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标语范例(3篇)

daniel 0 2025-10-23

酒驾标语范文篇1

一、我国在刑八修正案”出台之前的立法状况(一)从刑事立法上看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典仅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从行政立法上看

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诸如此类的规定,显然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这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作为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依据显得太过粗放性,从而没有起到警醒大众,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针对酒后驾驶的惩处遏制力度似乎是在不断加大的,以求起到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规定和模式似乎没能取得预想的效果。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防微杜渐

不论是1997年的刑法还是近十年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都没有预见到近些年来我国私家车辆的普及速度,加之目前我国道路拥堵状况可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典予以调整,既是时展的呼声,也是立法完善的需要。(一)时展,单独定罪是趋势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往往倾向性地以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其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判断标准;但不论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分析,还是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出发,这样的立法模式,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出醉酒驾车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罪质特征。

我国刑法典中增加设置危险驾驶罪”,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次印证。(二)道德缺失,更寄希望于刑罚

杜绝醉驾本身应是一个道德范畴规制的问题,即醉酒驾驶者应当自觉地放弃驾车,不应当在饮酒后继续驾驶。但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寄希望于公民通过道德的自我约束来遏制醉驾行为显然还是有很大难度的。在此情况下,将醉驾行为入罪,首先可以明确驾驶机动车的司机醉酒后,不应驾驶车辆,否则即应受到刑罚的惩戒;同时也不提倡饮酒驾驶,这也是应当予以杜绝的。最后,醉驾入罪,能够有效地避免适用法律混乱的局面,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影响力,让绝大多数民众清晰的认识到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及其后果,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三、醉酒驾车入罪的可行性——审慎为之

转贴于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法条条文不难看出,此条文所规定的追逐竞驶与醉酒驾车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需要有情节恶劣”为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换言之,醉酒驾车的既遂类型是行为犯。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简而言之,只要实行了醉酒驾车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用非常赞成”和十分必要”来表达对醉酒驾车入罪的看法。他说,通过强制手段培养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醉驾入罪,很好地回应了民众的期盼。”

而就目前的修正案文本以及专家的意见不难看出,对于惩治醉酒驾车存在一定的情绪化倾向。大家对于醉酒驾车的现象非常气愤,但在认定是否应当入罪、如何定罪的问题上,实则还是应当十分慎重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表示,醉酒驾车不分情节一律入罪,是过于严厉的,对是否构成醉酒驾车有必要进行数量上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考量。”因此,在醉酒驾车的认定上应更趋于理性,在日后的司法解释上当予以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指导和规范。四、结语

酒驾标语范文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吊销驾照

2011年5月1日凌晨,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他不但要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还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禁驾”。记者从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由于李俊杰并未对此提出听证的申请,在被查获3天后,北京交管部门将依法对李俊杰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

济南醉驾入刑“第一人”为缓刑犯将被重裁

2011年5月1日15时24分许,孔某某驾驶奥迪车沿纬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四纬二路口时,因存在越线停车交通违法行为,执勤交警遂上前查纠。查纠过程中发现孔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立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经现场测试,其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3毫克。交警同时对同车人胡某某进行了询问,胡某某证实,其与孔某某是朋友关系,二人当日中午确在一起饮酒。经血样检测,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00.87毫克,达到醉酒标准。交警遂按法律程序予以刑事立案,并对其进行了三次讯问,孔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

同时,在对其进行讯问调查中,交警发现此人曾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犯罪行为,于2010年2月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缓刑期间。鉴于以上情况,交警立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郑州醉驾人刑第一人酒后驾驶撞伤四人

2011年5月2日凌晨2时15分,娄某驾驶自己的高尔夫轿车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在金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电动三轮车上4人全部受伤,其中3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一人颅内有轻微出血。

交巡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娄某满嘴酒气,怀疑其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娄某带至检验中心进行血醇检验。结果显示,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20毫克/100毫升,远远超出醉酒驾驶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经询问得知,2011年5月1日当晚,娄某在裕达国贸酒店定下饭局,与阔别两年回国的老友叙旧。饭后,几人驾车去KTV唱歌,在这期间他喝下8听啤酒。

“其实,我本打算打车回家的。”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但娄某不忍心让朋友自己回家。凌晨2时15分,送完朋友回家途中,娄某驾车与电动三轮车相撞。

一天后,坐在交巡警一大队问询室内,娄某说话声音很小,“知道醉驾入刑,不知道5月1日起实施。”他不停地重复着两个字:“后悔。”

山西“醉驾入刑”第一人口咬民警手

2011年5月2日14时40分,太原交警迎泽一大队四中队民警在朝阳街执勤。此时,一辆银白色越野车沿朝阳街自西向东行驶,在双塔北路口向北转弯。由于违反禁令标志,民警依法纠处,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车停后,民警发现开车男子出示的只是驾驶证复印件,并无原件,遂要求男子接受处罚。驾车男子下车走到民警跟前,一把夺过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其驾驶证已过期),转身就走。民警闻到男子一身酒气,就将其拽住,并依法要求男子接受酒精测试,男子非但不听,反而一口咬住了民警左手。民警赶紧用对讲机请求支援,男子一把将对讲机打在地上,还用手掐住民警的脖子。四中队中队长杨超翔、民警徐世超和郝庄派出所民警陆续赶到后才将该男子控制,整个过程持续了20多分钟。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男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毫克。被带到交警队后,男子情绪有些激动,他说,中午在朋友家喝了酒,“也不多,就1两左右”。至于被查当时,他给出了解释,“当时在路口,老婆开车试了三次都没开过去,我就让她去副驾驶,我给她开过去。”

