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技术概念(收集5篇)
数字化技术概念篇1
“智慧城市”不是概念,更不是盲目追捧新兴技术的“面子工程”。城市信息化要真正从应用出发,让信息化为城市居民的便利生活发挥作用。
城市,是人类文明精华的汇聚之地,数千年来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的光芒在此交相辉映。然而演进至今,城市却遭遇各种挑战:人口膨胀、饮水卫生、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终将严重制约城市的发展。所以,用信息技术改善城市生活,改变城市形象势在必行。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XX城市”成了时髦的理念。从2000年至今,先后就出现了“数字城市”、“无线城市”、“智慧城市”等概念。然而,名词虽有变化,但本质上并没有差异。
所谓“数字城市”,是指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要渗透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个概念提出后,一直由政府机构主导推进。2000年时,中国近百名市长与IT精英聚首“21世纪数字城市论坛”,共商推动中国城市数字化进程大计。
而没几年,引进了美国“无线费城计划”的“无线城市”概念,又取代了数字城市,并活跃起来。
无线城市主要用无线网络来便利市民生活,除此之外,对于提升城市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提升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也有重要意义。此概念一出,迅速刺激了中国各大城市,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纷纷开始考虑建设此类项目。
然而,从无线费城计划算起,无线城市在全球范围内也发展了5年有余,如今看来,可以作为样本的案例却仍然少之又少。有些国家的无线城市项目在大规模宣传后甚至根本没有启动;而休斯敦、旧金山、芝加哥等城市宣布暂停该计划后,风光一时的Wi-Fi新创公司如Jolt-age、Cometa等被迫陷入倒闭的绝境。而在中国,除了厦门有较好的实施效果,在其他城市也并无多大进展。
就在此时,更宏观、更庞大的“智慧城市”概念又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它强调用云计算、物联网、传感网等高科技网络搭建城市的“智慧环境”。与前两者不同,智慧城市是由IBM公司提出并倡导的,主导者变成了企业而非政府主导,而且目前已经得到了许多城市的支持。
但笔者认为,无论数字城市、无线城市,还是智慧城市,都无非是城市信息化概念的诠释。而实践证明,凡涉及信息化建设全局目标的实施,都需要大量投入和较长时间,城市信息化建设也一样,需要明确的阶段性目标。特别是在前沿技术的应用上,无论物联网、云计算,或者三网融合,都不是几个企业就能搞定的,这还需要政府去协调、推进。
而已经开展了3、5年的数字城市、无线城市项目中,“夹生饭”大量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全局规划。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都在进行信息化建设,导致重复建设,系统之间也不能连接起来发挥综合效应。
数字化技术概念篇2
关键词高概念电影风格民族化制作数字化视觉直观化
几年前,“高概念电影”(highcinceptincommercialcinema)这个名词在中国还相当陌生。随着美国大片的引入。中国大制作电影的出现及中国电影产业化进程的加快,这一术语越来越多的诉诸媒体,被人们提及。其概念是自美国电影业七十年代中期以来形成的一种以集团化和大投资制片为契机兴起的一种新的商业电影基本操作模式。是以一种类型或某一简单概念的表达,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来统一推广影片的主题和形象,确保影片面向最广大的观众。同时利用影片高度统一的概念在其他商业领域创造效益。
简单说。所谓“高概念电影”。是以美国好莱坞为典型代表的一种大投入、大制作、大营销、大市场的“四大”商业电影模式。其核心是用营销决定制作,在制作过程中设置未来可以营销的“概念”,用大资本为大市场制造影片营销的“高概念”,以追求最大化的可营销性。
国产大片《英雄》、《无极》、《天下无贼》及《夜宴》均属其列,它们的票房均在0.5-2亿之间,受到广大观众的欢迎,除了有深刻的社会背景以外,更是由高概念电影的独特美学特征决定的。其美学特性可以从风格民族化、数字虚拟化与视觉直观化的不同层面来体现。
一、风格民族化
风格民族化包括选题来源于本国的历史事件,千古传诵的神化传说,还展现在影片的所体现的民族化的特征文化。高概念电影倾向于选择动作片、幻想片、历史爱情片、探险片这样的戏剧性强、场面大、奇观性强的类型。一般选择大众熟悉的故事,或者是改编小说、戏剧、传说。这些类型相对来说吸引的受众范围最广、数量,这种选择更加容易获得商业成功。从1970年代的《大白鲨》、《星球大战》始。到现在的《哈里波特》,被称为“美国的卖座电影公式”。这些电影的成功和美国的民族特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中国文化当中。更多的是对人情世故和我们现实的生活状态的关心与关怀。因此高科技的电影、高科技的文化,从未占有我国的主流文化市场。
国产的高概念电影的题材大多是历史、武侠,颇具有东方文化的底蕴,制作风格本土化风格坚持民族性特点。张艺谋执导的《英雄》既效法好莱坞的风格,也表达了一种独特的民族文化。这部视觉上精致流畅并带有独特中国味道的影片以2-5亿元人民币打破了国内票房记录,在亚洲和欧洲也表现颇佳。电影《夜宴》是选材于五代十国,展现的是一个人欲横流、相当混乱的时期:国与国之间连年战争,皇帝与大臣凶险争斗。甚至各个皇室内部父子、兄弟问彼此杀戳。电影《无极》拥有一个神话英雄叙事的框架。开篇以神化的方式暗示主人公命运,令开始充满疑惑,最后用剧情逐一解释,用一种大胆的想象创造了一种异端的诗剧之美,见证了东方魅力的传奇。而电影《天下无贼》讲述的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故事:在火车上一对贼夫妻,一个纯朴的农民和另一个扒窃团伙引发了一系列的明争暗斗……。故事用平易的语言娓娓道来。人物的真诚善良感动着每一个观众。
二、制作数字化
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计算机高科技的介入,一直伴随着最新技术而发展的电影行业有了革命性的变化,这就是数字技术在电影中的运用,特别体现在电影制作的两个重要的环节;前期的拍摄电影素材和后期的电影素材处理。数字特技延续和发展了传统电影特技的精髓。正是由于数字特技的应用,使电影能够表现出传统拍摄无法得到的视觉效果,在现在的高概念电影中,用数字特技成为电影拍摄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电影特技的制作。将许多不可思议、异彩纷呈的画面展示给我们。带来新的感官刺激。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深入,数字特技还为影片增加许多叙事成分。数字特技开始打破了其固有的无生命的自身形象,从而在电影艺术中大放异彩。
由于数字特技的加盟影片《英雄》展示了宏大的场面、震撼的动作、优美的画质、夸张的想象,将观众领入其特定的故事情节中去。数字化技术的运用增加了影片的科技含量。《天下无贼》是冯小刚执导的一部现实主义题材的贺岁片。同时该片的电脑镜头数量至多也是惊人的,有着总长超过40分钟的500个左右的电脑特技镜头。如片中餐车抛冰之赌的段落运用了数字化制作的特技效果使细节更具活力和现代质感,强化了影片的视觉效果。在电影《无极》中运用数字特技是由世界一流的数码特效公司香港先涛数码为其完成的。不论是光明大将军麾下的千军万马,又或是牦牛血拼的激烈场面,甚至也许是在某个镜头中晃过的一缕青烟其实都是导演颇费心思的设计、电脑特技人员几个晚上的心血。这些电影特效增添了画面的冲击力并无限扩展了影片的表现空间。
三、视觉直观化
色彩丰富了电影艺术的造型手段,在高概念电影中同样是构成电影艺术形式美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因素,使高概念电影产生强烈冲击力和感染力的重要前提,使其具有丰富的艺术表现力,成为表情达意、传递思想、创作内涵的重要元素。在高概念电影中。画面色彩鲜艳,风光环境优美,给观众极强的视觉直观感受。
电影《英雄》即是一场色彩的盛宴,其画面与色彩被发挥到极致,视觉冲击力强。在色彩情感语言的设计与创作上确有独具匠心之处。片中以红、蓝、绿与白等色彩叙述剧情的特殊形式,成为该片的一大特色。
(1)红:片中残剑及飞雪、如月等人物服装均为红色,与稍暗红色的场景空间融为一体,形成热情似火的红色基调。给观众以极强的视觉冲击力,该场景成为全片的最美的镜头。尤其如月与飞雪在胡杨树林里仇杀决斗的情节,动态的画面,金黄色胡杨树林中的飞雪、如月两个红衣女郎,在黄色海洋里翻腾跳跃,随着镜头的灵活调度和人物的腾飞翻滚,将两人的对决发挥得淋漓尽致。待到如月薄命归西,观众为之心痛,画面全部转变为血红色调――人一树一天一片红……,形成一个整体的红色高潮同时也将剧情推向高潮。画面中红、黄色调表现的诗化意境与两女情仇格杀的矛盾冲突给观众以强烈的视觉刺激和剧情认知上引导。
(2)蓝:片中无名与残剑等密谋刺秦,地点选在“藏书阁”,人、景均为灰青蓝色调组合。阁内周边有用竹简堆起约两人高的书简架,里外两层,均呈圆形。圆形书架,中间放置一个阅读书简竹简的大型书桌,也呈圆形。藏书阁的形、光、色、调显示出一种清淡高雅和空灵冷寂氛围。整体造型酷似坛的内涵。无名在圆桌上演示了其“十步一杀”的绝技。一个蹲身小旋转使沉重的内圈书简全部坍塌……,藏书阁在灯光的照耀下,其灰蓝色彩透出青色意味,人物均着深蓝衣装。受光部分也有青色成份,突出无名刺秦的决心和其似神的威能。
(3)绿与白:电影中残剑、飞雪身着绿色服装,在飞流直下,银珠四溅的大瀑布前,手持刃剑,心意相通,四目默默对视……。在绿、白色彩的组合中,绿、白象征忠贞不渝的爱情。也寓意生命,同时也隐喻残剑志在“谋天下和平”的政治使命感和抉择。画面激发观者的遐想。让人感受一种难以言表的侠骨和情怀。影片画面质感堪称中国影坛之杰作。
而《无极》在色彩、镜头层次感。以及整体调度上,较之《英雄》又是一次飞跃。海棠树的粉艳欲滴,大草原的油然而绿,大将军军队的红盔红甲。北宫爵士兵的素衣素衫。血一样的城墙。雪堆成的天地。
色彩美,是电影艺术的重要构成手段,并使电影艺术具有无可比拟的艺术气质与美感,极大程度丰富了电影艺术的审美张力和表现内涵。
数字化技术概念篇3
[关键词]数字化;数字证据;视听资料;书证;数字证据规则
STUDYONTHEDIGITALEVIDENCE
YUHai-fang,JIANGFeng-ge
(LawschoolofYantaiuniversity,YantaiShandon,264005)
Abstract:Inordertoacceleratethedevelopmentoftheprocedurallaw,weshouldstudytheeffectsofdigitaltechnologyonthesystemofevidence.Asfortheconcept,digitalevidenceshouldbeadopted,insteadofcomputerevidenceorelectronicevidence;asforthesortofevidence,digitalevidenceshouldbeanewsortofevidencethroughthecomparisonwithdocumentaryevidenceand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Asfortherules,theremustbesomespecialrulesfordigitalevidence.Whendosomeresearchonthenewproblemsasaresultofhi-technology,weshouldconnectthetechnologicalcharactersofitandthefeatureofit.
