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税收征管办法(收集3篇)

daniel 0 2026-01-08

进出口货物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篇1

论文摘要: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阐述了修订后的《海关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介绍了《海关法》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1)等。论文关键词:海关法;国际贸易;法律责任1海关法的概念特点和主要内容1.1海关及海关法海关是国家在政府部门里设立的监督管理进出口事务和征收关税的专门机构。海关法是关于海关管理进出口和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近现代海关法产生于18世纪工业化时代。海关业务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迅速发展,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外贸管理,极重视海关法制定,以扩大出口,保护民族工业。因此,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海关法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2我国《海关法》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实行。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修正。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正式开始施行。《海关法》具有4个鲜明的特点:第一,适应对外开放,体现了海关工作要积极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和友好交往的宗旨。《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比较好地适应了对外开放的要求,如,完善了保税制度等。第二,强化监督管理,体现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此,《海关法》从两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并相应扩大了海关的权力,从而强化了海关的职能。二是不仅规定海关监管的一般原则,携运货物和物品进出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违反海关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走私犯罪活动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海关法明确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察、扣留、执行逮捕、预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同时还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要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对该单位判处罚金、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海关法》是一部对法人犯罪作出刑事处罚规定的法律。第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原则。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此,《海关法》第94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第95条规定,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或者有关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明确海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体现从严治关的要求。海关人员的言行举止,对于国家的形象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有着直接的影响。进一步规范了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则,增加了对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确立了以关键岗位职责分离为基础的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海关执法监督机制。加大了对走私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执法人员违反行为规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海关法》为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71条规定,“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第72条到第81条对海关执法监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在第96条到第99条对海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1.3我国《海关法》的主要内容我国《海关法》共设9章102条,其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1)海关组织制度。包括海关的设置原则、海关总署和各地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海关的任务和职权等,均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海关监管制度。主要规定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监管的主要程序、要求和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以及他们的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关税制度。主要规定我国的关税政策,关税征收、减免、原则和手续,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争议的处理程序等。(4)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提供与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的,海关对其货物可以予以放行。(5)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度,包括海关执法监督、查缉和处理走私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制度。2海关的管理体制和职权《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即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征税、缉私、统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各地海关的隶属、领导关系,由海关总署决定,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保障海关履行职务,《海关法》授予海关相应的执法权力,主要包括:(1)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音像制品和其他资料。(2)扣留违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相关的单据、文件资料等。(3)查问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调查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4)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依法予以追缉,并带回海关处理。(6)为履行职责需要,海关工作人员可以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武器。《海关法》为保证海关及海关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也同时对海关执法的程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并特别规定,对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3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同样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按照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管理、核销结关的程序进行。进出口货物,应由其收货人(进口)或者发货人(出口)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委托经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接受委托代办报关手续的人,应当遵守海关法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并履行收发货人的法律义务。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14日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仍未申报的,有关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应当在(运输工具)装货的24h以前向海关申报,否则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进出口货物除经海关总署批准免检的以外,均应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进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以外,在收发货人申报、海关查验、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予以放行。进口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放行之后,仍然应当接受海关的后续管理,未经海关核准和补缴关税,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对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4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缴纳《海关法》第五章对关税的征收、减免、退补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海关法》第60条)。关税的减免,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3种。法定减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特定减免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办法,对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等特定企业以及有特定用途(如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等)的进出口货物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临时减免是指法定和特定减免以外的临时减征或免征关税。临时减免关税,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逐票审查批准。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以内可以向纳税义务人追征。发生海关多征税款的情况,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按照《海关法》第64条的规定,向海关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5违反海关法的法律责任按照《海关法》的规定,违反海关法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分为走私和违反监管规定两种情况。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走私罪,由司法机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进出境,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或者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2)以牟利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前项所列物品之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的;(3)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货物,数额较大的。有上述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按走私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海关法规定,尚不构成走私罪和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进出口货物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篇2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进出口货物税收征管办法范文篇3

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起着关键作用,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历来为各国政府所重视。今年9月1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将创建一个总额300亿美元的贷款项目,并向中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减税。按照美国总统奥巴马的说辞,从现在起到2011年底,企业新建厂房和购置设备的投资将全部免税。而乌克兰议会正在审议的新税法草案规定,在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基础上,2011年降至19%,2012年降至18%,2013年降至17%,2014年降至16%的税率水平;对年营业额低于约40万美元的小企业免除五年所得税;对宾馆和部分轻工企业免除10年所得税。据称,我国相关部委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正在拟议中,尽管来得有些晚,或许可能还有些吝啬,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终将有望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绝缘油类产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油”,自2010年10月1日起不征收消费税。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解读:与此相对应的是今年2月税务总局在新疆国税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中曾批复:根据相关规定,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这个“批复”同时作废。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获多项特殊税收优惠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规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规定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同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解读: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属于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属于一种特殊的利益输送,旨在做大具有官方背景的中国再保险事业。

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自2010年10月1日起,干姜、姜黄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解读:以往各地区在对上述产品征收增值税时似乎一直都执行的是13%税率。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对企业自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解读:对石油化工产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受益较多的是中石油、中石化两大油企。坊间传闻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对我国日前取消相关化工产品出口退税的一种间接补偿。

加大农业机械税收扶持力度

国务院在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提出,继续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解读:税收优惠旨在推进我国的农业机械化。

公布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名单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了第23批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读: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各保险公司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经审核后分批公布。

明确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税政策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还。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在2010年内予以退还。

解读:台湾航空,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相关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中国台湾的航空公司。另外,依据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在货物贸易早期收获项下,大陆将对台湾地区10大类、总共539个税号的商品逐步降低关税,直至零关税。台湾地区对大陆的267个税号的商品实施早期收获,直至零关税。

解读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税务总局日前《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尽管“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规范,但对企业了解相关退税流程具有实际意义。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分析有关内容: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值得注意的是,经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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