促进了教育投入体制和管理体制的创新,增强了教育发展的活力,在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满足民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推动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和普及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高校目前已从注重规模发展,转向内涵建设和提高质量方面,并涌现出了一批有办学特色、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如跃居中国校友会网2014中国民办大学排行榜100强榜首的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管理方式不同,与公办高校有着很大的差别。民办高校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民办高校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和制度进行规范,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也制定了诸如《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民办高校财政补助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进行监管。同时,在教育行政和民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民办高校目前已基本实行了年度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以下统称年报审计)制度。
民办高校的年报审计,通常情况下一般由民办高校自己选择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在该项工作推进较好的重庆已实行了民办高校推荐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市教委择优选择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由市教委支付审计费的年报审计新模式。年报审计的内容不仅包括年度财务报告,还包括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学校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学校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学校收费情况、接受和使用财政性专项经费情况、提取发展基金及使用情况等重要方面。本文拟就在民办高校年报审计中关注到的常见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并尝试给出科学规范管理的对策建议。
二、民办高校年报审计中常见的主要问题
在对民办高校的年报审计中,不论是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阶段,还是在实质性测试阶段,均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大部分民办高校虽然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设立了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但部分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未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很多民办高校甚至无理事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记录。民办高校的校长大多由公办学校的合作方委派,并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工作和部分负责行政管理工作,而财务负责人基本由民营举办方委派,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实际上由举办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控制,部分民办高校的校长未能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效执行行政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工作。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未有效实施。部分民办高校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覆盖全部业务活动,存在制度空白,大部分民办高校则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而未能全面有效执行的情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办高校的兴办主要强调公益性而淡化其盈利目的,往往忽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二是民办高校一般不在财政和税务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造成了内部控制工作的懈怠。而这种忽视和懈怠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和舞弊行为的发生。
(三)开办资金不到位或存在抽逃、挪用现象。部分民办高校开办资金不到位,主要表现在实际开办资金少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开办资金、用实物认缴的开办资金未办理权属过户手续等方面。更普遍的问题则是存在开办资金抽逃情况,主要表现在举办方或其关联方无偿占用民办高校的资金、举办方或关联方通过不公允的基建等关联交易方式转移开办资金。有些民办高校在举办方抽逃开办资金后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从而导致大额非正常银行未达账的出现,为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部分民办高校甚至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企图蒙混过关。
(四)法人财产权未得到有效落实。很多民办高校的办学土地、房屋产权仍在举办人名下,未过户到民办高校,有些甚至还存在为举办方融资设定了抵押的情况。产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民办高校在尚未正式批准建立之前(多数情况都是先筹后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地方政府认为学校无权征用土地,于是一般均以举办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名义作为征用教育用地的主体,因此土地证及房产证均在举办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下。目前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最突出的困难是办理过户手续繁琐,并涉及到数额不菲的税费(契税、营业税等)。
(五)融资渠道单一,财务风险普遍较高。除举办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和少量的财政专项经费和补贴外,我国的民办高等教育主要是靠学费支撑学校的办学,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很多民办高校贪大求全,向银行大量举债,贷款多用于购置土地、教学科研用房、基础设施建设及实验室和大型仪器设备的置办。一旦生源萎缩,举办者不能提供建设资金或银行贷款到期后不能再续贷,将导致很高的财务风险。
(六)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未能有效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随着民办高校的发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民办高校近几年来的会计信息质量普遍较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但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未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及费用现象较为普遍,从而导致业务活动表反映的内容不准确。
2.部分民办高校未能严格按制度执行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规定,对盘点结果的处理也很随意。
3.绝大部分民办高校没有按制度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检查,也未计提减值准备和确认减值损失。
4.为满足某些需要和达到某些目的,部分民办高校存在编制提供两套财务报表的情况。尤其是少数在银行有大量贷款的民办高校,由于自身财务指标不能满足银行要求,为了骗贷或续贷,常常铤而走险地通过虚增收入和资产等手段来粉饰财务报表,从而达到满足银行对财务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的会计信息质量不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主要是民办高校自身的原因所致,也有制度本身不够细化和针对性不强的因素。
三、改善民办高校常见主要问题的对策建议