Keywords:digitalization;digitalevidence;documentaryevidence;audio-visualreferencematerial;rulesofevidence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具有相辅相承关系的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文明不可分割的整体,自然科学成就以及其所积累起来的大量实证科学知识,为社会科学提供新的思维方式与研究方法,而社会科学不仅要思考具体社会关系中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还要回答自然科学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制度层面和道德层面的问题。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科学往往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对自然科学所引导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获得了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法律纵向发展历史来看,每次重大技术进步都会在刺激生产力飞跃提升的同时促进法律进步,工业革命时代如此,当前以数字技术为主导技术的信息革命时代也是如此。数字技术推促环境迅速发展、改变,使法律不得不正面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进行的一般是实体法的扩展与新创,随之而来的则是程序法的映射修正。但是由于目前研究正处于伊使状态,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数字技术对法律提出的不同以往的挑战,体现于合同法、知识产权法、行政法的一些程序流程中,我国在一些实体法中已开始逐渐进行解决,但在程序法上却仍未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在当前已经出现的大量技术含量极高的案例中,作为程序的核心——证据制度,①不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行政证据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都处于一种尚付阙如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在目前沸沸扬扬的新浪与搜狐的诉讼之争中又一次被重演。不仅当前制定证据法的学者们所提出数稿中有的根本就没有此方面的规定,即使作为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最新的证据规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数字技术引发出现的愈来愈多的问题也依然未给予应有的注意。数字技术引发的种种问题现下可谓已渐有燎原之势,却仍不进行解决,可谓欠缺,因此为避免这种脱节,理应在数字技术环境下对括民事、刑事、行政证据制度进行新的研究。
一、数字证据的可采性与可行性分析
数字技术推动出现的社会经济关系提出新的要求,体现于法律之上,在实体法上表现为,要求重新确认这种新技术指示的新类型社会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当这种社会关系的当事人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应当存在与之相适应的相关程序,或者对已有程序进行完善,能够满足这种纠纷不同以往而与其技术特征相适应的要求。而在程序法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基本表现就是,要求数字化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数据资料等能够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得到证据规则的认可,能够被法庭接受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自20世纪90年代起,EDI数据交换方式以其便捷、高效、准确而备受青睐。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针对电子商务等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欧美各国在实体上早已承认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申报纳税与以信件、电报、传真等传统方式具有相同效力,在程序法上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通过重申现行判例和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数据电文无论是人工做成的还是计算机自动录入的,都可作为诉讼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内容只要符合法庭规则就可被接受成为证明任何事实的证据,而不论文书的形式如何。[8]在1988年修正《治安与刑事证据法》(ThePoliceandCriminalEvidenceAct)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加拿大通过R.v.McMullen(Ont.C.A.,1979)一案确立了新证据在普通法上的相关规则。联合国贸法会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又承认了以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并且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数据电文满足了对原件的要求,在诉讼中不得否认其为原件而拒绝接受为证据。这些规定运用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认为只要与传统方式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可认定为具有同等效力。我国也与这一国际立法趋势相靠拢,例如我国新修订的海关法中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在合同法中已承认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符合法律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要使实体法的修改有实际意义,就必须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使在以实体规定为依据在诉讼中寻求救济时具有程序法基础,否则实体法上的修改不啻一纸空文。
虽然数字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其还可在其他社会关系中产生,①但数字证据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的快速便捷、无纸化(paperlesstrading)流程,在很多交易过程中很少有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纸质文件出现,电子商务交易中所存在的与交易相关的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中。一旦产生纠纷,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商人对电子交易就难以产生依赖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纵观证据法的发展历程,各种证据类型是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逐渐得到法律承认的,目前作为主要证据形态的纸质文件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方得到法律认可,视听资料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电子技术在20世纪大行其道,导致证据法上接受了电子资料的证据效力,而数字技术在20世纪末便开始获得了极大进步,对经济与社会有着深远影响,在新世纪之初所取得的发展与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目共睹。虽然法院尚未正式使用数字技术形成的数字证据,但法院却早已开始使用数字技术方便案件的处理,虽然不能肯定数字技术会否在某一天取代电子技术,但却能肯定数字技术必将抢占电子技术所占据的社会份额,其对社会的影响必将超越电子技术。任何一种技术新出现时都会有其欠缺之处,但正如电子资料最终成为证据法上的证据类型一样,不能因为数字证据在目前所具有的脆弱性等消极因素而拒绝直面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于其之消极方面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加以调整,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可采性,从而扬长避短,在程序法上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作用。
并且,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法律上也是可行的。在法律上承认数字证据的可行性就在于法律能否将数字证据容纳进去,而与法律的价值理念不相冲突,并可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协调,重新建立的规则与原有的体系也并不矛盾。各国在证据立法上有三种模式:一是自由式,原则上不限制所有出示的有关证据;二是开列清单式,明确列举可作为证据的种类,此为我国所采;三是英美判例法证据模式。承认数字证据,在我国诉讼法中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国并不存在英美判例法国家由判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例如“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规则”的束缚,以至于由于与根本性原则不相符合而使程序法容纳数字证据大费周折。①我国诉讼法对证据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只要立法将新的证据类型予以确认,即可使之成为合法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有效使用。将原有的一些规则进行重新阐释或者进行规则的另行制定,即可建立起数字证据制度。法律是个不断进化、发展的而不是僵化的封闭体系,在有完善的必要时,或者修改立法,或者在未修改前对这种新证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扩大解释,予以诉讼上的许可也是合理的,既符合立法者意图,也不违反我国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是可行的。
二、数字证据概念的比较研究
使用精确的概念,进行内涵的准确界定与外延的清晰延展,对于一个科学体系的建立极具方法论意义,并且也符合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因此,建立一个体系首先进行的便应是概念的归纳。同时,一个精确的概念必须能够抽象归纳出所有客体的本质共性所在,必须能够把表现相同性质的所有现象全部容纳进去。对数字证据进行概念归纳,基于其之鲜明的技术特征,在归纳时要回归到数字技术层面,在其所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结合中寻找恰当的突破点。
对于所采用的概念,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如computerevidence(计算机证据)、electronicevidence(电子证据)、digitalevidence(数字证据)都有其之使用者。我国采取数字证据概念大多数是IT业界,法律学者采用的概念主要是: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进而在这些概念基础上分析证据的性质、效力、类型等。②这些概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分析存在一些问题,之所以如此,或者是因为单纯注重对社会经济层面的考查却忽略对技术层面的透彻分析,或者是因为虽进行了技术的分析,但却未深入到进行法律归纳所需要的足够程度。因而有必要从与这些概念、定义的多维比较中分析数字证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相比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虽各概念所使用的语词虽不同,但在内涵上,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都是针对不同于传统的数字化运算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在外延上一般都试图囊括数字化运算中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不过,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这两种概念并不妥贴,不能充分表现该种证据的本质内涵,由此而容易导致概念在外延上不能涵盖该种证据的全部表现。
1、“计算机证据”概念有人认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采取“计算机证据”概念来表述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计算机及以计算机为主导的网络是数字化运算的主要设备,并且目前数字化信息也大多存储于电磁性介质之中。从数字化所倚靠的设备的角度来归纳此类证据的共性,在外延上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此类证据。然而,虽然计算机设备是当前数字化处理的主要设备,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是当前此类证据中的主要部分,但是进行数字化运算处理的计算机这一技术设备并不是数字化的唯一设备,例如扫描仪、数码摄像机这些设备均是数字化运算不可或缺的设备,但并不能认为这些也属.于计算机之列。从国外立法来看,没有国家采取computerevidence,采用这种概念的学者在论述中也往往又兼用了其他的概念。
迪尔凯姆认为,研究事物之初,要从事物的外形去观察事物,这样更容易接触事物的本质,但却不可以在研究结束后,仍然用外形观察的结果来解释事物的实质。所以,“计算机证据”概念从事物外形上进行定义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计算机证据”概念未能归纳出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共性,其不仅仅只是能够涵盖当前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大多数却不是全部的信息资料,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能对将来出现的证据类型预留出弹性空间。
2、“电子证据”概念目前,采用“电子证据”者甚众,其存在各种各样的定义。有人认为:“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2]有人认为:“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3]“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它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4]加拿大明确采取了电子证据概念,在《统一电子证据法》(UniformElectronicEvidenceAct)的定义条款中规定,“电子证据,指任何记录于或产生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的媒介中的资料,其可以为人或计算机或相关设备所读取或接收。”[5]
