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5篇)
钢结构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篇1
为了搞好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车间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各车间遵照执行:
1、现场生产员工应该严格按照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车间应禁止酒后上岗,生病员工不得安排上岗,切实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员工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服饰上班,女员工长发应盘于头顶,否则自己承担后果。
4、车间不得安排员工带病工作或超负荷工作,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在开机工作前,要对机器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可以开机,空机运转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可以正式生产操作。
6、在工作中发现机器异常时,应该停机检查或请专业维护人员进行修理,严禁擅自无证进行修理工作。
7、下班前应该关闭机械.切断电源,将工作区域清理后才能离开现场,不等空岗运转。
8、对电器线路不得擅自移动,不得私自搭接,发现有电路电线裸露.损坏要及时反映,安排专职电工修理。
9、对机械设备要按期进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要加强安全防范。
10、生产区域内严禁烟火,确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必须首先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安排作业,在作业前应作好防护监控工作才能开始操作。
钢结构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篇2
一、钢构车间考勤管理
1、满月出勤,月工资+当月超产奖金。
2、病事假,一天内的事、病假可由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由钢构车间主任批准。
3、当月请假超过2天的,每天加扣工资两天,特殊情况除外。无故旷工三天以上不请假者,除名处理。
4、迟到、早退,罚款5元。每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1天工资。
二、钢构车间岗位制度
1、准时上岗,认真完成本岗位工作。
2、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完成领导分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3、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准违反操作规程。
4、做到无事不串岗、不离岗,不闲聊,不打闹。
5、严禁工作时间内比、玩手机等电子产品。
6、工作中保证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7、重点环境范围内禁止吸烟(油漆仓库、氧气、丙烷配气间,以及苯板堆放处),违反者给予除名处理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8、严格执行以上各项规章制度,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三、钢构车间设备、工具管理制度
1、钢结构车间配备的5t、10t吊车,严禁超载、违章使用,强行吊装的给予严肃处理,避免严重的安全隐患。
2、车间所有设备均需按规程正常操作,由于操作不当,或非本岗位人员未经车间领导批准,任意开启设备造成损坏的按损坏程度罚款,情节恶劣的开除相关人员工职。
3、由车间申请,为各班组统一配齐所需工具,并报材料部门登记,每月1号由车间检查。
4、各班组负责对本班组工具的日常维护保养。
5、正确使用工具,如老化,磨损,可经鉴定以旧换新。
6、人为损坏、丢失工具,由本班组自己购买补齐工具。
钢结构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为确保安全教学、安全生产、确保您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进入车间的一切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则:
1、所有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更不能开动设备。所有人员均不得带小孩进入车间。
2、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或紧身衣服,袖口要扎紧。
3、不允许穿凉鞋、拖鞋和高根鞋进入车间。
4、操作者一般均应戴工作帽。女同志或长发者的头发或辫子,必须塞进帽子里。
5、工作时,头不能离工件太近,以防止切屑飞入眼睛。如果切屑细而飞散,则必须戴上护目镜。
6、手和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靠近正在旋转的机件。如皮带轮、皮带、齿轮、卡盘、工件等。更不能在这些地方开玩笑。
7、工件或刀具必须装夹牢固,否则会飞出伤人。
8、机床开动时,不允许用量具测量工件,也不允许用手摸工件表面。
9、当工件或机件太重时,不能一人单干,可应用起重设备或请他人帮助。
10、不可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应使用钩子或其它工具清除。
11、不允许用手刹住转动的卡盘、夹头或工件。
12、不允许任意装拆电气设备或机件。
13、在车床、钻床上工作时不允许戴手套。
14、车间内严禁打闹。
15、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逐出车间,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钢结构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篇4
目的: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范围:
适应于生产车间全体工作人员。
一、早会制度
1、员工每天上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车间开早会,不得迟到、早退。
2、员工在开早会时须站立端正,认真听主管或组长的讲话,不得做一些与早会无关的事项。
3、各工段的'组长每天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车间组织员工准时开早会。
4、各工段的组长在开班前会时必须及时向员工传达前一天的工作情况:安全、质量、进度、工期以及当天的生产计划,时间应控制在15分钟。
5、组长开班前会时讲话应宏亮有力,多以激励为主,不得随意批评和责骂员工。
二、请假制度
1、如特殊事情必须亲自处理,应在2小时前用书面的形式请假,经主管与相关领导签字后,才属请假生效,不可代请假或事后请假(如生病无法亲自请假,事后必须交医生证明方可),否则按旷工处理。
2、杜绝非上班时间私下请假或批假。
3、每个工段(或班组)员工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次,每天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4、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同厂规一致)
(1)一天以内由组长批准;
(2)三天以内由车间主管批准;
(3)超过三天必须由项目经理批准;
(4)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三、清洁卫生制度
1、员工要保持岗位的清洁干净,物品要按规定位置放置整齐,不得到处乱放,组长要保持负责区域及办公台的整齐干净。
2、每天下班后值日生打扫卫生,每周须进行大扫除(车间内的门、窗户、设备保养、风扇等都须清洁)。
3、不得随便在车间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
四、车间生产秩序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奇装异服,必须穿工作服上班。
2、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带安全帽(防护帽),作业时须按要求带好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必须自觉做好自检与互检工作,如发现问题并及时向质检员与组长反应情况。
4、每道工序必须接受车间质检员检查、监督,并配合质检工作,不得顶撞、辱骂。
5、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等)操作,如有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7、员工在工序操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损坏物料,工具设备等违者按原价赔偿。
8、工作时间离岗时,需经班组长同意方可离开。
9、上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分厂设备人走机停。
10、下班前必需整理好自己岗位的产品物料和工作台面,确保文明施工,环境整洁。
11、员工之间须互相监督,对包庇、隐瞒行为不良者一经查处严厉处罚、
12、任何会议和培训,不得出现迟到、早退和旷会。
13、本车间鼓励员工提倡好的建议,一经采用根据实用价值予发奖励。
钢结构生产车间安全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中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每年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兴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在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对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工业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及承揽任务范围