针对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民办高校存在的常见主要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以促进民办高校的规范发展。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管理职能。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应严格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高校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民办高校应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全面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并坚持有效实施。为规范民办高校的管理,防止内控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建议国家层面能研究出台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制度,以作为民办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指引。同时各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三)严格监管,确保开办资金保全。对举办者认缴的民办高校开办资金,除了坚持要求民办高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进行确认外,对在年报审计中发现存在开办资金未到位或抽逃的民办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登记部门应采取限制招生规模、暂不通过年检等措施对其进行处罚,以督促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按时足额投入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开办资金并保证不抽逃、挪用。
(四)切实落实法人财产权。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因此,民办高校对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从创建开始就应严格划分举办者资产和民办高校资产的界限,以便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能管理好民办高校的资产。针对存在的举办方尚未将资产过户到民办高校的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力度,督促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同时考虑资产过户过程中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积极主动协调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请考虑民办高校教育的公益性特点,争取减免部分民办高校的资产过户税费,以达到资产顺利过户和有效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的目的。
(五)重视财务风险管控,拓宽融资渠道。民办高校应广开财源,多途径的筹集办学资金,以降低高度依赖学费收入和银行贷款的财务风险。其主要渠道有:引进民间闲置资本(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争取基金会对教育的支持;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捐赠;取得金融机构更多形式的贷款;积极发展科技产业,为学校的发展赢得资金。同时,还应尽力争取政府政策的支持,以获得税收、土地政策的优惠和更多的财政补助。
(六)修改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有效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提高民办高校的会计信息质量,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
1.根据民办高校的实际,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修改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出台适合民办高校情况的补充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
2.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并对违规财务人员进行处罚。
3.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存货、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4.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5.选择对民办高校情况熟悉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改革由民办高校自己直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自身年报的方式。具体可参照重庆市教委的做法,由民办高校和市教委共同委托熟悉民办高校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以增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从而合理保证审计的质量和民办高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6.由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特点和对社会的重大影响,教育、财政、税务、民政等政府主管部门应该重视对民办高校的行政监管,在不增加民办高校负担的情况下定期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并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S
参考文献:
1.徐恩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
2.常倩,敖云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和外部监管的现状与问题[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
学校常规管理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中小学;现代学校制度;创新
一、中小学的行政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明确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能力与责任意识。依照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应将具体管理中小学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中小学的公共管理工作,激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管理学校的制度做出适应性的安排和决策,使其更好地回应当地人民接受良好基础教育的需求。面对全国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状况,中央政府应根据各地情况,为地方政府发展和管理基础教育提供支持与帮助,加强其行政能力与尽责意识,通过双方的合作来达到基础教育的国家目标。
其二,明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加强其统筹能力。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地方政府对中小学的管理权主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来行使,而不能进一步下放到县级以下的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能力,突出其在处理相关教育事宜中的领导地位,更好地协调财政、税务、规划等政府部门对教育的管理工作,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中小学行政管理制度。
其三,明确行政管理权是公共管理权力,依法对中小学平等行使。中小学因不同的举办性质而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政府在行使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权时,必须依法平等地行使,不能有歧视和不公正现象。为此,应该统一对公办中小学和非公办中小学的行政管理机构,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来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并按照一视同仁、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对待不同类型的中小学。
其四,明确行政管理权是有限的法定的,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的法定权利。行政管理权是法定的由政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的管理权,其特点是有限的强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是强制的,如超出权限范围变成无限的,则是违法的、会被强制的。地方政府在对中小学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必须合法,绝不能侵犯举办者、学校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定权利。从行政管理权与法定权利而言,行政管理权应是对法定权利的保障权,法定权利规定着行政管理权的边界。因此,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明晰行政管理权的法定界限,明确对中小学相关主体权利的保障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定权利。
二、中小学的举办制度创新