综合起来,各种电子证据的定义主要有这样两种:第一,狭义上的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概念,即自计算机或计算机外部系统中所得到的电磁记录物,此种内涵过于狭小,不能涵盖数字化过程中生成的全部证据,不如第二种定义合理。第二,广义上的电子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两种证据,在内容上包含了第一种定义,并且还包括我国诉讼法中原有的视听资料。但我们认为,这些定义中不仅所使用的“电子”一词不妥,而且所下定义亦为不妥,理由如下:
第一,将电子证据或者计算机证据定性为电磁记录物未免过于狭隘。虽然数字设备的整个运作过程一般由电子技术操控,各个构件以及构件相互之间以电子运动来进行信息传输,但是仍然不可以认为该种证据即为自电子运动过程中得到的资料。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2(5)中规定:“电子(electronic),是指含有电子的、数据的、磁性的、光学的、电磁的或类似性能的相关技术。”扩大解释了电子的语词内涵,使用各种不同的技术载体来表达扩大的电子语义,已经失去了“电子”一词的原义,原本意义上的电子只是其使用的“电子”概念中的一种技术而已,从而能够涵盖大多数此类证据。不过,既然如此,还不如直接使用能够涵盖这些技术特性的“数字”概念,在工具价值方面更有可取之处。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解释中解释之所以采取“电子”,“因为信息为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所记录或存储”,但这个理由并不充分。并且接下来又承认有些数字信息(digitalform)未涵盖于本法,因为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调整。第二,电子证据概念不能揭示此类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运动只是数字化运算的手段,而非本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数字设备的运算全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进行数字化运算的计算机设备及其他数字设备的共同之处在于这些设备的运算均采取数字化方式,而非在于均采取电子运动手段。第三,不论是将视听资料这种已存的证据类型纳于电子证据中,还是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中,会致使“电子证据”与我国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相混淆,而此类证据与视听资料证据的本质共性并不相同。视听资料中主要为录音、录像资料,其信息的存储以及传输等也都采取电子运动手段。录音、录像采取模拟信号方式,其波形连续;而在计算机等数字设备中,以不同的二进制数字组合代表不同的脉冲,表达不同信号,信息的存储、传输采取数字信号,其波形离散、不连续。二者的实现、表现、存储、转化都不相同。传统的电话、电视、录音、录像等都采取模拟信号进行通讯,这是视听资料的共性,而计算机与网络信息技术则采取数字化方式通信,这是数字化运算中生成的证据的共性,两者不同,不应混淆。
可见,狭义上的电子证据在外延上只能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证据,失之过狭;广义上的电子证据确实能够在外延上容纳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证据,但却失之过宽,如将视听资料与计算机证据这两种差别极大的证据容于同一种证据类型中,将不得不针对两种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从而导致同种证据类型的证据规则不相统一,很难建立起一个和谐有致的体系。
(二)数字证据①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我们认为,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这里使用的“数字”(digital,digitspl.)与日常用语中的“数字”语义并不相同,虽并不如“电子”更为人们熟悉和容易理解,但重要的是根据科学的需要和借助于专门术语的表达,使用科学的概念来清晰的定义相关事物,况且“数字”概念在现今信息时代也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已为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现代计算机与数字化理论认为,数是对世界真实和完全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实在。人类基因组的破译说明,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最高成就的人自身也可以数字化。[6]来势汹涌的全球信息化潮流实际上就是对事物的数字化(digitalization)处理过程,区别于纸质信件、电话、传真等传统信息交流方式,这种采用新的信息处理、存储、传输的数字方式在现代社会包括日常交往与商业贸易中逐步建立了其不可替代的地位。毋庸置疑的是,数字技术还会不断的发展,因此在进行法律调整之时就更不能限定所使用的技术与存储的介质,从而在法律上为技术的发展留存一个宽松的空间。
1、数字证据有其数字技术性。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数字技术设备以“0”与“1”二进制代码进行数值运算与逻辑运算,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而人并不能直接读写的“0”、“1”代码在数字技术设备中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数字证据以数字化为基础,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数字证据具有依赖性,其生成、存储、输出等都需借助于数字化硬件与软件设备;具有精确性,数字证据能准确的再现事实;具有易篡改性,数字化技术特性决定了数字资料可以方便的进行修正、补充,但这优点在数字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成为缺点,使其极易被篡改或被销毁,从而降低了数字证据的可靠性,这个特点也决定了在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则的制定时应当切实保障其之真实性。SWGDE(ScientificWorkingGrouponDigitalEvidence)与IOCE(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nDigitalEvidence)在1999年在伦敦举办的旨在为各国提供数字证据交换规则的会议IHCFC(InternationalHi-TechCrimeandForensicsConference)上提交了一份名为《数字证据:标准与原则》的报告也对数字证据从技术方面进行了定义,“数字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或资料。”[7]在接下来的规则中则重点阐述了如何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保障。
2、数字证据有其外延广泛性。数字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数字证据可以产生于电子商务中,也可以产生于平时的日常关系中,表现为电子邮件、机器存储的交易记录、计算机中的文件、数码摄影机中存储的图片等,从美国FBI目前的犯罪执法中可以看到,现在专家越来越喜欢用数字技术对一些其他证据进行处理,例如用AvidXpress视频编辑系统、Dtective图像增强处理软件对取得的录像进行处理,并且这种处理也往往得到法庭的承认。这种对原始证据进行数字技术加工后形成的证据也可看作是一种传来数字证据,即形成了一种证据类型向另一种证据类型的转化,例如对我国视听资料中的录音、录像进行数字处理后可以认为是数字证据,适用数字证据规则。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从而在真实性等方面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
数字证据一般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机器中存储的机器可读资料,二是通过输出设备输出的人可读资料,如显示设备显示出来或者打印设备打印出来的资料。前种作为数字证据毫无疑问,而后者从表面看来似乎可以认定为书证。其实,此种人可读的输出资料仍然属于数字证据,因为这些资料来源于数字化设备,是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取得的,其之产生完全依赖于前者,人可读的资料是由机器可读的资料经过了一个技术转化过程而取得的,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性。这两种资料具有同质性,只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后者的真实性等因素依赖于前者,在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等方面,不可以因为其表现为纸面形式就适用书证规则,而应适用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
三、数字证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
由前文所述,我国应承认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料的证据力,而数字证据要想在诉讼中具有可采性,得到有效使用,首先应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对于以列举方式来进行证据分类的立法而言,一般是先确认合法的证据类型,将证据分类,然后将资料归入到确认的证据类型中去,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我国现有的民事、行政、刑事证据体系都由各自的证据类型与相应的证据规则组合而成。①确认数字证据,将之纳入到程序法证据体系中,自然会对原有证据体系产生影响:首先,要在程序法上承认其之合法性,具有可采性;其次,应确定其之证据类型;再次,需制定数字证据规则。这就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可以扩大解释原有概念,将数字证据包含于原有体系之中,从而保持原有体系与规则的稳定性;二是如果扩大解释并不足以一劳永逸,而应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纳入到证据体系中,那么如何设定相应的证据规则。
(一)数字证据类型分析
数字证据并非以其物理状态,而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与我国程序法中七种现有证据类型中的物证等并不相同,而与视听资料与书证非常相似,因此关于数字证据类型的问题,主要围绕于应将数字证据归于视听资料、书证中,还是应当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展开,这三种观点都有其支持者。所以应当对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书证的关系进行比较,从而分析数字证据是应当划归原有证据类型之中,还是应当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
1、视听资料不仅现在有许多观点认为应将计算机存储的资料等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中,而且在此之前的一些学者著述中,也认为视听资料包括计算机存储的资料。[9]不过这种主张并不像将数字证据纳入书证的主张那样有国外立法例作为支持,而只是一味的希望将数字证据纳入原有规定中,以维持原体系的稳定性。
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之间,一个直观印象便是两者均须借助于机器中介方可存储或显示信息,似乎相同。但视听资料一般采取电子技术,采取模拟信号进行信息的存储、传递、显示,从而会导致信息的流失,因此存在原件与复制件之分。而数字证据采取数字技术,与电子技术间存在较大的不同,复制过程一般不会导致信息的丢失,原件与复制件的区分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已无大的法律意义。就表面看来,数字证据的表现与视听资料似乎是非常相同,但是我们认为,正如上文所述,在物理性质与表现手段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存在的环境与据以生成的方式存在非常大的不同;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在证据规则上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同归一种证据类型中,规则的科学性很难保证;并且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诉讼中,视听资料一般不能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往往只存在数字证据,少有其他类型的证据,而根据最高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解释,视听资料的证据力仍然很弱,一旦将数字证据归属于视听资料之列,会致使案件中没有证据力强大的可独立定案的证据,于现实不利。这也是不能将数字证据归入证据力较弱的视听资料中的最关键的理由。将视听资料纳入数字证据之列固不可取,却也不可以将数字证据纳入视听资料之列。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10]与数字证据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载体与证明手段之上。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之列在目前的学界论述中颇占上风,以书证规则对数字证据进行规制的声音也远多于以视听资料进行规制的声音,并有国外的立法例作为有力的论据,但是书证与数字证据虽有相同之处,但迥异远大于相同。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一般意义上的书证一般通过纸质文件、布片或者其他有形物体所载的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具有原件与副本之分,法庭一般会在提供书证原件的情况下方承认其之效力。数字证据则一般存储于数字化技术设备之中,以磁盘或者光盘等为存储介质,所存信息在复制、传递、显示过程中保持了一致性,产生上虽有先后之分,但并不存在书证意义上的原件与副本之分。在证明手段上,数字证据不同于书证,常常表现为各种文字、图形、图画、动画等多媒体资料。并且,只要保存方式得当,数字证据可以永久保存,却不像书证会随着时间的经过而变得暗淡不清。再者,较之于书证,数字证据更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致使现在很多国家的法院仍然怀疑数字技术不当使用的可能,从而使数字证据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靠性大大增加。
