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经验范例(3篇)
交通管理经验范文
(一)有助于提高文秘的工作效率
通过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文秘掌握良好的行政管理技巧,文秘人员可以将这些行政管理技巧运用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相比一般的工作人员而言,文秘往往只是简单地被看作文职工作人员,而未能获得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这样往往使得文秘的工作多以基础性工作为主,不利于文秘工作效率的提高。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文秘工作人员获得多种能力的提升,进而达到提高文秘工作效率的目的。
(二)有助于增强文秘的书写能力
在文秘的日常工作中,常常有很多书写任务,由于未能获得多种能力的培养,往往会导致文秘的书写能力降低,书写的内容缺乏实践性。通过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则能够帮助文秘从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等多个方面得到相应的提升,进而增强文秘的书写能力。在文秘行政能力培养的基础上,文秘可以运用这些通过培养获得的各种知识与技能,开展相应的书写工作,这样可以很好地将书写内容的实践价值体现出来。
(三)有助于强化文秘的服务意识
由于文秘工作的特殊性,往往只是注重了工作效率和日常工作的完成情况,导致文秘的服务意识较为薄弱。通过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培养,能够很好地帮助文秘理清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从而更为全面地理解服务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一方面培养了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则起到了强化文秘服务意识的重要作用。
二、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策略
(一)开展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
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方面,可以结合文秘的实际情况,开展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从培训的角度来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以此来提高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一是采用课堂式的培训方法为文秘开展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制定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培训课件,然后由专人负责相应的培训工作,将行政管理知识通过培训课堂传授给文秘,从而通过这种课堂式的培训方式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在培训结束后,则需要对文秘培训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行考核,对于未通过考核的文秘,则继续开展行政管理能力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文秘通过考核为止,以此来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二是采用轮岗制的培训方法培养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选出一些行政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人员作为培训人员,并制定轮岗培训计划,由这些行政管理能力突出的管理人员为文秘培训专业的行政管理知识,通过这些专业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与此同时,在培训过程中,采用责任制的形式,由这些行政管理人员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负责,并直接列入绩效考核成绩当中,对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中取得良好培训效果的行政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中未能取得相应的培训效果的行政管理人员则给予处罚,以此来从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的角度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
(二)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
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除了通过培训培养之外,还可以从实践的角度进行培养,在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的方式培养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通过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可以让文秘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行政管理实践,从而达到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目的。一是为文秘提供行政管理实践岗位,通过技能实践的方式培养文秘行政管理能力。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文秘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实践岗位,文秘在达到一定的要求和能力之后,即可以获得在这些岗位进行行政管理实践的机会。文秘在这些行政管理实践岗位上,可以充分地发挥个人的行政管理技能开展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并由单位行政管理能力较为突出的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负责对文秘行政管理实践岗位上的行政管理表现进行评定,进而分析文秘行政管理技能存在的不足,给予专业性的指导,以此来帮助文秘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二是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赛,为文秘提供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经营生产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赛,在大赛中,分别由文秘担任行政管理人员,然后从提供的基层人员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员成立比赛小组,以这种比赛小组的形式完成大赛指定的工作任务,并以最终突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小组为比赛胜出者。通过这种行政管理技能比赛的形式,可以让文秘在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下开展行政管理实践工作,根据个人的实际行政管理能力带领所在的小组开展大赛指定的工作任务,从而进行相应的组织、交流以及工作任务分配等,确保小组能够在大赛中取得良好的成绩。运用这种行政管理技能比拼大赛的方式,可以为行政管理人员建立良好的行政管理实践平台,从而在发挥文秘行政管理技能的同时,帮助文秘更为全面地认识个人行政管理存在的不足,进而在今后的工作当中针对性地进行训练与提升,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
(三)构建行政管理经验交流机制
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方面,可以从经验交流的角度进行培养,通过经验交流可以帮助文秘在宽松的经验交流环境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在这一方面,可以通过构建行政管理经验交流机制,让文秘通过经验交流来全面提升行政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提高日常工作效率。一是建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将各种现代技术结合起来,建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如成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QQ群、成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网络平台、建立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微信平台等。通过这些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的建立,文秘可以随时加入到这些平台上,通过与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平台的其他人员进行交流与沟通,以此来反馈个人在行政管理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获得更多的帮助,以此来获得有效的行政管理技能信息,从而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二是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分享活动。在文秘所在的单位往往会组织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以此来丰富员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针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开展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分享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来帮助文秘获得相应的行政管理知识与经验,如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座谈会、行政管理经验演讲比赛、行政管理经验讨论会等,通过这些多样化的行政管理经验交流分享活动,让文秘在参与这些活动的同时,得到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进而更好地提高文秘行政管理能力。
(四)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定位
文秘的职能确定方面,往往只是以文职工作为主,未能非常全面地体现出文秘的职能特色,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工作难以得到体现。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方面,可以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定位,以此来实现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的目的。一是赋予文秘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在文秘所在的单位,可以在对文秘的具体岗位职能的确定方面,确定文秘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就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文秘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限,开展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分工、开展专项工作问题整改等。通过赋予文秘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能够让文秘在行使这些管理权限的同时,得到相应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升,进而来培养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提高文秘的行政管理水平。二是设定文秘行政管理绩效奖。由于未能从奖励的角度实现对文秘行政管理的奖励,使得文秘往往只是完成基础的文职工作,而在行政管理的层面发挥的作用非常小。在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方面,可以通过设定文秘行政管理绩效奖的方式,对在日常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行政管理作用的文秘,给予相应的奖励。通过这种奖励方式,可以激发文秘的积极主动性,积极地参与到行政管理工作当中,通过这种主动参与行政管理的方式,帮助文秘在行政管理实践工作中得到相应的提升,进而达到培养行政管理能力的效果。
三、总结
交通管理经验范文篇2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交通管理经验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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