其一,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与对称性。目前的法律对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比较简略,法定权利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法定义务也仅有一项,即负责筹措办学经费。法律对举办者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这既不利于保障举办者权利,也不利于约束举办者权利的过度使用。法律仅对国家作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规定了办学经费来源、标准与办法,对国家作为举办者保障办学经费给予了征税、收费等相应的权利,但对非国家的举办者如何筹措经费没有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依法规范这些举办者的筹措经费行为,也不利于这些举办者依法筹措经费,不能为举办者更好地筹措学校经费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及其责权。公立学校的举办者是国家,实际上是各级政府在代行国家作为举办者的责权,但是法律对于各级政府在举办中小学中的责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安排。从责任来说,各级政府如何分担作为举办者的投入责任,如何明确各级政府分别作为哪些学校的举办者,特别是如何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对公立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责任;从权利来说,各级政府如何行使对举办学校享有的权利,如何分享在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如何行使这种决策权等。同时,作为举办者的政府在行使学校管理体制方面的决策权时,如何与作为公共管理者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相区分,两者的界线在哪儿。这些根本性的问题,都需要法律或政策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从而能真正落实各级政府对中小学承担的举办者的投入责任,为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提供明确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同时为各级政府合理分享对公立中小学的内部制度安排上的决策权提供依据,使公立学校在更好地体现中央利益的基础上照顾到地方的利益。
其三,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资格。从法律的原则规定上,任何合法的组织或个人都有权利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但从中小学的性质及设立学校的法律标准来看,这种成为举办者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不是一种无限或绝对权利。法律应对自然人或一般组织成为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的明确规定,从而对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限制或规定。这样,既可为那些想成为举办者的组织或个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也可为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行使行政管理权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合理合法地设置和管理中小学提供制度保障,也为这些非公办中小学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其四,从法律层面或政策层面进一步形成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激励。由于教育的公益性质、特别是基础教育的国民性质,举办中小学本身不能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如何从制度上激励和吸引非政府的举办者积极举办非公立中小学,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举办基础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社会的权利和责任。法律也规定政府鼓励非政府的各方举办教育。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要尽到鼓励的责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对非公立中小学的举办者进行激励。这种激励既可以是非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荣誉、名声等,也可以是经济的制度安排,如财政奖励、财政补助等。应该说,政府作为中小学的举办者和非政府中小学的举办者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政府作为举办者没有权力排斥非政府的举办者,政府作为公共教育管理者也没有权力对非政府的举办者采取歧视或不公平政策。
三、中小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创新
其一,通过决策制度安排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要体现举办者的合法利益,保障举办者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对股东利益的保障制度,学校的决策制度安排应有三个基本要素:(1)解决谁有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举办者会议或举办者代表会议作为最高权力组织,由它来决定决策权的分配、行使制度,最为基本的是决定决策权的代行机构方式及组成;(2)解决如何行使决策权问题,一般应是学校董事会或学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策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等,代表举办者会议具体行使有关学校的决策事宜;(3)解决如何监督决策权行使问题,一般应是学校监事会或学校设独立董事方式,代表学校举办者利益监督代行决策权的机构或个人的决策权行使。现代学校制度的决策制度安排因其举办者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安排,但其基本的安排应使决策权合理配置、高效运行、监督有力,保障举办者合法利益,体现举办者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由此来看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应明确中小学的具体举办者或举办者代表,明确举办者拥有的决策权以及决策权在学校内的具体行使方式,将举办者利益通过决策制度安排内部化,从而保障国家作为举办者对中小学所持有的理念与办学目的。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其决策制度安排首先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的决策权安排,其次也应明确决策权在举办者间的分配、明确代行机构及监督方式。具体而言,对于举办者是个人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科学与民主问题,防止个人过度集权;对于举办者是多人或多个组织合作的,其决策制度安排重点解决决策权的合理分配问题,防止无法做出决策。
其二,通过执行制度安排保障法人利益。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应该是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明确的执行权力以及组阁(安排校内管理权力制度)的权力,改善其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使其充分代行国家对于学校的内部运作权,推动学校发展。非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其执行制度安排也应是完善校长负责制,明确校长选任、执行决策以及业绩考核制度,明确校长管理学校事务的相对完整的权力,避免决策者越权和过分干涉校长的执行权。
其三,通过监督制度安排保障成员利益。现代学校的监督制度安排应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决策权上有相应的监督安排,这种监督安排是代表学校成员的利益的监督,从决策上保障成员的法定利益,一般而言采用学校成员(教师、学生)代表进入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的方式或专门享有监督权的方式来安排。二是执行权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对校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这种监督安排更多的是让学校成员或代表参与管理,或是落实法律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的安排,保障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不侵犯教师的合法权利。三是成员权利日常保障上的监督安排,也就是一种常设组织或监督专人,是日常保障、补偿、救济成员合法权利上的监督安排,主要负责对日常管理行为中出现侵权时做出一种迅速反应,发挥权利补偿与救济保障作用。
其四,通过督导评估制度内部化安排保障公共利益。学校制度安排中除了通过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举办者制度来保障学校的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将社会或公众对学校利益的要求内部化,使学校正常运行与发展的过程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和发展的过程。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安排要体现和保障公共利益,需要有如下基本安排:一是在决策制度、执行制度与监督制度安排上有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一般而言是指社区或家长的代表者在学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上有参与机会。二是在学校运作的过程中有公众参与的机会,也就是学校对社区或家长是开放的,家长能及时获知孩子的教育教学情况,能参与和选择对孩子教育与学习的某些活动。三是社会专门督导机构代表公众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能成为激励和约束学校办学行为的依据,学校形成接受社会专业评估的负责文化与及时反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学校管理体制问题”引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21(1).