从实体法角度来看,实体法的一些规定,尤其是合同法将以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归于书面形式为将数字证据归于书证的观点似乎是提供了实体法上有力的佐证,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书证不一定就是纸质形态,书面形式并不等于纸面形式,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并不等于数据电文就是书面文件。在对书证与数字证据进行比较时,应当对纸质形态、书面文件、书面形式几个概念进行理性的区分:书证不等同于纸质形态,不等同于书面文件,反过来看,纸质形态与书面文件形式的证据也并不一定就是书证,所以,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也不等于其可归于书证一列。并且,合同法所运用的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功能等同法,只是在功能上将数据电文与传统的纸面形式同归为实体法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但却不是承认此两者在证据类型上为相同类型,即同为书证。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第8条与第9条中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信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作出了明确规定:信息自首次生成之时起,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存储、显示中发生的正常变动外,并无其他变动,则始终保持了完整性(integrity),并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依此来判断是否为原件。①这种规定排除了数字证据归入书证之列的最大障碍——书证对于原件的要求,使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不存在大的矛盾。但是,两者的不同性导致如果将数字证据归属于书证之列,势必会引起书证原有证据规则的变更,例如证据的出示、原件与副本、真实性的鉴定、证据保全等。我国诉讼法上的数种证据类型中除物证、视听资料外都可表现为书面形式,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因其自身的特征而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建立起自身的证据规则。而数字证据很明显有区别于其它证据的显著特征,同时,其使用的数字技术与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又区别于其他种证据类型,为了解决数字证据本身证据力强弱的问题,不必一定要将之归于书证中。
包括英、美、加拿大在内的许多判例法国家将这种证据归于书证之中,但我国不能采取同样的方式,因为首先,英美的这种规定是与其原有的证据规则相一致的,例如在新的证据规则中结合了对microfilm与oralevidence等的规定,又新发展了最佳证据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我国不存在这样作的基础;其次,我国不存在判例法中已存和不断补充的新判例规则可以及时有效的对之进行调整;再次,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决定了数字证据规则需要根据技术的发展步伐不断调整,而一旦归入书证中,为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稳定必然会牺牲数字证据规则的完整,而严格的立法程序又不会使证据规则的修订很容易。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当然要参考国外的立法,但是又必须考虑到本国的法律沿革与现状,而不可盲目的吸纳国外规定却不顾难以将之本土化的现实,以至于出现消化不良的可能。
3、数字证据为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在目的上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情况,但在存在形态上与证明方式上与以往的证据类型颇不相同,不论归属于何种已存证据类型中均不合适。数字证据具有独自的社会经济基础,具有本身的显著特性,具有与其他证据类型相区别的特征,在证明方式与书证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修改立法前为了解决目前比较急切的问题,可以司法解释明确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将之归于书证之中,并作出适应数字证据自身特点的一些证据规则,保持书证原有规则的稳定。而最好的方式为将之视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数字证据,同时还应制定与其特征相应的证据规则。
(二)数字证据规则设计
对数字证据的证据规则进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数字证据产生的环境、生成方式、存储手段等技术性特点以及法律的传统与体系的内在逻辑。数字证据具有许多优点,但也有其较之于传统证据类型的缺点,尤其是对其真实性的保证相对较难。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保障,在技术上可以推进安全技术手段的发展,严格系统操作流程,以及网络服务中心中转存、电子签名、网络认证等一系列信用保证手段来提升其安全性和可信度。不过,对数字证据真实性的保证主要应从法律角度着手,不过,在法律上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时,不应对数字证据所使用的技术进行限制,而应采取功能等价与技术中性原则,从而不至于使法律成为阻碍技术发展的桎梏。我们认为,在确认了数字证据类型实现了证据合法性的前提下,在满足程序法例如举证分担、举证时限等一般规则的条件下,数字证据自身规则的设计主要应放在对其真实性的保障之上,这一点在各国相关立法上均得到了体现,例如TheCivilEvidenceAct,1968U.K.、SouthAustraliaEvidenceAct(1929-1976)、SouthAfricanComputerEvidenceAct,1983主要规定的是数字证据的可接受性,其中便以大量篇幅来规定其之真实性。不论数字证据是作为书证,还是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基于其自身特征,我们认为都应当至少确立以下证据规则:
1、保证数字证据的真实性。(1)审查数字资料的来源,包括形成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①采用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无数字签名的数字证据;使用的签名技术安全性更高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大;保密性强的数字证据的证据力强于保密性弱的数字证据。(2)审查数字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3)审查数字证据与事实的联系;正如不能说物证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一样,也不能简单的说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此应根据数字证据与案件本身的联系来区分,但是目前许多学者的论述中却脱离案件来谈数字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11]证据的证明力决定于证据同案件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同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力较大,反之则证明力较小。因此,如果查明一项数字证据自生成以后始终以原始形式显示或留存,同时如果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密切的联系,则其为直接证据;反之,若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则属于间接证据。(4)审查数字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伪造、篡改情形;可以审查数字证据产生的硬件与软件运行环境、系统的安全性,内部管理制度;要考虑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信息的方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方法的可靠性,以及伪造、篡改情形出现的可能性大小等因素。①(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尤其可以考虑无关第三方、CA认证机构、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数字证据。例如《广东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规定,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的,以电子数据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12]
2、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目前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中,在不存在其他证据类型时,应当认可数字证据可以成为独立定案的依据。在数字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时,由于数字资料较易篡改,所以在现阶段一般要承认物证、书证的证据力强于数字证据。不过,任何证据都有伪造的可能,因此还要重视发挥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心证。
3、当事人可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当事人提供数字证据,如无相反事项证明其不真实,则其为真实;对方当事人可对其之真实与否进行举证。②即使数字证据变换了形式,只要在内容上保持了一致,仍可认可其之证据力。
4、当事人可申请有关专家对数字证据进行证明。这种证明可以认为是专家证人性质的证据,用来对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等进行证明。在有关数字证据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时,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调查取证,也可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士或机关进行鉴定。美国存在一个影响较大的EED(Electronicevidencediscovery)公司,其在为数据的认证、定位、处理、删除数据的恢复等方面提供专家证人领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该公司为美、英、加拿大、欧洲提供这种服务。专家在对受到怀疑的数字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作证时,按照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其需对所采技术、处理流程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交叉询问。
5、数字证据原始载体与复制件具有同等的证据力。数字信息在经过多次复制、传输以后仍然保持了一致性,而不似其他证据会有信息的丢失、缺损。数字证据的原始载体与复制件不相吻合并不能说明复制件为伪造,但应当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从多方面综合判断数字证据的真实性。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复制件的可采性”作出了这种规定。[13]
6、数字证据公证。允许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数字证据进行公证,在诉讼中进行使用,不过,进行公证的公证机关必须具备进行数字证据公证的能力,同时应规定相应的公证程序规则。
7、数字证据保全。数字资料的存储不同于其他证据,且常常是有关证据存储于当事人或者网络服务中心的服务器中,因此在对证据进行保全时,法院如何进行保全,如何寻找到存储的数字资料,不能寻找到而当事人拒不提供,以及采取证据保全会影响当事人的服务器的正常运作而影响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时,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都应当设计相应的规则。①
8、确定网络服务中心进行资料保存、证明的义务。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需要服务器,服务器在传输信息时一般都对信息进行存储、中转,这些服务器大多由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控制。尤其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当事人一般是通过网络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数据的传递与交换。在诉讼中,网络服务中心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且无论技术与设备,还是资信状况,均比较可靠。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时,法院可要求网络服务中心提供其留存的相关资料。在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与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合时,应认定网络服务中心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要求网络服务中心在一定期限内留存相关交易资料备查,同时又要注意对交易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EDI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凡是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必须长期保存的,其表现形式的电子报文要给予存贮,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EDI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双方可依照协议申请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②
四、结语
数字技术对法律的影响是间接的,其首先影响社会经济关系,然后以此为中介影响法律。数字技术对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法律部门法都产生作用,数字证据问题只是在程序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反映而已。
一个科学的体系应当建立在精确的概念基础之上,应以数字证据概念作为基础概念来对此制度进行建构,对其的研究应当结合其之经济性、技术性特点。数字证据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其外延广泛,并不仅限于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资料,也并不仅指计算机数据;在证据类型上,数字证据与视听资料差别显著,不可同归一种证据类型中,与书证存在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之处,目前可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之明确于书证之列,同时规定一些与之相应的符合现实需要的证据规则,以作应付当前现实问题的权宜之计,而长远看来还是应将数字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同时制定与其特点相应的证据规则,在对数字证据规则进行设计时,重点应当主要放在对真实性的保障之上。
数字技术、电子商务以及知识经济在我国的充分、完全发展只是时间的早晚,实体法对此已开始进行调整,而程序法却仍未开始这种尝试,要求不可谓不迫切。程序法律在解决科技引发的问题的同时,也必然会随着科技导引的社会发展而相应进步,是以,对数字技术对程序法的影响的研究应当得到学界足够的重视,以使程序法获得在数字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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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64.