17时15分,该男子在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抽血检验,鉴定结论为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20毫克(大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属于醉酒驾驶。

安徽刑事拘留的醉酒驾车“第一人”语无伦次

2011年5月1日凌晨零时2分,家住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的曹某驾驶车号为皖BCJ688的小轿车,沿银湖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爵路段,被执勤民警拦停。当曹某把车窗摇下时,民警闻到了扑鼻的酒气。民警与曹某交流时,曹某语无伦次、口齿不清。经现场民警检测后,初步判定曹莱属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将曹某的血液送往芜湖市疾病防控中心进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曹某体内每百毫升酒精浓度为94毫克,属于醉酒状态。芜湖警方按照新的“醉驾入刑”法律规定,对曹某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处罚决定。

深圳醉驾入刑第一人为香港人

2011年5月1日凌晨0时57分,一辆小车从罗湖向西村转入深南大道时,被交警截停。经测试,司机每百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为11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交警把司机带回局里调查得知,这位涉嫌醉驾的司机是香港人。回到醉驾处置室后,这名港籍男子一言不发,自称不清楚醉驾会被刑拘。成都“醉驾第一人”表示“很后悔”2011年5月1日凌晨零时40分,驾驶捷达车的司机蔡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蜀金路西单商场路口被警方拦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8.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他也成为“醉驾人刑”规定执行后,被警方查出的成都市第一名醉酒驾车者。“如果5年都不能开车,对我工作影响挺大的。”蔡某称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没想过(醉驾)严重性”。

辽宁醉驾“第一人”面临拘役处罚

2011年5月1日20时50分,一宋姓车主因醉酒驾车被沈阳市警方查处,成为辽宁省“醉驾入刑”规定实施后被查获的第一人。

当时,宋姓车主驾驶的银灰色微型面包车,被正在进行夜间整顿的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皇姑大队拦停。经检测,该车主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97毫克,属于醉驾。

经了解,这位车主55岁,是一位私企老板。他说自己当晚为朋友庆祝生日,喝了一瓶啤酒。当被问及是否了解“醉驾入刑”的新规定时,他表示知情。

江苏首位醉驾者被查获时弃车逃逸

酒驾标语范文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1-01

一、我国醉酒驾驶现状和酒驾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醉酒驾驶状况概述

在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酒后驾驶的陋习长期存在,自2009年8月至12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1万起,占总量的13.6%。据专家介绍,酒后驾车与没喝酒驾车相比,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要高16倍。

(二)造成酒驾成为交通事故大诱因的原因分析

1.很多家庭因购买私家车,选择开始学习驾驶,但是由于很多驾校培训时候不负责任,有的甚至只是多花钱就拿到了驾驶证,这样直接导致上路驾驶时不懂交通规则,遇到紧急情况不会处理等问题。

2.公众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人们对酒驾会造成的危险危害缺乏有效的认识,怀有侥幸心理导致人们容易酒驾。

3.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量刑标准过低。在我国,酒后驾车大多是采取以批评罚款为主的处罚方式,没有凸显法律对酒驾者的惩戒警告作用,甚至让酒驾者形成“用钱可以摆平命”的错误心态。

二、我国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和酒驾入刑的必要性探讨

(一)酒驾对我国社会的危害性

酒后驾驶不仅是对驾驶员本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也危害着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

(二)我国酒驾入刑的必要性

据相关社会调查分析显示:有80%多的人认为我国之前的法规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酒后驾驶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故意侵犯,应当建立整治酒驾的长效机制,对酒后驾驶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三、酒驾入刑新规影响及其法律意义分析

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既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对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突出的是对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判处一至六个月拘役。同时,执行场所也有了不同,醉酒驾驶将在看守所执行拘役,而原来规定的行政拘留由拘留所执行。

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酒后驾车行为犯罪化,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醉酒驾驶行为,既体现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最高尊重。酒驾入刑法,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但在酒驾入刑的同时,还要倡导提高人们的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意识,让驾驶员思想上主动拒绝酒驾,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的安全和谐。

四、酒驾入刑后的一些争议问题研究

(一)“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

关于“醉酒”的标准,法律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就认为是醉酒驾车。对此,学者有不同观点。有些学者认为“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他们认为“醉驾”入刑是实现机动车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是一种防御性的目的。但“醉”与“非醉”并非仅依靠检测酒精含量所能鉴定的,因为人体质不同,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的影响程度也不同。我认为,对于“醉驾的“醉”,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志状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时速、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再进行定罪处刑。

(二)“因公醉驽”与“因紧急醉驾”问题

对于此问题,法学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指出:不考虑这些情况而一律定罪有失妥当,但是确实只能针对一些十分特殊的情况才能作无罪处理,如警察追逃犯、公民急救病危病人等。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警察等公务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必然要求其模范地遵守刑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项基本的原则,普通人醉驾要入刑,公务员醉驾也不能因为受特殊待遇或遇到特殊情况而让法律放宽处罚。因此,对待因公醉驾问题我们应该一视同仁。我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对基于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属性,是否因为醉驾而应当从重处罚的问题进行讨论。可以说警察追逃犯是履行国家职能的行为,但醉驾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需要而侵犯公共利益,于情于法都不是妥当。因此,我认为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时,倘若发生紧急性的冲突对公共法益产生或将要产生现实的危害和危险,行为人可以为保护公共法益而停止实施特殊情况下的法益保护行为而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样无论是对保护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公共安全整体利益都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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