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原理范例(3篇)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篇1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影响
面对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政府果断地实施一系列涉及范围广、针对性强且实施力度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欧债和美债危机逐步蔓延给我国中小企业带来了不小冲击的形势下,为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尽快摆脱困境,促进经济机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我国政府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小袋服务业“营改增”扩大到全国。那么,这一政策的推开到底影响几何?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概述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概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俗来讲,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收入作为计税基础再乘以适应的税率。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流转税。它们是平行税种,一般不会交叉。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国内外的研究进展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国内的研究进展。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对所有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施行,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机器设备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对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为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娱乐业9大税目。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适用税率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娱乐业适用税率5%(杭州地区)。这次税改,对这9大税目除娱乐业的其他8个税目都有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和13%两档,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这次税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国外的研究进展。在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大都采取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广泛。按实施增值税的范围可以将其划分为全面实行的增值税和非全面实行的增值税,目前,在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都是税法导向的“财税合一”模式。英国增值税会计准则(SSAP5)是世界上惟一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在其第一部分“解释性注释”中,明确“作为一般原则,在交易商账户中对增值税的处理,应反映他作为这一税金纳税者的作用,并且,增值税不应包含在所得收入中,也不包含在无论是资本性还是营业收入性的支出中”。可见,其会计处理也体现了经营者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非负税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及其必然性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
1994年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对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重大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首先,不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由于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其次,不利于服务业发展,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不利于我国经济方式的转变。对服务业原则上按营业额全额征收,使服务业税负过重,而且重复征税的弊端容易阻碍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最后,不利于货物和劳务的出口退税,制约了我国产品和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从而削弱了我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然性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我国的营业税与增值税是并行征收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主要征收增值税,服务业、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主要征收营业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两税并存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体制下,营业税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收,无法抵扣,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对一些中间环节偏多的行业,因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企业为减免税负,偏向大而全的企业发展方向,这也阻碍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程。二是增值税链条不完整的弊端。理想的增值税是建立在普遍征收基础上的,征收抵扣各环节紧密相连、相互制约,形成一条完整的增值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中断都会对增值税的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配比,从而导致重复征税。三是第三产业国际竞争力不足的弊端。我国的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在出口环节无法如征收增值税的第二产业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劳务产品出口的难度,降低了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国际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三大产业均普遍征收增值税,如欧洲、美洲、大洋洲,亚洲的韩国、印尼、土耳其、台湾等。因此,可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顺应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
(1)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从整个社会全行业的角度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从而减轻社会整体的税负压力。但是针对个体企业而言,由于目前增值税并非全行业、全国性征收,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也不同,因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也不相同,从而对不同企业的税负变化造成了不同的影响。对小规模纳税企业来说,原来的营业税率是5%现改为3%,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交通运输业税率为11%,税负降低多少呢?例如:X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采购车辆设备相关成本60万元。增值税改革前X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100?鄢3%=3万元。增值税改革后X公司应缴增值100?鄢11%-60?鄢11%=4400元。再例如:Y运输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其中采购车辆设备相关成本10万元。增值税改革前Y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100?鄢3%=3万元。增值税改革后Y公司应缴增值税为100?鄢11%-10?鄢11%=9.9万元。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对X和Y企业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与纯生产制造业相比,生产业的增值额可能更高,因此可能缴纳比原先缴纳营业税更多的税款,最后导致税负反而更高。对此,此次改革明确提出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2)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在实行营业税征收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比较简单,营业税基本是按照营业的毛收入征税,不涉及进项扣除,使用普通发票即可满足需求。改征增值税后除了销项税和进项税的计算之外,还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现今有部分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不够正规,在改征增值税后,对这批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同时增加了税务部门征管的难度。除此之外,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核算,会计信息无法充分披露,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这一缺陷将表现得更加突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社会的影响
(1)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以完善增值税链条,消除重复征税现象,从而降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压力。税负的下降会带来企业成本的降低,有利于降低物价,减轻通胀压力。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能促进我国产业专业化的发展,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2)提高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全面征收增值税,取消营业税,会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压力,同时第三产业的劳务产品出口时可以实行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使我国劳务产品在税负这个方面站在和欧盟等国家同一水平上,增强我国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3)政府税收收入减少。企业的税负减少意味着政府的税收收入同样减少。据测算,营改增如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我国年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以上。这给我国财政带来了不小的压力。此外,营业税是我国地方第一大税种,2008年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31.8%,部分省市的营业税收入甚至达到了增值税收入的2倍以上。为了迅速推广营改增税制改革,此次在上海的试点改征增值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暂时搁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争议。但当改革全面铺开或对增值税重新立法时,这部分增值税收入是否仍划归地方尚未可知。即使按照现行政策不变,地方税收收入仍将出现小幅度的缩水。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属于中性税,原则是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我国目前营改增的改革是在解决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问题,却无法完全解决税负公平的问题。从微观来看,“营改增”使企业税负减了,企业税收成本降低了,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开拓服务业市场,促进了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和产业链条的完善,尤其对于运输业、信息服务业、创意产业等行业。此外,“营改增”能有效避免原营业税体制下的重复征税,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从宏观来看,“营改增”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服务业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带来经济社会的整体繁荣。
【参考文献】
[1]刘昌荣:“营改增”行业扫描[J].上海国资,2011(12).