[2]全国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专业委员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C].北京:北京教育出版社,1997.
[3]顾明远.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4]李继星.关于现代学校制度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D].中国教育学会第16届学术年会,2003.
学校常规管理办法范文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是指民办高校行政管理部门代表高校主体,依法律、法规、校规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可分为民办高校行政法制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管理领域,即指制定规章、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因此,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法治化,就是指制定规章法治化、行政管理法治化、行政处罚法治化,这是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
1.制定规章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若要达到国外一流院校,如哈佛、剑桥等私立大学的水平,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规章。目前,许多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制定了一些行政管理规章,包含教育管理、学籍管理、人事管理等。因各民办高校建立的时间较短,参照标准不同,造成了内部规章冲突、杂乱,与上位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明确制定程序,规章制定一般要参照上位法,国家、省、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经周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提交学院权力部门表决通过。二是明确制定主体,必须是授权的单独组成的制定机构,而非某所属部门或某个个人,必须有专业法律素养和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参与。
2.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是指民办高校所属机构,代表民办高校主体依法依规,对特定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处理或决定的管理行为。民办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核心就是具备法律构成要件。一是实体要件,包括行使管理权的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这四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二是形式要件,必须遵循必要的程序和必备的形式。
3.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处罚是指民办高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高校规章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相对人进行制裁的行政管理行为。在我国民办高校存在着不敢处罚、处罚权不明确等问题。从高校自身来说,敢于依据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对违法相对人进行必要的处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是高校进行内部建设,扭转校风学风的最后一道屏障。从法治化角度来说,必须贯彻法治原则:一是法定原则,包括处罚权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条件和程序法定,以法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化、公告化;二是数罚从一,无论触犯几种规范,不能以数罪并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从一角度,并适当量化,不能重复处罚,只能处罚一次、按一个规章标准处罚、定一种处罚方式。此外,必须制定必要的文书形式,包括内容和格式明确化,使相对人明晰化,对不合法的处罚,有权拒绝。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监督是指民办高校自身授权部门对民办高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活动。具体指民办高校督导、民办高校行政监察。
1.民办高校督导法治化
民办高校督导,类似于公办院校督导,但又有不同。这是对民办教育自身最直接的监督。民办高校要敢于尝试建立一支有着丰富教育经验的含教学督导、行政管理督导的专门机构。这是专门的日常督导机构,主要进行日常规律化督导检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对教学、行政管理(不含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督查。民办高校督导要隶属于民办高校权力机关,是民办高校校长负责下的独立部门,建立民办高校督导,并制定相关的督导规范,可以直接从高校内部加强高校规范化管理,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规范化。
2.民办高校行政监察法治化
民办高校行政监察,主要通过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人员,对高校教学、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查处所属部门违法违纪行为,保障高校健康发展。民办高校有必要设立行政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履行监察职能,对监察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敢于提出监察建议。对于民办高校所属部门领导不作为、履行职务有重大过失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监察。只有做好民办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明确监察权限,使监察行为、程序法治化,才能保障民办高校自身公平。
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救济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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