第六条钢结构制造企业等级分为钢结构制造特级、钢结构制造一级、钢结构制造二级、钢结构制造三级,相应级别的钢结构制造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钢结构加工制造任务。
钢结构制造特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各类钢结构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非标设备及成套设备等。
钢结构制造一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大型钢结构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等构筑物。
钢结构制造二级企业:可承揽一般钢结构制造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度100m以下的建筑钢结构,跨度21m以下桁架结构和跨度60m以下的网架结构,中跨(25m以下)桥梁钢结构和一般塔桅钢结构(100m以下)等。
钢结构制造三级企业:可承揽一般钢结构的加工制作任务。业务范围包括高度50m以下的建筑钢结构,跨度15m以下的桁架结构,跨度40m以下的网架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及其它一般钢结构加工制作任务。
第七条获得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接有关钢结构的制造、来料加工和定型生产标准化产品。
第八条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行业中的企业及有关专家制定,在实施过程逐步修订完善。
第三章评定办法及颁发资质证书
第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评定委员会组成
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成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任主任委员,成员涵盖建筑、桥梁、塔桅、锅炉刚架、管道、容器、造船、海洋建筑、装备等钢结构制造行业的专家。其任务是接受、审核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向协会提交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的审核报告。经协会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在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及企业推荐专家共同组成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专家组。设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专家组具体负责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起草、修改和评审现场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钢结构制造企业提出评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初步审查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成员赴申请企业实地考察,按照“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评审现场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定。考评结束后写出考评报告,送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企业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经批准后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发现严重违规、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经评定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资质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钢结构制造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根据标准规定向协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新成立的'企业亦可根据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批准后分别颁发正式资质证书(五年期)、临时资质等级证(三年期)。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企业,须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二份:
(一)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
(四)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
(五)企业占地面积、生产厂房面积资料(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
(六)企业近三年钢结构产量统计报表(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
企业中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证书及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企业统一保管,供专家组现场考评时审阅。
第十五条中国钢结构协会对企业的资质评审,应当从受理企业的申请60日内完成。
中国钢结构协会将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有关报刊、杂志及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钢结构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或者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将不接受申请:
(一)承接的钢结构制造构件及产品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
(二)严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四)构件及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并没有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及英文版本,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变更、晋升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钢结构制造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钢结构协会对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般情况按照常规进行年检,特殊的根据需要由协会组织行业有关部门、企业、专家进行联合年检。
第二十一条钢结构企业资质一般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表》。《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协会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中国钢结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二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钢结构制造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三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二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七条新成立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评审通过后发放临时证书,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可换发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降级或取消资质等级的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钢结构制造企业遗失《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应及时报告协会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钢结构制造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转让、出借《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媒体通告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制造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钢材、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对钢材、焊接材料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从事资质管理及评审的工作人员本着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态度开展,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者,协会将给予警告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钢结构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