[2]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N].中国财经报,2011-11-22.
[3]韩春梅、卫建明:论“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2).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销售价格;最大实际销售收入;损益平衡率;纳税影响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财税[2002]29号”文件中规定: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征收消费税的前述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要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当售价与原值的差额大于要征收的增值税,纳税后就有剩余收益;当售价与原值的差额小于或等于要征收的增值税,纳税后就没有剩余收益。售价如何定位,才能使企业收益最大化,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损益平衡率的计算
三、案例应用
某企业旧有甲、乙征收消费税轿车两辆,原值均为80万元,买家对甲车出价83万元,对乙车出价81万元,销售价格怎样确定?
1.甲车83万元
m=(83-80)/80=3.75%>1.96%,可考虑纳税销售,最大实际销售收入=83-83×4%×(1-50%)/(1+4%)=81.40(万元),比免税最高售价80万元多收入1.40万元,故可接受83万元的价格。
2.乙车81万元
m=(81-80)/80=1.875%<1.96%,可考虑免税销售,即按原值80万元销售。若选择按81万元销售,则:纳税后最大实际销售收入=81-81×4%×(1-50%)/(1+4%)=79.44(万元),比免税最高售价80万元少收入0.56万元(80-79.44)。故不应接受81万元的价格,可主动将售价降至80万元出售。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
(一)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
首先,这是由于我国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根据扣除项目中对购进固定资产处理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部分:“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来看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的区别。
例:某一般纳税人1月份购入一台价值6000元的机器从事生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20元,该机器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当月该纳税人购入原料一批,价款3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100元;当月生产销售产品60000元(假定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购货、销售情况不变)。
在“生产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100×12×5=306000(元)。
在“收入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5年中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6000÷60×17%)=5083(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5083×12×5=304980(元)。
在“消费型”增值税下,该纳税人当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1020)=4080(元),以后每月应纳增值税=60000×17%-5100=5100(元),5年累计应纳增值税=4080+5100×(5×12-1)=304980(元)。
由上述例题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最终的应纳税额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则要多纳税1020元,这一部分就是购入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额。也就是说,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而且越是投资规模大的企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我国采用该类型的增值税,虽然可以保证财政收入,却不利于鼓励投资,也难以划分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哪些用于应税产品生产,哪些用于自制固定资产,造成税额计算上的困难,并导致重复征税。
此外,由于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而两种税在计算上各不相同,导致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时,由于营业税以全部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使得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从而产生重复征税。
(二)税款抵扣存在问题
我国增值税的计算采取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即采用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来计算增值税。这种计税方法不仅科学、简便易行,而且是一种能最及时地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允许增值税使用多档税率的方法。但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款抵扣上却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上,对劳务方面仅限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其他劳务服务则征营业税。虽然营业税整体税负低,可以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但在扣税上,现行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并不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而收购发票、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的管理远远比不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其业务的真实性很难证明(实际上有很多是虚开的),从而造成很大漏洞,税款流失严重。
(三)混合销售、兼营业务处理上存在困难
我国在商品流通环节同时存在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但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不可能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可能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也就是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这样,就出现了一个对各种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在适用税种、税率和计算应纳税额上如何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在税务处理上有着不同的规定,但由于两者的区分及适用税种、计算应纳税额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改进设想
(一)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可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征收增值税。为避免改革幅度过大而导致经济上的波动,这一改革可以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同时为了不使改革后的某些行业税负骤然加重而影响到这些行业的发展,可以先对这些行业适用一个较低的增值税税率。
扩大征税范围,不仅可以解决对混合销售、兼营行为区分适用税种及计算应纳税额难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可以解决税款抵扣凭证不规范而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以及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税环节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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