[13]Rule1003.AdmissibilityofDuplicates,FederalRulesofEvidence.
①程序法中,证据制度往往比其他制度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具有更为紧密的关联,可以说,证据制度的稳定性较诸其他程序制度为弱,因为其常常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等的发展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证据种类、法庭质证等方面,证据制度需要很快的反映各种技术的发展。
①以数字化设备为基础而生成的数字形式读写的证据均可认为是数字证据,其可以为民事程序法上的证据,也可以为刑事、行政程序法上的证据,不过,在现阶段,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的这类证据的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社会关系,但不可以认为数字证据即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证据,例如内部局域网、个人计算机中存储的资料也可成为数字证据。
①英美判例法中,在这两项原则的制约下,起初由计算机数字设备中取得的资料并不能够成为诉讼中有效的证据,但是法官通过扩大解释一些本已存在的例外性规定,使这些资料成为法庭可以接受的证据。对此,可参见沈达明先生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版,第331—334页。
②还有的学者在论述中并未对其使用的概念进行定义,如吴晓玲载于《计算机世界》1999年第7期的《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中使用电子证据,游伟、夏元林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中使用计算机数据电讯,吕国民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的《数据电文的证据问题及解决方法》所使用的数据电文都未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
①数字证据可以出现于三大程序法中,本文针对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法中的数字证据问题的共性进行讨论,并不涉及基于不同程序性质而产生的细节问题的不同。同时,我们无意在此对我国原有证据体系的分类模式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那并不是本文所主要研究的问题。
①三大程序法的证据类型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同时,行政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现场笔录,刑事诉讼法中还有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实际上,主要证据类型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程序在操作层面有不同的情况。
①根据这种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的有关原件认定的规定,对于数字证据而言,在技术平台之上初次产生的数字证据可以认为是原始证据,在经过复制、传输之后则为传来证据了,但此两者在证明力上并无二致,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这种确定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划分在数字证据规则中已无意义。这也表明了数字技术的出现使得法律上原有的一些规则在对这些新技术导引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已不再如以往那么有效了。
①包括联合国贸法会在内,各国一般考虑生成、存储或传递该数据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于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①美国法院在《联邦证据规则》修正以前经常采取的一个判例中确立了这些原则,Kingv.exrelMurdockAcceptanceCorp,222So.2d.393at398,(1969)(Miss.Sup.Ct),而这些原则在另一个判例中又得以充实,MonarchFederal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v.Genser,383A.2d475at487-88,1977(N.J.SuperiorCt,Ch.Div.
②英国1988年修正的《治安与刑事证据法》采取这种反面列举的规定。
数字化技术概念篇4
关键词:概念与术语;数字悟性;信息素养;用户信息行为;图书情报学
中图分类号:G254.97文献标识码:ADOI:10.11968/tsyqb.1003-6938.2015117
Discussionon"DigitalSavvy"
AbstractThispaperdiscussestheconceptof"DigitalSavvy"withconcerntoZhaoYuxiang'spaperof"DigitalSavvy:ConceptualizationontheDivideofDigitalNativeandDigitalImmigrant"(JournalofLibraryScienceinChina,2014,6).Thedefinitionof"DigitalSavvy",thedifferencebetween"DigitalSavvy"and"InformationLiteracy",andtheresearchof"DigitalSavvy"fromtheperspectiveofmulti-disciplineswasdiscussedtopointsoutthedeficienciesinZhao'spaper.Theauthorsuggeststhattheconceptof"DigitalSavvy"shouldbenormalizedandstudiedwithintheframeworkof"InformationLiteracy"andthetheoriesoflibraryandinformationcouldbeusedtostudytheeffectivenessof"DigitalSavvy".
Keywordsconceptsandterms;digitalsavvy;informationliteracy;userinformationbehavior;libraryandinformationdisciplines
1引言
《中国图书馆学报》2014年第6期刊发了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赵宇翔先生的《数字悟性:基于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的概念初探》一文(以下简称《初探》),文章从目前学界对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在概念界定上尚未达成共识入手,提出了数字悟性(digitalsavvy)的概念,试图“从整合的研究视角出发跨越两者间单纯的二元对立,为用户信息行为领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新的构念和研究方向[1]。”
《初探》一文前半部分构思行文脉络清晰,内容叙述详尽饱满,问题引入有理有据,相关研究回顾综述全面,对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的概念界定旁征博引,概念划分归纳得当。后半部分具有较强的理念创新意识,数字悟性概念初探的内涵界定、研究视角、未来研究,论述新词叠现(如:构念、接入体、级联效应、鲁棒性),新兴交叉学科理念层出(认知科学、行为科学、设计学),令人耳目一新。但笔者认真研读,用心品味,也发现了《初探》一文的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故撰文讨论。
2“数字悟性”概念术语学视角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237.1―2000:“概念”是对特征的独特组合而形成的知识单元[2]。术语是专业领域中概念的语言指称[3]。诚如《初探》作者意识到的,我们在使用一些词搜索同类主题(或相似主题)文献时,需要遵循术语学要求。同样,我们在创建一个新概念时,更需要满足术语学要求。术语学中对术语有句法(术语的构造、形式)、语义(术语的内容、意义)和语用方面(术语的使用、运用特点)三个方面的要求[4]32。
2.1“数字悟性”术语构造与形式
《初探》受启发于“technology-savvy”和“consumersavvy”两个外来词,组合“digitalsavvy”一词,并译作“数字悟性”。
“数字悟性”是“数字+悟性”的偏正组合结构,“悟性”是中心词,“数字”是限定修饰词。“悟性”是物指名词,而“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是人称代词,数字悟性是“从整合的角度将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置于一个共同的研究框架中进行分析”的产物,其术语的词性已经发生了构造上的迁移,已经“从理论上将现象剥离”了,对数字悟性的这种界定,为作者试图以数字悟性后续实证研究用户信息行为埋下了自相矛盾的伏笔。
学术研究中,构造一个新词通常要对该词的结构作解析,对构成这个新词的组合分词进行原定义介绍,以便人们从构词和词意上更好地理解组合新词的概念。在“数字悟性”这一构念中,“数字”一词为大家熟悉的概念,不再赘述,“悟性”一词,《初探》根据savvy意译,但没有解释其定义。在权威工具书中,对“悟性”一词主要从语文和哲学两个角度解释。在语文中,悟性的解释是“对事物理解和分析的能力”[5]、“人对事物的分析理解能力”[6]、“人对事物或道理的分析能力和理解能力”[7]。古代诗词中:宋・赵师秀《送汤干》诗:“能文兼悟性,前是惠休身”,明・谢榛《四溟诗话》“诗固有定体,人各有悟性”的“悟性”就是这个意思。《辞海》是从哲学角度对悟性解释的,来自德国古典哲学术语verstand的意译,现在一般译作知性。《辞海》进一步解释“知性与理性”,来自德文verstand和vernunft的意译,康德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有感性、知性和理性3个环节,知性把感性材料组织起来,使之构成有条理的知识,但它所认识到的只是现象,理性则要求对“本体”有所认识[8]。刘正诺缺嘧氲摹逗河锿饫创蚀实洹芬沧鞔私猓何蛐裕即知性,介于感性和理性之间的一种认识能力或阶段[9]。《初探》在新构词概念上不解“本”释“末”,对“悟性”不溯“源”述“流”,在术语构造的“形式”上放弃了“理据性”[4]40,不仅可能给词义理解带来分歧,也是理论和实证“后续开发”绕不过的一道槛。
2.2“数字悟性”术语的内容与意义
《初探》没有给出明确的“数字悟性”概念和定义,只是“从学术研究角度将数字悟性界定为一个多维度概念”,界定其内容:重点集中在用户和数字对象(数字技术和数字环境)的交互过程中,包括对数字技术和环境开放的心态、洞察力、沉浸力以及学习数字技术、适应数字环境、用数字技术和环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5个方面[1]。进一步解释为:用户为了实现或完成某一具体目标和任务,调动已经掌握或正在学习的数字技能、信息资源以及便利因素的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信息行为和活动中,如用户生成内容、协同设计、社会化搜索、公众科学等[1]。《初探》关于数字悟性的意义有两段文字表述,可归纳为:将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置于一个共同的研究框架中进行分析,从整合的研究视角出发跨越两者间单纯的二元对立,有助于从理论上将现象进行更好的剥离,为用户信息行为领域的理论研究提供新的构念和研究方向,同时也为实证研究提供了更为坚实详尽的研究基础。笔者认为,《初探》关于数字悟性内容与意义的描述是不成功的,其主要原因有四:
第一,在术语学中,概念先于名称[10]。一个概念本身必须是多维度的,术语学要求通过多维度的内涵和外延限定,形成“意义充分”、“没有同义词”[4]的特定概念,学术研究角度的维度选择是什么?内容重点的五个(M-I-F-C-A)维度依据是什么?《初探》并未阐明,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数字悟性的本体概念去讨论,即回到数字悟性学科属性角度分析。
其次,虽然数字悟性的概念尚在探索阶段,但是,我们从“悟性”的权威解释里还是能够找到其归属的。如果说,数字悟性的“悟性”仅仅是从语文角度理解,显然作者不会同意,从哲学角度理解是唯一选择,《初探》也承认“数字悟性的本源应该是认识论范畴的产物”。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从悟性的哲学解释角度去界定其内容重点,根据“悟性”即“知性”,是介于感性和理性之间的一种认识能力或阶段[9],我们可用来检验《初探》的心态、洞察力、沉浸力、学习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M-I-F-C-A)是否都是“悟性”。显然,这5种能力涵盖了人的认知全过程,从感性的心态,到知性的洞察、沉浸力,再到理性的学习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已经远远超出了“知性”的能力和阶段范围,甚至涉及到了行为科学内容。
第三,因为《初探》夸大了数字悟性的能力范围,数字悟性的研究意义也就扩大到了理论与实证的范围。事实上,悟性的不可测量性(不像智商可以测量)和复杂的多样性(个体的千差万别,形成特定的数字悟性),在认知科学、计算机科学等一些基础科学协同研究大脑处理信息整体运作机制[11]方面取得决定性突破之前,《初探》所要构念的关于数字悟性的设计和量化概念的测度模型就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鸿沟,而这道鸿沟的跨越也不是图情学科研究者所能胜任的。
第四,从图书情报学科学术用语角度看,图情学术社区有着自己的话语体系,概念是支撑这个话语体系的基本框架,目前支撑关于信息传播、信息利用研究的常用图情学术话语体系中,有“信息素养”、“数字鸿沟”等概念,这些概念已经涵盖了“数字悟性”想表达的语义(本文第3节将进一步讨论)。图情学科不反对创新,但不宜提倡脱离现有话语体系的概念创新。
2.3“数字悟性”术语的使用与运用特点
悟性一词具有极强的多义性,除了上述关于悟性的权威解释,还有这样的表述:宗教领域,悟性,是一种超常的直觉,一种智慧的体现,一种境界的体验(与“慧根”异曲同工)。另外对悟性也有一些民俗化理解,如悟性即感悟,一个人感知、发现和领悟的能力,(未卜先知、举一反三、去伪存真、心有灵犀、触类旁通)[12]。另一方面,从文献信息学角度看,除了数字(文献)悟性,有没有纸媒(文献)悟性?全媒体(文献)悟性?数字悟性被作为一种构念提出无可非议,但作为一种学术名词和研究框架,《初探》在论据铺垫和理论诠释方面不足,也缺少在使用与运用层面上的缜密界定。这些都会给数字悟性概念在不同的情境中使用与运用带来麻烦。
在术语认同度方面,关于用户信息行为的研究人们普遍认同相对成熟的“信息素养”、“数字移民和数字原住民”等,特别是“信息素养”具有很强的常用度(本文下一节将专门讨论信息素养与数字悟性)。在术语国际性方面,悟性的“知性”解释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认同度,数字悟性研究除非5种能力内容框架退回到“知性”角度进行重新设计,否则是不能国际化的。换言之,数字悟性要进入国际学界视野,必须从单一的“知性”角度重新构念其研究的问题和理论范畴,在此基础上探讨与实践相关的问题。
3数字悟性与信息素养概念、研究内容讨论
抛开术语学细节上的观念差异和理解区别,数字悟性作为一种构念不是不可以接受,但是我们必须对数字悟性与信息素养在概念内涵界定和研究内容范围上展开进一步讨论。
3.1信息素养在概念上涵盖数字悟性
无需引经据典,从字面上看“信息”对应“数字”,“素养”对应“悟性”,我们很容易理解这两对术语间的上下位关系,即:信息素养包涵数字悟性,或者说,数字悟性是信息素养的一个部分。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将信息素养分成的6个方面[13]:意识到信息需求(心态),将信息需求转化为问题,查找信息,对信息进行评价,组织信息(洞察力、沉浸力、学习力),将需求转化为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其基本涵盖涉及数字悟性的5个方面,只是表述的角度不同而已,但归纳了信息获取能力、信息分析能力、信息加工能力、信息创新能力、信息利用能力、协作意识和信息交流能力的实际意义[14],涉及人类信息认知和信息行为的方方面面,数字悟性并不能超越。
目前,学界对信息素养概念的研究,已经使信息素养成为既是一个包括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三方面素养[15]的全面概念,又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不断完善的概念,信息素养内涵已经随着资源及技术的变革而拓宽[16],在新世纪里,数字、视觉、文字及技术等多种素养要求都应当是信息素养的有机组成[17]。信息素养是“一个覆盖数字、视觉及媒体素养、学术能力、信息处理、信息技能、数据监护及数据管理的涵盖性概念”[18],信息素养从“更偏重中观的操作框架和微观的实施细节”[1]已经转入理论层面,“信息素养是一个智能架构,决不是简单的技术操作”[19]。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术语,ALA定义都足以说明,信息素养应当包括一整套信息技能,它既可以是爱斯基摩人的传统知识,也可以是利用高新技术的搜索引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一定义都将是适用的[20],并不存在研究背景与数字悟性的差异。
《初探》对信息素养概念发展学术史进行了有选择的梳理,但将梳理结果演绎为“表1数字悟性和信息素养的概念辨析”的结果让笔者不能苟同。因为,明确概念就是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21],在《初探》表1里,作者不是以概念自身的内涵定义与外延划分比较两者的区别,而是以研究的背景、层次、学科、方法、类型、焦点为要素对两者比较,其中列出的若干研究要素差异也是牵强的,并籍此辨析两者间概念的区别,造成了概念比较逻辑上的混乱,影响了读者对两者概念区别的要诣把握。
3.2信息素养研究包括数字悟性研究
《初探》认为,数字悟性研究和信息素养研究的关系,是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相辅相成的关系,即:数字悟性的研究成果有助于为信息素养研究提供更多的概念框架和理论指导,而信息素养的研究成果则可以通过具体的行动和实践转化并提升数字悟性的研究发展[1],试图以理论性与实践性、模型化与操作框架的区别来说明信息素养研究和数字悟性研究的区别,既没有理论依据,更没有实践证明。
《初探》承认数字悟性的本源应该是认识论范畴的产物,在具体研究层面上,特别强调“物理层面和社会层面会从外部渗透进来,进而影响或改造用户的数字悟性”[1]。试问,这种渗透不同样对用户的信息素养起影响改造作用吗?“信息素养则更易于实体化,比如基于信息生命周期各个阶段人机交互、人人交互、人与信息交互的活动”[1],试问,这种实体化就不能通过数字悟性体现出来吗?如果不能,测度数字悟性又从何入手?《初探》认为,信息素养教育一直是基于图书馆资源进行的。事实上,Pawley早就对过往信息素养教育中强调图书馆能提供信息产品的说法提出过质疑,一直呼吁把信息素养从技能桎梏中解脱出来,专注于知识生产的活动[22]。越来越多的研究也趋向于信息素养是一种综合信息能力,包括信息智慧、信息道德、信息意识、信息觉悟、信息观念、信息潜能、信息心理等多个方面,它是一种了解、搜集、评价和利用信息的知识结构,需要借助信息技术、依靠完善的调查方法、通过鉴别和推理来完成[23]。在这个意义上,对用户信息行为的研究,信息素养概念更科学合理。
信息素养的研究,已经持续40多年,也不断随时代的进步和环境的变化调整前行,研究成果相当丰富,除了关注大学生,也关注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16]和老人[24],不但关注纸质环境下用户除文本之外的其他形式信息集合利用的技能,还关注用户如何理解某一图像以特定形式呈示的原因以及图像呈示给浏览者带来的影响等内容[25],不但有大量的评价指标与标准问世[26],更有众多提高用户信息素养的实证经验供借鉴。作为一种基本的能力素养,一种综合的信息能力研究,信息素养研究和许多学科相关,包含人文的、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等诸多知识背景,信息技术支持信息素养,是信息素养的一种有力的工具[23]。
另外信息素养研究的国际认可度不仅在图情界,在教育、出版、心理学等领域也得到了广泛认同。“数字悟性”并没有走出信息素养的研究范围,也没有独立系统的研究方向可言。
4多学科视角下“数字悟性”研究的讨论
《初探》在数字悟性研究视角一节,文字表述上是“数字悟性的研究”,内容上也是讨论数字悟性研究内容,图1和图2的图题又表述为:“数字悟性概念的研究视角”和“数字悟性概念的研究框架”似与文章标题“概念初探”呼应,但是从研究视角角度去研究概念,并为概念设计研究框架显然是不合适的。本节以《初探》的文字表述为准展开讨论。笔者的观点是:“数字悟性的研究”就是以数字悟性本体为研究对象,研究其产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而不是其它。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就作者提出的3个学科视角对数字悟性的研究内容作些分析,并建议从图情学科角度后续研究数字悟性的研究内容与目的效用。
4.1认知科学、行为科学与设计学视角下的数字悟性研究
认知科学、行为科学、设计学是3门新兴交叉科学,《初探》以认知科学、行为科学与设计学作为研究视角的理由是:基于数字悟性的内涵界定,其与认知科学、行为科学和设计学有着理论上的渊源和研究上的空间。数字悟性虽然在操作层面不如信息素养那么丰富,但从理论推演的角度,其概念的指代性更强,适合心理学层面的构念设计和行为学层面的概念建模,并可在设计学层面进行实验和改善[1]。笔者将《初探》的相关论述梳理成表式(见表1),以求更好地讨论《初探》的研究视角与数字悟性内涵界定的关系。
我们可以发现《初探》对这3门新兴学科在研究数字悟性产生、发展及其变化规律方面的原理、作用方面的理解还是粗浅的。以认知科学为例,从认知吸收、自我效能、认知负载视角,只是列举“Mindset”的表现形态对应研究数字悟性太单薄。在行为科学研究下,以技术接受采纳、适应性使用视角研究用户对于数字环境的沉浸和网络信息活动的融入,引用NasahA、DacostaB、KinsellC等人的关于通过数字倾向调查讨论数字素养的文献[29],并不是很贴切的。关于设计学视角下的数字悟性研究,《初探》将数字悟性的“Ability”表现例证,换成了设计学“帮助用户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一个“帮助”混淆了被研究对象客体(数字悟性)与研究主体(设计学)之间的逻辑关系,影响了整个研究框架架构的思维严密性和逻辑一致性。
4.2图书情报学科视角的数字悟性研究内容与目的效用讨论
《初探》提出数字悟性研究要为用户信息行为领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新的构念和研究方向。但是只字不提图书情报学科视角的数字悟性研究,这是一个失误。
一方面,关于用户信息行为的经典研究领域,“信息素养”研究与图书情报学科有着深厚的渊源。正如《初探》所言,信息素养教育是由早期图书馆的用户教育逐渐发展起来的。用户信息行为的研究是信息素养教育的基础研究,是图书情报学的重要领域。事实上,图书情报学科在用户信息行为研究方面,已有大量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近年来,在美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德国都有问卷调查与实证成果[34-36],结论大多支持图书馆在提高用户信息素养方面的职业能力的社会作用,尤其在教学研究机构、医院和青少年培养教育方面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无论是图书情报学科体系,还是图书情报工作职业实践,均对人类“信息――知识――智能”转换的机理给予了关注,从而为开展“数字悟性”等相关研究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从目录学运动到关联数据运动的文献、信息、知识有序化之使命,成就了图书馆学、情报学的生存发展与繁荣,也成就了专门化的图书馆处理信息、整合知识的职业能力体系。图书馆职业能力的核心是知识整合、知识组织与知识关联。人类思维的概念、判断、推理、联想、想象等基本形态在图书情报工作的各个环节无所不在。Keven认为未来图书馆是具备高度智能的“知识胶囊”[37],强调图书馆在人类智能发展中的催化功能,它在改进和提高人类智能形成发展过程中的“知性”即“悟性”方面有独到功效。
图书情报界强调通过用户信息素养的培养来提高用户数字信息认知和利用能力,以缩小用户间的“数字鸿沟”。如果一味强调悟性的先天性,图书情报学科的用户研究和用户服务可能成为“数字鸿沟”扩大的借口,成为图书馆服务不能积极拓展的理由。在图书情报视角研究信息素养的大视野下,应该将“数字悟性”作为一种不同用户先天的、个性的“数字能力”差异表述,以寻求针对性“信息素养”培养和提高措施,从而使其不仅在理论上具备必要性,在实践上也更具目的性和效用性。
5结语
综上所述,《初探》在数字悟性概念内涵界定上不够严谨,在认识数字悟性与信息素养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上分析不够准确,在研究视角上构念数字悟性研究框架逻辑思维不够一致,导致了结语中今后研究表达上的抽象空洞。之于图情领域的研究者,迫切要做的是摆脱数字悟性概念探讨上的混乱,将其置于信息素养研究的大框架下,伴随图书情报学研究步伐和图书馆情报事业进展,借鉴相关学科研究理论和方法,以独特的数字悟性视角,研究用户信息行为能力在主观能动与外力推动共同作用下的提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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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概念篇5
关键词虚拟社区电子社区网络社区数字化社区数字社区智能社区
1引言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称得上是20世纪的最后10年所出现的最激动人心的事情。随着网络对社会全方位影响的不断扩大,国内外专家学者从各种不同角度对虚拟网络世界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各种新名词、新概念,如虚拟社区、网上社区、电子社区、数字社区、数字化社区……这些概念有些是重合的,有些是有差别的,但是目前学术界对此并没有统一的界定,因此在使用这些名词时有着很大的随意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去定义它们,怎样界定它们的联系,它们的区别在哪里,又有着什么样的包含关系,困惑着许多人。本文旨在通过对虚拟社区、电子社区及其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它们的差别,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纠正这些概念认识上的混乱。
2虚拟社区、电子社区、数字(化)社区等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2.1虚拟社区的产生与发展
虚拟社区的雏形,在万维网发明以前就出现了,实际可追溯到1984年Brand和Brilliant创建的TheWell(WholeEarthLectronicLink,全球电子讨论链),主要用来实现“虚拟邻里关系”的交互式讨论和协商,1990年Well引进Cyberspace的名称,虚拟社区开始进入世人的视野。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虚拟社区迅速发展。从最初的电子公告版到新闻组,从网上聊天室到在虚拟社区服务器上构建自己的主页,一大群素昧平生的人由趣味相投而经常在线聚会,“匿名”的乐趣和摆脱空间限制的信息交往自由,使众多参与者在这个网络上构筑交流个人经验、分享兴趣的虚拟社区。随着虚拟社区的成熟,人们开始大规模地在网上集结、传文件、讨论和聊天,使用者因此获得了真正社会交往意义上的网络传播的乐趣。与此同时,虚拟社区自身的扩张也极其迅猛。一个典型的例证是:1994年由DavidBohnett创建的Geocities社区网站,到1998年3月,其访问人次已达1420万,1999年时,已拥有350万个会员站点。
在中国,虚拟社区也是由BBS和新闻组起步的。通过BBS和新闻组,网民可以实现一种一对多或多对多的交流。1997年10月,“网易”在国内第一个创建虚拟社区服务,“新浪”也随即宣布把虚拟社区作为主攻方向之一。而成规模的应用意义上的虚拟社区的出现,则是以1998年3月大型个人社区网站“西祠胡同”的创办,和1999年6月创办于美国硅谷的“全球华人虚拟社区”ChinaRen的登陆为标志的。其中,“西祠胡同”成功地发展了以讨论版组群为主导的社区模式,而ChinaRen则第一次以聊天室为核心,开发了游戏、邮件、主页、日志等一系列的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内容。由于地缘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形态等方面的特殊原因,中国的虚拟社区的发展速度和繁荣程度一直十分引人注目,它们大多发展成为全国性的多功能、立体化的社会交往空间。这些虚拟社区所涉及的分类主题和交流主题,涉及了实在化的当代社会的几乎所有重要现象和事件。正是在共同探讨相同和相似主题的过程中,虚拟社区加大了社会阶层的凝聚力,它们不仅体现为地区、人群、阶级的汇聚,有时甚至反映了民族情绪聚合的观念水平。
2.2电子社区、数字社区、数字化社区与智能化社区概念的产生
电子社区这一概念的提出实际可追溯到美国最初提出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其1993年2月向国会发表的“国情咨文”中正式提出了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设想,旨在建立“一个能给用户随时提供大量信息的、由通信网络、计算机、数据库以及日用电子产品组成的无缝网络”,使分布在全美各个地区的社区成为真正的智能电子社区。之后美国《大众科学》杂志对此又作了一个系统的概说,构筑了一个美国电子社区发展的全景图:一个前所未有的、全国性的和世界性的电子通信网,它能把任何人与其他地方的任何人联系起来,并提供几乎是任何种类的可视化的电子通信。用户可以把计算机、交互式电视、电话这三种不同属性的设备结合起来,把这种装置与电子通信网挂钩,传呼机、移动电话等数字式电子通信工具也可以与通信网相连。能够提供远程电子银行、教育、购物、税收、聊天、下棋、电视会议、医疗、图文电视、数据广播、信息查询、电子邮政等服务。美国政府的设想,在世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讨论“地球村”和“数字地球”、“数字城市”、“数字社区”的热潮。
随着计算机、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得到空前的应用,信息技术本身已经溶入全球国民经济,乃至人们的生活之中。支撑信息技术的平台就是计算机、通讯技术,其具体表现基本形式就是数字化。一方面,信息作为资源必将通过交流才能产生价值,另一方面,信息作为资源在现代经济活动、人民生活中蕴藏巨大的需要,这就势必需要一个数字化的平台。包括数字城市、数字社区、数字岛、数字细胞等概念的提出,无非都是为数字化信息在各个不同空间区域为信息共享、交流及延伸出来的服务提供系统通道。信息要进行广泛的传播,是需要社会有机的综合。在城市,人们生活和活动的空间是城市,体现信息化的是城市骨干网;城市骨干网与下一级应用子网的连接能通路,重点在系统网络体系的构造,或作为基础的支撑,为各个应用的基本单位社区提供连接。而信息交流和产生价值需要具体的应用层的支撑,这些应用和增值将是依托社区为基础,那么数字化社区的概念应运而生。智能化小区是随着数字化社区的发展而发展来的。数字化社区包括了智能化社区。
3虚拟社区、电子社区及相关概念
3.1虚拟社区与网络社区
虚拟社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最早提出“虚拟社区”这一个概念的是英国学者HowardRheingold。他将虚拟社区定义为:以虚拟身份在网络中创立的一个由志趣相同的人们组成的均衡的公共领域。其实虚拟社区的概念核心来源于“虚拟现实”,虚拟现实是指计算机创造的所有环境。在虚拟现实中,人们再也感觉不到习以为常的上下、左右、前后的方位概念,唯一实在的就是它的物理外壳——计算机、网线、外部设备等,而通过这些工具展示虚拟现实具有模拟性、互动性、人造性、身临其境、远程展示以及网络化交往等特点。从虚拟现实出发引申出了虚拟社区、虚拟社团、虚拟城市、虚拟国家等一系列基本概念。1993年HowardRheingold又在著名经典之作《虚拟社区》一书中,将虚拟社区定义为:一群主要媒介为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相当程度如同对待友人般彼此关怀所形成的团体。
Fernback和Thompson在1995年将虚拟社区定义为:通过既定领域内的不断联系,在虚拟空间中形成的社会关系。Balasubramanian和Mahajan在2001年对虚拟社区做出如下定义:虚拟社区是具备四大特性的任何实体,即人的聚合体、合理的成员、虚拟空间的相互作用和社会交流过程。尽管他们对虚拟社区研究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一致同意使用“虚拟空间”这一关键要素来界定虚拟社区。
国内对于虚拟社区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杜骏飞认为:虚拟社区,或称为网络社区、虚拟社群,它并非是一种物理空间的组织形态,而是由具有共同兴趣及需要的人们组成、成员可能散布于各地、以旨趣认同的形式作在线聚合的网络共同体。而戚攻和邓新民认为,网络社区在网络社会中具有一般社区的实体表现:第一,网络社区是一个空间单位;第二,网络社区存在着一定的人群;第三,网络社区内人与人、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的互动表现为合作、竞争、同化、冲突、适应等各种形式;第四,网络社区具有相应的组织对社区进行管理,同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要。林子华认为网络社区具有二重界定性。一重界定的网络社区是着眼于现代社区建设中的物质标志,表明特定社区建设中所应具备的网络信息设备、网络信息通讯及网络信息使用等各种指标情况。二重界定的网络社区是着眼于跨越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网络空间的形成,表明网络信息沟通对人类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广泛影响。撇开第一重界定,按第二重界定来说,网络社区相当于虚拟社区,它们是同一的。因此这两个词常互用。
3.2电子社区、数字社区、数字化社区和智能小区
(1)电子社区。电子社区从广义上是指社区信息化,实质上就是社区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也就是数字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渗透到社区生活的各个方面。其本质是对物质社区及其相关现象的数字化重现和认识,是利用数字化的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社区,以促进社区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畅、协调和高速,通过数字化信息将管理、服务的提供者与每个住户实现有机连接的社区。电子社区就是要通过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控制技术和图形图像技术,依靠社区宽带网络,实现家庭智能化,社会管理现代化和社区服务信息化,从而全面提高居民的工作效率、生活效率和生活质量。
从管理层面来说,电子社区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区智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公众信息服务、教育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社区环境质量监测与管理、社区管理等几乎涵盖社区生产与生活的所有管理方面和经济层面。
从技术层面来说,电子社区就是以全要素数字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包括航空、卫星遥感影像)、数字地形模型(DEM)、社区三维景观模型为空间定位的基本信息数据,结合地下管线、规划、土地、交通、绿化、道路、环境、经济、开发、旅游、房地产、人口、工业、商业、金融、电讯、电力等我们所关心的与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建立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种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与决策系统,如综合市情系统、社区规划系统、交通指挥系统、配电管理系统等。
电子社区的形式可能是电子城市、电子街道和电子城镇,包括某一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机构、企业、学校、医院、图书馆、社团、购物中心、银行、邮局、酒店、旅馆、车站、码头、机场、娱乐中心和家庭等基本信息节点。
(2)数字社区与数字化社区。数字化社区,人们习惯上简称为数字社区,是现实社区的数字化映射,是数字城市不可缺少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数字化社区,便没有数字城市,数字化社区是联通家庭和数字城市的关键节点,数字化社区可以有效地组织整合社区内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及经营业务的共享。公民在网上可以享受到政府通过电子政务和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提供的全程服务,使社会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它同电子社区实质一样,只是考察的角度不同。电子社区倾向于从宏观出发,就整个大环境而言,它可以由数字化社区、数字城市和数字国家等组成。数字化社区从微观出发,强调数字化社区作为数字城市的基本单元。建设部关于“建筑住宅数字化技术应用”的国家标准,将数字社区定义为:“数字社区是指数字化程度达到一定水准的社区,是数字城市的组成部份,未来数字社区的集合,将覆盖到整个城市乃至到整个社会。社区数字化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控制网技术、IC卡技术、互联网技术,建立社区建设、管理、服务数字化综合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使社区内的政府管理部门城镇居民、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这一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或享受各种社区内部及外部数字化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信息资源。”
(3)数字社区与智能社区。数字化社区和智能社区是不完全等同的,数字社区包括了智能化住宅小区。由于“数字城市”与数字社区不仅具有强烈的信息时代前卫观念色彩,而且应用前景十分激动人心,因此在智能化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领域的人士,积极地把数字社区的概念引入智能化住宅小区,并将两个概念等同统称为数字社区,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智能社区强调的是小区中提供“以人为本”的高科技手段的智能化服务和管理;而数字社区在通常意义上的智能小区基础上,更加强调数字信息资源共享,它的建设目标是在未来数字化信息社会里,实现人类共同的“无距离、无时差”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实现住宅的智能化功能和管理。也就是说,数字社区是在智能社区概念的基础上,与整个“数字地球”、“数字城市”连在一起,是它们的一部分,具有更高的含义。数字社区与智能小区概念的最大不同是,数字社区建设的出发点是把小区作为整个数字信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来考虑。强调的是在小区内实现社会的信息资源共享,从而提供更多的社会化数字化信息服务。
4结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知,网络社区、虚拟社区、电子社区、数字化社区都是“网络社会”的表现形式。“网络社区”等于“虚拟社区”、“网络社区”大于“电子社区”或“虚拟社区”。虚拟社区是一个开放的分布式集成化的人际交流环境,它涉及到计算机应用技术中虚拟现实、多媒体、网络通讯、人工智能、CSCW等多个领域,也关系到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虚拟社区的功能在于它能够集中并搜索到人们迫切需要的各类资讯,为社区成员提供和创造充分的互动和交流的机会,使成员产生对社区的忠诚度,促使虚拟社区蓬勃发展,当虚拟社区蓬勃发展时它的经济效益就出现了。虚拟社区已经被认为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重要商业模式,虚拟社区的存在破坏了原有商业交易的平衡,将更多的控制力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使买方地位得到加强。虚拟社区概括了未来一大类应用,凡是涉及人与人交流的领域,虚拟社区都有用武之地。对虚拟社区的研究,将促进虚拟会议、实境式电子商务、远程协同工作、数字图书馆、虚拟研究所、远程教育、网络娱乐等应用的实现,并进而迎接虚拟社会的到来。
电子社区、数字社区与数字化社区的实质一样,只是考察的角度不同。电子社区广义上指的是社区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并列为社会信息化的三大主题,是社区信息化的重要内容,电子社区的形式大到数字城市、数字国家,小到数字社区、电子城镇和电子村庄;而数字社区或数字化社区是和数字城市联系在一起的,数字社区是构成数字地球的一个组成区域,数字社区是构成数字社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数字社区是由数字地球和数字社会引申出来的。数字社区是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电子金融的有机结合点,是数字城市的重要应用设施之一。数字社区应当覆盖整个城市,因此它有许多不同的类型,当各种类型的数字社区建成以后,才能构成丰富多采的数字城市,只有最后整个地球都数字化了,才能真正实现社区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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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班主任工作总结范文(3篇)
初中班主任工作总结范文篇1在这担任初一50班班主任的这几个月里,我班校领导的统一组织下,在任课教师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学习、生活等方面都很顺利。现将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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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节活动总结范文
有这样一个群体,她们用无微不至的护理换来了患者的康复,她们的工作平凡、枯燥、劳累,却无比神圣——她们被称为;白衣天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护士节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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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实习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听课学习、参与教研活动、看自习、批改作业等,真正感受如何作为一名一线教师。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支教实习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支教实习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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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范文大全
食品是维系生命健康持续的首需物资,食品安全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七彩阳光幼儿园为了让孩子和家长朋友们更加了解和重视食品安全,在本周食品安全主题活动中,各教研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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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英语老师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英语老师坚持良好的阅读习惯,读有所思,思有所得,让我们一起走进他们的书香世界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英语老师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小学英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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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加强行业作风整治,改善患者就医感受,提高患者满意度。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工作总结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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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教师考核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为了及时了解新教师课堂的真实状态,帮助新教师更好的规范教学,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技能。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数学教师考核工作总结优选范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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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科学教学工作总结优选范文
以落实学共体理念、营造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为抓手,以学教评一致性教学设计理论为依据,深入推进深度学习的高效课堂建设。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学科学教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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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足球培训方案 校园足球培训
篇一: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校园足球师资培训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关于抓好青少年足球,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